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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论文

租赁准则论文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第1篇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

《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笔者认为,定义中所说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之(一)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况是资产租赁呢?因此,笔者建议将“全部”换成“大部分”或“主要”更为合理。另外,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承租方往往只对租赁资产余值做部分担保,出租方则要承担租未担保租赁资产余值减值的风险。因此,使用“大部分”或“主要”字眼更符合实际。

二、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

《准则》第六条之(三)指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笔者认为,这里应明确阐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全新时的可使用寿命、还是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结合旧《准则》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应是指“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

《准则》第六条之(四)指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租赁,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一定相等,即使相等、也可能由于租赁双方使用了不同的折现率,导致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也不一定相等。这样,必然会出现要么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要么只有“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形。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允许双方都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还是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方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准则》并未明确。笔者认为,会计核算是为会计主体服务的。在判定经济业务类型时,应以该经济业务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因此,租赁双方在判定租赁业务类型时,无须考虑该经济业务会对交易的另一方产生什么结果,不应受对方判定结果的影响。所以,《准则》第六条之(四)应体现以下观点,即“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承租人应将该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出租人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关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准则》第十八条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笔者认为,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获取租赁收益而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就意味着该笔支出可以从承租人或其他第三方收取,但这与事实不符。因此,不应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四、关于租赁资产公允价与其原账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准则》第十三条指出,“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可见,租赁准则与债务重组准则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一样,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那么,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呢?准则并未明确。参照其他新准则的做法,笔者建议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关于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的确认

《准则》第十八条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本文第“三”部分所述原因,笔者先将第十八条修改如下文:“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显然,这里讲的现值就是以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所计算的现值。而租赁内含利率又是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为现值、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为各期现金流量、按年金现值及复利现值的计算公式倒挤出来的。因此,第十八条的内容也可按下文进行陈述:“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租赁资产公允值与初始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修改后的条文与原条文相比,既体现了对《准则》前文相关内容的继承、避免了重复,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有助于初学者迅速掌握租赁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国际财务报告; 租赁准则; 经营租赁; 承租人

【中图分类号】 F233;F7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38-03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承租人对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不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因此并没有完全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资产状况,尤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会影响到经济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程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6年1月13日新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有关租赁的定义和确认等方面都将适用新的准则,尤其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将有根本性的改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规定,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在企业中实施,目前也可以提前适用,但需要与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合同收入》(IFRS15)文件一同执行。一旦新准则开始全面落地实施,目前通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合同收入》(IAS17)文件的相关规定将被完全废止。

本文对即将全面实施的IFRS16的主要内容进行详解,尤其是其与现行准则的不同之处及对承租人会计处理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让会计工作者可以清晰地把握准则的变化,同时也希望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的背景

IFRS16对现行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动。在此之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经过了多年的讨论分析,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不能够完全反映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现行会计准则将承租人的部分租赁行为排除在了资产负债报表之外,划分标准也十分复杂,因此,被认为不能够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企业真实的信息。根据2005年的行业统计数据,美国国内的公司有超过1.25万亿美元的租赁资产不能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这会导致企业信息失真,并且不符合会计信息透明化的要求。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处理准则,增加企业披露租赁信息的义务,让会计报表可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租赁权利义务,旨在提高企业的租赁会计信息透明度。

在正式IFRS16之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经过长达十年的讨论分析:2006年,专门举办了讨论议程;2009年公布了有关租赁准则修改的初步方案(《租赁:初步的观点》),2010年向公众征求意见;2011年与FASB联合发表声明,推迟了意见稿的再;2013年再次征求意见稿;最终经过多次讨论后,2016年才确定下来。

现行的IAS17对于企业租赁的处理比较复杂,且不合理,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租赁状况,影响到会计信息的透明化。新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根据新准则,包括转租行为中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在内的所有租赁都将予以适用。在正式施行之前,也允许企业提前实施,但要满足同时执行IFRS15的前提条件。新准则适用的例外情况包括:(1)非可再生资源的租赁;(2)对出租人来说,属于IFRS15的知识产权许可证;(3)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规定的合同;(4)对承租人来说,属于无形资产国际准则规定的许可证协议所代表的权利;(5)同样对承租人来说,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规定内的生物资产。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主要变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中关于租赁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同时提出了定义中“控制”确认的条件及“五步骤模型”,通过此模型可以判断出企业是租赁还是服务合同,同时对涉及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大的调整。

