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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重性精神病; 时点发病率; 调查方法; 建议

为了了解资阳市雁江区常住户籍人口中各种重性精神病目前的发病状况,以便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立重性精神病网络管理。2012年5月在资阳市政府和雁江区政府安排下,由雁江区卫生局牵头、雁江区疾控中心协助、资阳市精神病院具体组织实施,2012年6月由资阳市精神病院派出临床经验丰富的精神科医生,首次对资阳市雁江区范围内(总人口108.65万)常住户籍人口(93.56万人)进行了重性精神病排查,排查时限为2012年6月5-20日。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在资阳市雁江区范围内,以2010年资阳市雁江区人口普查得出的人口数(总人口108.65万)为依据,对各镇乡及城区现有常住户籍人口(93.56万人)中15~75岁(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不受此年龄限制)人群进行重性精神病排查。

1.2 方法

1.2.1 排查工具 (1)卫生部推荐用于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的专用表-《表1-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问卷》,该问卷①用于精神病线索调查,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如护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②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③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④提问中获得的可疑线索,立即登记在《表2-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中,以便专业人员进一步确诊。(2)《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1.2.2 排查方法 (1)当地有关领导干部先召开一次以村社为单位的群众大会,宣传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的意义和重要性。(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村卫生站)的医生对其所负责辖区的各类人员,根据自己了解和观察到的情况进行初选(包括曾经住过院和现正在住院的)。(3)乡镇中心卫生院公卫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如护士)根据基层医生提供的初选人员,对照《表1-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问卷》内容,入户进行《表2-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填写登记。(4)排查人员为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精神科医生,医生根据《表2-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登记内容进行重性精神病排查,其间精神科医生尽可能与患者及家属直接见面以便进一步确诊。

2 结果

在资阳市雁江区现有常住户籍人口中,共查出3104人患有不同类型的重性精神病,重性精神病时点患病率为3.32‰,其中精神分裂症2568人,时点患病率为2.74‰,老年期精神障碍时点患病率为0.17‰,精神发育迟滞时点患病率为0.2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时点患病率为0.0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时点患病率为0.08‰,其他脑器质性精神病(感染、外伤、肿瘤等)时点患病率为0.05‰,心境障碍时点患病率为0.02‰。具体排查结果见表1、表2。

表1 资阳市雁江区各乡镇重性精神病患病统计

镇名(人数“万”) 精神分裂症 心境障碍患病人数(人)

患病人数(人) 患病率(‰)

南津镇(4.2506) 139 3.27 2

碑记镇(2.7720) 115 4.15 1

迎接镇(3.2971) 120 3.64 1

丰裕镇(3.6277) 155 4.27 1

祥符镇(2.9517) 65 2.20 5

忠义镇(2.7947) 63 2.25 0

堪嘉镇(3.2274) 183 5.67 0

小院镇(4.4221) 119 2.69 0

丹山镇(5.5228) 202 3.66 0

保和镇(5.1738) 146 2.82 1

东峰值(3.4737) 66 1.90 0

清水乡(2.4516) 102 4.16 1

新场乡(2.7973) 105 3.75 0

回龙乡(2.7782) 135 4.86 0

伍隍镇(4.7925) 154 3.21 0

石岭镇(3.5915) 131 3.65 1

老君镇(4.4984) 141 3.13 0

宝台镇(3.1930) 48 1.50 0

中和镇(4.9421) 169 3.42 0

临江镇(3.7996) 56 1.47 0

松涛镇(2.9436) 64 2.17 0

雁江镇(16.2586) 90 0.55 5

表2 资阳市雁江区各重性精神病患病统计

重性精神病病名 患病人数(人)

精神分裂症 2568

老年期精神障碍 156

精神发育迟滞 200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43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71

