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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调查报告

租赁调查报告

租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

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与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管理人员巡访出租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属部门或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聘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统一建设或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秘站:](四)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住房、窝棚、工棚进行出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或无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出租屋存在脏乱差等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整治。对长期不进行整治或整治未有明显成效的,属承租人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究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包庇犯罪、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qman20__发表于20__-09-0509:32编辑评论(0)引用(0)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发展钱途]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

镇政府:

租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来,对于房屋租赁这一新兴的行业,地税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征管办法,采取了许多相应措施,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税收征管难、税款流失大、措施方法落实不力等诸多问题和不足,按照实际房屋租赁市场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规模,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水平还相当滞后。其主要原因是众所周知的“三难”,即纳税人难找、租金额难界定、税款难征收,并具体表现在:

1、税法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以往进行的税法宣传,大多集中到企业单位、个体承租经营者,而应该被包含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拥有房屋个人等纳税人群体的宣传教育往往被忽视,有相当一部分的房主及租赁房屋单位,根本不知道缴税,特别是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自认没有经营行为,不关心税法,也没有纳税习惯,更谈不上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等法律义务。

2、房屋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源泉控管

目前,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比较混乱,房屋管理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房屋租赁不经任何部门登记许可,也不办理任何证件,只要租赁双方达成协议,私下签订一张承租合同就可以现金交易,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面对这种情况,地税部门根本无从管理,税收在源泉上失去了控制。

3、出租房屋产权界定困难,数量、收入难以确定

房屋租赁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每个有闲置房屋的房主,租赁的房屋始终是一个变量。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找不到房主、个人不提供真实租赁合同、一些出租单位实际将取得的租金收入用作“小金库”或抵顶相关费用而不入帐、不申报等行为,为地税部门锁定纳税人以及对其租金收入界定带来极大困扰。

4、地税部门执法力度体现无对象,刚性执法无从谈起

按现行税法,承租人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没有刚性法规作保证,而经营者往往都不是房主,以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征管中显得无计可施,造成了税收执法的极大困扰,无形之中助长了不法行为的扩张和蔓延。

5、税制老化,税负不平、负担过重

老化的税制下,按租金收入与按房产原值两种方法计征的税负明显不平,税收政策不配套。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综合税率高达27%?34%,涉及到的应税税种多达8个,公安、房产部门还要收取其它各种费用。纳税人税负的繁重和不平,是房屋租赁行为产生偷逃税现象的内在根源。

6、征管人力不足,各方面物质条件、配置不到位

租赁房屋遍及城市、乡村的每个角落,除主要街面用于生产或经营以外,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连房管部门也没有确切的底数,税收管理员人力本就有限,何谈严管、细管。税务机关的执法物质要件,已经跟不上不断发展、日渐错综复杂的房屋租赁市场。

二、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对策

在新的发展历史时期,地税部门应该树立创新的工作思维,采取新的征管措施,彻底解决受到长期困扰的“三难”问题,全面提高整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一)积极争取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实现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联合管理奠定基础

今年,历史机遇突现:吉公办字[20*]2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通字[2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出台,使各个部门联合管理租赁房屋成为可能。为充分借助这一契机,有效堵塞漏洞,深入挖掘潜在税源,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地税部门应该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要建议市政府能制定并出台地方规章,以便于房产、公安、工商和地税等部门联合、协调开展工作,共同规范管理房屋租赁市场。完全可以说,国家、省、市这三级政策文件和地方规章,就是联合管理的法律依据、协同执法的尚方宝剑。

首先,我们应建议市政府牵头,沟通、协调租赁房屋管理主要涉及到的地税、房产、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进行明确,达成一致后,形成联合管理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办法最理想。这个地方规章应该按照部门职能,以提高整体行政效率为原则,实现分工合作,进一步强化地税、房产、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争取实现信息共享。政府令应明确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对于房管部门通过房屋备案制度掌握的信息,应该无偿、准确、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同时,要求房管部门的产权管理处和地税部门实现信息联网、数据共享。第二,工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时,应首先查验当事人是否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的,告知当事人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按月将信息反馈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此,房产部门可以把既有的“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公安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通过控制案源,强化社会治安;地税部门可以实现依法征税,增加有效经济税源。通过相应部门的协调运做,在达成各自工作目标的同时,也会逐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综合管理。

