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共管理和管理

公共管理和管理

公共管理和管理

公共管理和管理范文第1篇

一、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没有达成共识,对其的界定主要从“公共”与“管理”两个方面阐述。本文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的一种职能,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组织和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利与公共利益。

[1]

私人管理的主体是个人和私人组织,由个人的私生活领域、家庭生活领域、私人企业活动领域和商品交易市场领域四个平行的不断放大的圆圈层形成。私人管理的对象是私人的事务,其目的、实质和原则就是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

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存在差异性,他们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1)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使命不同。公共管理是为公众服务,追求公共利益,而私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2)与私人管理相比,公共管理的效率意识不强;(3)与私人管理相比,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更强调责任;(4)就人事管理方面而言,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中的人事管理系统比私人组织中的人事管理系统要复杂和严格的多。[2]

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同质性

通过调查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类比分析法等方法,本文总结梳理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的相似性:

(一)学科基础

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学科基础是管理学理论。首先,管理职能。两者的管理活动离不开计划、组织、协调、领导、控制、激励等管理职能。其次,管理原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活动体现着管理的四大基本原理。第一,系统原理:管理者从组织系统性出发,按照系统要求从整体上把握系统运行的规律,对管理的各方面做系统的分析,进行系统的优化,并依据组织活动的效果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控制组织系统的运行,最终实现组织目标。其主要包括系统优化原理、信息反馈原理、动态和弹性原理。第二,人本原理:即以人为本的原理。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坚持一切以人为核心,以人的权利为根本,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其实质是充分肯定人在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第三,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者必须有强大的动力,促使各种管理要素有效地发挥作用,产生强大的合力,使管理活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其具体包括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第四,效益原理:管理者必须用尽可能少劳动消耗取得更多的劳动成果。最后,管理理论。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管理都涉及基本管理理论,如古典管理时期的科学管理理论、组织管理理论和行政组织理论体系理论;行为科学理论时期的“需要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X”理论和“Y”理论;现代管理理论时期的决策理论、权变理论等。共同的管理学基础为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文化基础

国内外的学者对文化已先后下过200多种定义,但至今仍未形成共识。总结而言对文化的定义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从词源学上谈“文化”,认为文化都有表示人类有思想地社会实践的成果和人类社会实践所体现的人类的思想的含义,而且这种人类思想的文明体现在人类生活的整个环节和各个领域,它也必然对后来人和其他人产生指导和教化作用。

[3]

第二,从分层意义上谈“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有思想的社会实践的一切文明成果。英国文化史学者威廉斯《文化与社会》中说:“文化开始意指‘一种物质上、知识上和精神上的整体生活方式’。”[4]

狭义的文化,是指排除人们的物质创造活动和成果而专指人们的精神创造及其结果,主要包括信念、知识、文学、艺术、道德、法律和价值观等。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认为:“文化是指一个群体或社会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和意义体系,包括这些价值观和意义体系在物质形态上的具体化,主要包括人们的思维模式、生存模式和行为模式。”[5]

文化具有抽象性、依存性、类属性、继承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特征。因此,本文认为文化是一个群体(国家、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文化包含了一定的思想和理论,是人们对伦理、道德和秩序的认定与遵循,是人们生活生存的方式方法与准则。文化基础即规范就是最基本的道德与法律。无论是公共管理还是私人管理其行为活动都脱离不了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即其行为活动、利益追求都要受所处社会文化的制约,都要遵循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与法规的要求。

(三)活动与行为基础

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在活动与行为基础上的相似性表现:第一,两者管理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大致相同,都包括了管理的主体:即由谁管,谁去管理;管理客体:管什么,即管理的对象;组织环境或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管理,包括了内外部环境;管理的手段:怎样去管理,通过什么去管理,虽然可能具体运用的手段会有所不同,但是都必须通过手段或方式去管理。第二,从抽象的层面上讲,在GULICK和URWICD的经典论述中,两者都运用一套通用的管理职能即: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报告、预算等,其首字母组合为POSDCORB。第三,都注重效率与品质的提升,重视绩效:公共管理人员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及公共服务的良好品质,新公共管理提出了确立目标并设定绩效标准;而私人管理也要注重提高效率,提供良好的品质的产品或服务。

(四)方法与技术基础

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都要运用管理手段才能达到管理目的。在管理方法上都运用到以下基本方法。第一,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依靠领导者的权威,运用命令、指令、指示、监督等行政手段,按照管理层次,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类管理方法,具有权威性、垂直性、强制性、稳定性和非经济性。行政方法的使用能够有效地贯彻上级的方针和政策,迅速排除阻力及时解决问题,保证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运用立法和司法的手段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类管理方法,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平等性。在经济管理中法律方法的使用能够保证管理的秩序,协调管理中各利益群体的关系,促进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第三,经济方法。经济方法是运用经济杠杆和其他经济手段,调节人们之间物质利益关系从而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类管理方法,具有利益性、间接性、灵活性。经济方法的使用一方面能够调动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利益主体的收入,促进利益主体自我实现;另一方面实现管理者的目的,提高效益和效率。第四,教育方法。教育方法是利用一定的培训、教育等方式,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以影响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达到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类管理方法。其教育主要包括心理教育和心理教育两个方面。教育方法的使用不仅能够提高被管理者的素质,而且能够提高整个组织的实力,从而更好的实现组织责任和使命。

