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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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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第1篇

经过多方努力,在被扣押74个小时后中国本土第一艘豪华邮轮“海娜号”18日返回中国,因扣船事件被困韩国济州岛的旅客已由海航全部接回。

算上随船抵达的这最后87名乘客,到9月18日为止“海娜号”上所有中国公民已全部安全返回国内。扣航事件发生后,在韩国法院以周末不能办公为由导致希望通过支付保证金确保放船的行动未果之后,海航集团立即着手调动航空资源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接回受困同胞,并于9月15日派出5架包机接回1121名旅客。16日,海航再次派出海南航空A330及首都航空A320飞机各一个架次接回437名旅客。

在补偿方面,海航邮轮宣布给予内舱房客人每人2000元人民币和海景房客人每人2300元左右人民币的经济补偿,或一年之内选择乘坐“海娜号”任何航季任何航次内舱房船票一张,以弥补因为行程变更造成的损失。

上午9时30分左右,游客陆续走下邮轮。有些游客对此次事件中海航集团的处理表示满意,也有部分游客情绪激动,表示不满。

国内旅游、法律界人士表示,这起扣押邮轮及游客的事件,完全不应该发生。即将正式实施的《旅游法》,对知情权、索取赔偿权等旅游者权利做了明确规定。“海娜号”被扣事件,拷问着有关当事方的法律、道义责任。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说:“这是世界上第一次扣押邮轮导致游客大规模滞留事件,旅游史上前所未有,影响恶劣。”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张广瑞说,事件发生后,“海娜号”经营者采取应对措施比较及时、有效:一面安抚游客,安排生活需要,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一面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保证游客权益不受损害。但难以回避的问题是,邮轮旅游是一个完整过程,一旦在一个港口耽误时间,整个旅程就“搁浅”了。因此,经营管理者应当对任何可能出现的事件做好预案,旅游者也要有面对意外危机的心理准备,提高权利意识。对任何形式的外出旅行,都要签订正规合同,根据旅程性质购买适当保险。

扣船事件缘自“大新华轮船”拖欠租金

这起罕见的扣押邮轮事件,缘起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的一场债务纠纷,而引发债务纠纷的导火索,跟被扣船“海娜号”及其运营方海航旅业并无直接关系,而是海航集团参股的大新华物流。

事实上,这并不是沙钢船务第一次扣押海航集团旗下的船只,早在2011年3月份,沙钢船务就利用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在印度扣押了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 PEACE”轮。当年7月19日,又在南非将海航集团下属的大新华油轮公司的一艘超级油轮“GC Guangzhou号”扣押。

而屡次的扣押行动,都是源起沙钢船务与大新华物流旗下的大新华轮船一场长达三年的债务纠纷。

早在2008年,沙钢船务作为出租人,与大新华轮船签署了“Dong-A Astrea”轮的期租合约,合同租期最短为82个月,最长为86个月,并由海航集团为大新华轮船提供履约担保,该船于2010年4月20日交付大新华轮船使用。

不过,在船舶交付后不久,航运市场就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陷入低迷,运价、租金持续下滑,而大新华轮船同其他航运企业一样也没能幸免。

根据沙钢船务的说法,大新华轮船仅在准时支付前10期(每15天一期)租金后,从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2010年12月,由于大新华轮船仍拖延支付租金,沙钢船务不得不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但海航集团不予理会。因此,公司才开始了历经三年的讨债历程,就欠付租金事宜向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沙钢船务是一家于2004年在香港注册的航运公司,当时沙钢集团的下属企业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沙钢船务51%的股权,不过,通过2008年、2012年的两次股权重组后,沙钢已经不再拥有沙钢船务的股权,后者的母公司已经变为一家香港企业。

“在2011年1月份,我们拿到了第一个仲裁令,判定大新华轮船向沙钢船务支付约515万美元欠款,但其未即时履行,而且继续拒绝支付租金。”沙钢船务董事总经理张洁告诉媒体,随后,沙钢船务再次向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并在2011年4月份拿到第二个仲裁令,判定大新华轮船向沙钢船务支付约231万美元,在依然没有得到支付欠款后,沙钢船务就在印度扣押了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并在对方支付欠款后释放了该船。

