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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

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

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范文第1篇

1.当前实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简单并行模式

1998年保险监管部门成立之初,一般着重强调按产、寿、中介三类机构来设置监管部门,其它内设部门一般是服务于产、寿、中介监管需要。随着保险机构总量增加和类别细化,保险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和业务复杂性提高,保险行业监管内部形成了既按机构监管又按功能监管的部门设置,如设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监管部,分别承办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又设立发展改革部、财务会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稽查局等,分别负责法人治理结构、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案件稽查等专项业务监管。

2.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于职责设置界限不清,整体制度安排不尽合理,现行模式仍然过多地强调机构监管模式,一方面难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市场主体、日益壮大的业务规模、日益复杂的保险创新形势,疲于应付众多保险机构,将有限资源耗费在市场行为监管上,未能有效抓住和突出监管的核心与重点,如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消费者利益保护等;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职能的交叉和重叠,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缺位、监管政策冲突等,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严重降低了监管效率。

3、政策建议

建议以功能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并大力促进各个监管部门间的横向协调。对原有的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职责进行重新确定,主要负责拟定该类机构的规章制度,査处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单一风险机构的处置,负责牵头组织各专业功能监管部门对本类别保险机构监管的横向联系与政策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减少政出多门与扯皮现象发生,提高监管效率。在保监会组织架构层次,遵循相同法律关系的行为按同一规则加以规范原则,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进行分工或职能调整,各部门内设处室则可以依据保险机构的性质和类型(非寿险、寿险、养老险、健康险、农业保险,中资、外资、国有大型保险机构等)进行设置,保监局与此相对应设置类似部门,以实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例如,可以按照监管业务的性质在保监会层面设置行政许可、产品监管、创新业务监管、非现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案件处置与反洗钱、消费者利益保护、法律事务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例如,行政许可部门主要负责对机构、高管准人监管的窗口职责,即负责批,产、寿、中介业务部门负责审,推行审与批分工管理;产品监管部门负责保险条款费率审批或备案,授权保险法人机构注册地保监局负责对区域性或地方性条款的审批或备案;创新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业务专业化操作规程、审慎监管标准,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创新业务规则,参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研究分析保险机构业务创新及监管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策略等。

二、中央监管与属地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结构优化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的分工协作问题,实质上是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中央监管大前提下,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变化情况,如何强化中央的统一监管,如何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问题。

1.保险监管实行中央监管是现实需要

我国金融业包括保险业监管实行中央监管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监管独立性的需要。作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的提供者,金融监管机构是维护市场公正有序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市场信心的主要维护者;金融监管所具有的具体性和直接性,使其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特定利益集团的干预,应该说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是维护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是适应监管对象特点的需要。一般来说,金融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金融业经营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特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全国基本上是少量的全国性法人机构和大量的分支机构并存,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规定“保险监管职能要高度统一,派出机构由保监会垂直领导”,提出要“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当前保险监管机构也是遵循此原则,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实行垂直管理模式,人事权、财务权、立法权、监管权统一于保监会机关,派出机构按照保监会授权对当地保险市场进行监管。

2.当前中央监管存在三个较为突出问题

一是在保险监管上,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统一性差与监管创新过度问题。从目前保险监管实际来看,中央监管对地方监管创新的规范和约束不力,各地保监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较大,甚至个别地区出台与规章精神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过多地介人了本应由市场调节的领域和保险机构自主经营的环节,造成保险机构无所适从,经营的“守法”成本iBlo二是在保险经营上,与监管问题相反,存在保险法人机构经营政策高度统一与分支机构区域经营创新不足问题。当前,中央监管对保险经营管控制度要求较高,对本该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产品价格、市场费用、经营模式等过多地干预,对车险费率、传统寿险预定利率进行较严厉的管制,对所有保险公司实施基本一致的定价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品同质、经营粗放。同时各保险法人机构出于统一经营的需要,淡化了区域特色和消费者实际需求,“一张保单卖全国”,各区域保险产品种类和结构雷同、经营模式单一、保险服务无差异。三是在保险法人机构监管上监管效率较低。当前中央监管未区分系统重要性机构与一般机构、全国性机构与地方性机构,对应当配置更多监管资源的保险集团公司、大型公司关注不够,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和效果较差;未发挥派出机构距离近、信息通、情况熟的优势,地方区域性法人机构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这与全国保险公司主体数量日益庞大、地方性法人机构快速增加、寡头垄断型或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发展趋势极不相符,监管效率较低。