(五)组织基础

公共管理和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管理;企业管理;公共管理;比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管理”这个词逐渐为大众所知,进入上世纪90年代末,“公共管理”也慢慢进入公众视野。两者在社会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作为管理学的两个分类,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有何异同,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一、管理的概念

管理,作为社会知识的一个重要分支,有着悠久的历史,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并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变革而发展。管理学是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产生的,它的目的是:研究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通过合理的组织和配置人、财、物等因素,提高生产力的水平。在我国古代,管理主要为了顺应封建统治者的统治,那些优秀的管理者被称为“济世之才”,流传至今的古代典籍《管子》、《吕氏春秋》中,均涉及管理学的知识,《孙子兵法》甚至成为现代很多企业和管理者的管理指南。

尽管如此,管理学的出现也比较晚,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末,而现代管理学作为系统学科的出现则在上世纪初期,以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和法约尔的《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为标志,现代管理学是系统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综合性的交叉学科。

二、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概念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企业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是由人们在从事交换过程中的共同劳动所引起的。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一切规模较大的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进行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监督和调节,使单个劳动服从生产总体的要求,以保证整个劳动过程按人们预定的目的正常进行。可以说,企业管理是发展最为成熟、研究最为广泛的管理学分支,是现代管理学的基础。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利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产生来自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为了应对财政危机和政府的信任危机开始的政府改革。在这场变革中,政府管理的运作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官僚的、层级节制的、缺乏弹性的行政,转向市场导向的、因应变化的、深具弹性的公共管理。这种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管理方式的行为,形成了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

三、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相同之处

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两者属于管理学的不同分支,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具有管理学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都强调通过整合力量,有效利用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以最优的投入获得最佳的回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以达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都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完善的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借助思想建设和法制建设来弥补人性的不足。再次,管理的目的都是效率和效益,效率和效益表示资源价值发挥的最大化和单位资源创造价值的最大化,代表了管理的有效和高效。最后,管理的核心都是人,因为只有人是所有劳动创造的源泉,是所有资源中主动性最强、可造性最强的因素。

四、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不同之处

尽管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均属于管理学范畴,但是两者在管理目标、实质、特性以及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目标不同。公共管理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追求公共利益;而企业管理则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共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现公共利益。所谓的公关利益是为社会成员共享的资源与条件。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服务。公共物品的涵义非常广泛,既可指有形的物品,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交通,也可指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如: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在新公共管理理念的驱动下,政府职能不断变化,社会公共事务范围逐渐扩大,不仅涵括了公共物品,同时包含了公共项目、社会问题等。相比之下,企业的目的单一而明确,即追求利润。马克思说过,资本的天性就是追求利润。企业管理所作的一切努力,其根源在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根据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每一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何种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下,想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直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不是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由于这只“看不见的手”,企业实际上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但应看到,企业管理的出发点和公共管理是有本质的不同。

第二,实质不同。企业管理为了实现组织目标,更多着力于提高效率上;而公共管理不仅要注意到效率问题而且还得研究公平问题。公共管理的“公共”体现在是否将目标定位在公共利益上,公共管理不仅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而且更应当强调社会公平,因为社会公平是作为分配的公共服务的法律和现实基础。作为公共服务的对象,公众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所有人的需求,所谓“众口难调”,在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同时必然可能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公共管理的难度就在于计算并这种平衡。同时,公平和效率之间也存在一种均衡,如著名的“公地问题”,就是由于草地的公共属性导致了环境的破坏。相比之下,企业管理活动推动企业生产进步,其最终直接受益人是企业本身,企业主从中获得了资本利润,员工获得了劳动报酬,这对企业提高效率产生了正面激励。

第三,特性不同。与企业管理相比,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更强调责任。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的许多机构,其设立的根据就是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社会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只有在属于公共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与其公共目的相符合的情况下,才成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尽管如此,公共管理面对的社会问题仍然是相当广泛的,诸如治安、文化、教育、福利、市政、公共卫生、交通、能源等等。提供这些关系民生的服务和产品,是政府的职能,政府不能因为某些服务和产品无法得到足够经济回报而取消或减少服务,因为由于这些服务和产品而使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健康素质得到加强,同样是一种回报,而这种服务,是政府的责任。相对而言,企业没有任何义务为公众服务,即使有回报,也要对产出投入进行比较,当然,如果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危害到公众的利益,即该产品对公众产生了负的收益,企业也有责任改进。但从企业的出发点而言,企业看到的是市场,而不是公众的需求。

第四,监督方式不同。公共管理要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而企业管理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企业的内部。公共管理的主体―公共组织,最主要组成是行政机关即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这是由政府的授权所决定的。在西方多党执政的政党体制中,执政党的当选来自于选民的投票,执政党的执政宣言代表了多数选民的利益诉求,因此,政府的行为要受到包括选民在内的人民、还有反对派政党的监督。而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国家最高领导人,并由其提名选举产生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领导人,因此我国政府代表了人民的意愿,理当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相较而言,企业的利益属于企业的所有人,企业管理者无需向社会大众负责,只需向企业所有人负责。对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企业属于所有持股股东,但是在实际中,企业管理者只需对企业的大股东―多半是董事会――负责,所以,企业的监督来自于企业内部,这样固然减少了企业管理的干扰,给予企业管理更多的自,但也容易引起腐败或专权问题。因此,目前很多企业采取职业经理人的方法,将企业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与企业所有人分离开来,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五、结语