其他脑器质性精神病(感染、外伤、肿瘤等) 48

心境障碍 18

3 讨论

从表1统计情况看,各镇乡之间重性精神病时点患病率存在显著差别:雁江镇(城区)精神分裂症时点患病率是0.55‰(与国内其他地区调查后得出的时点患病率相比显著偏低),堪嘉镇(偏远乡镇)精神分裂症时点患病率是5.67‰(与国内其他地区调查后得出的时点患病率相比略微偏低),其他各乡镇精神分裂症时点患病率大都介于2‰~5‰。从表2统计情况看,各种重性精神病时点患病率也存在显著差异:精神分裂症时点患病率为2.74‰(与国内其他地区的时点患病率相比明显偏低),居各种重性精神病时点患病率之首;心境障碍时点患病率为0.02‰(与国内其他地区的时点患病率相比显著偏低),居各种重性精神病时点患病率之尾。

江开达主编《精神病学》:江西省(2004年)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终身患病率为7.8‰,时点患病率为5.8‰,浙江省(2005年)精神分裂症时点患病率为3.1‰,河北省(2007年)报道精神分裂症的时点患病率为5.5‰,终身患病率为6.6‰,我国四省市(2009年)流调报道精神分裂症的月患病率为8‰(7‰~11‰)[1]。郝伟主编《精神病学》:浙江省(2001年)流调资料显示15岁及以上人群精神分裂症的时点患病率为3.01‰,河北省(2004年)的流调资料显示18岁及以上人群精神分裂症的时点患病率为5.46‰,终身患病率为6.62‰,国内大多数流调资料提示城市患病率高于农村[2]。

江开达主编《精神病学》:2004年世界精神卫生调查委员会报道各国心境障碍的年患病率为8‰~96‰,美国最高,尼日利亚最低,我国北京、上海心境障碍的年患病率分别为25‰和17‰。我国山东、浙江、青海、甘肃四省市(2001-2005年)流调报道抑郁症的月患病率为60‰,农村患病率是22.4‰,高于城市(15.7‰),心境障碍患者的未治疗率为917‰。郝伟主编《精神病学》:1982年我国12个地区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心境障碍终身患病率为0.76‰,时点患病率为0.37‰,1992年对其中7个地区复查显示,心境障碍终身患病率为0.83‰,时点患病率为0.52‰,西方国家心境障碍终身患病率一般为20‰~250‰,主要原因可能是与调查方法有关。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城区)常住户籍人口是16.2586万人,患精神分裂症者90人,时点患病率是0.55‰,较同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江西省(2004年)、河北省(2007年)时点患病率低90%,也明显低于同一辖区的农村。雁江区心境障碍患者共18人,时点患病率为0.02‰,也明显低于1992年我国7地区心境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的时点患病率0.37‰。笔者曾于1993年参与华西医科大学黄明生教授和向孟泽教授组织的“四川省新津县精神分裂症流行病学调查”,调查方法即是类似于上述排查方法(1)、(2)、(3)、(4),只是(3)和(4)是由黄明生教授和向孟泽教授所带队伍进行排查。鉴于此结果,笔者随后走访部分乡镇和居民,了解到的情况是:(1)部分地方并未召开群众大会,也未宣传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的意义和重要性。(2)大多数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缺乏了解,特别是 “心境障碍”。(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无专门的精防医生,调查方法也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未经培训的调查员(如乡村医生)对其所负责辖区的人群进行初选,乡镇卫生院负责公共卫生的普通医生(通过简单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再进行登记。(4)城区居住人口多,相互来往却很少,城区基层医生信息相对较闭塞。(5)部分城区居住者虚荣心强,面子思想重(对精神病存在偏见),家中即使有精神病人也不愿别人知道。这些也许是造成此次调查结果明显偏低的重要原因,因为是资阳市雁江区首次重性精神病调查,这也为笔者下一次调查探明了正确的路子和方法。建议:(1)各级政府重视精神病患者及家庭这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老年期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发病率还在不断上升,大部分农村精神病人还没有得到正规、系统、专业的治疗,国家应加大精神卫生方面的资金投入。(2)全社会重视精神卫生,重视健康与发展的关系,各级政府官员也应重视精神病调查,为得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调查结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3)公共媒体应加强精神卫生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消除病耻感。(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必要时建立一支专业的精防医护队伍,以便确保首发精神病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治疗,也可保障出院精神病患者能够继续康复治疗。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社会、家庭和人民才能更加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江开达.精神病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116,143.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 键 字:医学鉴定 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 鉴定机构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我国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案件承办人,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