3.政策建议

(一)不断改进并强化中央监管。一是加强监管制度的统一,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抓紧开展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减少片面化、空洞化和主观化,避免规范性文件缺少上位法依据、上下左右“打架”问题,以市场准入、市场经营禁止、行政处罚为重点,细化行政自由裁量办法,加强对保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和备案管理;保监局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保险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应当在相关规章范围内作出,并在公布实施前报保监会同意。二是加强监管行为的统一,保监会应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进一步明确保监会、保监局、保监分局的职责分工;加强派出机构履行职责与监管效果的考核监督,增强科学性和执行力;适时建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内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査与效能监察。三是加强资金运用、偿付能力、全国性保险产品的统一性监管,加强集团公司和系统重要性公司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降低保险业系统不稳定的成本。四是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随着银行、车商专业化、中介集团化的推进,中介市场也呈现集中趋势,建议保监会评估筛选保险、经纪、公估市场系统重要性机构,适时改变完全授权保监局日常监管的模式,对重要性机构加强监管和引导,发挥重要性机构市场示范导向作用,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二)对区域性法人机构、中小型公司监管加快试点并推行属地监管。一是在市场准人方面,鼓励设立地方性、专业性保险机构,法人机构注册所在地保监局对机构设立、高管人员准人承担初审职责,初审合格后报保监会审批。二是在日常行为监管上,发挥法人机构注册所在地保监局对当地保险市场风险敏感、反应迅速的优势,除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监管上由保监会承担外,法人机构注册所在地保监局主要承担日常经营行为监管职责,可以直接进行现场检查,除重大行政处罚措施报保监会核准外,可以独立采取监管措施。三是支持和鼓励区域性法人机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立足股东背景优势,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根据各公司的司情、各地区的区情来谋划发展,实现“一司一优势”、“一区一特色”^行政区域监管与经济区域监管

三、保险监管机关组织结构优化需要

思考的第三个问题是保监局之间监管协作及保监分局如何布局的问题,实质上是保险监管部门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同城化发展趋势要求,从传统行政区域监管逐步过渡到经济区域监管问题。

1.当前保监局按行政区域划分履行监管职责

保监会作为履行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与行政区域相对应,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下,遵照机构注册地和经营行为发生地原则,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机构及其业务经营行为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但是,各保监局是否仅仅根据保监会授权,对行政区域内保险市场履行监管职责,而不进行监管沟通与协调,跨越无形的经济区域联系呢?2010年,保监会在浙江、江苏、广东、山东、河北5省开展设立地市级保监分局试点。但是,保险监管部门是否有必要像银监部门一样,在每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立机构。这两个问题需要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新趋势的角度进行深人思考。

2.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新趋势对传统行政区域监管提出挑战

一方面,跨省级辖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形成。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继续加快发展,在资金、人才、科技和产业高度化上有着较大的比较优势,区域经济呈现出一体化加速发展的特征。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经济圈率先崛起,成为世界人口最集中的城市群和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区域。除此之外,近年来,以福建为主体包括周边浙江、江西、广东地区20个城市组成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快速崛起;而受惠于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湖南、湖北、内蒙古和陕西利用弯道超车快速增长,被誉为中部“金砖四省区”,改变了上世纪“中部塌陷”的发展困境,成为我国在全球金融危机后经济的重要增长极。另一方面,省内相邻城市同城化发展趋势明显。当前我国城市化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交通通讯的便利,传统的时空观念被大大压缩,城市活动不断由中心区向蔓延,城市发展由单体向群体多样化模式发展,城市空间规模不断扩张,引导着周边区域的经济结构、社会文化形态、经济组织和政府管理模式的变化,从而构建更大空间的经济、政治、社会协作体系,我国许多地市之间出现同城化趋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按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保监局未能体现为一体化的要求。一方面,区域内实行各自为政、画地为牢政策,跨行政区域的监管合作极少,即使有也基本上是非制度化、非正式、随机的,监管信息交流少,监管政策协调少,从公开媒体上也很难找到有关报道。另一方面,市场分割阻碍了保险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保险合作。受制于各保监局监管创新过度、监管协调性不足问题,同一经济区域的保险公司面临的外部监管政策环境不一样;各保险总公司也未能在全国视野中调配资源,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资源、机构、业务的整合,经营效率较低。在同城化背景下,如果实行按地市设置监管部门,一方面也会产生类似于跨省协调难题,另一方面也将严重制约保险业同城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以海西经济区“厦漳泉”同城化为例,三市地方方言与民俗相同,通过高速公路、铁路和海运联通,经济联系与人员交往紧密,属于典型的“一小时经济圈”,辖内保险机构特别是中小型股份公司,迫切需要摆脱地级行政区域经营限制的羁绊,顺应实体经济和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化要求,扩大管理和服务半径,进行业务、服务延伸。

