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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考改革方案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考风险 风险因素 教育风险 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

一、教育风险的定义与一般分类

“风险”一般是指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即某一事物的预期发展目标与实际的结果存在的差异。“风险”的概念也一般出现于管理领域和经济领域,对其定义、分析、预测和控制等具有较为成熟的判断和运用。关于教育领域的“风险”定义,既要符合风险管理的一般定义,又不能囿于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而忽视教育领域的特殊性。

根据教育的根本目的即“培养人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造成教育达不到根本目的的可能性就是“教育风险”,造成这种可能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也被称为“教育风险因素”。教育风险因素,既存在于教育的领域,如学校教育中的教师与学生、课程与教学、教材与设备、德育与智育、教育改革、教育理论、教育实践等;也存在于非教育领域,如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科技、人口、不包含教育的文化领域等;更存在于教育与其他领域的交织部分,如学校与社区、教育与人口、教育与政治改革、教育与经济全球化等。

根据各种因素对教育目标的影响情况,笔者试对教育风险作一归类:一是教育制度风险。如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虽然在学前、基础、高等、职业教育等层次结构上比较完善,但在办学模式与类型上却远未达到多样化要求,教育发展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等方面相对滞后,导致教育产品的趋同性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地区差异等教育不公平显现等。二是教育管理风险。教育管理领域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诸多环节也存在风险,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我国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体制给教育造成的风险,如政府对于教育的“大包大揽”、强制执行的教育指标、不符合实际的教育要求、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教育差异等,都是教育管理风险的表现。三是教育理论风险。如“对教育目的、教育方法、教育政策、教育实践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不能将中国传统、现实与国外先进经验有机结合,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理论”,“只是浮于表面地追求学术论文的数量、研究方法偏质轻量、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以及“高深理论无法被大众理解和优秀教育理论无法与教育政策相结合”等,都是教育理论风险的表现类型。四是教育实践风险。这种风险是指除教育制度、管理、理论等风险外,还有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制度与实践的偏离、管理与实践的偏差”而出现的教育实践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教育政策执行者对于制度的不理解、教育相关利益者因为其他利益出现教育腐败和教育不公现象等。当然以上这些是风险对于一般教育而言,具体于特殊的教育领域,这些风险也具有层次性和特殊性,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等,也存在各自领域下的制度、管理、理论和实践风险。

二、高考改革风险的定义与分析

高考改革风险就是高考改革预期目标与其实际结果的不一致,一般而言是对这个预期目标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同的高考地区高考改革目标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就共性而言,目前我国高考改革的共同目标是: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简言之,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高考招生制度”,具体要求是“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就个性而言,因为每个省区的考情、省情各有不同,我国各个省区的高考制度具有特殊性,各省区改革的目标也各有侧重,如教育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改革目标有提高高考录取率的要求,而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省区的改革目标有改善考试录取的结构要求等,对于2014年的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浙江、上海两省区则被赋予更高的改革期待,他们作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试点地区,具有“投石问路”的引导和借鉴作用。其他高考改革的省区总结并完善浙沪试点经验,从而及时调整充实自己的高考改革。

1.高考改革的目标分析

首先,作为教育活动的重要一环,高考和高考改革具有一般教育活动都具有的根本目标或基本目标,那就是前文所提的“培养人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即可概括为“培养目标”;其次,作为“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部分,高考具有为国家和社会选拔足够多优秀人才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功能,其可概括为“选拔目标”;最后,作为高考的改革活动,其本身必然具有一定的“改革目标”,即革除原有高考制度的“弊端”的目标,这些“弊端”主要有“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人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各省份的高考改革有各自的特殊要求,因而高考改革还具有各省的特殊目标,但这些可以融合于以上三类目标之中。

2.高考改革的风险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按照高考改革主要目标分类,可以将高考改革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培养风险”。主要是在高考改革方案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能达到培养高考需要的人才的风险。如考试科目改革造成的适应性问题、考试时间调整造成的成本突出问题等。二是“选拔风险”。主要是由于高考改革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高等院校不能招到足够质量多的考生的风险。如文凭歧视造成的高职专科录取分数低、考生质量不高、中西部高校等远地区考生“录而不去”、高校录取专业结构不合理等。三是“改革风险”。主要是高考改革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动态过程中,对高考改革方案本身存在的风险。如改革方案制定的不科学、效率低下、缺乏民主、评价不合理等。简言之,高考改革的风险定义为“在制定中国特色高考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造成高考改革目标与预期结果不一致的因素和可能性,主要分为培养风险、选拔风险和改革风险”,其属于教育风险,并由于不同省份的具体特殊性而不同。

3.高考改革各利益主体的改革风险

高考改革主要涉及政府、中学、考生、家长、专家、社会公众。其中前三者为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利益主体,对高考改革的成败起关键作用,后三者对高考改革成败起次要作用,但亦不可忽视。笔者仅找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风险并试讨论。首先是政府,其又可分为中央政府(主要为教育部)和地方政府(主要为省级教育厅),他们是高考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和保障者,主要负责高校招生名额的分配等,对高考改革具有全局性作用。其主要造成的高考改革的风险有:培养环节中不能做到适度放权,不能突破包办的集中录取制等,以及高考改革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可能存在的不科学、不民主、不公平、权力腐败等问题。其次是中学,他们是高考改革方案的主要执行者和培养者,对高考改革成败起主导作用。其主要造成的高考改革风险有:培养环节中对高考改革方案的不理解不配合,选拔环节中易造成对考生学校和专业的错误引导,改革环节中的主体参与意识不足、消极应对等。其三是考生,他们是高考改革方案的主要参与者和直接利益主体,是高考改革的被培养对象和招录对象。其高考改革风险有:培养环节中高考改革的主体意识不强,对学校、父母的依赖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选择选考科目等,选拔环节中对专科高职和偏远地区高校的认同度低和错误倾向,改革环节中自身利益不被政府、学校、家长重视和理解等。此外,家长、专家和社会公众也都在高考改革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家长在培养和选拔环节中与学校、政府沟通不足,专家在改革环节中对政府的咨询和改革方案研究不足,社会公众对改革方案的错误舆论导向或“道德绑架”等。

三、浙江省高考改革风险的具体分析

根据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月19日浙江省教育厅公布了《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作为国家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其改革主要为:不分文理,采用必考+选考模式;结合统一高考、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除语数外,其他科目都有2次考试机会,成绩2年有效;高校提前2年公布选考科目范围,1门符合就可报考等。相较于上海高考改革方案,其更具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考试时间上更为复杂。即每年4月进行选考科目考试,6月进行语文、数学、外语的考报,10月进行外语和选考科目的考试,还有高职院校的“单独考试”和高校自主招生考试,而上海则相对“简单”,参与计入高考成绩的考试有1月的春季高考和6月高考以及5月的选考。二是考试录取更加复杂。浙江省自创的“三位一体”招生,虽然增加了考生被高校录取的机会,但既增加了教育部门的管理成本和考生复习的时间成本,更增加了公众对其是否公平的担忧。三是高考改革面临的招录困难较大。浙江省的考生数目数倍于上海市,而优质高校资源却与上海有明显位差(浙江仅一所“985”兼“211”高校,上海的“211”“985”高校则更多)。根据前文对高考改革风险的定义,浙江省高考改革具有具体的培养风险、选拔风险和改革风险,并根据高考改革的主要利益主体对其进行具体讨论。

1.高考改革的培养风险

培养环节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这个阶段所造成的风险有所不同和侧重。如在培养准备环节,考生面临选择风险:因为浙江省高考采取“必考+选考”模式,从“政、史、地、理、化、生、技术”中选择3门成绩算入总分,将面临35种组合方式,考生能否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合理选择构成了培养风险;学校也面临成本风险:如选课也给普通中学的教育教学增加了负担,保障学校合理分配师资、组织学生一年数次重大考试等,也同时给学校管理增加了成本;政府面临决策风险:如浙江省教育厅规定“技术”算作高考选课项目,其课程设计是否合理?能否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高考项目?能否被其他省级教育部门承认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商榷的。

