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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各方面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层次等进行分析,提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 施,从而更好的解决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城市发展了,但我国原来非常富有特色的城市、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逐渐地失去了记忆,干百个城市差异越来越少,面貌却越来越趋同。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城市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市规划的任务之一。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出现的时候,正是人类文明的曙光升起的时候。城市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文化产品。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的引导,离不开文化繁荣。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它的本质即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地熔铸在城市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一个没有品位的城市,不可能生存发展和持久的。文化足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可以再现前人、前朝或远古的民情风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独特的自然风情。是在更高层面上展现出人类生活的文明,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3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大致包括的几个方面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和空间秩序。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外.文化传统也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4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是辉煌的,有目共睹。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1)建设性的破坏。2)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3)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法的特点是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各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的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协调起来,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5城市规划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给予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的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整体环境不失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6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保护城市文物古迹。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过整修公开展示,也有的在不妨碍保护的原则下,继续合理使用。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完全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因为经过重建的已不再属于文物,且不具有文物价值。

第二层次,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是保护整体的环境风貌,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和道路、绿化等,建筑内部允许改造与更新。要特别强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使这些地段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

第三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不只是看城市的历史长短,而在于承载的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关键是要看其保存有丰富的有价值的历史遗产多少。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要保护有形的、实体的内容外,还要保护无形的、传统的、原生态文化。所谓原生态文化是指由民众创造并拥有的,在民众中自然传衍着的文化形态。也就是说,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在特色地域中生长的历史文化。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主题词: 梅州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 技术路线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as protective special planning, with a conventional urban planning of the different technical route. The hou town since 2008 after the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tection pl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to step on to a new stage, in 2010, was named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we in the tow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hou protection planning process, summarizes the planning of the technical route.

Keywords: meizhou historical culture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technical rout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百侯,旧称“白侯”,位于广东省大埔县东部,距离县城11公里。全镇以一个约7平方公里的盆地为中心,包括周围丘陵山地共有94.2平方公里。

大埔县百侯镇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镇,各姓祖先在宋朝末年随客家民系第三次大迁徙,辗转到此,繁衍至今,素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人才之乡”三乡美誉。百侯镇民风淳朴、风景优美。古往今来,文风鼎盛,人才辈出,“诗书世家”、“一腹三翰林、一同怀四魁”的典故流传九州。“侯山十二景”令人赏心悦目,留连忘返。“肇庆堂、海源楼、通议大夫第”等风格各异的名人故居、文物古建筑星罗棋布。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建设百侯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百侯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受百侯镇人民政府委托,我们于2008年11月编制了《百侯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一、百侯古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

百侯古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发达的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古镇的历史文化保护得到了百侯人民和历届政府的重视。1985年4月,蔡仙人古圳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4月通议大夫第和肇庆楼又先后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后,百侯镇政府更加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作了大量的文物普查工作,先后公布了27个镇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的工作推动着百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推动着百侯文化事业的发展,调动了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文保的资金难以落实,同时由于某些地区较为偏远的条件限制,使百侯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研究的技术背景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保护性的专项规划,具有与常规城市规划不同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如近年新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均提出了新的规划技术路线,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加以科学把握。

三、技术路线和标准化管理措施

本次规划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四个保护层次,并确立了一个保护重点。四个保护层次为: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历史镇区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一个保护重点为:百侯历史镇区的保护。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旅游开发利用纳入规划体系之中。

为了强化项目质量管理,本规划通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形成技术路线。建立了以下技术标准,以统一的调查表格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

1、 文物古迹的分类调查

根据对象的属性,本规划把文物古迹分为以下5类:A遗址、B墓葬、C古建筑、D构筑物与石刻、H历史建筑群。

2、文物古迹评价等级

根据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价值、保存状况、影响力以及现有的法定级别进行评价,把对象分为五个级别。具体的评价依据和等级划分如下表所示。

百侯镇各类型文物古迹汇总表

3、 文物古迹以及环境的分级预警

根据对象的保存状况、环境条件对于各文物古迹所面临的有害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红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重大威胁,其存在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黄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明显威胁,其存在处于警戒状态的文物。),为分类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具体的评估依据和等级划分参见下表。

