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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范文第1篇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 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公证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注意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婚前财产范文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甲方:_______(签字)

婚前财产范文第3篇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人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反之。

婚前财产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夫妻 婚姻 财产 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但相应的社会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离婚率的持续上涨,婚姻财产纠纷增多。在此背景之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运而生,且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

1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在这里所说的婚前财产是广义的,其内容不单包含未婚夫妻的婚前财产,且包含已结婚夫妻的婚前财产,这里的财产既包含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及财产性权益等。

2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促使民众的传统社会观念相应的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在当今家庭和谐程度不断下降、离婚率持续上涨的社会大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逐渐被民众所认可和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是对夫妻传统的财产制度的变革,更是对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保护,反映了新时代下民众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也是对婚姻理性认识的重要体现。夫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共同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将夫妻个体的独立性所掩盖,而且现实中,《婚姻法》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冲突也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划分。正是因为夫妻个人财产容易被其共同生活所掩盖,才将夫妻个人财产拿去公证,作为一个某项财产曾经归属个人的事实而保存。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先进的法律制度,对于证明夫妻双方财产范围能起到法律层面的效用,为日后可能的财产纠纷解决提供依据,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的个人财产权益,保护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利益,提高审判效率,以及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

3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状

随着当前结婚成本的逐年提高,婚姻的稳定性下降,人们为了防范婚姻可能带来的风险而主动寻求相关预防方法,但是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致使人们还不能抛弃相关顾虑而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经济差异往往成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因素。在一些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当事人中,家庭物质条件不好的一方,为了不让亲朋好友误认为自己是“吃软饭”、“傍大款”,故而将婚前财产拿去公证,使得夫妻双方财产界限清晰,这不仅是对夫妻双方意愿和权益的尊重,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消除本人婚姻生活的相关疑虑。再婚人士、老年人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较多。再婚人士由于先前有过婚姻失败经历,故而再婚显得尤为谨慎,尤其是对双方财产权的归属进行婚前公证的意愿更大。老年人士的再婚,则由于受子女担心其财产在去世后可能会被再婚老伴继承的影响,故而老年人在结合前进行财产公证,既打消子女的相关财产顾虑,又维护夕阳婚姻的稳定,安心地度过晚年生活。

4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4.1完善婚前财产立法

鉴于当下我国民众的法制意识不足,其私下签订的财产约定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议将公证作为婚约财产约定生效的生效要件,以此促进婚约财产约定的规范进行,避免因约定无效而给当事人带来权益损害。建议通过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将房产、彩礼作为结婚登记事项并进行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归属进行公证并登记备案,约定内容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利益,并配备专业人员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防未来发生纠纷便于顺利解决。

4.2建立婚前财产公证的配套机制

首先,要完善婚姻财产登记、查阅、公示制度。在婚姻财产登记方面,要严格审查,确保物权归属登记准确,物权的设立、转让和变更要及时登记更新。兼顾物权公示与个人信息保护并重,严格限制物权查询条件,规范查询程序,并记录在案。在保障交易安全顺利的同时,保护权利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泄露。明确严格的信息泄露追责机制,对泄露权利人信息者给予从重处罚,严重者交由刑法处罚,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物权信息安全。其次,要严格公证机关对约定财产的认定程序。我国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依法创设。公证机关应在对约定财产的认定上严格把关,既要通过相关部门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严格核实,在此基础上,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财产约定的真实合法。

4.3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还不长,加之深受传统婚姻习俗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民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反应是不以为然。随着人们社会生活、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前财产公证正是诸多方面的与国际接轨和趋同所带来新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反映和体现。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如网络,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加大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

参考文献

[1] 薛宁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论坛,2011(2).

婚前财产范文第5篇

一、 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理解,首先要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①。可见,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夫妻双方约定一定范围内归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个人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范围包括: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②。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概况的了解

婚前财产公证的基础首先应为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在1950年《婚姻法》中体现得并不完善。由于建国初期,广大妇女还没有普遍参加工作,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进行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约定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基于这种实际情况,1950年《婚姻法》对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做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在有关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十分简略,仅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的权利、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范围和原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没有建立明确的夫妻财产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相混同,不利于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

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③。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④这一规定既保持了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活与文化水平的提高。但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无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仍然过于宽泛,约定财产制规定得相当简略,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效力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到了XX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中对夫妻财产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对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⑤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婚姻家庭中没有经济收入和养老金收入的弱者的利益,加强了对夫妻合法的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兼顾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并在我国明确确立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等三种夫妻财产制度,这是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又一大进步,使夫妻财产制度乃到婚姻法都更加趋于完善。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使用最为广泛、最为正式和法律效力最强的一种。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具有自愿性、选择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早已普遍,在我国的大城市也越来越被更多的年轻人尤其是再婚者所接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前谈财产公证很多人放不下面子,难以接受,然而夫妻、家庭一旦出现问题,财产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如果运用得当,不但不会伤害感情,反而会对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免除许多后顾之忧,对现实生活将会产生重大的帮助作用。

实践证明,婚前财产公证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相应产生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要求。其次,近年来,我省、我县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不断增多。这一形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所带来的一个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当事人处于对融洽夫妻感情、和谐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完全有可能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定财产的归属,通过夫妻约定来进行定分止争。据调查,在采用财产约定的夫妻中,再婚夫妻约占29%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是保护夫妻弱势一方,防止对方借口头约定来玩弄夫妻感情的最好方法。公证的存在,可以很好地审查财产分割,既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又可以充分保护第三人特别是子女的合法权利。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确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的不必要争端。同时,也可以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有利的证据,当某种诉讼发生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公证业务时应注意的事项

随着现实社会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和个人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越来越重要,财产问题和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复杂突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难点也越来越多。如,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产生活和消费消耗,原本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模糊起来。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拆迁、财产产生孳息等问题,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影响也会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作为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确保内容无争议。要注意审查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特别是注意审查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方可办理公证。

二要处理好贷款事项。很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一部分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可能涉及贷款事项,公证人员一定要注意了解贷款的具体情况,如贷款的数额、年限和还款的情况。同时,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确认情况属实无异议,方可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