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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理解

保护动物的理解

保护动物的理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动物权利 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 动物福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21-02

2009年9月18日,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首部动物福利性质的非正式法律文稿,动物权利再次受到社会关注。支持动物权利的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法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展及监护或制度的设置等为动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理由。但对这些理由需要深入考究。

一、道德权利不等同于法律权利

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为动物的权利奠定了充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道德上的支持,为其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了前提。①笔者认为,“动物权利”一词首先出现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对其应作道德意义上的理解。我国著名环境伦理学者余谋昌认为:“当我们涉及生态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敬仰。”②环境伦理学者将动物的道德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提倡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并未考虑和理解权利的法学意义。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过渡关系,二者性质不同。首先,从产生方式看,道德权利产生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共同行为准则,而法律权利除来自风俗习惯外,很大一部分由人为立法产生;其次,从内容看,道德权利义务内容因人因地而异,衡量标准模糊不确定,而法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明确一致的;最后,从保护方式看,道德权利里被保护是通过舆论力量以及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自省实现,而法律权利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道德层面谈及动物,是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律来实现的,而法律强制力显然超出了道德自律范围。

二、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主客二分”法律结构下之不能

有学者建议立法赋予动物法律权利主体(或类主体)地位,这在传统的“主客二分”法律结构下难以实现。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参加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③而动物却不具有权利能力。首先,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特殊情况下),而物、人身利益、精神产品、行为等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都将动物当作“物”看待,例如,前些年出现的清华学生向熊泼硫酸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使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有学者引用该条规定的第一句来否定动物是法律上的“物”而应是“主体”,这是对该条文的误读,即把条文肢解后的部分独立进行理解,而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条文的意义。作为私法,《德国民法典》的真正意图是说明,动物在私法的范围内是一个活物(livingthing),而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所拥有的无生命“物”;作为活物,它应该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待……必须保证动物被当作一个活着的物及具有一定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伙伴来对待,对待的措施不应不利于动物物种和感受的保护。④从此看出,德国法律仍将动物视为物,但将动物同传统的普通物区分开来,作为特殊的物,适用特殊的法律进行保护。当不存在特殊规定时适用一般物的规定。

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之间无法平衡。依法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在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几乎不存在。如果动物是与人对等的权利主体,那么无论是人伤害动物抑或动物伤害人,侵权一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要求动物承担行为后果却缺乏现实可能性。动物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因年龄增长或接受类似人类的教育而形成意思能力,从而也不能形成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这是动物不能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先天。进而,有学者主张用现行法律监护制度,将动物作为有限的法律主体来保护其权利。⑤笔者认为,现行监护制度是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设立的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制度,要求监护人能够代表并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人的行为使被人承受行为的后果,要求关系双方存在法定关系或以意思联络为基础的授权关系。然而动物与人之间,并没有监护关系以及关系的发生原因。人既无法承担起监护动物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动物也无法承受被行为的后果,动物与人之间也没有可相互理解的法则。人能够体会动物的感觉,只是人根据自身的体验所做的一种“换位思考”。人类永远都不可能证明动物的本意,人无论如何也超不出自己的视野来理解非人类存在物。⑥如果动物权利通过制度来实现,动物意志恐怕代表的是人的喜恶,其实质也仅在于动物被作为人之间意志较量的工具而已。

动物具有法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会引发一系列难题。例如,动物如何参与诉讼?如果人损害了动物的利益,动物何以寻求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否也调整同为法律主体的动物之间的“侵权”关系?如果动物具有法律权利,人类还能继续买卖、圈养、屠宰动物吗?除非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否则动物权利无从谈起。