百侯镇文物保护单位预警评级汇总表

四、技术路线与保护规划的动态性、开放性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技术框架实现保护规划的完整性和开放性,允许内容的逐步补充,一旦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经过价值判断和分类之后迅速补充到保护规划之中,从而实现动态保护,使保护规划具有长期的可延续性。

规划对各级文物古迹进行跟踪评价,并通过预警体系的建立来帮助规划和文化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术语定义和说明

1、历史镇区

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对“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本次规划针对百侯的情况提出“历史镇区”的术语。

本次规划中,“历史镇区”指的是百侯古镇历史上的旧城区,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保存文物或历史建筑比较丰富,集中体现着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根据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和整体的历史格局,规划确立了历史镇区在百侯古镇历史文化保护中的重点地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参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中“历史地段”的定义:“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本次规划所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和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特点是历史文化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集中和完整性,以及规划保护措施的强制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含义也相当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的“历史文化街区”。

3、文物古迹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1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是民族历史文化发展的产物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民族,不论它是先进的、落后的,是存在至今的,还是早已消亡的,都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用它们独到的思想和文明去塑造自己的社会。而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作为其中的必然产物存在至今,有其自有的特点。

1.1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之所以被用文物、历史之辞藻来修饰,是有其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之间存在有源远流长的关系。每一个文物古迹都应是当时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人文因素的反映。

1.2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还是多民族文化融合的结晶。以中国为例,中国自秦代以来的民族历史无不包含了民族间的对立和统一的双重因素。从宋到清的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在短短的几百年中经过了汉、蒙、满的轮番统治。这不仅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不断发展与进化,而且增强了民族间的相互融合,使得对立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发生同化,这也导致了多民族建筑形式的融合。就像古罗马将古埃及与古希腊的建筑形式相统一一样。

1.3重要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早在公元前,人类就开始有了粗浅的文物保护意识,但是在沧桑的历史和无情的大自然面前,人们的主观意志显得那么的渺小和力不从心。进入工业时代以来,社会形态的变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保护优秀物质文明提供了条件。20世纪开始,世界上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已经开始有计划、有目的地保护本土的文化遗产,并公布政令和法典。中国首部文物保护规章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于1950年了3项政府法令。近百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在保护文物政令时,历来都将重要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列为重点保护内容。1964年5月,国际建筑师第二次会议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通过了具有文物保护划时代意义的《威尼斯》,将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上升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行为,并作出保护规范。目前,中国的明清故宫、天坛、丽江古城等数十处古迹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显然,保护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如同保护其他文物一样,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

2目前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1保护意识薄弱,存在破坏保护地段的开发建设行为

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和世界上所有的稀缺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开发建设如果只为了眼前利益,盲目追求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而破坏了历史环境的原有风貌,是非常不明智的。

2.2责任意识缺乏,部分历史建筑沦为危房

历史建筑作为前人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不仅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它,普通的市民尤其是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更肩负着重任。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责任:“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费用。”遗憾的是,很多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都缺乏相应的保护意识。

2.3资金投入少,工作进展缓慢

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由于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工作难度大,进展较为缓慢。某城区项目为例,其保护整治工程在该城区五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程中已是进度最快的一处,但由于方案审批周期长、项目保护改造资金难以平衡以及搬迁困难等问题,阻碍了保护整治工作的开展。

其他几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程,由于保护经费未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保护整治工作光靠项目本身运作资金和市政府下拨的保护专项资金补贴远远不够,因此资金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口,导致区政府下属的组织实施单位保护积极性不高、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进展缓慢。

3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分析

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类型和特征的多样性带来了建筑保护中矛盾的复杂性,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原真性保护要求与提高建筑质量和居住水平的矛盾