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免于受危险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间,存在了相当大的矛盾与冲突。司法精神病学致力的就是要解决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种种社会与法律法律问题,而司法精神病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集中体现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事实上司法精神病学也将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事件而导致与法律发生之关联之精神医学纳入其研究领域。 简单的讲,司法精神病鉴定也称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称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即“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前的理论界看来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法律上的有关问题。当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问题时,写出的鉴定结论就叫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如果所要解决的不是法律上的问题,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在我国的刑诉法明确使用“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后,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对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指对司法活动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当然对精神病的鉴定中还有一种情况游离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之外,区别这一点主要从其鉴定的直接目的上来看,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活动中碰到的情况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二、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现状

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精神病私法决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进行简单的评析。

第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司法坚定的管理体制类型通常于一国的行政权利作用领域、社会权利发育程度以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 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也不例外。从管理主题的权利类型上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有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由地市以上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统一运作,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若干专家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无论是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鉴定,其共同的内涵都体现为鉴定机构选择由国家公权利来运作。

第二,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主要包含鉴定人的类型、地位、资格、能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内容。从我国的相关规定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是由一定的组织来承担的。个人基本上没有可能直接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个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资格主要是由其作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或政府制定医院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获得。当然作为鉴定者其本身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相关案情、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的情况、要求得到鉴定工作所需要的配合以及获取鉴定后的处理情况。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连的,在鉴定工作中有关鉴定人必须进到相应的义务,主要有正确及时的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保守秘密、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等。对于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是将其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对待的。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第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始,而司法鉴定的实质开始始于鉴定人的选任。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的启动不同于鉴定的申请,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的会使得鉴定活动开始运行,也就是说在我国鉴定活动的启动与否其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由法院决定。这一点在《暂行规定》中也有体现,在《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委托鉴定时仅仅列出了司法机关作为委托鉴定的唯一主体,考虑到现实中鉴定活动的开始不可能由鉴定机构自己发动这一情况也就是说鉴定活动的开始必须由委托机关的委托作为根据,因此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单一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第四.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鉴定工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在我国,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由于鉴定活动的启动权实际上由法院掌握,加上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鉴定,因此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的时候必须出具《委托鉴定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关在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第五,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根据《暂行规定》,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民事案件中有(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其它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简介

综观世界上其它国家或地区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都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而是适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美国对司法活动的涉及的需要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病的状况是由专家证人制度解决的,由专家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作出意见供法庭采纳,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专家证人,但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权利在于法庭。俄罗斯《联邦喜果那时素法》中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只有一条,即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必须进行鉴定,这两种情况为:其一是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诉讼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或是否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和加以控制的能力而发生疑问时,为了判明他们的精神状态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二是当对证人或被害人是否具有正确理解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和对这种情况作正确陈述的能力发生疑问时,为了判明他们的精神状态或生理状态时必须进行鉴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进行鉴定而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规定期间,将被告人留置在医院或其它适当的场所。”;“前款的留置,应当签发鉴定留置证”;“第一款的留置,早未决羁押日数的计算上,视为羁押。”且本条其它款还规定了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基于医院或其他收容被告人的场所管理人的申请命令司法警察看守被留置者,另外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延长或缩短留置的期间。 联邦德国的诉讼法中也没有对精神病的鉴定作出单独的规定而是适用于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一般规定,但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有这样的规定,“为了准备对被指控人作精神状态鉴定,在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后,法院可以命令将被指控人移送公立精神病院,在那里对他进行观察”,而且规定只有在被指控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时才可以作出这样的命令,且期限不超过6周,被告对这个命令有提起抗告的权利,抗告具有推延效力。本条还规定对侦查中这样的情况的决定权属于法院。

