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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管理制度

农用地管理制度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我国现行的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

目前,我国地价管理的制度与政策仅仅是针对城市土地价格制定的,农用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与政策几乎没有,仅有学者在农用地估价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构想。随着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现象的出现,迫切需要有关农用地方面的制度与政策,其中农用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与政策尤为重要。

二、构建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农用地价格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农用地价格体系不完善,对其研究的起步比较晚,没有一个完整的价格体系,使得城乡地价体系人为的加以割裂,这样不仅有碍于地价的科学评估与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耕地保护及农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构建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有一个完善的农用地价格体系。

(二)有利于顺利开展农用地价格评估。开展农地价格评估有利于实现农地产权在经济上得以体现,是合理征收地税、促进公共积累的需要,有利于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农地市场的培育与规范,有利于农地流转,是贯彻《土地管理法》的需要。而要发挥农地价格评估的作用,需要构建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与政策来保证。

三、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的内容

(一)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配套建设的制度与政策

1、建立和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抓好落实。只有做到产权明晰,农村土地市场才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调配资源的作用。通过明晰集体土地主体来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属意识和集体意识,保障集体对承包土地的最终收益权和处置权。同时,要稳定承包权、搞活收益权,防止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保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发展,因此必须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制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性文件;出台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性规定,实行农村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的审批管理,要实行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对土地产权进行登记和对土地产权转移过程进行必要的审批,是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和促进农用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基本保证。

2、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育对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稳定农地基本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地市场的流转。加快农地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农地的配置效率,使农地的产出增加。当前农地市场建设政策取向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地经营主体确定问题。应在保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将农地市场准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和国外的投资者。二是农地市场内部的细化问题,使农地内部的各种用途实现转换,即强调农地内部的结构转换。

地价管理作为土地市场建设的核心,地价管理的对象――价格是市场竞争的手段,是市场供求状况的显示器和调节器。因此,应通过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发挥突出的作用。真正要达到管理地价的目的,还应通过管理、调控地产市场入手,政府应将调控地价的注意力放在调控地产市场上。当然,前提是政府必须立足于客观实际要求和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二)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

1、建立基准地价体系与定期更新、登记和公布制度。在城镇基准地价的内涵上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时点上一定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随着我国建设用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深入,解决农民征地补偿问题,首先是要承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走评估地价、照价征用的路子是必然趋势,客观上需要建立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目前农用地征用价格过低,农民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同时,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十分活跃,迫切需要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地价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而且为了实现城乡地价统一管理,应该建立农用地基准地价。

2、实施征地价格限价政策。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地价政策。最低限价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最高限价是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所以,最低、最高限价也都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利益。以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交易地价不能超过这些价格的一定幅度。在征地价格中,征地价格构成的确立很难,在保证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都不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构建,在确定合理的征地价格构成之后,我们依据限价政策来确定最终的征地价格,以农地市场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征地价格的范围。

3、建立健全农用地估价制度。建立定期对农用地的地力进行测评和估价的制度,由于农用地的土地物质(土壤质量)对于农用地的产出水平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对农用地土地物质的估价。这就要求定期对农用地的地力进行测评和估价。这项基础性工作应由政府来组织和推动,可考虑由县级政府来具体负责实施。

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未专门区分农用地估价师与非农用地估价师,但也有部分国家做出了区分。如新西兰在1948年制定估价师法,该法规定土地估价人员分为城市土地估价师和农用地估价师,二者都必须通过所规定的资格考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土地估价人员,通常都是采取注册登记制度。例如,日本的不动产鉴定主要向建设大臣办理登记,至于鉴定业者则需向建设省或都道府县办理登记;法国的法庭鉴定土地需办理登记。我国现在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但是主要针对城市土地估价,若坚持城乡地价统一管理,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就必须对农用地实施土地估价。笔者主张在原有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基础上加入与农用地相关的部分,主要包括农用地估价与市地估价不同的方法,例如土壤潜力估价法、标准田法等;同时,相关知识也应该增加土壤学与地质地貌学的有关内容。

