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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

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

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1篇

    讲授《国际法》课程时,要注意引导学生如何运用国际法来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培养学生的政治素养,做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并能对国际现状有客观科学的认识;培养学生以主权国家为本位的理念,找到思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使其真正明确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意义。随着《国际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开放教育的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利用开放教育的教学优势不断创新教学方法

    1.邮箱、QQ是现代学生普遍采用的交流方式

    目前,很多开放教育辅导员老师都采用这种快捷方式与学生进行信息交流,国际法课程可以采纳这种方式进行教学,充分利用邮箱、QQ等现代交流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在这里教师能够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的空间,而不是对学生过多的限制和说教,让学生有一定的时间消化知识,很好的掌握国际法中的法律知识。

    2.采用小组学习讨论的方法,开展学期内典型案例或重要法条的研讨活动。具体实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随机讨论,可以在面授课堂采用,也可以在网络教学中实施,或者是通过建立QQ群进行实时讨论。

    三、加大与高校合作力度,共享模拟法庭课程

    开放教育应该与一些高校合作,让学生能够共享到高校的模拟法庭课程。目前,国内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都很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非常逼真,能够很好的巩固国际法课程的专业知识点,深入的探讨面授课程中所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模拟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双方当事人的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法学分析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学以致用,使得学生增强法学学习兴趣、很好地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四、为学生开拓在社会中进行法律实践、法律调查基地

    开放教育的教学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很少,学校应该从学生自身的需求出发,利用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学生开拓更多的学习空间,现在学生的社会调查,多数是敷衍了事,没有很好的投入到实际学习的氛围中,因此,教师可以在平时的课程中不断增加法律实践和法律调查的机会。

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法律高职教育法律技能培养

[作者简介]吴琼华(1972-),女,重庆人,陕西省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教育。(陕西西安710068)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23-0134-02

法学教育历来重视案例教学,法律高职教育作为一种以职业教育为特色的新兴法律教育,更应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创新性,以实现法学案例教学法与法律高职教育的有效结合。

一、充分认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精心选择的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自主学习,使学生在理解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法律技能、领会法律精神、形成法律思维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教学法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例证教学,它更强调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导性,以及相关思维与技能的培养。

随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不断发展,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总体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课堂讨论分析式。即在教室集中分析案例,以学生为主体,使其充分发言,教师仅做引导性讲解或归纳总结。这是实践中使用最多也较易采用的一种形式。

2.模拟法庭分析式。即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角色,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结束时教师给予点评与讲解。这种形式筹备耗时较长,需多方人员配合以及各种教学资源辅助。这是学生自主参与度较高的一种形式。

3.真实审判观摩分析式。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或观看审判录像,观察真实案件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束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对交通保障或多媒体教学资源有特殊需求的一种形式。

4.典型案例专题辩论会分析式。即采选热点案例,组织学生对相关典型问题展开专题辩论,最后由教师作针对性点评与讲解。这也是筹备耗时较长的一种形式。

5.诊所式法律教育分析式。即在教师指导下,通过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让其逐步熟悉法律实务程序,掌握法律技能,并树立职业责任意识。这一形式要求校方开办类似法律诊所的产学研机构,通过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并承接案件来实施。这是教学周期较长,对教师的实务能力要求很高的一种形式。

二、准确把握法律高职教育的特殊性

法学案例教学法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场教育理念的革新。它不再始终以教师为教学主导,不再单纯强调知识灌输,而是以学生为主导,强调自主参与式学习,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方法,这也是对古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理念的传承。法律高职教育特别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特别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理应加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但因其内在特殊性,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

1.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特殊性。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以法院和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社会法律工作者及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等为职业定向的、基础性与应用性并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前述基层法律职业更强调文书写作和沟通协调服务等能力,对逻辑思辨、综合分析和法律原则把握等能力的要求则明显低于法官等高层法律职业。法学案例很早就被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强调通过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思考”。然而,这一理念不能照搬到法律高职教育中。以模拟法庭这一形式为例,法学本科教育最常采用,实施中特别注重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的训练,对于法庭书记员角色,则不是特别重视。多数情况是书记员只进行开庭前的法庭纪律宣读,庭审中的记录则象征性进行。这一情况在法律高职教育的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尽力避免。