(一)新准则中“租赁”的定义

新准则中关于“租赁”的定义比较强调“控制”,关键是看客户能否能控制所租赁的资产。此定义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中关于租赁的定义。IAS17中租赁是指合同中客户可以通过对价,在一定时期控制该资产的使用权利。如果满足该定义,就判断其为一项租赁或者包含一项租赁。而新准则中则规定客户“能够控制该项资产,并同时获得相关的利益和权益要素”。新准则中的“控制”概念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合同收入》中所提及的“控制”为相同的含义。

(二)“控制”确认的模型

为了确认一项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一项租赁”,在IFRS16准则中针对控制的判断提出了一个“五步骤模型”。

第一步先判断该合同中是否含有“一项特定资产”,如果不含,那么直接判断为是一项服务合同;如果含有,那么直接进入控制的第二个步骤。

第二步从合同中判断客户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能获得该项资产所得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不能获得,那么直接判断为是一项服务合同;如果可以获得,那么直接进入控制的第三个步骤。

第三步从合同中判断是谁可以在该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决定该项资产的使用目的和方式,如果是资产提供方,那么直接判断为是一项服务合同;如果是客户,那么直接进入控制的第四个步骤。

第四步从合同中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该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运行和使用该资产,如果没有权限,那么直接判断为是一项服务合同;如果有权限,那么直接进入控制的第五个步骤。

第五步从合同中判断该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是否被事先进行了确定,如果没有被预先规定了用途,那么直接判断为是一项服务合同;如果预先规定了用途,那么直接进入控制的第五个步骤。

(三)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主要变化

在IFRS16中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期大于12个月(除金额较小),那么该项租赁业务要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这是因为客户一方面享有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应确认为资产;另一方面使用该资产的时候也负担了租赁的相应本金和利息,所以也要确认为负债。从这一新规可以看出,经营租赁只要满足大于12个月,那么承租人会计处理也将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一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同时,新规也指出了承租人需要在利润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列明所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和利息等信息。

1.租赁期长于12个月租赁的账务处理

目前执行的租赁准则,承租人在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上,会先区分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而经营租赁只是在利润表进行反映,租赁费用按照直线法直接计入相应的费用

IFRS16和IAS17不同,IFRS16规定承租人不再区分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只要合同中租赁期大于12个月(除金额较小,准则中指小于5 000美元)的租赁都要纳入会计报表内核算。按照新的IFRS16要求,承租人在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中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在会计确认方面,当合同订立时需要判断合同中所指资产是否为可辨认的资产,且客户能按照“五步骤模型”控制该项资产,同时能获取该项资产所带来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条件满足,那么可以确认这一业务是一项租赁安排。二是在初始计量方面,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实际利率法把未来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按照租赁的现值进行入账。三是后续计量方面,承租人要对租赁合同的资产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的计提,折旧的期限选择依照资产的使用寿命和资产的租赁期较短的一个;同时按照初始时确认的折现率,利用实际利率法在折旧期限的每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租赁负债[ 1 ]。

2.租赁期小于12个月或小金额租赁的账务处理

针对承租人租赁资产的租赁期小于12个月或小金额租赁的账务处理,其中“小金额的”,租赁IFRS准则指出小于5 000美元的相关资产属于小金额的低值租赁,承租人可以不对其进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其会计处理和现行的会计处理变化不大。

3.新增列报和披露的相关规定

新租赁准则中更加强调租赁的列报和披露,在IFRS16中共新增了10个不同方面信息的披露,并要求承租人信息披露时还要按照IFRS7进行租赁负债到期期限的披露。其中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在表内进行单独列报,或者与其他相类似的资产和负债一起进行列报,但在其他类似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中也同时要单独列示租赁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针对承租人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列示,新准则和现行准则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2 ]。

