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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

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

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范文第1篇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范文第2篇

20xx最新交规细则及扣分标准公布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首次加入了校车。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xx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xx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对于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高速公路是绝对的危险路段,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设计,所以您在高速路上只能是向前跑,出现停车、倒车甚至是逆行和借助中央隔离带的缺口掉头等行为,都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以上行为都会受到12分的处罚。

除了原来的6项之外有增加了5项,部分为6分的处罚规定升级的12分,针对我国的情况来看,有助于更好地把控违章行为,安全意识不够高也只能用提高处罚的力度来维护交通环境了。

一次性扣除12分是最严厉的处罚了,被处罚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后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者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新交规扣6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xx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另外小当友情提醒:无论白天还是晚上、车多还是车少,我们要牢记,珍爱生命,真的不急那几秒钟的时间。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新增)

关于校车的规定是新驾照规范中的重点。我国的校车意识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更多的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果看到校车,我们一定要主动避让,孩子是弱者也是未来,给他们提供尽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环境吧。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新增)

在恶劣天气中,应该做到: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的处罚。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由于违章被暂扣驾照期间的朋友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驾车上路,虽然技术上与有无驾照无关,但是这也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夸张的说在此期间属于无照驾驶。

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非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小当要提醒各位商家们,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在这种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对的,如果车辆发生问题,事故或者故障,那么应该及时打开双闪,然后减速并线到外侧车道,待遇到港湾或者安全地带再停车,否则会给其他社会车辆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险。

10、占用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小当还要提醒商家朋友们,应急车道是用来应急的,方便社会车辆在抛锚和处理事故时停靠,以及让救护车、消防车都够及时通过。

1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12、运输危险品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将受到此处罚。

1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被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骗取新的驾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规定休息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新交规扣3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新增)

国内多数高速公路都对小型车和大型车的行驶车道进行了规定,小型车在内侧快速车道行驶,大型车在外侧慢速车道行驶。从明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均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这条规定由过去的扣2分提升为扣3分,不过对于避让行人这事儿,这扣分真的不是目的,要提高我国的交通环境和行车素质是要凭我们的主动和自觉。

4、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5、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违反高速公路的规定速度除了超速之外,还有最低时速的限制,一般来说最外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是80公里/时,中间车道和内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普遍为90公里/时或100公里/时。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车速过于慢的话是非常不安全的,如果为此遭到后车追尾,前车也是有责任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在山路和乡村等比较狭窄的道路上,一定要按照地上的标线行驶,如果违章超车是很危险的。遇到狭窄路口合理让行对方,比如路的一侧有障碍物,如果你优先通过障碍物则应该得到对方的避让,如果对方已经通过障碍物,您就应该避让对方,而不应该继续抢行,否则会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同时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也将受到此处罚。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违反以上规则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这段话说的有点复杂,其实就是年检,在这里没有什么太好的方法,只能是您自己记清楚爱车的年检日期,在到期前尽快办理,以免承受这样不必要的处罚,很冤枉。另外,在年检之前,记得查一下保险是否到期,如果保险到期了是无法通过年检的,需要续保才可以顺利进行。

新交规扣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十字路口是比较繁忙的地点,在这里不按照规定行驶或乱停车势必会给正常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乱停车也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驾车中打电话十分分散注意力,虽然这条在新规定中没有变化,但是在明年对于这种经常被人唾骂的行为,会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在这里小当也要提醒商家们,开车的时候尽量不要打电话,或者佩戴蓝牙耳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4、未系安全带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者将受到此处罚。小当再次友情提醒下,安全带是车辆上最重要的被动安全装备,应该是驾驶员除了停车外的任何时候都要系好的,而不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才需要系好。

5、加塞行为扣2分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新交规扣1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范文第3篇

《新消息报》3月30日刊载了《__50公里内设5个“治超点” 》的新闻报道后,交通运输厅领导非常重视,3月31日由自治区纠风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组成调查组,由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自治区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田贵强带领,对__市治理公路“三乱”、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及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市辖区共有固定和流动的治理超限超载站点7个,分别是由__市交通局管理的省道301线石炭井沟口固定治超检测站、2个农村公路流动治超站,__公路分局管理的高速公路惠农固治超站、国道110线麻黄沟固定治超站、国道110线暖泉流动治超站、国道109线尾闸流动治超站。上述治理超限超载站点,是根据__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查站的批复》(宁政办函【20__】4号)、《关于增设流动治超检测站的批复》(宁政函(20__)45号)文件而设置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__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__回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__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__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超限运输车辆货物卸、装载、保管和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二、对《新消息报》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一)反映50公里内设5个“治超点”的问题

