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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专业

保护动物的专业

保护动物的专业范文第1篇

一般来说,各个学校的考古系主要分为四个方向: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和古代建筑。普通大众所认知的考古专业其实指的仅仅是考古学一个方向。现在无论是科教节目还是报纸书籍,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其他几个学科方向,却不知其实那里也包含着无限的乐趣和挑战。我就是因为特别喜欢考古而选择了文物保护专业。

很多人以为文物保护专业是文科专业,实际上本专业高考时只录取理科生。这是因为本专业对物理化学要求较高,大一大二的时候需要学量的物理化学知识。但是这门专业又不是纯理科专业,需要深厚的文科知识,所以,作为一个文物保护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期间所需要做的,是学习更广博的知识,因此这个专业比其他专业更需要研究生和博士阶段的深造。

文物保护专业在入学的前两年,基本为学科基础课程,其中包括文科理科两部分。文科内容包括所有考古系学生都要学习的考古学导论、古代建筑导论、文物保护学概论、博物馆学概论、中国古代物质文化史、中国古代史等几门基础课程:理科内容包括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及实验、无机化学及实验、无机化学实验、有机化学及实验、分析化学及实验。接下来进行的就是更为专业的课程。比如无机质文物保护和实验课、有机质文物保护和实验课,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化遗产概论等等,与此同时,还需要选修诸如中国古代青铜器、古代陶瓷、佛教石窟、动物骨骼学、人体骨骼学、农业考古、科技考古等课程。如果有精力的话,还可以选择旁听考古专业的新旧石器、三代、秦汉、隋唐考古课程来充实自己。

文保专业最有意思的课程,应该是保护修复类的专业课,这门课包括无机质文物保护和实验课、有机质文物保护和实验课。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这些课程包括课堂部分和实践两部分:课堂部分包括文物保护理念、法规、各种保护方法,保护材料以及实际案例:而实践部分,主要包括对各种材质文物的修复操作,比如修复陶器。从对出土陶片的清理开始,到拼接粘贴成整器,再到撰写修复报告,也就是在课堂上完成一个完整的考古修复过程。在完成陶器修复训练之后,会有专门修复瓷器的老师进行讲座和亲自示范,并有亲身实践环节。陶瓷部分的实验课完成后。会有铁器和青铜器的修复保护练习,对于铁器和青铜器,修复实践仅仅是整个保护过程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对青铜器和铁器的缓蚀和封护处理。因为文物保护专业所培养的,并不仅仅是文物修复技师,而是文物保护的全才。同样的,有机质文物保护的实践课主要包括对丝织品的清洗、修补以及对古代纸张的清洗和装裱等最基本的保护修复操作。而由于条件限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实践课程。更多的倾向于参观已有的遗址的现状和保护措施。

保护动物的专业范文第2篇

1.1法律法规的建全与实施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1.2技术创新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2.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2.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农业综合实力提升的有效途径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2.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动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3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3.1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的科研有效结合“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3.2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创新激励“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3.3加强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4结语

保护动物的专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尤溪;文化遗产;地方文化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078-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随着历史的演进,不少文物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为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 ,尤溪县将按“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升部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年文化修缮经费达50万元以上,以提高尤溪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一、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文物普查,夯实基础工作

1958年,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提出的“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工作”,尤溪县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时期因工作刚起步,专业人才缺乏,只发现了3处古文化遗址。

1982年,尤溪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月11日起,历时10个月,普查15个乡镇、179个大队、251个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遗址39处、古建筑45处。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队桥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发现的明刻本《紫阳朱氏建安谱》以及1983年后县境内发现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时期的壁画墓葬。

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11年12月结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更好地保护文物。

历经三次文物普查,尤溪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54处,其中,部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691处,其中复查111处,新发现580处。

(二)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文物修缮

其一,加大监管力度。文物普查小组分别与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配齐文物安全管理员,坚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视制度,重点在汛期、春节期间对全县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编撰了《尤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和《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宣传单下发至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文保单位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其二,推进文物修缮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级文物单位修缮审批办法》等10多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部门及时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计划,对于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设,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同时编制尤溪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报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共同加强保护,也为有效纳入全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在文物普查中,普查小组还十分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的建设工程,普查小组调整工作思路主动介入,2009年,在城关镇秀村自然村的车辆检测中心建设工地处发现了北宋张秉义夫妇合葬墓,该墓葬体量大、墓制规格高,与尤溪县原有发现的壁画墓十分相似,对墓葬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为此,普查小组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县领导,引起了县领导高度重视并对该墓葬的保护做出指示,将墓葬列入县文物保护。此外,在普查中,还对可移动文物进行关注,2008年,在西滨镇调查中发现了清代“点钱板”,它的发现对研究该区域的经济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学者关注。

