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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于信用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导致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而信用信息供给不足则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源。通过分析已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现状可知,由于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程度低及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原因,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难以共享。进一步通过数学模型进行机理分析可发现,建筑市场各主体在信用信息供给中存在的“搭便车”现象,是各主体缺乏投资建立信息平台主动性的原因。应赋予各信用主体所提供的信息以合理的价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各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的积极性,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市场信用缺失,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投资效益,加大企业经营成本与风险。笔者认为,信用主体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导致失信的主要原因,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则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最终根源。以下具体展开分析。
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为响应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系统”和“中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等为标志的信息系统已初步建立,各地建筑市场的征信和数据库建设也取得一些成果,有关建筑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数据库等正在加快建立和逐步完善。但这些与真正的“征信”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数据库信息不足,信息质量难以保证
目前数据库中所拥有的信息大多是建筑企业基本情况、行业管理信息和工程业绩。这些信息是企业按照系统要求自行上报的,有利于企业的正面信息容易得到反映。建筑市场其他信用主体行为,如:付款记录、履约记录、运营状况等更广泛的信息则缺乏。
2.信息的动态性和可持续性不够
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主要通过年度审查和通知上报数据来更新,数据滞后,时效性差,缺乏动态性。而国际上大型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一般三个月更新一次,并持续跟踪修正。目前我国建立的建筑市场征信数据库(信用档案)多属于基本信息查询系统,如何保证其可持续性运转还亟待研究和开发。
3.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程度低
政府部门掌握了能够评价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由于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存在于政府内部的信用信息,经常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联系在一起而未向社会公开。同时,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也助长了信息的封闭。目前,只有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如:企业注册数据)向公众的开放。长此以往,征信机构根本无法采集到有价值的信息,也难以形成准确、全面、公正的信用评价报告。
4.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难以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有些地区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信息系统并建立了企业数据库。开通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但由于国家缺少统一的技术评价标准并监督实施,因此各地平台信息相互独立,互不衔接,资源不能共享。建设主体在不同地区填报信息时,很有可能错报或瞒报致使信用信息失真,造成重复劳动,资源浪费。
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经济学机理分析
根据建设部2003年制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共同建立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查询违规的责任主体、受处罚的项目、不良行为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措施。目前,该信用平台建设依据比较充分、运行相对完善。虽然长三角地区为全国的试点地区,但是,从信息供给和的实际情况分析,大多数是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后才进行公告,其他信用缺失等不良记录很少涉及。各省(市)及信用主体仍然希望尽可能多地提供并自身优良业绩,希望尽可能多地从平台中获取他方信用信息,而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特别是不良记录想方设法地掩盖。出现上述种种情形的深层次原因必须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
当前,收集、处理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息和建立数据库的成本较高,而从数据库中调取、使用的成本较低。这就是信用信息具有的高首稿成本和低边际成本。每个主体都希望以低成本甚至免费从中获取信息,不愿意投资建立信息平台,这在经济学上称为“搭便车”。下面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机理。
建筑市场中信用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咨询单位等,为表述方便以i和j代表主体,G代表各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息量。根据规模报酬不变原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总供给量是:G=G+G2+G3+AG,(1)设信用主体i的预算约束为Y一P X+P G。表示收人,表示消费私人物品的数量,和P分别表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价格。假设主体只消费私人物品和信用信息一种公共物品,以Ui(X,G)表示效用函数。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未建立相应制度和机制,主体i独立决定供给量G,其他主体的供给量为G,,可以合理假设认为G固定,且J选择能最大化u的G。令i的目标函数是Q,并使其最大化
由于J的购买给定,因此(5)式说明主体i会把信用信息当作私人物品购买,即的效用最大化导致公共物品替代私人物品的边际率等于它们价格的比率,这称为纳什均衡。将方程(5)与帕累托最优条件作比较,使下述福利函数最大化:
其中,所有>0。使w最大化的X和G,会成为一种帕累托最优分配。总预算约束为:
其中是关于预算约束的拉格朗日乘数。(8)式符合萨缪尔森所说的存在公共物品时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并要求所有主体的边际替代率之和必须等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价格的比率。
如果信用信息G和私人物品X在各主体的效用函数中是正常物品,则
(9)式说明纳什均衡条件下所提供的信用信息量极可能小于帕累托最优数量。即满足(9)方程时所消费的G数量和Xi数量分别比满足(5)的条件时更多和更少。
在建筑市场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同:一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及其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趋利动机往往诱使其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情况,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缺少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监控及评价机构,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业信用信息困难,因此无法对某一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传播。这种“信息不通”、“信息不对称”给失信者以可乘之机,方便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被查处之后仍能易地“重操旧业”,能够毫不畏惧、毫无愧意地与新的契约对象进行不对等的一次性博弈。
同时,由于缺少严格的约束机制,每个主体都希望其他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能为己用,而很少会主动提供自身信息,特别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自愿独立的信用信息供给量越少,就会导致小于帕累托最优数量的供给量,随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增加,两者差距将会不断加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剧。
为了更加清晰地解释,下面考察U作为柯布一道格拉斯效用函数的特征,假设
由上式可知,主体认为其他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数量越大,则i的自愿供给量越小。
假设每个主体的收入y相同,所有主体选择相同的G,经整理分别得到主体i和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供给量
如果t’l>1,两者比率小于1,随着的不断增大,它趋于零。也就是说,随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增加,两者的比率越来越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会越来越严重。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咨询单位等信用主体掌握信息的能力、数量存在差异,而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同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掌握信息能力和数量占优的信用主体,为了谋取在建筑市场上更大的利益,就可能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照自身目标对信息加以隐藏和扭曲。因此,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严重不足,信用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对比发达国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只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就可以了解到市场中其他主体的资信状况,无形中形成了对建筑市场的信用约束。
三、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为了削弱信息不对称现象,扭转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现状,需要完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信息供给责任
立法机构应根据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新制订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中,如《征信管理条例》,应包含有建筑市场信用的专门条款,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建筑市场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又可防止制度供给过剩。
作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部可授权相关协会、学会或金融机构作为建筑市场的信用服务机构,以这些委托机构和民间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制定和完善针对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评级和使用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并进行宣传、讲解和说明。
