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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其房屋权利人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权利人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房屋权属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证件:

(一)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单位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其委托的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三)委托他人代办登记手续的,提交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件;

境外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外文证件须具有中文译本。

第六条  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持土地使用许可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购房人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的交易手续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购房人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交易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但双方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  房屋权属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一)因买卖、赠与、交换、联建分成、投资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交易手续;

(二)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三)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四)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提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裁决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或姓名变化的;

(二)因翻建、改建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座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书。

他项权利登记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出典人、典权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及房屋灭失或他项权利终止的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可由拆迁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后,由登记发证机关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中,登记发证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告知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可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其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他人提出权利主张的,登记发证机关方可为其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房屋面积的,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房屋面积。

第十四条  登记发证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后,凡权属清楚、资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的,应在3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在受理后30日内核准登记。

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发证机关应在受理登记后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文本。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推举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1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破损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发证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或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费用的收取,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发证机关可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上10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冒领、涂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监察机构没收证书,对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的其他有关事宜,可按建设部《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

房屋交易管理指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1.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交易管理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

2.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产权即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用益物权。房屋产权管理按照中编办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界定,应是房屋产权管理中除记载于登记簿、核发权属证明以外的动态管理及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

3.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

4.房屋交易管理与房屋登记是房屋产权管理链条中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公示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的基础,房屋交易审核又是防范房屋转移登记风险的前提。没有房屋的转让过户就没有房屋的转移登记,房屋受让人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是为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保护自己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合法权益。交易管理和登记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密不可分。从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全国范围的总登记历程来看,是先有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后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由于当时交易机构和登记机构分设,申请人要跑两个部门,递交两份申请,“办证难”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原建设部于2000年推行产权交易一体化并于2005年在全国推行房屋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一体化,经过10年不懈努力,全国基本实现了房屋交易与登记的业务整合,很多地方实现了办公系统合并,档案合并,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发证,转移登记代行交易审核职能,方便快捷。

二、房产管理部门从事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交易信息进行登记。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规范化服务。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3.6、4.5、5.5条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和存量房转让信息、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5.建设部2001年第96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6.建设部2001年第61号令《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三、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应坚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坚决贯彻中央编办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文件规定,确保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降低交易登记成本。在一个办事大厅、一个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凡是能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不能让申请人重复提交。

3.坚持为申请人服务的理念,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做到交易和登记程序简化、顺畅、安全。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部门是各级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具体经办工作应结合当地实际,可采取委托或合署办公等形式确保不动产(房屋)登记工作按期开展

1.向当地政府充分阐述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人员、大厅、办公系统、档案管理以及楼盘表、面积测绘、合同备案的资源优势;说明房屋登记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房屋交易登记具体经办机构不宜拆分;国土局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方便群众,可全部委托现房屋交易登记中心或部分委托和合署办公的方式办理房屋登记。目前,国土部门不具备单独完成每年十多万件房屋登记工作的条件,被委托部门要自觉接受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如果一定要将现房屋交易登记工作拆分,是对原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指导思想的倒退,不方便群众房屋交易登记申请,思想阻力大。人员划转、业务切割、衔接非常困难。难免会为房屋交易登记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和波动,难以保证思想不乱,工作不断。建议如下:

第一,委托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审核、登簿、发放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办公系统,统一申请表格,统一所需要件,统一登记簿册,并对办件质量进行检查把关。

第二,现在运行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办公系统非常成熟完善,已运转20余年,交易登记无缝衔接,且配有面积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预售、合同备案、资金监管、楼盘表、档案(数字化图像)查询、统计等子系统。建议房屋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对现行的信息办公系统加以升级完善,在一个大的信息平台上办公。

第三,部分委托和合署办公。委托交易登记中心对房屋转移登记进行受理、审核和缮证、发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记载登记簿。两个机构在一个大厅、一个窗口合署办公。

2.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工作全部拆分时该如何衔接?