(三)加强宣传展示,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尤溪县朱子文化特色、土堡群建筑特色,有力推进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尤溪县有着千年悠久历史,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革命遗迹等旧址多,为继承优秀文化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延续尤溪深厚文脉,尤溪县通过多种形式的工作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有力宣传,为满足广大群众参观需求,县政府合理开发朱子文化资源,调整和改造博物馆展厅,采用高新技术,丰富展示内容;举办各种大型图片展览,宣传展示、文艺演出等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千年古县的历史积淀及文化宣传奠定了基础;同时,良好展示了尤溪县的民风民俗,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形成了政府重视、民间响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尤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措施得当,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 文物单位对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文物单位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得文物保护缺乏整体规划。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古迹无法妥善安置和合理利用,导致部分文物建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匮乏

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尤溪县专业文物保护机构较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文物执法工作人员较少。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要求,全县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统筹管理都需要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平台,目前尤溪县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有待完善。

(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金费相对不足

目前,尤溪县有1个部级、6个省级、47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尤溪县文物项目现实情况,文物修缮、管理、安防等保证工作深入开展的专项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影响到专项工作的进度和深度。

三、对开展尤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建议

(一)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

要不断增强文物单位的保护意识,尽快确立科学有效的工作举措;充分发挥文物单位的主动性,建立一套全面规范的文物保护监管体系,对文物进行妥善安置、管理和利用,完善文物资料搜集、建档立卡、数据录入、图形绘制、申报审批、展示展览等工作流程及细则;文物单位要提高规划保护水平,结合区域特点,将历史保护建筑、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建立严格的跟踪管理标准,定期勘察维护,及时掌握信息。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一要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开用人渠道,从社会、高校、科学院等多方引进文物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二要建立好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纳入编制,在各乡镇设置文物保护专职管理人员。三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工作培训,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四要建立管理人员责任督查制,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活动中心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督查其工作成果和学习情况,全面考核管理人员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打造一支职业素养高、专业技能强的优秀管理团队,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随着文化遗产工作不断推进,一些旧的、不适合形势发展的工作机制应有所变革,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要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一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收集和梳理重点历史保护区、历史保护文物的历史发展资料,做好电子信息化录入和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县内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性修缮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例会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论证、资金使用等流程,对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管理、传承基地及传承人工作室的建设等应有明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针对棘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工作完成质量。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组织保障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也随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经费的落实工作。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基金,应当确立好财政划拨专项保护经费的口径,建立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支持体系,由文化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专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经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针对部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应投入相应的专项保护经费,力争提高重点文物的保护补贴和修缮维护费,多渠道满足保护需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提到,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一要运用多渠道多方法,提供宣传和交流平台,广泛深入开展《文物保护法》的执法宣传和教育,使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文物保护意识,重视传承和发扬我国深厚的文化瑰宝,弘扬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二要积极扶植各乡镇、各部门的宣传展示工作,加强区域交流,开展各种互动交流和研讨活动,互相学习工作经验和方法,取长补短,把保护工作推向深处。三要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课堂。通过“馆校共建、馆馆共建”等形式打造尤溪朱子文化品牌,提升尤溪文博内涵,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

[参考文献]

保护动物的专业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植物保护专业;培养方案;修订;规划

[中图分类号] G5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4)04-0046-04

2002年9月,西南林业大学立足于林业办学基础,发挥专业教师特色,植物保护专业开始招生,学制为4年(教高函[2002]5号)。经过10年的办学,特别是自2006年第一批植物保护专业毕业生走向社会,林业院校开办植物保护专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显现。本研究在对植物保护专业在校学生、毕业学生以及相关专业教师进行问卷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林业院校非林专业的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指导。

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用内部一致性较佳的李克特(Likert)五点量表的方式[1],设计适宜于不同层面(包括教师层面、学生层面)的“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查问卷”。以“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选项,并以5、4、3、2、1进行相应赋值,最终明确被调查者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期望情况。调查问卷涉及到学生、教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熟知程度、培养方案内容、课程设置等几个方面。

针对植保专业各个年级所具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调研,其中2008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20份,回收有效问卷17份;2009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20份,回收有效问卷16份;2010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10份,回收有效问卷10份;2011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5份,回收有效问卷5份。同时,对保护生物学系植保专业毕业的学生进行调研,共回收9份问卷。

