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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特殊性;国际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10%左右的高速增长,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实体。市场经济在改革和调整中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也获得了很大发展,其两大主体,即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逐渐走向对外开放的国际化路程。同时,各国银行净贷款日益缩减,国际证券,股票的净发行额却日益增加,从而形成了资本市场“证券化”趋势。“入世”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成为必然,这不仅是我国加入WTO所承担的义务,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也推进了这一进程。中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更是其决定性因素。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不足,仍然存在很多差异化的问题,我国的经济现状和证券市场现状共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策略的选择和实施。
一、我国经济现状下的证券市场
在我国迈入世界第二大经济主体的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也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和有限度的对外开放,获得了一定发展。国际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如美林、野村的领头机构也发展顺利,同时,外商在我国的投资和我国在其他国际上市融资的企业不在少数,这其实为我国证券行业的国际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不可否认,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渊源看,我国证券市场也存在大量的明显的缺陷,在国际化进程中面临严重的挑战: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是从其建立之初就存在的。在80,90年代证券市场起步的时候,我国证券市场就有着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企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有功能,它一方面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另一方面却为大股东所操控,大部分的股权掌握在大股东手里,并不在市场上流通,少数股股权在证券市场流通,用以反映公司的整体价值存在很大弊端。当公司出现违背股东权益的经营和决策行为时,少数股股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在这个“顺风车”的过程中,只能选择卖出股票来保障经济利益。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化的,没有一个股东可以既享有公司经营利润的索取权,又同时享有对企业进行改制和控制的权利。
(二)、我国的监管环境和制度极不成熟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同时还有证券法等各种法律条规。除此之外,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证交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也对其有一定的监管作用。一般来说,直接的监管机构比办法行政性的法律法规更为有效。但证监会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很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包括股民,政府,企业,投资者,外商等各方面,在多重压力的较量下,其相关的管理和政策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更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最为公平有效的。
(三)、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偏小
我国的证券市场偏小也是一个很大的缺陷。规模小很难做到不同行业不同风险的配置和平衡,投资者的结构也不平衡,大部分分散为个人和小规模投资者,这样,证券市场应该发挥的重置风险,投筹资的作用也就会不能很好地发挥。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策略选择
证券市场的变革需要从其发展历史及历史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入手,在了解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的证券市场发展状况,优势及存在的缺陷的前提下,在平缓的氛围中寻求自我突破和完善成为紧要任务,市场实体的规模扩大,结构完善,监管机构从利益纷争制衡中解脱出来,寻找切合实际的,不伤害经济发展及投融资积极性的改革方法势在必行。但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找不到行之有效的策略突破现状的情况下,学习和模仿其他国家发展案例中的管理模式市场运行体制不是为一个好方法。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整结构
从上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优势及缺陷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如果不及时解决历史遗留的股权结构问题,解决法人股,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其改革障碍将不可能清除。在此过程中,尽量遵循公平效率原则。要处理好国有股偏高的实际价值削除,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问题。同时法人股也将把市盈率下拉至国际正常水平。
(二)、借鉴美国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
在市场运行机制上,除了要整体上降低中国特色之外,具体的运行体制,也有待借鉴和完善,或者在学习他国的过程中得到启示,找到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现实状态的方式。比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专营商制度,让专营商兼任交易商,经纪商和做市商三重身份,以专营商为中心进行交易,从而保证了交易的效率以及市场的流动性以及稳定性。选择这种以指令驱动为主的,与做市商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改良了报价驱动市场买卖交易经过做市商的必然节,提高了效率,也同时保证了交易的流动性和稳定性。这就相当于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在集合竞价方式下引入做市商的可借鉴模式。
(三)、借鉴日本的证券管理模式
监管方面,中国需要摆脱各方利益的相互竞争,减少直接利益无关方的干预,直接行使对宏观市场有利的监管模式。日本二战后的“护航式”监管体制也是将证券市场作为政府实行政治意图的一种方式,这直接导致其资本市场发展的受限,甚至在70年代的高速发展中也成为G7国家中融资比例最少的国家。最终,在2001的“金融大改革”中挣脱金融束缚,成功国际化。其基本情况与我们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其三大指导原则下的改革方式对我们有启发意义。其三大原则是指:建立透明市场:在有约束力的规则基础上公平交易:法律、会计处理、监管都符合全球标准。
总的来说,革除旧弊,广泛借鉴,提高监管部门公信力及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及手段随环境与时俱进才能真正建立我国完善的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唐恒照,“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世界经济》2003年10月