第一,将“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更名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其编制、级别不变。将原职责中的“房屋登记”变更为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抓好房屋登记工作。

第二,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和存量房查封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职责整体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三,将房屋转让登记科更名为房屋转让管理科。

第四,权属证书管理科改为房屋转让档案管理科。

第五,房屋转让登记受理科更名为房屋转让受理科。

第六,预告登记科改为房屋转让合同管理科。

第七,初始登记科改为新建房楼盘表管理科。

第八,成立科、质检科、信息科、政研室、工会办公室、督查室、房屋转让受理科等。

3.房产档案馆更名为不动产档案馆。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统一由不动产档案馆管理、查询和利用。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持单位介绍信可免费查阅档案资料。借阅、复印档案资料按档案馆的规定执行。目前,房屋交易登记资料合为一体建档,除电子登记簿外无法分割移交。

4.对现在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办公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屏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存量房查封的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统计等功能。将原来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环节改为打印“房屋转让(抵押)确认告知单”。

5.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拆分后,应在房屋交易和登记两个子系统中间设置一个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交易和登记的结果能及时写入共享平台,交易和登记工作人员能随时查阅已交易登记的数据和图像,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6.在现房屋交易登记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和房屋转让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受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负责。房屋转让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由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次性申请,首先经房屋转让审核、打印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后,转让程序完结,将原件和确认单存根扫描归档。由房屋转让审核人员将复印件和确认单转登记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登记部门扫描、归档。

7.房屋转让工作流程。商品房转让:商品房预测绘-建立楼盘表-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缴纳房屋交易契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商品房转让申请-受理-审核-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扫描、归档。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缴纳交易契税、地税、住房维修资金和房屋交易手续费-配图补建楼盘表-房屋转让申请-受理-审核-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扫描归档。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通过职权审查,确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合法地位。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般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职权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建设部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作为涉案被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具备作出被具体行政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行为的主体资格,作为登记发证行为的职权依据充分、合法,没有超出法定职权。

但是,在个别地区笔者发现,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混乱,出现了多个部门登记发证的现象,最突出的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到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来,“证”出多“门”。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各地负责对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关一般是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导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混乱,有的出现手续不全即给发证、重复发证的现象,甚至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亦进行登记发证。这种现象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相悖。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分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尤其是应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划清界限,避免交叉管理或者重复发证,确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合法地位。

二、通过适用法律审查,确保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目前,现行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的统一文本,其中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房产,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从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权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没有写明适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实质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这一关键性条款,应当写在《房屋所有权证》中,以进一步明确房屋登记机关在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确保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适用法律准确、规范。

三、通过事实证据审查,确认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客观性。

事实证据审查主要是审查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该事实能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主要是对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项的审查。这也是审理这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

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契约、证明、公证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

4、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等。

5、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

6、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四、通过程序审查,认定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应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后进行权属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的,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通过程序审查,认定房屋权属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的审查,它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合法性审查的又一侧重点。建设部57号令《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发现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而上述行为又多发生在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中,往往造成注销房屋权属证和前文提及的注销登记二者的混淆。这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一是提起程序不同。注销登记是因权利人申请而被提起;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登记机关依职权而提起。二是提起事由不同。注销登记是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提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是因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三是处理程序不同。注销登记是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后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在审判实践中,对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是行政处理行为还是行政处罚行为也存在着不同争论,引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对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关于房、地用途不一致问题

房地登记整合必然会遇到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土地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某单位欲为其建造的职工宿舍楼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经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等登记申请材料前来咨询相关政策,登记机构发现,拟申请登记宿舍楼占用的是该单位一个工业项目的配套用地,且整宗项目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已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上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工业用地”进行了记载,而现申请登记的地上房屋其规划批准文件记载的设计用途为“宿舍”,房屋用途与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存在不一致。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房、地管理方式客观差异,房屋以“套”“幢”等为基本单位,而土地以“宗”为基本单位进行管理,加上房屋可能每层的用途不同,或者同一宗地内存在商、住等不同用途的建筑物,造成土地出让时确定的宗地用途与地上房屋的具体规划设计用途可能不一致。

针对此类问题,基于当事人所持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批准文件等均合法有效、符合登记规定的事实,从不动产登记是对合法既有的不动产权利状况记载、公示的原则出发,我局制定了原《关于规范房地产登记中房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初始设定登记证载用途填写。房屋设计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等规划批准文件填写。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居住’和‘非居住’。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整幢建筑为住宅,房屋设计用途按‘居住’填写。属于与住宅相连的、专为本小区业主日常生活以及居住的服务配套用房,且规划批准文件未明确注明商业等其他用途的,亦按‘居住’填写。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注明用途为商业、办公等其他性质的房屋,房屋设计用途统一按‘非居住’填写”。因此,登记机构按规定分别为申请人办理了房地统一的首次登记,在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的“用途”栏分别记载了房屋、土地用途,既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延续了前期规划、供地管理,保证了管理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二、关于房、地登记坐落不一致问题