(二)用创新性思维,制定、实施相应办法

走出去,学习并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办法,联合房产、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逐步实践,大胆探索。待运作一段时期以后,将落实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漏洞和不足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完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计税依据,彻底解决“三难”中租金难界定的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征税的计税依据。对能够提供真实租赁合同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据此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经地税机关确认,对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租赁合同、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的,地税机关可以委托房产评估部门对其租金收入予以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定率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评估部门所评估的租金收入与纳税人提供情况或纳税申报相一致的,评估费用由地税机关支付;否则,由纳税人承担。但最好是协调本地政府物价部门制定并颁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地税机关据以计征税款。

2、确定综合附征率,切实解决“三难”之一的税款难征收中的内在、本质问题

对帐目健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部分纳税人,能查实征收的继续实行查实征收。对公民(自然人)即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依据的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扩大税基,增加税源,普遍征收,合理负担”的原则,以实际调研和多方测算为根据,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依照每百元租金收入有一定的税金含量实行定率征收,即采用适当的综合附征率计征。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严格明确限定“自营”、“融资联营”等特殊租赁房屋的条件。确定综合附征率,是需要纳入政府令的重要内容之一。

3、推行使用“房屋租赁税收管理专用发票”,依法约束租赁双方涉税行为

本专用发票必须由地税机关统一负责印制、填开和管理。使用中,一律采用“机打票”,手工填开无效。房主不能提供专用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拒缴租金,并向地税机关举报,由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对不能出示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中单独设计一联,交承租人留用、备查)的承租人,地税机关对其计算所得税时,其支付的租金将不予扣除,全额计征所得税。同时还要规定,承租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代替专用发票的收款凭证。

4、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据其经济活动实施税务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为房屋租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是地税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税务管理的前置法律程序。然而,谢旭人局长于2003年12月17日签署的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即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二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笔者认为,这个“除外”值得商榷。毋庸置疑,租赁房屋不属于这些列举范畴。个人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居住房屋,是涉税金额较大且频繁发生的应税行为,尽管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并未找到明文依据,但实际工作中还是应该为房屋租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否则,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以及地税机关的接续管理、相应执法就都是沙滩楼阁,甚至是一个致命的空白点。而且,房屋租赁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最少应该包括:纳税人姓名、税务登记代码、房屋地址(居住社区)、租赁性质(用于生产、经营或居住)、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限等等。

(三)采取一系列的征管措施,落实新办法

研究、制定好办法重要,能否有效落实并取得预期的成效更为重要。实际工作中,应该紧紧围绕上述三个新办法动脑筋,用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保障其付诸实践,确保创新之花结出丰硕之果。在此,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从两个方面考虑实施:

1、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其他部门配合

首先,是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并将全部数据输入计算机,建立税源档案,彻底解决房产户籍管理不清、底数不清、房主不清的老大难问题。一是普查。出动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在市区内分楼号、房号、门市商家名称,逐街、逐楼、逐门、逐户进行普查登记,将相关资料认真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基础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二是确认。将已经形成的名册或名单梳理、汇总后,交房屋产权部门,由该部门对各户房屋的房主给予确认,并负责提供房主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情况。三是锁定。联系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或派出所),根据房屋产权部门提供的资料,确定各房主的身份、行止去向等情况,实现房主由隐蔽性向具体化的转变,确保“随找随见”,并告知其承担的相应责任。对于房主身份一时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借助社区,长期调查直到彻底摸清。通过广泛清理,要对市区内的出租房屋的总户数有清晰、准确的掌握。从根本上解决“三难”之一的纳税人难找问题。

第二,要求制定并明确税收管理档案和台帐的登记的相关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区域责任税收管理员都要建立税收管理档案和征收台帐,其相关内容应包括:一是出租房屋的座落地址。二是房屋产权人姓名(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有委托代管人的,要载明受托代管人的上述资料情况。三是所出租的房屋购买时的发票、购买时间。四是租赁合同:承租人姓名,月(季、年)租金额,租赁期限,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五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申报、已纳税情况、征收方式(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此项工作由地税机关印制表格,免费提供给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填报并签字盖章,税务征收机关据以存档管理,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依据。