2.法律高职教育的学生素质具有特殊性。客观地讲,法律高职学生在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上要低于法律本科生。法学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参与并突出学生主导,为保证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教师要进行精心准备,尤其是学生能有效配合。这种配合的有效性不能单凭参与的热情,更要凭借参与的能力来实现。仍以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为例,法官作为整个法庭的指挥者,只有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才能实现对庭审过程的有效掌控。在这一点上,以笔者多年法律高职教育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法律高职学生很难达到要求。因此,如果在法律高职教育中运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就有必要由相关教师扮演法官、检察官角色甚至律师角色,由学生扮演书记员、律师、一般公民人及律师助理等角色,这样,既能保证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能准确地实现对学生的职业角色塑造。

三、努力探寻法学案例教学法与法律高职教育有效结合的对策

在充分认识了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和形式以及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后,可知既要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实施推广法学案例教学法,又不能完全照搬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具体模式。笔者结合在法律高职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探索实践,指出将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法律高职教育应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明确教学目的。开展一堂有效的法学案例教学,明确教学目的是前提,即准备结合哪些知识点来启发学生思考,准备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哪些职业能力。对此,教师必须依据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确定具体的教学目的。笔者在《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往往选择有益于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知识点来设计安排案例教学,如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判定及合同的保全制度等。同时,在每一堂案例教学中都明确要培养的具体职业能力,如逻辑思辨能力、辩论能力或文书写作能力(合同起草)等。实践证明,只有在清晰的教学目的的指引下,师生才能把握好教学活动的方向。

2.针对具体的教学目的选定法学案例教学的形式。案例教学形式的选取要做到务实,切忌只图花哨,关键是要与教学目的相一致。例如,课堂讨论是最易开展的案例教学形式,它既适用于实体法课程,也适用于程序法课程,一般只要教师精心设计准备,就能达到特定教学目的。鉴于法律高职教育学时的局限性,只要课堂讨论能完成的教学任务,就不宜采用其他虽有较大“热效应”却占时较长的案例教学形式。只有需要训练学生多方面综合能力时,才考虑采用其他更为复杂的案例教学形式。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经济”做法,如可以通过一堂案例教学,实现多门课程的有机结合,加强各任课教师之间的指导合作,多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最大效用地运用一种案例教学形式。运用真实模拟审判观摩开展案例教学时,就可以由相关实体法课程教师和程序法课程教师共同参与指导;运用模拟法庭分析式时,就应尽可能实现更多课程的结合,如相关实体法课程、程序法课程、文书写作课程、速录课程、职业礼仪课程和职业态度精神课程等。这样一堂综合案例教学,不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以组成点评团,从不同角度对相关问题和学生表现进行点评启发,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针对具体的法学案例教学形式选编案例。确定利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后,选编与特定目的和形式相对应的案例是重中之重。所有活动都要围绕案例展开,案例在内容上是否具有典型性,以及能否引起学生参与兴趣,就成为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案例一般可取自典型司法判例或社会热点法律事件,教师最好能建立案例库以方便选择。有观点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应力求真实,最好不要人为改动,尽量还原真实生活情景。笔者认为,在法律高职教育中,受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的限制,一些特别复杂的判例和特别深刻的社会法律事件,不一定适合以真实还原的方式直接运用到法律高职教育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针对高职培养目标和学生素质特点选编案例,适当删减,做到难易适当、有的放矢。必要时,教师可策划一些易于操作的设计型案例。笔者在《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实施中,在运用课堂讨论的案例教学形式时,就通过学生模拟生活情景开展学习活动。首先建议学生根据情景起草合同,再引导学生彼此审查合同,最后组织大家展开对合同起草行为和审查行为的讨论分析。这就是一种设计型案例,在实施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4.针对学生特点搞好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活动组织在法学案例教学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采用一些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如适当的激励手段、必要的竞争规则等。总体看来,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中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学生是否成为讨论主体;是否大多数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学生是否能提出许多补充性或挑战性问题;讨论过程是否活泼;讨论是否存在一个高水平的活跃期;讨论问题是否具有连贯性及讨论是否在学生意犹未尽时结束等。总之,教学活动的现场组织一定要体现出活泼有序的特点。

5.针对教学活动现场情况做好关键性教学点评。教师在案例教学活动中的主要作用,不仅体现在案例选编和现场组织协调上,还体现在教学点评上。教师最后的总结点评,应是整个案例教学活动的点睛之笔,应力求做到精练、准确、到位,最好能达到开启学生更大思维空间的效果。同时,还应特别指出培养的是学生哪方面的职业技能,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意识。