3.政策建议

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范文第2篇

1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要点分析

确定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要点时应考虑三方面因素。首先,海洋功能区划既有对管辖海域的整体约束,也有对具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但前者最终也是要通过后者来体现的,所以海洋功能区划监测应立足于对各个功能区的监测;其次,海洋功能区的位置、范围和功能定位是人为划定的,对功能区的监测,主要是指对功能区内开发利用活动状况的监测;第三,由于目前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主要采用的是中高分辨率的光学遥感数据,因此,遥感监测对象主要考虑水面及以上的目标,且目标的空间尺度应在数十米以上。基于以上考虑,对照1.1中海洋功能区划的效力点,排查得出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要点如下:(1)功能区内规模较大的用海地物。据此可评估功能区内的用海布局、强度和集约度等开发利用情况。(2)用海地物对应的海域使用类型。据此可评估功能区内用途管制要求的落实情况。(3)用海地物对应的用海方式和占用岸线长度。据此可评估功能区内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和围填海规模控制指标、自然岸线长度保留指标的落实情况。

2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关键技术分析

要实现利用遥感数据监测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的目标,必须具备检测用海、鉴别用海和分析用海的能力。为此,需要解决几个关键环节的技术问题。

2.1地物识别和信息提取遥感图像的光谱信息是检测地物目标并实施分类的依据。像元间的光谱差异主要缘于对应地物的材质不同,但在海洋开发活动中,地物的材质与用途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如码头、桥梁、道路、平台等都有可能采用砼质材料。因此,用海信息的提取不能采用传统的基于像元的分类方法,而应采用人工干预下的面向对象的影像分类方法。面向对象的影像分类方法要以适宜的尺度分割为基础,目前已有不少旨在实现图像最优分割的方法,效果较明显[1]。将专家在目视解译过程中所运用的知识和经验归纳成规则集,可用于鉴别分割出的对象[2]。完备的知识系统是十分复杂的,实际应用中常采用部分简单的知识规则来识别对象,一些学者[3-4]将这类方法应用于养殖用海的识别,取得了较好效果。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可以采用上述方法,但尚需针对光学遥感所能监测的各类用海,制定有效的分类规则体系。

2.2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判别海域管理中对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的界定是按照现有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5]和《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6]执行的,海域适用分类以行业用途为主要依据,用海方式是按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程度和特殊管理要求划分的。而遥感手段仅能监测到用海地物,不能直接判别行业用途和特殊管理要求。因此,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判别,需要根据用海地物的特征进行推测。

2.3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辅助分析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分析的范围是整个管辖海域,它的基础是每个功能区的监测结果,包括功能区内开发利用状况及其区划符合性两部分内容。对此,应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3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方案设计

