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范文第1篇

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是政治权力下移为思想解放提供空间。春秋战国时期属于我国古代重要的阶级转型时期,由于经济权利的转移,导致政治权力不断下移,由“挟天子以令诸侯”实现政治权力下移至诸侯,并且发展中形成七国争霸的局面。社会政治权力的下移为新兴阶级参政创造了条件,实现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郡县制的建立也增加了对人才的需求,而知识渊博、思维活跃的人士正好可以满足各国发展需求,这就为思想解放提供了空间。

二是经济发展为思想自由提供物质基础。春秋时期部分王室贵族摒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陈规,开始发展私有土地制度,并且鼓励发展工商业,在不断发展中形成新兴阶层。生产条件与以铁器为代表的生产工具的改进,进一步提升了生产力,使得私有制土地越来越多。新兴阶级的出现让大量奴隶转变为农民,“初税亩”制度的推行鼓励农民开垦土地,也促进了各诸侯国经济的发展,为思想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全新的生产方式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处于大动荡环境中,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更加激烈,也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促使一大批思想家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三是私学的产生发展带来文化繁荣景象。这一时期私学的兴起提升了道德教育的高度,为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动力。随着春秋时期政治阶层的下移,以及社会对文化教育的迫切需求,各家私学从多个角度对政治文化进行阐述,提出了不同的治国方略与政治见解。各国诸侯为巩固自身统治地位,十分重视培养贤才,一时间私学蔚然成风。其中孔子创办的私学,为德育教育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主体内容评述

其一,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设定。先秦儒家人格思想是思想家对理想人格的阐释,是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人士的人格典范,也是我们了解某个时期人格塑造的素材。人格思想作为我国古代思想家长期探索的课题,如何培育、设计理想人格是研究的核心,尤其是先秦思想家将人格思想作为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引申出不同的学术理论。儒家文化中将“君子”、“圣贤”看做理想化人格,认为个人需加强自我修养,注重自身的正确社会定位、伦理道德与精神境界,并以此为中心加强内外修炼,以得体的言行举止与高尚的品格影响他人。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四端”,即仁义礼智,认为这是个人修养的根本,并且可以在不断扩充过程中提升个人道德修养,进而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总体而言,先秦儒家思想的主线就是“内圣外王”,它准确阐释了儒家的理想化人格,旨在通过深入探索实现内外言行思想的和谐统一。“内圣”即要求君子将塑造完美人格作为最高追求,“外王”即在提升道德修养与塑造人格过程中,通过自身行为实现建功立业、济困救民。

其二,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演变。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的“内圣外王”作为理想化人格,具有恪守中庸、自强不息、兼济天下的特征。孔子认为“圣人”是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需要具备崇高的思想品质与精神修为,在思想层次上也是至高无上的,非“常人”可以实现。随着儒家思想的补充与扩展,孔子的人格思想内涵得到进一步丰富,并且将“圣人”作为“人伦之至”,将“贤人”作为次高境界,之后就是“君子”的境界。先秦儒家认为理想人格的塑造不可懈怠,提出以圣人作为最高人格,引导人们通过提升修为实现自我超越。由于“圣人”这一理想化人格难以完成,而“君子”更加具有操作意义,也更容易被不同阶层的人士接受。《论语》中最早对“君子”这一人格思想进行了阐释,详细介绍了君子的精神风貌与言行举止,指出君子“修己以安人”、“君子喻于义”。与“圣人”的人格思想不同,君子属于大众化的理想化人格,它从大众特征角度出发设立精神台阶,凡是在忠孝仁义、爱国济民方面表现优秀的人士,均可以称作君子。孟子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圣贤潜能,并且可以通过模仿圣人实现自我超越,而能否实现在于是否尽心为之,弱化了孔子对“圣人”的论述。同时孟子在揭示圣人理想人格的基础上,提出“大丈夫”的人格思想理论,进一步将圣人理论具体化,为大众实现理想化人格提供了途径。荀子对理想化人格的诠释表现在“全、萃、美”等方面,认为“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他将儒家人格思想进一步外化,提出通过建功立业、济世安邦塑造理想人格。

其三,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践行。孔子提倡理想化人格的塑造应该将教育与自身修养结合起来,即在提升个人内在修养过程中重视外在教化。在自我修养方面,孔子十分注重“内省”,认识到后天教育环境对人格塑造具有重要影响。孟子对于理想人格的设定具有时代特色,弱化了孔子提出的圣贤理论,突出通过“内圣”探索成长之道,认为“万物皆备于我”。在塑造理想化人格方面,孟子更加注重自我学习,认为“尽其性”就可成人。在孟子看来,个体的人格塑造问题,就是自我发现、自我调整的过程。荀子提倡“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在个体人格塑造方面具有与孔孟不同的特征。荀子认为通过个人努力与社会影响,可改变个体“恶”的本性,使其行为符合礼仪。

先秦儒家人格思想对现代社会人格培育的重要意义

其一,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现代价值表现。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与现代社会倡导的社会人格培育高度契合,在汲取精华部分的同时值得大力发扬。先秦儒家人格思想倡导的“义以为上”精神,对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个人行为准则的制定具有引导作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很多人将利益作为主要行为出发点,存在明显的功利主义思想,若不能及时利用社会德育教育进行行为规范,将难以维持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义以为上”等理论观点,倡导将义与利相结合,倡导自强不息、坚毅进取,通过调整社会经济中的越轨行为,梳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而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其二,先秦儒家人格思想对现代人格培育内容的借鉴。先秦儒家人格思想的核心内容,一方面体现在对理想人格养成方法的阐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理想人格内涵的界定。先秦儒家人格思想提倡个体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以及坚强的意志,对于现阶段的主体性教育内容具有借鉴意义。在现代社会人格培育过程中,需要提高个体的独立意志,提高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个体的高度道德自觉性。同时先秦儒家人格思想认为“仁”属于内在的道德规范,当个人利益与道德规范出现冲突时,就存在道德选择问题。而个体的道德选择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但是最终选择权取决于个人修养。我们在开展社会人格培育活动时,应该明确道德理想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个体的自主选择能力,引导形成道德高于利益的价值取向。