2.政府统一制定评价标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整合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具体步骤是:一是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建筑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发挥政府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分级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建筑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建筑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因此,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应是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发展各自的信用信息系统,最终形成不同层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信用平台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lack of credibility of the phenomena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probe the source of lack of credibility, and foreign construction market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the effective method to solve. Key research in the existing basis, how from industry credit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reas relat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everal aspects effectivel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system.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credit system, credit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筑市场的具体体现,其构建是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进行规划和展开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由于建筑市场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特殊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从参与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涵盖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上的各方主体、行业协会、还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提供社会信息第三方机构等等;从内容上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了信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机制、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通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实现从失信、缺信向守信的转变,促进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建筑市场的有序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信用支撑,实现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概括来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就是关于建筑市场的一套综合治理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和机制、统一评价标准等,有效约束和惩罚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并使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取向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以信为本,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
一、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建筑业目前诚信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工程层层转包、大量资金在中间环节被“灰色蒸发”、建筑行业腐败惊人、高价低质的问题工程、在建项目隐患重重、长期拖欠工程款等。这些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了基础建设中的经济损失和严重浪费,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建筑行业的信用状况和许多行业一样,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一个薄弱环节,开始制约市场经济和本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究其原因, 许多政策和措施通常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采取的治标之策, 收效于一时,而且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国际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二、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当代国际上各个国家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即征信机构由政府组织设立,主要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成,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由政府统一实施监管,这一类型的代表是德国;另一种是市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在市场化模式下,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之相伴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机构,这一类型的代表是美国。
就这两个国家而言,二者在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方面都较为完善,在德国,诚信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中的方方面面,无论从联邦一级的《联邦宪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法律,还是州、市一级的如《北莱茵―威斯特法仑州建筑法》中都有对诚信惩罚方面的明确规定。政府通过立法,有效引导和强化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优化市场环境。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就多达数十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二者在政府监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德国采用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直接管理的方式,而美国则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由市场主导。德国征信机构是由政府组织设立,美国则是由市场化运作组建。在征信机构类型上也有所不同,在德国,是政府直接监管下的由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的非营利性的征信体系。由中央银行从各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采集数据,建立全国信贷数据库,直接向各行业有关部门和协会提供业内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诚信档案,并接受联邦内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平台,使企业的必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市场承、发包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互相选择,有效改善了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美国的征信机构则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营利性股份制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德国政府各部门间建立了科学的联动协调机制,以建筑监管为例,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建立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企业名录,对于这些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金融机构优先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优质便捷的服务。美国的资信评价机构大多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服务性机构。
三、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是政府主导型,与德国的较为相像,因此,德国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来说更具借鉴意义,而美国的市场主导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对于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的作用; 另一方面, 建筑市场应出台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建设, 首先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建设法律和部门规章, 整合现有的管理制度, 使之适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 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 ICPC) 。ICPC 是美国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 下面的常设委员会, 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 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研究并改进建筑业的相关法律、信用以及财务行为。目前, 我国许多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牵头和经办。随着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增多, 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其重要性和可能性, 建议在完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础上, 设立一个建筑业信用管理分会。
2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及评价机构三方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作用
作为建筑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就三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当前针对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不仅要更加注重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构筑中的指导、服务、惩治和监管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建设具体事务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建筑行业的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行业的自律机制,促进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再者,积极引导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在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
四、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跟踪监管和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履行
1.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6〕239号)的要求,加快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时公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活动、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其他各类不良行为等相关信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实现招投标信息共享。
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与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活动、信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将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数据库,并上网公示,让社会监督。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其违法违规的成本,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以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以质取胜。
2.实行招标项目跟踪监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要建立招标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回访招标人和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及合同履约情况,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实行中标项目经理锁定管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招标人允许更换的,应在5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