总之,依我所见,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属于现代管理学的不同分支,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应用,对于企业管理来说,重点是决策、执行、控制,对于公共管理来说,重点是战略、服务、调整,在新公共管理浪潮的席卷下,公共管理引入了更多的企业管理的思想和理论,而NGO等组织的出现,逐渐缩小了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的间隔。今后的管理,在逐渐完善的制度下,对人的依赖将逐步加强,对管理者素质能力的要求将逐步提升。正如《史记・淮阴侯列传》所述:刘邦问:“如我能将几何?”韩信说:“陛下不过能将十万。”刘邦问:“于君何如?”韩信说:“臣多多而益善耳。”刘邦笑着说:“多多益善,何为我禽?”韩信说:“陛下不能将兵,而善将将,此乃言之所以为陛下禽也。”

参考文献

[1] 宁德煌,张晓霞.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差别之比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2] 王启峰.简析公共部门人力与企业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比较[J].现代管理科学,2009,6.

[3] 赵丹.公共组织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J].人力资源管理,2011,7.

[4] 倪鹏.浅析新公共管理对于企业管理的影响[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3.

公共管理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企业 管理 改革  

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一、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  

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公共企事业在某些重要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成为政府职能延伸到微观的、贯彻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手段。  

西方各国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所有的资产称为公共所有。公共所有的企事业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即国有)和各级地方政府(省和市镇)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的地方所有。各级政府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  

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事业按其沿革和性质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离出来的、从事工商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无线广播和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和一些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有的不具法人地位,有的具有法人地位。在日本称为直营事业或法定事业。  

第二种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公营企业,由中央政府独资经营的即国营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经营的是地方企业。在日本按特别法律设立、由政府出资经营的称为特殊公法人企业。  

第三种是在竞争领域和从自然垄断领域分离出来的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混合股份公司,中央一级的是国有股份公司,其国有股份一般占50%以上,在法国国有股份占30-99%的都叫国有股份公司;地方一级的是地方股份公司;还有中央、地方和民间资本混合的股份公司。  

根据各国法律,各级公共企事业基本上按两大类依法分类管理:  

一类由公法(欧洲大陆法系)规范或议会通过特殊法案(英美法系)规范并采用民法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上述前两种公营企事业。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公立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性部门)以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需要积极发展,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这类公营企事业以实现社会目标(包括就业目标等)为主,较少体现盈利目标;尤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要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要由政府承担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与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由于这类公营企事业的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而投资回收又很慢,所以直接经济效益偏低,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致使政府来自税收的财政负担很重。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营企事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另一类由民法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于在竞争领域的一般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混合股份公司与一般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由各国公司法规范,政府仅限于对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和对资产的流入与流出实行监督。公司经营受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引导,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二、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管理  

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公共企事业依法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并对公营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1.公共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各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的隶属关系都与该国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中央公共企事业的资产统归制定和实施国家预算的财政部(日本是大藏省)管理,例如,法国经济财政部的中央预算职能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帐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它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上缴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和国外收入等。凡涉及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计划,都要报该部决策,重大问题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附属预算是专为政府经营的拥有财务自主权的非法人机构设立的法国特有的一种预算形式,中央公益服务性事业直属该部预算司,既要满足这些自给事业的财政需要,使其脱离政府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又不和一般预算断绝关系,要求其做到自平衡。如有盈余则列入一般预算,如出现赤字便由一般预算补贴。然而,尽管由财政部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还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人任命、行业指导和审计监督,重要问题由内阁会议协调决定。这体现了中央政府综合行使所有者职能和实际意义上的“国有”或“国营”。  

2.公共企业领导人的任命:非官员化原则和人制度  

由于政府直接经营国营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营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欧美国家实行政企分开,国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下属不能来自政府机构,政府的部长或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或政府官员一旦被任命为企业的董事长便不再担任政府职务,称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政府一般从企业界选聘人,委派具有长期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承担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法国、德国的国营企业领导人由各行业主管部长提名,征得财政部长同意,提交内阁会议讨论,由总理以法令形式任命。国营企业董事会的任何重大决策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磋商。法国政府对于国有混合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在国家控股90-100%的公司与在国营企业相同;在国家控股50-90%的公司也由政府提名确定,但对子公司的领导人选不予干涉。政府各部门通过严格的监督系统评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任命或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东亚国家(如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有政府委派公务员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但总经理必须来自企业界,说明欧美与东亚国家政企分开的程度不同。各国法律还规定,必须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任命经过官方资格认证的、与该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审计员作为该公司的人,在公司内部实施强制性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3.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在一般公司和混合股份公司是股东大会;而在公营企业是董事会或监事会。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战略决策权与日常管理决策权的适度分离。欧洲各国法律规定了职工代表和经济环境代表在国营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地位(美国企业的董事会中还要有消费者代表)。法国大型国营公司施行“三方代表制”:即政府委派的代表、职工代表(其中有工会的名额)和经济环境代表(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银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管理咨询顾问、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家和非竞争性同业的上下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代表等)各占1/3组成董事会。德国公司监事会中同股东代表对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小公司占1/3,大公司占1/2),还有一定数量的外聘监事。这样,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组成了比较完善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体现了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社会化的趋势。各国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自治管理,在组织机构设置、生产和营销、人事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而财务管理受到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工资水平既受同业协会制约,也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各国法律规定了国营企业职工不仅有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和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权力,还有参与分享利润盈余的权利。法国在拥有1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实行强制分享利润方案,设立盈余股份基金,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有权按其报酬比例在法律规定限额内分享。德国公司通过有条件增加股本方式将新配股份给职工作为分享盈余的一种方式,通过获得自有股方式向职工分配股份。政府用减税的方法予以鼓励。新加坡政府对国营企业资金增殖的增长率超过银行年利率的部分,允许企业提取15%作为奖励基金,其中1/3奖给经营者,另外2/3由经营者奖给下属。  