三、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展能否及于动物

法律先后承认奴隶、妇女、儿童、法人、国家的主体地位,但动物并不必然被纳入法律主体扩及的范围。前述法律主体在本质上具有共同特征,即属于人的范畴。奴隶、妇女、儿童本属人类,只是在社会不同阶段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随着人类文明和道德的进步,人类逐渐消去在人内部划分等级的观念。而法人、国家属于人的范畴因其是人类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具有“人格”的拟人化特殊主体,能确实被人所控制,体现人的意志,并像人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虽然人是由动物演进而来的,人与动物的本源是一致的,但应承认,人经过不断地选择和适应环境,最终发展为一个高级物种。人与动物分离,也正因为人具有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有理性、能思考、善言语、会劳动、可直立行走等。在人类社会,人类有自己的行为法则。同时,动物世界也有自己的生存法则。但两者很少甚至没有共通性,人显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动物身上。例如,我们显然不能用“计划生育”政策来限制动物的生育,也无法使破坏人类财产的动物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存在诸多“不可为”因素,才让动物法律主体地位难以成立。法律终究是人的法律,过分扩大权利的主体范围,可能会造成动物权利对其他权利的侵害。

四、建议——动物法律保护的可行出路

为更好地保护动物而颠覆现行“主客二分”的法律结构,把动物设为法律主体未必能得偿所愿。最明智也最可行的方法是用旧体制去解决新问题,应循序渐进地对现有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以满足动物保护的时代要求。人类保护动物归根结底也不在于是否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本质上是靠法律制度规制人的行为,强调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修订、完善我国相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内容。就我国而言,动物保护立法存在很大缺陷:一方面体现在保护范围过窄,主要限于野生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而对普通动物如不加以保护,其将来也可能濒临灭绝。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立法应体现人类对更多物种的关怀,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酌情施以不同的保护力度。这样做既符合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要求,是法律和道德共存并逐渐融合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体现在保护内容单一,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更多地将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来保护,且只简单地保护动物生命不被杀害或身体不受伤害。应在有关法律中增补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内容,更关心动物的生理状况和生存条件。

第二,在坚持原有法律框架内可进行适当的创新。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创造性地提出:与法律人格对应,可以建立一种多层次的“法律物格”制度,使动物具有高层次的法律物格资格,相应地在法律上对其设置特别的规则,或许更能体现动物在法律上的特别属性以及法律对其所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⑦

第三,保护动物也应成为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此举并非承认动物对人具有法律权利。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使某人负有对某一别人作一定方式的行为的事实,并不自然就意味着后者有对前者的这种行为的权利”,而“每一个人使个人有义务对另一个人作一定方式行为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授予后者以对前者的法律权利”。⑧因此,权利可引起义务,而义务并不可引起权利。在法律中规定人保护动物的义务,基于人类自我反省和自觉基础之上,是人类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义务。

第四,从长远看,应加快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是将保护动物的义务法律化,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前不久公布的我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就是一部保护动物福利性质的法律建议稿,站在维护人类社会总体利益的立场上平衡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关系。该稿如能最终成为正式法律文本,将有利于遏制虐待动物的不良风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卫生,在全社会树立关爱动物的良好道德风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最终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结论

解决动物的生存现状最终有赖于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保护动物归根结底是人的道德意识问题,只有了解生命的意义,对生命体现足够的尊重,才会善待动物。赋予动物道德权利,旨在帮助人们形成尊重动物生命的道德意识,建立生态平等的文明意识。人类保护动物并非在于是否承认动物的权利地位,主要还是要解决人自身对动物存在的各种偏见,进行“道德洗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待动物的非道德行为,而法律规制只是一种辅助工具。

注释:

①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9.

②余谋昌.惩罚中的觉悟.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76.

③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187.

④常纪文.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7).8.

⑤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环境法研究网.

⑥许健,沈展昌.动物“权利主体论”质疑.河北法学.2004(1).139.

