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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第1篇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推进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婚前保健服务对象为准备在本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对象,其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人口。

第三条(服务形式和机构)

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形式包括婚前保健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由设在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内的“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提供婚前保健咨询,区妇幼保健所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四条(服务内容)

(一)婚前保健咨询内容为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使结婚登记当事人了解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通过咨询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影响婚育的疾病并提供医学意见。

(二)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分为免费基本项目和自费服务项目。免费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等项目。

自费服务项目包括艾滋病病毒(HIV)筛查及其它自选服务项目。

(三)区妇幼保健所可针对婚检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医学检查项目,推出多种菜单服务供选择,增加的自费服务项目按照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服务程序)

(一)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工作人员引导至“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接受由具备资质的婚前保健医师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服务。

(二)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科学化、人性化的咨询服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提出初步咨询意见。对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建议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不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可在当事人的《婚前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注明相关咨询意见。

(三)婚姻登记当事人经保健咨询需要作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开具《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四)婚姻登记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婚前保健咨询,直接到区婚姻登记管理所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五)婚姻登记当事人凭《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到区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六)区妇幼保健所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时,应清晰、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区妇幼保健所发现法律禁止或不宜结婚的情况,除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外,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接受婚前保健服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积极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建立严密制度,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检查结果不适当扩散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七条(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实际必需的宣传资料、医学检查所需经费以及人员服务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预算后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免费服务项目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婚检政策;妇女;保健;母婴;婚前检查

【中图分类号】R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031-02

我国最早关于婚检的制度源自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医学鉴定证明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003年8月 18日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使原来的强制性婚检变为自主婚检,婚前保健工作的倒退已成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自从取消了强制婚检后,全国的婚检率由2002年的68%骤降到2004年的2.76%。近年来,为了提升婚检率,不少的城市已经陆续推出了为新婚夫妇免费婚检的制度,但收效仍然是有限的,各地区的婚检率还是处于低位徘徊。2009年,重庆市已经实行免费婚检的8个区,平均婚检率为4%;免费婚检近3年的北京市,婚检率仅上升至6.88%。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儿健康,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做好婚检工作。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在婚姻登记中,积极地告知即将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免费发放婚前保健小册子、孕产期保健,通过下乡义诊、宣传板报、广播电视等形式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大力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更容易了解婚检的益处和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提高自觉婚前检查的积极性。

一、婚检的意义

我国每一年要登记结婚的新人粗略统计有900万对,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他们婚后的家庭、健康、婚姻状况不仅关系到他们的自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了他们民族的兴旺和后代的健康。要想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必须就要做好新生儿、婚前和孕产期的保健是关键的所在,同时婚前保健是婚前医学检查的第一关。婚检的目的,就是在于用现代医学手段,剔除那些不能生育或是会给下一代造成不良影响的人群,其终极目的是在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取消强制婚检是法律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但不强制并不等于婚检不重要。 近几年来,全国的新生儿出生的缺陷率始终是处于高发状态。全国平均每30秒钟,就有1名缺陷儿出生,出生缺陷率为5%。全国每10个家庭中,就会有1个家庭遭遇过出生缺陷带来的痛苦,并且这种不幸仍然还在扩大,也就是说,有3000万个家庭生育过缺陷儿,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10。同时,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的传播活跃。提高婚检率已成为现阶段刻不容缓的任务。实际上,各级政府为了让即将结婚的新人重视婚前检查,民政、计生、卫生等部门合作,财政埋单,大力宣传婚检的意义,推出婚检、登记一条龙等多项服务,但是效果仍然差强人意。北京市目前已全部实施免费婚检,但婚检人群不足原来的1/10;重庆市免费婚检的8个区中,婚检率最高的也仅为17%,最低的不足1%。据调查,2010年免费婚检后婚检率明显上升,同时出生缺陷率也有所降低。