4.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控制十分严格。法国财政部门每年由专设的基金确定向国营企业投资的额度。一是控制项目,即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大项目必须由财政部审批;二是控制投资收益率,用预期收益率与资本利率比较,以决定是鼓励还是限制;三是控制资金来源,政府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在有国家拨款和发行债券的总投资额中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如20~30%)。对于国营企业经营方向,政府部门一般下达指导性计划。法国政府的特殊做法是由工业研究部、经济财政部、国家计划总署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同国营企业一起谈判,签定3-5年的计划合同,规定双方义务,使企业发展计划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韩国从1983年实行国营企事业经营业绩协议,既考核公共目标(为主),也考核盈利目标,使奖励与业绩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业绩排序。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监督十分严厉。以法国为例有三重监督系统:一是经济财政部的监督,向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其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评估效益;二是专业部门(工业研究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和国家计划总署的监督,向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专门对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护和事后监督;三是国家审计法院的监督,专有帐目法庭的财务稽查员检查企业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审计财务收支和经营合法性。近年简化为专业部门对口监督,但重要财务问题仍要向经济财政部报告。这套三重监督系统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另外,议会有权审查国营企业的预决算和年终报告,可以设立专门调查或监督委员会,检查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德国和英国也采取类似监督系统。  

三、减轻财政负担和实施结构调整的非国有化政策  

西方市场经济中把对私人企业用各种合法方式收归国有的政策称为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国有化或国营化;反之,通过立法把国有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其他法人和私人、以及授权私人经营的政策称为de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非国有化或民营化。  

1.实行非国有化政策的原因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80年代,西、北欧各国和一些东亚国家经过了从经济复苏时期的国有化到经济赶超时期的非国有化的过程,既与各国历届政府政策有关,也有生产力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特点。西、北欧国家国有化涉及范围较广和国营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力下滑和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了本国资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虽然实行了福利国家政策,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振荡性经济危机,却成了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包袱。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范围,尽量减少直接经济效益不可能很高的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推动公营企业的非国有化,主要是为了进行市场结构调整和完善市场机制。尤其在财政预算体制上需要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负担和政府对公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并把出售国有股份得到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和向具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再投资。国有化和非国有化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综合调节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国有化的高速积累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之后,需要进行放宽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的规制改革,从而推动了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  

2.非国有化政策的做法  

西方在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当中,将国营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称为公司化。将国有企业出售一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过程称为私有化,并需要相当完善和较大流动性的金融证券市场条件。除了英国之外的西欧和北欧各国对非国有化比较慎重。瑞典政府把不必要由国有独资的企业转换成股份公司并根据需要保持国家控股和一定的持股比例,从而筹集资金,既增强政府控制的企业的实力,又减少行政干预。法国从1993年对58家公营企业集团中的21家实行非国有化后,仍然保留电力、煤气、煤碳、航空、邮政及电讯等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公营。而在英国和一些东亚国家,则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和将从自然垄断领域中剥离出来的部分出售国有股份或出让经营权,但要为解决失业严重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如何克服私人资本的垄断倾向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采取措施。  

在非国有化的做法上,首先把管理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国有资本,这是产权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前期准备,市场经济国家在50~60年代基本完成。进而在竞争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不同程度地放开规制和开放资本,各国在相同领域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竞争领域,德国在1987年出售了大众汽车公司的全部股份,将其所得资金建立了大众汽车基金会,10年来提供了34亿马克的科研基金。法国从1993年起对雷诺汽车公司的改造采取了特殊的“雷诺方式”,实行资本开放,确定国家持股水平在53%。其余的股东,由几个重要工业金融企业组成一个持有核心股份5%、并将上升到15%以上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同时推行“大众股东制”,确定公众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的28%,其小股民数在百万人以上;职工股占5%,股票价格低于公开售价的20%,占公司总人数61%的10.2万名职工购买股票。1994年雷诺公司固定资产增加了20亿法郎。又如在自然垄断领域,1997年初法国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了政府全面改造国营铁路公司计划,以解脱其长期亏损和高额债务。对其仍然具有垄断性部分与可以转入竞争性部分进行区分,既对保持垄断性的部分进行结构调整,又将转入竞争性的部分引入竞争机制。措施之一是把铁路设施管理与运输经营分开,成立国营铁路网络公司,负责铁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和保养,从而把国营铁路公司的大部分债务(约1340亿法郎)转移出来,由政府通过直接拨款和金融市场筹资等方式逐步偿还;措施之二是下放铁路管理权,实行地区化管理,由22个行政区根据当地条件和运输要求参与铁路运营线路、站台、中转站的管理和价格制定,使铁路运输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英国对国营铁路区分和剥离成两块:其一,铁路和信号系统仍为国营企业;其二,客运和货运系统是在政府规定了某一线路或区间的车次、运行时间和收费限价要求后,向社会招标拍卖一段时期的经营权,中标的公司要自置车厢,在合同规定的运营期内向国有企业交纳使用费,按市场竞争机制运营。  

