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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经济合作的市场不够稳定,结构过于单一。一方面表现在市场不够稳定,1998年新签合同额1177323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7%,落后于1997年的增长幅度6.8个百分点,呈放慢趋势;另一方面市场结构单一,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如亚洲、北非等地区,效益普遍不高,而发达国家如欧美日等国家的经济合作由于技术要求较高,其市场难以打入。
2、投资管理不力,效益不够理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应该说这是一种好的经营战略,但是现在有些公司随意投资,到处撒钱,变成以多种经营为主,主业为辅的局面。由于多头投资,资金分散,而且投资可行性研究不够,致使大量资金沉淀,投资效益很不理想,甚至投资都难于收回。境外投资缺乏制约,管理混乱,也是效益不好的一个原因。个别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了巨额亏损。近几年,外经企业营业额每年递增都在10%以上,而当年利润增长幅度都大大低于营业额增长幅度。甚至是负增长。外经企业1997年同1996年相比,资金投入增长了40%,但同期利润不仅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了。重规模、重速度、轻效益、轻管理的思想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有的外经企业由于一味追求经营规模的扩大,不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多头投资,造成资金愈发紧张和管理上的失控,导致发生项目巨额亏损。
3、资金问题制约着外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今国际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业主条件越来越苛刻,带资承包项目非常普遍,能为业主解决项目资金往往成为夺标的关键。目前外经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达近73%。由于资金匮乏,导致外经企业不得不放弃许多很好的项目。外经企业资金紧张,从自身因素来分析,那就是有的企业内部资金调度不合理,占用不合理,导致资金周转缓慢,甚至呆滞。
4、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意识淡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经济效益的好坏是企业业务部门的事,与财务部门无关,财务部门只负责记帐算帐,这种思想导致了重业务轻财务轻管理。个别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一些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不实,成本费用控制不严,资金周转慢,资产流失严重。
5、对外经济合作的科技含量尚待提高。一般而言,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体力劳动的成分较大,因此科技含量相对较低;而设计咨询业务脑力劳动成分较大,需要的知识水平较高、科技含量相对较高。1998年我国科技含量较低的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所占比重最大,均占到76%以上,说明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的科技含量尚处于较低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今后外经企业发展的方向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运用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地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不仅肯定了外经企业的发展成就,同时也为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后外经企业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上述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并努力实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
1、稳定老市场,努力开拓新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早在90年代初,我国有关部门就提出市场多元化战略,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国内外、主客观等种种原因,市场多元化战略落实尚不够到位,收效也不大。市场问题是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过程中压倒一切的问题,对外经济合作首先必须巩固住已占有的亚洲、非洲市场,没有巩固就谈不上发展;其次,国家要大力支持新市场的开拓,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和深度拓展美欧日等市场。
同时,国家可以给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优惠的财税政策、建立市场开发风险基金或帮助培训市场开发人员等措施,加速实现市场多元化。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加快实现“两个转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向管理要效益,重点是要抓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带动企业的全面科学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也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一方面,财务管理活动涉及到企业的供、产、销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它可以为企业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准确完整的基础资料。其次,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都要反映到财务成果上来。特别是财务成果体现的数字和情况更具有权威性,好就是好,差就是差,是硬碰硬的。由于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抓好内部财务管理,就能带动企业的全面科学管理。
加快实现“两个转变”。从主要依靠增加投入、铺新摊子、追求数量,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特别是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从成立起,一直享受优惠的政策,从“九五”开始,为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国家将进一步清理优惠政策,特别是清理减免税优惠,这将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企业自身的困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更具迫切性。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主要靠企业眼睛向内,坚决反对乱铺摊子,在资金投入时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分析,要特别注意强化企业的投资管理,有效控制企业的投资总量,严格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审批制度,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拓展筹资渠道,加强资金管理。企业资金来源无非有两种,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对于自有资金,只有企业加强管理和运营,利润增加了,才能增加自有资金的数量;借入资金对于企业更具重要意义,首先要充分利用开素发展的资本市场,其次应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充分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
资金的筹集是基础,而资金的管理是根本。加强资金管理,一要牢固树立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的观念,企业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二要建立起适合外经企业经营特点的资金运行管理机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积极筹划设立财务公司,不具备成立财务公司条件的众多外经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企业内部结算中心(资金调度中心),通过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合理调度,加强对企业的重点业务、重点项目的投入,使最少的投入资金获取最大的收益;三要加强对投资的监督、制约。外经企业要建立起投资制约机制,坚持重大项目立项由集体审议,并加强项目立项后各环节的有效管理,使投资项目安全有效。
关键词:对外经济合作; 经济增长; 协整关系
1 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IMF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的历年数据,对中国1982-2005年的对外经济合作(FEC)和经济增长(GDP)等时间序列进行经济计量实证分析,检验对外经济合作和我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1)单位根检验。对GDP和对外经济合作完成额(FEC)数列进行平稳性的ADF检验,结果见下表:
说明:(1)D(*)表示对变量的一阶差分;(2)检验类型括号中的C表示检验平稳性时估计方程中的常数项,0表示不含常数项;T表示时间趋势项,0表示不含时间趋势项;最后一项表示自回归滞后的长度。
由表2可知,GDP和FEC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没有通过平稳性检验,即他们都是非平稳序列;他们的一阶差分在5%的显著水平下也没有通过平稳性检验;而二阶差分在1%的显著水平下都通过平稳性检验,说明这些变量具有二阶单整性Ⅰ(2)。
(2)协整检验。根据协整理论,如果一组非平稳时间序列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即该组合不具有随机趋势,那么这组序列就是协整的,从长期看这些序列具有均衡关系。协整检验从检验的对象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如Johansen协整检验。另一种是基于回归残差的协整检验,如CRDW检验,DF检验和ADF检验等。本文将采用Engle和Granger(1987)提出的协整检验方法。
首先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GDPt=β0+β1FECt+ut
估计后得到:
GDPt=25.2287+78.1356FECt+ut
R2=0.9893 D.W.=1.228
第二步,对上式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其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显示,u^t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接受不存在单位根的结论,因此可以确定u^t为平稳序列,
即u^t∽Ⅰ(0)。上述结果表明:GDP和FEC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过程,本质上是用回归分析工具处理一个经济变量对其他经济变量的依存性问题,但并不能有效说明该经济变量与其他经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就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单向检验,检验结果见表4。
经上述检验可知,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两种格兰杰因果关系:(1)FEC的变化是GDP变动的原因;(2)GDP的变化是FEC变动的原因。
