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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

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

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理财;常用理财工具;家庭生命周期;理财误区

一、家庭理财规划的意义

(一)家庭财富的增加需要进行理财规划

现如今,国民家庭财富快速增长,但同时市场不确定性也在增大,例如房价难跌,物价上涨,教育医疗难得保障等,如此看来维持一个家庭并不容易,如何规避由不定因素导致的潜在危险以及提高生活水平是每个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解决该问题则就需要家庭进行一定的理财规划。家庭理财规划不仅仅能使家庭资产在不贬值的前提下得到一定的保值增值,还能根据不同时期可能面临的问题作出预判以及防范。家庭如何对“闲置”的财富进行有效处理,进而达家庭财富增值的目的,则需要做适宜的家庭理财规划。

(二)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阶段需求要求进行理财规划

家庭也有生命周期,包括:单身期、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老期。对于家庭不同时期,家庭会有不同的目标和需求,需要规划注意的问题也有差异。例如,单身期,此时期收入不高,但普遍存在个人有较强的消费心理,该阶段主要需要考虑消费支出以及婚礼筹划的问题;家庭形成时期(结束单身-子女出生),此阶段收入普遍不高,该阶段主要需要考虑,车房规划,子女养育计划,养老计划等;家庭成长时期(子女出生-子女独立),此阶段收入较为稳定,该阶段主要需要考虑教育金,养老金等问题以及前期还贷规划;家庭成熟时期(子女独立-退休),此阶段收入达顶峰,支出相对减少,该阶段主要需考虑准备退休基金和医疗基金;家庭衰老期(退休-身故),此阶段收入大多来自理财,该阶段家庭主要考虑医疗娱乐等支出。因此,一份适宜的家庭理财规划会帮助你和你的家庭在现在及未来的各个阶段避免支付困难。

二、家庭投资理财的主要工具

(一)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一种较为传统保守的理财工具,相比其他理财工具,银行存款的显著优势在于其灵活性高,另外,其存款品种较丰富,且具有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稳定性,再加之操作的简便性,它基本适用于所有的家庭购买。

(二)国债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其收益较高,但国债期限较长,因此,它更适用于持有长期闲置存款的家庭购买。

(三)基金

基金是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投资机构成立的集合理财的一种方式。基金投资整体收益比银行理财更高,具有专家理财、积少成多、分散投资风险、透明度相对较高等优势,当然,风险也相应要高些。它适用于缺乏专业知识又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追求高收益的家庭购买。

(四)股票

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股票投资的收益是买卖的差价收益和股息与红利。股票的优势有:操作简便,套现容易,并且从长远来看,股票算是收益性最高的投资理财产品之一。然而,高收益的同时,股票投资的风险性较其他家庭投资理财工具高。因此,它更适用于有较强专业知识并且能承受一定风险的家庭购买。

(五)保险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保险投资可以说是每个家庭投资活动中都必须涉及的。建议每个家庭根据自身需求购买。

(六)其他

如P2P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现其门槛低、收益高、期限短的特点受到大众关注,因此它适用于各个家庭购买,但同时也有网络欺诈事件出现,请谨慎辨别。

三、家庭理财规划的基本程序

家庭理财规划目的是使家庭可支配财富和消费支出相匹配。未来想要有高品质的生活,就得让你的可支配财富和消费支出动态的、适宜的进行匹配。所以,我们要及时做好理财规划方案,具体来讲,可以通过以下四个基本步骤进行规划。

(一)评估自身家庭财务状况

家庭理财规划,首先要掌握家庭的实际财务状况,想想家庭有多少财产?挣了多少?需要花费多少?用在哪些方面?具体可以借助现在的手机智能记账软件,比如:随手记、挖财等等工具,及时记录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还可以设置预算,很方便清晰地记录家庭每天每周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确立家庭理财目标

如果不明白想得到什么,就无法得到什么。设置理财目标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理财目标必须量化,二是要有预计实现的时间。理财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合理的,完全脱离现实而确立的理财目标是无效的。未来你可能有一些较大的支出计划,或是投资计划,可以选择将理财目标细化、层次化。

(三)制定实施计划

有了目标,还必须制定行动指南即实施计划。计划大致有债务计划,保险计划,筹资计划,退休计划,以及逝世后家庭成员的相关计划,对于不同的时期而言,其计划是有差异的。下面结合不同家庭生命时期的特点进行计划建议。

第一阶段,单身期。这个阶段的人初入社会,收入较低,支出较大。该阶段主要目标是结婚,由此可将理财资金的一半左右做储蓄或是投资低成本的理财产品作为贮备资金,剩余的理财资金可投资一些容易变现的理财产品以防不时之需。该阶段适宜先节制消费,才有财可理。