2.高考改革的选拔风险

选拔环节的风险是高校能否招到足够、优质的考生,其主要涉及到政府和高校两个利益主体。对于政府而言,主要是浙江省教育厅能否得到教育部的招生名额支持,尤其是优质高校(“985”“21l”及个地方重点高校)的名额及专业支持,还有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经济部门、文化部门对浙江省高考的支持,以及浙江省地县级政府对高考改革方案的贯彻程度等。对于高校而言,普通高校的选拔风险有:能否招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适宜其专业发展的优质考生;高职院校则不仅需要侧重于选拔考生的数量,还要更突出质量,改变以往招到的往往是高考成绩较低和满意度较低的考生。此外,边远、贫困地区的高校则面临能否招到足量的考生、避免教育资源浪费等问题。

3.高考改革的改革风险

改革环节涉及高考改革的全局,包括其改革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其涉及的利益主体最多,也最复杂。从政府来看,主要的风险是高考改革方案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与民主,如从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实施意见》,到浙江省教育厅公布其高考改革《试点方案》,几乎没有向社会公布《试点方案》的制定过程和制定依据,就在短短的15天时间便向社会公布了其高考改革试点方案,有点像迫于《实施意见》的而“赶鸭子上架”,对本省至关重要的高考改革来说未免有点“操之过急”;从中学来说,由于其在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参与度较低,并且经常处于改革的“洗礼”中,往往存在“上行下效”“各行其是”的改革观,对改革存在不关注、不理解、甚至是不支持的现象。如虽然省教育厅要求尊重考生的选择科目的权力,但中学往往由于升学压力和自身资源优劣可能存在“帮考生选择”的现象等;对于高校而言,其风险有:高考改革对于扩大其自主招生能力是否会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和教育腐败问题等;对于考生而言,由于高考改革取消奖励性加分,而保留照性加分,是否造成其失去对优势学科的学习和竞争兴趣,以及变相通过“手段”获得“照顾性加分”,如变相加剧“高考移民”等现象,这些也构成高考改革风险;此外,构成浙江省高考改革的风险因素还有:家长对考生的专业学校选择进行干涉,强化课外补课造成考生压力过大等;专家对高考改革的研究是否充足、是否在改革过程具有“发言权”等;社会公众对高考改革过程存在不理解,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问题,如削减浙江本省的招生名额而引发的“请愿”风波等。

四、浙江省高考改革风险的应对与启示

高考改革既牵动千家万户,更关系子孙后代,既为高校选拔人才,又为中学培养人才提供指导,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和促进人才流动的功能。回顾高考恢复以来14次大的改革,每次都出台不少新的政策,包括考试科目设置及计分方法、录取方式、考试标准化、考试时间及次数与试卷命题等主要内容。高考改革既不能忽略过去的问题,更要解决在其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对于高考改革风险的定义、分析与研究更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高考改革不仅要着眼于全国宏观规划,还要细化于各省区具体细节,更要发挥试点省市的引导和关键作用,使其为其他省市乃至全国的高考改革提供经验和教训。

1.做好高考改革的顶层设计

切实做好高考改革的研究工作、政策制定、改革评价,为各个利益主体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作出宏观指导。如浙江省高考改革的政府主体主要为省教育厅,要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并进”的作用,既要为高考改革积极寻求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支持,又要发挥其政策制定者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对高考改革做到科学制定、动态调整和政策支持;规定中学的培养目标、高校的选拔目标;尊重社会主体的社会民主意愿,公平公开高考改革方案等;特别要重视专家学者的政策咨询作用,为高考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寻习之支持,要总结历年高考改革经验,学习国内外教育发展理念,建立中国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高考改革方案。

2.做好高考改革方案的风险管理

首先是做好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的风险研究,对高考改革方案制定前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研究并确定高考改革的培养风险、选拔风险和改革风险,细化并量化具体的风险因素,努力找到解决方案。其次是做好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的风险控制。如虽然高考改革众口难调,不可能做到各利益主体都满意,但一定要侧重高考改革中的“考生”和“高校”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也要充分发辉“政府”的统筹功能,努力实现高考社会化、标准化。

3.做好高考改革的配套工作

高考改革涉及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各利益主体的积极配合,共同减小和规避高考改革风险。如政府需要简政放权,扩大高校自,加快高考改革的立法进程;中学需要改变传统错误的改革观和培养观,积极配合政府、高校,尊重考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需要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提供科学合理的选考和人才选拔方案,杜绝自主招生中的不公和腐败现象等;家长需要尊重和关注高考改革方案,积极参与其制定执行的过程始终,引导考生合理选择课程、专业和高校;专家主体要深入高考改革理论研究,发挥改革方案的政策咨询主体作用;社会公众在参与高考改革方案的执行过程中,积极监督,对其中存在的教育不公和腐败及时检举等。

4.做好高考改革的风险指标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教育部下发通知,2015年浙江中考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各地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的测试范围。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今天透露,有关“宪法知识纳入中考测试范围”的具体方案正在研究中。

据介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会搭上课程改革建设的“快车”:今后,我省将考虑在小学开设“法治常识”课程,在中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在大学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共课程。其中,宪法知识等法治教育内容也将纳入高中课程,预计2015年各地会出台具体办法。

浙江省新高考方案出台后,除了语数外必考课程外,参加新高考的考生还需要从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选考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浙大附属中学面向全校高一新生开展了“高考选考学科选择意向”的预选,“选择政治这门学科的学生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占了学生总数的43%,其中又有一半的选择理由是‘今后想从事法律工作’。”浙大附中教学处副主任戴滟滟由此判断,与宪法知识相关的法治教育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基础,可以加强学生们的法治意识,甚至融入他们的职业规划中。

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2015年浙江中考改革的相关内容就到这里了,预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促进改革于法有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2014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的要求和任务的梳理工作,统筹推动法规“立、改、废”,促进改革于法有据。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4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8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并召开全省视频会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亲自作动员部署,各级人大代表和各地各方面争当“诸葛亮”,献出“隆中策”。

1979年至2012年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含法规性决定)共178件,全部被纳入此次梳理范围。经过梳理,对其中存在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且各方意见较为统一的法规,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作出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

废止八件法规

废止决定废止了8件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属于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内容已基本被新法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

――已不适应有关改革要求。《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执收、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前一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符合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分别制定于2000年、2001年。鉴于我省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统一也逐步到位,这两件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适应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的要求。

――内容基本被新法覆盖。《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制定于1989年。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基本覆盖省条例内容,且更符合形势发展,实践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依照国务院条例执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2007年物权法出台,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规定,2008年,建设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我省房屋登记有关工作基本依照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执行,条例已不适应我省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改革要求。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条例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规定与后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用;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已作出改革调整,有的较原则、可执行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已滞后于形势发展。《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制定于1991年。1996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及其实施和保障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的就业安置、经费安排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于1995年。随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不能适用。

修改六件法规

修改决定修改了6件法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16处条文,分别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要求,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达3800公里,涉路施工许可数量庞大,从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出发,修改决定对该条作出修改,即除保留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道路等线性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外,将其余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均规定,省外承包商到我省承接业务后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照该规定,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接业务,每到一地都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实践中,少数地方还将该备案变相执行为审批,设立了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的要求,修改决定将这些条款中的备案机关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只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已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手续。修改决定删去了该条规定。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这是南京市中院在淘宝拍卖会频道执行的一起司法拍卖,因为标的物价值较高,竞买者事先至少要支付1700万的保证金。而最终,这幅土地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进入二拍程序。

据记者了解,目前,包括北京、浙江、江苏、河南在内,全国已有13个省市正在进行依托淘宝网拍卖涉诉物件的改革。其中,浙江、江苏、河南、福建4省要求基层法院、中院以及高院全部入驻淘宝。一时间,司法拍卖改革开启了“淘宝模式”。

一直以来,司法拍卖的腐败乱象反复遭受舆论诟病,改革势在必行,全国多地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形成了上海模式、重庆模式等。而如今风头强劲的“淘宝模式”,真的是一剂效果更好的良药吗?