尽管各国国情不同,证券市场可由不同部门或机构来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既可以以集中型管理为主(如美国),也可以以自律型管理为主(如英国),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管理必须统一、一致。这是因为:证券市场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不能人为地子以分割,分割的证券市场不能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和提高资金效率;政府机构多头管理容易导致政出多门,管理制度与政策互不协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究意该如何确定证券管理体制,设置证券主管机关,一直是《证券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间题之一。有的主张人民银行应成为证券市场管理机关,有的主张财政部应成证券管理待解决的问题证券管理待解决的问题为证券管理机关,还有的主张计委或体改委应成为证券主管机关,并且提出了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笔者认为,关于证券主管机关,应根据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外国特别是英美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从有利于建立统一、高效和“三公”的证券市场出发,着眼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来设立我国的证券主管机关。因此,笔者主张,由国务院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部委机构,行使统一管理证券市场的职权;同时,规定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据此将现在地方政府设立的证券管理机构改组为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以协调中央与地方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关系,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证券方面的专家、各有关部门(如中央银行、财政部、计委、体改委等)的重要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基本职能就是统一监管全国的证券市场。这种设计的理由和依据是:①有利于对证券市场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既避免多头管理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也可避免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②作为一个独立的纯粹的管理机构,不受某一部门的操纵,公平地维护证券业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③由于吸收了政府部门的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因此这种设计有利于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方面的利害关系,加强各方面的配合,从而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综合管理;④有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分割,建立一个真正统一全面的证券市场。至于具体的管理模式,我们仍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子以确定。美国的注重立法型管理严格而有效,有利于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英国传统的自律型管理则更贴近于证券市场的实际,因此各有所长。从现在的趋势来看,美国也越来越注重发挥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政证券规章制度委员会)的自律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英国则开始注意加强政府(国务大臣通过授权SIB)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与干预,从立法上保障自律管理的有效性。可见,世界上这二种具有代表性的管理模式正日益靠拢,相互借鉴。我们应看到这一最新发展趋势,在确定我国证券管理的具体模式时,既要注重政府立法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证券登记清算中心等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使二者相互补充,互为完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协调、健康、稳步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
管理证券市场,在确定了管理体制之后,就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管理证券市场的工具与手段。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我们可以发现,证券法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证券清算机构、证券同业自我管理组织、专业中介机构等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是一个国家证券管理(广义上的证券管理)的基础。而世界各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正式立法,主要有二种类型:一是通过几部主要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其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基础法规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年投资公司法和194。年投资顾问法;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证券交易法规作为管理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韩国的《证券交易法》,1986年后的英国《金融服务法》。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其采用的国家除了基础法规外,都还有一整套配合性的法律规范及自律规则同时发挥作用。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功能较为完备的体系。在该体系中,起基础和核心作用的应是一部综合性的证券管理法,这是证券法律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应是直接规范证券市场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公司法体系中有关股票、债券的部分,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商、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管理机关的规范,有关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范,有关证券投资管理的规范以及有关证券纠纷的司法解释等。第三个层次应是适用干证券管理或对证券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部门法的有关规范,包括公司体系中有关股票、债券之外的部分,金融法体系中与证券管理相关的部分,市场竞争法、刑法体系中有关证券犯罪的部分,税法体系中有关证券纳税的部分等等。第四个层次即证券市场中各有关自律性组织制定的各项自律规则,它对国家正式证券法律规范起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上述四个层次的规范组成一个规定严密、内容全面的法律系统,必将为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和“三公”运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行