“原真性”是历史街区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街区少量的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来说,这一原则易于遵循和落实,而对于街区价值参差不同的大量性的建筑来说,这一原则却难以把握。由于历史街区大部分传统建筑的功能性衰退与物质性老化现象严重,提高建筑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是历史街区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形成了原真性保护与建筑更新改造之间的矛盾。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年代、不同风貌完好度及不同保存质量的建筑确定不同的原真性保护要求,并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整治措施是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现实性策略。

3.2同一性的风貌保护要求与多样性现状建筑的矛盾

历史街区保护的目标是保持或恢复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由于街区风貌的主导要素———建筑是不断发展演变的,其建造年代、风貌完好度、保存质量等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很少有整体风貌完好无损的街区。受现状建筑多样化的影响,大部分历史街区的风貌特色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或有不同程度的退化,如新建建筑对街区风貌的破坏、建筑老化带来街区风貌退化等。在历史街区同一性的风貌保护要求下,单一性的保护整治方法难以协调建筑形式多样的矛盾,必须针对不同类型和特征的建筑采取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以维护街区风貌特色的整体性。

3.3建筑保护与整治的普遍性要求与实施可行性的矛盾

对建筑保护与整治的普遍性要求是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街道、市政公用设施及街区环境的保护与整治是由城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而街区建筑的保护与整治的实施主体是产权所有者。由于街区建筑性质、建筑产权的多样化特点,在保护资金投入、房主保护意识和保护积极性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极大地增加了实施的难度。特别是在街区保护工作开展的初期,在外部资金投入有限、内部经济条件又较差的情况下,实施建筑保护的矛盾更为突出。因此,在满足街区整体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对不同的建筑分别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与整治方法,以保证保护规划的有效落实。

4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4.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的保护意识

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广大市民的重视和支持,尤其是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使用人的支持。

保护部门应积极制定宣传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广泛多样的宣传活动,如请电视台制作介绍历史建筑历史典故的短片;结合实例在各媒体上宣传历史建筑的保护意义和各项法律、法规;丰富和完善上海历史建筑网站内容,建立市民论坛等。以多种形式宣传保护理

念,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提高民众保护历史建筑的积极性,使大众明白历史文化遗产植根于民间,确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意识。

4.2建立严格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确保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要与现行有关法规相衔接。当前我们迫切需要一套严格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这样才可避免一些以保护为名而实际上刻意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从而增强保护工作的权威性。

4.3市场机制和政府优惠政策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在国外,历史建筑被看作是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他们在保护中充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实际运用中通常采取一种倾向政府、市场、民间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一般是政府部门制定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保护事业中去,例如英美两国均对历史建筑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老百姓和外来人士投资保护历史传统街区。

在我国,历史街区整治保护工作是对高度集约化的城市地段的再开发,其所需资金是大量和持久的,主要靠政府投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满足不了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事实上,市场经济是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市场机制,应提倡将民营资本引入保护事业中去,为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筹集资金,减轻政府负担,从而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力量,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到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去。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为民间资本介入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创造实施通道,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激发民间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同时,为避免市场行为的一些缺陷和破坏,政府需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以达到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建立上海地方性历史建筑保护基金,可参照国内外经验,从城市维护费、旅游或土地出让资金中拨出一定比例纳入保护专项基金中;筹集民间的保护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海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捐助支持上海的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事业。

4.4研究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早在1990年,美国学者C•K•普拉海拉德和G•海默就提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概念。他们认为一个城市的资源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城市就具有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一座城市的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恰恰是这座城市发展资源中最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些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具有不可复制的特点,它们是这座城市漫长发展史中沉淀下来的珍品,是城市发展历史的见证。正确地保护和继续利用这些历史遗存,才能体现它们的珍贵性,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我国大部分地方,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存这一工作上还存在两大误区:一是往往只留下几处价值较高的建筑,其余历史建筑一律拆光,取而代之的是仿古建筑、仿古旅游商业街。殊不知,建筑和古董古玩一样,是不可再生的,只有真实的才具有价值,才能体现城市的历史特色和独一无二的魅力,拆真造假不但破坏了原有的格局肌理和韵味,而且篡改了历史,失去了其原有的稀缺性和惟一性。二是忽视历史建筑所承载的精神文化遗产,盲目追求商业开发利益,改变其原有的功能和性质,使其失去了原真性。殊不知这些建筑遗存的背后隐藏着与其价值相关的精神文化遗产,失去这些建筑就会难以体现其原有的历史、社会价值,成为不被理解的构件。