3.政府在必要领域保持控制力的方式  

1)设立国有控股公司。在法国、德国、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的大型国有企业中有一些集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日本叫持株会社。一般称控制了一组公司的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组公司与控股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行业法规和特殊法律程序设立。由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即使国有股份低于50%,根据法律国家也能享有特殊的权利。按照经营范围,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国际经验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只管理中小企业并使规模受到一定限制,这种控股公司最为有效;按照专业部门分类并且作为几个业务公司的母公司而建立的控股公司也较有效。而综合性控股公司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却可能强化它自身对下属国有股份公司的内部行政干预,容易形成臃肿的管理机构和对工业活动所特有的瞬息万变的状况反应迟钝,以及在附属公司之间转移资金、抽肥补瘦而保护落后。按照经营战略,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仅靠获益和控制,后者同时做实业。日本法律禁止设立纯粹控股公司,而美国法律未予禁止。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是根据政府明确的政策目标,作为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国有混合公司的中间机构,利用股份公司制度,通过对其它公司持股和参加经营来支配和管理一群公司,以较少的资本左右更大范围的经济活动,并着眼于资本集团的资本增值。因此,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使用新增资本可能比传统的财政补贴具有更好的资本效益;同时存在的风险是,如果由于出现内部人控制而经营不善或监督不严,就可能陷入日益严重的财务困难。  

2)立法规定控制权。在非国有化过程中,需要由各国政府规划在哪些领域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在必要领域保持决策权或否决权。德国政府把在德意志交通信贷银行的国有股份降到50.1%和把铁路运输公司的国有股份降到25.1%,是依据联邦法律规定:持股50%以上的股东拥有决策权,持股25%以上的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否决权,仍然保持了国有股份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3)特别股权安排是在重要行业的企业中保留一部分尚不出让的股权(称为政府后效股或黄金股),以防止有损国家安全的或在过渡期间经理层利用非国有化的机会来扩大其个人利益和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受欢迎”的收购或兼并,以保持政府效力。  

4)特许经营权是在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煤炭和铁路部门中的专营权安排,如上述英国铁路对客运和货运系统采取招标经营的办法,既提高了经营效率,又保留了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控制的特点。  

四、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参考与借鉴  

与西方的经济历史发展和概念含义不同,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党的十五大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需要解决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和企业效率下降的问题,通过缩短战线,抓大放小,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既确保国家掌握战略性资源和经济命脉,又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资产管理转入资本经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因此,首先要捋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所有。在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和企业产权清晰的前提下,立足于国家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设立资本预算和国家投资基金,把对国有企业和公益事业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对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即国营)企业与竞争领域的国有股份公司合理布局;并通过立法程序重新制定《国营企业法》和修改完善《公司法》,依法分类管理。同时健全规范不同类别企业体制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在此基础上:  

1.对于保留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  

参考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实施公共政策和调节市场活动的一种直接手段,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国营企业。建立政企分开的企业领导人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制定一套适合国情的选择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规则、程序和制度,实行“三方代表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主管理,设立职工分享的盈余股份基金。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来源和投资收益率进行控制;专业部门对国营企业下达指导性计划,签订契约合同和评估经营业绩。建立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专业部门和审计部门协调一致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技术、投资、经营和发展方向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的完整体系。  

2.对于划入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公共管理和管理范文第4篇

1、公共管理体系

一般认为,公共管理和公共管理学是有所不同的,前者着重研究实践活动领域,后者则着重研究理论领域。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不做严格的区分。

在我国,“公共管理”出现并广为使用只是近几年的事,虽然在解放前我国就引入了行政管理学的研究,但是在解放后,1952-1953年的全国高校调整中,撤消了政治学的有关学科,行政管理学也在其中。直至1979年底,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才得到恢复和重建。后来国务院相关研究机构,修订了学科专业目录,将行政学、公共行政学,行政管理学从政治学归划到公共管理学中。从此公共管理学的研究体系才算正式形成。

所以在讨论公共管理的问题时,不仅仅要解读公共管理的体系构成,还要涉及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学等相关的学科与行政管理关系,但国家有关部门对学科门类的编订,将公共管理学归属到管理学的门类中,似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定论,所以本文对这个问题不做太多的讨论。

本文着重讨论的是行政和管理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关系还有公共管理体系这三个问题。

1.1行政和管理的关系

管理和行政体现在人类社会活动同一过程中的两方面,简而言之就是只要有人类存在的地方即要有管理,又要有行政。而与管理不同,行政天生就具有“公共性”,一般的行政事务微观的主体要两个人以上。在传统社会中,行政就已经存在了,只是那时的行政性质和现在的国家社会行政有区别而已。而现今管理与行政遍及整个人类社会,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是等同,并列还是包含隶属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一般来讲管理是侧重在特定的组织内,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分配各种资源,达到组织的目的,可以细致到具体事务的处理上;而行政则是比较宏观的,侧重于对全局的战略行动处理。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活动,掌握国家政务和公共社会资源活动。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国家在社会产生时位置就在社会之上,因此,国家行政具有宏观性,涉及到谁执政,如何执政等问题。当我们把行政定位在对全局重大事件的把控上,“行政管理”就有了特定内容和新的关系。

经过学者的多年研究,将行政和管理关系界定为:行政层级与行政性质成反比,而与管理性质成正比。即行政层级越高就越具有行政性质,而具有较少的管理性质。从横向上看,往往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更具行政性质,而非领导职位的公务员更具备管理性质。我国政府经常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不该管,管不了的事情,和不同部门的推诿、扯皮现象,都是由于在理念上没有清楚的划分行政管理角色所造成的。