1.婚姻关系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这不仅是一个人的事,也不仅是两个人的事,它影响着配偶的生活和健康状况,也影响着双方子孙后代及共同工作、身边生活的人。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性告诉我们,婚检在理论上,是公民的一项福利,也是政府必须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但同时,也是公民必需要履行的一项义务。强调婚检的义务性在于,婚检本身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是对配偶,同时也是对子孙后代和身边的家人、朋友负责。

2.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即对要结婚的双方,进行现代医学可以进行的,当地医疗条件可以作的体格检查。这中间要强调的是当地医疗条件可以作的这一点。就是说,迄今仍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它不同于产前诊断。是在女方还未怀孕之前的医学检查。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健康检查,重点检查传染性疾病、遗传疾病和生殖器官,对于一些妨碍优生和不利于婚后家庭幸福的隐患,婚检也可以发挥防患未然的作用。

二、婚检对妇女保健的影响

婚前医学检查减少以后,增加了妇幼保健工作的负担和难度,传统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再适应新的形势了,必须要建立合理的科学工作机制。并将现代化工作手段应用到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及身份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的全国性联网的综合性妇幼保健信息网,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进一步提高我国妇幼保健工作的质量和出生人口的素质。

(一)婚前检查

婚检虽然仍然有弊端,但它最起码还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健康水平,还能督促更多的人进行婚前检验。无论各界争论再如何激烈,婚前医学检查的积极地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1.采取婚前保健进行孕前保健的干预,能够在较大的程度避免婴儿先天缺陷的发生。

我国是神经管畸形的高发区,研究发现,母体叶酸缺乏与神经管畸形的发生有密切关系。从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始,女方每天需预防性服用400ug叶酸到怀孕前3个月,能有效的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发生。

2.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婚检的项目并不完全属于日常体检的检查范围,如某些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通过婚检,当事人更能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从而能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或治疗。

3.控制传染病的作用。从公共卫生这一角度考虑,婚前检查是可以进行早期诊断与疾病治疗的,从而可以避免把疾病传递给下一代与配偶,提供了健康教育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为流行性疾病的监测提供了基础的信息。

4.婚姻生活的个中意义。在检查出的所有疾病中,生殖系统的疾病的比率是占最高的,而婚育疾病是和生殖系统是直接相关的疾病。生殖系统的感染或异常,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不孕不育,婚后还可能引起交叉感染,甚至还会导致家庭的破裂。

(二)婚前保健

婚检是保证双方幸福生活,婚姻也是保证双方的健康的,所以理应是隐私权让位于知情权。同时医疗保健机构也应该极尽所能的为公民提供适当的婚前保健服务。

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的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生育知识、遗传性疾病和性卫生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生育保健、有关婚配等问题提供一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会患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性疾病的,应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性疾病在发病期内的,医生应该提出医学意见;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该暂缓结婚。

4.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医生应向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能生育或者长效避孕措施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除外。

5.如已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即将结婚的新人对检查结果仍持有异议,可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并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6.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医学鉴定证明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三、提高婚检的有效措施

婚前医学检查对生殖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可以提高人口素质,避免缺陷儿的出生,控制许多遗传性疾病;其次还能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再次还能够检出生殖系统的疾病,促进婚姻的幸福和家庭的和睦。

提高我国婚检率的对策:1、加强宣传的力度,形成人人自觉婚检的良好习惯;2、要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3、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设置合理的检查项目;4、让婚检成为一种置身法律之外的习俗;5、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立法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应将婚检纳入社会公共卫生的体系,尽量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保障社会人口的基本素质,有益于家庭、有益于个人,更有益于社会的总体发展。应当将婚检制度纳入社会公共卫生的管理体系,对于法律规定必须要检查的项目实行免费并强制。对于法律规定的出具项目应该在婚检中进一步明细,并设定为必检项目,对于没有任何疾病症状的一般性的检查和常规性的检查应排除在婚检之外。增加有利于夫妻和谐、子女健康、家庭和睦的检查项目。

不应该纯粹的寄希望于从行政的制度上着手解决问题,而且还应该从提高文化水平、全民生活品质、身体素质以及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着手解决。加强法制、道德、文化等教育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道德修养以及文化素质。可以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宣传,使大家树立忠爱家庭,珍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理念。

参考文献

[1]杜莉,陈英耀.婚前医学检查的作用与意义[J].中国妇幼保健.2006,3(21).