第二阶段,家庭形成期。这个阶段的人事业处在成长期,追求收入成长,家庭收入逐渐增加。支出体现在由于较强的消费冲动,以及正常的家计支出、礼尚往来,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学业考虑深造,都是较大的消费支出。这个阶段理财比较适合的方式是货币基金。因为这个阶段可支配财富较少,所以需要采取这种兼顾了收益较高、安全性高、流动性较高,并且门槛低的投资方式。另外,这个阶段风险承受能力强,可以适当拿出部分资金去投资股票,但是如果资金对股票不了解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或是选择投资基金的途径来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阶段,家庭成长期。这个阶段的人事业处在成熟期,个体收入大幅增加,家庭财富得到累积。但消费支出也不少,如父母赡养费用、正常的家计支出、子女教育费用,还要为自己及家人的健康作出保险类的支出准备,有一定经济基础后还要考虑换房换车等。该阶段家庭整体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盈余。这个阶段可以考虑债券、基金、银行理财及偏股类资产,还要给家庭买好保障类的保险产品。并且可以开始为退休做准备。

第四阶段,家庭成熟期。这个阶段正是事业鼎盛期,个体收入达到顶峰,家庭财富有很大的累积。支出主要体现在父母赡养费用、家计正常的支出以及为子女考虑购房费用。该阶段家庭整体收入大于支出、生活压力减轻、理财需求强烈。这个阶段需要采取较为稳健型理财方式,可以考虑债券、银行理财等产品,并且可以为养老做基金定投储备。

第五阶段,家庭衰老期。这个阶段家庭正常的收入有退休金、赡养费、房租费用,还有一部分理财收入。支出体现在正常的家计支出及健康支出,还有一部分休闲支出,如旅游等。该阶段状态可能是收入不抵支出,需要子女帮助。这个阶段适合国债、银行存款等非常稳健的方式。

具体理财工具的选择,和家庭周期所处阶段、家庭投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都有紧密关系,需要把家庭情况和经济环境结合起来综合决策,才能使理财计划更合理

(四)实施计划

再完美的计划不行动都没有任何意义,理财规划是一个长期规划需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才能达到最终的目标。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按既定的计划进行按部就班的实施,以更好达到规划目标,避免计划成摆设,另一方面也不能生搬硬套,遇到特殊情况也需及时做相应调整。

理财过程中,需经常进行自我反思和总结,就能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不足,并在下一次遇到类似问题时,能采取正确的策略。如此,便能有效减少失误,提高整体的投资效益。而对于个人而言,家庭财务更加复杂,可能疏漏的地方也会更多,因此更需要自我反思和总结。

四、家庭理财规划的误区

(一)理财目标不明确

相较于国外的投资理财者,国内投资理财者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投资理财时频繁地买进卖出。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投资者没有明确的家庭理财规划目标。

具体的理财目标是理财规划的重点。别人会向你建议不同的理财目标,但是你自己必须明确究竟想要何种目标。个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确定自己的理财目标,不要有太多的随意性,或者盲目性,然后根据目标来设计并实施理财方案,并根据市场自身的变化进行调整,便它一直跟随目标而动。

(二)风险意识不强

众所周知,股票投资是属于高风险一类投资,并非是所有人都适合做股票,比如抗风险能力较差的退休老年人群体等。老年人风险意识不足便很容易跟风炒股,一旦选股失误,则很可能损失惨重。

家庭理财是需要一生的时间与精力来规划的,只有家庭理财健康发展,才能使家庭理财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撑点,让经济发展得更为稳健。

参考文献:

[1] 老骥,家庭理财中应注意的5大问题,中国工会财会,2015(12)

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范文第2篇

2007年5月23日,“建行杯――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启动仪式在北京隆重举行。此次活动由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主办、中国建设银行协办,北京市各系统单位代表、白领主妇代表和多家媒体记者等200余人参加。

作为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的一个长期教育项目,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旨在提高和增强女性的综合素质,推动全社会女性及家庭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知识普及。自2006年7月第一阶段活动至今,已在全国10个重点城市开展了50场家庭理财知识流动课堂,发放教育手册100万册、调查问卷100万份,受益家庭达到200万户,在广大女性朋友,尤其是在职的家庭主妇中引起强烈反响。

在第二阶段的启动仪式上,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领导对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第一阶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此次活动是对“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方针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必将帮助现代女性学习理财知识,巧当家、当好家,对构建富裕、幸福,和谐的家庭,起到积极作用,并希望这项有意义的活动能长期举办下去,形成一种教育品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赵富高先生表示将全力支持这项公益活动,为中国女性及其家庭提供更多专业性的指导与帮助。

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外国婚姻家庭法 建议

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我国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夫妻共同财产制起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范围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属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由此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情况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的宗。

    三、外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的规定

    德国家庭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做出规定,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价值,从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国婚姻法可借鉴德国家庭法,明确家务劳动是履行家庭生活费义务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其三,在离婚时,将婚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分别财产制下的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继续延伸区别。