其三,先秦儒家人格思想对现代人格培育理念的丰富。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天人合一”的理念,将宇宙与人类社会看做统一整体,赋予天道以道德内涵,与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高度契合。其中“天道”等思想强调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启发个体通过实践提升修养,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面对现阶段严峻的生态问题,人们在反思中提高了对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重视,也深刻认识到人类应该遵循自然界的规律,通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诠释了利与义之间的关系,反对无限制的追求个人利益,倡导“以义为先”的理念。现代社会人格培育中借鉴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辩证的义利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可以缓解现代追求利益与道德教育之间的矛盾,对于个人的价值选择也有重要意义。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崇尚“仁爱忠恕”,认为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产生冲突,要想消除怨愤就需要推行“仁爱之道”,并且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不仅是一种厚德载物的精神境界,也可以通过礼让谦恭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极大丰富了现代社会人格培育的内容。

先秦儒家人格思想对现代社会人格培育的路径启示

其一,构建良好的德育教育环境,发挥教育者的示范引导作用。现代社会人格培育中可以采用先进信息传播工具营造舆论氛围,利用大众传媒高效性、综合性、便捷性的特征,无差异地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强烈的感官刺激吸引更多受众,为公众营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学习氛围。同时,现代社会人格培育中教育者应该发挥引导作用,体现“言传身教”的作用,让受教育者在模仿学习中提升个人修养。先秦儒家人格思想提出教育重在“身教”,即德育者应该以身作则,如此才能影响受教育对象。而要想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教育者必须通过亲身实践,让受教育者获得更全面的知识,以及更为透彻的理解,进而获得适应社会需求的良好教育方法。在现代社会人格培育中,教育者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个人言行举止影响受教育者,促进他们提升个人道德水平。

其二,保障道德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自律与慎独都是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理想人格塑造的方法,在形成道德理念、道德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社会公众人格塑造中,不仅需要采用法律法规等他律手段,也需要培养公众的自律能力,要求他们做到“慎独”与“自省”,真正将他律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自律即以道德规范约束个人行为,与他律存在密切联系,而他律只有转为自律才能发挥最佳作用。法律法规等他律手段要想发挥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必须依靠公众的认可与遵守,只有法律法规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将他律作为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才能保障个体的权益与安全,才能真正形成协同、信任的自律行为。现代社会人格培育中,应该将先秦儒家人格思想中的自律与现代法治中的他律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现代社会人格培育体制。

先秦儒家人格思想涵盖了文化、政治、心理等多方面内容,并且在长期演变发展中得到不断丰富。从整体上来看先秦儒家人格思想属于伦理政治,也是先秦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与现代社会公民道德教育完全对应。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现代经济运维体系,不仅影响和制约着社会生产生活模式,也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全新人格形态与价值取向。我们在研究先秦儒家人格思想过程中,应该深入挖掘现代公众人格塑造与传统思想的契合点,汲取其中的精髓部分,在对先秦儒家人格思想进行现代化转化基础上,形成现代道德体系与传统人格思想融合的全新体系,进一步凸显我国传统文化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①高晓成:《 孟子“仁义礼智”伦理观之再考查》,《中国文化研究》,2013年第2期。

②张玉奇:《儒家道德思想对教育发展的意义探析》,《兰台世界》,2013年第15期。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范文第2篇

一法家思想与现实政治的结合

虽然法家中的许多人物都与儒家有师承关系,〔注:除著名的韩非、李斯为荀子的弟子以外,还有战国初期在魏国活动的李悝、段干木、吴起等人,《史记·儒林列传》(《汉书·儒林传》略同)称:“自孔子卒后,七十子之徒散游诸侯,大者为师傅卿相,小者友教士大夫,或隐而不见。故子路居卫,子张居陈,澹台子羽居楚,子夏居西河,子贡终于齐。如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禽滑釐之属,皆受业于子夏之伦,为王者师。是时独魏文侯好学。”钱穆先生认为其言行近法家。见钱穆《从先秦学术思想变迁大势观测老子的年代》(熊伟整理),载《古史辩》第四册下编。〕但是从理论体系上看,法家思想是由道家渊源而来的。《管子·心术上》及马王堆出土帛书《经法·道法》中都有“道生法”〔注:《管子·心术上》作“法出乎权,权出乎道”。〕的记载。在战国及汉初“黄老道德之术”和“形名法术之学”〔注:有学者称之为“新道家”、“道法家”。〕中,都有由道家思想向法家思想转变的倾向。道家学说中的“道”和“形名法术之学”中所讲的权、衡、刑、法、称、度等等,最初都是抽象的本体概念,是均平、齐一、普适的意思。法家从道家继承了“道”的概念,而使之与现实政治结合。道家追求天道的和谐统一,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法家则以“道”所生成的“法”为万物的纲纪,使一切事物都专决于“法”。另一方面,法家又通过“循名责实”的逻辑方法,使“道”、“法”等本体概念与具体的赏罚制度相对应,从而把抽象的概念转化成了具体的律令。法家虽有兴秦之功,而卒使强秦二世而亡,尤其秦有焚书坑儒之举,故历来学者多轻蔑之。“道生法”的事实说明法家在思想理论的层面上,境界也是很高的,与儒道二家一样具有学术的严肃性。

秦在统一六国之前,就素有实行法治的传统。秦孝公时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商鞅死后,秦国实行法治的政策依然不变,秦国国富兵强,从相对落后的国家一跃而成为战国最强大的国家。秦始皇时期,秦国继续实行法治政策。在秦国著成的《吕氏春秋》一书中的思想,以道、法内容居多。韩非是战国后期法家集大成的学者,也被征到秦国。韩非的同学李斯,被任用为丞相,秦代的许多重大政治措施都出自李斯的建议。秦始皇当政时,事无大小都要亲自处理,甚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史记·秦始皇本纪》),表现出极端的法家作风。秦统一后,秦始皇决定不再实行分封制,并决定焚毁《诗》《书》百家语,标志着秦代所实行的法家政策达到顶峰。