保护动物的理解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大学生;教育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2-0087-04

收稿日期:2013-06-03

作者简介:李倩(1986―),女,黑龙江绥化人,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研究。

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大学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研究与实践”

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2011年北京大学生“虐杀小猫”事件以及菲律宾高校学生虐待动物入罪等一系列大学生虐待动物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何高校虐待动物事件频发?从高校虐待动物事件反映出大学生生态德育教育的哪些问题?近年来社会热点关注的“活熊取胆”、“动物狩猎权拍卖”等关于动物保护与利用的争论,作为当代大学生是如何看待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在主流媒体倡导的动物保护思想如何科学地理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和领导力量,他们对动物保护的态度和行为将对动物保护行动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那么,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方面,尤其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这个国内外最为关切的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形成科学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的生态意识?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自然观形成的关键阶段,那么,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保护教育则是高校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目前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动物园保护教育的研究,主要是关于游客利用园区说明牌、对动物的认知度和对观赏教育效果等方面的宣传教育[1-6];另一方面是对中小学生生物学知识普及和爱护生物的角度研究,而在大学教育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研究较少。本文有针对性地选取大学生这一群体,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比分析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效果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探寻,来探讨高校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必要性,为大学生树立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提供一定理论基础。

一、研究方法

本调研于2012年6月到10月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讲座对东北林业大学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所做的问卷调查,来对比在同一样本条件下,讲座前后学生对若干相同问题的不同态度。讲座共有253名学生参加,有效问卷242份,占总人数的95.65%,其中男生115人,女生127人。问卷包括背景资料和主体问卷两部分,背景资料包括:性别、来自省市、年级、专业、是否素食、是否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途径等方面;主体问卷以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养殖野生动物[7]、养熊取胆的利弊[8] 、人与野生动物冲突[9-14]、狩猎[15-16]、执法查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17]、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态度等七个方面去陈述[18],最后加之学生对媒体舆论宣传态度的调查。其中将变量分类为消极因子、不能协调发展、积极因子、能协调发展和媒体舆论宣传这五类(见表1)。对每个陈述,学生可以选择五种可能中的一种:非常同意、比较同意、不知道、比较不同意、非常不同意,将非常同意到非常不同意分别赋值为5、4、3、2、1。消极因子、积极因子和媒体舆论宣传的值即为各自所包含项目的平均分。

表1 变量名称表

在样本分布特征分析中:用配对样本T检验,分析讲座前后效果的差异显著性;用相关分析,判断讲座前后的积极因子和消极因子分别对保护与利用能否协调发展的相关性。用非参数检验,分析基本信息对积极因子、消极因子、媒体舆论宣传等有无显著差异。用多重响应分析找出学生获得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数据分析均由SPSS17.0统计软件和Excel软件完成。

二、研究结果分析

(一)保护教育讲座前后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变化

从表2可知:从消极角度陈述的各个变量得分讲座之后均低于讲座之前,即趋向于不赞成,其中利用、养殖、养熊取胆、冲突、狩猎这五项与讲座前相比有显著性差异(P=0.000

表2 保护教育讲座前后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变化(x ± s)

(二)影响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对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影响分析发现,性别、专业、素食、宗教等四项在讲座前后对积极因子、消极因子和媒体舆论宣传均没有显著的影响。年级对积极因子(P=0.01,0.04

表3 不同基本信息的学生对各项目的多独立样本非参数检验结果

图1 不同年级的学生在讲座前后对媒体舆论宣传态度

在做积极和消极两种因子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性分析时发现:积极因子与积极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存在差异显著性(P

表4 两种因子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态度的关系

(三)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主要途径

电视、网络和学校是学生获得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最多的三个途径,电视的响应人数为202,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84.2%,响应百分比为27.1%;网络的响应人数为154,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64.2%,响应百分比为20.7%;学校的响应人数为121,所占的个案百分比为50.4%,响应百分比为16.2%(见图2)。

图2 学生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途径

三、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效果与影响因素分析

虽然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一直在进行,但随着社会背景的逐步变化,人们的保护观念却仍只停留在单纯的保护层面,只认识到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却缺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策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认知,导致了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的误解[19]。对大学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探索影响大学生保护观念的因素,对构建野生动物保护教育体系,提高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积极作用。基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实际情况,结合本次研究结果及相关资料,对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效果及其影响因素探讨如下。