(四)出租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出租人现行的会计处理和IFRS16中规定的出租人的会计大致一致,出租人首先要区分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是IFRS16中因为租赁的定义、转租及合同分拆等作了较大的调整,所以出租人可能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同时承租人也可能会重新调整租赁安排,出租人的经营模式可能需要随之发生变化,从而面临新的商业谈判。

(五)售后租回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在IFRS16中不仅指出了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与出租人为同一人,还指出了要判断此类交易是否为售后租回,同时要看其是否满足IFRS15中规定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一旦满足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卖方应将其确认为一项使用权收入,其入账金额应按照其保留资产继续使用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核算;而买方及出租人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入账。按照IFRS16的规定,若销售收入或支付对价没有按照市场的公允价值或者租赁资产没有按照当前的现值进行计算,如果有差额,那么调整买方提供的租赁付款额的预付款或额外融资。但是如果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卖方应继续确认相应的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而买方则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并同时按照IFRS9和IAS39中相关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核算[ 3 ]。

三、新租赁准则预计产生的影响

(一)对承租人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产生的影响

IFRS16的实施会对承租人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来说,企业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而对利润表来说,承租人大于12个月的租赁无须在利润表中分期计入费用,通过租赁资产每月计提折旧和租赁负债利息。因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所以在后续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本金和利息的摊销,随着年限的增长,企业的利息会随着本金的减少每月减少,这样会导致利润表的相关费用由多变少。对现金流量表来说,承租人会把租赁资产本金涉及的现金流出列入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同时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7)对租赁负债利息进行分类,把短期租赁、低价值租赁和涉及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现金流出纳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综上所述,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因为资产、负债和相关费用的变化,相应计算出来的财务指标也会因新准则的实施受到影响,例如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

(二)对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影响

第一,影响企业购置还是租赁的决策。IFRS16实施后,企业的经营租赁也要纳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承租企业的经营者就要根据租赁的影响,重新考量其对企业的财务影响,从而对租赁采用购置还是租赁进行决策;站在出租者角度,其也要根据承租人的策略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二,影响企业预算的编制。IFRS16实施后,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都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企业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给企业预算编制产生的影响。第三,影响企业的薪酬考核。IFRS16实施后承租人企业应考虑员工的薪酬考核,如果其考核参照相应的财务指标,那么可能要根据财务指标的变化对薪酬制定新的考核标准。第四,影响企业控制和流程。IFRS16实施后,企业财务报表需要进行更多的披露,那么此时企业要重新考虑未来资产对企业的控制和流程。第五,影响信息系统。IFRS16需要搜集很多企I过去会计报表的信息,那么企业就需要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升级,从而收集更多与租赁有关的信息。第六,影响企业税收筹划。IFRS16的实施会导致企业租赁资产确认方式的改变,从而导致企业实际纳税时间的改变,由此,企业需要从一个全新角度重新考虑企业租赁费用的纳税筹划。

(三)对投资者及资本监管的影响

IFRS16的实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从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对其财务报表的变化较为敏感。企业的管理层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有租赁意向时,应选择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提前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同时相关行业还必须考虑其资金监管部门的要求,例如银行保险行业受新租赁准则的影响,相关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应考虑这种变化是否满足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影响

因为IFRS16中对租赁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涉及企业中如果有租赁安排,那么多少将会受到一些影响。受到影响较大的是承租人的企业,特别是当企业有租赁重要活动安排时,例如零售行业、交通运输、酒店行业等。因为这些企业大都采用经营租赁方式来租用办公场所和设备。站在出租人企业角度,其相关租赁也可能因为承租人租赁计划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这些企业目前主要包含汽车租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 4 ]。

四、相关建议

距离IFRS16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其一旦实施将对承租人和出租人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企业方面,就需要相关人员提前学习IFRS16的规定,从而更好把握文件的精神,了解新准则实施对企业产生的各种影响,同时在新准则实施后,要及时对企业的信息系统和经营活动作出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应对企业的财务指标、经营活动、税务、账务处理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在供应商方面,应保持与供应商的密切合作,保持良好的关系,从而应对IFRS16实施带来的挑战。

针对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也应借鉴IFRS16中租赁的规定,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在修订前首先要对我国《会计准则14号――收入》、《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和《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进行修订,其次做好适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涉及租赁业务的调研工作,让其认识到修订准则后所带来的影响,最终完成我国租赁准则的修订,从而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接轨。

【主要参考文献】

[1] 孙磊.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改革内容以及影响[J].金融会计,2012(9):8-13.