第三,将出租房屋纳入正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向房主下达《纳税问询通知书》,对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纳税事宜、履行纳税义务进行详细告之。然后,强化纳税申报。房主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事宜时,税务管理人员要宣传有关房屋租赁业的政策、法规,明确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告知相应的罚则和罚额。对实行定率征收管理办法的,要制定“定率征收表”,而且要专门设立一个纳税人签字的栏目,以此确保地税机关占有执法依据,也便于分清征纳责任。

第四,坚决跟进,啃硬骨头。对采取上述办法程序仍不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事宜的,在可以提前介入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公安部门驻地税大队的功能。由其查处的案件,除补税外,必须进行相应处罚,而且要形成制度。通过必要的监督和公安部门司法保障体系的威慑,加大执法力度,用震慑减少偷、抗税行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解决“三难”中税款难征收的问题。

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有利有弊。有利的是,执法力度可以切实发挥,脚步塌实,见效明显;不利的是,仅仅是寻找纳税人这一项工作便将大量分化一线征管力量,税收成本将大幅度增加,还有等等客观限制,在当前税收收入任务繁重、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的情况下,未免显得得不偿失。

2、实行委托,地税机关配合

地税机关也可以考虑委托相关“源泉部门”或社区管理部门税款。鉴于一些地区社区的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还很不完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部门。但委托同样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因其产权单位直接掌握房屋产权人相关的信息资料,“先天”上方便解决“纳税人难找”的问题,还可以避免一些其他直接征收的弊端。但委托的弊端是,单位有可能“搭车”收费,即借助税收刚性向纳税人收取该部门日常收取的费用,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不利于融洽征纳关系;另外,也有可能产生“二道税务局”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地税机关必须要预防为先、防微杜渐,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这首要体现在委托协议书的内容上:一是要明确委托的法律依据,依法建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纳税人以及征收范围的界限。三是要按国家规定标准,在协商后明确委托手续费的比例、支付方式和前提条件。四是规范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包括:地税机关的业务培训、为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软、硬件支持的义务,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权利等等。五是工作中具体涉税业务事项的衔接和办理,以及相关票证、发票的领购和传递等项事宜。六是对单位的刚性约束。如在办公地点悬挂《委托证书》;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各项税费;完税证要按照城市行政区划、依属地原则开具;税款按相应级次入库;不得擅自减、免、缓征税款;不得挪用税款;不得在税款中坐扣手续费;要设立税款专户,仅限用于税款的征缴、结算;要按照地税机关要求的时限、额度结缴税款;解缴税款时,要按相应额度、级次填写《税款报告表》等等。税务档案管理应妥善保管资料:法律责任:终止委托法律关系的情形及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因违法、违章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及法律赔偿问题等等。最后,双方法人代表签字,颁发委托证书。

具体工作中,地税机关要指派职能部门监督、指导委托单位作好房屋租赁税收的日收工作。委托单位需要开展的工作是:负责向出租人下达《房屋租赁纳税通知书》,并受理纳税人的《房屋租赁纳税申报表》,同时负责填制应由纳税人签字的《房屋租赁税收定率征收表》,计征税款。同时,应要求委托单位建立《房屋租赁出租人登记清册》,登记《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台帐》,并按照要求,每月将相关报表及有关数据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委托实施以后,地税机关绝不是无事可作,期望委托包打天下,更不能就此高枕无忧,造成单位的孤立无援,而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单位的配合,充分发挥出委托的实际功能。地税机关要站在制高点,怀有前瞻性,专门制定内部的《租赁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明确征管流程以及主管地税机关和区域责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目标和相应责任,印制并分配相关表证单书,与单位等部门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及传递渠道,把委托作为前沿阵地,建立起大后方的全方位保障系统,使得委托充满生机和活力。尤其是对已下达《房屋租赁纳税通知书》,但仍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地税稽查局和公安局驻地税经侦大队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宣传工作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房屋租赁管理的成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包括网站信息平台,大力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及其税收征管的宣传工作。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广泛周知广大市民,房屋租赁税收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是税收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的新举措,争取用浩大的舆论声势达到街谈巷议的效果,并通过引导老百姓的关注,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还要采用灵活有效、切合实际的宣传方法,不仅在宣传月中宣传,还要长期、有针对性地利用好中介机构、中介信息栏目,如:广告栏张贴宣传单、板报一日一题、媒体曝光典型偷税案例等各种方式,扩大社会影响面,使全民都懂得税法,树立税法严肃性,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引导、教育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以此大力争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结合,不断促进源泉控管。

