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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 预警 干预 时机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处理后果及原因认定存在分歧。数据表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有增高趋势〔1.2〕,严重地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医疗纠纷造成医护人员伤害的恶性刑事案件给人们敲响警钟[3],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本院3年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有85.7%在医院最终得到解决,只有14.3%是由卫生行政机构和法院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本文对我院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干预介入时机等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
1 预警流程及管理办法
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制定医疗纠纷的处理预案。医院根据医疗纠纷易发环节、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一旦形成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等制定相应的对策。预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报告制度,院内医疗不良事件报告流程(见图1)。
1.1 医院对不良事件的等级进行划分,对报告原则、报告人的责任和义务、流程和奖惩措施作出明文规定。
1.1.1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等级划分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丧失。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伤病员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错误事实,但未给伤病员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1.1.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1)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2)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1.3 奖惩 (1)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2)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质量优秀奖。评定标准:1.主动报告Ⅲ级、Ⅳ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达到3例以上或Ⅰ级、Ⅱ级事件达到1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3项以上的科室;2.发生Ⅰ级、Ⅱ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3)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机关、职能部门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或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4)引发医疗纠纷或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院综合目标奖惩实施方案》相关条款处罚;(5)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院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6)影响恶劣或损失巨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院办公会决定处罚措施。
1.2 实施医疗纠纷“零报告”制度
对预计手术或治疗效果不佳;发生院内感染或并发症;病情复杂或突然发生意外变化等;对医生交代病情难以理解;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灾难(害)事故、打架斗殴或伤者,对医疗行为有抵触不满情绪;自杀倾向及精神异常;对收治入院过程和科室服务存在抱怨;子女众多,对治疗满意度不一致;病人或家属复印病历时提出要全部复印或非正常时间段来复印等情况的伤病员极易产生医疗争议,以上情况可视为易产生医疗纠纷的苗头。规定各科室的值班员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当天本科室的医疗投诉、争议、纠纷苗头和纠纷情况汇总,填写“零报告”登记表,经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立即交医疗值班室。报告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ID号、入院日期、简要诊疗经过、患方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科室初步处理意见等。
1.3 强化循证医学整合。国家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现已出台一些符合“循证”原则的“路径”或“指南”[7]。但要将其很好地应用于临床,必须依靠良好的学习型组织氛围。组织应努力学习循证医学知识,并将其整合至日常工作中[8~10]。我院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要求各科将本专业的2~3常见病和多发病制定出单病种辅助检查和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临床路径,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
1.4 医院每半个月的周会和每半年召开医疗形式分析会,通报医院医疗安全情况,收集典型投诉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通过案例分析和点评,提出存在问题,警示警示医务人员,建立风险意识,规避医疗风险。
2 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及干预时机选择
2.1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级机构
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级机构:(1)科室设立医疗纠纷监督员,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主任和护士长;(2)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由医院科委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判断医疗纠纷的责任,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3)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人员组成除医院人员参与外,有条件的还应邀请具有法律知识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和处理。
各科室的医疗纠纷监督员、主任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纠纷苗头,立即启动相关预警机制,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协调,力争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当中。如科室内部处理有困难,再将投诉上交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处理相关责任科室予以配合。而患者直接投诉到医疗纠纷办的案例则由医院直接负责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预警—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科主任—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院纠纷鉴定委员会—院领导—第三方机构介入—诉讼。
2.2 把握医疗纠纷最佳干预期
处理医疗纠纷贵在“早”,应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起典型医疗纠纷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分期特点。按照王亚平教授[11]观点,医疗纠纷分为潜伏期(纠纷形成早期)、显露期(纠纷形成中期)和暴发期(纠纷形成期)。越早做工作,阻断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医疗纠纷阻断最佳时机或介入期是潜伏期。在这个时期,阻断工作的目标是:融洽医患关系,消除患者不满和疑虑,从而化解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
2.3 充分发挥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和科主任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凡发现医疗纠纷苗头,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要及时了解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处理。科主任和护士长接到报告后要组织认真调查、分析,明确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将可能出现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按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沟通等对策外,并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报告。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立即按预定程序进行处理,组织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定,并提出处理对策。