3.1主体思路监测方案设计既要瞄准业务化应用需要,又要充分发挥目视鉴别的直观性和计算机分析的高效性等优势,尽量简便易行。较为成熟的思路是在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平台上,在人工干预下,利用遥感技术对海洋功能区实施监测,辅助分析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在检测功能区内用海活动时,参考视觉注意机制,执行从区域用海到用海单元,再到用海地物的检测流程;而在鉴别用海活动时,则执行从用海地物,到用海单元,再到海域使用类型的推测流程。用海活动鉴别采用视觉鉴别、计算机辅助分类和环境关联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3.2基础条件(1)信息系统平台。应在现有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基础上,扩充具有图像多尺度分割处理功能,并能统计图像对象的光谱特征、几何特征等特征参数的遥感影像处理模块。(2)资料基础。应在信息系统中准备以下资料:1)当前时段的监测资料。即经几何纠正和辐射校正的光学遥感影像数据,波段数至少3个,空间分辨率优于10m。合成影像一般采用真彩色合成模式,或以近红外、红、绿波段数据为RGB的组合模式。2)前一时段的监测成果资料。包括前一监测时段获得的海陆分界线,要求采用线型矢量数据格式;前一监测时段的海域使用现状分布资料,采用面状矢量数据格式,并含用海项目名称、用海地物名称、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等属性信息。3)现状基础资料。包括海洋功能区划资料,要求采用面状矢量数据格式,并含功能区等级表中所有的属性信息;现行有效的海陆管理界线,采用线型矢量数据格式;现状水深数据,以理论最低潮面为基准,采用栅格数据格式;现状海岸地貌数据,采用面状矢量数据格式,并含沿岸植被、底质分布等属性信息。

3.3监测流程与方法(1)划分监测单元。将海洋功能区划图层与遥感影像叠置,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界线(未细分二级类海洋功能区的按一级类功能区界线)划分对应的影像区域。(2)比对前一监测时段功能区内海域使用信息。将前一时段的监测成果资料与遥感影像叠置,先判定前一监测时段已明确的用海单元,其次确定监测时段内的用海动态及变化区域,然后确定需要鉴别的新用海地物。(3)影像特征目视鉴别。目视检测用海目标,总结目视鉴别指标,包括地物位置、(与周围水体、地物的)颜色差异、空间结构、方向、尺寸、(与其它地物)相邻关系。(4)分析用海环境条件。提取影像单元周边的自然状况和开发状况信息。自然状况指标有平均水深、离岸距离、海岸底质等。开发状况指标有周围临海地物、周围海域使用类型、周围用海方式、周围用海地物等。(5)提取影像特征。先选择适宜的尺度参数,在影像区域内进行影像分割处理。再在有待鉴别的海域使用目标区域,针对每个分割后的影像单元,统计表1所列光谱特征、几何特征等标志信息。(6)鉴别用海地物。这一步骤是功能区遥感监测流程中的关键,需要根据各影像单元的特征标志,对照用海地物判读标志,鉴别用海地物。用海地物按表2分类。各类用海地物的鉴别规则由目视指标、影像特征测算指标和用海环境指标组成,以人工岛为例,鉴别规则如表3所列。(7)推断用海类型和用海方式。根据用海地物类型和用海环境条件,对照用海地物鉴别规则和《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判别用海单元及其用途与范围,推断海域使用遥感目标的用海类型和用海方式。(8)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分析。先利用空间分析工具,按照相应指标,分析功能区内的开发利用状况,再按照相应标准,辅助分析用海活动的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分析内容和指标见表4所示。(9)监测成果编制。生成定制格式的监测图件和监测报告。

4海洋功能区遥感监测方案适用性分析

上述方案的实质是针对海洋功能区划的效力点,明确了海域使用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以及其中各环节的监测分析内容、方法、指标或规则。笔者的应用经验表明,该方案适用于对海洋功能区内开发利用活动的快速检测和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情况的辅助分析。方案的适用性来自以下几方面的保障:(1)新一轮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12年)中的目标指标和功能区管理要求都比较明确。(2)海域使用绝大部分在海面上都能得到反映。目前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采用的遥感资料的空间分辨率已经很高,具备应用于海洋功能区监测的能力。(3)面向对象的遥感分类技术已在海岸带地区得到成功应用,特别近年来对各类用海分类规则的归纳越来越趋于成熟,使海域遥感分类的精度和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5结语