在随后的时间内,沙钢船务又陆续获得了第三、第四、第五个仲裁令,总计约为1500万美元,公司在2012年1月份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就已经发生的1500万美元欠款对大新华轮船发出清算要求,同时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剩余合同期间给沙钢船务带来的损失,并在2012年11月间拿到了约5800万美元的仲裁令。

“大新华轮船在支付之前的1500万美元之后,拒绝履行5800万美元的仲裁令,目前,这家公司已在香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海航集团作为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张洁进一步说,但屡次要求均遭拒绝,因此公司才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追索海航集团资产,并在今年8月底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娜号”的申请。

全球航运不景气下的欠租欠债风

“对于所欠租金等债务问题,我们一直都希望与沙钢船务沟通商议解决,但双方在还款金额上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海航集团一位管理层人士则对媒体表示,目前,关于海航集团应该承担多少担保人的责任金额,尚未有法律判决,沙钢船务既然已经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又做出扣船的行为,而且扣押的是客轮,相当于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权益,导致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海娜号”是海航耗费巨资从海外收购而来的豪华邮轮,今年上半年才刚刚正式运营邮轮业务,是国内首家本土邮轮公司,目前执行天津至韩国的航线。

事实上,沙钢船务与海航之间的债务纠纷,在海运界并不是特例。近年来,受航运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运价快速下跌、燃油成本支出持续上升等影响,国内外的海运企业均出现了巨额亏损,即使是央企航运巨头中远、中海也难以幸免。2011年,大新华物流和中远等航运企业,都曾由于拒绝向船东支付行业景气时签下的高额船租,而遭到部分船东扣押船只。那段时间,大新华物流每天都要与几家不同的海外船东沟通和协商,希望能将市场高位时签下的高价租船租金降低或者延缓支付。

“从那时开始,我们就在对航运业务进行收缩,暂时不订新船,到期的船也不再续租,同时对一些无法盈利的航线也进行了缩减。”大新华物流一位管理层人士表示,目前,大新华物流旗下仍有干散货航运业务和集装箱航运业务,不过运力已经大幅收缩。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大新华物流曾是海航集团拓展海陆空物流全产业链的平台,不过,现在查看海航集团的网站发现,大新华物流已经悄然被“海航物流”取代。海航物流是由海航集团控股、于去年7月才成立的新公司,但目前已经承接了大新华物流旗下部分物流配送、第三方支付服务、空运等业务。对此,业界有猜测称大新华物流将被海航逐渐放弃,转而重点发展海航物流。

不过,海航物流一位管理层人士最近对外明确表示,海航不会完全放弃海运业务,再成立海航物流主要是仍在大新华物流旗下的海运业务与物流配送、物联网创新等业务流程完全不同,因此分开独立运作。而一直以来,海航集团都不是大新华物流的大股东,持股大新华物流在10%左右,而大新华物流拥有10家以上的股东,股权非常分散。

在国外打官司凸显国内法治待改善

9月18日,在韩国济州岛被扣留的“海娜号”邮轮回到天津港,但海航集团与沙钢船务之间的债务纠纷并未因此而完结。沙钢船务是否有权在海外扣留“海娜号”成为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对此,知名国际仲裁专家、德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陶景洲律师对媒体表示,沙钢船务海外扣船是一种合法的财产保全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他同时认为,两家中国公司的债务纠纷通过国外法庭解决,也凸显了国内的法治环境有待改善。

“海娜号”回国当天,海航集团首席执行官李先华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相信英国高等法院会公正审理,海航集团有能力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自己的责任,这算是海航集团对双方债务问题的一次积极回应。

李先华在当日的声明中指出,沙钢船务有限公司因与大新华轮船(香港)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并就海航集团担保向英国高等法院,该项诉讼目前处于第一轮答辩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关于海航集团为大新华轮船(香港)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双方存在争议。

而这一点也是海航方面认为沙钢船务通过韩方无权扣押“海娜号”的原因之一。同时,海航方面认为,韩国济州法院扣押“海娜号”做法,未顾及“海娜号”全体旅客和船员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并存在诸多不当处置,对此,海航方面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责任的权利。

对此,陶景洲律师表示,按照法律,沙钢不管在诉前还是在诉中,都可以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扣押,这是一种合法的财产保全行为。

“这是一种正常的债权人为了实现他们未来的债权所采取的一个措施。”陶景洲表示。同时他认为,被扣押一方可以通过反担保的形式来取消扣押,比如向法院提供一定的保金。

本次“海娜号”事件中一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两家中国公司控股的公司为什么把债务纠纷选择在伦敦法院进行裁决,并在韩国扣押船只,而不是选择在国内处理债务问题?