[2] 穆林娟,李肖.IASB改变租赁准则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9):14-15.

[3] 赵慧芝.租赁准则“两租合一”的探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3(7):28-30.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会计

一、租赁会计的内涵分析

租赁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协议。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习惯上被称为租赁业务。在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租人出租设备等资产,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并收取租金作为报酬:承租人直接借入设备等资产,取得使用权,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信贷资金。可见,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形式,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租赁通常需由出租人、承租人签定合同,称之为租约。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一般为租赁开始日,它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影响重大,因为它是确定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及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也是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我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从最初的“资产所有权观”到现在提出的“资产使用权观”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的租赁会计准则出现在2006年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下简称CAS21)。CAS21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视角规范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

在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已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借鉴了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但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中还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0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 “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二、租赁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等方面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国租赁准则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 的对比研究。刘芳(2001)、阳春艳(2008)分别将中国2001 年租赁会计准则和2006 年租赁会计准则CAS21 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在租赁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租赁准则的优缺点,并为准则完善提供建议。关于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自2010 年《租赁》征求意见稿以来,孙磊(2011)、吕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和变革内容,并分别从租赁定义、租赁分类、会计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并分析了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面临的困难。总的看来,由于分类在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租赁分类标准的探讨成为现有租赁准则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国外租赁会计的现状及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0年了征求意见稿ED19“租赁会计”,1982年9月,IASC正式IAS17“租赁会计”,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4月,IASC了征求意见稿ED56“租赁”,1997年12月,IAS17“租赁”正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IAS17是世界上许多现存准则的典范。它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根本的区别。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于1987年11月颁布了AAS17“租赁”准则。为了促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在1997年7月了第82号征求意见稿(ED82)“租赁”,在充分考虑了对ED82的反馈意见后,AASB于1998年10月了修订后的会计准AASB1008“租赁”。为执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趋同的战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颁布了一个与IAS17“租赁”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17“租赁”,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取代AASB1008。AASB117的基本内容与国际租赁准则17号类似,但为了体现澳大利亚的特色,增加了带“澳”字的特别说明。

Mark P. Bauman and Richard N. Francis(2011)研究了出租人的会计,从财务报表的角度研究了租赁会计的计量与披露问题。Bruce Pounder, CMA, CFM(2009)分析了经营租赁资本化对EBITDA和ROA产生的影响。现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做了根本的区别,将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经营租赁作为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这不符合IASB概念框架中关于资产定义的控制概念。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租赁合约条款的细微区别,但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根本性的区别,任意给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线,使得经营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外反映,融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二)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的影响

(一)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这种处理方法支持了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能使企业有效率地实现表外融资。而采用新的租赁会计模式,全部纳人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不得不考虑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最重大的修改在于。承租人需要将准则范围内的所有租赁都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将增加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产收益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从而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于租赁业务比重较大的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存在或有租金时,承租人将或有租金确认为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在后续计量时作为摊销和利息列报,这和现有准则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承租人将在租赁期的早期确认更多的租赁费用。而后期确认的租赁费用较少。

(二)对税务、法律、监管部门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合同法、税法及监管等方面都是按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别对待的.这种分类模式与会计上的现行分类一脉相承。从融资租赁交易内部角度,主要是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条款的调整,通过调整,打破了融资租赁交易在租金支付、物件选择、中途解约等等方面传统做法,形成一系列新的租赁交易形式;而在融资租赁交易外部角度,主要是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形成新的交易模式。这两个视角,系统化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创新思路,对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创新提供了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单一模式的租赁会计处理不得不与法律、监管等方面相协调,否则,必然给整个租赁行业带来混乱,阻碍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对企业内部的影响