经查, 5个“治超点”中涉及交警的有3个,分别为石炭井交警大队、石炭井沟警大队、汝箕沟警大队,这实际上是三个交警大队正常的路面执法的勤务工作。另外2个分别是省道301线石炭井沟口固定治超检测站、国道110线暖泉流动治超站。《新消息报》中50公里内设5个“治超点”的表述不准确。

(二)反映在省道301线石炭井沟口治超检测站发生的一辆车超载11吨,交了110元罚款;另一辆车超载7吨,交了70元罚款的问题。

经查:治超检测站只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上述两辆车实为超限车辆,即分别超过车辆的轴载限额11吨和7吨,治超检测站依据《__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每超过一吨罚款10元;分别对两辆车进行了110元和7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务院、__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并严格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收费,没有使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代收罚款收据或者其他代收罚款收据。

(三)反映“重复罚款”的问题。

石炭井沟口治超检测站在超限检测中对检测出超限车辆的,凡驾驶人员持有前方交警或治超站对其超限、超载行为进行过处罚的票据的,均按照20__年七部委联合发文的规定(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任何一个部门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和与当前车货总重量相一致的卸载记录单的,不得重复处罚。)执行,不再进行重复罚款,上述两辆车没有出示相关票据及卸载记录单,石炭井沟口治超检测站依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罚,不存在重复罚款的问题。

(四)反映“罚缴不分离”的问题。

自20__年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开展治超以来,直至20__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以来,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罚缴分离,罚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其中规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由于省道301线石炭井沟口治超检测

站位置偏远,周边没有银行等金融部门,驾驶人员缴款非常不便;另外,石炭井沟口治超检测站地处叉路口地段,检测车辆较多,若缴费不及时极易引起道路堵塞,如果驾驶人员去银行缴纳,还会发生个别素质较差的驾驶人员拿着处罚缴款单不去缴款跑掉,造成款项流失,给今后的追缴带来困难,使治超整体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因此,经驾驶人员的申请,石炭井沟口治超检测站现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交警自20__年3月20日在全区实行了罚缴分离,__交警支队明确要求,执行交通违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时,必须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除外省驾驶员和持原农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以外都要求驾驶员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同时,要求各交警大队在执法执勤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严掌握可以当场收收缴罚款的几种情形,即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的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报道中所列举的三个大队执勤点,均属边远路段,远离银行,交款不便的情况。不可否认的是,在执行人性化执法措施的过程中,受个别驾驶员强调到银行缴纳罚款困难,出具处罚决定书要扣分,不原让开具处罚决定书的影响,个别大队、个别民警存在只开具罚款票据,不开具处罚决定书现象。

(五)关于“现金罚款不写原因和依据”以及执勤态度生硬的问题。

经调查:3月24日,石炭井沟警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张鹏、文中带领协警员刘峰、李建功在110国道1164公里处设置了流动执勤点,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执勤人员回忆,在纠正一辆货运车辆驾驶员因“车辆未配备有效的灭火装置”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时,因驾驶员要求当场缴纳罚款,民警便对其实施50元的处罚,在民警正准备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时,司机怕开具处罚决定书计分,便拿着罚款票据离开了。

三、对《新消息报》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端正工作作风,加强对政风行风建设,尤其是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和督查。组织执法人员阅读《新消息报》3月30日有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报道,以此为戒,加强相关人员教育,扎实推进纠风治乱工作。

(二)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从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维护广大群众最切身的利益入手,公正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纠、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执法为民意识,让人民群众的满意。

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范文第4篇

在全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我们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放宣传单1500份,还在临时检测点公开、公示新的超载认定标准。使广大运输业户对治超新政策、新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保证了治超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为治理超限超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人为本,热情服务

超限运输检查作为交通战线的前沿,个个代表“交通形象”。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以告诫、卸载,消除违法运输行为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向广大车主、司机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同时,考虑到称重设备的误差,严格执行市治超办的通知精神,超限500kg以下的车辆一律教育放行。既确保了治超工作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了治超工作的基本环节,保证了运输畅通,受到广大运输户的好评。

三、加强超限检查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为了加强路政超限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今年在上级领导的重视下,我站全体超限执法人员参加了市路政支队组织的治超执法培训,并且参加了市公路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合格率100%,不断提高了路政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治理超限超载的要求。在治超工作中,为遏制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我们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再学习,制定治理超限的有关制度,重申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五不准”和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十不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只罚款不卸载和对同一违章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行为。