5政策建言

如何保护和利用这些建筑文化遗产,并赋予其新的活力,是我们刻不容缓要解决的问题。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成效不错的案例。如日本古都奈良保护、意大利博洛尼亚历史中心区保护、法国巴黎Cluny浴场改建等。以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2005年度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荣誉奖的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为例,整治后的街区在原址上保留了它河路并行的肌理和长度,构建出一幅小桥流水、粉墙黛瓦的原生态美景,吸引了众多游人参观、体验其独特的历史氛围和内涵。该项目是城市复兴的一个范例,其在历史风貌保护、社会结构维护、实施操作模式等方面的突出表现,证明了历史街区是可以走向现代的。

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类案例,结合上海市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特点,以“整旧如故,以存其真”为原则,研究出合适的保护利用模式,量体裁衣,挖掘其潜力和价值,让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重新获得新生,为上海市增添独一无二的魅力和文化底蕴。

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公识性;文献;趋势

Abstract: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for domestic and historic districts are sorted and analyzed by time clues. And on several aspects of cultural principles, history defined space style, authenticity,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understanding are put forward. Thus the historic district to protect the basic trend the formation is formed of a systematic, dynamic, people-oriented,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Key words:historic district ; protection ; public awareness ; literature ; trend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52(6)

在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过程相继出现了诸多“公约”、“宣言”、“法规”(文章将该类文献统称为“公识性文献”),这些文献不仅是不同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主体反映,更在其后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理析这些文献是研究历史街区保护史、建构保护学认知体系不可或缺的方面,而且对开展相关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1 认识发展

1.1 国际层面

受产业革命影响,城市空间的生成、发展方式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到了19世纪中期开始通过建筑和城市空间两个层面有所显现。当人们开始意识到未来城市将极有可能越来越背离传统城市的发展状态,同时出于对新城市状态的“恐惧和不安”而产生的一种刻意保持“过去”的诉求时,历史空间的保护概念开始出现,当然这时还只限于建筑中的文物。

街区层面上的城市历史空间保护概念的首次提出则见诸于1933年的《雅典》①第七条:“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这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并不着重于历史街区保护,甚至对保护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没有基本的阐述,对历史空间的价值也仅限于“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第七条:第一点)”,简单的几条原则性建议也早就不适应后来的保护需求,但是街区级历史空间保护的概念,却由此确立。

国外对历史街区的普遍重视是在二战后,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当时很多国家面临战后城市重建的重任,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必然涉及到历史街区问题;另一方面19世纪末开始的建筑技术革命和相应规划建设理论的发展,此时已相对成熟,而战后重建任务的迫切性无疑为以工业化生产为前提的现代建筑技术和理论提供了广泛实践舞台,但是很快标榜功能的现代建筑却暴露出其致命的弊端――对城市个性及历史人文的破坏。

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系统理论”、“生态理论”等新的认知理论开始盛行,随着这些理论在城市相关问题研究中拓展,加之人们对建筑和城市认识的自身进步,该时期一股反思二战以来风靡的现代主义建筑理论及相应实践行为的思潮开始出现、一些建立在批判单纯功能主义基础之上的新的理论不断出现、谋求地域特征和本土文化风貌的建筑及城市发展理论日渐盛行,这一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渐而发展成为一种在全世界发达国家积极展开的运动。其中,法国于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令》②对当时欧洲很多国家历史街区保护的法规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并影响了1964年的《威尼斯》③的出炉。

《威尼斯》“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1],它较之《雅典》中的历史建筑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对历史空间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其中第一条明确定义:“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威尼斯》将“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2],这对于之后历史街区保护运动的发展意义巨大,因为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虽然关联,但却有着本质差异。但是这个纲领性文件在宗旨上却有今日的疑义:“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条)”,显然当时人们眼中的历史街区是具有艺术价值的文物,而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建立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之上。建筑具有静态性,但使用建筑的人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纯粹文物原则并不适于这种变化。