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主要表现在,某商品房开发企业A在出售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给购房人B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向登记机构咨询相关登记政策。经深入了解,A已经为该商品房项目分别办理了土地、房屋登记,但所持的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房屋坐落为“××区××路35号”,土地使用证上记载土地坐落为“××区××路以东、××道以南”。按照统一登记政策需要办理房地统一的转移登记手续,须实现房、地两证记载坐落信息的一致。

造成坐落不一致有其客观原因,主要是土地、房屋登记所处的管理阶段及依据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三)经批准的总平面图……”的规定申请办理地名证明文件,经过施工、竣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能够向登记机构提供地名证明文件,但是,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登记时却无法提供标准地名文件,造成了房、地登记时记载的坐落不同。此外,对于没有地名证明文件的,需要按统一标准使两证用途信息一致。针对上述问题,本着“实事求是、有序衔接、便民利民”的原则,我局在原《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中进行了规范,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证明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且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的规定,对新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时,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坐落,项目竣工办理房地首次登记时,按标准地名文件记载坐落,使房地坐落实现了一致。

三、关于房、地登记地号不一致问题

房、地两证记载的地号不一致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号”栏是房、地两证均有的一项内容,但在房地统一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往往发现申请人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所分别记载的地号却各不相同且无法对应。分析其原因,在于历史上房、地机构分设,房屋登记部门有“仁义礼智信”的规则编号作为地号,土地登记部门有宗地号作为地号,地号的编制依据、编制方法不衔接,因此造成分别核发的房、地两证记载的地号不一样。

针对此问题,本着“协调一致、方便管理”的原则,鉴于如果直接粗暴地废弃一种地号而采取另一种地号将会造成现有的登记档案管理不便,因此我局在原《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中明确,“在证书地号栏中,应填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宗地号。考虑到目前房管部门档案管理的现状,暂时同时填写房屋地号。待包括非住宅在内的全部房屋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后,过渡到填写宗地号”,使登记机构有据可循,实现了地号管理的统一。

四、关于房、地登记附图记载的房屋状况不同问题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当前房屋登记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房屋登记系统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必须进行告知等;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各种规定,都需要我们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用,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提高自身素质、保障登记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其中,针对建立房屋登记簿这一核心要求,各地都在原来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开始了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工作,烟台市也为此开发了全新的登记系统。我市目前在这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式,原有的登记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建立房屋登记簿的要求,只能自己摸索手动建立登记簿,工作效率低,无法形成完善的房屋登记系统,也无法完成原来大量登记数据的建立工作,造成房屋登记簿的数据不齐全,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房屋登记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房屋登记系统,房屋的预售备案、房屋抵押等工作都难以统一起来,案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也相互分离,不仅增加了大量的重复工作,降低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不能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造成房屋登记的误判,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房产档案管理问题

房产档案目前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在房产档案管理上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部分档案没有做到一户一档

一户一档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做到一户一档,房产档案就无法体现房屋的产权现状,往往造成产权归属的误判。目前房产档案的管理普遍存在这一问题,一处房产具备几套档案,甚至抵押档案也是单独立档,互不联系,根本无法确定哪一套档案记录的是该房屋的当前所有权人。《办法》实施以后,需要逐步建立房屋登记簿,而房产档案是建立登记簿的重要数据来源。目前房产档案的现状显然不符合数据准确的要求,使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困难重重。一旦因为房产档案的混乱造成登记簿的错误,导致经济损失,我局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建立分丘分幅的管理模式

分丘分幅、以图管档的档案管理模式是房产档案管理最科学、最有效的管理模式。目前房产档案只是简单地放入档案柜,办理一批存放一批,全市各个区域的房产档案混在一起,同一栋楼的各户档案分散在整个库房中,难以实现档案的统计分析及利用。比如,因城市规划需要调阅我市某一区域的所有房产档案,目前只能先到现场逐户调查产权人姓名,根据姓名到档案馆逐户调阅,往往几天时间也不能完全调出。而如果采用分丘分幅的存档模式,同一区域的房产档案都集中在同一个档案柜,只需在规划图上划定范围,立刻可以找到该区域内所有房产档案的存放位置,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更不会出现错误或遗漏。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都采取各项措施,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为根本,实现市场的平衡与稳定。烟台市房管局自2003年起开始了该项工作,目前已取得很好效果。我市2008年起,房管处开展了商品房预售备案工作,仅为整套工作程序的一个环节,严格来讲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运作,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企业无证售房、更改设计、面积不足;一些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工期延误;一些企业收取预收资金后,不积极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引起不稳定因素;一些小区物业管理跟不上,体现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不达标的方面;同时,预收资金监管不到位,将可能发生抽逃资金等现象,对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2008年下半年,我们集中力量对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存在两大类问题,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房产证未办到个人名下,另一类是已办理了个人房产证,但由于不同因素,无法上市交易。涉及问题总户数为8650户,其中,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小区产生问题4454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购买民房产生问题1240户,驻城村房屋产生问题2956户。