2 结果与分析

2.1 学生对培养方案总体熟知程度不高

各年级学生对于培养方案不甚了解(平均值为2.96分),大四学生为2.88分,大三学生为3.13分,大二学生为3.10分,大一学生为2.4分(表1),而教师对培养方案的了解程度也不是很高(平均值为3.56分)。此种现象提示培养方案制定者,再好的培养方案若不能被“受益者”、“实施者”所熟悉,对提高教学质量所起作用有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过程缺乏学生的广泛参与,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让其受益者更好地了解并熟知内容。

2.2 培养方案内容亟待调整

大学生对专业设置的满意程度表现一般(平均值为2.98分),具体而言,大四学生为2.76分,大三学生为2.88分,大二学生为3.20分,大一学生为3.60分(表1)。由此看出,随着学习的深入,对于专业课程设置以及内容的满意度逐渐下降,表明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不能较好地增加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在谈及现阶段学习任务时,各个年级表现不尽相同,其中大四学生平均得分为3.18分,高于其他年级(大一为2.60,大二为2.90,大三为2.81)(表1),表明大四学生普遍感觉压力适中,功课一般,可以接受,相比较而言,大一学生由于处于学习基础课阶段,感到压力不算大,可选修其他课程。调查中还发现,师生对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内容均有较为强烈的变更意识。认为培养方案可以更加细化,更好满足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如划分为科研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等。根据调研问卷结果显示,培养方案内容调整主要表现为理论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科研创新等方面。

2.3 理论课程设置未能满足时代需求

课程安排中,农业类院校其植物保护专业的学分数一般在180分左右,而西南林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学分数只有158.5分,明显低于其他兄弟院校。对增加学分学生明显表现出抵触心理,然而,通过座谈,部分教师则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认为还是需要增加学分数,从而有力地保证学生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同时,教师还认为,由于培养方案的制定总是延后于教学的实施,目前科研上多在使用的诸如分子生物学、生化实验等技术,未在培养方案中体现,因此,这些知识并不能传授给学生,造成学生在考研、工作时还需自我补充这些课程。此外,诸多教师反映本应该着重掌握的诸如田间实验设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以及植物保护研究法等课程列为专业选修课程,由于此类课程相对较难,学生普遍不进行选修,造成在后期试验科研方面技能严重缺失,影响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这类课程有必要列为学科通识课程或者学科基础课程。课程体系与现代植物保护专业发展不相称,一些诸如“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课程未能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进行体现,影响学生对前沿知识的掌握。此外,对教材选用、原版教材引入等涉及理论课程方面的内容,认为有必要改进。

农业院校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到昆虫、病理的课程,均会有虫病联合大实习[2],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真实的田间情况,更好地提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单一的分割这些课程,对学生而言,往往会造成虫、病分离的尴尬状况。

2.4 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科研技能、就业见习等技 能培训

目前人才培养方案(2006版)中的课外学分(11学分),基本上涉及到了劳动参与、班级活动、学术交流等方面,学生、教师普遍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增加(表1)。这表明现行培养方案中对于课外学分的要求过多,然而,学生对自身动手能力的提升并不满意(平均值为3.02分),普通话、科研技能以及就业见习等实践内容有必要增加到培养方案中。缺乏就业见习实践培训,从而导致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迷茫、方向缺失等现象。谈及实践学分增加方面,学生普遍感到有必要进行增加,从而更好地提升其动手能力。对学习方法的获得情况,大一新生得分(3.8分)明显高于其他年级学生(大二为3.10,大三为2.94,大四为2.65分)(表1),表明随着大学生学习的不断深入,其在学习方法的获得方面逐渐由被动学习状态向主动学习状态进行转变,而完全依赖于班主任或导师的行为逐渐减少。通过对科研技能、就业见习等技能的教育,使学生能够较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对未来的就业进行合理安排。

2.5 科研创新急需增加

在科研创新培养方面,师生普遍表示需要通过学习更好地提升大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对于通过增加科研导师、校外导师聘用等措施,更好地指导学生科研创新、提升科研型人才的创新精神,师生多表现出强烈的需求;而对于科研人才专项培养基金的设立,更是表现出积极的看法。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层次逐渐提高,作为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大学生而言,无疑对其成功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才培养方案应对科研创新提出更为前瞻性的要求,从而更好地实现大学生通过参与科学研究提升其科研创新能力的目的。

3 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植保专业各年级学生以及教师进行问卷调查,明确显示出人才培养方案在理论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科研创新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实施修订尚需进一步明确,从而保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3.1 修订方法