3 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来看,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一方面,对外经济合作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增长又会推动对外经济合作。
为了使我国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必须从以下方面推动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
(1)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主要分布在亚洲,同时近年来,中国和非洲之间的联系逐步加强,非洲已经成为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联系最为紧密的第二大洲。要想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开拓国外新市场,在发展亚洲、非洲和欧洲对外经济合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拉丁美洲、北美洲和大洋州的经济合作。
(2)在国际工程承包方面,资金短缺,规模小,市场范围窄、管理水平低仍然是困扰中国公司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对于中国公司而言,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提高层次,减少过度分散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方面,要求中小企业间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大型承包企业兼并中小企业,鼓励中小承包企业相互合并、联合与资产置换。与此同时,中国公司也应该正视现实,拓宽融资渠道,改善管理水平,更广泛地开拓国际市场,使自己在竞争中求得发展。
(3)在劳务合作方面,应该在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我国劳务输出的层次,扩大国际市场分额,提高人员素质。要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外向型人才队伍,因此,企业除了要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外,也应该把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战略规划,制定出具体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措施。
(4)要逐步重视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援助。我国统计年鉴的对外经济合作中,只包括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三项,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对外投资与对外经济援助也要引起高度地重视。
(5)企业之间强强联合,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经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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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法;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6;F7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330-01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的各项经济法律相比具有更强的宏观性,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调整工具。规范的国际贸易法能让全球贸易变得更加的可控,并为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数量和数额的日益增大,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愈加明显,这是业界人士应该都应该深刻认识到的问题之一。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概述
众所周知,法律由国家制定的,其诞生之初就具有“天生”的强制性。通过法律。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得到合理有效的调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生、实施都必须依靠相应的社会体系,并且符合这个社会的社会情况,否则,脱离了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往往会变成“一纸空文”。国际经济法也同样不例外。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相应的社会时代背景,是各个国家国际贸易不断增加的最终产物。而国际经济法的雏形大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那个时候,社会生产力大发展,国际贸易逐渐变得频繁,而频繁的贸易也极其容易产生矛盾。此时,最初的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在以后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国际经济法得到了完善的继承和发展,大量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经济体的认可。目前,业界广泛承认的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现如今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依据了。
二、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
(一)有利于处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巨大,其对于应对知识产权危机尤为明显。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广泛的存在着,并成为我国国际贸易的一大“绊脚石”,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产生的不必要开支更是不计其数。这在客观上使得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严重的甚至会让整个产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危机和挑战。近年来,我国的政府和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采取一系列手段来尽量缓解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有效的利用国际经济法作用重大。首先,要想合理的利用国际经济法,我国的企业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品牌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是民族保持持续不断发展的原动力,离开了创新,任何意义的发展都无从谈起。在国际经济法中,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保护更是明显。因此,只有我国的企业保持持续不断的创新势头,才能让国际经济法对我国企业的保护效益尽量发挥到最大。其次,我国的企业还必须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经济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应该充分认清这一事实,在不断提升自己创新能力的时候,还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将自己的知识产权纳入安全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企业在不断研发新技术、新科技的时候还必须对于一些商业或者是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给予严密的关注,一旦危害到自己的利益,必须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应得的利益。再次,我国很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遇到对于知识产权的诉讼就会变得一筹莫展,态度也十分消极。这其实是极其不利的表现。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积极的面对这些诉讼,并转变自身的观念,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积极的应对。
(二)有利于处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
倾销和反倾销也是现如今国际贸易中一种最为常见的经济问题。国际贸易中所指的倾销主要讲的是出口国将自己的商品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输入到进口国中,这对于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换句话说,倾销就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则是出口国为了应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而做出的应对措施。但是纵观目前的国际贸易市场,很多国家或者是企业为了一己私利,滥用反倾销,这对于一些发展国家的国际贸易的伤害是及其巨大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趋势的不良发展,很多的欧美国家长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行为,让我国很多的企业面临着很严峻了挑战。而利用国际经济法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我国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并结合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原则中有专门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熟知这些政策,以此应对发达国家对于我国企业不正当的反倾销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欧美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好,其对国际贸易因此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其在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行评估的时候,这些发达国家往往喜欢按照自己的利益驱使将出口国划分为“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两种。而他们则往往喜欢将中国认定成“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这种划分的国家则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歧视性的调查。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的应该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身份对这这些国家的错误行为进行有力的揭发,以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合法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有了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机会。但是我国很多的企业经验欠缺,对国际贸易认识不足,很容易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和企业重视国际经济法,充分发挥其作用,以保护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波.国际经济法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4,25:105-106.