4、建立农用地价格监督制度。不同的资源状况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能实行土地或农地的私有制。因此,建立我国的土地市场,只能是国家严管下的适当层次的土地市场。对农用地价格管理,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监督,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地价监控,为地价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及时掌握全面、准确的地价信息,是实施地价管理的基础,也是利用地价杠杆调控市场,为地价管理提供翔实的地价资料、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保证。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地管理制度;农地征用制度;农地产权制度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中,土地对经济增长的巨大贡献是显而易见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也正努力的构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法治化管理,从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农地分散程度过高

我国的农地高度分散,分散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制,按照土地质量高低、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将农地分配给每户农民家庭。然而这一制度使得我国农地划分过于细碎,不利于生产力的释放。再加上我国的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农地非农化趋势明显,很多地方又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变化情况来调整及重新分配农地,因此进一步加剧了农地分散的情况。而农地过度分散将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首先农地过度分散将会制约某些现代农业器械、农业设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方法的引进和使用,不利于我国耕地模式的发展,农耕效率也得不到提高;其次,农地过度分散则很难产生规模效应,每家农户各自为阵,产量低、成本高,并且难以扩大规模以适应市场需求。

(二)农地征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农地征用制度是基于农地生产功能来进行相应的补偿,然而针对社会保障功能部分的补偿是比较欠缺的,因此农地征地补偿其实是不足的。农民丧失农地之后就失去了在农村生存的根本,因此不得不去城市生活,这些农民进入城市后无法享受到相应城市市民的各项基本福利,生活成本大幅度提高,导致了他们生活水平不升反降。可以说农地征用制度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补偿的欠缺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变成城市边缘化人群,而这些人群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隐患。农地征用制度需要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前提,城市化的低成本效益坚决不能够以牺牲农民切身利益为代价,因此,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三)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实际上是土地产权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农地所有权不清晰,产权关系混乱,这些都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例如,征地补偿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由于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体现,农地所有权不明造成的;宅基地问题是农民错误理解所有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没有正确使用发展权所导致的。总而言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后果,不利于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耕地的保护、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产生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可以从制度层面原因及管理层面原因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制度层面原因分析

从制度层面上来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存的问题,主要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导致了各个集团的利益之争。农地产权关系的不清晰,必将导致农地非农化趋势加剧,农地转变用途变成非农地,其中原属于农民农地所增加的价值就变成了众矢之的。另外,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虽归属国家,但事实上是由地方政府实质占有,因此,农地也就经常成为了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获取政绩、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

(二)管理层面原因分析

从管理层面上来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存的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政府行为背离角色的要求。某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土地征用权时出现滥用权力及职能错位的现象,如忽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职责、保护农民权益的职责缺失、保护土地资源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另外,土地管理中,地方政府的职能缺失及角色错位在政策的执行上也有所体现,中央政府监督不力,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基层政府纵容用地人违法违规用地,甚至参与其中。我国土地市场上,农地征用市场的唯一买方以及一级市场的唯一卖方由地方政府一人担任,享有绝对的垄断权,因此政府在管理农地时也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三、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进措施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进刻不容缓,针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农地管理制度的改进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能: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以及基本的用途、对农村土地合理使用进行规划、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相应的规范监督、维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管理农村土地,农地管理的权利应当集中到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手中。除此之外,还需要一个能够有效行使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职能的执行机构。在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工作时,为保证管理的效率及公平公正,应当尽量排除地方人民政府对管理工作的干涉。例如,双重领导制较为适合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而省级以下的部门可以实行垂直领导制。

(二)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的征地法律关系主要反映两类关系:行政与民事关系,其中行政权利是纵向管理,民事关系的调整是横向管理。目前,我国征地立法主要倾向于行政权力,即以纵向管理为主,而征地民事关系的立法则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甚至是空白。另外,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也是造成征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之一。基于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征用现状,本文建议我国应当适时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制,严格对经营性用地及公益性用地进行明确区分,并且要对政府土地征用范围及征用权力进行清晰的界定,对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规模还应当进行严格地控制及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解决农村土地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走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进的核心部分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目前仍然存在着产权主体界定模糊不清或者过于笼统等问题,虽说法律上规定国家拥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权利,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归国务院所有,但是实际执行这些权利的部门是市、县级政府,而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很难对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相应的权利进行执行。如此,首先不利于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的高效利用,其次不利于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再次也容易与现有的财税体制产生一定的冲突。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可以考虑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明确划分,并从保证农村土地收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控制农村土地发展权、有效保护农村耕地等角度出发,建设一个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陈辞、马永坤.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统筹城乡背景下的成都经验.经济问题探索.2011(8):185-188.