借鉴有关农业院校、高职院校以及农推广硕士招生单位等有关植物保护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充分分析西南林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06版)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教师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从而有利于从人才培养角度制定出应用型/科研型的人才培养方案,最终使学生从入学起就能够对未来所受到的教育定位明确,使其更好地完成四年学业,并能够学以致用、学有所成。

3.2 修订涉及内容

针对2006版人才培养方案存在的诸多问题,拟从4个方面进行修订:(1)修订、调整植保专业课程体系。如适当增加基础理论课程、前沿课程以及学科交叉课程,删除部分内容陈旧的课程,修订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2)借鉴农业院校增加植保专业综合实习新模式[3],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践活动。拟通过就业见习、就业考察以及模拟招聘等活动使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适应于社会,提高毕业生就业率;(3)通过设置科研创新、专题讨论、、参与课题等环节,培养科研型人才的创新能力;(4)规范不同类型(应用型/科研型)学生的时间安排、学分要求以及论文工作要求、培养方式、中期考核等内容。

3.3 规划方案

植保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实施方案可分为3个阶段:(1)成立项目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领导、院系领导以及教研室主任组成项目实施小组;(2)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分别开展学生层面、教师层面以及工作单位层面讨论,形成统一的建议和意见;(3)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同时,在广泛征集专家组、教师组和学生组的意见基础上,最终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4 讨论

植物保护是实现植物可持续生产的重要保障,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4,5]。因此,培养合格的植保专业人才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西南林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建设中,有教师从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专业特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剖析了专业建设的不足[6],还有教师对课程实习提出建议[7]。本次问卷调研也反映出上述问题,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已迫在眉睫。为保证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能适应当前社会对植保人才的要求,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修订工作的组织实施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社会调查中的问卷设计[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2]程东美,林进添.植保专业毕业实习的问题及对策――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9,(22):10823-10824+10828.

[3]张立,李红玫,戴良英,高必达.农业院校植保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以湖南农业大学植保专业为试点[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72-74.

[4]徐洪富.植物保护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张家兴.植物保护发展对策研究[J].植物保护,2001,27(5):36-39.

保护动物的专业范文第5篇

回顾性地分析了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中药专利保护主题(复方、中药材、有效部位、单体成分和制备方法等)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现行中药专利保护工作的对策,旨在推动中药技术和产品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我国中药研究的科技竞争力。

【关键词】

Abstract:Th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in China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According to the main researches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which include complex prescriptions, Chinese crude drugs, effective compositions, simple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ve methods, etc, the strategies which could reinforce the current ones were proposed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the scientific technologies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an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ts products for improving the technological competitive strength in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Key words:Chinese materia medica; Patent protection; Current situation; Strategy

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中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中药的行政保护。前者包括中药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后者包括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1]。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有利于中药研究开发和市场竞争,而且还能推动中药研究的不断创新,对于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1.1 现行《专利法》有待完善

由于中药专利保护主要借助于现行的专利法,而现行专利法主要是借鉴为西药提供保护的西方国家专利制度,再加上中药自身特殊性的缘故,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按照西药保护体制来保护,如中药产品包括多种物质的混合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易被仿制性等[2~4]。因此,现行《专利法》还不能完全实用于中药特点,也就不能真正有效地对中药起到专利保护的作用。

1.2 专利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很多业内人士对申请专利保护的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盲目地依赖行政保护,殊不知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模式并不适合于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整体发展。同时,中药自古以来多以秘方形式加以保护的,导致错误地认为,即使中药产品申请了专利也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从而宁愿选择技术秘密保护来代替专利保护,以导致许多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研发的动力,因循守旧,一成不变。此外,因职称评定或课题申报的导向作用客观上也促使了重视,不重视申请专利现象的出现,从而削弱了科技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也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机会。

1.3 侵权与否有待明确

中药产品大多以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形式出现,产品成分本身复杂,有效成分未能完全明确,目前的分析手段还不能充分阐明其归属。因此,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依《专利法》规定都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侵权。在申请专利时,如果公开全部信息,产品将很快被仿制,其结果是专利权人并不能成为真正的受益者,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但如果不公开,又不利于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不利于中药研究技术的进步[5,6]。因此,目前的中药专利保护(特别是中药复方、有效部位)处在两难的境地。

1.4 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很多权利人在获得专利之后,将专利束之高阁,没有维权意识。专利在法律上属于私权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权利人获得专利权以后要时刻监测侵权活动,防范侵权的发生,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将会导致有“保”无“护”的尴尬局面。