(五)鼓励举报,重罚、重奖

地税机关要鼓励全体市民监督房屋租赁纳税人依法纳税,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广泛公开举报电话。地税机关在为举报人保密的同时,从严、从重及时查处。经查实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予以重奖,并坚决兑现奖金。

(六)分两步走,征收范围可以先设定在生产或经营的出租房屋

这纳税人收入高、代表性强、虽然难啃但见效大。对个人出租用于住宅的房屋的纳税人,可以只对前述“普查”中需要调查的资料进行储备,暂不征税,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征税。

(七)发挥计算机功能,实现规范化管理

租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物业招租

1、招租条件:

招租条件和经营内容要符合景区(街区)产业布局规划,经营业态要与给水排污、电力供应、交通停车等基础设施要求以及该地区整体环境相适应,并与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如基础设施配套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应尽可能调整经营内容。若因产业布局需要必须配套基础设施,招租人应会同公司工程建设部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方案后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2、租赁招标:

物业租赁实行招标制度。招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招标实行阳光工作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不同方式,邀请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投标人,确实达不到3个投标人时,应请示公司领导。

公司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租赁公司物业,开发经营与产业布局规划相适应的旅游产品。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须知、评标细则、合同条款、建筑装饰责任书和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及其他需要事前明确事项等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应当公告。

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公司成立物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公司组建评标人才库。选聘政治和思想素质高能公正办事,技术和经济业务精能科学评标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作为评标人才。选聘办法:职能处室和景区推荐,

公司审查并发聘书。必要时聘请外单位技术和经济专家。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依据国家法规政策、评标细则和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科学规范合理。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从人才库随机抽选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每次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人才库人员不少于50%。

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3、闲置物业或特殊情况:

闲置物业或特殊情况,物业无法采用招标方式招租时,经评标小组评估并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协议出租。

4、物业租金:

公司建立租金底价形成机制。房屋或其他物业招租招标的底价须科学测算并经评标小组集体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查同意。

因特殊情况对租金进行调整的,须由招标单位申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5、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应根据业态需要和公司利益确定。起租时间一般以交付使用日计算,如延期起租,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报经济发展部和财务审计部备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签订建筑装饰责任书和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其他物业的租赁合同必须签订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

7、保证金:

物业招租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类,依据物业情况和经营项目情况确定。

二、房屋装修

1、企业资质:

房屋装饰设计和施工,一般应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相适应的企业资质。

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2、建筑立面: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确需改变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3、结构安全:

建筑装饰严禁损坏梁、柱、墙和基础等建筑结构。确需改变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设计方案:

房屋装饰前承租人一般应编制设计方案,包括相关图纸和文字说明等,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5、店面招牌:

市区店面招牌遵照《*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06〕175号)规定执行,其他景区参照执行。整体格局和风格必须与景区(街区)总体风貌相协调。

6、临时搭建:

未经同意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搭建者承当。

三、安全环保卫生

1、招租人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治安保卫等法规对承租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2、承租人必须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3、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治安保卫等法规以及公司和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经营安全,不得出售违禁物品。

4、承租人应自觉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杜绝环境污染。

四、综合验收:

承租人应在开业五天前向招租人提出开业申请。租赁双方有约定的,承租人应组织综合验收,招租人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符合文物保护、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后方可开业。

五、内部管理关系

1、职能分工:

经济发展部是公司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景区物业租赁招标和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以及公司本级的物业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部是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配套、立面和结构改变、户外广告审批或转报审批,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

景区管理部是公司景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

安全保卫部是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文物、旅游、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

财务审计部是公司财务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

景区(所、馆)负责各自区域的物业管理和安全、环保、卫生、租金收取等各项工作。

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内审程序

涉及基础设施配套、物业租赁招标、建筑结构改变、搭建临时建筑等事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口头许可。各相关部门必须以提高物业租赁效益、服务企业服务经营为前提,做好相关审查审批或审核申报工作。