司法网拍突进

司法拍卖与淘宝结缘始于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与马云的一次会面。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一行人由齐奇带队前往阿里巴巴集团参观,提出了希望让涉案物件进入淘宝拍卖的想法。春节后,马云回访齐奇。这一来一往为司法拍卖上淘宝铺就了道路。

随后的半年里,浙江省高院设计了网络拍卖的规则与流程,淘宝近30人的研发团队历时半年实现整套“设想”,免费搭建了一个零佣金并对所有法院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

2012年7月9日,作为试点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分别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送上淘宝,最终成功交易。此后,宁波的实践在浙江全省推广。

浙江的改革很快传到了江苏。2013年初,从云南省高院调至江苏省高院担任院长职务的许前飞履新后便着手司法拍卖改革的调研工作。时任副院长的褚红军被派往浙江省高院和阿里巴巴总部进行考察。

是年12月5日,许前飞在一次全省法院系统的动员会上讲道,“调研过程中,我们考察和比较了苏宁易购、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苏宁易购平台会员较少,且卖方模式不开放,由苏宁易购统一作为卖方进行交易和对外承担责任,不适应网上司法拍卖的需求。”

一周后,江苏省高院印发《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其中要求,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以及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需要拍卖的,一律进行网上拍卖。

在江苏之后,河南、福建等省纷纷效仿。据淘宝司法拍卖总监方剑介绍,目前,全国共有13个省市的法院已入驻淘宝――浙江、江苏、河南、福建四省要求基层法院、中院以及高院全部进入,而北京、广东、云南、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内蒙古、吉林9省市正在开展试点。

温州“卖”得最火

阿武曾在几年前参与过广东省某地级市的一场司法拍卖,标的是市中心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产。彼时,该区域的房价已经超过1万元/平方米。虽然是公开拍卖,但若不是因为母亲在市政府工作,阿武根本不知道原来有这么大的便宜可以捡――他们以不到30万的出价竞价成功。

这恰好是委托拍卖受人诟病的诸多弊端之一。“一些地方贬值拍卖、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直接造成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加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这一初衷在方剑与法院人士的接触中反复被后者提及。

而今,从手机、钻戒到红酒、轿车,从单套房产到整个房地产项目,从机械设备到林权股权,几乎所有类型的涉案物件都被搬上淘宝,并屡屡制造从未有过的拍卖效果。

譬如,2012年7月9日,宁波北仑区法院的“淘宝第一拍”被超过22.7万的网民围观;2013年8月30日,杭州上城区法院捆绑拍卖iPhone4和LGkv700型手机各一部,竟然吸引多达414人报名竞拍;更夸张的是,2014年3月21日,围绕嘉兴市开明中学的45%股权,5个竞买者从早上10点(竞价周期为12小时)一直争夺到凌晨2点半,价格从41.7万一路涨至3647.3万,出价2335次,溢价86倍。

“目前,司法网拍主要集中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因为这些地方涉及的案件较多,而今年‘卖’得最火的地方莫过于温州了。”方剑说。

由于温州被执行房产的平均标的额超过300万,当地鹿城区法院还探索出了“拍卖通”司法金融项目,允许中标者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而且按照温州《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房产的司法网拍可以不受限购政策约束。

在各种政策的配合下,浙江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浙江全省104家法院中已有102家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完成拍卖3734件,总成交额76.8亿元,而成交率与平均溢价率达到93.95%和44.77%,比委托拍卖分别提高15和23个百分点,同时,实现了零佣金,为当事人共计剩下佣金16445万元。

“司法网拍的优势非常明显,它有助于实现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加之‘零佣金’的优势,切实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方剑说。

拍卖行

当司法拍卖与淘宝网联姻,传统的拍卖机构逐渐陷入危机。尤其在“一刀切”的江苏,激进的改革几乎引起了全省拍卖行业人员的强烈反对。

记者截获的一份材料显示,2013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的通宝拍卖、豪威拍卖、天勤拍卖、星海拍卖等11家经江苏省高院核准的司法拍卖信息库成员单位,联名向南通市中院递交了一封《关于在我市审慎推行依托淘宝网直接处置诉讼财产的紧急报告》。

这封联名信写道:现在,在全省司法拍卖工作稳健开展的情况下,省高院断然全盘否定十余年司法拍卖改革的成效,漠视我市已采用网络电子技术进行拍卖的现实……强行一刀切推广饱受质疑和诟病的所谓“浙江模式”的“淘宝网拍”,令我们非常震惊和不解!

一位联名单位的负责人表示,2011年,上海启用国内首个省市级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实现了现场与网络拍卖同步进行。此后,南通学习司法拍卖的“上海模式”,由上述11家拍卖单位共同出资200万,于2012年3月建成一个800多平方米,配备先进的网络同步拍卖系统的司法拍卖中心会场。然而2013年底,江苏高院开始要求全省改学“浙江模式”,使用不足两年的场地设施便闲置至今。

“我们并非反对改革,改革可以先从试点开始,可以先对某些资产进行司法网拍,而非草率地一改到底。而且,如果淘宝网拍如此‘成功’,为何浙江至今没有要求所有标的物都要进入淘宝?”这位要求匿名的拍卖行负责人认为,“浙江模式”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围观者多,竞买者少。“上淘宝的人群,年龄大多在20岁―35岁之间,目的是购买便宜实惠的生活用品,而司法拍卖的竞买主体通常是40岁以上,具有相当经济基础的成功人士,以投资置业为目的。”

其次,淘宝网拍的零佣金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因为,拍卖涉及很大的工作量,这些工作量如今全部转移至法院,仅凭其现有人力显然无法完成,那就必须增加人员配比。换言之,这部分工作的报酬原本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拍卖行,而今将由政府财政承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再次,淘宝网拍通常由个别法官一人操作,由于缺少第三方审查把关,存在较大的司法腐败的空间。

如果还要说第四个问题,那就是这场改革重创了江苏的拍卖行业。“如今,南通的拍卖机构尽管大多没有倒闭,但都缩减规模,勉强度日。”上述负责人表示。

而依照商务部拍卖信息系统的数据,2013年,全国拍卖成交金额达到7001.72亿元,其中,拍卖行业协助各级法院完成拍卖成交额1259.0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淘宝网拍全国铺开,拍卖行业将面临接近18%的产值萎缩。

如何遏制司法拍卖腐败?

其实,司法拍卖是权利兑换、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很多法院腐败就滋生于此。许前飞曾在2013年的一次讲话中引用这样的数据:江苏法院这两年的违法违纪案件中,70%都是拍卖过程出了问题。

委托拍卖的弊端触发了改革。“司法拍卖改革的关键不在于采用何种形式,而在于如何保证拍卖物被强制执行的过程满足公开、透明的法制要求。”上海先行民商调解中心主任张律师说。

而为了更加公开、透明,全国多地都在探索司法拍卖解决方案,除了浙江模式,已经成形的还有上海模式、重庆模式,等等。

有意思的是,在江苏全省转向“浙江模式”之前,南通市原本意图学习上海的做法,而南京市则计划发展重庆模式。

所谓重庆模式,即“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重庆市国资委指定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当地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及鉴证机构,所有涉诉资产的拍卖必须在那里进行。交易所从中提成,对拍卖企业的佣金蛋糕进行分割。

目前,与重庆及上海模式相比,浙江模式风头强劲,由于江苏、安徽两省先后试水淘宝网拍,上海甚至已陷入浙江模式的包围圈。既然如此,浙江的实践将主导司法拍卖改革吗?

至少目前,业内依然充斥着不少反对意见。比如,有着“中华第一槌”之誉的上海拍卖行总经理、中国拍卖协会副会长林一平就认为,“上海模式”是最符合现实国情和时代需求,最值得推而广之的模式,而“淘宝网拍”违背了社会分工的基本规律。

“每件拍卖标的的种类、权属、现状、税费、数量、交割以及拍卖流程中涉及的其他工作都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并非可以简单地一拍了之。”林一平表示。

而今年3月28日,在江苏省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例会上,褚红军坦言,“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确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网拍操作人员上网拍卖标的物时,要爱护拍品并做好推介,将拍卖标的的最佳状态加以呈现。这项工作需要额外花费人力和物力,可以考虑社会化,外包给专业公司打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既然是拍卖,那么,拍卖机构不能少,拍卖程序不能省。否则,这容易产生法律风险。比如,淘宝网目前认为自己的角色只是提供网络支持的平台,那么,如果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他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法院吗?这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不现实的。”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进一步对记者谈道,“我们的建议是,应当把拍卖机构的工作还给他们,同时,摇珠决定拍卖机构,再由其与淘宝网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条件的网络运营商合作,实行网上竞拍或者现场与网络同步竞拍。”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摘 要 题】百家争鸣

【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

【正 文】

近日拜读了李细珠先生大作《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注:李细珠:《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44页。以下简称《互动》,仅注明刊于《近代史研究》的页码。) 颇有启发,也有一点疑惑。先生大作多处引用近代史所所藏档案,笔者心羡而难以企及,不敢置喙,仅就目力所及,就教于先生。

一 民间舆论抨击“就地正法”了吗?