[2]甘藏春.土地管理法制建设若干问题.中国土地.2010(6):8-13.

[3]刘书楷、曲福田.土地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4年版:335-336.

[4]曲福田、高艳梅、姜海.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2005(4):40-47.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制度 基本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完善发展土地制度

Abstract: Peasant lives on land, food is fundamental to the survival of human, and land management decides the rational use of land. Therefore, the land management and the basic management systems of land is the basic system of rural area, which not only desides the way of combination between peasant and land, but also the the specific for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From that point,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have the relatively stable, long-term and fair nature, thus the agriculture and countryside can have a good development.

Key words: land management system; basic operating system;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improve and develop the land system

中图分类号:DF4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土地管理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我们所有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但是现在耕地日益减少,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无时无刻不再给土地的提供能力带来压力,本文从从我国历史上的开始引出我国土地的如今政策,然后说出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的缺陷,利用这些缺陷,以及其中需要改进和已经改进的地方进行思考和提出意见。帮助我国稳定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还有规范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

2中国历史上的规范土地的管理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

解放前,土地高度集中,地主和富农占据着大部分的土地,人数一半以上的农民必须租种地主的土地。解放后,推行了土地革命。让无地和少地的劳苦大众得到了土地并且增强了当时人民生产的热潮,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但是农村成为了小农经济,后来慢慢发展成为个体经营户,互助组,国营农场等多重经营形势,共同发展的格局,马那么难向过度,这种形式抑制了农民积极性的发挥,农业生产受到破坏,直到78年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极大的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业经济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时间,废除了化,中国的农业经营模式开始成型,土地管理开始兴起高的浪潮。然后中国宪法开始规定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并且在随着时间的推进经过多次修改,最后定型在法律形式保护承包经营权并且在多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基本上完善了土地承包的制度,给农业经营体制带来了基础,农业的积极发展,以国内市场为导向,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产生了农业一体化生产的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陈为了如今的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前单单靠土地生产的农业朝着一个新阶段发展。并且土地一直公有化,在管理上常容易,因为国家是土地的主人,这样在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非常快捷和方便和实用。

3如今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基本经营制度的缺点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国有制全面管理国家土地,我国现在的基本经营制度就是个体的承包制度,这个体承包制度在我国历史上随着发展把我国的土地管理极大破坏了,基本的土地农田保护制度不切实际,许多地方说的漂亮但是其实根本没有保护,为了利益把好的农田地区用来给引资建厂,促进一时经济发展,达成经济进步指标,把山地,海边盐碱地,黄土高坡规划作为农田,真实的耕耕地面积很小,而且在有机会能够利用这些耕地建设时候,耕地就会成为开发利用的首要选择。

现在保护耕地不被占用的代价太大,各地政府无法放弃经济快速发展的机会,而去保护耕地,浪费了很多的高产的好的耕地,只有那些没有投资的地区努力发展农业,从而产生了很大的城市之间的经济差距。中国还有一个因为制度不够完善而产生的土地管理的漏洞,因为中国土地应用需要审批,有的人和企业为了逃避郭嘉的这些审批税费,节约时间和成本,常常大量的违法使用土地,无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审批还是没有审批的土地,都会被使用,而其中好的耕地被占用之后就算是不合法,也无法回复到耕地,这样许多不法人员,利用国家检查力度不够从中取巧直接买通关系利用人情,大量浪费好的耕地,而且这个土地审批制度完全被架空。