(1)基础设施配套:

物业招租招标前,招租人应向工程建设部和相关部门送交“征询意见书”,工程建设部和相关部门必须在5天内书面答复。

基础设施需要配套、改造和建设的,招租人应会同工程建设部现场调查,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工程建设部组织实施。

(2)物业租赁招标:

底价确定:招租单位科学测算后提出书面建议,评标小组集体讨论,招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招标文件:物业招标文件由招租单位负责人把关,报公司经济发展部备案,重要物业的招租招标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查。

物业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减免租金、冲抵租金等特殊事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按公司规定使用。物业租赁应依法合理避税。

闲置物业:无法采用招标方式招租的闲置物业或其它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协议出租。

(3)建筑装修:

设计方案:承租人在房屋装饰前一般应提交装饰设计方案,招租人负责审查。

建筑立面:因经营需要必须改变建筑立面的,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设计图,招租人初审后报工程建设部审批或转报审批。

建筑结构:因经营需要必须改变局部原建筑结构的,承租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保结构安全的施工方案,招租人初审后报工程建设部审批。

(4)户外广告:承租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招租人初审后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批或转报审批。

3、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租赁招标文件及领导批准文件,抄报经济发展部备案。

许可文件:基础设施配套、立面和结构改变、户外广告审批等文件,抄报工程建设部、经济发展部备案。

标准合同:报经济发展部和财务审计部备案。

租赁合同:抄报办公室、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备案。

责任书:建筑装饰责任书抄报经济发展部、工程建设部备案。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抄报经济发展部、安全保卫部和景区管理部备案。

六、附则

各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租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2021年,在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及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依照区国资服务中心、国运公司出台的相关租赁管理办法规范推进公司本部房产租赁工作,经现将2021年国运公司本部房屋租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10月15日,国运公司本部房产出租共计89处,其中自有房屋资产76处,委托管理资产13处。截止2021年10月15日在租88处,空租1处,出租率为98.87%。所有出租行为均遵循环翠区国资服务中心《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出租房产均经过主管部门报备批准,并严格按照“评估+竞拍+签订”流程进行相关租赁管理工作。

二、租金情况

截止10月15日,本年度已收取租金391.05万元,涉及88户承租户。

三、管理情况

(一)合同签订

截止目前,向国资服务中心报备房产出租15处,应新签租赁合同15处,其中:已签订租赁合同 12处,待签订2处(其中属于租赁合同续签9处,重新招拍5处),空租1处。

(二)租金评估

截止目前,本年度评估房产租金15处,共进行租金评估竞价活动3次,评估机构竞得情况分别为大地评估1次,华地评估2次,发生租金评估费用合计10500元(评估单价平均为700元/处),待年终一并进行结算支付。

(三)资产维修

截止目前,本年度已进行租赁资产维修13次,共计结算金额101119.42元,其中:房屋围护结构维修10处,结算金额61114.42元;水电管路维修3处,结算金额40005元。另有待验收维修2处,待结算维修费预计约10.5万元。

三、其他工作

(一)截止目前共调解承租业主纠纷3起,处理完毕12345投诉1起;

租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1年1月4日至2月3日,市委第七巡察组对党组进行了巡察。2月26日,市委巡察组向本单位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现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管理制度,补充供销人才。本单位针对基层单位个别负责人文化素质低,经营理念落后,法律知识匮乏,心中没有法纪意识,以权谋私,随心所欲;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管理经验,决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资产处置不规范,为了短期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制定出台了《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对社有资产的监管进行了细化,对资产经营、产权管理、资产收益和对应责任进行规定;堵塞漏洞,以制度建设的实际成效深化巩固成果。

单位要求下属单位要健全完善议事制度,做好决策议事会议记录,通过多渠道发现、引进人才;通过“开放办社”的形式,补充更新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改善下属单位经营理念、决策水平。

(二)配合土地资产清查“百日会战”专项整治活动,首先进行自查自纠,对照国有土地档案登记,摸清家底,建立资产清单,对长期合同、土地被附近村民强占等侵害国有土地资产安全的行为,结合相关部门对进行处理。