四、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满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

    3、夫妻一方一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

    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二)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

    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补救,即规定离婚时暂不予分割,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家庭理财;投资;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家庭财富也日益增多,在消费上也有了更大的需求,那么做好家庭理财就具有了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我国家庭理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家庭理财观念落后,对风险认识不到位,家庭理财产品种类少等,这些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合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家庭收入支出更加合理,实现规避风险,达到已有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

一、我国家庭理财的问题分析

1.缺乏正確的家庭理财观念

钱生钱是每个人都渴望的,不过很多人基本上选择将钱存在银行中,以此获得一定利息。我国正处于老龄化社会,很多人家庭理财思维观念较为落后,也不愿意承担风险,未在具备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上进行投资。同时,我国也不重视对投资者的教育,通常是投资者自己学习理财知识,理财机构也很少,从整体上看,我国理财观念水平与国际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2.对风险的认识不到位

我国老龄化现象非常严重,很多人家庭理财观念并不成熟,就算有一点风险,也会让他们心生退步,就算收益较多,也不愿意尝试。分析其原因可知,我国家庭在风险存在错误的理解,对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缺乏正确的理解与区分。对系统风险而言,是无法消除与分散的,对此要在非系统风险上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我们造成的损失。

3.家庭理财产品种类很少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庭理财产品市场不成熟,种类也不丰富,在家庭理财产品上看,大多为货币市场理财产品,少部分是资本市场理财产品。大部分家庭还没有接触过资本市场理财产品,且货币市场理财产品缺乏一定科研含量,挑战性不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了大量的家庭理财产品,金融工具根据期限长短包括资本市场金融工具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其中前者包括股票、中长期银行信贷及中长期债券等,而后者包括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券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和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不同,我国理财产品无法通过金融市场力量分散投资风险,为商业银行家庭理财产品的创新带来了阻碍。

二、家庭理财问题的解决策略

1.尽快转变家庭理财理念

在家庭理财中,要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如在借钱投资中,应考虑并选择风险不高、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将重点放在他投资收益的稳定性上,这样在今后可以获得更多的滚动投资。大部分家庭的财富主要来自于储蓄与投资,其中储蓄能够获得本金生利息收入,无法为家庭带来更大的财富,这需要进行一定投资,才能实现家庭财富的快速增长。当然,也不应盲目追求较高的收益,通常而言,高收益也伴随着高风险,在家庭理财中必须引起注意,超过20%年收益项目一般有着极高的风险。对艺术品、酒类投资、收藏品投资和品鉴会等,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家庭理财时应尽量少投资或谨慎投资。只有形成正确的家庭理财观念,才能有更大机会获得更多的收益。

2.增强对家庭理财风险的认知

理财与风险并存,在家庭理财前需要将风险控制好。对家庭而言,如果没有将预防措施做到位,只要发生危机,将对家庭带来灭顶之灾。家庭理财风险主要包括投资风险与风险承担能力两种,对投资风险而言,投资在家庭资金开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家庭需要重点考虑投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也要保持谨慎。具体的风险有政治风险、财务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对风险承担能力而言,主要取决于人的个性、家庭条件等状况,如一些人不惧怕风险,为了获得高额回报不惜承担风险,也有人为了追求安全,会放弃获得高收益的机会。同时,下面3种风险承受能力法则与大多数居民相符,随着年龄的增大,风险承受能力将减小,家庭收入和资产越高,则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家庭负担越大,风险承受能力越小。因此在家庭理财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到风险,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到量入为出,保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家庭理财规划。

3.创新金融体系,加快产品研发

近年来理财业务市场表现出越来越大的机遇,前景非常广阔,吸引了我国很多家商业银行的关注。在中国各层次金融体系逐步完善过程中,加之人们可支配收入不断提升,全社会理财意识也日益增强。对此居民在投资理财上有了更大的需求,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新的理财产品,尤其是在理财资金投资领域扩大过程中,已经构建阶式的产品风险特征。在设计产品期限过程中,发行了很多开发式与滚动式产品,让客户短期理财需求得到了满足,同时通过对开放式周期型产品的发行,也满足了投资者流动性需求。在利率市场化进程过程中,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盈利模式要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保持一致,对此商业银行要重视对中间业务的改革与完善,尤其是理财业务。金融工具的越来越完善,客户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商业银行通过创新理财产品,加快了业务模式的转型,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将面临着新一轮的快速增,形成更为多元化的格局。

三、结语

正确的家庭理财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外国婚姻家庭法 建议

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我国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夫妻共同财产制起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范围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属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由此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情况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的宗。

    三、外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的规定

    德国家庭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做出规定,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价值,从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国婚姻法可借鉴德国家庭法,明确家务劳动是履行家庭生活费义务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其三,在离婚时,将婚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分别财产制下的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继续延伸区别。

四、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满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

    3、夫妻一方一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

    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