在我国,依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其实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而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间题显得尤为突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入手,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有关股票的运作机制、风险与收益机制、外部监督机制等进行全方位规范。首先要规范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目前我国股份制仍处于试点阶段,根据1992年5月15日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试点范围过于宽泛,没有突出重点产业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得上市公司范围过于宽广,不能代表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方向;不利干加速国有企业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果导致各行各业不分主次优劣一哄而上,资金得不到合理配置,同时又埋下了因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而产生不规范行为的伏笔。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运行,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应有一个规范性标准,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转换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为出发点,选择经营有方,业绩优秀的企业,将其改造成标准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其次,应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健全公司内部的各级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之间划清职责范围,互不越权,分工协作,造就一个良性循环的内部运行机制,从而在企业内在制度方面,确保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化。再次,在股票运作方面,包括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回购、缩股、送股、配股、分红、转赠、继承等诸多环节,应该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最后,规范公司内部的风险与收益机制,强化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这是规范公司运作的核心环节。不解决风险与收益的间题,不实行外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便无从谈起。所有者、管理者、雇员各自的身份应十分明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同时,来自公司外部监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监督,也迫使公司运作规范化。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问题和措施
推动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加强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能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本收益。因此,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需要深入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解决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问题
第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这种增长是通过扩大投入实现的,企业经济素质和经济效率并未得到大幅度提高。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直接影响着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均衡性。具体表现是:市场处于封闭状态,恶性竞争和地方割据现象严重,影响整个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业发展缓慢,在三大产业中所占比重较低,内部结构不完善等。长期以来,我国整个市场处于封闭状态,排斥竞争的价格政策、单一的供给商结构,破坏了产业结构的均衡,许多弱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比如,能源、金融和电信等行业,封闭性强,处于垄断状态,从而大大降低了这些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商业银行主导融资模式,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商业融资和证券市场融资两种模式协调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市场内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尚不满足证券市场国际化要求。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证券融资方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占据着主导地位,导致我国经济发展过分依靠银行的“过度银行化”。其次,金融监管不完善。金融运行不安全,保证金融运行的安全性是开放证券市场的基础,金融运行直接反映了经济运行状况。如果金融运行不安全,则会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没有跟上经济生产要素改革步伐。在金融调控手段方面,采用直接调控思想,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计划调控手段,如结构管制、信贷规模限制等。在进行货币供求和经济调控时,采取强硬的行政手段,这与国际市场化环境不符,从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升。由此可知,金融调控手段市场化、进入市场自由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条件,如果国内证券市场不满足这些条件,则会削弱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
第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集中度高、股权流动性差,对国际资本吸引力低。证券市场体现了资本意志,中小投资者基本行使的是用脚投资的权利,大投资者则关系公司股权结构、公司制定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要想保证投资者的权利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必须具备合理的股权结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股、国家股以及法人股等。目前,在证券市场中,法人股、国家股和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67%,A股市场流通股占总股本的33%。在A股市场流通股中,个人投资者占据着主导地位,结构投资者较少,法人股和国家股基本处于沉淀状态。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对我国资本运行机制、证券变现机制以及市场评价机制等体制的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了证券市场炒作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第四,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股票市场缺乏层次。