[2]方玉强.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地位及作用分析[J].中国商贸,2012,03:207-208+220.
一、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类型及特点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渔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此类合作社在德国、法国较多。这类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
(二)综合性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以综合性为主,在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台湾所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一类型。综合性合作社,根据农民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如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日本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全国信用农业协同组合协会等都属于此类合作社。
(三)跨区域合作社
其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此类合作社在美国、加拿大较多。在美国,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经销的农产品几乎覆盖所有的农产品品种。在加拿大,农业销售合作社是经营最成功的合作社之一,有1/3的农产品是合作社经营的。
二、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功经验
(一)民主办会,自我管理
国外农村合作组织都是由农民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合或联盟。它的业务包括对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的指导,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加工储存和销售等。在合作社内部坚持“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实行民主办会,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合作社的重大事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国外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农民一般是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独立经营权的农场主,合作社一般是在不改变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户自愿入股形成的。合作社内部产权清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财产属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合作社盈余按社员交易额返还入社社员,投资入股也给一定的报酬,但如合作社破产,要先偿还债务,再退还最初入社资金,然后再将剩余财产平均分配。
(三)以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服务为宗旨
坚持服务为宗旨,在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章程和实践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目标,是以最好的价格和服务向农场主提供生产资料和出售农场主的农产品,并保证集团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8章规定:“组合以通过其所从事的事业最大限度地为其组织成员服务为目的,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其事业的经营。”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而是以农民服务为宗旨,即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成员的生产、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此来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四)法律保护
德国是世界合作社发祥地,早在186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后来又多次修改完善。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并在60年代又进行重新修订。这是日本为促进和保护农协的发展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明确规定了农协不同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是特别法人;承认农协自主经营权和民主管理权,以保证不受行政干扰,确保农民的经济地位,规定农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团体,是服务机构,农协各种事业所获收入归农协成员所有。
(五)政府重视与支持
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体现在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税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实施补贴,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三、国外经验对内蒙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从内蒙古农村牧区的现状和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结合国外的基本经验,在推进内蒙古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一)制定扶持政策
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突出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产业政策。自治区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营组织;二是资金政策。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一般来讲是劳动联合为主,在经营中一般都受到资金的限制。因此建议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培训等。三是税收政策。由于农牧业是弱质产业,农牧民又是弱势群体,建议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宽松环境,以利于这一新生事物发展壮大。
(二)加快立法进程
国外合作社是依据《合作社法》建立的,其运行机制也是在《合作社法》的严格规范下形成的。我国建国以来至今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要想完善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快制定《农村组织法》《合作社法》,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牧民自己的组织。因此,建议在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之前,从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出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内蒙古实际的《内蒙古农村牧区经营组织管理条例》,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其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
在国外,农业产业化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低水平的传统农业与现代市场消费之间的矛盾,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结合起来。一是支持农牧民与企业以土地、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产业化经营,从加工和流通环节分得利润;二是鼓励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农畜产品基地,采取建立风险金、实行保护价收购和返还利润等多种方式,减少农牧户风险;三是建立担保型利益联结方式,在契约联结的基础上,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担保人,把龙头企业与农牧户联结起来,督促、保证契约的履行。
近年来,随着整顿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金融领域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目前,使用假单证通过进口形式套购外汇和转移资金活动又有所抬头,大案、要案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7号)要求,为更有效地打击套购外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公司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特别是对进口业务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对进口购汇、付汇的内部审核制度。
二、进口业务必须由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坚决禁止“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对不执行本规定,无证购汇、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者套购外汇的进口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三、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无证购汇或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一经发现,除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外,由外汇管理部门通知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对其办理售汇和付汇;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暂停进口经营权3个月以上的处罚。期满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企业名单”,经外汇局审核其购汇真实性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购汇。
四、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参与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违法套购外汇,累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无证购汇累计金融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进口经营权。
五、对上述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厅(委、局)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将本通知和通知回执(见附件)转发所属每一家外(工)贸公司,并于7月30日前收集齐所有经公司签收的回执。该回执同时抄送当地同级外汇局。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外汇指定银行。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
八、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违法套购外汇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附:回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文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我公司保证认真执行该文件规定,并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规范进口购付汇业务,对购付汇单据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