1.2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关系

行政在天生就具有“公共性质“,夏书章认为行政管理学,实际的英文原文就是公共管理学,从这个角度看,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些差异表现为以下几点:

从学科分类上看,行政管理属于二级学科,公共管理属于一级学科,显然不能把他们等同看待,他们在学科内涵和外延以及研究的主、客体内容都是不同的。

从静态维度看,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公共管理在狭义上指的是公共管理中政府的管理,而在广义上指得不仅限于政府工作;行政管理在狭义上是仅指政府的管理,而在广义上非政府的机构也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从动态维度上看,行政管理是先于公共管理行动的,公共管理是行政管理的未来发展及展望。公共行政是在近代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在未来的社会中,行政管理超越公共管理的范畴,但属于行政发展的两个阶段。公共管理是由公共行政发展而来的,在未来的社会发展构成中,公共管理中又会形成行政的形式和内容。

从价值取向上看,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行政管理在实质上是有区别的。中国行政管理学有三大学派,夏书章派,郭济学派和欧阳雄飞派。其中郭济学派的影响比较大,曾经掀起了一阵“公共管理学”热潮。但此学说认为世界上没有“公共管理一说”只有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这是对公共管理学的曲解。各个学说知识讨论的侧重点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都突出了管理的“公共”性,不同点在于侧重行政还是侧重管理。其实从实践的角度上看“公共行政管理”是既有管理又有行政,可以作为行政和管理之间的媒介。

1.3公共管理体系

以当下中国的来看,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管理是值得提倡和发展的。从政府为主体到社会为主体公共管理的历史进程中,我国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和主导作用还尚未完全发挥。公共管理是相对私人管理而言的,一方面私人行政管理是不属于国家和政府的管辖范畴,如果越界管辖会侵犯到私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私人行政和私人管理,以及非政府组织,也有公共事务,对这些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可以称作“公共管理”。公共管理可非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家机构的行政管理,它具有权威,广泛,多样的特点,第二种是私人行政和私人管理组织结合体,它其实是放大了的私人管理;第三种是非国家机构的公共组织。我国现在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现在效仿其他国家公共管理体系的多元化是不合时宜的,所以必须要加强以政府为主导,发挥政府在公共管理的参与主体性和不可替代性,这是符合我国道德体系和社会发展水平的。

2、公共道德体系

道德可以分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等等,人们通常把社会道德称之为“社会公共道德”或者“公民道德”简称“公德”,但是本文中研究的公共道德是基于社会管理体系的,不同于公德。公共管理的体系类型决定着公共道德的体系和类型,有什么样的公共管理就有什么样的公共道德。政府行政管理必然会存在相对应的公共道德,政府公共道德属于职业道德的一种。政府在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中要履行的职能包括社会管理和阶级统治,这导致了政府公共道德的特殊性。这种既体现了社会阶级属性又体现了社会管理的综合道德,叫做行政管理的公共道德或者叫做道德的公共性。它在公共道德体系中起着表率和示范的作用,无论正负方面都影响重大。

张康之教授指出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 公共政策 公共管理

“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究竟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既需要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实施间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公营企业。与计划经济中政府“管理”企业的传统观念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不参与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除了实施宏观调控,还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调节和完善市场机制,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所有各类企业,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因而也称公共管理。这是政府通过市场间接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职能。

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们收集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料,其中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美国和英国的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欧洲(莱茵)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国的有计划调节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国家市场经济;东亚模式: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各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它们的经验,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性);又有因历史、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个性(差异性)。因此需要对各国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和方式进行研究和比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通过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市场交换产品和服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在若干条件下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即“帕累托最优”)。这是一般市场经济概念。由于市场并非万能,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和无法消除垄断、外部不经济性而导致损害社会收益、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经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对收入均等化无能为力,必须提供若干条件克服这些“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市场运作,并通过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企业是组织生产、配置资源的基本单位。无论公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企业产权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否则会因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搭便车”等偷懒行为;(2)企业应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生产品种和产品组合的决定权、定价权、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权利,并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个别干预;(3)要以经营单位的个人财产或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或有限责任。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完善经济活动环境。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以及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需要由政府提供。其中,有些公共货物(在使用的排他性低时)应当是免费和开放的,有些公共货物(具有使用的排他性时)应当根据交易成本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限制消费。政府通过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物质条件(硬件);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机构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条件(软件);政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政府为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采取某些强制储蓄的方法为此提供资金;政府为公民提供一部分教育和医疗保健的费用和条件,并保障其机会均等。

政府职能运行需要投入和消耗一定的资源,政府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公共财政,一般有三种方式:税收(主要方式)、发行公债和扩大货币发行。税收涉及到纳税人的积极性,并影响到价格体系;赤字举债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扩大货币发行容易引起通货膨胀。公共财政对效率、财富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显著的影响。

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舞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干预,以及对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少数公营企业的干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有不可混淆的两个层面:

一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宏观调控或曰宏观管理,指对经济总量(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水平、总的物价水平、就业水平)所进行的调节。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70年代后起,各国进行需求管理和调节的同时,加强了供给管理和调节,侧重于长期发展的经济增长政策、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人力政策和经济国际化的对外经济政策。