房屋登记中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相互交叉。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土地原因。有的在开发建设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手续不齐全;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民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由于户籍与土地政策冲突,无法办理房产证;有的驻城村利用宅基地搞开发,对外出售,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或已办理房产证后无法上市交易。

二是规划问题。有的项目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便开发建设;有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土地审批手续不一致;有的实际建设超出规划审批手续许可的范围,等等。

三是建设手续不齐全。主要涉及工程开工、建筑质量、人防工程等。

四是政策因素。我市的房地产业管理是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走上正规的。具体讲,直到1998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才逐步步入正常轨道。1998年10月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房屋登记中出具土地手续,我市才逐步完善房屋登记中的土地管理。同时,还存在一种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曾出台过政策,集中清理过部分违章行为,但由于政策传达或政策理解等因素,违章建设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办理,使问题积压下来。而在统计的8650户问题中,土地问题占48%。

五是少数的人为因素。极少数项目,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采取欺瞒等手段办理了相关手续,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问题显现出来,最直接的后果是已办理房产证的住户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房产相关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根源,也严重制约了房屋登记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是群众反映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

(五)房屋登记体制建设问题

目前我局从事房屋登记相关工作的单位科室有局业务科、房地产管理处、城建档案馆,开发办还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工作。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突出房屋登记簿法定效力的作用,以及中间环节“无缝对接”

、办事效率的最大化提高等要求的提出,现行房屋登记体制面临着以下问题:

1、登记簿的法定效力难以实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房产证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时,房屋登记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两大项登记,五大类型,30多个小项,每一小项登记均有不同要求,登记工作繁琐而复杂。但均需作到针对登记的事项、内容等询问申请人,并做笔录归档保留;均需作到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登记簿。

在现有的房屋登记体制下,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见不到登记簿,无法作到依据登记簿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内容等,也无法做询问笔录,无法根据登记簿登记事项、内容等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已进行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难以做到准确受理。

2、房屋登记效率受到很大制约

目前我市房产登记案件由业务科受理,由房管处现场勘查、审核、审批。而业务科与房管处没有实现集中办公,业务科受理案件后只能等半天或一天后集中送往房管处,这样在客观上就造成案件办理的滞后,不能做到受理即开始办理。目前,我们的办证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而传件与转件就要占去20%—40%,不利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办法》中规定的异议登记办理时限是1个工作日,而目前的工作机制仅接送案件就至少需要1—2天,根本无法达到规定要求。其他登记类型也会因为案件的传接占用了较多的时间,造成实际工作时间的紧张。尤其对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房产证遗失登记等需要即时办理的登记,势必因工作机制问题导致登记不及时,极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我局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房屋登记簿建立及信息系统建库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房产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在房屋登记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对房产档案进行标准化整理,建立规范的文本档案库及电子档案库,是登记系统建设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成果的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需要确保100%的准确无误。这些工作都需要由房地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因此协调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六)村镇房屋登记问题

1、体制不理顺。目前,建成区的三个街道区域内所有房屋登记(包括该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均由市建设局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直接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完成内审外查后给予登记发证;而另8处镇街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自2005年8月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只增加了业务量,人员编制並没有随之增加,现该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共11人,尚不足烟台市其它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平均人数的半数,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8月起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只能沿用以往模式,即由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受理案件,申报资料初审,然后现场勘查,再将资料报至市房地产管理处,该处只能做到形式审查,一方面无法确认资料真伪,另一方面对现场的实际状况並未真正掌握,只能以各村镇建设办公室的审查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登记並发证。村镇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各乡镇政府,受诸多因素制约,审查结果时有纰漏,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办公经费和办公设施匮乏。目前,我市各镇街财政对于村镇房屋登记都不拨付办公经费,村镇建设助理员都是自己负担给老百姓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交通费、燃油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缺乏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数码照相机、交通工具,有的乡镇甚至不为村镇建设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话,长期以来,不但给村镇建设助理员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打击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3、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由于市房地产管理处只增业务不增人员编制,只能继续依靠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各镇街的房屋登记业务。而各镇街一般只设置一名村镇建设助理员,多的有大辛店镇、潮水镇、南王街道也只有2人,还要负责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村镇公用事业等业务,而且多数村镇建设助理员还担任其他职务;由于我市乡镇合并,乡镇规模大幅扩大,少则五十个自然村,多则过近二百个自然村,而村镇建设办公室人员並未增加,原来小乡镇的村镇建设助理员要负责已增至两倍、三倍的大镇的实地勘察房屋、测量绘图、填写表格等大量的工作,加上还要负责到市建设局业务科交件、拿证等工作。工作量相当大,人手明显不足,尤其是距离偏远的乡镇。