以美国证券市场为例进行分析,美国证券市场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拥有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 交易所以及第三、第四交易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众多选择,满足了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缺乏层次,目前只拥有类似于约证交易所的市场层次,投资者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较少,也无法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影响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运行。其次,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债券在证券发行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股票所占比重较大。实际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中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所占比重基本相同。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债券市场也是投资者非常青睐的市场。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单一,发展滞后,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低,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
第一,实现A股、B股市场并轨。实现A股、B股市场并轨是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具体表现是:A股和B股市场分割现象。在我国设立股票市场试点时,就已经建立了B股市场。在B股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市场透明度低、市场发展方向不明确、市场融资功能差、市场动力不足等。2001年,B股市场开始对境内投资者开放,并实施了QDII 制度,极大地改善了B股市场外部环境。同时,A股市场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增加。所以目前国外投资者对A股市场充满信息,对B股市场持一种谨慎态度。因此,在处理A股和B股市场分割问题时,应该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提高股市场开放程度,扩大B股市场规模,增强B股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不断完善QDII 制度,从而逐渐实现A股和B股的一体化。
第二,加强市场主体建设。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因此需要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上市公司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及时淘汰劣质公司。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同时,需要降低对企业在国外市场的要求,对企业融资实施严格的监督。另外,需要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实力。由于我国证券公司整体实力较差,在证券国际市场中,无法与外国证券公司相抗衡,所以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实力显得非常迫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业内并购、增加投资、扩大股权、发行上市。拓展业务空间,我国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是经纪和承销,近几年,证券公司拓展了企业并购和基金管理等业务,但是传统业务还是占据着较大比重。因此,证券公司需要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涉足金融、工程等新领域,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走向国际,参与国际竞争,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水平。要想推动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必须实现证券监管模式的国际化。目前,许多国家都只设置了一个主要监管机构,单一的监管者能提供最严格的监督。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单一监管者最终会取代多元化管理,实现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这样有助于提高证券监管力度。另外,应该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的自律管理。自律管理具有自发性,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才能保证参与者的利益。自律管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政府对证券市场中灰色领域的管理有限,此时需要证券公司的信誉、管理准则和同行其他企业的相互牵制,才能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自律管理具有高效率特征,自律管理不受到各种条框的限制,操作简单,效果高。但是要想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自律结构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规范自律机构行为。从被约束者利益的角度分析,遵守自律规则,能提高被约束者的经济收益。总之,自律管理效率高、成本低,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所以需要不断完善我国证券监管自律机制。
第四,加强金融创新。加强金融创新,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血液,保证金融市场的活力。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国内金融需求量逐年增加,金融创新显得更加迫切。首先,需要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实现证券投资品种多元化,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其次,增加证券市场的层次,目前,我国具备了中小企业板块和主板市场,市场层次较差,还需要建立创业板块,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最后,需要大力发展场外市场,改善场内市场交易的外部环境。2006年,外资银行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创新步伐加快,待到市场经济条件成熟时,可以推出分散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规范证券市场行为,提高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存在诸多问题,如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证券市场体系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A股、B股市场并轨,加强市场主体建设,实施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监管水平,加强金融创新,从而不断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现证券市场国际化。
参考文献:
[1]左绍辰.浅析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国际化趋势下QFII制度的法律监管问题[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05).
[2]苏惠娜.转型期我国证券公司的战略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5 (01).
