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项目 外汇管制 可兑换 思路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应“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这表明,资本市场需要可兑换,但需要通过“有序提高”来稳步推进。换句话说,目前我国资本项目还有管制,要可兑换,但要一步步来。

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主要存在于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外债、证券投资等诸多方面。本文就资本项目主要内容的管理现状、管制内容及可兑换思路提出一些简要认识,抛砖引玉。

1.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全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1.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同时注重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事前审查。外商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依据外汇登记信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业务。外汇局对外商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汇发〔2013〕21号)。具体来看,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等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外汇局主要负责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

1.2主要管制

一是投资额度管理。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的规模,使其不超过外方注册资本;二是资本金使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三是资产处置管理。外方将因从事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合法资产,进行再投资或汇出的,需要办理相关登记。

1.3可兑换思路

第一,项目规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项目和规模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建议参考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逐步减少限制行业,扩大投资规模,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可兑换。第二,资本金使用上,一是放宽资本金结汇限制,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汇兑风险,这一点已在全国17个经济特殊区域实行“意愿结汇”;二是结汇后人民币使用上,逐步减少限制,与中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立资金用途“负面清单”,除禁止项目外,均可使用。三是资产处置方面,可与资本金使用条件相一致,可在投资项目和额度许可内自由再投资或汇出。

2.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汇发〔2009〕30号等文件)。具体来看,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项目、规模等主要由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外汇局主要负责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等政策管理。

2.2主要管制

一是投资主体限制。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以境内机构为主,境内个人只能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上海自贸区、苏州工业园区、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地区除外)。二是投资币种限制。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可使用的币种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对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由于人民银行对个人跨境人民币的使用目前还只允许在货物贸易项下和服务贸易项下进行,因此境内个人尚不能以跨境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地区除外)。

2.3可兑换思路

一是投资主体方面,加快推进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放行步伐。在放开投资主体的情况下,重点关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允许其在个人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限额内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二是投资币种方面,逐步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3.企业外债管理

企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对非居民(境外机构、个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等)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不包括因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3.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按企业类型(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主要依据汇发〔2013〕19号)。具体来看,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外汇局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并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3.2主要管制

一是借债主体限制。目前外债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中资企业借用外债限制较多,对企业所属行业、盈利性、资产负债情况有较高要求。此外,人民银行跨境办还规定中资企业不能借人民币外债。二是借债额度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以“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值)为限,而中资企业外债额度则需要总量控制,由外汇局单独核准。三是结汇及使用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遵循实需原则,需提供资金用途证明。而中资企业所借外债不能结汇只能用于对外支付。

3.3可兑换思路

一是借债主体方面,消除政策差别,实现平等待遇。取消中、外资企业借外债存在“双轨制”,逐步放宽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资质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允许企业在一定限额内(如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直接借用外债。二是借债额度方面,在全国外债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参考国家现行产业指导政策,分类控制外债规模;允许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由借用境外金融机构外债,并根据借债主体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对借款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对于境外关联企业外债,则先限定在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范围内。三是结汇及使用方面,消除中、外资企业政策差别,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模式,企业所借外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存放在专门的外债结汇待支付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同时,逐步扩大外债用途范围,建立“负面清单”,除禁止项目外,均可使用。

4.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作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4.1管理现状

目前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实行登记管理,仅对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余额进行数量控制(主要依据汇发〔2014〕29号)。具体来看,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或债权人自行办理,并按规定办理外债或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4.2主要管制

一是业务资格限制。“内保外贷”基本取消所有资格限制,而在“外保内贷”方面,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二是担保规模控制。“内保外贷”发生履约,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而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三是资金用途管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其他形式投机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4.3可兑换思路

一是业务资格方面,放宽“外保内贷”业务资格限制,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符合国内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债务人。二是担保规模方面,取消“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余额限制,根据境内债务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管理。三是资金用途方面,放宽“内保外贷”资金用途,建立“负面清单”。

近年来,中国以便利化为核心,在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方面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可以说,我们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大方向是明确和坚定的。但出于我国基本国情及经济金融现状考虑,部分的资本项目仍存在管制内容,需要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王国刚.简论金融交易可兑换的市场条件[J],中国外汇,2014年,3、4期, 2月合刊,P18-P21.