4、历史遗留的管理漏洞。以前房屋登记程序不严谨,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房屋登记问题。大的方面有:(1)1993年全市乡镇房屋普查换证时,没有及时收回1985年颁发的房产证,造成“一房两证”问题。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更换农村房产所有正意见的通知》,1993年在我市所有的乡镇进行农民住宅普查换证,但是当时只是颁发了新的房产证,并没有收回1985年颁发的房产证,造成了许多房屋出现了“一栋房屋拥有两个房产证”的现象,这给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法院查封了1993年的房产证,但是房屋权利人利用1985年的房产证进行转移登记。(2)1993年房产证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遗失补证登记后,原来房产证的存根没有及时注销,造成“一房两档”问题。“一房两档”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和档案管理造成了许多弊端,如对房屋抵押、房屋查封的档案管理造成许多漏洞;房屋过户后,原房屋权利人利用原房屋档案补办房产证等问题。若因此类问题造成工作上的错误,我们单位将要面临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村镇建设助理员业务培训工作不到位。各镇街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分散不均,而且身兼数职,很难集中培训。由于缺少必要的培训,村镇建设助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绘图、填写表格错误和漏报资料的现象,从而造成退件。这不但成倍增加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量,而且也打击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热情。

6、责任不明确。由于村镇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各镇(街)政府,其人员编制也属于当地政府,而国家规定,登记机构即建设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管理处要为最终的登记结果负责任,所以一旦登记失误、错误,登记机构就要为此买单。而目前在我市各镇街村镇建设办公室,客观上存在人员缺乏、经费设备不助等因素,更重要的是主观上落实责任不理顺,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审查资料不彻底,现场勘查不认真,表现在:有的受理业务案件不见当事人,随意性大;有的现场勘查不严肃,根本不到现场;有的办人情案件,违规操作。部分业务案件房管处在复审时能够及时发现处理,而大部分案件如有漏洞市房管处仅凭形式审查並发现不了。如某镇街村建设办公室没有按照要求见到房屋卖双方当事人,仅凭买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就给审核盖章,结果买方提供的是假身份证,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不发生则已,一旦发生就很难收拾,群众反映很强烈。

二、规范房屋登记工作的对策

针对以上六方面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及对策:

(一)对于房屋登记系统问题,应加强房屋登记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一是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深入实施,及时更新引进房屋登记软件系统,解决原有软件功能落后、效率低下的状况,尽快组织人力物力投入到系统建设中去,提高登记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投入,报请建设局党委,购置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完善登记基础条件,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当前我市房屋登记基础设施薄弱,面对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日新月异的先进科技手段,房屋登记工作在更新基础设备、改进工作手段方面已经严重滞后。对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着手基础仪器设施的更新工作,配置用于房屋登记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扫描仪、内网设施等硬件,用于房屋面积测绘的gps定位系统、测距仪、绘图计算机、绘图仪等设备,从基础上提高房屋登记技术水平。

(二)对于房产档案管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现档案分区分丘管理

(1)房产档案管理的分区分丘及编号,均参照土地宗地图进行。房产档案的分区分丘管理按照“房产区—房产分区—丘—幢—房”五级进行。

(2)房产区:将××市划分为几个房产区,按照城区、各村镇区域进行划分,在房产档案库房中划定相应的区域,用于存放相应房产区的房产档案。各房产区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区号。

(3)房产分区:每一个房产区划分多个房产分区,城区按照土地街坊图进行划分,村镇按照行政村进行划分。在房产档案库房的各房产区中划分房产分区,用于存放相应房产分区的房产档案。同一房产区的各房产分区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分区号。

(4)丘:每一个房产分区划分多个丘,按照宗地进行划分。属于同一住宅小区的几块宗地,或同属一村农居房的小块宗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丘。在房产档案库房的各房产分区中划分丘,用于存放相应丘的房产档案。同一房产分区的各丘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丘号。