首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资产负债规模显著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此外,由于在新模式下,当期发生的租赁费用不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分别作为摊铺和利息列报,因此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将高于采用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情况,还会造成业绩波动变大。在现金流量表中.租赁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将计人筹资活动,而不再在经营活动中反映。其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无需对租赁进行分类,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核算程序;但改革使得核算更多的基于公允价值评估、续租可能判断、利率等.会计人员需要运用更多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会计判断,风险和责任都将加大。第三,对管理层的影响。在确认各个报告期的所有权资产及支付租金义务账面价值时需要更多的管理层判断,管理层将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对管理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采用单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保持了交易的内在一致性,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规避了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余值时,导致的同一租赁资产在租赁双方重复反映或不反映的情况。总的来说,企业财务的核算在运用谨性原则的过程中,其并不是就意味着持有的是保守态度、消极态度。而事实是,在保证均衡,稳定的前提下使地财务的核算更具有弹性,能够更好的更有效地去回避风险和损失耗资,最终促进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通过经营租赁资本化,一直以来游荡于表外的经营租赁被纳入财务报表,从而可能消除企业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偏好。但是,这个结论只是理论层面的,至于能不能有效消除企业的选择偏好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另外,即使采纳这种做法,仍然需要对租赁类犁的划分做出判断,而前面论及的判断标准问题还是没能解决。不过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千方百计将租赁qk务做经营租赁处理的动机.可以减少其在租赁分类标准上的钻营,那么,租赁分类标准的重要性也就不那么突出,从而使会计准则的规范效力得剑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租赁会计的探索还在进行。笔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很大程度上只是将表面矛盾缓解了,淡化了问题的尖锐性,而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例如对租赁类型进行划分的尴尬。我们期待将来能够探索出一种有效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也许可以像G4+I组织所倡导的那样,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这需要我们找到合理融合两种租赁类型的会计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大卫・艾勒曼.经济学、会计学和产权理论.列克星敦马:列克星敦书,1982

[2] 龚光明,陈洁.采掘行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0,26(3):11-15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租赁会计;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修订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虽说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了,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决定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租赁会计准则的优缺点,各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状况决定了租赁会计准则国际差异的客观存在。因此,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界只有在正确地遵循租赁会计准则差异国际协调原则的前提下,探寻租赁会计准则差异国际协调的切实可行的途径,使各国之间的差异尽可能的缩小,以便使租赁会计提供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促进世界租赁业的共同发展。

一、租赁会计准则关键术语的比较

(一)租赁的定义

IAS17认为,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FAS1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CAS21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三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比如长期融资租赁;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细微的区别就是CAS21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JAS17和FAS13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租赁期

IAS17认为,租赁期为承租人签约租赁资产的不可撤销期间;如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算在租赁期内。

FAS13认为,租赁期为固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加上:1.优惠续租期间;2.承租人不续租就会遭到罚款,以至:于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续租的期间;3.承租人为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所提供的债务担保尚未解除的正常期间:4.承租人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必须续租的期间;5.可由出租人单方面决定的续租期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租赁期最长不应超过租赁开始日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的这段时间。

CAS21认为,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三者对租赁期的定义认识基本相似,FAS13对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和最长租赁期限作了规定;而IAS17和CAS21没有作该方面的规定。另外,FAS13比CAS21和IAS17对租赁期的规定要详细一些。

(三)不可撤销租赁

IAS17认为,只有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才可以被认定为可撤销租赁:1.发生了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时;2.经出租人同意;3.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样或类似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4.承租人支付了一笔额外款项。以至于在租赁开始时,可以合理肯定租赁会继续下去。

FAS13对可撤销租赁未作明确的规定。

CAS21认为,只有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可撤销的租赁:1.经出租人同意;2.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3.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4.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IAS17和CAS21对不可撤销租赁期的规定基本一致,虽说FAS13对可撤销租赁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其准则中表达的意思与IAS17和我国的规定相似。