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是否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时,有90.1%的学生的选择是肯定的,但综合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来看,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理解和认识的均值多在3分(即“不知道”)上下浮动,说明虽然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有一腔热情的关注度,却对野生动物保护理念的本质和内容理解不够充分。在讲座之后得分都向着预期结果进行转变,说明经过教育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态度的认识有些许提高(见表1)。可见,对大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是改变大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认识误区的前提条件。调查结果表明,利用野生动物、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养熊取胆、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狩猎、执法查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等6个因子变量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能否协调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见表4)。说明学生对这6个因子变量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态度,而学生能辩证地看待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正是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重要内容之一。学生的年级和来自的地区是影响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见表3),不同年级的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态度有所不同,年级越高学生受舆论宣传的影响越小,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对舆论宣传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时候要对不同的人群做不同的调整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当今主流媒体正在对大学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获取野生动物保护信息的主要途径是电视(84.2%)、网络(64.2%)和学校(50.4%)。当前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在激发公众保护热情的同时,客观上形成并加强了舆论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思想,特别是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借助发达的媒体进行的“将野生动物全部放归野外”、“尊重所有动物的生命”和“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等片面引导,使得舆论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思想更趋于坚定。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例来分析,“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作为引导国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语,其动人之处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通过拒绝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动物免遭杀害。可是,经问卷调查显示,杜绝一切利用野生动物及产品能否实现这一问题,有26.7%的人群认为是可以实现,67%的人群认为不可以实现,6.3%的人群选择不知道,这就很明显地看出杜绝利用一切野生动物这一问题是不够现实的。如果姑且认为人们都拒绝消费,那么就能免除杀害吗?事实上动物界内部的杀戮是普遍存在的,否则,哪有生态平衡。其实我们可以把这句似是而非的广告词改写成“没有非法买卖,就没有非法野生动物的杀害”这样的公众教育宣传也就不会引起似是而非的误导了。舆论中反映的许多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已经超脱于生态安全之外,背离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们对这些保护理念稍微作一番深入思考,便会发现,其中隐含的片面、孤立并可能制约生态安全等不科学问题。如果非科学、非理性的绝对保护理念一直占据上风,将会误导野生动物保护的方向,阻碍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科学化进程,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面对人与野生动物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过于极端,应理性地去看待野生动物保护,消除以往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以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使野生动物野外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使野生动物的生态效益显著增强,使野生动物的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最终达到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同时,兼顾人们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真正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生态平衡状态。

四、加强大学生野生动物保护教育的建议

从研究结果可知,在东北林业大学如此小范围内所开展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在讲座前后就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差异,说明:1.大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仍具有可塑性,建议在高校开设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课程。2.大学生本身所具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态度不具备足够的科学性,即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根基不稳不扎实,易受极端片面的宣传思想误导,建议在高校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教育的同时,也应从学生接受教育的最初阶段,即中小学开展教育,打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根基。

参考文献:

[1]吴兆铮.现代动物园应积极践行教育保护功能[J].生命

世界,2008,(2).

[2]余锦平.保护教育――现代动物园的核心使命[J].生命

世界,2008,(2).

[3]田秀华等.中国动物园保护教育现状分析[J].野生动

物,2007,(6).

[4]Clayton S,Fraser J,Saunders C D.Zoo Experiences:

Connections and Concern for Animals[J].Zoo Bio-

logy,2009,(5).

[5]Mony P R S,Heimlich J E.Talking to Visitors

about Conservation:Exploring Message Communica-

tion through Docent-Visitor Interactions at zoos

[J].Visitor Studies,2008,(2).

[6]Hutchins M.Zoo and Aquarium Animal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Current Trends and Future

Challenges[J].The Zoological Society of London.