(注:近几年,先后有数位学者对清代“就地正法”问题作专项研究,如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陶葆霖《论就地正法》(《法政杂志》第17期),李贵连《晚清‘就地正法’考论》(《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212—244页)除对“就地正法”作更深入更广泛的研究分析外,还指出前人论说的某些不足。拙稿不探究“就地正法”本身,仅讨论《互动》的说法。)

《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注:《互动》,第1页。) 显然,这是对文章核心论点与基本内容的概括。正文中也一再强调:“(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当时,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注:《互动》第4、5—6、25—26页。)。并于第一节末总结道:“应该说,张曾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注:《互动》第6页。) 对什么是“清末民间舆论”也界定:“《时报》、《申报》等上海报刊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主要是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注:见《互动》第1—2页“内容提要”、正文首段,以及第42页。)。拙作即依照李先生的定义使用“民间舆论”一词。

前辈史家再三强调,史学论著无一字无来历。既然“就地正法从根本上违背宪政精神”,“江浙民间舆论一片哗然”、“大加非议”,是“舆论攻击的焦点”,那么,当时的报刊以此为主题的新闻、评论不说连篇累牍、触目皆是,至少同一文论中将“就地正法”、“正法”与“立宪”、“宪政”密切相联的关键词应时时出现,原始资料应当非常多。然细读《互动》,数万字长文,除第一节论说“就地正法”外,其余四节仅两处在行文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各一次,皆为对事件过程的客观叙述,未有评说(注:一是《互动》第25—26页,一是第32—33页。),所引史料也与“就地正法”无关。第二节及其后几节亦无任何对“就地正法”的评说。显然,《互动》的核心论点之一:“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仅在文章的第一节展开分析,因此需要对该节文本作进一步考察。

第一节很短,约占全文的十分之一。前27行叙述徐锡麟刺恩铭、绍兴受牵连、秋瑾被捕、在轩亭口“就地正法”等事件过程;后57行考证晚清“就地正法”的起因、作用、发展脉络,1906年前后朝廷对“就地正法”存废问题的讨论,以及张曾在法制改革方面保守态度。除一条20余字的“孙宝瑄日记”提“就地正法”四字外(注:《互动》第4页。对该条“孙宝瑄日记”的分析见后。),通篇只有李先生本人的论述、分析和推理过程,不见任何形式“民间舆论以立宪精神非议、抨击‘就地正法’”的原始资料,笔者始终没有明白,事发当时“一片哗然”、“大加非议”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有哪些言论显示出时人已经意识到“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注:《互动》第6页。),并将“就地正法”作为“舆论攻击的焦点”?

《互动》引用的报刊资料中,《南方报》笔者未见,不敢乱下断语,但《南方报》是影响面有限的小报,而李先生认定的“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皆当时大报;尤其是《申报》,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的确是当之无愧的中国民间舆论之骄子。笔者逐日、逐条细读了与徐锡麟、秋瑾案有关的《申报》、《时报》,以及李先生未曾提及却同样能够反映江浙士人心态的《东方杂志》、《中外日报》、《新闻报》和北方《大公报》。遗憾的是,自1907年7月7日刊出首条徐锡麟枪击恩铭的报导、十天后秋瑾事见报,到8月下旬热点渐次转移的一个多月中,有除事发当时数篇新闻报道及公开刊布的官方文件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一词外,其余数百条专电、紧要新闻、新闻,专栏性的汇誌、详誌、、续誌、三誌,……十四誌,数十篇论说、时评,来稿,皆未见任何与“宪政”联系在一起,对秋瑾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言辞(注:案:其中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8日《时报》)一文提到“就地正法”,认为秋瑾案实际是文字狱,张抚却“律以兵燹后治匪之条就地正法。……”但并未与“宪政”相连。)。当然,“非议”也有,不过主要不是抨击“就地正法”,而是集矢于官府制造冤案(详后)。《东方杂志》是月刊,迟至9月2日出版的第七期始有关于徐锡麟案株连秋瑾的简要报道,(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 第八期卷首还在历来刊登世界各国帝后、中外名人照片的位置刊出了浙江巡抚张曾的照片。此后,除第十期有条30字的消息,记山阴县令李钟岳因秋瑾案自缢外,再不见任何与秋瑾或皖浙案相关的文字。以至《时报·时评》的作者喟叹:“我于绍兴一狱,窃痛心切齿于我奄奄无气之国民。试问,兹事之起也,除一二报界中人奋其笔舌,以声官吏之罪外”,绍绅、浙绅、各省之绅士“何乃无一人焉?……何平日言论风发,而今日噤若寒蝉耶?抑立宪国民之资格当如是耶?”(注:引文俱见《时评》,1907年7月29日《时报》。)

《大公报》设在天津,注重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但对全国的经济命脉以及开风气之先的江浙、两湖地区亦十分关注,它当然不及江浙“民间舆论”那么活跃,但也有贴近国家中枢、信息灵通的特点,有自己的视角、视野和主旨。该报对秋瑾案的报道很晚且十分简略,至7月25日始见《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且系串连、压缩《申报》、《时报》的报道而成,强调秋瑾无辜受累,此系冤案。又过五日,才有以预备立宪评说秋瑾案的“言论”。但并未非议“就地正法”,而是强调“秋瑾之株连被杀,……以一女子之身,有何能力、有何设施而谓为党于革命,以猛狮搏兔之力擒之。似此种种野蛮手段,已不见直之于万国……;况今以煌煌诏旨、三令五申预备立宪之时代乎?”(注:《党祸株连实为促国之命脉》,1907年7月30日《大公报》。)

“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页。) 可是,同年“8月22日,江西官军击毙南赣教案匪首陈冼,并擒斩女匪罗妪头,乱势稍杀。”(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中国事记》,《东方杂志》1907年第9期,第22页。) 女匪罗妪擒获后砍头,可知“就地正法”并无男女之别;民众既没有因为罗妪是女人而抗议,更不曾予以“同情甚至赞美”!

同理,既然“就地正法”违背宪政精神,且正如先生所说,“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注:《互动》,第3页。),徐锡麟“正法”时,行刑者“将徐带至东辕门用刑,先剜心祭酒,再斩首级。”(注:《皖抚恩新帅被刺详誌》,1907年7月12日《申报》。) 在生命仍存的情况下,先剜心、再处死的方式较之秋瑾直接被斩首,显然更残酷、更惨无人道,何况剜下的心肝还被恩铭的卫队、仆夫煮熟后分食。民间舆论对“正案—主犯”徐锡麟“就地正法”又如何看待?

《时报》先后有数文提到徐锡麟狱,但都集矢于官吏大肆株连和剜心致祭,“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仍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果何语乎?”此“足以揭政府立宪之假面具而使薄海人士咸为寒心”(注:《时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天池:《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1907年7月19“社论”。)。《申报》、《东方杂志》等不仅无一字为徐鸣不平,更不用说以“宪政精神”、“法制”抨击“就地正法”了,反倒是时有“徐匪”、“金华匪徒”、“武义会匪”、“萍乡匪党”之类的字样,至多说办理此事的官吏太野蛮。如何解释同一报刊报道同一事件,差别如此之大?

《互动》评说“就地正法”惟一直接引用的史料是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且不说未曾公开的私人日记能否算作“民间舆论”,仅就事论事。农历五月二十六日徐锡麟刺恩铭,两天后孙宝瑄记:“闻安徽巡抚恩铭被刺而死,凶手何人,即巡警局会办徐锡林也。……徐当场即被擒,自称革命党,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 并无一字褒贬,只对事件本身作客观记述。孙宝瑄是清末驻德公使孙宝琦的弟弟、李瀚章的女婿,家世显赫,思想却相当趋新,新书新报弥不浏览,所交皆一时豪俊。梁启超办《时务报》,他是主要撰稿人之一;谭嗣同等六君子就义,作诗哭悼,寄沉痛佩爱之情。日记中常有读《天演论》、《群学肄言》、《新民丛报》、《黑奴吁天录》等书的记载,大段摘录笛卡尔、康德、孟德斯鸠、卢骚、培根等思想家的论述,评说立宪、议会、公理、自由、民权、进化、富强……;还曾就职于主管司法审判的大理院,自应了解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可通读已刊的《忘山庐日记》,上下两册,数十万字,仅上述一处有“就地正法”四字,此后再未言及,更不见一丁点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的言辞。显然孙氏从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更不会有李先生想象中的“任何惊诧”!(注:《互动》,第4页。) 倒是笔者有点不明白,如果影印的报刊资料字迹缺损不清,难免引用错误(注:如《互动》第12页注3引文“某四女士”,应是“某西女士”。),《忘山庐日记》是排印本,字字明晰,何以短短二十余字,错了两处,还漏了十分重要的“自称革命党”五字?