陶景洲表示,一方面是中国的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的改善。现在很多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其说是打官司不如说是“打关系”

“大家各有各的关系,也影响这个案子的可预见性,所以你法律上再深入的分析可能最终都抵不过大家这种关系的运用。”陶景洲表示。

同时他认为,由于中国和英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的安排,互相不承认各自国家的判决,因此沙钢只能在适用于伦敦法的国家扣押“海娜号”,比如香港、韩国等地。

陶景洲表示当前中国企业不断的国际化,纠纷很容易就变成一个国际纠纷,因为企业的国际化,财产可就能分布在世界各地,这就要求中国企业要更加具有契约精神。通过外部压力来处理债务纠纷也可以提高中国企业的诚信度。

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困境;出路

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 Procedure),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其作为一种制度是在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诉讼数量及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在进行变革,中国也同样面临这一矛盾,是否应当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已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小额诉讼程序因其灵活、简便、低成本、高效率而受青睐,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已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改革目标,但是从其他国家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同样,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也会面临以下困难:

其一,程序公正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途径,一方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接近司法资源提供了一种便捷途径,保证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致因成本和复杂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碍。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选择效率优先的结果,而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强调程序正义和提高庭审质量已成为主流,这种粗放型的制度显然与此相悖。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不面临着一个两难处境: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如何处理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关系。

其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问题。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纠纷,与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是我们引进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

其三,执行问题。小额诉讼程序还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即执行难。即使是小额法院运作非常成功的美国纽约州,小额法院在执行阶段总潜藏着一些难言之隐。一种裁判制度不管多么公正且富有效率,但只要判决执行存在着难点,这一制度本身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在美国,法院对于其判决所确定债务的追索很少提供协助,这一工作必须由胜诉方自己进行。在中国,执行难是一个久而未决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必然会增加以法院审判结案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执行的压力。因此,对于执行问题也不得不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引起高度重视。

滥讼问题。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成本较低,因此当事人支付少量成本就可以使用司法资源,解决了穷人无法支付诉讼成本而不能使用司法资源的问题。但是,它同时激发了当事人的诉讼欲望,难以避免有些人滥用司法资源,产生滥讼现象。有学者认为:一方面使法院的压力有增无减,另一方面使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得以闲置,优势无法得以发挥,最终导致纠纷解决方式的畸形发展,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滥讼如何防止是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考虑的又一问题。另有学者认为,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对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保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因为它毕竟是一项新的制度,任何一项新制度当在一个新的环境中诞生时,困难都难以避免,而且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该制度积极的一面,并为该制度找到走出困境的出路。至于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如何解决,笔者的建议是: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以低成本、高效率为价值取向,因此有些问题,例如牺牲程序公正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问题,可以说是其固有的缺陷。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以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而且要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过分强调双方的对抗性,当有些问题争执不下时,法官不能干预,问题不能快速解决。当事人的诉权问题是与程序公正有关的一个问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诉权无法完全赋予给当事人。如果要解决赋予当事人完整的诉权或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使得程序再次复杂化,小额诉讼程序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价值和功能。

然而,牺牲程序公正、剥夺当事人诉权的理由何在?笔者认为,要使之正当化,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来解决。所谓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当事人选择的范围,应为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因为,如果允许选择普通程序,可能会使得诉讼资源不合理分配。有些案件的确很简单,没有必要适用普通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已经足够时,允许其适用简易程序本身就给予了一种宽松的保护。当然,赋予程序选择权后,原告具有选择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告而言,是否有权对原告的选择提出异议呢?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原告在提讼的同时提出申请。被告有异议的,可在对诉讼的实体进行辩论之前提出将诉讼转入普通程序的申请。如果原告没有在时提出申请,诉讼就会被当作普通控诉进行审理。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规定,原告有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被告未提异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被告提出异议,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小额的债权债务纠纷,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比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宽泛,但是二者仍可能在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生交叉。因此,必须明确何谓“小额”,这一标的额是划分二者的关键。笔者认为,对我国而言,不宜在全国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建议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根据当地的年平均工资制定并适时变更。