要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3.积极推进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履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合同履行,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要求,认真学习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程担保运行机制的专题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3建立健全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
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环节。除了在法律法规、规章等给予明确规定,更要保障守信获益、失信惩罚基本原则的认真贯彻和有效落实。对于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转包、发生安全事故等信用不良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处理,如经济处罚、吊销证照、撤销或更改建筑资质等,加大失信的成本 。同时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给予上网公示,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广泛使用,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让失信者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对于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则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主体意识和理念的形成并不断地给予诚信行为以正面强化。同时相关负责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要做好典型优秀企业的宣传,既是对于守信经营者的鼓励,也起到宣传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效果,进一步促进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形成。只有双管其下,真正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得到惩处,才能为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动力上的支持。
结语:缺信经营的现象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 信用体系管理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占国民经济GDP 比重较大的建筑产业, 信用体系管理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 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牢固地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 从信用体系建设入手,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用优良的企业信誉, 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 推动建设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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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宿燕.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的研究.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关键词:工程咨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管理
一、引言
建设工程咨询业是一种依托信息、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信息、数据、分析和决策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由于它的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其诚信的缺失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波及面更广、连锁性更强,因此,信用问题对工程咨询行业十分重要。目前,浙江省信用办每年针对建设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都有专门的信用评级。该信用评级直接影响企业第2年的工程招投标,因此极大地促进了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而工程咨询企业原有的发展就处于良莠不齐的状态,加之没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导致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建设企业、施工企业脱节,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信用管理的均衡发展。因此,根据工程咨询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现实意义,对推进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大意义论文。
二、建设工程咨询业失信的行为与原因
(一)失信的行为
建设工程咨询业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工程造价单位合同履约率低、非法挂靠等行为造成工程成本缺乏合理控制: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不科学,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泄露信息,造成不公平。影响公平竞争,影响招标结果;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程序、方法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导致质量隐患,等等。因此,咨询服务的质量对工程项目建设是相当重要的,应该对各种咨询服务的质量信用进行管理,
(二)建设工程咨询业失信的原因
相关资料显示。由于失信行为,每年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累计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达6000-10000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是带来了约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1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行业地位的认同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和各类建设项目业主对于专业化、社会化工程咨询服务的优越性认识不足,自营式的工程项目管理仍较为普遍,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低、收费难的问题相当突出。我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营业额占项目投资的比例目前大约在3%左右,不足国际平均水平的一半。
2工程咨询市场发育不完善,工程咨询企业规模有限。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咨询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大规模的工程咨询企业数量非常有限。很多规模小、人员结构参差不齐的咨询公司为了揽取业务,不惜以压低咨询收费为主要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某些不具备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与能力的人员也在从事工程咨询业务,这严重地扰乱了工程咨询市场秩序,使工程咨询业信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3工程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没有建立,缺乏明确的信用评价体系,使得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缺失并未对企业造成失信成本,进而纵容了部分不良工程咨询企业的违规行为。
三、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系统设计
(一)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建立以工程咨询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反映工程咨询企业在经营中的信用行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交往中信用行为的综合记录。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其中,身份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基本状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以及获得的各类工程质量奖项,等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的行为及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统计及评估信息主要包括根据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体系及评分模型分析评估出的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信用评价分析模型
1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对浙江省部分工程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调研结果及浙江省颁布的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如下评价指标体系。
2选择信用评价分析模型。目前国内学者对企业信用评分的研究很多,大多集中在“回归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但这些模型对于个别样本进行判定时准确性很高。工作量适中,对于大量评价样本进行评价时存在工作量过大的问题。因此,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方法建议选用层次分析结合模糊数学的方法,该方法原理简单,使用也较为便捷。首先由政府部门选取专家库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其次对数据库搜集的各企业信用指标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打分,最后运用模糊数学确定出最终的信用评分值。
(三)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信息公告平台
浙江省目前已经建立了信用网站,并定期公布部分企业的信用状况。可以在原有的浙江省信用网站中开辟工程咨询企业信息公告平台,将工程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其他有关资信报告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对信用不良、扰乱市场健康发展者,相关部门应对其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资格进行限制。
四、结论
本文以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为研究对象,建立了完整的信用资料搜集、指标评价以及信用信息公告的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体系。其中在信用评价指标建立部分,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执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结合在一起,建立了实用、完善的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黄金枝,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建设监理,2008(11)
[2]范志清,王雪青,李宝龙,基于物元分析的建筑市场执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研究[J],管理科学,2009(7)
关键词:安全质量,诚信体系,建筑市场