在英国,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有一名经批准的执业医师出具证明,证明有理由怀疑被告人患有四种明确规定的精神失常状况之一,并且说明如该被告人被关押在狱中,则检查报告很难完成。第36条要求两名医生(其中一名经批准的)证明该被告患有较严重的精神失常,只有还押医院接受治疗才对其适用。(该报告的效力在于使得被告可还押医院候审等候治疗或接受治疗)。此外,第48条规定只要有两名医生(其中一名经批准的)报告说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严重的精神缺陷而必须接受入院治疗,则内政部有权指示将该人移送到医院。此外英国的刑事法庭法第3条规定如果有一名医生当庭作出陈述认为犯罪人的精神状况需要接受,在此情况下法庭可以指定缓刑令。此外在英国法庭的入院令以及在因为精神不正常而提出的辩护中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可以看出,在英国对于司法进行中精神病的状况的判定是采纳的医生的证明,实际上医生在此活动中的作用是作为证人即专家证人出现的。

就笔者能够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澳门地区与我国相似,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当然与我过大陆地区适用的相关规定一样,澳门也只是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对于其它司法鉴定所不同的或需要加以特别规定的作出了规定,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还是要适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45条对法医学及精神病学鉴定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为:“一、与法医学问题有关之鉴定须交由医学鉴定人进行;如此为不可能或不适宜,则交由任何专科医生或相关专科之医务所进行。二,上款之规定,响应适用于与精神病学问题有关之鉴定,而该鉴定亦得有心理学及犯罪学专家之参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96条规定:“一、法医学鉴定须由医学鉴定人依据法律进行。二、医学鉴定人由法官从官方医学鉴定人中指定;如官方医学鉴定人不能或须回避进行鉴定,则从其余医学鉴定人中指定。三、在第490条第3款 所指之情况下,法医学鉴定得以合议方式进行,而各医学鉴定人由法官指定。四、第491条、492条及493条 之规定适用于法医学鉴定。”

比较分析我国澳门地区与大陆地区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利都在于司法官,不同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对鉴定人的选择范围作出了比澳门地区更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当然随着情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当逐步放宽。至于对是否有多哥鉴定人存在的情况,大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笔者以为这与我国大陆地区对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的界定是相关联的,我国大陆在诉讼中是单独列出了鉴定人这一角色与证人并列于诉讼参加人之列。而综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的做法是将鉴定人作为证人对待,因为作为证人要在法庭上面对双方的质证,因此就涉及到鉴定人为多数的情况,而我国大陆地区虽然也规定鉴定人在一定情况下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因为其角色并非证人,只是说明鉴定中的一些情况而不接受质证,再加上我国限定的鉴定机构的种类的先天的有限,这些有限的鉴定机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都实行的整体负责制,因而我国不存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鉴定人对鉴定后果自己负责的情况。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的范围与我国大陆地区的范围几近相同,在这里本文就不加以论述。

四、我国司法精神病坚定制度的改革建议

结合分析其它国家或地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参考。

其一,统一名称。抛开学术界的不同见解,单就现在仍在适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司法活动中精神病的鉴定这一情况就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几种不同的叫法,笔者以为,从这个活动的性质以及目的来看,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概念更为合适。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106-00

重型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双向)、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为了解社区管理现状,对全区社区卫生机构进行信息统计,随访。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将全区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已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健康档案按社区服务辖区进行分类。重型精神疾病按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以人口1%计算。

1.2 方法:将全区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按卫生中心、站、卫生院随机抽取两个中心、两个站、两个卫生院各十份档案,按照规范进行随访。

2 结果

3 讨论

3.1精神卫生现状:

3.1.1 国家相关政策:自2004年精神卫生作为唯一的非传染病项目进入公共卫生项目,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实施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示范模式。2009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重型精神疾病基本数据分析收集系统?