执行问题。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笔者认为应当允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由于小额债权债务纠纷标的额较小,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当不自动履行时,一定是有一定的困难,单凭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是难以完成执行的,而且还可能会激发新的矛盾。而且当司法救济只提供审判而不提供执行保障时,这种救济是不完整的。况且,非诉讼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允许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形成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实在是没有理由。当然,允许强制执行会给法院执行部门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可以通过补充法院执行部门的力量来解决。

作者单位: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程序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79-85.

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第3篇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讨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开红旗拉着笛 讨债是门“艺术”

目前在报纸上刊登公开广告的这些讨债公司,实际上都是在违法经营讨债业务,这些打着专业讨债旗号的公司,往往都是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的商务调查公司或咨询中心。

“很多讨债公司其实就是痞子开的,你看一个个的都是不务正业的混混,那些欠钱的人,就怕这个。”某讨债公司负责人李哥如此评价自己从事的行业。在这些专门从事要债的人看来,债务清偿其实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几个光头青面、满胸又身的肌肉大汉就可以撑起一个讨债公司。

开红旗轿车,拉起警笛,这些听起来似乎天方夜谭的情形,却的确是某些专业讨债者所喜欢的。他们不喜欢太差的车,一般都比较中意像红旗、奥迪这样的公务用车,气派有型很多时候还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讨债有时候真的很简单,他们已经渐渐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套路。比如说什么话、干什么事、摆什么架势,都经过若干次的实战测试,总结出了经验和方法。

“我们从来不直接说我们是讨债公司的,我们都说是债权人的几个东北表哥。”在一家商务调查公司从事讨债工作的陈哥说,“但其实对方也很明白地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

几句话一个回台,如果碰到还比较“硬”的欠债人,那么第二套台词就会搬出来:“也不跟你多废话了,我们是干什么的,不说你也知道。有钱没有,有就赶紧还了得了。”

只要对方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事情就好办多了。很多人一下子领悟到,所谓的讨债公司,大多数就是涉黑的社会团体。

威胁和轻微的恐吓,是他们经常采用的逼债方式。所以对于棘手的或债务人踪迹不明的纠纷,讨债公司也都会经过事先缜密的调查,一般不把对方的生活习惯和出行路线摸熟了不会轻易上门要债。只要上了门,也就是对债务人的底细摸透了,对于他和他的家人的居住地点以及生活习惯,都有所掌握。

一句“你家住哪里,我们也都知道了。你的命不值钱但你孩子的命可就值钱了”这样的话,往往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这些基于人身的恐吓和威胁,却总能迅速起到法律无法实现的作用。

连骗带抢 收费不止50%

很多债权人,在迫于无奈找到讨债公司的时候,一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面对讨债公司提出的分成一半的要求,也大多表示接受。毕竟,对于流失在外的无法收回的呆账或死账,能要回一分是一分,也就不计较太多了。

但实际上,根据记者的调查了解,按照委托人委托收债的合同标的额真正最后落到委托人手上的,往往只是在30%~40%左右,也就是说,讨债公司从中收取的费用远远不止50%这个本已高昂的抽成,有时候甚至达到70%的比例。这意味着即使你找了讨债公司,钱要回来了,也不一定就会回到你自己手里,很大一部分都被债务公司所篡取。

“找黑社会,成本低,速度快。”是很多人在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追债到精疲力竭时所一厢情愿的愿望,却往往忽略了为此付出的代价。

一般来讲,讨债公司对委托讨债者的收费标准是这样的:有真实有效债务凭证的经济欠款纠纷,10万元以下的收费50%,10万元以上的收费40%或45%不等:数额在上百万、几百万的欠款纠纷,具体收费比例可以双方互相协商确定但其数额也大多在几十万之多,并且需要前期就提供“兄弟们”活动费用。