总之,法学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的自主学习,强调教师的引导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综合技能。法律高职教育应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结合法律高职教育的内在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

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机制

 

一、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点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财经法律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高级财经法律专门人才。从思想素质来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从法律知识结构来看,侧重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技能;从综合人文知识结构来看,较多的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从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来看,是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思维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第一,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听教师在课题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担负“听”和“记”的任务。这种教学模式,因教学手段落后,往往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一个“真实”的案件,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将平时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大大缩短教学和实践地距离。

第二,让学生熟练地掌握诉讼程序与技术。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但理论知识需要通过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缜密分析与辩论之后才能掌握和灵活运用。同样的事实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其会有不同的解释。学生作为一方的律师,从当事人处接过案件的事实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之进行筛选,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或答辩意见的材料,把程序法与证据法和实体法相结合,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程序应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却普遍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显然可以使学生更直接地体会新的庭审制度给当事人所设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制造学生内心的认知冲突等。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使不同的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二、国外模拟法庭教学借鉴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在国外法学院被普遍使用,现简述下:早在14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诵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与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案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

美国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比较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如今,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评判性思维”,使他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成为优秀的律师。

德国学生在经过至少为期3年的法学教育之后,要参加第一次国家统一考试。教师注重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通过后要参加为期二年的职业研修的预备期,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可见,德国法律教育周期长、考试严格,并且非常重视法律实践。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所选案例典型性不够

由于选取财经类法律案例典型性不够、不精,情节平淡无奇,事实清楚,毫无法律争议地案例,很难调动学生作为参与者地兴趣,更难以留下自由发挥地空间。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

(二)教学目的单一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三)过分注重庭审程序

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法学专业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的措施

(一)精选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

这是成功开展模拟法庭的前提和关键,选取到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就等于为模拟法庭教学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典型案例是指案情比较复杂,通过举办模拟法庭,能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的实际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案例。教师应从有关报刊讨论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收集、筛选和积累。在此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点,这是模拟法庭开展的前提条件。

(二)合理分派角色,讨论案例

作为案例主要提供者的教师,一般只需要提供案例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法律文书资料交给学生,以避免模仿照抄、重复案例情况的出现。学生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师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以插入分组。在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学生担任。

(三)精心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之前,把预先编印好的《法庭审判程序》(模拟法庭操作规程)、《如何组织法庭调查》、《证据的使用问题》等有关材料分发给学生(人手一份)。学生应被要求精心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书、辩护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多种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可由审判组预先写好草稿。

(四)充分准备,正式开庭

开庭前可公告,把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公告的方式在校园内公布,欢迎学院领导及广大师生参加旁听并予以指导。后勤保障工作要求深入细致,一切应及早准备,反复检查,如服装、道具等要提前准备好。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是一基本信念。

(五)及时点评,全面总结

点评是模拟法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庭审结束后,要到本次庭审活动进行点评,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与其他同学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并开展交流;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小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和这种教学活动的实施者,要从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难点;三是也可以创造条件,邀请法官来旁听,之后,对庭审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相比而言,法官点评更具有说服力。在点评时,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材料、文字和语言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应当为模拟法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该能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可以采取的方法,除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职业外,可与有关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较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

参考文献

[1]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5,(6).

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实施原则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不少专家学者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对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已成为共识,本文就对案例教学的有关问题作简要的分析,与同行交流。

    一、传统教学法的优势及缺陷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共同活动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根据学科特点,正确选用教学方法。

    (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方法在象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也是其优点所在。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知识如何运用环节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二)传统教学方法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

    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师讲授时津津乐道,可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久而久之,教与学自然形成“两张皮”的现象。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私学”现象严重,使得教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许多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的弱点,亟需进行改革。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实现由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等。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二、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判例教学

    为了改革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增强教师课堂讲授理论的可操作性,不少教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有人主张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

    美国法学院校主要采取判例教学法,又称哈佛教学法。它是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之类抽象的东西。一上课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这生,也允许学生提问老师,允许学生打断老师讲述,进行争论。这种问答式教学也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个人钻研、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美国法学院校所以实施判例教学法,原因之一是美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教学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有重要意义。原因之二是判例教学法确实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和表达能力。但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教育。首先,判例教学法是与判例制度紧密联系的,是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教学方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律传统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形式,所以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其次,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运用问题为主,在整个课堂教学中不可能完全采用问答法授课。再者,判例教学法主要适用于职业律师的培养,单纯的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要求。根据我国法律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学教育领域,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经验,采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案例教学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法学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适时地运用现有案例解释和研究成文法,其具体形式包括课堂讲授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课堂讨论等。