1.5 国外专利申请有待拓展

在国内专利申请后有一年半的保密期,专利申请者可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考虑是否申请外国专利。可实际中,国内许多中药专利都放弃了这一年半的保密期而提前公开,正因为这个提前公开就意味着放弃了国外市场的控制权。据《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中的统计表明,我国向世界公布的中草药专利申请已占世界公布的中草药和植物药专利申请总量的44.4%,但这些专利申请中我们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保护的比例仅有0.3%,严重影响我国中药出口竞争力[7, 8]。

2 完善我国中药专利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2.1 出台适合于中药专利保护的法规

制定适合于中药特点的《中药专利保护法》,完善和补充现行的主要基于西方专利法规而制定的《专利法》,健全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制度。由于现行专利法并没有考虑到中药本身的特殊性和中药产品的重要性,在中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所以在适用《专利法》时可做相应变通,可以适当降低专利申请“三性”的要求,而且对于中药配方和产品都应提供专利保护,这样就利于真正地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9]。比如在具体操作上,针对中药成分复杂、难以全面测定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为中药专利申请制定特殊的保护政策。建议在申请中药专利时,只要求申请者公开基本的配方、工艺与适用范围,同时允许其将核心技术作为技术诀窍合法保留,只有专利审查部门享有知情权,对于有异议或类似的专利申请,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审查等。

2.2 完善中药专利保护内容

2.2.1 产品专利保护

复方制剂的专利保护: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保护在遵循《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基本要点是:申请中药复方的专利, 其药味越少越好,不仅保护范围大且可以隐藏技术诀窍。常出现的情况有:①新复方制剂。该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原料各组分之间的配伍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用量配比,而制备方法为一般的惯用制剂工艺,此时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可以用原料特征加方法特征进行限定。②已知产品的新剂型。该申请的原料和配伍都是已知的,其发明点在于生产工艺上有独创之处,从而得到效果更好的新剂型。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可仅用方法,即制备工艺进行定义。③包衣或辅料改进所得到的制剂。该申请的发明点在于所使用的包衣和辅料。如将有毒性的朱砂包衣改为无毒性的三氧化二铁。此外,中药制剂的二次开发(如新适应症等)也可申请专利保护;但应注意的是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

中药材及相关产品的专利保护:虽然在《专利法》第25条第4款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予保护”,但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专利保护:①中药材(植物)新的药用价值;②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③新的炮制品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利用《动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保护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和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此外,中药的相关产品(功能食品、保健用品和化妆品)如药枕、元气带等都应是专利保护的对象,可以申请专利。

有效部位(群)和单体成分的专利保护:中药的有效部位(群)通常具有化学成分非单一、组成不明确且主成分含量不低于50%的特点,因此在专利中须借助于制备方法加以描述,将有效部位的提取方法作为技术诀窍加以保护,如水杉叶及其提取物在制备心血管病药物方面的用途。需要注意的是,从有效部位中分离出有效成分的专利保护在前,含有该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专利将受到前者的制约;相反,如果有效部位的专利在前,有效成分的专利在后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一个物质客观(有效成分)存在于一种植物中,申请者发现了这个物质,研究了其结构,则只是发现,不能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但是,如果申请者采用一定的方法从植物中分离得到了这个单体成分则就是发明,就可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10]。

2.2.2 方法专利保护

无论何种中药专利(复方制剂、中药材、有效部位和单体成分等),无不涉及到制备方法,因此对方法的发明必须加以重视,其专利的保护亦非常重要。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对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加以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1)产品新的制备方法。如一种从珍珠母贝中提珍珠液的方法,其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的“砂轮、人工的磨、盐酸水解”工艺改进为“用醋酸作剥离剂、硫酸水解”,并提高了产率;(2)质量控制方法。如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印度就向中国提出了"使用色谱指纹图谱测定和鉴别植物或动物、天然或合成来源的提取物成分的方法"的专利申请;(3)中药材的种植方法;(4)中药材的加工、储存和保鲜方法等。

2.3 加强中药专利国际发展战略

重视对已取得的国内专利和有开发潜质的中药技术和产品及时进行国外申请专利,为今后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并指导国内中药产业及专利技术的发展方向。此外,国内各申请者也应对属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中药技术和产品,及时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11]。

3 结语

加强专利保护是明确产权归属,促进市场有序竞争的需要,是保护发明者利益,鼓励开拓创新的需要,是保护民族利益,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需要。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尚短,目前还存在种种矛盾和冲突(如审批周期长、保护期限较中药品种保护短和侵权事实认定困难等),还需不断地解决矛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提高中医药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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