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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级调剂基金应当按规定予以调剂。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视同缴费的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 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确定。凡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四)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全国试点和推广的进行中。分析了浙江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制度覆盖面、养老金发放和参保人数现状,覆盖城乡、政府主导和多样化制度模式特点,以及仍然存在的保障水平低、城乡差异大、财政筹资压力大和保障基础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缩小城乡差距、提高保障水平、拓宽墓金投资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相应的对策措施。

    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浙江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城加快,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加剧,建立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浙江经济总量、人均gdp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在全国排名均居前列,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一直领先于全国。目前,在全国省区中已率先做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全覆盖。浙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于2009年9月22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列出相关试点地区。分析浙江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现状、特点、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本省全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对其它省市的试点和推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江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试点的条件分析

1.1国家和省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认真研究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中,再一次强调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在全国10%县(市、区、镇)展开试点。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得到国家决策层的高度重视,为广大农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障,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2)江省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浙江省积极相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与国家政策同步,结合浙江省情相继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建设和完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制度上的保障。

1.2省级财政支持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创造了经济条件

    (1)政府财政收人能为基础养老金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2009年国务院提出的“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农民领取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小头是个人账户的积累,大头是各级政府财政直接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浙江省2009年财政总收人4000亿元、地方财政收人2000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为22832亿元,比上年增长8.9%,人均生产总值为44335元(约合6490美元),全年gdp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8.7% )0.2个百分点。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经验,人均gdp值在2000美元以上即可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所需要的财政支持。可见,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超过了这一指标。浙江的财政收人为保证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持和保证。

    (2)产业结构已处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良好时机。浙江省2009年第一产业增加值1162亿元,增长2.3% ;第二产业增加值11843亿元,增长6.8%;第三产业增加值9827亿元,增长12.5 %。三次产业比例从上年的5.1:53.9:41调整为5.1:51.9:43,第二产业比重下降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对浙江省经济的贡献率只占到了5.1%,这说明浙江非农产业已经成为推动浙江省经济增长的主体力量。根据国际经验,当第一产业的贡献率低于13%时,在这个阶段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最好时机,浙江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已处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这一时机。

    (3)农民收人已具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能力。从农民收人水平来看,浙江省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突破万元,为10007元,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浙江省农村居民收人水平,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25年居各省区首位。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倍。这说明,浙江省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社会养老保障的缴费能力。

1.3人口老龄化和年龄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口老龄化加剧,迫切需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浙江省人口老龄化加剧程度已跃居全国第二,仅次于上海,尤其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总人口为4593.07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09.86万人,占总人口的8.92 %,已高于国际公认的7%的水平,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 .82个百分点。008年11月浙江省进行了全省5%。人口抽样调查,2008年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76.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26%与2007年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浙江省统计局在《浙江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中认为,浙江省老年人口总量将继续呈逐渐增长趋势,到2020年浙江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5 %;到2030年,60岁以上的老人占1/3,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占1/3。浙江农村老龄化的加速,制约了浙江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外流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了挑战,因此,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建立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客观需要。

    (2)“黄金时期”的人口年龄结构,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了最佳时机。人口生育率的快速下降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口逐步超过未成年人口,而进人老龄化社会和随之而来的高龄化社会。在这一人口变动过程中,某一时期会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中间大,两头小”的人口结构,也就是未成年人口和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都比较低,使得劳动力供给充足、社会负担相对较轻。人口学者称这段时期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一般来说,这样的“黄金时期”可以持续30-50年,并主要取决于生育水平下降的速度。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社会的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40年是储备积累资源、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少于此期,则会使养老基金储备不足;时间太长,又必须面对巨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2008年年末在浙江省的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743.9万人,占总人口的14.53%;15-64岁的人口为3799.6万人,占总人口的74.21 % ; 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76.5万人,占总人口的11.26%。与2007年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0.4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据预测,浙江将在21世纪的30,40年代进人老龄化高峰期。所以,我们必须抓住现在的“黄金时期”,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3)“老农保”制度缺陷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空间。浙江省农村的“老农保”工作始于1991年。1992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杭州、宁波、嘉兴三地的14个县(市、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1993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并于1995年1月印发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在各地开展。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虽然当时确定的是“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实际上,由于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储蓄。还有“老农保”规定的农民交纳保险费档次都很低,几元钱和十几元钱不等,再加上农民对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档次,结果等到能够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只能领取几元钱,几乎起不到对农民的养老作用。