(5)幢:每一丘中的每一幢房屋划分为一幢,在档案库房中相应丘中进行划分,编排幢号。

(6)房:每一幢房屋分为若干户房,在档案库房中的相应幢中划分每一户房的档案存放位置,用于存放该户房产的所有档案资料。

通过对全市房屋进行五级划分,确保了每一户房有一个系统的、唯一的编号。同时,通过对档案库房进行相应的五级划分,使全市每一户房屋在档案库房中都有一个唯一、固定的对应位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管理科学,且能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准确性,同时最大程度地增强了档案的利用效率。

2、实现档案一户一档

通过上述做法对档案库房进行了五级划分,建立了档案管理的整体框架,为实现一户一档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工作是将现有的房产档案进行整理,逐步将每一户房产档案“充实”到划分好的框架之中。

(1)新登记的房产档案

新登记产生的房产档案,按照上述五级编号进行整理,归入档案库房中的相应位置。

属于初始登记的,直接进行归档。

属于转移、变更登记的,提出上一份房产档案,与新档案合并后进行归档。上一份档案仍为转移或变更登记的,逐一提出上一档案,直至初始登记档案,一起合并为一份档案后归档。

属于抵押、查封、遗失、预告等各类登记的,提出房产档案,按上述要求进行整理、合并,与抵押、查封等相应的登记档案资料合并后归档。

(2)原有房产档案

新登记产生的房产档案按照上述要求整理归档后,原来存放的房产档案不会再增加,原有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同时进行。

原有档案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存放的,因此应该从最后办理的档案开始,从后向前逐步推进,从最大程度上确保整理的档案为最后登记的产权人,保障房产档案的准确性。

档案整理的基本步骤:从最新的档案开始,对每一份档案按照要求逐一提出上一份档案,直至找到初始登记档案,合并为一份完整的档案;然后,按照要求进行五级编号,做好记录后进行归档。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要在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要抓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允许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的行政许可,是介入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一方面要严格审查预售项目的各项手续,审慎发放预售许可;另一方面更要严密监控违规售房,无证售房,使预售许可真正成为规范市场的有力手段。

二要抓好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核心步骤。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根本目的在于资金的周转利用,同时,缴纳的购房款也是广大购房户的核心利益,一旦这部分资金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而我市长期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粗放管理,资金监管工作更是没有实质性的实施,这是今后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房管处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严密的论证讨论,制定了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方法与步骤,争取能够尽快使该项工作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三要抓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相辅相成,一面约束开发公司不能挪用资金、一房多卖,一面约束购房者不能私卖炒房、哄抬房价,共同构成了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体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自2008年7月实施以来,已经初步显现出成效,为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对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策

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时间跨度较大的项目,建议不能以现行的政策来衡量,而应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政策把握应当立足当时。有的项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谈了很多当时的道理,且有可信的证据,建议尊重客观理由和客观存在,予以办理。

认真甄别、宽紧适度的原则。所有项目不能一概而论,要仔细勘察,对发生时间较近,明显违反政策的项目,要在相应尺度内予以惩处。

从速解决、一次办结的原则。鉴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目的,建议限期办理解决,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尽量尽快解决,以防一拖再拖,继续积压。立足客观实际,针对不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办法,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能“留尾巴”,又产生新的问题隐患。

(五)对于房屋登记体制问题,应探讨建立规范的集中办公体制。

集中办公体制,即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办公场所、统一记载于登记簿,实现案件的受理、审批、登记、收费、发证、归档等各项业务集中办理,真正实现“一条龙”工作标准。集中办公在硬件上应具备相应的案件受理窗口、案件审批办公场所、房产档案库房、登记收费窗口、缮证发证窗口等五大部分,在软件上应具备流畅的传接程序,完善的管理机制。

集中办公体制的建立,一是可以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制度,实现登记业务的统一管理,避免登记错误的赔偿,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可以对房产档案直接进行规范化管理,杜绝工作漏洞,尽最大限度的规避登记风险。二是可以解决案件传接的滞后问题,做到受理即开始办理,即避免案件的“抢办”现象,又可以缩短20%—40%的登记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做到即时询问申请人相关问题,更好的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提供方便,符合《办法》要求,提高收件质量。

(六)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对策

要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管理起来,并不断加以规范,必须解决人员问题。首先是人员的责任心,形成错案追究的长效机制。其次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第三是解决人员短缺的问题,配备足够的人手。第四是解决办公条件差的问题,不断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