[2]陈莉,李伟.自愿免费婚检新形势下改变服务模式提高婚检率的措施探讨[J].中外健康文摘,2010,07(24).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第3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市,拟在*市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对象,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把好优生关口,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帮助婚姻登记当事人了解法律上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以及影响婚姻生育的疾病等知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三、婚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为全市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四、婚检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春节三天除外)。

五、免费婚检的项目

我市确定的免费婚检项目共12项(详见附件):一般体检、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肾功能、血糖、梅毒筛查、HIV(艾滋病)筛查、白带常规(女性)、胸部透视(孕妇不透)、卫生咨询指导。

其他特殊检查如肝炎血清学标志物、支原体、衣原体检测,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费用自负。

六、免费婚检流程(详见附件)

七、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宣传部门要加强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婚前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牵头做好全市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自愿参加免费婚检的舆论氛围。

2.卫生部门要严格把好免费婚检服务质量关,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年度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评估之中;负责对从事婚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定婚前保健工作制度和婚检操作常规;负责确定全市免费婚检项目,编制婚检经费预算;对婚检对象信息进行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并将婚前检查信息与围产期保健信息相衔接,做好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缺陷儿童出生率;做好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3.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实行先婚检后登记制度。在婚姻登记中心摆放婚检宣传资料,积极做好婚检的宣传动员和“免费婚检券”的发放等工作,对前来登记结婚的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动员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以保证“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条款的落实;鼓励和倡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

4.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目标,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要性的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倡导优生观念,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动员和引导前来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而未进行婚检的夫妇,及时参加免费婚检。

5.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婚检专项经费管理,包括经费安排、结算和监督检查;根据卫生部门核实的免费婚检人数,按照100元/人的标准,按实拨付免费婚检经费。

6.妇联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发放婚检宣传教育资料,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准婚对象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跟踪和参与分析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情况。

7.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参加婚检的对象给予半天带薪假期。鼓励企业参照执行。

8.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领导,将免费婚检工作纳入本乡镇、街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发放本乡镇、街道的免费婚检相关宣传资料,做好本区域开展免费婚检的相关宣传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免费婚检工作。为使免费婚检工作顺利实施,市里专门成立全市免费婚检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免费婚检工作的领导。协调小组要研究免费婚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积极探索婚前保健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使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有明显提高。

(二)加大宣传,营造自觉参加免费婚检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免费婚检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检。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和专栏,广泛宣传婚检的意义和免费婚检的有关内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和各自工作职责,通过公益广告、图片展和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义诊咨询等形式,宣传免费婚检工作和有关婚育知识,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科学的婚育观念,使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免费婚检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婚检成为新婚夫妇的自觉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工作人员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动员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了解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其接受免费的婚前保健服务。

(三)规范操作,确保婚检质量。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应当:①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②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③从事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④热情接待,开设绿色通道,优化检查流程,为婚检对象提供人性化、高质量的婚前保健服务;⑤不得引导婚检对象做不必要的自费检查,不得搭车开药。

2.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婚前保健医师要按照规范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清晰、详细、耐心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

3.婚前保健医师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后,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免费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婚姻登记部门和免费婚检机构要维护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免费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四)强化保障,切实把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婚前医学检查对把好优生关口、提高整个国民素质的深远意义,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切实把免费婚检工作落到实处。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第4篇

一、我区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主要情况

自2005年我区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来,卫生、民政、财政、计生、妇联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力度,积极构建人性化、服务型、规范化的婚检制度,推进了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上新台阶。2006年度全区参加婚检为685对,婚检率为11.06%,2007年度参加婚检为2194对,婚检率为34.36%,2008年上半年,参加婚检共有2252对,婚检率达62.92%,婚检率有大幅提升。我区的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呈现“政府积极倡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自觉参与”的新格局,并体现出如下五个特点:

1.管理系统化。我区为加大婚前检查力度,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区公共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列入镇乡(街道)政府公共卫生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服务机制,在管理上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我区还于07年7月由区政府牵头,召集卫生、民政、财政、妇联等部门,专题召开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协调会,进一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深化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2.政策明确化。2005年区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四家单位联合下发《余杭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男女双方中一方有余杭区户籍且准备结婚登记的青年,凭双方身份证可到村(社区)或婚姻登记处领取‘余杭区免费婚检券’,持券到婚检定点单位进行婚检”。2007年,我区又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政策进行调整,并以抄告单的形式下发到各有关单位。抄告单明确规定:“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我区境内的新婚青年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定点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的‘无影响婚育疾病’的健康证明”,进一步落实了婚检政策。

3.经费专项化。在全区实行免费婚检后,我区将婚检专项经费单独立项,专款专用。由区财政按每对100元标准划拨到定点婚检医疗保健单位。在2007年婚检政策调整后,由于婚检项目在原来项目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乙肝三系和艾滋病检测两个项目,经费结算标准由每对100元提高到160元。由政府“买单”的举措,不但极大地调动了新婚青年自觉参与婚检的积极性,而且为家庭优生优育提供了切实保障。

4.宣传多样化。为了使免费婚检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我区各级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阵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如区卫生局编印了《余杭区免费婚检服务指南》10万册、《致新婚青年的一封信》、宣传挂图等,重新印制了《余杭区免费婚检券》,通过公共卫生联络员队伍发放到各村(社区);区妇联利用组织优势,发动各级妇女干部,做好新婚青年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余杭电视台、《城乡导报》、余杭政府信息平台等新闻媒体多次宣传报道免费婚检政策及婚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婚检定点医疗保健单位和民政婚姻登记处均在醒目处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图版和告知书等;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前,向登记人告知要提供“无影响婚育疾病”的证明,并告知政府实行的免费体检政策;各镇乡(街道)结合“全民健康促进工程”,将宣传教育落实到各村、社区,提醒婚姻登记人员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

5.服务人性化。我区进一步强化服务力度,使婚检方便化、人性化,主要有四个做法:一是设立婚前保健知识宣传窗口。从2006年3月开始,区妇幼保健院在民政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婚前保健知识指导宣传窗口,专门派出一名婚检劝导员对每一对新婚青年进行婚前保健知识宣传,进行科学引导。二是建立婚检点。目前我区有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和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三个免费婚检点。三是设立方便门诊。区妇幼保健院推出了中午门诊、开放周六门诊、电话预约婚检等人性化的服务措施,方便婚检对象,提高婚检率。四是规范服务工作。区卫生局要求各婚检定点单位和主检医师都要做到持证上岗,并对填写登记本、出具婚检证明等婚检程序加以严格规范。

二、当前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的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婚检率依然不够高,2008年上半年只达到62.92%,可以说只有一半的新婚青年进行了婚前检查,而且从2005年到2007年,我区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9.43%、10.99%、12.04%,给产前保健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出生人口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2.分析原因。

面对不容乐观的形式,我们认真分析了原因,认为主要有三个“不强”:

一是群众健康知识、保健意识不强。不愿意参加婚检的青年人群中存在这样几种想法:有的认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没什么病,做不做检查无所谓;有的是怕麻烦,婚检既然不是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而一般婚检又需要大半天时间,认为没必要浪费时间去做检查;有的认为婚检是不信任对方;有的更怕查出疾病而影响双方感情和婚姻关系;有的认为单位每年都组织体检,认为婚检是体检的重复,没有必要参加。

二是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不强。虽然我区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张贴宣传横幅和标语等,但是由于新婚青年没有真切体会到不进行婚前检查会带来的苦果,没有真正认识到婚前检查的重要性,所以大多数人都是看过、听过后,“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参与检查的态度仍然不主动、不配合,宣传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是外来流动人口全面管理、系统服务不强。由于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姻保健工作大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管理,有些还是“超生游击队”,所以我区目前还不能全面掌握外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等状况,再加上外来人口知识贫乏,自我保健意识差,又怕上医院花钱,这也同样是导致我区婚前保健服务滞后的因素,对这些人群的服务工作还未被纳入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体系中。