[2]张礼卿.深化金融改革的顺序[J],中国外汇,2014年(5):14-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规汇编2013年版[M],国家外汇管理局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6.

[4]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2013(5).

[5]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2009(7)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第2篇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正在形成

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资本管制的“宽进严出”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2年11月5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截至2006年9月,我国已批准了50家海外机构的QFII资格。今年5月23日,中国政府在为期两天的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开放举措,包括将QFII额度由100亿美元提高至300亿美元,以及在下半年取消对于外资券商进入内地市场的禁令等等。

2001年“十五”计划明确提出“走出去” 战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多种形式的境外经济合作取得长足进展,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应运而生: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在一定额度内以购汇形式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中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由外汇开展境外债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比例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货币市场工具。2006年10月,在获得QDII资格的12家银行中,中行等9家银行已获得QDII额度。至此,过去单向资本流动为主的投资格局将逐步被双向资本流动的格局取代,资本项目下最深层次开放已经到来。

从外资流入来看,未来外国直接投资仍然占主导地位,这与过去多年来我国引资政策上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为主有关。同时,有价证券和其他资本流入方式将逐步上升。在资本流出方面,货币当局对中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会采取更积极的推进方式,而对于有价证券的投资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但是总体上,资本流出的水平会逐步上升。截至2006年8月底,已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其中7家银行已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98亿美元投资购汇额度。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获准以自有外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获准购汇进行境外投资。

从资本流出入的进展来看,目前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发展态势是我国渐进有序开放资本项目的结果,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开放到了新阶段。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经济影响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逐步形成,表明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框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人民币可兑换、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监管、国际收支、货币政策都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QFII 和QDII突破了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的限制,在现有法规和政策约束条件下,实现有限度的资本流动,其目的是满足内地资产和投资市场的需要。投资市场的开放对货币的可兑换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币可兑换进程加快,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将增加,交易的规模将扩大,新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工具将会出现。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形成,使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连接起来。资本管制的“屏障作用”就被削弱了,外部经济对中国冲击的渠道也发生了变化,由通过贸易渠道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渠道变为资本市场的冲击。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关联度的提高,资本市场可能遭受的冲击就会更大。

在我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情况下,有序放开资本的流出可以一定程度上舒缓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在资本流入为主导的格局下,由FDI(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和贸易顺差积累的外汇储备资产成为中国整体经济持有海外资产的主渠道。从持有储备机会成本的角度考虑,高额的储备是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是国际收支失衡的集中体现。在国内储蓄大于投资,官方和私人都持有大量外汇的情况下,继续推进“走出去”战略,稳步实施QDII战略,放宽居民对外投资的限制,可以部分地舒缓国际收支失衡的压力。

金融全球化尤其是双向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将增加一国利用货币政策实现国内经济目标的难度。在开放型经济的条件下,独立的货币政策会受到跨境资本的流动性和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目前,我国内部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流动性过剩和投资率居高不下。因此,短期内,防止经济过热,降低投资增长速度,要求我国必须实行紧缩的政策。但是,为了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针对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外汇供给的迅速增长,中国货币当局必须干预外汇市场,结果造成外汇储备的增加,基础货币的大规模投放,市场上的流动性大幅增加。为了冲销过多的流动性,中央银行采取发行央行票据的办法,商业银行要不断购买票据。由于央行票据的收益率相对较低,则银行的收益率就会受到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受到冲击。这种情况就是中国遇到的“三难选择”。国内经济的升温鼓励了国际资本的进一步流入,尤其是非FDI形式的资本流入。为了给国内的经济降温,央行可以采用提高利率的办法,但是在资本流动不断开放的情况下,中美利差的缩小可能将进一步地吸引外资的流入,结果提高利率的政策失效。因此要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中国必须要使中美的利率差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独立的利率政策就会受到很大的约束,而且将增大本外币政策协调的难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双向资本流动格局下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

国际资本流动有助于全球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国际资本的不规则流动又往往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本账户开放的实践都证明了,恰当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避免危机的发生,使一国从金融开放中获益。

在严格资本管制的体制下,人民币汇率是比较稳定的,汇率在调节资本流动方面并没有发挥杠杆作用,外国资本与国内资本的经营也是在无汇率风险的情况下运作的。但是,在双向资本流动格局下,如果继续维持汇率的超稳定,将使国内的货币政策的执行丧失独立性。因此,双向资本流动格局的逐步形成首先要求人民币汇率要逐步走向浮动。人民币汇率的弹性化应该成为资本账户开放加速的前提,二者不能本末倒置。