2.5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与机关和科室密切配合,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原则下,使医疗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医患双方和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佳选择,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12]。医患双方协商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通过担保等形式,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体会是:(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并将其诠释为各级人员共同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准则[4]。(2)将医疗安全为第一,甚至以牺牲生产和效率为代价。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医院及每个科室年初建立全年的安全目标,年初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跟科室建设挂钩。(3) 公开对待缺陷和问题,当出现缺陷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4) 建立学习型组织,对待问题的态度应首先着眼于改进系统和流程,而不仅仅对有关责任人单纯的进行处罚。Nolan等[6]
认为,虽然我们难以对导致人犯错误的人本原因加以改进,但可以对系统过程加以改进,减少缺陷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5)良好的团队协作可以有效防止缺陷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而良好团队的形成取决于组织成员之间的身份的认同、相互尊重和有效交流。(6)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使安全承诺得以付诸实施。
医院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中间或和终末环节,应充分发挥医院自身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主导作用。
据统计本院3年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有85.7%的医疗纠纷是在医院最终得到解决。通过上述方法建立的处理机制方式灵活、程序简单、省时省力、经济便捷、能充分体现双方意愿的特点,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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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某三级医院120例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对从2009年到2013年处理的120例医疗纠纷按纠纷原因分类汇总,采用2007版EXCEL进行分析,对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年间分布、患者情况、纠纷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医院外科、内科、骨科、妇产科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共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7.5%,纠纷的发生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纠纷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问题、医患沟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结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患方因素、医方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重点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重视医疗告知,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妥善处理患者投诉,要求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然而,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仅3成得到解决,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据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近一半(48.51%)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而满意比仅为19.02%。中华医学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殴打、威胁、辱骂院长的情况。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矛盾在医药卫生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各种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或其家属(患方)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制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生命和健康重视度大大提高,因而对医疗效果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医疗救治与结果的巨大落差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本文结合近五年来某医院120例医疗纠纷实例情况,通过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成因,探讨防范措施,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登记在册的,已经处理完毕的120例医疗纠纷档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调查的对象、内容,采用2007版EXCEL分类、汇总、整理,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发生时间和发生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2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就诊费用来源和居住地分布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看,2009年的医疗纠纷指的是2009年新发生的纠纷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处理完毕的所有医疗纠纷,因而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平均发生率在15%左右,呈现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趋势。从患者年龄分布来看,医疗纠纷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随之下降,疾病发生率高,诊疗效果有时难以达到患者预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通过医保分担就诊费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该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见表2。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2重视医疗告知,加强医患沟通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14例是与医患沟通不足、医方告知不到相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履行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时间、告知地点、告知内容及范围、告知方式、告知语言、告知主体等细节,同时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释说明,并采用书面语言予以固定。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桥梁,即使是在医疗纠纷过程当中,仍然要重视医患沟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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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管理;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0(b)-0154-02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升级,医疗纠纷事件的增多,严重干扰着医院的正常运行,医院、医务人员希望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帮助他们处理医疗纠纷,可以从中解脱出来以安心工作。因此,分散和转移医疗风险、及时处理医疗纠纷成为医院管理人员高度关注的热点,医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所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了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则将依照事先的约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因此,医疗责任保险跟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三方面存在关系,对三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我院自2005年起在全院医务人员中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患冲突,减轻了医务工作者的压力,对医院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方便。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对我院近6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进行了回顾性分析,以探讨医疗责任保险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应用。