    由于“老农保”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缺乏总体的制度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对农民的养老起不到任何作用,1998年以后,这一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正因为“老农保”存在着一定制度缺陷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其效果在农村地区并不理想。所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2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现状和特征

2.1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现状

    (1)制度的覆盖面状况。浙江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经济总量、人均gdp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均居全国前列,在国务院建立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浙江有11个县(市、区)被列人试点,其中淳安县、余姚市、平阳县、德清县、嘉善县、嵘州市、普陀区、熠云县被列人国家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永康市、江山市、玉环县被省政府列为试点县(市)。由于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就有29个市县己率先启动了区别于“老农保”的一种农村养老保障新政策,这些地方的养老保障新政策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的资金筹集机制,在强调农民自身的缴费责任之外,还体现出了政府公共财政的扶持作用,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而政府财政每年作出预算安排,注人养老金保险基金,确保养老金的支付能力。这与国家2009年9月公布的新农保政策有着很多相似之处,这29个先行开展这项工作的市县,在国家新农保政策公布以后,正抓紧调整和完善当地的政策,做到与国家政策的衔接。浙江90个县(市、区)从2010年1月1日起已全部启动实施新农保政策。预计到2012年,全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预计将比国家的的计划提前8年完成。

    (2)基础养老金的发放状况。浙江根据2009年9月22日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都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自2009年12月4日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淳安县文昌村首发以来,目前,各县(市、区)均举行了基础养老金首发式。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到2010年1月25日,全省101个市、县(市、区)中已有90个统筹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已经发放到位,全省590万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能足额领取到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数状况。目前,全省各地60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参保踊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特别是4559周岁年龄段人员参保意识强、积极性高。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2月底全省的保费收人为590.68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10.3%,其中人身险为365.82亿元,增长4.4%,寿险为323.62%,增长了4.6%政府出钱,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了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广泛赞誉和认可。

2.2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特征

    (1)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国家新农保试点仅覆盖农村居民,而浙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了具有本省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它所纳入的参保对象比全国广。同时,浙江的这项制度也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建设。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浙江省有90个市(县、区)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充分体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基础性和公平性。

    (2)政府主导、权责对应。与老农保单纯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相区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由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保证,财政不仅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而且对参保人缴费实行补贴。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浙江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60元,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从低水平起步、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在个人缴费的档次设定上、在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上都体现了这样的思路,给市县政府留有较大的余地和空间。

    (4)管理先进,信息系统先行。浙江在全国统一标准版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和经办模式实际,进行了统一软件本地化开发。该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于2009年10月25日启动。目前浙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已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全省户籍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以及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业务经办和统计分析的要求。2009年年底,浙江率先完成了对全省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业务支撑。2010年该信息系统将完成对试点县市的业务支撑,2012年全省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全覆盖。浙江将实现以信息化手段支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决策支持等工作,用信息网络系统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5)养老模式多样化。在2009年9月国务院公布新农保文件之前,浙江的各个地区就开展了不同于老农保,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有助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全面覆盖的新农保政策,而且这些新农保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比如2007实行的“嘉兴模式”、四保一体的“慈溪模式”、"3+2”的临安农村养老模式。这些新政策与国务院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但又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合理性。

3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城乡差异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以来,使广大农民养老金从无到有,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目前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根据目前浙江省所规定的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参保档次,多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而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衙州市2009年的农村低保标准线就是每月188元。也就是说该参保人15年后所领到的养老金还不及现在1州市农村的低保金。可见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同时农村和城市的养老保障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①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城市和农村居民收人差距大,根据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461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比农村居民收人高出一倍多。②从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时间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刚刚起步,它还需要一个与浙江本土相结合和发展的过程。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建设因为国家重视,起步比较早,浙江早在1999年就公布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来解决国有和集体企业居民的养老问题,接着在2001年又出台了“双低”养老保险政策,允许一部分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低标准准人、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参加基本保险,扩大了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3.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普遍展开,农保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在基金的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以便渡过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据历史资料显示,2006年浙江社保基金的综合收益率大约为1 %-2%,而同年浙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了3%,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是处于贬值状态。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三:①我国目前还没有从立法上保证养老保障基金运营手段的多样化;②从历史上来看,养老保障基金主要是通过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方式过于单一;③近年来我国银行利率较低及物价水平上涨趋势严重,促使养老保障基金贬值增快。