目前人民币汇率对美元仍然处于升值的态势,这成为大量非FDI资本流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原因。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幅度的限制,会使新汇率形成机制在促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弹性化方面打折扣,汇率对于双向资本流动调节的功能也受到了限制。因此,针对新汇率制度下美元对人民币的较小波动区间,人民币汇率管理的下一步就是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扩大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的幅度。

长期以来,中央银行较多地采用信贷控制和利率限制等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目前这种政策工具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成为导致资源错配的重要原因。在资本双向流动格局形成的趋势下,转向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成为必然,放松利率管制是提高货币政策效果的关键。利率水平将是引导资本在国际间有序流动、实现资本市场均衡的重要杠杆,提高利率的市场化水平,将成为保证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市场安全的关键。因此,从制度上,我国可以考虑取消贷款下限和存款上限的同时放宽各类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利率指标,更好引导资金流动,帮助银行合理定价。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第3篇

一、外汇管理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理论机制

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中,外汇管理部门虽然处于下游管理环节,管理面较为狭窄,仅负责相关外汇资金管理工作,但其政策仍能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次,通过直接投资、资源配置以及交易便利化等多个渠道机制,在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业产业引导、企业生产运营和具体交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见图1)。

(一)直接投资机制

1.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吸引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助于改善我国服务业的资本质量,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服务业部门中产生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从而有效提高服务贸易出口部门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服务贸易的出口。

2.促进境外直接投资。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特点,大多数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需要同时同地进行,如金融、餐饮等行业,因此,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从而推动服务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吸收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和推动服务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而在当前的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管理中,外汇管理部门承担着投资资金的收付汇、结售汇以及划转的真实性审核责任,是直接投资流出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直接投资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及其开展的效率有非常重要影响。

(二)资源配置机制

1.外部资源的配置。近年来,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都越来越多,在服务贸易收付汇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预付、延付、预收、延收等贸易信贷,单靠服务贸易企业自身内部资金的推动,已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借助更多外部融资渠道获取营运资金或物质资本。

2.内部资源的配置。服务贸易型企业对优化内部存量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有很多需求。一方面,一些服务贸易企业积累了大量外汇,但在一定期限内并不会立即投入使用,需要有较多的外汇投资渠道或理财产品来进行外汇资金的有效运营。另一方面,很多大型服务贸易企业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紧缺程度存在差别,一部分子公司外汇富余而另一部分子公司外汇资金短缺。如果母公司能在集团内进行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在内部进行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调配,则可以减少财务成本,增强汇率风险防范能力。

服务贸易企业内外部资源配置效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合理配置内外部资源,减少财务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与国际竞争力。

(三)交易便利化机制

1.具体交易的审核。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仍未实现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为了防止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同时防止无真实交易背景甚至违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我国外汇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实行真实性审核原则,因此,在具体服务贸易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外汇管理政策还要求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而真实性审核的效率高低、是否便利,则直接影响服务贸易资金的收付效率,关系到服务贸易具体交易是否能顺利完成。

2.部门之间的协同。外汇管理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主要是对重要交易凭证的审核,除交易的合同发票外,很多重要凭证,如税务凭证、专利凭证等都由其他主管部门出具,因而企业获取这些重要凭证的难易,外汇管理部门对这些凭证的要求高低,就成为影响服务贸易是否能及时顺利通过审核的关键,也是服务贸易具体交易能否最终完成的关键。

二、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评价

(一)服务业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1.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在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审批逐渐减少,对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导向性不足。对引导服务业外资流向、推动服务业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目前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租赁服务业等资本回报率较高的行业,对其他行业投资比重较低,如2008年房地产业外商直接投资与租赁商务服务在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达62.3%。二是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核能力有限。外汇管理部门由于处于下游部门,对外资的真实性审核主要依赖于上游部门的各类批件,风险防范能力不足,难以对这些资金流入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各地政府出于改善政绩的目的,对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引进持积极态度,相关审批工作一定程度上也流于形式,部分异常资金随即可从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渠道涌入境内。