以时间先后而言,老子所开创的道家学派略早于孔子所开创的儒家学派是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注:参见陈鼓应先生近年的研究:《老庄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易传与道家思想》,三联书店1996年出版。〕。但是,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最早得以与现实政治结合的却是法家。〔注:李悝、段干木、吴起等人在魏国的活动略早于商鞅在秦国主持的变法,但钱穆先生认为李悝、吴起等人在魏国的政治活动已不完全同于孔子所主张的“仁政”,见前引钱穆先生文。〕法家思想成为秦国的主导政治思想以后,使秦国的国力持续发展,引导秦国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大业,在战国至秦代的社会政治实践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注:继法家之后,道家、儒家先后为汉代统治者所推崇,但后来汉武帝推崇儒家思想较之秦国推行法家思想还有所差别。汉武帝推崇儒家思想是利用儒家思想作为君主专制的工具,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则是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与社会生活的彻底法家化。〕从秦统一后各项政策制度的建立、君臣言论以及泰山、琅邪、之罘、碣石、会稽等刻石铭文来看,〔注:《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二十八年邹峄刻石:“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二十八年琅邪刻石:“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圣智仁义,显白道理。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专心辑志。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务皆贞良。端直敦忠,事业有常。诛乱除害,兴利致福。节事以时,诸产繁殖。”二十九年之罘刻石:“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阐并天下,灾害绝息,永偃戎兵。”三十二年碣石刻石:“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三十七年南海刻石:“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秦代政治家对于当时社会政治蓝图的描绘是既宏大又理智的,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秦代政治的许多方面,都颇有可采,这一点已为汉代及汉以各代对秦的效仿所证实。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秦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八人一起为秦始皇做寿。仆射周青臣颂扬秦始皇的功绩,有“平定海内,放逐蛮夷,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等语。秦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趁机劝秦始皇效法西周实现分封制,封宗室子弟和功臣作为中央政权的枝辅,以保障全国广大地区的长久安定。秦始皇下其议,丞相李斯认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淳于)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师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李斯建议:“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的建议为秦始皇所接受,自夏商周三代以来所实行的分封制和春秋战国以来的诸子百家争鸣局面,至此都随分裂时代的结束而告结束。

在此以前,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秦已实现了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疆域东至海,南至北向户,西至临洮,北至河。郡县制是一种政令归一的制度,全国无论远近都由中央直接统治。这一规划是秦代法家所独有的,是只有法家才提得出和敢于提出的。虽然如此,归一的主题则是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共同趋向,而禁《诗》《书》百家语的政策就是一种学术思想上的归一。废除分封制和禁《诗》《书》百家语同样是反映了秦代法家政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反映了诸子百家之学的必然要求。《庄子·天道》曾说:“世之所贵道者书也;书不过语,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庄子·外物》又说:“荃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归一是目的,诸子百家之学的兴起是途径,归一的目的达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就应该结束了。

秦用法治是从战国时开始的,但是,就在秦统一全国之时,社会政治状况便又开始变化,较之统一以前已有极大的不同。法家是讲“因”、讲“变”的,这时,全国统一以后的新的社会政治状况就要求秦代的统治思想要有一个从统一前到统一后的变化。统一前,秦国的政策是以耕战和兼并为主要目标的;统一后,则要求以维护统一局面和保持持续发展为目标了。秦代统治者没有成功地实现这一转变,结果导致了秦王朝的速亡。

法家政策在秦统一以后也有所增减,但却不是以保持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变化,而是统一再统一,造成过度的封闭。由奖励耕战、加强君权、制约大臣,转变为普遍的刑杀。所有事物都归结为法律程序,并尽可能地实施重刑。法令的约束从主要针对上层官吏扩大到了全社会各个阶层。秦二世即位以后,又进一步将秦始皇勤于理政、经常出巡的法家作风,转变为不见大臣的制御之术。结果是人人自危,刑戮相望。

此时,法家学说成为了秦代实行急政暴政的理论依据,助长了秦王朝的速亡。贾谊说:“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贾谊《过秦论》)代表了汉初有识之士对秦王朝失败原因的普遍认识,是非常中肯的。

二道家思想在汉初的实施

西汉建立后,统治者能够适应秦末丧乱、凋敝的社会现实,并且注意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省刑少事,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制定了以恢复社会生产为主要目标的比较宽松的政策。这一政策从先秦以来的道家学说中找到了理论依据,因而在汉初社会经济恢复时期,道家思想便取代了法家思想,而与汉初的现实政治结合,成为汉初的主导政治思想。

汉五年(前202年),汉高祖置酒洛阳南宫,与将相大臣一起总结汉朝所以得天下、项羽所以失天下的原因,其后又在朝中与大臣进一步总结秦朝所以失天下、汉朝所以得之的原因,大臣陆贾等也多次提醒汉高祖以亡秦为借鉴。《史记》中说:“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祖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陆贾劝汉高祖要“变”,要由逆转顺,汉高祖接受了。

汉初大臣中,有不少是推崇道家的,也比较系统地接触过道家学说。如曹参曾学黄老于盖公,陈平少好黄老,田叔学黄老于乐巨公,直到汉武帝初期,仍有汲黯、直不疑、司马谈等人学习黄老学说。汉初皇帝、宗室、外戚中,汉文帝本修黄老,文帝皇后窦氏尤其喜谈黄老之学,连带汉景帝及太子、诸窦都不得不读黄老。侯王大臣的宾客之中,淮南王刘安“招致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编纂成《淮南子》(《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其中以黄老道家内容居多。

曹参相齐时,召集当地儒生百余人,询问安集百姓的办法,儒生各持己意,曹参不知所从。后请来胶西人盖公,为曹参讲论道家“清静无为而民自定”的政治理论。曹参依照实行,相齐九年,百姓安集,齐国大治。萧何死后,曹参又继任为汉朝的相国,对萧何在位时所制定的规章惯例都不变动,专门挑选郡国官吏中诎于文辞的厚重长者担任丞相史,将言理深刻的属吏予以罢免,效果很好,百姓作歌称赞他是“载其清静,民以宁一”(《史记·曹相国世家》)。