中国土地保存耕地法制制度失灵,各地政府虚报耕地数目,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了各地政府虚报隐瞒中央政府的情况。导致了所有政府的规划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无用规划和制度。地籍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物权法最基础的制度,而土地的登记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大多数农民不够不懂这些,土地产权不明确,人民登记耕地更是不够完善,而且管理手段落后,资料不全,土地私下之间的流转非常普遍。这些都是非法的,造成了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明确,让土地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土地的管理权,无法保证耕地的保护,因为我国土地产权没有明确的解说和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称法,名不副实无法得到合理的管理,许多农村包土地随便的卖出,而坏的山地和不好的地区价格不够好,只有地理位置好的平整的耕地是价格相对高的土地,农村当耕地不缺乏时候就随便的出售和租用耕地,被人利用土地后无法恢复成为耕地。许多方面都说明了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成熟,而土地管理不够好无法保证基本经营制度的正常发展。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土地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农民收入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充分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实现对农村土地的科学规划,在能够在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增强农民获得高收益的能力。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在农村的具体落实,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问题的典型体现。为了更好地配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顺利开展,农村的土地规划工作应该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确保农村土地的科学化利用和可持续化利用。

1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其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导致了规划的盲目性和片面性。目前,农村土地基本没有规划,因此,农村土地大体处于粗放开发状态。

1.2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不健全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虽然都在强调要建立最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未批先建、东批西建”现象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而这些违规用地一概以罚款终止,甚至有些村民通过层层关系,连罚款也免交,这给农民一个错觉,只要有钱和关系就可以违法用地,因此,执法部门“以罚代拆”的行为,变相承认了农民违规用地的合理性。

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松懈

村庄数量多,人口规模小,布局分散是我国农村居民点的总体结构特征。 正是因为这种人口布局导致农村土地不得不进行粗放式经营,农业用地随意转化成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率极低。此外,“空心村”占用的土地无法被利用。随着建新宅等现象的加剧,旧宅大量闲置,再者,部分旧宅的坍塌造成土地整体结构零乱,严重影响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因此,不严格实行土地用途制度管制,控制农用地转化成非农用地的数量,农村土地将面临严峻挑战。

1.4土地规划修改随意

某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吸引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到本地安家落户,给予对方的优惠政策往往超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如不按规划要求选址,不按计划供地,造成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上的混乱。表面看来,这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是缺乏全局观点,对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以及权威性认识不足。当然,这也与前面讨论的规划本身的科学预见性不强有关。

1.5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

一些地方和少数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土地问题,有的土地延包后忽视和放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有的频繁调整农民土地,强行收回承包地进行高价发包,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虽然当前农村初步形成了人大,政协有效监督,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土地管理工作的格局,但管理配套措施跟不上,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违规问题处罚力度较小。

1.6违规征占矛盾突出。

闲置土地问题严重,土地征占用存在强迫命令和不当行政干预问题,土地征占用补偿价格偏低,有的甚至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体制不理顺,不能定向使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保障,个别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造成了一定的土地闲置浪费。

2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2.1以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2.2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2.3加强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发挥规划的整合效益

由于我国各级规划的编制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其它的专项规划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导致规划问不协调和不衔接,严重削弱了规划的整体功能。因此在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完善和加强“三个衔接“和“三大评价机制”,防止规划间脱节,充分实现各规划间的协调与衔接。

2.4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得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计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摄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2.5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法律支撑

提高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体现规划的严肃性。建议将土地规划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内容,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总之,通过建立以保障规划实施基本法律为核心、专项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规划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计划实施的效率。

农用地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农村; 财务管理; 财务监督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党的十七大重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农村财务管理是村集体经济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形式,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和有关部门为加强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农村新容、新貌,加大了对“三农”的投资力度。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达到7 253亿元,比2008年增长21.8%;2010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安排合计8 183.4亿元,比上年增加930.4亿元。如何管理与利用好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物资,将成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改革与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努力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已成当务之急。

二、目前新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和各项支农政策的落实、支农资金的到位,农村财务管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挪用、挥霍、侵占农村集体财产和涉及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使用大量“白头收据”;财务账目设置不全,账务处理欠规范;乱批乱占集体土地,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漏洞多;村干部换届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各项开支缺乏约束、挥霍公款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新农村建设热点问题,也成了干群矛盾的焦点,诱发了部分群众上访、个别村干部因为经济问题受到处分等事件的发生。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为了更好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虽然许多村按新农村建设要求制定了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完善的制度条文却成了应付检查的幌子,农村管理者有章不循,执行情况较差。有的村则是选择对他们有利的制度执行,不利的制度就不执行。另外,也有些制度没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较差,因而制度失去其权威性。甚至部分村在财务方面没有制度,财务管理无章可循。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新农村建设缺乏合理的财务制度保障。