3.3财政筹资压力大

    按照浙江2009年9月20日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社会统筹资金由财政提供,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其中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据浙江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到8月,全省地方预算收人仅增长 5.6%,而财政支出增长达17.3%。据初步测算,预计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将为此支出金额为45亿元,其中省财政将支出14亿元。这给省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导致财政筹资压力大的主要原因:①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但其实对集体补助没有硬性的规定,再加上各个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实际上缺乏操作性,新农保基金的压力便转嫁给了政府财政;②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目前浙江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中很大部分都是运用到了城镇居民,另外的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必然给省财政带来了新的压力。

3.4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建设不完善

    新农保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服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新农保政策从9月公布以来,广大农民参保热情高涨,踊跃参保,但是据调查,目前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建设并没有跟上农民参保的需要,还没有做到机构、经费、场地、制度、工作、服务“六到位”,还没有一支能延伸到村民小组中的社会保障工作队伍,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①新农保实行时间比较短,很多地方还没有完全开展;②社会保障基础平台建设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地方财政支持不到位;③有些地方政府领导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新农保试点开展的重要性。

4解决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中问题的对策思路

4.1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浙江新农保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就需要提高个人缴费的档次,集体补助或政府补贴的标准。但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则是盲目和不可持续性的,会给农民和地方政府带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和负面影响。所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农民收人,提高农民参保意识。①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政府部门广泛拓宽就业渠道,制定相关的促农增收政策,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增收。例如可以采取以农促农,以商养农的路线,以农促农指的是指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搞好多种经营,向高效农业和精品农业发展,通过增加农副产品的科技含量来增加农民收人。以商养农是指用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结合当地的农产品或地理特点自主创业,扩大农村就业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②积极宣传与发动。进一步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让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措施深人人心,为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③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农民自身应转变原来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增强养老保险的意识。通过多种就业渠道增收之后,在家庭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养老保险。

4.2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增强保值增值能力

    养老保障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它不仅具有累计性的特点,而且在支出上具有刚性增长的特点,确保其保值和增值是管理这部分基金的重要任务。而要解决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问题就必须实行基金的运营。①在基金的运营主体方面,应根据国际惯例组建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基金的合法运营,承担农村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责任。②在投资范围方面,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农村养老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允许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国家,其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投资3%r。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浙江省养老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在保留必要的备用金的前提下可以有存人银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还有房地产等投资渠道来使养老基金保值和增值。③在允许保障基金运营的的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立法,用立法的形式确保养老保障基金能有序安全的运营,最终达到既使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又能确保其发挥最原始的保障农民养老的功能。

4.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小财政压力

    随着新农保的出台,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省和地方财政的支持,这就给省财政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如何解决这个问题?①应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国际财政支出结构看,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支出项目,是必要的费用。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项目为39%,日本为37%,而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浙江省的社会保障支出为15,这15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了城镇居民。目前浙江省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刚刚开始起步,所以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城市反哺农村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保障资金向农村养老保障适当倾斜。②积极发展浙江省的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省和地方的财政收人,有效平衡财政收支。③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节约管理成本。

4.4完善社会保障基础建设,提供良好平台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领导要认识到完善社会保障基础建设的重要性,要将它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做,将其列人到政府工作议程中,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充分利用这次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契机,尽快把基层社保平台建立起来,把服务延伸到农村,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带给广大农民群众。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3篇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并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缴费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其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本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实。无法确定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核定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实行行业最低参保率政策。行业最低参保率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缴费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3、缴费比例

我市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5%,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4、缴费单位不及时按职工实际人数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致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确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费额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职工人数或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应参保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应缴费额,缴费单位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个人应缴费额进行代扣代缴,并及时落实参保人员名单。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本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卫生局、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意见》(乐财社〔2004〕32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核准费率执行。

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中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次年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的费率执行。

四、申报征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严格实行申报缴纳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月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五、责任追究

缴费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或未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4篇

家在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的老王一辈子种地,如今已69岁了,年轻时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一直很羡慕城里人在晚年时可以拿到养老金。不过,最近这些天他显得很开心:“报纸上说了,再过几个月,像我这样上了60岁的农村老年人也可以领到养老金啦。”

开心的何止王老伯!浙江省政府日前《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拟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这就意味着,届时全省590万60周岁以上、未享有各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均可有望领到养老金。