汉景帝时,齐儒者辕固生为博士,在景帝面前与道家一派的黄生辩论汤武受命是非问题,发生激烈争执。窦太后召辕固生问《老子》书,辕固生回答说:“此是家人言耳!”窦太后怒,命辕固入圈击彘(《史记·儒林列传》)。

到汉武帝初年,魏其侯窦婴为丞相,武安侯田帉为太尉,推举赵绾为御史大夫,王臧为郎中令,一起推崇儒术,贬抑道家,引起窦太后的不满。建元二年(前139年),赵绾建议汉武帝以后不再向居住在东宫的皇太后奏事,窦太后大怒,责备汉武帝,迫使汉武帝不得不暂时取消尊崇儒术的计划,窦婴、田帉同时被罢免,赵绾、王臧下吏自杀(《史记·儒林列传》、《汉书·武帝纪》)。

这二件事说明了汉初儒家与道家的竞争,也说明了道家势力在当时的较大影响。

汉初五六十年间,社会政治比较安定,统治集团内部虽有“诸吕之乱”、“七王之乱”的事件发生,但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不大;政治作风比较健康,统治者从皇帝宗室到群臣百官大多出身社会下层,生活散漫放任,缺乏人文意识;社会下层地主、商人对农民的兼并还不严重;中原内地汉族与边疆各少数民族的关系也边疆平和,从而为道家政治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先秦时期的道家有老子、杨朱、庄子、稷下黄老等流派。老子虽主张守一、无为、清静〔注:《庄子·天下》:“关尹、老聃闻其风而悦之,建之以常无有,主之以太一。”《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李耳无为自化,清静自正。”〕,却具有鲜明的政治实践倾向,汉初所实行的道家政治思想主要是由老子渊源而来的黄老思想,其中已兼容有名家、墨家、法家、儒家等各种观念,其总的思想是要通过清静少事的途径达到天下大治,通过无为而达到有为。汉初以黄老政治思想为主导,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产生出了显著的积极效果,使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最初的“自天子不能具均驷,将相或乘牛车”,逐渐恢复发展到了“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汉书·食货志》)。

道家思想也有其消极的一面。西汉中期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民族矛盾逐渐激化,政治生活日趋复杂,道家政治思想便不再能与社会状况相适应,终于被儒家思想所取代。长于抚治战乱后的创伤而不长于创造性的进取,致使汉初的数十年间各项制度多有缺漏,这是黄老政治思想的不足。

三儒家思想在汉中期的独尊

儒家思想与汉代政治实践的结合,是在西汉中期。

汉武帝晚年,曾对大将军卫青讲到自己的一生事业说:“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陵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为此者不得不劳民。”儒家政治思想便在这一内兴外作的政治环境下应运而起(《资治通鉴·汉纪》汉武帝征和四年)。

儒家政治思想作为西汉中期的主导政治思想,将汉代的社会政治发展推向了极盛。而在西汉中期的极盛局面结束以后,也仍然能够作为历代王朝的正统政治思想,历时久远,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与政治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

儒家学说开创于孔子,又经孟子、荀子及众多儒家弟子的发展。先秦儒家学说是具有极强的人文倾向、社会政治倾向的学说,提倡中庸、博学、择善而从,善于汲取古代知识及百家所长。在政治方面,儒家主张实行仁政、王政,取法西周初期的礼制。在汉代之前,儒家思想始终没能与当时的政治实践结合。

到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得以成为汉代的正统政治思想,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儒家学说鲜明的政治倾向及其致力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努力,都与汉武帝时期加强君权、强化中央集权和文化专制的要求,不相矛盾。

但是儒家学说从春秋战国发展到汉代,其思想内容也已发生较大变化,而汉武帝推崇儒术的目的更是带有明显的政治利用的意图,并非遵循先秦儒家的追求和信念。这一点与以往法家和道家思想与政治结合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首先,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政治思想以后,已从原来的致力于建立新的社会政治秩序转变为承认现实政治秩序,包括汉代君主的政治地位,即儒家已经从致力于政治革新转变为维护现实统治。其次,汉武帝通过设立经学博士,为学习儒学的人大开仕禄之门,使得儒家学说风行一时。儒家学说体系内容丰富、广博,极其适合作为衡量一般文化教养和智力水平的样本,因而成为选官的标准。儒学对于汉代官吏的选拔也确实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这已不是先秦儒家的本意,汉中期以后,儒学很快走上了章句训诂的死路,日趋繁琐僵化。第三,儒家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主要起一种文饰的作用,而不能直接推动政治的运作。在汉武帝生前,汲黯等大臣就已指出了汉武帝利用儒学粉饰政治的性质。第四,汉武帝以后虽然号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际上并不是儒学取得独尊地位。在政治运作背后,实际上是多采秦制,阳儒阴法,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在各项典章制度背后,实际上是多采阴阳五行,而以儒术为名义。

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即汉武帝即位后的第一年,诏丞相、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汉武帝亲自策问古今治国之道。董仲舒对策推尊儒学,建议以儒学统一学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得到汉武帝的赞许。

董仲舒先后三次参与对策,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引申论证。汉武帝在其策问中,首先提到帝王受命、上天降命的问题,说:“朕获承至尊休德,传之无穷而施之罔极,任大而守重,是以夙夜不遑康宁。”(《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在其对策中,也讲到了“更化”的问题。但实际上儒学并不可能对现有政体有所变更,而只能是为现实政治寻找“天人之征”。儒学的软弱妥协助长了汉武帝进行君主专制的自信心,到太初三年(前102年)举行封禅时,汉武帝的态度已经是“受命而王,各有所由兴”,“汉亦一家之事,典法不传,谓子孙何?”与初即位时有很大不同。