(四)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价值

IAS17认为,已担保余值是指: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承租人关联方担保的那部分余值(担保的金额是无论如何也应支付的最大金额);2.就出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由与出租人无关,但在财务上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第三方担保的那部分余值。未担保余值是指出租人无法保证是否能够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部分租赁资产的余值。

CAS21认为,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FAS13对担保余值未作明确的规定,对未担保余值是这样规定的: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估计余值中扣除由承租人或与出租人无关的第三方担保后的部分。

CAS21和IAS17的规定相似,只是IAS17对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比CAS21要科学一些。虽然FAS13对担保余值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其对未担保余值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担保余值应该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出租人无关的第三方担保后的那部分租赁资产的价值。

(五)最低租赁付款额

IAS17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将会支付或可能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服务成本以及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以及: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余值;2.就出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由与出租人无关,但在财务上能够履行担保义务的第三方担保的那部分残值、租赁期满可能行使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购买价格。

FAS13认为。最低租金付款额是指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租金的最低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最低租金付款额加上与承租人有关的担保余值和未能续租或展期所需支付的款项和租赁期满可能行使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购买价格。

CAS21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三者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规定是基本相似的,但FAS13没有

明确说明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否包括或有租金、服务成本以及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CAS21没有明确说明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否包括由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所以,IAS17的规定要详细一些。

(六)最低租赁收款额

CAS21认为。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IAS17和FAS13对最低租赁收款额都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从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最低租赁收款额相对应的关系中可以推理出最低租赁收款额。

二、租赁分类的比较

IAS17采用指导性原则加以分类;FAS13采用规范性规则加以分类CAS21在准则中采用指导性原则加以分类,但在准则指南中采用规范性规则加以分类。比较如表1所示。

只要满足表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融资租赁,否则即为经营租赁。IAS17和CAS21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只按性质分类,而FAS13还对承租人按租赁资产的来源分类。以上不同的分类各有其利弊:FAS13和CAS21以75%和90%为界限便于会计人员实务操作。但容易造成会计人员玩“数字游戏”,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有利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出租人和承租人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和不一致性;IAS17虽然没有规定数字界限,但准则中的通用标准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相当于”及“现值”等内容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要用这些通用判断标准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绝非易事,并且会因人的不同而不同,加上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在进行租赁时,通过精心设计,就能轻而易举地改变租赁的性质和类别。

三、租赁会计账务处理的比较

IAS17、FAS13和CAS21对租赁会计账务处理都规定得比较多,关于经营性租赁的账务处理规定也都大体一致,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却存在一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lAS17、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共同点

由于CAS21的制定较多地借鉴了IAS17和FAS13的规定,因此。CAS21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与IAS17、FAS13共性的地方比较多。比如: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账务处理,CAS21与IAS17、FAS13一样都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租赁开始日,三者都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并采取与自有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人则应当确认一项债权,同时转出该项固定资产。

(二)JAS17、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融资租赁账务处理的不同点

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较为谨慎地运用公允价值,由此产生了CAS21与IAS17、FAS13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在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上,CAS21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IAS17规定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税款减免后的净额。或者等于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的净值;FAS13则规定应以租金支付额的现值确认租入资产入账价值。2.关于出租人的账务处理,IAS17规定采用净额法;FAS13与CAS21采用总额法。净额法是指: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折现)作为长期债权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这种处理方法简单,便于操作。总额法是指: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投资总额(最低租赁收款加未担保余值)作为长期债权(未担保余值也可以单列),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租赁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

IAS17、FAS13和CAS21对租赁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比较如表2和表3所示:

从比较中可以看出,对于租赁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CAS21最为简单,FAS13次之,IAS17要详细和复杂一些,这与各国租赁业发展状况有着密切联系。租赁业发展成熟的国家或地区的租赁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就要求得详细和复杂一些,反之,就简单一些。