(三)优化机构设置。参考 “三定”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县编办指导下制定了《本单位“三定”方案》,进一步优化职能,明确职数,确定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各为一正两副;确定编制数 其中参公编 个、事业编制 个;2021年通过事业编招录考试招录一名工作人员。组织部正在考察 主任、副主任人选。

二、主要问题的整改

(一)资产处置资料丢失严重,资产处置情况难以调查清楚。

一是因个别下属单位长期无负责人,资产处置情况无人清楚。如, 资产已全部长期租赁给个人,下属已无任何收入、支出,找不到相关负责人,约0 亩国有土地租赁对象、处置方式、收益支出均难以调查清楚。

单位通过多渠道引进人才;从现有人员、村两委、合作社、村内能人、退伍军人等渠道,寻找热心供销事业的人才,通过“开放办社”的形式,加强与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承认下属章程、接受下属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的合作,吸纳其进入下属体系;补充更新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提高下属单位主任的法纪意识、法律意识、文化素质,改善下属单位经营理念、决策水平。

目前,已选用年轻人才担任主要负责人, 正在物色人选。

二是因个别原下属主任已死亡,找不到合同,资产处置情况无法调查清楚。如资产处置时任主任已死亡本单位加强对社有资产、下属单位的监管,完善了《本单位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实地走访、同社内老同志沟通等方式正在对本社资产进行摸底。

三是由于下属单位主任时不履行正常的离任审计,工作交接不清,人为造成合同、账目丢失等。如亩下属 亩国有土地,因未交接账目,租赁对象、处置方式、收益支出不明。

经现任负责人了解,该社土地29亩多被当地 使用,多年来没有收入, 下属13亩土地位于 东街路北,乡政府扩展路面占用4亩,现出租21间门面房,由往届主任出租,由于合同未交接,租期、租金不明;单位要求 属、 属主要负责人强化担当,通过合法手段,向租赁方讨要租赁合同,核实合同细节,并对资产实际情况做出说明。同时单位将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离任审计,帮助基层单位顺利完成业务交接,防止防止出现合同、账目丢失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二)违反《合同法》,租赁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高年限现象严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系统普遍存在租期30 年、 40 年、50年甚至是长期、永久的,且绝大多数租赁款一次性交清。截止目前,本出租土地总面积约1284 亩,地点约 500 处。其中∶ ①出租时间在 20年及以下的 55 处面积约 ,只占出租土地总面积的 %; ②出租时间在 30 年到 50年的 面积约亩,占的%;③长期出租的 处面积约1亩,占2%。④29处信息不详约4 亩,占 1%,另有 8 处面积、处置方式、时间、收益皆不明不详。近年来仍有签订租期 20 年以上的合同,如

本出租土地总面积屋。由于资产被占压时间长远,土地租赁对象、处置方式、收益支出均难以调查清楚,土地收回或合同改签难度非常大。计划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县财政、县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租赁户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全部追返还下属单位用于解决职工遗留问题。对于阻力较大的问题,下一步结合土地资产清查“百日会战”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工作。

(三)低价处置、无偿处置社有资产,侵害集体利益严重。租赁合同存在租赁费明显偏低或无租金长期租赁的。长期租赁中有12 处约25亩无收益。

1.如下属存在3份无租金且租期为30年的租赁合同;

经ss下属考证三处无租金合同分别是:吕租赁王吕集南北街路西门市;郝 租赁地块,该地块存在争议,郝 认为土地是本家老一辈土地,只承认买了下属在其上建设的房屋,ss下属持有该块土地的土地证书;王 租赁地块,王 租赁该地后转租给张等五人,张 等在地块上盖起永久性住房。

2.2002年ss下属将500平方米土地及房屋以2000 元价格永久租给个人。类似问题几乎每个下属单位都存在。

下属因职工王 (2020年4月退休)生活困难、妻子残疾需要治疗(2003年病退)、孩子需要上学且ss下属2000年之后基本没发过工资,为照顾困难职工,将土地低价租赁。

为防止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单位制定出台了《本单位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社有资产处置应当有利于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遵循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

同时单位将结合土地资产清查“百日会战”展开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长期合同、无偿处置、低价租赁、私自处置社有资产等情况的,由单位牵头向司法机关申请废除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