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无线电监测网 网格化管理 覆盖仿真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无线电业务迅猛发展,各种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广播电视等应用遍及国防、商用和工业等各个部门,其业务量也在日益增加。无线电业务的急速发展造成了频谱资源的紧张,为提高频谱资源使用效率,通信体制已由传统的大区制覆盖转向小区蜂窝覆盖,微、小功率组网通信已经成为当前的通信主流。通信体制的发展为无线电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十一五”以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科学指配频率、查处无线电干扰和进行大型社会活动无线电保障,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频谱管理的技术设施建设,相关设备数量和质量均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以前的监测网布局设计模式较为粗放,无法向各电磁信息需求者提供精确的信息,导致无线电监测网建设社会效益低下。在无线电管理中引入网格化管理的理念,可以实现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网格化无线电监测系统作为下一代无线电监测网络发展趋势之一,目前越来越受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关注和研究。

2 无线电监测的网格化管理

无线电监测的网格化管理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将一定区域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若干个网格单元,并在每个网格单元当中布置一个传感器节点,利用网络将各节点所采集到的数据集中到控制中心进行分析处理的一种频谱资源管理方式。

与传统的无线电管理相比,网格化管理是一种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管理方式,突破了单纯依靠接收机来实现数据监测的局限,能够实现更多基于IQ数据的数字信号处理应用,比如根据信号到达时间差(TDOA,Time Difference of Arrive)对信号的定位、到达功率差(POA,Power of Arrive)定位等功能。网格化监测的主要优势包括:

(1)在技术上,增强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技术手段,提高了无线电管理能力。

(2)在监测适应性上,适应无线电通信由模拟信号、大区制、大功率覆盖向数字信号、小区制(微蜂窝)、宽带微功率发展的技术趋势。

(3)在信息展现上,可逐步实现“天气预报”式的电磁环境预报,提升无线电管理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的认知程度和影响力。

(4)在服务上,可为相关用频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军事/情报部门提供精确、科学的城市电磁环境态势,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

而TDOA、POA定位是网格化监测的重要手段。以TDOA为例,原理是通过测量无线电信号到达不同监测地点的天线单元时间差,来对发射无线电信号的发射源进行定位。大致流程则是先从各监测站将同一时间测量同一信号得到的数据发送至计算中心,然后计算中心分别计算出无线电信号到达两个监测站天线的时间差,并根据两站之间时间差转换为距离差,可以得到一条双曲线,再通过三个或以上无线电监测站测得的时间差可以得到多条双曲线相交来实现对发射源的定位。TDOA的突出优点是系统简单、单站投资少、切合网格化的大规模布点的特性。

3 网格化监测网的规划

在网格化监测网中,网格是监测的基本单元。为使无线电控制中心能精确地感知所感兴趣的无线电频谱信息,设计人员需要合理规划网格,下面将提出一种进行网格规划的方法:

(1)设计人员应掌握所要规划的区域中重点监测频段及其所属地理区域,例如高铁沿线监测重点频段是GSM-R业务使用的885~940MHz。

(2)设计人员应该对所规划区域的地形地貌进行调查。

(3)设计人员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对不同的监测区域进行覆盖范围预测。根据无线电波传播模型公式,利用计算机计算一定频率和功率下信号传播的路径损耗推算出监测单元的大致监测覆盖范围。本文选择网格化监测的路径损耗计算模型是Hata和Okumura模型,Hata模型适用的频率范围是150~1 500MHz,公式如下:

L50=69.55+26.16lgfc-13.82lghte-a(hre)+(44.9-6.55lghte)lgd (1)

其中,L50为时间概率50%的传播路径损耗(单位:dB);fc为频率(单位:MHz);hte为发射有效天线高度(30~200m);hre为接收有效天线高度(1~10m);d为发射机与接收机的距离(单位:km);a(hre)为有效移动天线修正因子,是覆盖区域大小的函数。对于1 500~3 000MHz的频率范围,可采用Okumura模型来估算监测覆盖范围,公式如下:

L50=LF+Amu(f,d)-G(hte)-G(hre)-GAREA (2)

其中,LF表示自由空间的传播损耗;Amu表示自由空间的中值损耗;G(hte)表示基站天线高度的增益因子;G(hre)表示移动天线高度的增益因子;GAREA表示环境类型的增益因子。