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谐运转是建筑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节约能源、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构建和谐行业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体系,加强安全质量信用管理,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建筑业社会信用建设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也是建筑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树立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历年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这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牵扯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十五”以来,尤其是我市实施“一创六建”活动以来,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建设速度迅猛加快,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高、大、难、新为特征的各类建筑工程急剧增加。这给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工程质量一点都不能差”,“安全管理丝毫不能马虎”,这是市建设局党委确定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近几年,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好成绩,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是,由于有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差、管理松懈、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等,安全质量事故、投诉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虽然都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是,由于现有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处罚措施的一次性,对企业只能“就事论事”,处理结果不涉及其他,没有连锁放大效应。因而,这样的结果有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很小的违法成本不可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这是个别企业忽视安全质量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这一现状,把社会信用建设引入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丰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问题的处理结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挂钩,产生连带效应,显得尤为重要且非常紧迫。这样才能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时刻警醒企业坚守安全质量防线,不敢越失信的雷池半步。
在安全质量诚信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使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加坚实可靠,更加保障有力。
二、创新方式,科学监管,把安全质量诚信建设推向深入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管理,市建设局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临建发〔2009〕157号),与2009年7月27日下发实施。。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及外地进临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也纳入本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考评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和质量诚信评分标准,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予以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每年度一次,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有安全质量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末位第一名起依次向上排列,倒数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单位将依据公布的结果分别对企业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这样,就使企业不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受到奖励或处罚,而且其结果将成为建筑行业其他管理制度对该企业进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结果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关联效应,增强和延展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力度与广度。从整个管理程序上来看,较好的体现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联动效应,形成了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的联合奖惩机制。真正使企业一处失信违法,多处被动受罚;时刻诚信守法,信誉质量双佳。
三、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有利环境
建筑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核工作在我市是第一次,既是一种尝试,也是一种创新。希望各县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建设工作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评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要明确责任。各县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具体负责诚信考评管理的有效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质量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标准。各级监督机构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评分标准落实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考核数据的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每项考核数字公正、真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里沟通交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诚信考评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三要加强宣传。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作用和意义,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舆论引导和典型带动,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营造起“重质量、保安全、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水利工程信用体系途径探索
1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水利建设迅猛扩展,水利工程建设类型不断丰富,水利工程实行三项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转变,建设管理体制也日渐规范和完善,管理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完善,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同时通过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整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招标行为,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初步形成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管理机制,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2水利工程建设中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在水利建筑市场培育发展中,信用秩序建设已经成为市场关注焦点,目前水利工程信用体系建设中,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失信,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在建设中,总体思路要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设水利行业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4.1建设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要紧抓信息化建设项目机遇,建立覆盖行业的以信息采集、分类、保护、使用、、联网与交换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平台和交换中心,这是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交互,增强信用信息的通用性、开放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建立起以信用评价、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服务平台。在建设中,要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项目信息公开。省厅在水利网站开设专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水利主管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或市水务局网站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公开,专栏布局形式要尽量保持一致,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实现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4.2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备案
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审核原则,认真核实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尤其是结合关键岗位“压证上岗”要求,对压证人员进行全面信息公开。同时加强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的认定工作,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均要公开,督促各企业将诚信体系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4.3严格审查资质资格,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
要强化市场主体动态监管,严格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选择要按省厅相关文件要求采用遴选方式确定。同时开展重点项目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和结合专项治理等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实行“压证上岗”、参建单位人员不到位、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低劣、套取资金等不良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不良行为发生,提升水利市场服务水平。
4.4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是专业机构采用公正、科学、权威的资信考核标准,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测定企业履行各种经济契约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审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在公开专栏向全社会,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真正起到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拓展能力和服务政府市场监管。
4.5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信用是一种资本,让守信者获得社会奖励,让失信者得到法律的惩罚,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支持力度,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加强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能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能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
4.6大力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和信用管理服务
从水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入手,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知识的技术培训,帮助企业打造一支精通信用管理理论与实务的专业队伍同时发挥水利工程协会服务会员优势,整合资源,帮助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4.7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手机报、互联网、微博等新兴媒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大力宣扬守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自觉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