建元元年这一次推举的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人数很多,丞相卫绾提出其中“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汉书·武帝纪》)。

与贤良对策相配合,丞相窦婴、太尉田帉、御史大夫赵绾和郎中令王臧等人从政府一面推崇儒学,论及建明堂、设巡狩、改历、改服色等事。赵绾还将他的儒学老师申公迎到京师,其时申公已有八十余岁。但申公并没有对汉武帝有所帮助,汉武帝问申公治乱之事,申公回答说:“为治者不在多言,顾力行何如耳。”

“力行”之说体现了先秦儒家的民重君轻思想,并非道家之语。《论语·颜渊》:“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但当时汉武帝正热中于“文词”,听了申公的话以后,默然无语,感到失望(《史记·儒林列传》)。

所谓“文词”,即指作为文饰的儒学。汉初不用儒学,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儒学繁缛难行,儒者文多质少。汉武帝即位后,多方延揽文学儒者,倾向于黄老的大臣主爵都尉汲黯曾当面指责汉武帝说:“陛下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奈何欲效唐虞之治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汉武帝利用儒学的性质(《史记·汲郑列传》)。

汉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置五经博士。六年,窦太后死,田帉再度出任丞相。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并再次诏举贤良文学,仍由汉武帝亲自策问。元朔五年(前124年),公孙弘出任丞相,始为博士官置弟子,学成以后第其高下,补郎中、文学、掌故等职。此后儒学利禄之路大开,公卿大夫士吏中儒学之士很快增多起来。史称公孙弘“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上大说之”(《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元封元年(前110年),汉武帝遵循儒家理论,举行了隆重的封禅大典,标志着汉武帝的功业达到极盛。儒家学说认为,圣人王者致太平,必封泰山、禅梁父以告天地。在举行封禅之前,汉武帝令诸儒采《尚书》、《周官》、《王制》之文,草封禅仪。诸儒各持一端,数年不就。其后汉武帝听取兒宽的建议,“自制仪,采儒术以文焉”。对于持有异议、认为不同于古的儒者,都予以罢免(《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史记·封禅书》)。隆重的封禅典礼就这样确定下来。汉武帝的这一做法,实开汉宣帝、章帝封禅“天子亲制临决”之先河(《汉书·宣帝纪》、《后汉书·儒林传》)。

汉武帝“独尊儒术”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儒法兼用。西汉中期以后,儒学实际上并没有成为惟一的正统政治思想,法家思想同时也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对现实政治政策只起一种辅助、维护的作用,所谓“独尊儒术”也只是名义上的独尊,法家思想才真实显示出汉代的政治本质。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汉书·元帝纪》)王道、德教指儒家,霸道指法家,明确揭示出汉代自开国以来兼用儒法的事实。

史称“汉承秦制”,其中心内容就是承袭秦代的法家政治思想和在法家思想指导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典章制度。楚汉战争结束,汉高祖即皇帝位,当时制度草创,仪法简约,武将饮酒争功,酣醉妄呼,拔剑击柱。叔孙通知汉高祖有厌烦之心,趁机上言:“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鲁诸生及臣之弟子共起朝仪。”汉高祖问:“得无难乎?”叔孙通说:“五帝不同乐,三王不同礼。礼者,因时世顺人情者也。臣可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汉高祖说:“可试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为之。”汉七年(前212年),长乐宫成,诸侯群臣十月大朝,按叔孙通所定朝仪依次行礼,文武百官莫不振恐,皇帝撵出,都俯首不敢仰视。汉高祖说:“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孝惠帝时期,在开国战争、剪除功臣、诛锄诸吕等事件过程中,政策上必然地受到了法家思想的影响。当时具有儒者之称的人物,如陈余、随何、郦食其、陆贾、叔孙通等人,实际上都长于权变,兼通百家。

汉文帝既修黄老,又好刑名。在削藩和平定七国之乱等事件中,也必然地要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当时有影响的政治人物,如贾谊“颇通诸子百家之书”,又拜李斯的同邑、廷尉吴公为师;晁错“学申商刑名”(《史记·屈原贾谊列传》、《史记·袁盎晁错列传》),都具有法家色彩。

汉武帝时内兴外作,设立“中朝”,裁抑相权,利用儒学,重用酷吏,打击豪强权贵,严明吏治,设十三州部刺史加强监察,所有这些都带有法家特点。当时人物如公孙弘“学《春秋》杂说”,“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主父偃“学长短纵横之术,晚乃学《易》、《春秋》、百家言”,张汤以《尚书》、《春秋》治狱,儒法结合,时称“文法”(《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史记·酷吏列传》及《史记·汲郑列传》),同样都具有法家色彩。武帝以后,汉宣帝及东汉光武帝、明帝也都重用酷吏,长于以刑名绳治臣下。

汉武帝以后,儒学由于符合君主专制政体的要求,继续受到统治者的推崇,被历代王朝尊为正统政治思想。同时,儒学的内容与组织也逐渐趋于僵化。汉代昭、宣、元、成、平帝时期,太学五经博士及弟子员数屡有增加。平帝时期,儒家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东汉时期,光武、明、章、和帝也都推崇儒学,经常亲临经学,章帝还亲自主持召开了两汉经学史上最重要的一次会议白虎观会议,宗室外戚也有教授子孙讲习经学的风气。东汉置经学博士十四员,历史上一些著名的经学大师如贾逵、马融、许慎、郑玄、何休、服虔等人,都出自东汉。质帝本初元年(146年),梁太后诏令大将军以下至六百石官吏都必须遣子受业,太学生员多至三万余人。