    2.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3.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一方面用来解释成文法,另一方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中可以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立法漏洞寻求填补方法,以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因此,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把握成文法的精髓也能够增强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

    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还涉及到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搜集案例可以从国内外各种信息渠道中间搜集案例资料。

    搜集资料是选择案例的前提。教师不拥有较丰富的资料,无以保证教学效果。用于案例教学的案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典型性。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件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联系性。被选案例分析要有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例如,在讲授《合同法》“要约与承诺”问题时学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通过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学生兴趣大增,思维极易调动。二是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三是综合性。即案例的搜集有时不能只限于某门专业课的内容,还可考虑综合其他法律知识的内容,这样的案例搜集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

    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和难度较大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二)学生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让学生课前预习。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不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上再花时间看案例,这一过程应在课前完成。并明确提出预习的要求,使学生熟悉案情,带着问题上课,实现由被动向主动角色的转变。二是注意选择提供给学生的材料的范围。案例教学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可以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培养创新的思维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尝试采用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课堂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在时间分配上,可将45分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比例可以是1∶1∶1.也可以根据学生对案例难易程度的认识,将时间分配调整为1∶2∶1.第一阶段专门讲授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针对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尤其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事先安排重点发言对象,描述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通过观察学生讨论,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第三阶段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由于学生真正参与教学活动中,并充分进行了思考,能够更深刻理解理论问题的精髓。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有针对性。

    笔者也尝试过这种方法,深受学生欢迎,大部分学生都跃跃欲试,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大家共同的感受是抽象的理论较为枯燥,通过案例讨论评析,不仅课堂气氛活跃,而且理论用案例来印证,易懂、易记、印象深刻;通过真实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灌输,为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当然了,应用这种方法,课前教师、学生的充分准备是个大前提。如果学生课前不预习,不能与教师有机配合,课堂讨论也只能是教师唱主角,讨论也只是形式,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是场地布置应按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进行,并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氛围。2)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可辩性,能有让各个角色充分发挥自己才能,施展才华的空间。避免结论过于简单、明确,使模拟程式化而失去观赏性。3)选择角色,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搜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4)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教师组织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讨论。尽量让每位学生对该案的审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教师进行讲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3.观摩审判的案例教学方式。这是法学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较模拟法庭容易组织,需事先同司法审判部门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阶段是如何链接组织的;民事、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的;法官是如何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的;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明白诉讼法是怎样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怎样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4.电教化案例教学方式。随着电脑的普及,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已为高校所采用。尤其是工科学校有优势,教学内容很容易制成课件,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很受学生欢迎。法学教学同样可以采用电教化案例教学法。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无疑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98年中央电视台开播的《今日说法》栏目,收视率颇高。不仅专业人士关注,而且大批非专业人士也同样关注。栏目所选案例很典型,制作很成功。尤其再加上专家的点评,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如果能把类似的视听资料搬进课堂,然后由学生发表法律意见,教师再点评,这种电教化的案例教学的说服力、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推广的最大障碍是类似的专门法律视听资料较少,还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四、案例教学实施的基本原则

    案例教学关注的是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性、独立性和主体性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的问题。基于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实施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并贯穿在整个教学活动中。

    1.知行合一与重在实践的原则。传统教学模式追求的目标在于“知”,即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理论,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而言,求知的目的在于“行”。即利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的目的应寻求“知”与“行”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培养实践应用能力。

    2.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结合案例教学来成功地实施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教师角色就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典型的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第5篇

世界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说:“最好的教育就是学生的自我教育。”这种自我教育不仅体现在教育的社会形时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学生自我教育的主观意识上。使学生自身的人身观和价值观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让学生培养自身的公平、正直、勇敢、仁爱、朴实的人生观。成为与时俱进的社会新生主体。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因此,作为德育教育的本身它既是一种智力的教育,也是一种品德培育的自我提高。