【关键词】监管体系 监管目标 法规体系 运行机制 保障机制 惩罚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上了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轨道。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郑百文”、“银广厦”等恶性虚假披露事件的曝光,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监管失效既有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所需的配套法规不完善,又有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为中心,力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一.确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
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要之举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目标的稳定性,走出监管目标多元化多变性误区。按照“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的原则,证券监管目标有三个: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率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积极介入,不介入也就不会有市场。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首选目标,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专门的领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也应服务或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在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立足点。
二.建立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有效机制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是做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基础稳固了,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有制度保障,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才能更加坚定。
1.改进和完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确有法律依据,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
2.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增强规则对实际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己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是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上,进一步推动具体准则的制订,以使之能对会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之规范。
3.建立和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在维持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前瞻性和性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修订和细化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准则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整体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有必要在准则建设之外制定一些配套措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
目前,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此次的准则目录即可看出,不少准则涉及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手段或新途径。新会计准则,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准则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和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变化,相应地及时修改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对于此次同时建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有利于促进中国注会业的执业水准,当然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责任。两大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个巨大飞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效运行。
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也都有一些缺点或能力不及之处。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应该处处防范,层层监管。会计信息披露须经过三道监管,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属于此类;其次是外部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审计签证、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证监会的事后监管等。最后是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督。
1.加强内部监管,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外部监管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监管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他们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应盲目扩大权力,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3.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作用。完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积极支持投资者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和建议权;机构投资者,加强投资者的监督力量;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以及赋予的特别权利,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以促进信息的对称,特别是把消息传递给社会监管体制的各个层面,使各种制衡机制能无间地合作有效地运转,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果。
三.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目标实现过程保障机制
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实现,制度的完善本身是一个方面,另外还要加强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需要高质量的制度安排作为前提,而且需要高效率的执行机制作为保障。
1.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机制。会计信息披露中可能出现的,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事后措施进行拯救、弥补,但是不可能消除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早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这样就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建立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具有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股民辨别能力,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损失。
2.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切合实际的监管思路,尤其是没有找准实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所在。我国监管部门应针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不失为一条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现实之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应落脚在关联交易和重组收购行为以及再融资行为等方面。为确保新准则体系贯彻实施到位,把新准则体系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会计监管的重要,切实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新老准则体系的转换过程来人为调控损益。
3.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素质。从某种角度来讲, 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很难保证实施效果。因此,可以从几方面解决:(1)充实监管人员数量;(2)大力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3)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后续培训。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强上市公司中的董事、管理层的“及时、完全、准确”的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新准则体系的颁布,国内的从业人员也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会计师职业判断的要求很高,这首先就要求监管从业人员要吃透新的准则,还要研究有关规则,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再监管包括对监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者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其监管行为是一种垄断力量,容易导致“设租和寻租”现象的发生。另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败德行为难免发生,这些因素都容易引起监管失灵。信用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时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因此本身也需受到监管。故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将使监管更为有效。
5.加强监管手段的技术创新。在监管上,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核,建立严格的上市和退市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质量和退市时的债权债务清算,给投资者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同时要把大量时间用于市场的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上来,证监会的监管要发挥行政监管的时效性,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实现动态监管。加快建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化体系,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平台,改进信息披露方式。
6.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系统。评级系统应全面、准确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再划分出评价等级,从而使各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结果一目了然,不仅为外部监管,也为上市公司自律、投资者决策提供高效的依据。
四、违犯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惩罚机制
1.增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安然事件后,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对证券犯罪做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规定,包括: (1)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因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 (2)在政府调查或者公司破产等期间有意销毁、篡改或者伪造纪录以及破坏审计纪录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3)欺诈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人士,或者通过虚假或者欺骗性的借口、陈述或者承诺等方式,获取与买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现金或者不动产,将被处罚款,或者2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我们也可以从加强处罚力度入手,加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2.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针对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责任制进行完善。(1)完善法律规范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2)建立合理有效的诉讼机制。在美国,小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券违法者承担信息披露民事违规违法责任,我国的小股民应得到这种合理的、有效的诉讼救济。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确立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即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切实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者的外部约束。(3)要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对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
参考:
[1] 徐经长.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M].中国财政出版社,2002.
[3] 苟亚娟.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 西安, 2002 ,
关键词: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相关性分析相关系数因果关系
Abstract:WeanalysizeChina''''sstockmarketandbondmarketcorrelationusingcorrelationcoefficientandGrangercausality.Theresultshowsthat:statebondindexandstockindexexistcorrelation,stockindexexistsunidirectionalGrangercausalityrelationshiponbondindex;statebondyieldsandstockyieldsexistweakcorrelation,butGrangercausalityrelationshipdoesnotexist.Accordingly,weputforwardsomeproposalsonhowtoimprovetheefficiencyofChina''''scapitalmarket.