2.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目前,只要服务业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境外投资等限制已基本取消,相关审核手续已大大简化。但外汇管理在支持服务贸易型企业“走出去”方面仍然存在一个显著欠缺,即对这些企业的后续支持力度还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后续资金支持方面。首先,从融资角度看,难度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从境外银行融资难。我国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银行往往没有信用记录,加之资本规模有限,因而从境外银行获取融资的难度较大。二是从境内母公司融资难。虽然政策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但对绝大多数从事境外投资的中资集团公司来讲,门槛较高,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三是申请项目贷款难度大。服务贸易型企业境外投资往往一次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境外投资项目贷款申请条件苛刻,占用境内投资主体信用额度也较高,财务成本较大,从而难以申请项目贷款。其次,从担保角度看,目前实施的“内保外贷”政策在实施中也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二是担保门槛较高,尤其是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较高,而且还占用境内母公司的信用额度和反担保资源,多数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仍采取母公司垫款方式进行投资。三是对外担保额仍受企业外汇收入等部分财务指标限制,而这些限制已远远落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境外融资活动。

(二)服务贸易企业外部资源配置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近年来,外汇管理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进行外部资源配置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积极支持企业对外进行股权与债权融资方面,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实行“差”管理,对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外债实行指标管理等。从整体情况看,外汇管理在支持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体系得到初步建立,但尚存在较多不足之处。

1.境外募集资金调回较难。由于受境内外商直接投资及外债管理限制,相当部分上市募集资金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调回境内,境外募集的资金只能间接地为境内企业提供间接资金支持,或者直接用融资款进行分红。此外,对于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等涉及资金汇兑的,都需要经外汇局核准,手续不够便利。

2.中资企业借外债较难。目前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按照“差”原则管理,难度较小。但对中资企业而言,借用外债的准入门槛较高,中长期外债由发改委审批,短期外债由外汇局审批,而且指标主要核定给金融机构,因此中资企业在实际中借用外债难度较大。

3.境外发债门槛较高。目前,境外发行债券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相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存在较多审批环节。而且与借用外债不同,境外发债由于规模较大、投资者众多、市场影响面广等原因,对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来讲门槛较高,不易实现。

4.融资方式有限。在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下,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形式仍然较少,主要限于一些传统方式,对于引入国际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融资等国际通行的融资手段则用得较少。

(三)服务贸易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近年来,外汇局在推动企业进行内部资源配置方面进行了不断尝试,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问题。但由于经济形势发展过快,目前外汇管理在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跨国公司售付汇手续较为烦琐。一方面,售付汇手续烦琐。当支付非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费用时,境内公司需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核准后,才能凭该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支付。另一方面,中、外资跨国公司的非贸易售付汇待遇不尽相同,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其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其他境内关联公司则不能支付。

2.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效果较差。现行政策虽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但实施效果却较差,如政策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和设立财务公司等手段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但这种方式面临的成本却很高,财务费用多,而且周期较长。特别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外汇资金的跨境运营,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

3.存量外汇资金投资理财渠道较少。目前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仍以外汇期权、利率产品等标准产品为主,新型外汇理财产品有限,而且外汇管理推动企业境外理财的政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如QDII,在资格、规模等条件上都存在较大限制,无法满足不同服务贸易企业的外汇投资理财需求。

(四)服务贸易交易真实性审核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目前,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凭合同等有效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而外汇局则借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事后监管。这种管理框架虽极大地扩大了企业的用汇自,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目前看来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失衡。长期以来,我国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主要偏重于“控流出”,而对服务贸易的外汇流入方面则相对宽松,收支管理有所失衡。虽然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总体还处于逆差状态,但这并不代表没有热钱资金通过服务贸易收汇流入境内,而且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背景下,形势瞬息万变,收支逆差也很可能迅速变为顺差,依靠单边“控流出”的监管理念显然难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亟待得到转变。

2.纸质单证逐笔审核,效率低下。目前,外汇管理对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要求还大多停留在对纸质单证的逐笔审核方面。当一笔服务贸易需要付汇时,还要求企业取得税务、商务部门等相关证明或批件,企业往往需要来往奔波于各部门出具纸质凭证,不仅手续烦琐,而且效率低下。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这种逐笔的纸质审核方式必将极大影响企业开展服务贸易的效率。