四、开展专项治理,保证治理到位

自“百日治超”以来,我站超限检查点实行24小时检查,做好超载车辆违章登记,特别是对强行冲岗车辆进行整治,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保证了治超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站在流动检查点,配备了专车和便携式称重设备,有力地促进了治超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超限检查中,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超限车辆,进行宣传和解释,对短途运煤、运沙、石的车辆的治理,我们将此作为重点,加强了地区以及重点路段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已查处严重超限冲岗车辆5台,有效地遏制了本地短途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

五、下一步治超工作要点

我站将继续抓好超限运输的治理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争取在我站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关于车辆超载处罚规定范文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通报会,主要任务是总结一个月以来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治超治限工作任务,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刚才,市交通局敬实同志通报了全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市公路管理处书光同志和市交警支队洪斌同志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法律依据及如何相互配合进一步做好下步工作分别做了表态发言。大家讲得很好,政策性强,认识深刻,决心也很大,希望在座各位也要认真消化理解。下面,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及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再讲两个问题。

一、前段治超工作总体情况回顾

自9月3日全市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统一行动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白城、松原两市治理超限超载专题协调会”精神,严格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讲科学、抓落实、求实效,广泛深入地开展治超治限工作,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抓,监察牵头,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通过全市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奋力拼搏,我市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车辆超限超载的比例大幅下降,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恶性竞争现象减少,运价合理回归。同时,治超期间,公安、交通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方案要求的“三不”、“四要”、“五不准”的工作原则,依法行政。公路交通以及重点物资运输畅通,市场供应正常,物价平稳。

自9月3日我市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52人次,执法车辆38台,共检测车辆814台,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30台,卸载货物多吨,处罚57万余元。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对治超工作反响良好。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结果,更是全体治超人员奋力拼搏的结果。

总结前一段的集中治超工作,我认为有以下六个方面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玉忱同志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监察、交通、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通知》。明确了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各相关部门职责及治理的方式方法。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专题会议、治理超限超载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綦远方出席了所有会议,并都作了重要讲话,对此次集中治超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市委蓝军书记三次到检测点视察工作,市长孙鸿志多次过问治超治限工作,并作重要指示,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此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强制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卸货场地,维持治超工作的现场治安秩序及交通秩序,对违规违章车辆、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等行为进行处置;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所属各部门和检测站工作的领导,使各部门和超限超载检测站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负责依法设置检查站点,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卸载并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登记,对无证营运、无从业资格证、假证营运等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处理和处罚;交通规费部门负责检查车辆规费收缴情况,对偷逃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进行处理和处罚,真正形成了各司其责、分工明确、配合密切、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依纪依法,规范治理。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下发了《通知》,各检测站都配备了专门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一律经过设备检测后才确定是否超限超载;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流程、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处置单,保证了各相关部门依法、有序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停车、卸货场地,使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卸载,消除违章状态,经过从重处罚后才能放行。通过我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在治超治限过程中无一起投诉。

(四)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治理工作在治标方面,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市县(区)联动。市直和各县(区)在主要国省道路的收费站设立临时超限超载检测站,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控,同时市直成立流动检查组,在运输车辆可能绕行的路段,流动进行检测,使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无路可走。在治本方面,市直和各县(区)都成立源头治理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到各地各大型运输企业进行摸排,对运输车辆进行重新登记,对非法改装、拼装、套牌和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查扣,吊销其营运许可证,从源头上解决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运营问题。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为营造治理超限超载的良好氛围,使运输业户和司机理解,使广大群众支持,并认识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能够自觉不超限超载运输,我们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收费站散发宣传单10000张,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检测站、收费站悬挂治理超限超载、建设运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内容的条幅,营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氛围。在市电视台和松原日报社开辟专栏,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