2003,(1).

[7]潘紫辰,张伟,周学红.发展野生动物产业的必要性[J].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1,(5).

[8]高耀亭.从猎熊取胆到养熊引流胆汁[J].动物学杂志,

1992,(2).

[9]周长庆,齐海山.野生动物伤害人畜谁来买单[J].记者

观察,2002,(12).

[10]张慧珍.宝鸡市野生动物伤害人畜和毁坏财产的现状

与对策[J].野生动物,2004,(6).

[11]翟尚文.汉中市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与对策浅析[J].野

生动物,2004,(3).

[12]程伯仕,曹晓凡,苏倪.野生动物致损害之经济补偿机

制的构建[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

[13]吴兆录.西双版纳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成效评价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40.

[14]韩联宪.理智对待野生动物[J].大自然探索,2004,

(11).

[15]Sun L,Kooten G C.Demand for Wildlife Hunting

in British Columbia Canadian[J].Journal of Ag-

ricultural Economics,2005,(1).

[16]William E.Hammitt.Wildlife Management:Managing

the Hunt versus the Hunting Experience[J].Env-

ironmental Management,2005,(4).

[17]周学红,张伟.查没野生动物产品的妥善处理[J].东北

林业大学学报,2005,(6).

[18]孙长虹,汪青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关系的思考[J].

野生动物杂志,2007,(6).

保护动物的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麋鹿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冲突;石首

中图分类号:F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4-0095-03

1 研究区域概况

湖北石首麋鹿部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江汉平原南缘,石首市长江北岸,荆江河段天鹅洲长江故道区,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2°33′,北纬29°49′,是1972年长江改道裁湾形成的故道区。为了实现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麋鹿重引进中国协议”第二阶段目标――麋鹿的野外放归和壮大野生种群,保护区于1991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部级自然保护区。麋鹿保护区属于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野生麋鹿种群及其生境,总面积1567 hm2,其中核心区1000 hm2。保护区麋鹿种群由1993年10月、1994年11月和2002年12月分三批从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引进的94头,经发展、扩散,已形成了保护区核心区、长江南岸三合垸、小河杨波坦及湖南洞庭湖4个亚种群,总数达到近1200头。

麋鹿保护区周边社区涉及天鹅洲经济开发区、大垸镇和小河口镇3个乡镇、8个行政村(天鹅洲开发区:柴码头、河口、沙口、天鹅、千字头;大垸镇:新堤、四岭子;小河口镇:小河口),共有4300多户,11000余人。

2 保护区与社区之间利益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

自然保护区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空间,保护区周边甚至是保护区内有大量的社区居民,他们和自然保护区的和谐共存是自然保护区能够长期存在的关键。据统计,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人口众多,平均每个保护区内定居人口近1.5万人,周边社区人口5万多人[1]。如何有效协调社区居民的生存需求和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直是国内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研究重点。据王昌海等研究,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与社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冲突,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权属冲突和寻找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模式的困扰[2]。詹明萍从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冲突角度研究发现,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偷砍盗伐猖獗,偷捕盗猎屡禁不止,非木材产品过度采集,保护区内放牧破坏植被,林下种植草果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成为交通要道,引发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3]。潘大东等对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冲突分析可归纳为:保护区限制社区利用资源和社区居民盗伐盗采的冲突,保护区封闭禁牧和社区居民过渡放牧的冲突,保护区限制非生态化旅游的需求和社区居民被剥夺旅游创收机会的冲突[4]。

石首麋鹿保护区不可避免地与周边社区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问题。根据保护区工作人员多年观察发现,麋鹿保护区社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自然资源保护与资源利用的矛盾