而对于10万元以下的小数额欠款纠纷,讨债公司往往还设立了一定门槛的起步价,比如两三万元,少于这个数字的欠款纠纷,要么不接,要么就是提出较高的费用分成。

即使和讨债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委托讨债合同(这种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无效的),确定了费用分成,但接下来却是无穷无尽的各项花费。

在出门讨债之前,每个讨债人员般都会开口提出要香烟两条,打点费用若干,异地讨债有的甚至要求事先安排供其休息的宾馆房司。

对于讨债公司驾驶的汽车等交通工具,还需要按照高出市场租赁几倍的价格支付租赁费用,这部分原本应当属于讨债公司运营成本的支出,也是由委托人来额外支付的。

只要开动汽车,哪怕距离只是短短的几公里,他们也会把汽车开到加油站里,给油箱加满。这些汽车的油箱,往往已经事先被人放空,所以需要几百元才能把油加满。同样的,在回程的时候,他们也会要求你把汽车的油箱再一次全部加满。

除此之外,按照“道上的规矩”,在动身讨债之前,需要喝一顿酒,在把钱要回来之后,还要喝一顿酒。按照消费水平的等级,这两顿酒席的花费,也大概能达到数千元以上。

所有的费用和开支,以及用于招待、打点的各项消费,实际上都是排除在50%分成比例之外的,均由委托人另外支付。按讨债公司一次出动辆轿车,4、5个人来计算,讨债一趟的各项费用就高达几千元。

得不偿失 请佛容易送佛难

当钱攥在别人手里的时候,它就当然还不属于你。

在讨债行业,有个隐而不传的行规,那就是客户的钱永远只能先控制在自己手里。即使讨债公司和委托人签订了所谓的“授权委托书”,即使在对方还钱的时候委托人也在场,但当钞票经手的那一刻,专业讨债者们会两三个人用身体把委托人和对方隔离开来。钱,永远都是直接交到他们的手上。不到最后一秒钟,钱绝对不会全还给债权委托人。

经常有这样的一幕上演:在成功要回欠款之后,债权人热切地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那50%,但专业讨债者们却不慌不忙地吃饭、喝酒、聊天。直到最后残杯冷肴之后,他们掏出几叠整数的钞票,扔到你的面前,你可以数,但却很难要回剩余的零头部分。

如果一笔债务的数额为65000元按照50%的分成比例计算应当交还债权人的数额应当是32500元但很多时候,那最后的2500元也会被吞了,仅仅只交还30000元。如果债权人多说几句,换来的就是对方冒着酒气的几句威胁:“这钱算给兄弟几个的辛苦费还不行吗?你信不信,把我逼急了,我一分钱也不给你。”

综合算下来,对于一般数额在数万到十几万之间的民间债务纠纷来说,通过讨债公司追要欠款,自己往往只能获得30%~40%的分成,但却因此永远失去了维护自我全部权益的机会。

而更多的则是出于对诈骗的担忧。在讨债业,鱼龙混杂很多债权人往往轻信讨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而留下很大的隐患。曾有过讨债公司拿着客户的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取了50%的现金,并携款逃跑的案例。

风险不大 但碰上就玩完

与人们所想象的不同,讨债公司这一行业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不是很大。一般讨债公司在接单的时候,也都非常慎重,对于数额巨大、可能牵涉较多环节的债务纠纷,没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活动能力的讨债公司是轻易不敢接的。

很多时候,讨债公司所干的工作,的确是商务调查,类似于侦探的活。寻找、追踪债务人调查财产状况,进行证据的取证和保全等等。很多民间经济纠纷,其数额往往在几万、十几万左右,几十万的已经相对较少,在和债务人面对面的直接较量中,也大多采取心理上的震慑和生理上的威胁就能取得效果。而一些上百万的经济纠纷,要么只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么就是解决起来比较棘手。

讨债公司员工大龙曾经碰到过个这样的案子外地有一家酒店欠了施工承包方200万工程款项,找到大龙的公司要求帮忙追债,双方商议的报酬是30%。大龙带着十几个兄弟一起去了,酒店老板扔下一句“你们现在来,我哪有那么多现金’明天中午来拿钱吧”,就轻飘飘转身走了。