Keywords:bondmarket;stockmarket;correlationanalysis;correlationcoefficient;causalityrelationship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筹资者和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最重要场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规模决定筹资量的大小。在整个社会资金供给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如果股市行情看涨,股票市场收益率提高,资金在利润的引导下必定从债券市场转向股票市场。反之亦然。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就是所谓的“翘翘板效应”。当前,我国正处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变革时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是否存在“翘翘板效应”以及该效应的大小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命题。我们选取2003年2月4日至2006年2月17日的上证综合指数(SZ)和上证国债指数(GZ)作为样本数据,主要采用相关系数和Granger因果关系进行研究。
1上证综指和国债指数相关性分析
1.1上证综指和国债指数相关系数分析
1.国债指数和股票指数存在强相关关系,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
1.国债指数和股票指数弱负相关关系,股票指数对债券指数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
2.国债收益率和股票收益率存在强相关关系,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
2.国债收益率和股票收益率存在微弱相关关系,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3.强式有效市场,信息和资本自由流动。
3.弱式有效市场,信息和资本流通不畅。
4.资本追随利润自由流动,不同市场和地区之间的套利活动频繁,导致不同市场和地方的收益率趋于平衡。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存在强相关关系。
4.资本项目管制较多,无法进行自由流动和套利。不同市场的资金进入和退出机制并不健全,国际和国内市场资本流通不畅。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不存在强相关关系,仅仅表现在市场行情即指数的相关关系上。
根据表5的结论,为了更好的发挥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金配置的功能,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我们建议重点发展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尽快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上市问题。上市公司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而且国家股和大部分法人股不能流通,这是我国股市在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它既不符合《公司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外股票市场的ARCH类模型参数估计之所以趋于合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券市场规模的壮大。因为只有规模足够大,才能避免少数人操纵股市,减少过度投机。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十分活跃,还存在少数人操纵价格,使股票市场过度波动的现象,这与国家股、部分法人股不能流通这个因素有关。(2)稳定证券市场结构,积极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的投资者队伍。中国股市存在着过度投机现象,因此,要注意投资者队伍的素质培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投资理念的从业人员,必然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股市严重的投机现象。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在证券结构方面,要发展大盘股,按照产业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能源、交通、原材料企业,要支持它们上市筹资;二是在需求结构上,要增加机构投资者,组建真正的投资基金,因为真正代表投资者的基金组织都是比较稳定的,一般是以投资为主,而不是以投机为主。(3)政府应避免过多行政干预,让股票市场尽快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在完善的金融市场上,政府主要是利用政策手段,制定各种政策法规来影响市场各主体的行为,以达到间接地调控市场的目的。成熟股市的股价由市场自由调节,并且波动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每一次大的政策变动,都会引起股票市场短期的剧烈波动,从而助长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政府对股市的管理更应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加快建立法治秩序,改善法规体系与司法效率,包括建立能切实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对全体股东的受托责任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保障机制。完善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本先决条件,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证明了这一点。(4)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机制,使股票价格能准确地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在信息分布、信息加工和信息传递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市场交易者的行为非理性和大量的噪声交易,使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剧烈波动,市场信息效率低,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要使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必须规范信息运行机制,构建合理的“信息——预期——价格”机制,严格执行《证券法》,尽快完善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应规范上市公司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风险内部约束和法律外部制约机制,确保证券市场的基础信息具有充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监管机构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对违规进行查处,同时可考虑修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5)加快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弥补制度缺口,建立有利于市场发育成熟的制度。要加快产品创新和拓展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建立基于市场的金融创新机制,发展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完整市场,循序渐进地放松管制和进行监管改革,促进市场发育,加速经济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监管改革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监管机构的独立化和专业化,二是由替代市场作用的监管转向推动市场发展的监管。也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和自律机制,包括执业标准、运作质量、生存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以及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和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的独立、专业化运作。还要加快推动配套改革支持,包括政商关系再造,推进市场导向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改革与政府职能的转换。(6)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标准接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已经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进行直接投资,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境内公司选择海外上市,伴随资本的大量流动及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我国股票市场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当然,要彻底转轨,需要全社会巨大的、长时期的努力,而不会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