(六)纪律严明,干劲高涨。各参与部门在既要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又要保证道路畅通的前提下,每个执法人员都坚决做到了实施方案要求的“三不”、“四要”、“五不准”原则,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不徇私,不枉法,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同时,各检测站工作人员24小时不离岗,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经过近一个月的辛勤努力,全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严重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得到初步遏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我市目前治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主要是靠路面执法的高压态势取得的,产生超限超载的各种条件和基础尚未彻底消除,治理成果还不够稳固,甚至可以说很脆弱。二是许多运输者在我们集中治理期间采取了徘徊观望、境外卸载倒运、绕道行驶等多种办法,如果我们放松整治工作力度,极易出现反弹。三是长时间高强度执法容易引发工作人员疲劳松懈和畏难情绪,使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下降。四是地方、部门的领导对治超工作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县(区)间工作开展不均衡,有的县(区)治超工作才开始。五是部门间协作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各参与部门间有时还存在等、靠、看的情况。六是检测设备、检测手段不够先进,检测人员素质仍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们要正确认识治超工作中存在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治超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但我们也决不能以牺牲公路基础设施和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为代价,而纵容超限超载的行为来发展经济。因此,治超工作绝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解决车辆装载、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降低交通安全事故。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推进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检验政府部门公信力和提高行政能力的需要。市里决不会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影响运输业主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逐步为广大运输业主和企业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通运输环境。同时,对那些故意阻挠和破坏治超工作,危胁恐吓,暴力抗法的运输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在这点上,市委、市政府将作为各部门的坚强后盾。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来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增强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超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不懈地把治超工作抓紧抓好,夺取治超工作的全面胜利。

二、对今后治超工作的几点要求

过去的一个月是集中治理、打开局面、争取理解、探索经验的阶段,为今后的长期工作奠定了基础。从现在起,治超工作将进入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阶段。下步工作重点是严厉打击少数恶意超限超载的违法分子,基本解决车辆“大吨小标”问题,探索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坚持依法管理,科学治超,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继续以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加大路面执法工作力度。重点路段的检测点不能撤,继续实行24小时死看死守,特别是国庆长假期间,要加强检查,领导亲自带班,决不给非法运输者以可乘之机。全市治超工作刚刚开始,各地、各部门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到年底前这段时间,仍然作为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阶段。对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严肃处理,坚决做到不卸载不放行、不接受处理不放行、不整改到位不放行。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多项违规车辆一定要联合处罚到位,不允许出现“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市委、市政府将把治超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各县(区)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向主要领导汇报,表明市里的态度。

(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一要搞好车辆排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全市现有大型运输车辆排查工作力度。要详细掌握大型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监管对象,研究建立大型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二要加大违规车辆的整改处理力度。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与更正,车主不愿更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年检时将不予通过。对新的“大吨小标”车公安部门不得发放车辆牌照。对套牌车、非法营运等车辆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开展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打击取缔。三要加大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对公路沿线各类货物装卸场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的场地,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供货部门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多装货物,对多装车辆不允许出场地,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四要形成常态化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尽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登记、通报、公告等制度,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取消驾驶员上岗资格和车辆营运资格。五要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治超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正面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车主、司机的理解与支持。宣传部门,特别是市交通文艺台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近期宣传重点,通过多层面、多角度的报道, 营造出健康向上的道路运输氛围,逐步形成运输业户遵规守章、汽车修理企业守法经营、货物装卸场地守规操作这样一个良性运输环境。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涉及部门多,只有各参与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才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交通公路部门在这项工作中位置重要,责任重大,要敢于负责,在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同时,要主动争取公安等其它部门的工作支持。公安、运管、征费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对于违规车辆需要多家部门联合处理的,一定要及时沟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到位。在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期间,各部门之间配合非常好,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也很好。希望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共同作战的作风,部门之间搭台不拆台,不看笑话、不瞧热闹,从大局出发,把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放到一边,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切实把治超工作抓出成效。同时,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我市治超治限工作进展情况,争取上级支持,形成全省统一行动的整治格局。

(四)依法治理超限超载。治超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治理,才能确保工作不出现纰漏。一要严格执行处罚标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解决好惩处和教育的关系,对于主动整改、违规较轻的,以教育为主;对拒不接受处理且后果严重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二要严格按程序执法。坚决履行法定程序,不准越权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定坚持卸载后处理的原则,决不允许出现以罚代卸的行为。三要严禁“三乱”问题出现。绝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机在公路上乱设点、乱检车、乱罚款,也绝不允许任何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和指标,杜绝公路“三乱”问题的出现。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双超车辆“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四要认真执行特殊政策。对在市辖区内公路上运输鲜活农产品和向市内大型粮食深加工企业运输的农民自产粮食车辆,不得随意截车,确实明显超限超载的,在检查称重后,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政策,但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对违法登记超过3次的,在不影响货物运送的情况下,先由交警部门扣压驾驶证,后进行处罚。同时,严格执行油气、化学危险品等运输车辆不进行卸货等特殊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