儒家等学派在先秦时期就有以上古原始民主制作为理想的政治模式,对现实社会进行根本改革的思潮。这一传统到西汉时期仍然流行,并且随着皇权的加强、土地兼并的加剧、社会政治矛盾的激化而日益突出出来,到西汉末年,就产生了今古文经学之争和王莽的改制。在王莽的新朝所实行的政治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实行禅让制和井田制,限民名田以均贫富。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用天人感应理论解释天人关系。到西汉末东汉初,谶纬之学又产生出来,成为儒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谶纬以超自然的神话传说和预言为主,其中有不少是对历代帝王兴废的预言。史称汉光武帝建立东汉,曾得到《赤伏符》的预示,汉光武帝即位后,酷好谶纬,使得谶纬在整个东汉时期都很流行,形成普遍风气。谶纬的出现反映了儒家经学的没落,为此,儒家学者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如扬雄、桓谭、王充、张衡等人,都对谶纬进行了批驳,代表了东汉儒家学者中反对俗儒、要求对儒学进行重新认识的一派。

东汉后期,政治上日渐腐败,各种矛盾日趋尖锐,在士大夫和儒家学者中,产生了清议的思想潮流,对政治上的弊端进行议论和批评。与此同时,崔寔、仲长统、荀悦等人也著文立说,对各种政治弊病进行比较系统的批判,形成了东汉后期具有特色的自由政论和社会批判的思潮。

四法道儒三家政治思想依次嬗替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两个重要、但特点又极不相同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文化方面最为灿烂的时期,秦汉则是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最为饱胀的时期。(注:可参看陈启云先生的观点。陈启云先生认为,先秦是中国哲学思想的光辉灿烂时代,而从社会史、文化史的角度上看,两汉却是古代中国文化极为光辉灿烂的时代。“汉代政治可以说是远古周代的理想(儒家对周代文化的理想化)和近世秦法家的现实(战国时期的变法改革)二者的折衷调和。由于有了这一基本态度和精神,才能综合了中国境内各地区、各阶层的文化传统,融合为四百多年的汉代文明;而在汉朝覆灭以后,更延绵为二千多年的汉文化传统。”见陈启云《两汉思想文化史的宏观意义》,载《汉学研究之回顾与前瞻》,中华书局1995年出版。)思想文化是一种源头,政治社会生活是一种过程。源头代表理想,而理想的源头必须有待于实际过程的伸展。

秦汉时期紧接春秋战国时期之后,而能够将春秋战国时期未曾展开的最重要的儒、道、法三家学说加以改造,使之成为秦汉时期的正统政治思想,法、道、儒相继为用,前后嬗替。三家各有其时代依据,又各自对社会作出贡献。秦汉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法、道、儒三家相继为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重复出现,似已成为行之有效的规律。这些现象本身已具有一种历史哲学的含义,是研究政治思想史极可注意的。

近代以来诸子学极盛,学者每于儒、道、墨、法各家探索渊源,比较异同,有所好恶则加以批评。但是早在战国秦汉之际,学者对于以往学术史的总结是另有思路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仍推《庄子·天下篇》、司马谈《六家要指》及班固《汉书·艺文志》〔注:班固之说取自刘歆《七略》〕三家。

《庄子·天下篇》:“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

司马谈《六家要指》:“《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先秦 音乐思想 伦理思想

    先秦时期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胚胎”和“萌芽”时期,作为伦理学的“德”的观念发韧于夏代,中经殷周和春秋战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思想,是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上有着重大影响的时期。由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对音乐文化的阐释中,先秦音乐思想凸显了中国传统音乐深厚的伦理意蕴。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德”具有总摄诸体、兼收并蓄的意义及功能。尤其作为中国音乐思想中一个最为重要、最核心的观念,从先秦典籍《论语》、《左传》到汉代《礼记·乐记》,从战国末期孟子、荀子的《乐论》到魏晋秘康的《声无哀乐论》,以迄于唐、宋、元、明、清,历代乐论、笔记、诗词、小说、曲论、唱论,无不浸润着“德”的观念。谨遵道德规范,乃是中国古代音乐伦理、政治、美感和形态的最高理想。

      一、先秦时期的音乐伦理思想著述研究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伦理精神与音乐艺术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中国传统道德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艺术的境界,传统艺术又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人格的完成。先秦时期思想家学派繁多,在思想领域中产生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成就了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页。先秦典籍、诸子百家的著述、先秦考古文献(包括出土的文献如“简犊”“帛书”及“铭文”等)、文物实物资料是研究先秦音乐思想史料的主要来源。这些文献史料如儒家孔子的《论语》,孟子、荀子的《乐论》及《周易》“象”,《周丰山“春官宗伯·大司乐”,《尚书》“尧典”、“皋陶漠”,《礼记》等经典;墨家的墨子《三辩》、《非乐上》、《非儒朴和《公孟》;道家的《老子》、《庄子》;法家的商鞍《商君书》、韩非子;杂家的《管子》、《吕氏春秋》、《列子》、《国语》、《左嘟(先秦史书);以及汉代的《史记》 ,《乐记》(后人记载的先秦历史资料)等均载有一定的论乐文字。

    第一个提出较系统的作为伦理学道德学说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他是儒家的开创者、春秋末期的大思想家和教育家。在先秦,崇奉孔子学说的学派被称为“显学”;以孔子为宗师,孟子和荀子继承和发展的儒家学派建立了一个以“仁”“和”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现;墨家学派的开创者是墨翟,与儒家并称为“显学”,他们兴起聆儒家学派之后,但所持思想观点与儒家学派针锋相对,是儒家的反对派。在文艺生活中,墨家认为艺术的美与道德的善是应当统一的,违背道德的娱乐享受应该禁止:法家音乐伦理思想出现于先秦,以商较和韩非为主要代表,其核心观点是“不务德而务法”,片面强调社会作用,否认了道德的社会作用。尽管法家的“法治”理论并未被完全抛弃,但其“不务德而务法”的原则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被否定,因此对后世并无显著影响。孔子及其前的音乐思想是儒道两家音乐思想的共同源头,以老子为最早代表的道家出现于春秋末期,是兼采儒墨而又批评儒半的一个学派,老子和庄子为其主要代表,“道”是道家音乐伦理思想的核心。