3.1.2 精神病人概况:据1993年抽样调查表明,国内各类精神病总患病率由1982年的12.69‰上升至13.74‰(不含神经症),低就诊率、低诊断率、高未治率、高肇事肇祸率,使精神病人社会地位底下,甚至被关锁、遗弃,家属更难于承受经济负担而放弃治疗。

3.1.3 政府现况:县、区级政府大多未成立精神防治领导小组,精防办未有编制,相关精神防治经费未到位。阳光救助责任没明确,民政、残联、街办只有相关文件,缺少实施细节,收治医疗机构缺少经费。

3.1.4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医,在建立社区健康档案方面,仅限于基本信息,补充信息,对于精神分裂症识别诊断率几乎为零。现有管理病人仅占抽样调差比率约18%,随访以电话为主,难以真正做到面对面,对病人基本病情一无了解,服药依从性,药物副作用,心理康复更难以实现。

3.1.5 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中心或设有精神卫生资源的综合医院现在以门诊和住院诊疗为主,收入难以承担相关检查、督导、培训所需经费。疾控机构慢病管理科相关人员对精神卫生缺少专业知识,导致难以执行各种工作的开展。

3.1.6 保障机构:现在医保、新农合实行单病种限价。

3.2 管理措施

3.2.1 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重型精神疾病基本数据分析收集系统?实施,县区以下各级政府建立精神卫生领导小组,有相关领导任组长,实行协调制度,并对相关部门开展考核。卫生主管部门成立精防办,形成三级网络建设,设立编制,保障精防经费。

3.2.2 民政、残联、财政设立责任明确的救护保障机制,使贫困精神病人治疗有合理的解决渠道,尽量减少服药间断率。

3.2.3 精神卫生机构或精神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基层卫生人员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主要以精神病学症状学、相关心理学为主,提高培训人员对病人识别率,对病情变化感知率,做到发现病人及时报告。

3.2.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医要严格按照社区管理规范对精神病人精心管理随访,并确定专兼职精防人员(需固定),定期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及时发现病人及时管理。

3.2.5 社区卫生考核制定标准化管理,杜绝公共卫生经费流失。

3.2.6 将精神卫生真正纳入公共卫生项目。增加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3.2.7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少病人经济负担。

总结 精神卫生自2004年被纳入公共卫生项目以来,社区管理已经在全社区开展,但是基层政府、基层医疗机构并没有到位。只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及必要的考核机制,才能将精神疾病管理纳入规范化,减少肇事肇祸的发生,人民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江开达.2009版精神病学.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第4篇

探访家庭式开放病房

院内的家庭式开放病区,老远就传来嘹亮的革命歌曲,原来该院为迎接建国60周年举办的歌咏比赛正在排练中,演唱队伍里不仅有穿“白大褂”的,还有穿病号服的。该病区主任王大华向记者介绍,一些患者会唱,也积极加入进来,这样更有助于治疗。

王主任带着记者边参观边介绍,从2002年以来,该院设置了家庭式开放病房,是融入家庭理念,体现人文关怀的新型特色病区,是以医疗为主体,以家庭化社会人文关怀为依托建立的家庭、医院、社会三位一体的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满足一些患者的需要,病区设有豪华套间、标准间、普通间,病室内设电视、电话、沙发、写字台、衣橱、卫生间、沐浴器、呼叫器等现代化设施,外辟有花园式甬道绿地。硬件设施齐备,医疗服务到位,展现人本思想,是老年性精神障碍患者、各种神经症患者及重性精神障碍康复期患者走向康复、回归社会的理想治疗病区。

这里主要治疗早期精神病、神经症及各种心理障碍。治疗手段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及素质改造等综合康复措施,对病人的各种精神症状和心理问题进行早期干预,逐渐改变其认知模式,进而改变其情绪和行为,增强病人抵抗社会风险的能力。

记者看到,该病区环境优美,鲜花盛开,病房采用开放式管理、宾馆化服务、家庭化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精神病人和心理障碍者的理想康复场所。

在一间“病房”里,记者见到一位50多岁,烫着头发,穿着入时的阿姨正在认真地绣“十字绣”,精美图案和细致做工让记者惊叹。攀谈中记者得知,阿姨退休后一直在家无事可做,今年正月十五晚上准备吃饭的时候,莫名其妙地开始哭泣不止,儿女们都劝她,以为是想起前不久刚去世的父亲而难过,最后阿姨发展失声痛哭,不能控制。