(二)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

第一,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村务公开与民主理财其实质是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与财务管理,将财务工作置于群众社会监督之下,是新农村建设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则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由于财务公开不完整、内容不真实或公开不及时,村级民主理财工作滞后,群众的知情权、民主理财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群众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从而对有人挪用农村资金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追究,给农村财务管理带来了隐忧。第二,政府对村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到位。在对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时,只注重基础信息的形式审查,缺乏实质性审查,导致新农村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等贪污现象发生。

(三)内部控制机制缺失

目前,在我国农村,很多农村管理者对内部控制存在误解,没有充分地认识到内部控制在农村生存发展和市场竞争中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有的农村干部根本没有内部控制的概念,将内部控制视为文件、手册,认为与农业生产没有联系。在不少农村中,虽然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活动,由于村干部之间缺少相应的控制权衡机制,在重大财务问题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也不经过村“两委”讨论,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基本上没有民主监督制度和程序。由于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使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制度不健全,财权失控,无审批、无经手、乱支乱用的现象严重。

(四)财会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低

按财务管理工作的性质要求,农村财务人员的选拔、录用和考核等应由乡镇负责。实际上,农村财会人员大都是村两委指定,聘用自己“信得过”的人,而不是从工作需要考虑。“一朝天子一朝臣、换了书记换财会”这种不良现象,导致财务人员工作不稳定,出现“断头账”“包包账”,造成村财务工作专业性和连续性差。另一方面,村级财会人员素质较低,年龄老化,普遍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有的只会“记记账、打打算盘”,不能对农村财务实行有效的核算和监督。

三、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农村财务管理混乱,不仅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村集体资财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针对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农民负担款项和共同生产费管理、义务工和积累工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财务审计与民主理财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为使财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细则,例如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支出报销和审批制度、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村级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同时要完善奖惩机制,对坚持原则照章办事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办事的严重惩处,进一步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活动受到既定程序的限制、制约、监控,从而保证组织内部活动的有序正常运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对保证农村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防范农村经营风险、维护财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和具有重要意义。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合法、规范、有效、全面、安全的原则。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将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运用到农村财务管理中,对约束农村管理者行为、规范资金管理、防范欺诈舞弊等有着预防的作用。

(三)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农村财务监督机制可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立村民审计监督委员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保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职能,村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财务收支、重点工程项目、惠及群众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征地和土地流转、村干部报酬等热点问题定期及时公开,并做到每季度或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表,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从司法、社会公众和舆论的角度,共同形成一种公平的外部监督环境。在农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新闻舆论工具(电视、网络、广播、报刊、宣传资料)让外界参与进来,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对违反规定或应付差事走过场的,要进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农村财会人员的人才机制

为保持财会人员队伍稳定性和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应建立农村财会人员的人才机制。首先建立农村财会人员选拔机制。对农村财务人员必须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招聘,要坚决杜绝“任人唯亲”的行为。会计专业人员由乡镇、街道或上级部门负责统一招考,统一组织考试,具备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再推荐给各村。其次要建立财会人员任免机制。财会人员被确定之后,一般不要随意变动,其任用、调换都要经过乡镇、街道或上级部门批准,以保持农村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最后建立财会人员的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此外还要建立农村会计岗位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改革农村财务审计模式

农村财务审计能够为农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提供保障,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农村财务审计主要由各地农经部门负责,承担日常审计和绝大部分任期目标、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由于机构规格低,工作协调难,审计质量不高,工作缺乏权威性。为确保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成效性,可将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范畴。所在地区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成立独立的乡镇审计站(所),派驻到各乡镇,对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这种财务审计模式将审计机构植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熟悉组织内部情况,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审计模式,整合审计资源,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到农村审计中来,深入开展重点审计与专项审计,加大力度做好村干部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解决新农村建设中财务管理深层次问题,以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尚洪杰.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几个问题[J].财务会计,2008(8).

[2] 宋晓梅.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会计,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