    先秦时期丰富多样的音乐生活中,产生了许多很有价值、影响至今的音乐理论思想。诸子就音乐伦理思想的论述相互对立,亦各具其思想之精要,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堪称音乐史上思想繁荣的鼎盛时代。因为封建主义宗法等级统治的需要,儒道两家思想贯穿了2000多年中国发展史,称为这个涣映大国数千年的土流思想而影响于后世,其重要性远在其他各家之上。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范文第4篇

一、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及其缺陷

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的产生,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的需要。孔、孟、荀生当春秋战国之乱世,运用自己的学说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和基础。这样,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一个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个符合理想的社会。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 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 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洋务运动。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淫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洋务运动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淫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 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 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 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 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5 徐世虹主编,1999年:《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

先秦儒家思想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先秦儒家 教化 文艺教化

先秦儒家的美学是典型的伦理型美学,强调文艺的教化功能是其理论主线和价值主旨。他们的文艺教化思想奠基了中国历史上“文以载道”“崇德尚艺”的文化传统,2000多年来虽然不断地得到注解或修正,也不时地遭受争议或批评,但总体看来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认真研究这份思想遗产对于当代中国的文艺发展、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三大层面对先秦儒家的文艺教化思想做初步探析。

一、文艺何以具有教化价值

先秦儒家对“文艺何以具有教化价值”这一“元”问题给出有力的解释,为其文艺教化思想奠定了立论之基。

1.从本体论层面揭示“艺德相通”的本然性。先秦儒家认为,以“乐”为囊括形式的艺术从本体上就与伦理相通,艺术的美必须以道德的善为依托。《乐记》指出,原始的“声”必须具有“文采节奏”的形式美感,才谓之“音”;“音”只有注入“德”的内涵,才提升为“乐”,即“德音之为乐”。他们还把艺术置于“天——地——人”系统中考察,“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①,认为艺术的本质就是“和”。“和乐”的美学标准,就是高低、强弱、长短不同的音阶相互配合产生旋律和谐。旋律和谐体现了个体——社会——宇宙三个不同层次“和谐精神”的实质:旋律和谐是“中和”(例如,“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②)人格的艺术体现,“中和之美”的艺术既是君子人格的美学表征,又是塑造君子人格的手段;旋律和谐映衬了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和完美性,“中和之美”的艺术是统治阶级掩饰阶级对立、调和阶级矛盾的重要载体;音乐的旋律还是宇宙的自然节律的体现,是对自然界和谐精神的效法,最能表现“中和”的宇宙生命精神。“大乐与天地同和”③,人们借助于艺术最终能达到“天人合一”“天下大合”的至善和大美境界。

2.从心性论角度阐释“以艺进德”的可能性。先秦儒家论及“乐”的起源和作用时,都将其溯之于“心”和“性”,归结为“情”。《礼记·乐记》就用物、心、情、声、音、乐等词汇构成了关于音乐的理论构架,揭示了物感心动、心动情发、乐由情生的音乐生发机制。他们认为,情感是音乐的本质,音乐是情感的语言载体,艺术可以通过以情感人的方式达到“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的教化目的。人们对于艺术的需求是一种基于自然本性的需求,即“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但是,如果仅仅停留于自然本性或者说过度放任自然本性,艺术又可能成为破坏王道伦常的否定性力量。所以,文艺教化的关键就是如何既调动人的情感又调控人的情感。基于对人性的看法不同,性善论者孟子主张,借助艺术将本善的性情之动向强大的道德情感进行“扩”与“充”,即“养浩然之气”。性恶论者荀子主张,与艺术相关的性情修养应当是“制”,即“以乐节情”“以道制欲”。他们实质上都在强调要借助富含“德”质的“美”的艺术,将出自自然本能的个体化情感转化为符合儒家伦理标准的社会化情感。

先秦儒家对艺术“和合”本质的阐释,对“艺——道、欲——道”关系的思考,体现了整体性和辩证性的思维特点,其论证方式和论述结论都很有见地。

二、文艺有何教化价值

先秦儒家把文艺置于“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方略中,强调文艺教化相对于礼教及刑政的基础性与优越性,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文艺在三个层面的教化价值。

1.文艺的政治教化价值。先秦儒家始终抱着事功政治的“入世”情怀研究文艺和伦理,自然特别关注文艺的政治教化价值:第一,统治者观乐知政,发挥艺术观察邦治、辅佐政治的功用。他们认为“声音之道,与政通也”④,“乐”既是治邦的手段,也是邦治的表征。所以,他们主张统治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⑤。这里的“审”就是要求发挥艺术在察民心、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方面的政治教化作用。第二,民众借助艺术的“美”“刺”功能干预政治。孔子论诗的“兴、观、群、怨”中说的“怨”,已经涉及诗歌在政治讽谏中的作用。汉代《毛诗序》进一步阐发为“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上以风化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的“美”“刺”说。“美”是对统治者“盛德”之歌颂,是对有德之君、贤明政治的歌颂和美化,是对统治阶级主流意识形态的巩固和强化;“刺”是对统治者政治失当的讽刺和建议,是王权统治下士大夫阶层和平民百姓干预政治的曲线路径,也是对统治者的一种委婉、含蓄的批评教育。从一定程度而言,“美”“刺”功能的发挥是等级制度下“自下而上”的一种文艺教化。第三,通过艺术教育培养跻身政治的“士人阶层”。子曰:“诵《诗》三百,授之于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⑥可见,他们认为教诗与学诗的最终目的都是“事君”,是为培养兼具杰出政治才能、良好道德素养和迷人艺术气质的“士阶层”。

2.文艺的道德教化价值。先秦儒家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阐发了文艺的道德教化价值。第一,强调文艺在规范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道德秩序方面的作用。先秦儒家推崇的伦理道德是一种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等级性伦理道德,处于不同等级与身份地位的个体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各不相同。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名位”对应的“礼数”生活,人人各安其分、各守其德,整个社会就能和谐有序。他们认识到,仅靠“礼”的硬性规定和外在约束远远不够,只有“礼”与“乐”相互配合才能艺术化地成就等级化的道德秩序。“礼辨异,乐合同”⑦,二者实质相异但功能恰好优势互补:“故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⑧。通过礼与乐的配合,标志人们身份等级的生硬冰冷的条条框框被装点到其乐融融的艺术享受中,等级差别不仅制度化而且温情化了:“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⑨。统治者一方面借助于“同听”“同乐”的艺术感染形式,不知不觉淡化了人们的等级差别意识;另一方面,又通过对乐舞队列的“佾”数等艺术享受级别的严格规定,提醒人们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身份等级。第二,强调文艺感化民众善心、改变社会风气方面的价值。“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⑩先秦儒家将艺术“感人深”“化人速”“移风易俗(易)”的原因归结为人的气血和心性,认为“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毛诗序》将这种观点进一步总结为:“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