二是政府对微观领域的公共政策或曰公共管理,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称为对市场中企业和私人微观行为的规制。英文regulation一词译为管制不如规制确切,因为它由政府出面干预,经过一个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谈判、协调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建立起针对市场供求双方的规则,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规制在下述情况下是必要与合理的:①规模经济,某行业如果存在规模经济,就适合独家生产,因为比多家生产的成本低,但要对其行为加以规制;②防止过度竞争,这时政府要制定最低限价而不是最高限价;③提供全面服务,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所有的消费者包括一些边远小社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于是出现服务成本差异,需要用“补贴”的办法由公司内部调剂。要保证公司有能力维持内部补贴,就得由政府保护公司在其它地区赚钱,即需要政府为市场守门,对新进入者实行限制;④保护消费者和公司职工,防止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公司欺骗。规制的内容大体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对于市场机制能够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领域),政府实施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即反垄断政策(或称产业组织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合谋行为,限制不公正交易,限制企业过度集中等。其二,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公共性、外部性、自然垄断性较强的领域,实行经济性规制政策,即对自然垄断和公益事业等进行有关准入、退出、价格方面的直接管理。这两类政策可以覆盖全部产业。此外,在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可以形成“有效”资源配置,而从伦理道德上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如毒品),还要实行社会性规制,如防止公害政策等。

二、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调节市场的重要职能

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针对市场缺陷采取政策措施的职能是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需要掌握好调节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法。

1.管什么?管市场——调节与企业经营和消费者相关的市场机制

1)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制订反垄断法,依靠法制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关系。政府不断地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不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美国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禁止的企业行为是:垄断和固定价格协议、破坏竞争的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和倾销,反垄断机构是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洲的限制垄断法不如美国严格,允许经过有关当局或法院裁决的联合定价。日本的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政策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跨行业垄断集团的限制较松,以致一些集团膨胀、金融渗透、行业默契、业务排外等合谋和垄断行为泛滥。

2)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政府的综合与专业部门协调一致规制市场行为。美国政府的规制机构由国会立法建立庞大的规制体系,分为两大类:经济规制机构规制特定行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和服务;社会规制机构规制所有行业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劳动保护等。

经济规制又称行业规制,是针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并需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而且大多是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尽管在这些行业采取自然垄断是有效率的产业组织形式,但由政府直接经营这类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的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人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经济规制由精干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的是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当行业性质因技术进步而变化和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时,规制措施要相应改革。

社会规制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厂商和消费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收受投诉、有关信息公开、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误导消费需求等)、保护工业安全和工人劳动安全、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社会规制的目的是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对于某些厂商或个人的经济决策可能经过非市场的价格手段直接侵害其他厂商的成本函数或社会的财产利益的情况,政府通过立法司法予以规制。社会规制还要区分外部效应和内部效应,并比较保护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例如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于外部效应造成的环境污染,国会在70年代初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并由环境保护局实施。而产品质量和劳动保护是基于内部效应,环境规制还要把外部效应内化,于是制定了许多针对产品质量和劳动安全的规制。如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由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实施;消费品安全法,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制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和健康局负责。社会规制在日本由通产省、环境厅、厚生省、企划厅国民生活局及地方自治体负责;在韩国由经济企划院协调各部门实施。

3)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承担其资源配置,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某些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和社会服务性部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较少体现盈利目标。由于其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或投资回收很慢,这类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偏低,致使政府财政(来自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的范围,尽量减少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并把一些公营企业公司化或私有化。

4)培育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经济结构演进的政策被称为“产业政策”,它是国家在发展的赶超阶段采取的经济政策。政府出面对产业间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并扶植新兴产业,以帮助本国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缩短经济现代化进程。19世纪中叶德国和美国曾对本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政策。二次大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除了在一段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外资引进实行全面控制,已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和萧条产业调整层次上的政策,而相似于欧美的“目标政策”,提出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设想”,对一些特定产业重点扶植,给予减免税、优惠融资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随着赶超过程结束,其有效性到70年代已经减弱。战后美国的国防政策成了实际的产业政策,还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异税率,在一定时期对铁路、木材行业免税并给予政府补贴,对住房建筑和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但美国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它有产业政策,而是从80年代起提出“技术政策”,并被各国采纳为经济快速转型的竞争政策,对研究开发减税,鼓励政府研究机构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合作研究、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创新计划和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资,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获得新的国际竞争力。

2.怎么管?构筑法律基础,间接管理为主,完善企业发展环境

1)规范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依法分类管理。在企业法律类别上,依财产来源和垄断或竞争属性把企业分成两大类,规范其产权和行为:①按公法或特殊法案并参照民法一般准则管理,适用于全资公营企事业,包括公益性事业和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国有)和各级地方(省和市镇)所有,与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体制挂钩,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②按民法类的公司法管理:适用于非直接公营的、竞争性领域的一般企业,包括按公司法运作的国有混合股份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在市场机制下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西方市场经济实行以私人所有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其中包括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工会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几种公司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市场法规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依法加强执法监督。

2)发展基础设施,调整收入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和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并以参股方式促进能源、交通、金融部门的发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救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制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加坡的国家工资理事会负责调整工资水平,稳定劳资关系;其特殊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了全国就业人员,使职工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用公积金购房、支付医药费和资助子女上学,少数资金可用于投资。