按照常理,但凡称之为“舆论”,总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面,有形成、发展的过程,决不会突然冒出来,更不会仅仅针对秋瑾案。李先生也的确将“就地正法”的考察从个案(徐锡麟、秋瑾)上升到一般:“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注:《互动》,第25—26页,第4页。) 所以,需要扩大考察范围。

就地正法“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注: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内容提要”,《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页。) 虽然有关“就地正法”存废的争论时断时续,试图加强对督抚权力的约束,但直至清亡未能终止。晚清天下大乱,民变“无时不有,无地不有”(注:参见拙稿:《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就地正法”者动辄成百上千(注:如1903—1905年仅广东一地就拿获近万名“匪徒”;1906—1908年广西“先后擒获惩办之匪六千数百名,……匪股较巨党羽在数百人以上者,得一十六起”;东北地区“除北洋驻奉陆军所办匪案不计外,……奉军各路先后奏报剿办大小匪案不下百余起,击毙伤亡及擒获正法之匪不下千数百名。”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广东历年办理清乡情形折》,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历年剿办各属起事情形折》,《盛京将军赵尔巽奏遵旨汇保各路攻剿尤为出力文武员弁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民变档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3、619、98页,等等。),报刊中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被“正法”者包括盗匪、土匪、会党、海盗、康党、革党、蒙、藏、回少数民族,乃至饥饿难耐或雇主拖欠工资、不得不抢米索物的雇工、饥民、贫民等。

即以1907年为例,除去各类因捐税、灾荒、抢米(如长沙)等地方性、突发性的民变外,辛亥革命史通称的革命党人十次武装反清就有三次发生于该年:黄岗、钦廉防城和徐锡麟、秋瑾领导的皖浙起事。刊载徐锡麟、秋瑾案的上海各报,在同一时期甚至同一版面登出《金华剿匪电文汇录》、《武义县会营通禀匪乱原因》、《(金华)会匪正法记数》等新闻和地方官汇报“剿匪”情况的奏折:“半月以内陆续正法者,武义二十八人,永康三十人,金华四人,兰溪一人,记已六十三人。尚有头目十五人、大头目三人行文悬赏,未经缉获。”(注:《(金华)会匪正法记数》,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 “金华府属土匪滋扰,业已拿获著匪正法……。闻有匪首周某曾在绍兴纠合党羽,有交给学堂装运军火情事。”“聂李唐供称……,将该三犯于二十五日辰刻即请军令,就地正法。”(注:《金华匪乱近耗》、《金华武义县禀浙抚文》,1907年7月18日《时报》。) “武义县境九龙会匪起事……。于五月下旬拿获匪党聂李唐、梅金桂暨抢米犯臧水王、麻见如等四名。讯取确供,即将李、梅、臧三犯先行正法,麻俟复讯详办。”(注:见《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军事》、《各省军事纪要·浙江》栏。) 这显然就是秋瑾等人筹备许久的浙江会党起事了,战友聂李唐、梅金桂等“三犯先行正法”,而“学堂”当指秋瑾所在的大通学堂。

这些都不是藏于深宫的“密档”,而是公开见诸报端者,每个读报人都能见到。远至东北、蒙、藏、陕甘、云贵、湖广、两广,近在上海城内,各地被“就地正法”者,动辄数十、数百乃至上千人,其中许多是与秋瑾、徐锡麟同样的革命党人,“民间舆论”并无任何评说,更无庸谈“以宪政精神抨击”云云了;相反却是“徐锡麟越墙遁后,重赏万金就擒”(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秋瑾……俯首就刑,观者如堵。亲属不敢来,故由同善局备棺收敛”(注:《要闻汇誌》,1907年7月21日《时报》。);“观者万余人,无不同声称快”(注:《升任直隶总督袁前山东巡抚杨会奏曹匪肃清保奖出力人员折》,《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第100—101页。)。此语或有夸张,但内中透出的“看客”心态与国民素质,正是鲁迅后来写夏瑜、写“人血馒头”的直接动因。

张曾也绝非只“正法”了秋瑾一人,早就是杀人老手。任山西巡抚期间,先后将“会匪头目杨彦彪等二十六名,绛案匪犯童志修等十六名,茅津案内匪犯皇甫世英等三十名”,“批饬正法”;调任浙抚后,先后拿获了“聚千数百人”、要求涨工资的宁郡米铺春米短班米工叶昌才等,以及新城县因饥抢米的贫民史炳生等多人,皆“讯明正法”,“即行正法”。(注:见《山西巡抚张曾奏拿办晋省南路会党哗勇折》、《浙江巡抚张曾奏宁郡短班米工页昌才聚众停工欧官片》、《浙江巡抚张曾为米贵民饥史炳生等乘机滋事致军机处电》,《民变档案》上,第136、370、371页。) 核查当时报纸,杳无声息。

由此可见,如果确如李先生所说,当时的“民间舆论”的确基于“法制社会、要求实现立宪”、“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对‘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话,何以不见对众多革命党人以及成千上万反清会党乃至贫民百姓的“就地正法”有任何议论?!如果说“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注:引文见《互动》,第5—6页。),那么,以法律改革不合礼教、比张曾更强烈反对司法改革、“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注: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19页。)、有礼教派首领之称的张之洞,是更为守旧的官僚?

再者,1907年立宪刚刚起步,此后数年,一方面宪政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另一方面,“疆臣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改”(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志·刑法(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被正法者只增不减,可谓杀人如麻、血流成河。其中绍兴府正法“革党赵光潮”案的审理、上报、批饬程序与秋瑾案完全一致(注:见《浙江巡抚增韫等奏嵊县拿获革党赵光潮等分别惩办折》,《民变档案》上,第382—383页。),但愈益发达的“民间舆论”未有丝毫声息,更不曾因为此种行为有悖“宪政精神”、“违反司法程序”而抗议。

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在君权大于法权、谕旨就是法令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注:详见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等研究。),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笔者所见晚清平乱后汇报情况的各类奏折,除了两军交战、战场上格杀武装反清的“现行罪”罪犯外,但凡涉及“就地正法”的案件(哪怕是战场上捕获的俘虏),均有“讯据……不讳,均即就地正法”、“迅据……供称,……会讯明确,批饬就地正法”、“提讯供词无异,即将钟增辉正法”(注:引文见《民变档案》上,第16、272、319页。) 等字样。当然,不排除这其中有许多仅为形式、甚至是栽赃,但奏报皇帝时,即便是手握重权、操生杀之柄的地方督抚皆注重并至少在形式上都遵循了“司法程序”,并都得到皇帝的认可和批准。

张曾同样清楚“讯明口供”的意义。朝廷讨论法律改革时,即已强调证据、口供在审讯案件时的重要性;(注:《浙抚张曾议论复刑事民事诉讼法清单》,1907年7月5、7—8日《申报》连载。) 奏报秋瑾案也遵守了该司法程序,一再称搜查大通学堂时“起出后膛枪三十枝,子弹数千粒。讯据秋瑾供认不讳,并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语。……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不吐实,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已电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认蓄意革命不讳,即经电禀请示,奉饬先行正法。”(注:见《浙抚致军机处电》,《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电奏稿》,《绍兴府暨山、会两县会禀各宪文·为会营拿获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程毅等供词开折拟议请示遵办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第94、188—189、86—90页。) 各折虽有“供认不讳”、“供不吐实”、“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差异,但都有“供”,且有“供认不讳”、“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明确表示,加上查获的枪支弹药、“亲笔悖逆字据”等反清革命直接“罪证”,以及“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旁证,然后饬令“就地正法”,不仅适用《大清律》的“谋反罪”,也符合“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司法程序,只不过社会不认可。

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之所以一再强调张曾、贵富“无口供,无见证,无实据”(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1907年7月27日《时报》。) 杀人,就是为了突显省、府大吏公然违抗圣旨、制造冤案的“罪行”;倘若直接抨击“就地正法”,反倒是主笔、报人、投稿者违抗圣旨,犯上作乱,给官府以封报抓人的口实。这也就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事实上也丝毫没有抨击“就地正法”的根本原因。李先生何能按己所需,在“看不出有任何惊诧”处,想象并洋洋洒洒编织了“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将“就地正法”作为“秋瑾案激变之肇因”(注:《互动》第一节标题。) 和“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倘若“一片哗然”、“攻击焦点”皆系子虚乌有,又何来这“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二 民间舆论同情秋瑾是同情“革命”、代表立宪派的声音吗?