3.文艺的个体修身价值。先秦儒家追求的道德是一种“躬身内求”的主体性道德,他们特别看重艺术的个体修身价值。孔子把诗和乐作为修身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提出了著名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成人说”。他将“乐”置于“礼”的上端,认为修身的过程始兴于诗,导之于礼,最后完成于乐。“成于乐”便是人格的最终完善。他还用“游于艺”中的一个“游”字,传神地描绘出人们运用艺术自我修身时达到的一种心理、伦理交融统一的极致体验状态。“游”的表层意思是对“六艺”技巧驾轻就熟、得心应手,但是,“‘游于艺’,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掌握技艺的问题,而更是通过对客观规律性的全面掌握和运用,现实地实现人的自由,完成‘志道’‘据德’‘依仁’的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格完成”?。先秦儒家的这种“为人生而艺术”的思想,对中国人的审美情趣、生活态度乃至休闲方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可见,先秦儒家本身是强调文艺教化的工具性价值与人文性价值、个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相统一的。只是后来的统治者和思想家对其“尽善尽美”“文质统一”的观念不断引申、曲解和强化,文艺教化逐步呈现狭隘化、模式化的弊端。这种弊端虽然不应由先秦儒家全部负责,但其思想源头发端于先秦儒家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既是他们的美学思想中经常为人诟病的一点,但也是其最富活性价值的一点。

三、如何实现文艺的教化价值

先秦儒家意识到,不是所有的文艺都具有正面教化价值,文艺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教化价值。他们已经初步地从文艺创作、传播、接受这样一个完整链条上探讨“如何实现文艺的教化价值”问题。

1.统治阶级要对文艺作品进行管理。先秦儒家主张以“尽善尽美”的原则为统领,结合“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等具体道德标准和艺术标准,对文艺作品进行检点和清理。孔子站在维护儒家伦理秩序的立场上,倡导歌颂统治者文治武功的《雅》《颂》之类的“先王之乐”,而对发端于郑国和卫国等民间的流行音乐大力拒斥,斥责它们“淫于色而害于德”?,“乱雅乐”?。

2.艺术创作者要加强性情修养。先秦儒家认为,文艺作品要表现符合于“德”的性情,创作者首先就得规范自身的各种情感欲望。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创作主体进行性情修养的过程,他们称其为“反情和志”:“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意思是说,君子避免让各种奸邪的声音感染到自己,使自己的身心都能够合乎道德的准则,然后再演奏音乐,这样的话音乐就可以发扬“至德”的光辉。

3.艺术欣赏者要“以乐体道”“乐得其道”。先秦儒家认为,艺术所具有的道德内涵不可能自发地进入人心,个体在“听乐”时不能仅仅为了“耳目口腹之欲”而听,而要“有所合”:“君子听钟声,则思武臣。君子听磬声,则思封疆之臣。君子听琴瑟之声,则思志义之臣。君子之听音,非听其铿锵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有所合”即指听者要将作品与作者、作品与生活联系起来,并将音程、节奏、旋律等人格化,揣摩和体悟音乐情感和社会伦理之间的类似相通之处。著名的“孔子学琴于师襄”的故事就生动地说明了“小人乐得其欲,君子乐得其道”的道理。

先秦儒家的主张虽然包含等级思想的糟粕,但他们从艺术创作和艺术接受的角度对文艺教化价值实现的心理机制的探索,已经较为接近现代心理学和接受美学的观点,这非常可贵。

四、先秦儒家文艺教化思想的当代启示

先秦儒家的文艺教化思想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我们提供有益的思想启迪。

1.艺术不能“去道德化”“非意识形态化”。有人指责先秦儒家的政治伦理型美学传统使得中国艺术丧失了自身的审美独立性,主张通过艺术的“去道德化”“非意识形态化”恢复艺术的审美本性。这种观点在种种“后学”思潮的影响下,经常以各种名目混淆视听。我们要一分为二地对待先秦儒家的文艺教化思想,理直气壮地重提、科学合理地定位文艺的教化价值问题。

2.艺术教育要强调其人文教育内涵。先秦儒家认为,艺术不仅仅是为政治的、为社会的,还是为人生的,艺术教育及艺术修身的最终目的是指向“成人”。反观我国当前的艺术教育,日益呈现出应试化、竞技化、职业化、娱乐化等倾向,艺术教育“以艺养心”“以文化人”的人文内涵日趋萎缩。我们要重新正视和重视艺术在滋养人心、完善人格方面的独特作用,借助富含“德质”的艺术教育帮助更多的人成为既富道德魅力又具艺术气质的文雅人。

3.思想政治教育要成为“诗性教化”。先秦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应当在对美的体验与感悟中,在感性与理性、心理与伦理的互渗互融中进行。这就启示我们,现代思想政治教育要善于运用文艺载体,充分发挥文艺“以情感人”的特点,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一种情理交融、美善相乐、刚柔并济的“诗性教化”。

(注:本文为2012年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

注释:

①⑦荀子·乐论.

②尚书·舜典.

③④⑤⑧⑨⑩????礼记·乐论.

⑥论语·子路.

?李泽厚.华夏美学[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论语·阳货.

参考文献:

[1]沈壮海.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视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姚迎春.先秦儒家的“以乐修身”思想论析[J].湖北大学学报,2008(1).

相关期刊更多

历史语言学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孔学堂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贵州日报报刊社

语言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