《威尼斯》之后,国际范围内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人们对历史空间保护范围及对象界定、保护手段及条件选择、保护目标和内容等均不断有新发展。期间陆续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重要国际性文献,比如: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l1月2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会议上通过的《内罗毕建议》④;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的《马丘比丘》。到了1987年的这些不断的认识发展有了集中体现,并形成新的国际性认识――《华盛顿》⑤。

《华盛顿》对《威尼斯》有了进一步的补充⑥,对历史街区保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文件首先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序言与定义:第一条)”,此条将历史街区的概念动态化,并指向了不断生成的新的城市历史;认为“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一条)”,将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从即定的“文物”拓展成城市发展中的需求和关系;“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二条)”,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和价值扩大,明确包含了空间和文化两个层面的内涵;“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原则和目标:第四条)”,“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方法与手段:第一条)”,将保护的主体扩大,并将人与空间的关系纳入其中,从物态保护转向物与人的关系保护;“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方法与手段:第五条)”,将保护手段灵活化,并体现了保护与发展问题协调。《华盛顿》直到今天其大部分内容依旧适用,并成为很多有关历史街区保护研究的参考。但是其作为《威尼斯》的补充,依然把前者作为基本的原则:“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和威尼斯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剧,国际化与本土化、文化多样性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并延续至今。至此,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又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时的历史街区保护已从“风貌保护”发展成为以风貌为基础的自然与文化生态保护,而保护历史街区的行为也已经从国家的内部工作变成世界范围内的协作工作,进而不断推动新的保护理论出现和实践行为发生。这一时期有关“乡土建筑”保护的概念开始被广泛的关注,“它被看作是人类社会一项有特色和魅力的产品。……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间的产物。这些传统而和谐的建筑遗产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核心。……乡土建筑是传统和自然的居住方式。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了必要的改变以及针对社会与环境限制而进行的不断调整。”[3],乡土建筑的概念要比之前的历史建筑概念更为宽泛,它基于产生的必然性,而非“历史”的界定条件,当然在广义上也包含这一条件,由此它也可以被看做是历史空间保护的认识拓展。同时,关于历史空间保护的范围、“变”与“保持”的认识也在发展,2005年10月21日于中国西安通过的《西安宣言》⑦体现了人们在“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重要性的贡献”方面的认识发展。认为“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出“掌控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西安宣言》实际上将历史空间保护扩展为一种有关空间行为发生条件保护的动态认识。

综上,历史街区保护某种程度上源自我们走向现代建筑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留影”,但很快却在我们对自身文化的悲悯和担忧中获得广泛认同,并由原先的建筑保护,日趋演化成一个如何协调城市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复杂概念和系统工程。

1.2 国内方面

解放前,长期的外侵内乱致使整个国家对城市历史空间基本处于无暇顾及的状态。此外,当时中国城市整体上依然延续传统建设发展模式,保护的意识和迫切性也不强烈。但是依然有少量的研究团体在关注中国的古建,如梁思成等人组建的营造法社。

建国初始,尽管有学者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国情和之后近30年的历史因故,中国多数历史文化古城非但不被重视,而且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屡遭破坏,与这一现实相对应的是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的理论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直到八十年代初,这一现状才开始得到改变。

在我国,近似“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首见于1981年12月《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 ……”⑧,并与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⑨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所体现:“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二章:第八条)”。而“历史街区”一词的正式提出则见于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的相关文件,并在1986年4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中予以明确:“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的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至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街区保护”得到更近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其中第十四条正式将历史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并作出如下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国内历史街区保护总体依据两部法规: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七条:第四点)”。

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开始“大量”出现是在90年代后:首先,长期的经济发展为历史街区保护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长期的对外交流加速了国内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也使国内理论研究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第三,新的城市建设浪潮,对历史街区及城市地域文化产生了新的威胁和破坏。