保护区成立以来,周边的社区居民多有进入保护区核心区采摘荻笋野菜,挖菇,打鱼,盗猎,伤害麋鹿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991年保护区成立之前,此处长江故道洲滩已有部分被周边社区村民进行了开垦,种植庄稼;同时,加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理念,当地社区居民取用故道湿地中的自然资源作为收入来源和日常生活物资消耗。成立了保护区后,因为保护麋鹿及其栖息地的需要,保护区禁止了当地社区居民进入核心区活动,但社区居民认为保护区所在地方的土地是他们的,他们有权进行采笋挖菇等活动。

2.2 缓冲区土地确权问题

保护区建立之初,国务院和省政府划定保护区面积为1567 hm2,2008年落实了保护区核心区土地面积1000 hm2,还有567 hm2的缓冲区土地权属至今未按要求落实。因此,保护区无法对缓冲区进行有效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周边社区的集体和个人在缓冲区内高密度种植意杨树,部分地方被开垦成农田,导致缓冲区原本完整的生态系统被破坏。此外,当地农户在缓冲区散养的牛、马、羊等牲畜多达500多头,形成了潜在的疫病传染源,给麋鹿种群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3 野外麋鹿损农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强化,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不断增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逐渐得到改善,然而,野生游锷巳恕⑾击家畜、损毁农作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1998年长江洪水而从保护区核心区扩散出去的野生麋鹿,主要聚集在石首境内江北小河口镇的杨波坦芦苇洲滩和江南东升镇马船村堤外江滩三合垸的芦苇洲滩中活动。每年长江汛期涨水,洲滩被淹;加上近几年在这两处洲滩进行的种植意杨林、挖掘鱼塘等一系列开发活动,使麋鹿的隐蔽和觅食困难增加,导致鹿群向附近农田中扩散,造成踩踏、啃食农作物,甚至受惊闯入农户房屋中,从而给附近村集体和农户带来一定的损失。每年两地的农户、村集体和镇政府均有因为不了解承担赔偿的主体,而向保护区管理处要求赔偿,由此加剧了周边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野外的麋鹿已经脱离保护区的管护权限之外,但保护区管理处一直以来都是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情况,积极做好受损农户的安抚工作,协助上报情况给有关部门。

3 保护区与社区利益冲突的解决思路探讨

3.1 成立社区共管委员会

长期以来,国内外自然保护区在解决与周边社区之间的矛盾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当地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使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解决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哥斯达黎加、坦桑尼亚、泰国等相继开展了社区共管的研究项目,进行了各种努力和尝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5]。石首麋鹿保护区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UNDP-GEF)规划型项目的子项目湖北省GEF湿地项目“加强湖北省湿地保护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项目保护区之一,已于2015年9月同湖北省GEF湿地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关于成立保护区社区共管委员会,并开展相关活动”的任务合同,时间从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目前,保护区管理处已召开了多次社区共管会议,以后将在合同期内继续进行社区共管的相关活动,协调好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冲突和利益关系。

3.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采摘荻笋野菜,挖菇,打鱼,盗猎和野生动物致害等现象,国家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都作了原则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o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此,可结合社区共管活动,印制宣传小册,从保护区周边社区向外辐射,加强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进行了颁布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对于猎捕、杀害、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同样法律责任部分也进行较大程度地修订;而且,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及补偿也进行了修订。在此不一一列举,可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详细指出。

3.3 解决野外麋鹿损农问题的思路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有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尚未建立,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做了原则性规定,有关规定如前文所述。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而在地方层面上,在云南、陕西、吉林等三省率先出台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之后,北京、、青海、甘肃、安徽等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明确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但湖北省尚未有有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出台。

根据这一现状,解决思路是:一方面,根据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议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主导,带动市级人民政府推行,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法》实施之前,即开始着力加强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另一方面,由麋鹿保护区管理处协助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好野外麋鹿损农实际情况,做好损失记录,安抚好受损农户;再参照云南、陕西等省份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借鉴其有关补偿的操作程序,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核定补偿标准,从而形成一套解决方案,并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专项补偿资金。