当梦想照进现实

刚刚过去的这个国庆长假,对桐乡市乌镇近郊农村的张大嫂来说,本是一个开心的日子:大女儿订婚了。不过,让她烦心的事情紧接而来。原来,张家有两个女儿,在大女儿订婚之前,她一定要让尚在念高中的小女儿写一张保证书,保证以后招上门女婿,留在家里赡养老两口。才读高中的小女儿死活不肯答应。

张大嫂哭丧着脸说:“万一我们老了没人照顾,那怎么办?”她担心这事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张大嫂说,自己家里那三四亩地,一年刨去成本和存粮,顶多赚个3000多元,连付小女儿的学费都不够。这些年,夫妻俩一个做缝纫工,一个做木工,一年到头没个休息,吃过用过,也只攒下三四万元钱。估计给大女儿办完嫁妆,再供养小女儿读完大学,就所剩无几了。“我们农民又没有退休工资,一旦不干活就坐吃山空,养老成了最大的问题。”

张大嫂并非杞人忧天。千百年来,“老有所养”一直是中华民族追寻的理想。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其中,农民朋友就一直被排除在养老金制度之外。

几千年来,中国农民都依赖土地生存。但是现在,土地保障在中国正受到不断加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的养老模式(如子女养老、土地养老等)已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像张大嫂、王老伯这样的农民来说,迫切希望政府能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不过一直以来的现实是,“每月能像城里人一样拿养老金,这真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朱俊生副主任认为,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以及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不断被削弱。随着农村家庭收入结构的变化,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这也使得土地保障不断被削弱。加之农村人口“未富先老”问题趋于严重,因此,必须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以弥补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的不足。

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一些地方就已经开始探索养老保险试点,但由于制度设计、配套政策等多方面原因,这项被称之为“老农保”的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相反,却由于前段时间海南农村老人余亚英“每月只领3元养老金”风波而闹得沸沸扬扬,为人诟病。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目的是让农民也能像城里人一样,到了60岁以后,月月领取“养老金”,生活有保障。人们开始对“新农保”寄予更多期待。

2009年9月22日,对浙江人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说,浙江经济条件较好,所以将国家规定的10%的试点县、市扩大到全省范围,并将城镇里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也纳入进来。现在已经超过60岁的老人,只要其子女参保,不用缴费,从2010年1月1日起就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直至终身。

各地探索先行

其实,早在2007年下半年,我省许多地方就开始尝试更加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恭喜你成为全市第一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下个月起,你就可以领取每月105元的养老金了。”2007年11月24日晚上,在平湖市新埭镇星光村3组举行的户长会议上,村民郑华珍抢先签下保单,并一次性缴纳了15年的保费10622元,现场的干部群众都纷纷向她表示祝贺。

自此,平湖市开始迈出了农村居民参保的步伐,成为全省较早“试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市。

平湖市这一社保新政,从“自掏腰包”到“政府补贴”,改变了以往农村养老保险完全采用自愿缴费、自我积累、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个人储蓄性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通过政策推动和利益引导,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实行大账户小统筹。

截至2009年9月14日,平湖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有3.99万人,参保率达74%;已有5825名参保人员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与此类似,根据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障体系目标,富阳市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富阳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将广大农村居民也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的信息显示,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杭州、嘉兴、宁波、绍兴等地在努力做好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同时,注重探索、大胆实践,把工作延伸到农村,相继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到2009年9月底,全省已有杭州、宁波、嘉兴、绍兴以及德清、义乌等29个市、县(市)出台“新农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保人数达97.06万人,征收保费68.08亿元。

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建立起来的覆盖城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我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具备相应的财政实力,特别是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上,前些年不少地区作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有这样的条件和基础,浙江应当能够迈出更大的步伐,取得更大的成效。”在2009年9月25日召开的部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如此说道。

制度的三大亮点

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浙江省即将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思路上,相对于原来的“老农保”,体现鲜明的特色。

一是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此前,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中,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享有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我省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今后,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是财政提供资金保障。造成全国轰动的“3元养老金”事件的最大问题是“老农保”以农民一方缴费为主,相当于农民自己花钱买养老,国家没有给补贴。“可以想象,如果一个人只交200元钱,要享受十几年的养老金,每月只拿到3元也就不奇怪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同志说,现在我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资金来源已改为由农民个人出资、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也就是说,政府会每月“贴钱”给农民,这是它与“老农保”最大的不同。

具体而言,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因地制宜,可根据省里规定的额度增设和调整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将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省里确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仅此一项,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预计支出40多亿元,“3元养老金”的现象在浙江将一去不复返。