一、大学生德育教育的方法诸要素

我国的德育教育从古到今基本做法是世袭制的做法,即通过常规的说教来引导下代人培养良好的品德习惯,形成让下辈人接受长辈人已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至于这种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否能让下代接受,那不是长辈考虑的问题,因此,对德育教育的方法上站在不同的社会地位,处在不同的家庭背景,生长在不同的家庭环境都有不同的鉴述和不同的角度思考。因此,德育教育的方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中间需要我们从中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努力提升教育的方法的科学性,开创性的进行方法论的科学性进行的探讨。从方法论上讲主要包括:

(一)学科的设计与建设的方法。学科的设计应有承传性和前瞻性、承传性它有历史和文化背景。而前瞻性具有现代的文化思潮的鼓动,易被大学生接受。建立纯理论学科和交叉学科是德育教育的前提。没有学科理论的指导就等于没有“灵魂”。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古代的孔子、孟子到现代各类教育家们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描述了德育教育的重要性及如何进行德育教育。从而体现了历史教育们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对德育教育理论规范的重视,对德育教育方法的重视。

从现代的德育教育学科建设上看,我们既不能弃古成今,也不能墨守成规,要学会古为今用,用历史的、现代的、客观的、与时俱进的理念研讨学科建设,并通过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立相对的学科体系。这种学科体系既有传统的闪光点,又有现代的特色的标志,从而能体现出德育教育体制的时代特色。

(二)身教重于言教的方法。

教育工作者是灵魂的工程师,教育工作者的自身形象和言语往往会对被教育者形成示范效应。这种示范有正面的潜影默化,也有反面的潜在意识的侵蚀。因此,学生的品德教育首先应从老师自己做起。

1.教育者的自身德育教育的理论水平和升华。对学生的无形影响的诱导。形成教育学生的德育思想意思的潜影默化的作用。拥有传统和现实的德育的形貌和内涵特征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展示力。

2.教育者的个人形体特征,寓教育人的良好个人形象,有传统感和现代感的高度聚合。给被教育者形象上的敬畏和审视力。

3.教育者有传统的语言积淀和现代流行语的风趣,形成引导启迪对学生德育思想教育的以理服人的说教方法。

4.教育者对学生因过失导致的品德缺失的现象,用身教的训导,激发学生的良知和自控的心灵转化。

5.教育者因自身疏于导致的不良形象,善于公开检讨和自纠。迎获学生的认同和谅解,远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综合上述五点,学生的德育教育它属一种启迪与引导相结合式的教育。这是教育者自身的宣传身教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的教育方法,德育教育可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典型案例进行示范的说理,通过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这里需要社会舆论导向的传播和教育工作者掌掌握。正面的德育教育的正面素材,使受教育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典型的案例中受到启发。在典型案例教育过程中,我们的教育工作者要通过案例的特点进行正面的说教分析,典型案例应有3个特征,一是代表性,品德示范效应的代表性具有社会公认的特质,受众心理强,感化力深,不同的年龄,层次,都易接受。二是特点显著,有教育的深度,诱发的意义。很具有长远的影响意义。三是典型案例应对现实的教育背景。通常与时代的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典型的案例是一种现身说法的教育,他往往有一种特殊的现实指导教育意义。因此,典型案例教育在德育施教中更有特殊的效果。

(四)自律自勉的教育法。受教育者往往处在“被”教育者状况。“被”教育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效果。一是很好的被引导,并能接受。二是不能很好的接受,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两种结果是同时“被教育”情况下产生的两个不同的结果。如何来把握好这种“被教育”的正面效应,笔者认为应对学生的自律自勉上下深功夫。要学生自己明白自律自勉的真实内涵。做到了自律自勉后能够达到自身生存的效果。例如自律自勉的人在社会行为规范是个什么样的人。社会又如何对待他们从尊重、鄙视、赞扬都有个判断。实际上,自律自勉做好了,学生自身同样能够自觉的遵从社会的规范。顺应于社会精神文明的总体需求。自觉维护个人、团队、社会的道德形象。因此,我们应从培养学生自律自勉的习惯,更有利于开展德育教育。

现代大学生的德育教育方法从社会的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其方法很多,有许多的方法可借鉴传统教育,西方的教育,现实社会归纳出的方法,应该说教育的形式是有限的,但方法则是无限的,有很多的方法通过教育的过程中进行系统的总结。归纳,提炼形式新的教育方法,因此,我们应在大学生德育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得到升华。