3.对服务贸易企业的监管缺乏灵活度。目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对于所有服务贸易企业均实行“一刀切”,即不论企业信誉、资质或者交易历史,均实行文件所要求的全套真实性材料审核要求,监管方式缺乏灵活度。如果能根据某些条件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那些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企业给予一定的便利政策,而对有违规历史的企业进行从严审核,则不仅能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也能便利正常企业的服务贸易开展。

(五)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同管理评价

在实际管理中,外汇管理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协作仍然存在较大欠缺。

1.政策制定协调性较差。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政策目标是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而外汇管理部门的主要目标则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两者在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方向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一致,因此造成了政策制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

2.协同监管意识不强。由于各部门都是在各自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服务贸易进行相关许可,因此,缺少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如在服务贸易项下,按照政策规定,在3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就要提供税务证明,不少企业为规避此规定,便将支付金额分拆成多笔3万美元以下的金额对外支付,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虽然外汇局通过监测可以发现这些异常信息,但如果与税务部门之间没有合作监管机制,外汇局也难以对这种分拆行为进行核实。

三、外汇管理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改革方向

(一)积极促进服务业直接投资

1.积极推动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一是积极引导服务业外资投向。应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一方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指导,对于需要大力扶植的资金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外汇管理政策倾斜,如适当放宽资本金的审批或结汇手续等,为外资进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要将管理重心放在提高我国外资利用能力及效率方面,建立一整套行业外资利用监测体系,对于外资进入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全面监测,结合服务业行业特点,全面提高服务业外资利用质量及能力。二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应继续加强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审核。流入方面,有效拓展核查手段,防范国际游资通过直接投资项下流入;流出方面,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监测,防范利润汇出渠道下异常资金的流出。同时,还要加大对非法资金流入、非法结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大力促进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鼓励金融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境外直接设立机构,在推动金融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同时,直接在境外为我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降低中资集团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的放款门槛,如适当扩大放款额度或放款期限,减少操作难度,便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放款。此外,还要开拓多种渠道,如对投资项目提供信用保险或买方信贷等,降低项目贷款风险,鼓励商业银行降低服务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条件,促进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其次,要简化担保手续,提高审批的时效性,特别是要降低担保门槛,使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都能通过担保方式进行后续融资。同时,调整对担保主体财务指标等条件的限制,如对于被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尤其是服务贸易企业的,可适度降低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的指标要求等,减少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及担保带来的财务成本,切实鼓励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

(二)拓宽服务贸易企业的外部资源配置渠道

1.调整境外融资资金汇入政策。明确各类境外融资工具下资金汇回手续,适当放宽境内服务贸易企业境外融资资金调回渠道。对不同部门的资金汇回实行差别管理,如对服务业中较易把握真实性的部门,如教育、卫生、运输等的境外融资资金汇回,可放开政策直接便利其融资资金汇回;对于通讯、信息咨询等交易真实性较难把握的部门,可采取大额审批、小额备案的监管方式,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笔放松管制,通过各种措施鼓励服务贸易型企业充分利用外部资金做大做强,提高境外融资积极性。

2.给予中资服务贸易企业借用外债的公平待遇。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中资服务贸易企业借用外债门槛高、不便利以及结汇难的问题,如可将外债管理中“差”的管理对象放宽至国家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逐渐消除外资企业与中资服务贸易企业借用外债的政策差异;或直接给予中资企业一定的借用外债及结汇权限,适度放宽其外债余额,并对其借用外债过程中的借债审批、提款及结汇提供便利政策,为中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外债管理政策的公平待遇。

3.提高服务贸易企业发行外币债券便利。一方面,在境外外币债权发行的前期准备上提供便利,如适当降低服务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加快审批流程等。另一方面,在境外发债相关程序上提供便利,如对已经由外汇局核准允许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服务贸易企业,其相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方面可给予“先办理,后备案”、或“大额备案,事后抽查”优惠政策或监管方式,提高其境外融资效率。

4.创新融资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开拓服务贸易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如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充分吸收国际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等满足资金需求。不断完善我国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外汇市场产品创新,丰富外汇市场的融资产品。同时,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服务贸易融资品种创新,加强服务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力度。