三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省政府还成立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百姓梦寐以求的“人人享有养老金”,在浙江正一步一步成为现实。

相关链接

漫漫“农保”路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1986―1992年)。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座谈会,确定一部分地区为试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

第二阶段:推广阶段(1992―1998年)。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2年1月方案开始实施,后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广。

第三阶段:整顿调整阶段(1998―2002年)。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其间,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农保基金运行难度加大,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

第四阶段:探索建立新制度阶段(2003年以后)。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这种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一些地方开始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10%的县(市、区)先期开展,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康社会 农村养老模式 农村养老方式 农村养老保障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不仅进入厂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二位,由于浙江的社会经济较发达、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上升迅速,浙江乡村衡量老年型人口的四项指标均高于城市地区‘可见,浙江乡村的老龄化程度比城市地区严重,面临的挑战比城市地区更大(见下表)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浙江作为全国第一个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省份,更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先行一步。

一、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有了拓展: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由所在村提供粮食资金,由乡镇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老年人分散供养,由村级基层组织给予照顾。但这一保障项日所涵盖的老年人口比重较小。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建立在.“三提五统”基础上的“五保”制度。此外,浙江从2001年起,将农村居民也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当然,能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人,目前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浙江的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大致有三类: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养老经济上的支持力来源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二是自我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自我的储蓄或者其它的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三是社会养老模式——主要的经济支持力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金支持或者是社会人道主义的帮助。在上述三类养老模式中,又以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主。

      在社会养老模式中,其主要经济支持力来自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浙江农村的一个新型养老模式,1995年在全省展开。由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正处于过渡期(由民政部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有此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没有大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富裕农村社区为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养老的一种形式,其资金主要来自村办企业的利润、出让土地款或其他集体经济资产。村养老基金实行退休金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本社区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与纯女户父母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浙江提出了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近年有所发展,但目前浙江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和以个人自养为主,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其存在的问题十分尖锐和复杂。

    (一)认识偏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深受城乡二元结构理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浙江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误区:由农村解决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二)立法滞后农保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如开展农保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等矛盾,直接影响农保制度的确立。

    (三)基本方案尚需完善首先,方案需进一步精算。现行方案缺乏令人信服的坚实依据,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测算指标上尚无完整的体系。其次,如何体现风险共济的保险原则。目前浙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个人账户制”,这种方案权益关系明确、符合农民的心理。但它背离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统筹、难以体现风险共济。这又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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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质。

      (四)社会化水平低,投保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例小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为 - 岁的农村居民,但是目前浙江农村-岁的投保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重不足 % 。

      (五)人均参保值低,根本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的需求到年底,全国有多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收人保险金仅为亿元、年向.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元”(中国社科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略高于各地支付给“五保”老人的平均费用。这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只能起补充作用,而不能起保障作用。

    (六)养老金缺乏适当的保值增值措施,投资渠道单一目前浙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存人银行,二是购买政府债券。这两条途径的收益率都非常低。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实现当初农民投保时国家承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利率,则养老金不仅不能保值和增值,反而会贬值。

    (七)公平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

    (八)管理不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分散,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得管理水平低下。加之将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使用集于一身,有悖于国际上将征、管、用分离的通行做法,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三、发展趋势——对策思考

    对于农村养老问题,如果仍然局限于从农村寻找解决的途径,必然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我们应当看到,正是农村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的无私贡献,推动了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世纪,农民的养老问题陷人了困境。如果不能及时建立以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势必会极大地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要最终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这样,广大农民才能真正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个重要原则:损益补偿。也就是说,在此政策中受损的群体在彼政策中应得到相应补偿,以利于维护各种利益的均衡。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损益补偿”的具体表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势所趋。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理应为全国树立榜样。浙江以强大的经济后盾来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

      (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支持条件

      理论支撑

      ()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符合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理念:生存权和社会公平。首先,生存权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其次,社会的发展追求两个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社会保障则是通过国家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而向公平倾斜的制度。当然,这两者之间需要实现最佳组合。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看,社会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活的尊严。只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采取不同的方式,以体现保障水平的区域性差异等。但是,差异性必然以普遍享有社会保障为基础,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基于社会保障的上述理念,构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必须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代际和谐,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发展目标。农村老年人同样是法定公民,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来保障其晚年的生存状态;而他们无固定的养老收人、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要甚于城镇老年人,从而更需要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