3.4 开展生态旅游,以旅游带动周边社区经济发展

根据保护区管护人员长期以来的接触发现,麋鹿保护区周边社区村集体中的年轻人大部分在外地打工,而村子中多为留守儿童和中老年人。每年春季进入保护区采摘荻笋、野菜的也多为中老年妇女。当地留守的中老年人收入来源主要以种植水稻、棉花、油菜等农作物为主,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随着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又使得农闲时间增加。因此仅依靠宣传教育并不能杜绝村民进入保护区盗采、盗猎和捕捞等行为。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社区旅游产业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解决对策。

“生态旅游”这一术语,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于1983年首先提出。卢云亭、王建军2004年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观点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针,以自然生态环境和相关文化区域为场所,为体验、了解、认识、欣赏、研究自然和文化面开展的一种对环境负有真正保护责任的旅游活动,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 [6]。杨佳华等认为生态旅游资源是以生态美吸引游客前来进行生态旅游活动,为旅游业所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能够产生可持续的生态旅游综合效益的客体 [7]。因此保护区如果能够通过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社区发展与旅游相关的土特产、纪念品、住宿饮食等产业,增加当地居民经济收入,则不失为一种解决保护区与社区间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近十几年来,麋鹿保护区管理处通过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已经具备了开展生态旅游的基本条件。主要是:2005年建成了麋鹿博物馆;2008年修建了麋鹿心结广场;2015年完成了培训中心、监控中心等设施;多次与央视和湖北电视台等媒体拍摄了与麋鹿保护有关的影视剧短片和纪录片等等。为了充分利用好保护区的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区将进一步明确定位、创新理念、挖掘内涵、突出特色,打好麋鹿牌,继续完善保护区生态旅游设施。

目前,在石首市政府、石首市天鹅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牵头下,麋鹿保护区管理处正在同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协商洽谈有关开展生态旅游的事宜。协商洽谈的内容将考虑分享部分利益给当地社区,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地缓解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矛盾和冲突。

参考文献:

[1]苏 杨.改善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对策[J].科技导报, 2004, 22(9):31~34.

[2]王昌海,温亚利,胡崇德,等.中国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协调发展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 201030(6):486~492.

[3]詹明萍.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冲突及其对策[J].林业调查规划,2006, 31(4):68~71.

[4]潘大东,王平,杨帆等.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发展的冲突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 2012, 40(8):4667~4670.

[5]张金良,李焕芳,黄方国.社区共管――一种全新的保护区管理模式[J].生物多样性,2000, 8(3):347~350.

保护动物的理解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困境分析;对策;古村落

文物保护事关历史传承,于一个国家关乎民族先进文化的传承,于一个城市则关乎城市精神的积淀,当前,在构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下,文物保护已经成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环节,已然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在文物保护中,通过分级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等方式,使得文物保护工作步入健康轨道,探索出一定的文物保护经验。然而,在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同样日益突出。以东莞为例,素有世界工厂、全国文明城市之美誉,经济快速发展中文物保护的紧迫性日益严峻,突出面临着城市快速发展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中社区重视不足与文物保护迫切性两个重点矛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齐头并进,实施发展与保护同步策略,科学统筹,积极谋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变迁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探索文物保护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当前文物保护面临的困境

作为一座千年文化名城,东莞具有相当丰厚的历史积淀,既是岭南文明发源地,又是我国近代史开篇地、东江抗日根据地,厚重的历史赋予东莞浓郁的城市气息,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历史人文景观。无论是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的故垒雄风,还是迎恩门城楼景观的可园蕴秀,都是东莞自身的宝贵历史遗迹,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经济快速发展中,人口急剧增加,为文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一)保护难度较大

分布地点特殊东莞的文物遗产的一个典型特点,相比于一般的文物,东莞的文物资源具有典型的“城市”特性,即大多数文物都集中于城市之中,当前东莞的文物资源中,东莞八景、民间八景中的多数都分布在城市或者周边集镇。外来人口多数分布在周边集镇,价廉的古村落成为其租赁首选,无疑为古村落保护蒙上了阴影。