五、三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三者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会计准则可分为规则基础模式和原则基础模式两种。前者是指在制定会计准则的同时,出台各种解释公告、实施指南,详细地为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各方面提供指导,它有利于使用者较好地理解会计准则,有助于提高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但这一模式过于具体、缓慢、复杂,制定成本相当高,并且排除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使编报者和审计师等很难判断会计处理的整体影响是否与准则的目标一致,这一模式在美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表现得较为典型;后者是指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只规定一些概括的原则。而不全面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它突出了对经济业务实质的重视,使编报者按简明的会计准则要求做出最符合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但这一模式缺乏具体的会计处理指导。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高,并且由于可选择方式较多和理解不同,容易出现相似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可比的问题。这一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现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准则体系中表现得较为典型。可见。规则基础模式和原则基础模式各有优缺点,如何取舍要由不同国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基础来决定。

(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客观情况存在差异

首先,应当承认,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各独立国家仍然存在,这对矛盾将永远不会消失;其次,因为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长期的,所以,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的存在也将是长期的。

六、三者进一步趋同的原则和途径

(一)三者进一步趋同的原则

承认差异的客观存在,并不能排除差异国际趋同的可能。租赁会计准则差异的国际趋同原则应当也只能遵循以下原则:1.求大同存小异,即应当建立在各国会计共性的基础上而不排斥个性的原则;2.国际化趋同与地区化趋同要相结合,即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有的可以直接国际化,有的可以先地区化再国际化,有的可以二者并存;3.依靠国际会计组织的权威性,先易后难逐步趋同和统一;4.统一性与灵活性并存,即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允许各国自主选择。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租赁

继2009年3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讨论稿――租赁:初步意见》后,2010年8月17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租赁》,对有关租赁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的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这次修订对租赁准则无疑是一场重要革命,将会影响到会计、法律、租赁业等多个领域。

一、《租赁》准则变化背景

现行中国会计准则(CAS)第21号租赁准则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IAS)第17号租赁准则基本一致。根据CAS21号规定,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实质上是相同的,人为规定的“明线”并没有给实务中明确区分两种租赁带来很大便利,却使经济实质相同的两种租赁归属于不同的分类,适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例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75%的属于融资租赁,占74%的却属于经营租赁,而两者并无经济实质上的区别)。

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而言,若为融资租赁,其报表中应披露相关的资产负债信息;若为经营租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只是披露三年以上的长期负债信息,而且是在报表之外披露信息,短期负债不在披露范围之内。因此在金融租赁发达国家,部分企业长期租赁某项资产,这实质上构成融资行为和偿债义务,应确认为融资租赁,但其通过巧妙设计租赁合同条款,将融资租赁变为长期的经营租赁,借助经营租赁隐瞒企业负债,降低资产负债比率,提高企业资信等级,达到后续融资的目的。而且经营租赁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的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却未在报表中披露,实质上构成表外融资。

二、《租赁》准则主要变化

1.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现行《租赁》准则强调风险和收益,并依此对租赁进行分类。租赁是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征求意见稿强调对此使用权的控制,承租人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控制着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因此新准则中不再对租赁进行分类。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取消了原来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租金支付义务以租赁付款额按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如果租赁内含利率易于取得,也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使用权资产以租金支付义务金额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和资产的经济寿命两者中较短者摊销资产使用权。

3.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亦不再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方式,而直接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方法:履约义务法或终止确认法。如果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如果出租人未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终止确认法。在租赁开始日之后,出租人不应变更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履约义务法下,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一项负债――履行租赁的义务,租赁资产仍然保留在出租人的财务状况表上。终止确认法下,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租金支付收取权;在财务状况表中终止确认租赁资产中代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的那部分账面价值;将租赁资产中代表出租人仍保留的权利的那部分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剩余资产。

三、《租赁》准则变化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05年以来中国会计准则实施“走出去”战略,到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此次《租赁》国际会计准则改革IASB也向多方征求了意见。在国内外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修改是不可阻挡的,下面笔者简单分析此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对承租方而言依赖经营租赁的承租企业需要在报表中增加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披露,由此会使其资产负债率增加,资产收益率降低,影响其后续融资和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影响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融资租赁或直接购买的方式,对比各种策略的成本或收益,选择最佳方式取得所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