《互动》第二节论述“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注:该节开篇称:“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质问题;……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性质”、“程序”是时人观念中绝无、报刊上也从未出现过的现代词汇,何能直接称为“舆论攻击的要点”?再,“程序”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不等同,“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和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究竟是不合“程序”,还是不合“法制”?论述中不能偷换概念。因非拙稿主旨,不展开。)。

清末民间舆论抨击清政府、为秋瑾辩的“要点”究竟是什么?是明知秋瑾革命,为之辩;还是竭力否认秋瑾革命,抨击政府滥杀无辜,为并未革命、也不可能革命的弱女子被冤杀辩,这是观察、分析秋瑾案中“清末民间舆论”抨击“官府作为”及其与“官府作为互动”的基础和关键点。也即李先生一再强调的“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秋瑾是否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注:《互动》,第6页,第9页。)

《互动》第一节首句指出:“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是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第二节开篇再次强调:“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第42页的论述更为明确:“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该论点还作为文章的关键概括进《内容提要》(注:《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其所述确实是当时的历史场景,然而,如不对场景中错综复杂的人物、事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解析,就接着往下讲,实际便设置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知晓秋瑾的身份——“光复会首领”、“革命党人”以及他们“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但“尚未举事”就被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互动》的诸多论说也确实在此基础上展开。

通观当时报刊,的确因为秋瑾被杀一片哗然,但理由却绝非李先生所说的“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而是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的“娟娟弱女”鸣冤叫屈。

《申报》、《时报》、《中外日报》、《新闻报》、《大公报》等,除两三篇文章在承认秋瑾革命或者“尚未举事”的前提下为秋瑾辩(详后)外,占总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闻、社论、时评、论说、来稿、闲评、诗词,皆认定秋瑾只是弱女子,其所谓“革命”,至多是家庭内平和的“男女革命”,而非耍刀弄枪、血流成河的种族革命!告密者“卖弱女以求免”,“当道人为希恩图宠、邀名获誉”,在无供无证的情况下,以种族革命罪“妄杀秋女士”,制造了“莫须有之冤案”(注:见佛奴、志群、梦秋:《秋女士被害始末》(《神州女报》第1卷第1号,1907年12月);来稿:《对于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3日《时报》,等等。案:笔者另有专文《冤哉,秋瑾女士》评说事发当时报刊舆论异口同声否认秋瑾革命、为其鸣冤的社会现象,探究其内在原因。(《冤哉,秋瑾女士》,《安徽史学》2005年第2期)。)。

面对报刊舆论以及四民之首——士绅们纷至沓来的责难质疑,当时的大吏尚不敢漠视懈怠,或以“泄露朝廷机密罪”封报馆、杀主笔,而是以电报、信函、文告等方式一一回复,详细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竭力证明秋瑾不仅与金华、武义的“会匪”确有“联合谋反”的意图和准备,且系该次“匪乱”的大头领,在官军搜查时“竟敢开枪拒捕,又在学堂内搜出九响快枪四十余枝;……又有悖逆论说,及伪造军制单字据;……徐锡麟之弟徐伟供徐锡麟与秋競同主革命。可见競图谋不轨,在在确有证据,此次正法并无冤枉。”(注:《绍兴府安慰民心之示谕》,1907年7月31日《申报》。) 还通过报纸及在通衢大道大张贴数千张告示等方式,全文公布秋瑾与浙案的“罪证”(注:见《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鋆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安民告示》、《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绍兴府贵守呈报秋瑾女士口供》、《官方发表之秋瑾罪案》、《浙抚致军机处电为绍案事》等,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7月16日、9月27日、8月20日《时报》,7月28日《中外日报》。),藉以安定人心,平息沸沸扬扬的物议。

事发当时的上海各报也有许多与皖浙案直接关联的“匪乱”新闻和官员们禀报“剿匪”的奏折:“此次金(华)郡匪徒头目、首要多系文武生员,冒穿学堂体操黑衣,缀有‘汉’字为号;竟有革命党潜入其中,为之主持。其党羽众多,蔓延台、严、处及绍兴等府,约期起事。幸扑灭迅速,否则不堪设想。”(注:《浙江匪乱近耗》,1907年7月27日《时报》;《武义县匪乱警报》,1907年7月11日《中外日报》,等。) 《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不仅一再强调“迭获匪类多名,……先后军前正法”,还提到“刘耀勋供认,……待学生齐集,再纠合绍兴学堂之缙云人赵宏甫,即赵卓斋图起事。”(注:《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1907年8月5日《时报》。) 编辑在“绍兴学堂”四字下加了重点号,显然有所指。

吊诡的是,时人一方面肯定、赞扬官方剿匪“胜利”,另一方面则彻底否认省、府有关浙案文件的真实性,全然不信官宦眷属、自幼缠足的弱女子秋瑾,会与这些“土匪”有什么牵连;异口同声地斥责政府妄杀秋女士,制造冤狱。其言论之大胆尖锐,抨击之猛烈直白,远超出今人的想象和臆测。

《时报》接连发表《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论》等社论,义正词严地否定弱女子有革命能力(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7月27日、8月1日《时报》。),《申报》接连刊载《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等文章,逐条驳斥父母官的辩解(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7月23日、8月1日《申报》。),江苏教育总会分别致函苏抚及浙省议长、议绅,强调“庶政公诸舆论”,“凡诸陈说,非为一人,为全体也;非为浙江,为天下也。”(注:《江苏教育总会为请办诬告反坐事上苏抚陈筱帅书》,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次日《申报》、《时报》皆刊登;《江苏省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5日《申报》。《时报》等也刊。) 社会人士也纷纷投书报刊,逐条驳斥官方指控的秋瑾罪状。(注:如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6、27日《时报》连载;柳留愚人《蘸言》,9月3日《时报》,等。) 留日女学生致函《时报》,亦坚决否认秋瑾与革命、与会党有关联。(注:留东女界来稿:《对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8月31日—9月1日《时报》连载。) 其表达形式虽有义正词严、嬉笑怒骂、讥讽诙谐的差别,但正如时人所说:“上海各报,平昔宗旨每每不能齐一,而独对此案,则指斥之论如出一辙,此亦足见公是公非之所在矣!”(注:《安徽旅沪学界公启》,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案:以报纸原始资料核对《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所收“安徽旅沪学界同人《论浙狱公启》”,字句有误。)

渐次问世的史学、文学著述,依旧“冤声”不断(注:如,沧桑客《秋女侠冤狱汇案》(广东铅字排印本,1907年),古越赢宗季女《六月霜传奇》(1907年上海新小说社),哀民《轩亭恨》(1908年通智社),悲秋散人《秋海棠杂剧》(上海改良小说社,1911年刊),等等。详见拙稿《冤哉,秋瑾女士》的相关分析。)。

可见,在“反清革命”必定杀头,至少也是受尽酷刑、终身监禁的年代,“秋瑾是否是革命党的问题”绝非“已不重要”(注:见《互动》第9页。),这不仅是民间舆论竭力为“弱女子”秋瑾辩护、痛斥官府制造“冤案”的关键点,也是清政府不能以“鼓吹、同情革命”的理由荡平报馆,关押主笔、报人乃至投稿者的原因之一。吴芝瑛为秋瑾营葬,遭御史指名弹劾,差点系狱,即为一例。

当然,也有人对诸多报刊“误解”秋瑾、连篇累牍为之呼冤的现象深表不满。

《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是当时文论中少有的直认秋瑾“革命”,并以之向否定秋瑾革命的“民间舆论”辩驳者。其首句即言:“女士之死,海内冤之。哭以诗者有人,弔以文者有人,传其遗事者有人,刊其著述者有人;知其冤而对浙中大吏笔伐口诛者有人,问其冤而向浙中士绅致函诘责者有人。呜呼,此遂足以对我同胞之秋女士而无愧乎?”“今日秋女士之狱宜截为二。夫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兇[见]宣布,而遽以‘秋雨秋风’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注:来稿:《敬告为秋女士鸣冤者》,《新闻报》1907年8月24日“论说”。) 可以说,该文超越了冤与不冤的表相,将问题提到更高、更深的层面——法治与政府守法的普遍原则,这正是立宪、宪政的本质!百年后读来,仍是铿锵有力。