(4)在得到规划区域内不同监测区域的网格监测范围后,设计人员设计出最终的网格规划图。

4 仿真分析

下面将通过对广州市无线电网格化监测网的规划仿真,来验证上述方法的可行性。

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对地形类别的划分,广州市地形属于平原I类城市和山区II类城市的组合地形,其中,越秀、海珠、天河、荔湾、黄埔等区属于平原I类城市;而萝岗、花都、从化、增城等区属山地丘陵II类城市。由于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的重点监测频段主要为民航监测频段(108~138MHz)、高铁沿线监测频段、以Wi-Fi为重点监测对象的重点要害区域的相关监测频段以及考试作弊常用频段,因此选择130MHz、450MHz、900MHz、2 400MHz分别作为机场、学校、高铁沿线、重点要害区域周围的仿真分析频率,同时选用的分析功率为3W。运用上文提到的路径损耗公式,可以得到各频率下市区和郊区典型监测覆盖仿真结果如表1和图1所示:

根据以上仿真结果,监测单元建设时监测覆盖设计原则是:重点要害区域的监测以Wi-Fi频率2 400MHz为重点监测对象,站点覆盖半径为市区0.55km、郊区2km;高铁监测频率以900MHz为主,站点覆盖半径为市区1km、郊区3km;民航保护监测频率为130MHz,站点覆盖半径为6km,不分市/郊区;学校区域监测频率为450MHz(考试作弊常用频率),站点覆盖半径选择为3km(市/郊区折中)。

上述分析结果与上海、天津网格化试验网的网格划分基本一致,从而说明方法的可行性。

5 结论

本文所提出的无线电网格化监测是对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新探索,是解决当前无线电粗放型、被动型管理工作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无线电监测当中实行网格化管理,将使得一些先进的数字信号处理方法(如TDOA、信号识别)能够发挥真正意义上的效用,监测网能够全面、深入、准确地感知电磁频谱信息,在电磁环境管理、测量和预报等方面进一步体现出“智慧城市”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Simon Haykin, Michael Moher. 现代无线通信[M]. 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6.

[2]王芙蓉. 网格化无线电管理的研究[J]. 大众科技, 2012(3): 21-22.

[3]徐弘良. 网格化无线电监测系统总体设计原理概述[J]. 中国无线电, 2013(2): 57-59.

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范文第4篇

一套环境优美,造型优异的小区给人留恋往返心旷神怡的感觉,好的硬件后面还得有优秀的配套设施------小区智能化。小区智能化建设工程,包括了出入口管理、停车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视对讲及住户安防系统,紧急广播、背景音乐系统。本篇就小区智能化建设做一个方案解析。

分项系统介绍

1、出入口管理系统

设计方案:结合可视对讲主机,实现针对小区出入口及单元楼门人员出入持卡识别的二级管理体系。

系统功能:用卡来代替门锁的钥匙,不仅对公共通道进出状态进行监控,还可对卡进行权限设定;配套全中文门禁管理软件,管理中心可方便快捷地对用户智能卡进行授权、删除、记录等作业。

停车场管理系统

设计方案:满足7个地下停车场内外部车辆混用、分别管理的要求,在每个停车场进出口设置感应识读设备一套,小区地下停车场对内部车辆的卡进行权限设定及身份识别,同时在小区入口设置自动吐卡机,出口设置收费POS机,对外部车辆进行收费管理。

系统功能:内部车辆使用固定存车卡出入停车场,每次进出停车场时,系统通过读卡来判别其身份和记录数据,如为有效卡,系统自动开启挡车器放行,控制中心记录该车的出入时间、卡号、住址、牌号等相关内容;如为非法卡,系统不予放行。临时客户进场时,根据出卡机的按钮指示取卡、感应等动作,闸门机自动开启;出场时,手晃感应动作后,收费显示器显示其应交纳费用,交费、还卡后,由收费管理员按下确认键控制闸门机开启放行。

电子巡更系统

设计方案:按照分区设立若干条巡更路线,每条线路均在必要位置安装巡更信息钮。

系统功能:保安巡逻人员只需手持一根巡更棒,经过每信息钮时点触一下,系统就可自动记录,从而方便地监控和考核保安巡逻人员是否依照规定路线按时地对小区内的各个巡更点进行巡视。与普通巡检器相比,既方便了管理又加强了巡逻人员的的安全。