(三)增强服务贸易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能力

1.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之间的非贸易项下部分代垫、分摊费用的管理手续,取消外汇局对于跨国公司的资格核准,允许相关的费用凭其合同、发票或相关税务凭证直接进行支付。同时,允许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间的相关费用由其境内总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支付,减少资金支付成本。

2.完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可考虑进一步完善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公司闲置外汇资金的政策。如完善跨国公司外币现金池的管理模式,允许银行和企业通过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办理成员公司间的外币资金划转,减少因办理委托贷款而产生的税费;允许外币现金池内的资金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掉期等汇率避险交易,更好地发挥现金池的功能,降低企业资金集中后的汇率风险。

3.拓宽企业投资理财渠道。一方面,加强与银监会等主管部门的协商,鼓励银行针对不同企业获利的预期,根据资金沉淀期的长短、对于风险的偏好来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更多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工具,如与石油、金属等商品相挂钩的衍生交易产品,以扩大外汇资金投向空间,降低风险比率。另一方面,逐步开放境内外汇资金的境外投资渠道,如允许企业进行境外NDF理财产品投资,证券投资等。

(四)加大服务贸易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改革力度

1.管理理念要由重流出的单边管理向流出入均衡管理转变。新《外汇管理条例》已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了“外汇管理重流出、轻流入”的导向,而转为重视流出入的均衡管理。因此,要改变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建立均衡、可控的资金流出入监管机制。

2.审核方式要由纸质的逐笔审核向一次性、无纸化审核转变。首先,可将逐笔审核方式向网上备案形式转变,通过企业的一次性备案及相关交易资料的提交,一次性完成审核。其次,大量纸质凭证可改为电子证明形式进行,如可通过银行与税务部门的系统联网,税务部门直接出具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或在网上进行签注。此外,对于电子商务形式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也可以允许企业网上递交交易单证,充分实现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无纸化、网络化,推动服务贸易的

发展。

3.管理方式要由具体的行为监管向重点的主体监管转变。一是要有效整合外汇管理职能,通过对企业资本、贸易项下或税务、海关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及外汇收支特征,综合判断企业服务贸易真实易背景。二是要根据企业的信用层级实施分类管理,加快那些信用良好企业的收付汇速度,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则严格审核,还可将违规服务贸易企业放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

(五)加强同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第4篇

温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苏向青5月23日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温州的试点方案与此前1月中旬公布的方案并无不同,仍以实业投资为主;上海的方案比温州更进一步,允许投资房地产领域。此外,苏向青说,许多民营企业活跃的沿海城市也正跃跃欲试,希望进入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城市。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认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是中国资本项目放开的重要一步,并且可减轻3万亿外汇储备的压力,对冲热钱的流入,分散国企和中投海外投资的风险。

目前,温州已对如何借力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升级当地产业经济有了初步规划。上海方面称目前还在等待审批阶段,过多细节不便披露。

竞争试点城市

仅过去4个多月,上海代替温州再次挑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的话题。

5月21日,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徐权在公开场合透露,个人境外直投方案已在去年以上海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目前仍在征求意见汇总阶段。

而在今年1月中旬,温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对外公布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中称,温州争取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不过,温州方案之后搁浅。

苏向青透露,国务院已把上海和温州同时列为试点城市。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正在征求公安部、商务部及有关涉外部委的意见。“之前这些部委已有过讨论,这次应该很快国务院就能批下来。”

不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境外投资科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政策尚未确定。“是否能实施,何时实施,还存在不确定性。”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方案中,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被设计为非金融类的外汇投资。主要投向是移民投资、房地产投资和企业投资。苏向青说,房地产投资是上海与温州两个方案最大的不同。

温州当时公布的个人境外直投方案,投资方式限定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苏向青介绍,此次温州申报的个人境外直投试点方案与此前相比,并无变化,房地产仍是被限制的投资领域。“相比上海的方案,这样比较稳妥点。”他认为,房地产投资是个人行为,对提升温州整体经济实力和产业转型并无帮助。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告诉记者,今年1月温州宣布率先推出试点方案时,上海就明确表态要率先推出,两个城市因而形成竞争。他认为,上海作为国家最大的直辖市,更能得到中央及各部委的支持,也许将走在温州前面。

上海与温州因各自的经济特性,对申报成为试点城市的主张也不同。张燕生认为,上海此次申报是因为这是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举措之一,也与上海对商务环境和资本流动的开放需求有关。而温州,是中国私人资本最充足的地方,民间对跨境资本流动需求也最大,温州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若开放,也会更加市场化和个人化。