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强调秋瑾之死对国家、民族、女界的意义:“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国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一人焉。则秋瑾之死,为历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浅尠。……盖秋瑾之革命虽未见实行,而政府杀之也以革命故,则秋瑾即非革命党而亦不得不革命。……是不啻杀一秋瑾而适以生千百秋瑾,……秋瑾虽死犹生。”(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

远在海外的革命同志对国内众口一词为秋瑾鸣冤的现象更是不满,直言不讳地表彰:“瑾之志固在革命”,“遂集同志于浙江,欲举大事”;“其所昌革命,则种族革命也,不得以男女革命相饰”;秋瑾之死,将“激发数千百人之革命”,其作用伟哉!革命乃天经地义的神圣事业,秋瑾是为革命牺牲的烈士,国内报刊曲意回护,“以非革命诬瑾”,使其革命事迹“湮没不传”,适成“瑾之大冤”、“秋瑾之奇冤”。(注:志达:《秋瑾死后之冤》,《天义》第15卷“时评”,1908年1月。)

这几篇文章同样刊登于《申报》、《时报》以及今日可以查阅的革命刊物上,虽然在铺天盖地为秋瑾呼冤的论著中属凤毛麟角,但视角、眼界、胸怀都远高于一般人,反对“舆论”扭曲秋瑾后再为其呼冤的状况。1930年代叶颂清仍批评陈去病的《鉴湖女侠秋瑾传》“隐约其辞”,“曰屈杀、曰锋芒未敛,失先烈意矣”(注:叶颂清:《读陈去病〈鉴湖女侠秋瑾传〉书后》,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80—82页。)。

以百年后的后见之明,我们知晓20世纪中国与世界天翻地覆、波谲云诡的一系列变幻,知道秋瑾是“种族革命”的勇士,并为此牺牲;大通学堂及秋瑾家中也确实藏有为反清起义准备的枪弹文件,前者已被查抄,作为“罪证”;后者搜查时“侥天之幸,均未败露”(注:秋宗章:《六六私乘》,《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页。);知道皖浙案之后仅仅四年,清王朝垮台,民国肇兴,反清成为“革命义举”,秋瑾以及所有因反清而遭关押、判刑、处死者被平反,尊之为“志士”、“先烈”、“烈士”。随着故宫、浙江省、绍兴府中相关档案以及秋瑾亲属、同志、友人记述其生平、事迹、英勇就义的各类回忆、纪念诗文陆续面世,研究皖浙起事以及徐锡麟、秋瑾生平与思想的资料愈益增多,各种辛亥革命史及有关皖浙案的专题论文、传记、史著等研究成果也相当丰富。近几年,学者们开掘、利用了事发当时的报刊资料,借鉴其它学科的理论、方法,从女性、女权、性别等视角,进一步拓展了皖浙案、尤其是秋瑾研究的深广度。这与百年前革命党处于秘密状态、大量情况(包括秋瑾的真实身份)不为社会了解,以及在朝廷淫威下报刊主笔、文论作者不得不掐着喉咙说话的状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实事求是地看1907年的浙案,逐字逐句将辛亥革命后陆续公布的各类公私档案(包括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与报纸刊布的官方文件(注:如《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恺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1907年7月16日、8月20日《时报》)等。再:朱馥生先生《〈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发现及其史料价值》(2001年第5期《档案与史学》)一文介绍并考订了浙江省图书馆发现的题为《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报纸剪贴簿的内容。朱先生的论说有其意义,但考证、推理过程却有诸多漏洞和错误。笔者另文商榷。) 核对,除个别无碍文意的字词(如“但期”、“但欲”;“除暴安良”、“戢暴安良”;“满奴之族”、“满奴之种”,等)外,基本一致,不得不承认,张曾、贵福等官吏所说的案件概况及刊布的文件基本属实,清政府说的是“真话”。今日史书所描述的1907年徐锡麟、秋瑾联系武义、金华会党,发动皖浙起义,徐锡麟刺恩铭、大通学堂被抄、秋瑾就义等事件经过,亦未出此范围。

显然,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反倒是“误读”、“误解”了秋瑾。在腥风血雨、斧钺牢狱的威逼下,报馆主笔、记者、地方士绅、秋瑾友朋绝不匍匐在地,卖友求荣,而是不屈不挠地为秋瑾辩驳,指名道姓地抨击官员和政府;虽连坐明确为法定刑,仍大义凛然,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其精神、其人格、其勇气,与日月同光,可敬可佩,亦永远令后人景仰尊重。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在肯定上述前提时,还应揭示、探究、分析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报刊、报人,投稿者,乃至秋瑾挚友吴芝瑛、徐自华,为什么不仅不相信清政府的“真话”,反而义正词严地以南辕北辙的“误读”“误解”抨击清政府,为弱女子秋瑾辩护;除了清政府威望丧失殆尽,即便讲“真话”也无人相信外,是否还有其它原因?时人为秋瑾辩驳的主题是什么?从这些“误读”、“误解”中又能看到晚清社会的哪些特点和变化。

李先生提出一个非常有见地的论点和问题:“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注:《互动》第42页。“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涉及面太广,且非拙稿主题,因而只讨论李先生指出的这个现象。) 但他的先在“预设”却遮蔽了问题的关键和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是在知道秋瑾革命的情况下“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还是在否定秋瑾是革命党、此案是冤案的情况下“攻击清朝官府”?若是前者,他们的信息渠道是什么?当“反清革命”尽人皆知时,清政府还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吗?若是后者,民间舆论为什么会“误读”?“误读”了什么?对秋瑾战友批评报刊言论“失先烈意”的论说也视而不见,完全忽略“民间舆论”也有另一种声音。

《互动》第二节大段引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浙抚安民告示驳议》等史料,对民间舆论驳斥的基础——秋瑾是弱女子、完全没有能力革命等关键处一笔带过,突显并再三强调:“据各报披露,秋瑾被害一案并无确实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是民间舆论敢于大胆攻击官府的要害之处”;“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民间舆论对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从证据到性质,都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认为秋瑾是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另一方面认为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注:《互动》,第10页,第16页,第20页,等。) 引用《敬告女界同胞》、《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时,则略去或消解原作者在承认秋瑾革命的前提下为之辩的基点,强调“秋瑾是否属革命党已不重要”,突显“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9页,第20页。)。并将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观点一锅煮,完全扭曲了作者的本意。且无论是正文还是注释,都没有说明、更没有分析“据各报披露”、“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等内容是否属实;秋瑾案是否是浙江官府“制造”的、是否有供有证;抑或包括中国近代史资料《辛亥革命》刊布的《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陶成章《浙案记略》相关记载、秋瑾《革命军制》(注:事发当时,各报所登官方公布的秋瑾“罪案”时作《伪军制论》(《时报》1907年8月16日,《申报》8月7日)。秋瑾女儿王灿芝编《秋瑾女侠遗集》(1929年中华书局出版)时改题《革命军制论》。) 及反清文稿、程毅口供等,都是贵福、张曾伪造的?秋瑾的确没有革命,此案确实是冤案……?在没有研究民间舆论为什么不相信官方的真话,是否收到了“官府的要害之处”,或者“官府的要害之处”说究竟是什么等关键问题时,便匆忙得出“这对于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当头一击”,“对此,浙江官府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舆论之所以能够大胆攻击官府,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已经公开标榜预备立宪”(注:《互动》,第10页、第10页、第19页。) 等的结论。看似高扬正义,实为荒唐。在双方的论辩、“互动”中,一方不按规则出牌,或者故意违规,抹杀事实,另一方自然无法应对。虽然清政府不值得同情,但严肃的研究者在指出这种现象后,应研究、分析其背后的因素,而不能以这种不明真相、甚至故意胡搅蛮缠的表象为依据,做出结论。当史实与论说出现差距,无法调和二者的内在矛盾时,或断章取义,拣选论点所需的史料;或游移于正说和反说之间,既肯定秋瑾是反清革命党、高扬其革命精神,猛烈抨击清政府杀害革命党的罪恶;又以民间的误读为基础,评判清政府与民间舆论的互动,彰显“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时,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注:《互动》,第9页,第28页等。) 的正义大胆;贬斥“日暮途穷的清政府”以及大小官吏“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穷于应付,狼狈不堪”、“几乎没有还手之力”(注:《互动》,第20页,第6页,第10页,第42页,第19页。) 的无奈无能。进而彻底消解问题:“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代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在此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经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了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的法制问题。”(注:《互动》,第8页,第20页。)

史实并非如此。如前所述,不仅秋瑾“革命与否”是清政府和民间舆论共守的底线,即便今日欧美国家,以暴力推翻现政府的行为也是要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的重罪,专制暴政下的民间舆论若能公开褒扬反清革命者秋瑾,为其被杀鸣冤,报刊的基本立场明显支持革命和革命党人,反对清王朝;朝廷也有如此雅量,容忍其存在,显然,革命党人再不必流亡海外,办在海外的革命报刊也都可以迁回国内了。

其次,倘若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认定“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的同时,又“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注:《互动》,第20页。),该“痛斥”岂非是向风车作战?