安全防范系统

4.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设计方案:采用鼎电监控设备,根据小区各分区要求共设立若干个监控点,分别对小区的出入口、主干道、中心广场、停车场进出口、停车场内部、电梯轿箱、周界防越区域和会所等重要区域进行监控管理。

系统功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由摄像、传输、控制、显示、记录五个部分组成,可实现

实时操作镜头变倍及云台全方位控制。

系统24小时连续自动运行。

在一台监视器上可同时监看所有图像,可选放、回放、带字符叠加显示监控点的位置。

保安监控系统备有完整的日志功能,并能长时间记录。

系统可与周界防越报警系统连动。

可异地监看,联网操作。

4.2周界防范报警系统

设计方案:设计将小区周界分成东、西、南、北四组区域,在边界规则区域处采用日本全数字式调频四光束系列红外线探测器;不规则区域可采用地感电缆探测器。

系统功能:a实时发现非法侵入行为b迅速确定侵入者的位置。(系统报警灵敏度可结合客观条件进行调节)。

一旦报警,其信号输出到监控中心,电子地图可立即显示报警区域,系统可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联动,准确判定警情。

5、可视对讲及住户安防系统

设计方案:采用自有可视对讲系列产品,根据功能脉络划分

可视对讲系统:整个小区设置若干个对讲管理中心,分别管理几个分区,并可根据市政路由进行调整,统一管理。

住户联网报警系统:该系统与可视对讲室内机集成一体,利用可视对讲系统线路实现联网报警功能,同时方便地实现户内布防撤防。

系统功能:

可视对讲系统

⑴.可实现住户与访客之间、住户与管理中心之间、访客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呼叫、对讲及图像传输;

⑵.住户通过室内分机可遥控开启单元门电控锁;

⑶.住户进入单元门,输入密码可开启单元门电控锁;

⑷.管理中心具有群呼功能,一旦警/灾情发生,可向所有住户发出集体呼叫;

⑸.管理中心之间可以相互呼叫、通话。

⑹.通过可视对讲主机液晶显示屏天气、物业等信息。

住户报警系统

⑴.住户报警机:每户设置红外线探测器、烟雾探测器、紧急按钮、门磁各一个,一层住户设窗磁两个,实现户内全方位的安防控制。

⑵.管理中心报警接收机及数据库(计算机)

A.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事件并显示该住户的地址编码;

B.在防范地区地图上实时显示发生事件的用户准确位置(同步地图显示)。

(3).处警功能:记录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报警原因。

(4).信息管理:建立用户中心数据库,可根据需要随时备查。

紧急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

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区别范文第5篇

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它的诞生不仅是我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也是推进区域整合的需要。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和功能,是我国目前开放程度、发展水平最高和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管理制度和通关监管模式方面进行了创新、优化,管理更加规范,被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誉为“海关保税监管制度的新的应用典范”。保税港区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改革开放的新亮点,它的发展状况将决定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其他区域发展的方向。

保税港区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既不同于“港”也不同于“区”,而是兼有“港”和“区”的双重特性。单纯适用现有“港”或“区”的管理办法,将港口作业、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相互隔离,必将影响保税港区“区港一体”优势的有效发挥,削弱其整体的竞争力。另外,由于各保税港区的地理位置、形态不一,海关必须根据其特点制定一部专门的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就将保税港区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规范企业运作和海关管理,依法行政,统一执法,指导实践。

该《办法》出台使得国家赋予保税港区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立法的形式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巩固了海关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模式改革的各项成果。《办法》根据国务院批复,规定了保税港区税收、贸易和产业等政策实施的要求,不仅为海关执法提供了依据,也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保税港区的监管模式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也是推进区域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制定为将来的法规整合和监管模式整合奠定了基础。

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侧重实体性规定,共分为6章47条。由于保税港区的审批属于国务院事权,不纳入行政许可项目,而且审批和验收主要依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委联合制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所以程序性规定内容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占了95%以上。