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第4篇

    一、不利于矛盾的缓和解决

    轻伤害案件大都由民事纠纷引发,农村中主要是因为宅基地纠纷、邻里生活琐事、债务纠纷等处理不善,矛盾激化所致。这类案件有纠纷——争执——撕扯——斗殴——伤害这样一个过程。犯罪嫌疑人在争执之时,往往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情绪失去了控制,当发生伤害后果后,也有一定的悔罪心理。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分清是非,处罚犯罪;二是调处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尤其是当事人是亲友、邻里、互相熟悉的案件,调解结案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更应从处理案件的开始就进行调解。轻伤害案件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人还有和解和撤诉的可能,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而公诉轻伤害案件的直接结果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失去了和解的主动权。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于刑罚,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和家庭留下积怨,不利于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矛盾不是无原则的调和矛盾。正确妥善地处理好案件,必须在弄清事实,查明责任,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有的矛盾之所以难以调处,就在于办案人员没有弄清事实,各打五十大板,当事人不服气。因此,凡是接到报案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首先调查取证,不能因为坚持调解矛盾而忽视案情的调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条件下,调解工作才能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以理服人,同时一旦调解不成,进入公诉程序后也能顺利结案。轻伤害案件虽然情节不重,但案情并非都简单明了。特别是一些由双方撕扯发展到互殴的案件,往往谁先动手,如何致伤并不清楚。因此调查取证更要迅速及时,以防时间长证据灭失,难以固定。

    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

    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必须按照程序法的要求,各自行使职能,以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完备。一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都要司法机关做大量的工作,大量的人力物力,显然不符合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原则。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等待法律程序一次走完,也牵扯了大量的精力。而且案件拖得时间愈久,愈容易产生变数,双方矛盾愈积愈深。而自诉程序则相对简单,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无论调解是否成功,都可迅速结案。

    三、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范文第5篇

一是母公司利用上市公司担保,频繁为自己和其他子公司向银行贷款,使上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同时陷入无休止的担保纠纷。上半年,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起诉的案件累计有58件,涉及金额18亿元,为净资产的179.79%。其中因担保被起诉的有14件,涉及金额9亿元,因欠银行贷款及其他欠付款等被起诉的有44件,涉及金额8.8亿元,本期已预计诉讼损失2921万元。

二是受母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往往不能独立决策,经常根据母公司的意思改变投资方向。2003年8月,托普软件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变更原定募集资金投向,以总计2.7亿元的价格收购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00万股股权。相对于每股净资产为1元的托普教育,托普软件3元的买价,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2003年年报显示,托普软件将从股市中融来的9亿多元全部花光用完。

三是由于频繁的担保,市场对其股价充满了风险预期,使其在证券市场再融资平添了困难。由于托普软件业绩一落千丈,股价从最高的48元跌到现在的6元左右,虽然中间曾经10股送9股,但众多的流通股股东仍然被深套其中。

由于以上原因,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托普软件2004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亏损6.34亿元,每股收益为-2.74元。同时预计2004年1月至9月公司经营业绩仍将出现亏损。半年报称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借款和担保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及关联方对公司资金占用所引起的资金紧张,进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另外,2003年报显示,托普软件已经全部花完了2000年募集的9.55亿元资金。

同时,记者从托普科技(HK.8135)2004财年第一财季财报中发现。截至3月31日第一财季托普科技营业额为376.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52.7%,直接亏损达458.3万元。从财报显示来看,托普科技目前为多家子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取发展的资金,虽然托普科技财报中声明没有必要为众多担保承担责任,但是就在随后的四月就遭到了福建兴业银行和中信实业的起诉。也正是上述违反创业板规定的行为导致了托普科技在4月19日被停牌。

6月21日,托普软件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公告称,公司向关联方共提供资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高出净资产的100%,超过了“50%”的上限。上述行为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炎黄物流也同样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据悉,该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对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炎黄物流为关联企业托普集团下属6家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涉及金额净资产的280%. 7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监局开始对托普软件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进行立案调查。托普软件公司也开始为巨额担保付出代价:一方面,因担保而引起的诉讼逐渐增多,公司财产将难免被法院冻结;另一方面,银行已普遍收紧信贷政策,个别银行甚至要求提前还贷,而公司6月末账面资金只有2600多万元,生产经营已步入难以为继的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