苏向青说,除了上海和温州,民营企业活跃的沿海城市都想成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城市,“深圳就很想进来,但因是经济特区且多与港澳交易,此次未被列入试点城市”。

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陈志武教授则表示,此次天津市应会尽最大努力进入个人直接投资试点城市。2007年,中国银行在天津开通港股直通车时,天津市政府就在为打造金融特区做准备。

冲动的温州

“温州操之过急。”对于仅公布半个月就被叫停的温州试点方案,周德文说,当时温州试点方案出来后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温州过于冲动,对申报程序却不太熟悉,只征求了省一级外汇管理局意见。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其申报手续并不齐备,希望完善后再对外实施。

尽管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被暂停,但温州民间资本曲线出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温州民间资本服务中心曹舒浩称,温州民间资金“哪里热就往哪里投”。

曹舒浩所在的民间资本服务中心主要投资海外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操作方法是,通过在国内募集民间资金后去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成立特殊目的私募基金公司。例如,投资有色金属矿产的公司,如果项目成功,再谋求在海外上市。这样私募就大功告成,全身而退。

曹舒浩称,由于个人购汇额度有限,大资金“出海”非常困难,曲线出境的个人资金“大部分呛水”(亏损)。因此,民间资金大多只能停留在国内,或者以各种方法曲线出境。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方法。”曹舒浩说,最简单的就是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注册贸易类壳公司,以进出口贸易为由结汇;而小流量的资金则通过地下钱庄。目前,地下钱庄收取的手续费最低也要2~3个百分点。也有的通过温州在国外的亲戚,用对方的钱投资,再把国内的钱汇给亲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温州市政府已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开通后,温州民企走出海外筹划好了蓝图:将分批分期让温州企业利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机遇,“走出去”扩大营销网络,并购品牌,提高技术,实现产业升级。

苏向青说,目前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速度较慢,申请国外的一个项目,最短也要3~4个月,最长则是半年时间。与此同时,项目还面临着海外投资者的竞争,如果资金到位时间要求是1~2个月,这样的项目基本上都会被抢走。而如果个人直接投资开放,温州的中小企业就能更快捷的出去投资。

渠道胜过“池子”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是中国资本项目放开最重要的一步。

张燕生说,个人境外直投实际是资本流动的放开。从简化居民购汇手续、放宽居民购额度到放开个人境外直投,是一大进步。

张表示,中国的资本项目管制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境外对中国的投资(FDI);二是中国的资本项目开放,如现在正在讨论的国际板;还有一个是个人的借款,相当于短期的债务管理。除此三个外,其他的资本项目已大部分放开。

中国境内的资本项目实行的是一种“名紧实松”的管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制的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资本项目交易可分为七大类43项。目前国内有20~30个资本项目交易基本不受限制或有较少受限制,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已经实现了部分可兑换。

直接融资的局限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 融资 渠道 方式方法 局限性 创新性 措施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路融资方式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单一依靠政府投资逐渐发展到了社会融资与政府融资相结合、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方法,在实践这些方法的过程中也对民间资本、债券融资、利用外资、股权融资以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充分运用,但是,因为公路本身的融资结构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使得现有的公路融资方式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局限性,直接阻碍我国公路建设资金顺利的筹集,更加延缓了相关工作人员创新我国各种适合市场机制融资方式的步伐,所以,对我国未来公路建设资金需求进行满足的根本渠道就在于对现有的融资方式进行完善,将市场机制里面各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进行拓宽,虽然资产证券化融资这一种方式已经在发达国家十分成熟,但是,在我国仍然是一种新生的事物,我国的公路建设还面临很严峻的融资难题,要实现公路建设的跨越式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公路的融资渠道。下文中,笔者就完善我国公路融资渠道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我国公路融资渠道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来看,我国的公路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其社会资金融资的比重很小,还没有对我国现有融资工具进行充分、有效以及合理的运用,我国公路行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具有局限性,并且这一局限性已经得到了凸显,公路建设融资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公路融资国家资本金投入不足