其三,如果说江浙民间舆论的确“坚持以立宪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注:《互动》“内容提要”。),何以解释遭报刊点名斥责的告密者胡道南、汤寿潜、袁翼等人都是新派,都是晚清改革、宪政的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胡、袁曾留学日本,回国后或任山阴劝学所总董,或为绍郡中学堂监督。在浙江绅学界联名请求保释在押的徐锡麟父亲时,胡道南、袁翼皆在其列;(注:《补录越郡绅学界上绍兴府公禀》,1907年8月2日《申报》。) 秋瑾案发,张曾派军队查抄绍兴同仁学堂,二十四位绅士“电禀抚宪”抗议,胡道南是领衔者,袁翼也名列其中。(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汤寿潜是“东南互保”的首倡者,创办实业,革新教育,修建铁路,力主改革,与张謇同为江浙地区著名绅士和立宪派首领,其《危言》名躁一时;浙路风潮中是保路派的灵魂,社会声望也进一步提升,成为许多人心中“为国为民不惜以身殉路的英雄”。(注:参见章开沅:《张汤交谊与辛亥革命》,《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但在秋瑾案中,据说张曾,曾找汤寿潜了解情况,汤“其实并不知道秋瑾搞革命的事,只认为秋瑾经常穿了日本学生装,骑了马在街上跑,太随便,不正派,因此说了一句‘这个女人死有余辜’”(注:周建人:《秋瑾的牺牲》,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第241页。);促使浙抚下决心,为此遭秋瑾战友的口诛笔伐,甚至一度成为暗杀的目标。显然,汤氏的这两种形象是截然对立的。

不仅汤寿潜,事发当时,除报刊主笔、记者及部分秋瑾友人大声疾呼外,绝大多数鼓吹、参与立宪的江浙士绅都缄默无言,以至仗义执言的“舆论”不仅因为官吏制造冤案、滥杀无辜而抗议,也一再因为这些鼓吹立宪的士绅不仅不为秋瑾案抗辩、甚至参与制造冤案而长叹不已;指斥畏葸冷漠的绅商学界何以符合立宪国民之资格。

“绍兴残杀之惨剧,起于贵守,成于张抚。……欺罔天威,草菅民命,肆无忌惮,虚无荒谬,闻者发指。而上自朝廷,下逮全浙之父老绅民,莫肯有一言发其疑问者。呜呼,立宪国之人命乃更贱于专制国耶?”“方今预备立宪时代,……至非常之祸见,黑焰熏天,山河异色,霜锋倏至、生命摧残之际,犹不知挺身救难、据理力争者,若是者,尚可以士绅自居乎?”(注:伤时子来稿:《浙绅之对于党狱》,1907年8月20日《时报》。) “中国为素有文教之国,且今当预备立宪之时,人民生命财产之自由权,断不容非法定之裁判官妄逞其威权而加以侵害;又以去秋朝旨,明许庶政公诸舆论。今浙省士绅对于绍郡惨毒之案,其贤者畏葸缄口,事前既无正理之抗争,事后又无纠弹之举动;其不肖者甚至乘机告密,尽力赞助,藉以泄私忿而释嫌疑。……故核实以言,惟浙省士绅不知力争权利,而后浙省官吏始敢纵恣为恶。”“夫秋瑾之死不足惜,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政府不派大员为之调查,以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惜;秋瑾之死无足异,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地方之绅商学界竟不发一言,以讼其诬,致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异。”(注:胡马:《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8月1日《时报》;《谨告浙省士绅》,1907年8月1日《中外日报》;《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8月1日《申报》。)

“忧时子”为家乡绅商学界人士、尤其是久负盛名的“绍兴师爷”袖手旁观,无一人公开上法庭为秋瑾女士讼冤昭雪而痛心疾首:“我绍郡惨杀秋女士一案,为数千年来所未有之创闻,全球之人莫不知其冤,抑万口同声,神人共愤。我郡绅商学界之外,尤多读律诸君,乃竟无一人出而讼冤、为女士昭雪地步。呜呼!当此预备立宪时代,以一郡之大,致无一人有自治独立之资格,自甘任人唾骂,贻笑全球,又安望其担负立宪之责任哉。”(注:《舆论》,1907年9月2日《申报》。) 侠骨义胆的吴芝瑛也对江浙士绅陷害、秋瑾家属胆怯避祸,不为烈士伸冤而深为感慨。(注:吴芝瑛:《论秋瑾狱与黄厓狱之比较》,1907年11月22日《时报》。)

不难看出,此处各位也以“预备立宪”、“自治独立”说事,但所“呜呼”、所感叹、所愤慨的却是日日讲立宪却在秋瑾案中噤若寒蝉、“无所表见,不发一言”,甚至助纣为虐的江浙士绅;他们的不作为是冤狱成立的原因之一,故而“浙抚与浙绅之罪状又何以异”!(注:《从刑法上论浙抚与浙绅之罪状》,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

显然,这是士绅内部的分裂,而不是“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象”;(注:见《互动》“内容提要”与第43页末段首句。) 由此也可看出,“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并不完全如李先生所定义的那样“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排除占人口一大半的文盲与半文盲,“报刊言论”对秋瑾案的评说,可能也只表达部分“江浙立宪派”的观点,多数士绅缄默无言。

这种看似分裂的行为方式与判断准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非政治的,即性别与社会角色必须匹配。在纲常伦理、三从四德笼罩一切的时代,男人坚强勇毅,以天下为己任,关心并积极参与国家立宪、改革等大事;女人以家庭为中心,相夫教子,贞洁娴雅,柔婉温顺;恪守笑不露齿、行不动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闺范”;宋以后的缠足,更将以柔弱为美的审美观推到极致,也进一步将女性束缚于家庭。即便20世纪“文明时代”,男女依然有各自的社会定位与社会角色:“文明初桄,尝构之以铁血。铁血者,男子之事业,文明之导线也。然铁血主义可出野蛮之域、入文明之世界,而教育完善,社会美备,风俗纯良,则不能专恃铁血之男子,而女子与有责焉。”(注:《论文明先女子》,《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 骑马、着男装,撇下丈夫孩子抛头露面在外乱跑,显然不合千百年传承的“妇道”、“母仪”和20世纪初新兴的“国民之母”的形象与要求。所以,汤寿潜等绅士积极参与“东南互保”、预备立宪、自办铁路、与洋人竞争等国家和地方事务,是士大夫份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但闺秀绝不可以,“牝鸡司晨,惟家之索”。

报刊、报人、秋瑾友朋也有意无意地流露出这种心态。秋瑾案中,相当一部分民间舆论的确“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可他们的立论基点和评说内容却是“传统”的:女人是“弱者”,缠足女人更是一步三摇,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百姓俗语尚谓“好男不与女斗”,堂堂政府却连无辜的“弱女子”也要杀,而且在历来杀强盗的轩亭口公开斩首,当然是滥杀无辜,当然是违背“宪政精神”,也更显其无能。由此,民间舆论才指名道姓地抨击省、府大吏“欺罔天威,草菅人命,肆无忌惮”,“以弱女子之血,为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诬秋瑾为革命党,因为“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十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诅咒制造冤狱的“首祸之官,虽复赤其宗支、夷其龆龀”,满门抄斩,不足“酬死者之冤于万一”。(注:引文俱见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