到了本世纪,新的批判过去有关历史街区保护错误做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出现⑩。同此,一些新的历史街区保护观念开始出现。

概而言之“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4]

2 有待商榷的方面

2.1 关于“文物原则”

尽管今天越多越多的人对历史街区的认识有别于文物建筑,但是落实到保护原则和方法,第一遵循的依旧是文物。这一点从历次国际性“”中都有所体现。即便是华盛顿保护方法有了更为灵活的体现,但是其方法第二条依旧明确提出:“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和威尼斯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即认为《威尼斯》在原则上的适用性。

而中国一直采取的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并以“文物”法规和条例予以实施。所以用文物思维勘定历史街区并实施保护一直占据主导。而国内的这一原则在执行时往往由于人的因素而难于支持“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5],因为文物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如果不具备“特别丰富”和“重大性”怎么办?此外,这两个界定词作何解?又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点中“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本地区”、“特色”同样也有弹性的解读空间。因此依据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国很多城市的历史空间可以“合法”的从其版图上消失。

2.2 关于“历史”的界定

虽然《华盛顿》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但这样做具有操作上的难度,因为依此,城市将陷入只建不拆的状态,而保护的负担亦会随着城市发展而增加。所以人们在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对象时更多的则依据“年代”和“风貌”这两个加强操作性的界定条件。但是保护行为的发生必然有其具体的时间节点,客观上讲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城市空间现状都是真实发生的历史,任何跳跃其中一个历史阶段的、人为甄别保护对象的行为,都是对空间现实“原真性”的破坏,而如此则陷入了保护与不保护的逻辑悖论。

在我国,“建国前后”是通常情况下采用的“历史”标尺。但是依此界定,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这段中国现代历史中非常特殊、同样也创造出独特时代风格的城市进度则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外。而建国后多数城市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长期利用、改造和新建发展至今,如果在保护中无视这段历史,将意味着丢失城市今日与其建国前的因果关联。如果城市的“历史进程的原真性”[6]都丢失了,其历史街区保护又何来历史信息的完整性?而一旦确立建国后这段历史需要保护,却面临着另一个尴尬的命题:依据怎样的原则确立保护的具体对象。

2.3 关于“风貌”控制

前述所有都是首先基于空间物质状态风貌的基础之上,尽管其中的有些文件开始关注“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7],但是空间物质状态依然是所有保护的第一出发点,即第一性,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要想保护好历史街区的空间风貌,最大限度的保持原貌最为合适,而要想更好的体现出历史街区与人的关系,那么随时展不断改造空间就成为必然,二者虽然可以通过“保持差异”来有机统一,但是本质上却是相右的,因为前者带来的必然是相对于生活需求的不便,后者必然带来原有信息的丢失或放弃。事实上,在中国很多城市曾经或正在发生如此矛盾:有些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完全不顾及街区与人的需求关系,要么极端的将人从街区的中居住结构中“清除”,把街区变成“博物馆”或者“商街”;要么则是街区民众迫于无奈而自发的搬出街区,致使街区老龄化、无人化。

2.4 何为“原真性”

上述方面之所存在存在认识上困境,则与保护工作的宗旨――即保护历史信息的“原真性”有很大关联。

在国内外有关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过程中,保护“原真性”作为基本共识已久,但“何为原真”、“如何体现原真”则一直存在争议,早在19世纪,关于原真性保护就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以英国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1819年~1900年)为代表的反干预理论(保存式保护);二是以法国的厄杰纳・维奥莱-勒-丢克(Eugène Viollet-le-Duc,1814年~1879年)为代表的可干预理论(保护式保护)[8]。此后关于这方面的认识一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概念,比如《威尼斯》中提出:“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十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十二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第十三条)。”而华盛顿虽然提出:“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原则和目标:第一条第五点)”但又认为“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方法和手段 第一条)”,即认为可以改变,“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但何为与周围环境和谐,却是一个不确定的条件。而在《西安宣言》中虽指出“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应得到掌控,以保持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但也认为“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