《办法》充分汲取了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多年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了近年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成果,体现了管理制度创新。此次立法采用了监管模式和管理制度二维一体的形式,监管模式和管理制度同步设计、论证,监管模式的优化成果被抽象出来,提炼成为法律条文,管理制度的目标、思路和措施同样被细化为监管模式。《办法》从研究起草到出台,用了1年半的时间,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存在而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体现了最新的管理理念和改革成果,如集中申报、一次验证、以备代报、以查代核等。

海关总署在启动此项立法工作时,恰逢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推进区域整合工作,因此在定位上将《办法》作为将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法规整合的蓝本来制订。在起草过程中,区域整合的最新思路和成果被吸收到《办法》中,如《办法》对于保税港区定义、功能和通关监管模式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同点之一,就是涵盖了码头作业区。《办法》吸纳了交通部和管理相对人的建议,对此进行了明确,如对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要求“保税港区内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经营和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的规定。”对码头作业部分,《办法》第五章也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创新条款较多,受篇幅限制,本文重点从保税港区的定义、功能、政策和监管模式方面进行解读。

定义和功能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定义涵盖了保税港区的性质、审批权限、区位、功能等四个要素,是统领整个《办法》的核心条款。

保税港区性质上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海关采取“物理围网+信息围网”的手段,《办法》对硬件和软件要求进行了规定,如“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第4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第10条)“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第7条)

保税港区的审批属于国务院事权,程序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经海关总署等10个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选址设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属于保税港区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保税港区主要设立在沿海、沿江和边境城市的对外开放口岸,尤其是海港。这种区位优势是其他任何区域无法比拟的。《办法》第45条还有一个新名词叫“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主要设立在内陆地区,与保税港区区位选址要求是不同的,不受第2条区位规定限制。在《办法》制订过程中,曾试图将综合保税区的区位要求并入保税港区的定义中,但在概述功能时由于内陆地区并不具有“口岸”功能,从而影响了保税港区定义的准确性和适用范围。权衡之下把综合保税区的区位要求舍弃,在第45条中单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三大主要功能。其实保税港区的功能不止三项,定义主要针对保税港区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功能于一身的特点,采用了概括性写法。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无法在定义中将所有功能一一描述,而是在《办法》第8条对功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的政策源自于国务院对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即“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办法》按照保税港区“减免税、保税、征税、退税”的税收政策排序,在第二、第三章作了相应规定。

另外,《办法》在放宽保税港区贸易政策的同时,也在产业准入方面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和产业导向。保税港区是新型的特殊监管区域,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组成部分,应是先进生产力的聚集区。《办法》第14条提高了保税加工的准入门槛,禁止区内从事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当初设置保税港区的加工功能时主要并不是为了发展传统的加工贸易,而是利用保税政策鼓励发展临港加工业,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因此,各个保税港区在开发建设中应明确产业定位,抛弃低端产业。

通关监管模式

如果说保税港区的政策是最优惠的,那么海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同样优于其他区域,体现在:

“一线”实行电子化通关。进出境货物虽然仍使用备案清单,但H2000系统将实行电子化审单,系统自动审核确认。系统在进行贸易管制条件的逻辑判别后自动发送回执信息,不再实施审核、放行等相关海关批准作业,通关手续比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简化。

实行集中申报。《办法》第25条规定:“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这比保税物流园区和口岸的管理规定,前进了一大步,十分方便物流企业实行VMI和采购配送。

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办法》第15、21条对此规定:“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重新明确实行“一次验证”。《办法》针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现存的“双重验证”弊端进行了改革,实行“一次验证”。《办法》第20、21条分别规定:“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从而简化了手续,切实体现贸易管制的初衷。

入港区货物予以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出口加工区而言,这不是新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运用到港口,意义完全不同。其他的港口码头,都是在货物办结出口手续,装船离境后才能办理退税手续。现在,不管是什么贸易方式,即使是转关运输货物,进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接受报关,核实车辆到位信息后即可签发出口退税联,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至少比其他口岸提前4-5天。

实行以查代核。《办法》第31条吸收了海关总署开展的加工贸易监管作业“流程再造”和特殊监管区域“以查代核”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定“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海关根据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实施核库、核查,为保税港区率先实现“以查代核”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保税港区虽然是我国目前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通关最便捷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与国外的自由港或自由区、自由贸易区相比,还是有很多区别和差距,不能称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因此,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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