3)对企业的服务、指导、鼓励和扶植。各国政府部门通过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表明政府的发展意向和国际经济趋势,为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和行政手续上的方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各种层次的人力资源。“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一大特点,以通产省对制造业指导“产业合理化”著名,通过与行业团体和产业界经常“沟通、劝说、交涉”,指出调整投资生产结构、提高效率的方法,鼓励在新技术领域建立“官、产、学”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组合。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通产省制定“合理化计划”和“扶植计划”,纳入“扶植对策”的产业有钢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石油化工、醋酸纤维、焦油工业等,尤其对重化工、电子、汽车、造船和航空工业的扶植取得了有效进展。韩国60年代中期提出“出口立国”的方针,形成一套“刺激体系”,包括减免税收、优惠贷款、信函贷款和扶持贷款、损耗补贴、对注册出口厂家的最小资金扶持、以及对成就突出者的奖励。在不同时期用刺激措施推动繁荣的有:出口、关键工业、中小规模公司、地方工业发展、技术革新、外国投资、逆循环投资、能源保存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各国普遍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为它们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培训,鼓励出口和国际化。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扶植,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金融机构,提供更优惠的贷款。

4)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德国工商大会是分布在各地的83个工商会的全国最高组织和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有215万户工商企业和小经营者为其成员,开展咨询、鉴定、职业培训、促进订货等活动。日本层层相套的行业组织是联系通产省和产业界的基本通道,70年代就有500多个。由著名财界人士组织的经济团体在经济政策制定中发挥较大作用。政府机构中设立审议会(如产业结构审议会)或推动某个行业(如钢铁)合理化的产业重组委员会,通过“官民协调”方式提出对策方案。

3.不管什么?政府部门不管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企业行为受市场机制和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由于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已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的市场规则予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是一视同仁的执法监督和服务。政府部门如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多了,就会发生职能错位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由于官僚主义和低效常态、自身利益驱使的“寻租”腐败、以及掌握信息的不充分性而导致“政府失灵”,这在西方各国政府并不乏见。“球场裁判”的政府行为理论,是说政府是市场“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可以大大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所谓“政府失灵”是:(1)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超出应该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2)政府部门的无效干预。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够,或干预方式及预期选择不当而不足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运作,因此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素质。既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都难以避免,只有存利去弊,将市场机制同政府的适度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

三、各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同的干预方式和规制改革

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具有处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各国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而且某一时期对某一领域的规制是为了以后减少干预或规制。

1.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特点

美国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从18世纪起就有过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战后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还曾盛行,那时受到经济规制的行业有:铁路、公路货运、航空、有线电视、石油、天然气、电讯等。70年代以来,经济规制逐步减少,对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规制日益增加。法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历史传统,战后经历了三个变动的经济发展时期:1945-1974年的强化政府干预时期,1974-1981年的经济自由化时期,1981年至今的交替变动的调整时期,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较多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实行过以儒教为基础的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战后日本的政企合作程度高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甚至帮助某些企业斡旋银行贷款。韩国由于市场基础较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通过市场的间接干预,用金融、税收、奖励措施来刺激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方向。在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干预,是对某些不响应政府号召或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采取行政命令或不予贷款。除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还通过半官方的贸促会支持出口者在国外的贸易活动,如帮助打官司和联络生意等。日本、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地多,也就是造成“寻租”的机会较多,尽管对腐败现象惩处严厉,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2.市场经济中规制改革与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的相关性

传统的经济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首先,规制所造成的文山会海和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耗费了巨大资源;其次,对价格的干预扭曲了价格信号,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第三,规制一方面不许企业取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却没有提供一种激励使企业提高效率,不如市场机制使企业随时可能得到奖励或受到惩罚。70年代以来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生了以非规制化(即放开规制)为特征的规制改革,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经济规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如允许季节差价)。社会规制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引进市场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工会与厂商的谈判,把命令型的规制改为灵活的智能型规制。美国规制改革的步伐较快,涉及十几个行业和若干方面,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把公营企业缩减到只剩下军工、航天和科研投资领域,政府干预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对外经济政策上。各国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加强规制或放开规制,以及逐步缩小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反映了各国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调控市场能力提高的程度。美国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而韩国刚完成工业化过程,又有东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其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式的区别显而易见。

作为公共管理重要内容的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我们将另文叙述)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一个手段,与经济规制及其改革直接相关。因为市场经济要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况且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既要尽量减轻财政负担,又要把有限的公共财政用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新兴产业领域。所以各国政府机构随着减少行政干预而精简,全资公营企事业的数量随着经济规制改革而减少,规制改革伴随着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小,公营企业已经很少(在英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低;法国、瑞典、德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相对地多(在法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7%左右),但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较低;日本、韩国、新加坡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却较少(在日本占固定资产总额的7%、在韩国占8.6%),但政府对市场活动干预程度高。各国正从过度干预的“大政府”转向适度干预的“小政府”(每千人行政人员的数量:英国是100人,法国是74人,美国是69人,德国是65人,日本是47人)。随着生产社会化、产权社会化和管理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各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向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方向转化。

四、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我们是个生疏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后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随着政企分开,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府职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入宏观管理和公共管理,尤其不能使政府在微观领域对市场活动的调节处于错位(即干预企业经营)或缺位(公共政策制定迟缓、公共管理职能模糊)的状态。参考各国经验,需要注意它们与我国在所有制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工业化进程阶段性上的差别,还要找到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国情的操作方法。

1.尽快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模糊的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触及到的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等深层矛盾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瓶颈。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对国有资产按分级所有的原则合理规划,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财权和事权。应由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设立由全国人大任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其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直接与国家财政预算体系挂钩,依据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分类管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以改变国有资产条块分割而又经营责任不清的状况。明确界定和维护企业的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