二、大学生德育教育的评价

在学生德育教育的评价上应包含多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评价的内容是相对的,而评价标准则是绝对的,为什么?因为评价内容有具体性。可以利用某一个内容来选择评价。因内容的局限性,因而导致结果结论的局限性。而评价标准则有均衡。虽然道德的评价标准有传统与现实,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等评价标准上的差异,但从道德的评价水准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上水平线基本一致,人类的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追求的尺度是一致的,而是先进与落后,时间的快与慢形成时空上的差异,由此形成内容与标准的相对分离。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教育的评价标准应在五个方面:

(一)学生个人行为的评价。

现代大学生多属由童年转向成年的过度期,从父母依托中走向社会的群体生活,基本的行为举止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性。这种行为不仅与学生的家人、家庭教育有关,且与生长环境及周边的生活有密切关系。因此,学生的个人行为具备特殊性,从学生的个人行为评价和德育教育结果的许多来讲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仰评价。学生的个人信仰的目标可判其他人的价值取向,为什么这么说呢?信仰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从品德上衡量,就是高尚与低劣。价值取向是人的品行的风向标,有品有德才是我们社会最需要的人,无论对家庭、对社会及未来社会信仰、工作态度、为人准则的导向。

2.言行评价。学生的言行举止。从现代社会而言,由传统的东方沿袭,到现代西方文化的渗透,大致的言行举止上发生了质的变化,无论是传统语,现代化的网络语都再现了时代的特殊感,语言的进化、举止上的时尚也反映的人类进步的标志,但是如何通过学生的言行举止来评价现代的文明呢?笔者认为应有三个标准,一是言行举止符合传统和现代的美。二是言行举止具有广泛的受众心里,并被不同的社会群体接受。因此,学生的言行举止的评价不是一个简单的语言表达,而是一个综合的评议方式。三是言行举止是传统与创新的结合,破而不失实,利则是创新。

3.习惯评价。学生的生活习惯。大学生生活习惯性赋予了高校服务育人的特殊使命。如何培养好大学生的生活习惯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从常规而言,学生到大学应到了自立的求学阶段,但中国的背景家庭式长起来的小孩自立概念和能力较差。从国外的经验看,到十六岁开始,小孩就有一段自立的工作日。而中国的小孩从小学到高考都依赖于父母的怀抱。这是自然形成了差异,也给中国的高等教育加上了一层服务育人的责任。那么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又如何评价。笔者认为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生的自立程度。包括学生的自觉学习和生活料理等项。二是大学生做人的准则,关爱心、责任心等项。三是对社会的关注度。有很强的群体意识和团队意识。这个是作为学生生活习惯的评价标准,简而言之它是学生成为社会人复合性人才的标志之一。

4.校风的评价,校风班风反映了群体学生的现实风貌也是一个学校一个班级的学风和德风的真实体现,在高校集中的城市和区域有时会出现一些时尚的语言。例“吃在某高校”“玩在某高校”“谈恋爱在某高校”等。这些评价式不仅反映了学生对校风的评价,同时也可反映出学生和家长们对学校的风气的好与坏的评价标准,因此,高校的校风和班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办学信誉,也会影响到学生班风的荣誉。因此,对于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应拔高到高的层面,从施教入手,解决好德育教育问题,从校风和班风的评价上讲,一是学校德育教育导向的评价,主要从学科的设置,学校宣传的力度,学校班级德育教育的风气。学生的德育教育重视程度。二是学校德育教育的氛围好,从学校到老师,及班级注重德育的教育程度。三是社会对高校的校风的评价。四是媒体对高校的德育教育的评价是从高校之间纵向指标来评价。因此,校风班风评价虽然有偏颇的一面,但总体是公平的。

5.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价:社会专业性机构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专业标准性和现实性。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价内容为:一是社会对学校的评价指数;二是公众满意度的测评;三是学生家长对自己小孩的品德变化;四是学生自己对周边的品德进行评价。上述四项是综合评价高校德育育人的综合指标。

6.就业指数评价,高校就业指数不仅反映出了高校自身的教育水平,同时也反映了高校德育教育水平的一个标志之一。从社会用人的角度看,社会不仅需要专业人才,更需要品德好,素质高、专业水平很强的复合型人才,因此,从现代高校培养人的角度讲,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助学生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才是关键,因此,从大学生的就业率来讲,一样可以反映出我们德育教育好坏的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