此后,她便隔三差五的痛哭,家里人越劝其想开些,越哭的厉害。她对记者说:“我心里清清楚楚的,家人劝我想开些,我就特别烦,我要是能控制,好好地怎么会哭。最后不得不住进医院。现在已经住院接受治疗3个月了,想哭也哭不出来了,再观察几天就准备出院。”

多因素导致精神疾患

今年刚20岁的小王是一名女大学生,性格比较内向,放暑假时早早买好火车票。当小王高兴地登上回家的火车,发现非常拥挤,人特别多,就开始感到紧张、害怕。回到家后,小王便开始胡言乱语,并不断给同学和老师打电话,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父母还以为女儿受到什么刺激,并没有在意。没想到几天后,小王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变得疯疯癫癫。父母及时把她送到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经过相关检查,最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治疗。

在开放病区,经过一个多月的药物和心理治疗,于开学之际,小王终于恢复正常。医生建议小王要随身携带好药物,坚持吃药,定时到上学当地的精神病医院复诊。

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叶锋华告诉记者,据最新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精神疾病总患病率达到15%,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在各类精神疾病中,重性精神病患者(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1600 万,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至少800 万人,每年新增精神分裂症约30 万人。

什么原因造成如此多的精神病患者呢?叶院长介绍,精神疾病的具体病因还不十分明确,应包括生物、心理及社会因素。

生物学因素包括年龄、性别、遗传、产前产后发育情况、躯体疾病和成瘾物质等以及精神疾病家族史,精神疾病和躯体疾病相互影响,互相加重。

心理因素包括个性特征,对事物的看法,应对方式,情绪特点等。如心理负担过重、对各种生活事件的心理反应大,均可能诱发精神疾病。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慢性病;患病率;弱势群体慢性病

1 资料及结果

近年来许多研究已证明重症精神疾病是高患病率、高慢性复发率、高疾病负担及高自杀死亡率的精神疾患,但过去常局限于精神病学范畴,习惯强调病人的精神症状。然而,相当一部分重症精神病人就诊的主诉并非情感或精神症状,而是躯体方面的症状,对这样的病人近半数以上将会被医师漏诊。近年来国内外有许多学者提出重症精神疾病诊断率较低,假设之一是躯体症状主诉高于精神障碍的主诉,为比较以精神障碍为主诉和以躯体不适为主诉的重症精神疾病病人的差异。现我市重症精神疾病人数1482例(住院1454例,门诊28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的重症精神疾病发作诊断;住院病人经两个主治医师明确诊断,门诊病人经主治医师二次以上连续门诊明确诊断;排除器质性精神疾病和由躯体疾病导致的身体症状和情感障碍。由作者对不少例病人进行检查和会谈,每例病人会谈30-40分钟。深入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首诊主诉、躯体症状、求医方式、自身对疾病的认识、治疗药物的使用、诊断标签的接受性等。其间发现城乡患病结构的继续变化。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当中,循环系统疾病(如心胀病、脑血管病、高血压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增加明显。但居民健康档案调查当中发现重症精神病人的慢性病率显示太低。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蓬勃发展,为了更好地指导社区卫生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服务和生活干预,降低慢性病发病率,延年益寿,提高人群生活质量,特进行此调查,以绘制社区人群慢性病疾病谱。对象与方法选择辖区我市15岁以上人为调查分析对象。目的分析我市2007-2011年慢性病流行状况及发病趋势,为制定适合本地的慢性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收2007-2011年慢性病报告资料,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的方法分析慢性病的流行趋势。结果2007-2010年慢性病年报告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报告发病率为1293.91/10万,发病率居前5位的慢性病分别为脑卒中、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5种慢性病发病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冠心病、脑卒中发病有明显的季节性差异。2010年的慢性病发病率高于2007年。市区男性年均报告发病率高于女性。慢性病报告发病率随年龄的增长而升高。高血压患病率29.5%,糖尿病患病率6.1%,高血脂异常患病率67.9%。但调查中发现重症精神疾病人慢性病率显示太低,同普通人群慢性病发病率有显著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