三、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借鉴经验,改进婚前医学保健服务模式。鉴借临安、桐庐和上城区经验,建立区婚育服务中心,实施婚登、婚检、计生咨询“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即婚前保健中心、结婚登记处、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同在一幢楼办公,民政、计生、卫生三个部门紧密协作,实现无缝链接,避免新婚夫妇在不同地点来回奔波。婚育服务中心按照设定的流程,确保在一个小时内完成从婚登到婚检再到计生咨询服务。方便、快捷、人性化的“一站式”服务能方便群众,提高新婚夫妇参与婚检的热情。

2.强化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婚前保健意识。各相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强婚检重要性、必要性、婚前保健知识和免费婚检等措施的宣传,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科学的婚育观念,使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免费婚检工作深入人心,使婚检成为新婚夫妇的自觉行为。一是要加强健康婚育知识宣传的针对性。对婚检宣传工作进一步细化,做到有的放矢,即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衔接,对已经登记结婚3个月仍未参加免费婚检的新婚夫妇进行摸底排查,并将名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到村级公共卫生联络员、计生干部和妇女干部手中,有针对性地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和免费婚检券,进行再宣传、再动员。二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动员结婚对象参加婚前保健服务。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结婚青年,原则上要求全部参加婚前保健服务,为全区适龄男女青年做出示范。

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检工作的领导。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检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把婚检纳入婚姻登记管理程序,协同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婚检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检工作。

    第四条  婚检工作应和婚姻登记的管理体制相一致。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检应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婚检单位进行;城市的市区和县城的城区已实行由市(县)的婚姻登记机关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应确定一个婚检单位负责集中进行婚检。

    第五条  婚检工作应当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城市的市区和县城的城区应当开展婚检工作,并集中进行婚姻登记和婚检。乡镇的婚检工作,省辖市(含地区、州,下同)、省直管市应当先行试点,逐步推行。没有脱贫的乡镇在脱贫前暂不开展婚检工作。

    第六条  从事婚检的单位应按照系统管理的原则,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婚检及优生优育咨询、婚姻保健、生殖保健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婚检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婚检单位开展婚检,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婚检部分)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专职婚检医师、检验人员、主检医师。

    第八条  具备从事婚检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民政部门派员参加,逐级审查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婚检项目),方能从事婚检。

    省辖市直属的拟从事婚检的单位,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民政部门派员参加,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批准从事婚检的单位的名称、婚检证明专用章样式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分批将已批准的婚检单位向社会公告。所有考核合格并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第九条  从事婚检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婚检人员基本标准),由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从事婚检人员,应当讲究职业道德,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地为接受婚检的对象服务。

    第十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对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婚检的单位和人员,原发证机关应当重新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履行了批准手续的婚检单位接受婚检。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并在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到省妇幼保健机构接受婚检。省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省卫生厅、民政厅的要求,配备与涉外婚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

    《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婚检应按卫生部规定的检查项目,即《婚前医学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由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填表。并为婚检当事人保守秘密。

    禁止借婚检名义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除规定的检查项目以外的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检查。

    第十三条  婚检医师对患有影响结婚或生育疾病的男女双方应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婚检单位应当根据婚检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加盖婚检专用章。婚检证明的填写应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第十五条  婚检单位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组织会诊或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接受婚检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婚检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婚检收费标准,严禁额外收取费用。对贫困地区和交婚检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减免。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婚检的地方,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审查婚姻当事人结婚的其他条件时,必须同时验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准予结婚登记。

    第十九条  对在婚检的婚姻登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婚检的;

    (二)伪造、买卖或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额外收取费用的;

    (四)不为婚检当事人保守秘密或有其他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行为的;

    (五)开展婚检的地方进行婚姻登记时,不审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不尊重婚检医学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