上述的“原真性”在空间风貌保护与满足街区人群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关系处理中的争议性就更大 。尽管大家都认为保护与发展关系要协调处理,但问题是允许改变空间的尺度原则并不确定。而在我国,近十年来由此而引发的讨论更是历史街区保护研究中的热点。此外,空间与人需求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街区历史上自身风貌的不断随时代而改变的“原真性”是否需要保护?则更具有争议性。

3 展望

3.1 基本趋势

由上,则可对历史街区保护发展形成如下判析。

系统化。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基于城市整体系统条件与关系,将历史街区保护纳入其中统筹发展规划,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作为“街区”机能的正常运转和价值发挥。二是把历史街区的建筑、环境、人等因素整合成一个有机关联的城市分子系统,将空间保护要求与人居生活需求关系协调考量。三是尊重城市生态系统的“一元二化”[9]属性,将物质生态系统保护与人文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来考量。四是放在文化的整体保护与发展中考虑,实现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协调保护与发展。

动态化。要想实现历史街区系统化保护就必须尊重它和城市动态化发展的现实和系统属性。其中尊重已经发生的所有历史和满足发展需求是动态化保护的两个基本出发点。这将意味着历史街区保护不能局限于特定的历史和风貌条件,而必须将“利用”与“更新”纳入到保护认知范畴,它应当是一个尊重历史真实发生和纵向延续性(原则)、基于现实发展(条件)、允许适应时代改变(方法)、文化不断积淀与焕新(目的)的过程。

多元化。不仅包含保护手段的多元化、也包含保护对象及目标等方面的多元化。如果说前两种发展趋势必然导致保护问题越来越复杂,那么多元化则是应对这种复杂化并推动认识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有着不同发展境遇和现实状况的历史街区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当我们没有一种通治百病的药时,对症下药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3.2 国内需要

在我国,上述发展还必须基于一个重要保障:法制建设。前述所提的文物原则、历史界定、空间风貌、原真性保护等方面问题,在当下国内之所以表现的尤其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历史街区这类特殊“文物”的保护法制建设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解释空间太大、对建国后历史保护的立法疏忽、对政府相关职责和不当行为处罚不明确等等问题不解决好,国内历史街区乃至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就无切实保障。

此外,历史街区保护是个专业强、周期性长、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但很显然国内现有组织实施体系、专业及行政服务能力、人才条件等等尚不能满足这些保护需要,也很难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由此,确保专业人才或机构在专业实务决策作用、形成专业及行政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协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是我国开展历史街区保护亟待引起重视的方面。

4 结论

历史街区保护是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大致经历了由建筑单位保护到片区保护再到系统(城市)保护、由文物保护到文化保护、由静态保护(谋求过去)到发展式保护(接纳现代)的认识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为什么要保护,什么样的历史、空间需要保护,用什么手段保护,达到什么样的保护程度和目的一直是困扰并推动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的主要方面。

综合来看历史街区保护总体呈现出系统化、动态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就中国国情而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和保护体制改革,建立“专业”及“行政”合理关系,实现各自作用的发挥,是文化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为江苏省淮安市科技局资助项目“整合型淮安里运河文化遗产廊道保护与开发模型研究”(编号:HAS 2012084)。)

注释:

①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制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

②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

③又称《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是首部专门针对古建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纲领性文件。

④又称《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⑤又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⑥见《华盛顿》“序言与定义”第二条。

⑦即《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⑧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 1982年2月,国务院以《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形式作了批示。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施行。

⑩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原先一些保护实例经过一段时间检验,暴露出一些问题。此外,由于1990年代的开发破坏,到本世纪前后,很多城市开始意识到原先的失误,逐又迅速兴起“复古”建设。

笔者认为这是自“历史街区保护”概念提出以来,推动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推动历史街区保护与建筑文物保护相区别化认识的主要构因。

参考文献:

[1]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规划[Z].转引自中国建筑学会官网(旧版).2004年11月16日.

[2]同上.

[3]乡土建筑遗产[Z].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于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过.

[4]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01(25)10: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6]阮仪三.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0(2):46.

[7]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Z].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会议于1976年11月26日在内罗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