(二)社区参与力量不足

无论城市中,还是集镇内,分布其中的文物资源,对其进行保护需要消耗一定的组织资源。组织资源是实施保护工作所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在不遭受大的自然灾害的情形下,则呈现出人力资源投入短板。因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必须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而在实际中往往难以实现,社区在参与文物保护中普遍存在积极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使得文物保护很难形成合力。

(三)专项资金不足

事实表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所以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筹措保护资金。因此,各级政府所拨付的专项资金,便成为了解决这一市场失灵现象的举措。然而,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其所涉及的保护内容可以随着时代主题的演变而调整。因此,相对固化的专项资金一直制约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破解文物保护困境的着力点分析

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这里从三个方面来对破解文物保护困境进行分析:

(一)破解“保护难度较大”的着力点分析

保护难度较大这属于客观事实,而且古村落也是客观的存在于特定的区域内。从工作中所反馈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监管问题上,所以破解这里的困境也就在于解决监管问题之上了。从我国现有的行政层级管理体系下,与古村落所在的乡镇开展文物保护上的无缝衔接,则成为了破解困境的着力点。

(二)破解“社区参与力量不足”的着力点分析

若是单单依靠文物保护部门的人力资源来开展工作,则必然会百密而一疏。真正的文物保护,必须是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其中必然要求多部门行动,形成合力。实际中,必须与社区、集镇建立无缝衔接,在激励机制下来发动古村落当地人来实施文物监管,则构成了这里的着力点。

(三)破解“专项资金不足”的着力点分析

专项资金不足是相对的,不可否认,各级政府近年来在资金的专项预算上逐步提高。但面对古村落格局的保护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工作,这些专项资金仍显得“小气”。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辟出一个对外展示的区位空间,并在全域旅游范畴下来藏富于民,则成为了这里的着力点。

三、对策

根据上文所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提出对策:

(一)理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

本文以东莞古村落保护为案例进行了主题讨论,但将文物保护工作内容进行拓展,还存在着其它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为此,在当前环境下文物保护工作者首先需要厘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而这里的内在要求一定要与具体的保护对象相联系。如,对古村落的保护应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开放的社会环境,并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提升保护工作的绩效。

(二)建立层级联动的信息交互

在“互联网+”时代,需要通过建立层级间的联动机制来实现信息交互的结果。不难知晓,这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为此,县域政府应牵头这项工作,通过制订县域文保单位与乡镇府之间的责任与权益书面文件,以及通过落实主体责任来完成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上的工作。随后,在互联网公共平台上完成对古村落格局的监管。当然,这并不能替代文保人员现场调研的传统做法。

(三)形成官方与民间共管态势

形成官方与民间的共管态势,不仅能够极大的节约文保部门的组织资源,也能尊重古村落当地的人文社会习俗。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里需要对民间参与文保工作的人员进行激励。结合下文所要阐述的全域旅游观点,可以通过为其提供专属经营权,以及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激励他的工作意识。同时,设立淘汰机制,并随之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全域旅游下l展村落经济

文物保护需要与发展当地经济联系起来,不然古村落居民在穷则思变的内在驱动下,将可能突破文保要求的底线。为此,文保单位可以联合旅游开发部门,选择区位较好的古村落进行文化旅游试点。随着旅游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在逐渐向古村落的纵深延伸。但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度,即不能以牺牲古村落的整体建筑格局和生态,来发展当地的村落经济。

四、结语

当前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因素,而且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的努力,仍无法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为此,需要从现实层面来对当前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本文所提出的对策包括:理清文物保护的内在要求、建立层级联动的信息交互、形成官方与民间共管态势、全域旅游下发展村落经济。

参考文献:

[1]陈东銮.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浅议[J].科研,2015(5).

保护动物的理解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部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