众所周知,财政资金主要包含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国家预算资金里面应用在我国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公路建设属于我国的公益基础设施,我国公路建设具有低回报率、长建设周期以及大额资金等特点,受到了我国政府预算投入以及预算支出等方面因素产生的制约,所以,我国省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性资金对于我国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再加上我国不断完善路网建设,这些因素都将会导致我国的公路行业建设资金严重缺乏这一现象的出现。

(二)我国公路融资银行信托贷款比重太大

与欧美市场相比较,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呈现出缓慢的趋势,其融资结构也没有达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在我国的基础设施过程中,这一表现仍然十分明显,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组成为银行贷款,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直接导致了资金成本过高以及持续偿还压力太大的局面,除此之外,在银行里面进行长期贷款所受到的限制比较多,其融资的数额也十分有限,与此同时,我国公路建设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这也使我国公路建设融资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就像趋紧的这种金融政策,这一种政策一定会对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公路建设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更加不利于公路行业长远的发展。

(三)我国公路融资很少直接向金融市场融资

所谓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租赁方式、发行债券方式以及发行股票等方式,我国公路建设比较多地依赖银行贷款,政府的财政补助融资数额也十分有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公路建设行业直接融资意识已经逐渐得到显现,但是,仍然没有完全将直接融资看成公路建设资金来源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再加上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逐渐趋于成熟,我国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已经逐渐得到完善。因此,在我国公路建设融资过程中加大向金融市场直接融资这一种方式方法才能够更有效、更合理以及更好地对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紧缺问题进行解决。

二、完善我国公路融资渠道的措施

(一)我国公路融资要严格实施预算管理

为了将我国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将其还贷压力减小,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对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实施严格的预算管理,提升公路建设贷款发放工作质量,加强对于贷款使用监管工作,要求城市各个公路企业都进行年度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编制预算主要包括编制企业支出预算以及企业收入预算这两个主要方面,其中,支出预算主要分为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企业收入预算主要指公路企业的通行费收入预算。在实施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求公路企业要严格制定考核机制以及激励机制,要求由城市公路企业对于自身预算执行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我国公路融资要建立起集中支付中心

集中支付中心的建立能够将过去由各个公路企业对于建设资金自行使用转变成为集中管理,进而实现各个公路企业对于自身的贷款实施统一的组织调度偿债资金以及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一个集中支付中心从本质上有利于公路企业对于偿还计划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实施,公路企业把自身收取车辆的通行费用收入上缴到集中支付中心里面,由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偿还贷款,这样就可以将车辆通行费用收入最高的公路企业结存资金进行调剂,将其用在车辆通行费用的收入比较低的公路企业偿还贷款,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将贷款本息很好的偿还,进而减少公路企业贷款偿还的压力,更加符合我国公路联网收费这一发展的趋势,建立起集中支付中心对于提升我国公路资金使用的效率、管理的水平以及还贷的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公路融资要采取捆绑式的组合型融资

捆绑式的组合型融资是项目融资方式的一种变更,所谓的捆绑式组合型的融资就是指通过两个以上项目或者两个项目实施组合以及捆绑,来把投资回报以及投资支出进行相互组合,进而形成一个项目自身是另一个项目信用保证的一种高效率融资方式。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将效益比较好的公路与另一个效益比较差的公路来进行捆绑,使二者能够在一起实施项目融资工作,工作人员还可以将公路经营的效益和沿线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转让权以及土地开发权等在一起进行捆绑进而实施项目融资工作,这样做能够有效提升公路企业整体的融资能力。

(四)利用资本市场和外资进行融资

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采取转让公路收费权、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利用外资,国家鼓励利用境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公路。另外,利用外资建设公路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直接利用外资;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虽然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形式呈多样化,但实际情况是以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为主。

三、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我国公路融资国家资本金投入不足、我国公路融资银行信托贷款比重太大以及我国公路融资很少直接向金融市场融资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公路融资渠道现状及存在问题,接着又从我国公路融资要严格实施预算管理、我国公路融资要建立起集中支付中心以及我国公路融资要采取捆绑式的组合型融资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完善我国公路融资渠道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郭骁,夏洪胜,武玉琴.上市公司融资决策模型研究――基于高速公路的案例[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05).

[2]崔平,郭玉岗,钟晓蕾.高速公路的经济特性和收费原则的确定[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3).

[3]殷红军,周国光.我国铁路实施BOT利益共享机制探析――以CRBOT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