1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院的具体应用
分析我院2005~2011年每年大小不等的医疗纠纷事件后总结得出:医疗纠纷产生后,患者及家属很少通过常规的渠道去处理事情,解决问题,而是来院聚众闹事,严重者甚至在大厅摆设花圈,以自己生命为赌注要挟医院领导,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医院管理人员明显感觉到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而且患者及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也随之增加。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在分散医疗赔偿责任、减轻医院诉讼的压力、保护患者赔偿的合理请求、提高医院的医疗管理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2]。针对目前医患矛盾紧张的局面,我院于2005 年为全部执业医师及护士(包括临床医生、护士、医技)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其具体做法如下:
1.1 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医院具体情况确定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缴纳方案
我院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2005年和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力、义务、赔偿范围、赔偿的时间限定等,且保险类别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外聘专家等多项选择。笔者医院根据保险赔偿制度,并参照其他医院的做法[3],确定了年保险费缴纳方案:首先,医务人员不分岗位进行统筹,上调个人系数,调高单人次最高赔偿限额。由于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多医疗机构还存在每年得到的赔款要高于缴纳的保险费,否则就亏本的想法。部分小型、低风险的医疗机构和科室不愿投保,投保医疗机构多为高风险医疗机构、科室和医务人员,且存在故意漏报床位数、不如实报告医护人员和低风险科室等情况[4]。其次,我院为二级医院,存在外请专家的可能,笔者选择了“外聘专家”保险项。医学是一个高风险的实践科学,任何专家也不能保证“百分百”,也为了一旦发生“万一”给患者一个客观公正的解决。再次,医务人员意外伤害及公共场所等保险项目我院未选择,主要原因为频率少,发生的原因复杂。
1.2 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培训、首接负责制,以避免推诿,缓解矛盾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低效性,保证医疗责任保险的有效利用,我院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培训、行政首接负责制。门诊部、医务部所有工作人员均接受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及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工作内容的培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临床科室即上报门诊部、医务部,由门诊部、医务部首次接待人员进行处理,负责整个案例的全部过程:接待、沟通解释、填写出险通知单、协助患方了解医疗责任保险、并准备各项资料、和医调委调解员联系等工作。既能保障患者有人可找,事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又能让临床不因为医疗纠纷而分心,一心一意做好医疗技术工作。避免出现患者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找谁解决问。
1.3 灵活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利用医疗责任保险
我院未采用医疗责任保险之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大多为协商解决,不但加重患者的期望值,而且也不利于医院在本地区的声誉建设。采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后,我院建立了评估制度,对简单明了的医疗纠纷,我院成立的安全管理委员会中的相关专家及律师进行评估,对该例纠纷可能发生的补偿额度进行客观讨论评估,如果在免赔额范围内或超过范围在5%以内,为减少流程,及时解决纠纷,通过双方协商签立协议即可。如果补偿额度可能远远超出免赔额,或患方期望值远远大于委员会讨论结果,则进入程序化的解决途径,建议并协助其报医疗责任保险。
1.4 通过制度建设,建立奖惩机制,避免医疗责任保险不利面的发生
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于第三方的介入,确实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客观性、可信度。但潜在的不良后果是可能会减弱医院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感, 有可能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对医务人员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很有必要[5-6]。为此,我院不断强化管理,强调责任。制度规定医务人员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如果是态度问题实行“零容忍”,技术问题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予以处罚。对工作突出、投诉少、患者满意度高的医务人员年终进行优秀员工评选,给予精神及物质上的奖励。
2 成效
2.1 医疗责任保险有效保障了医方的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对象是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因此,大的参保范围在分散和转移医疗风险、及时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医疗工作中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保险机制有利于医院和医务工作人员的风险责任,降低最大损失[7-8]。所以,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确定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医院的利益,这个利益不仅体现在金额上,还体现在声誉上。近6年数据显示,我院每年的赔偿额虽低于保费,但未结束案件由于国家法律更改,患方诉求变更,患方家庭复杂多变等因素,提高每例赔偿额为我院减少了风险数例,当患者期望值过高,通过医院调节委员会调节其接受客观处理方案100多起。
2.2 医疗责任保险提高了医患双方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简化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疗责任保险的使用首先使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从而使其从心底真正意识到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时应担当的责任,促使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进而提高服务的质量。其次是我院管理者则从原来复杂的过多的纠纷中解脱出来,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完成,我院采用的是行政首接负责制,可作为医院第三方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避免了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有效地减少了调解过程当中的偏激行为,使患方相对理智对待,行为上不过于粗暴。也让患方不重复叙述事件经过,找部门、找人确定,不模糊。而患者来医院的次数也大大减少。结果是既保护了患者的利益,又维护了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医生的合法权益。
2.3 医疗责任保险的广泛应用还使赔偿合理化,减少了医院的盲目赔偿及不赔偿
参保之前,我院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为了避免医患矛盾的升级,常常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也对患方进行赔偿。参保之后,依据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由医院质量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进行定性分析,减少了医院无过失赔偿的额度,同时也让医院客观看待责任,不推卸;另一方面赔偿金不再由医院独立承担,而是以保险公司为主、医院为辅的分担方式,且赔偿金额合理,实际赔偿金额大幅下降。
3 体会
医疗责任保险体现着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要求医疗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在实践上要体现出有效的要求[9]。我院引用医疗责任保险应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表明,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承担能力及分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医患冲突进一步加重,因此,通过建立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关系,既缓冲了医患冲突,又增加了补偿金的支付渠道,调整了医患之间的赔偿关系,缓解了以前医院因息事宁人而赔偿及不愿赔偿而加重医患矛盾的状况[10],使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得以维持,提供了医疗质量及水平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也为患者提供的信心支持,使之加强对医生的信任,以更大的信心进行治疗。
其次是我院设立的调解中心可使医院管理人员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医院的管理工作和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去,使医务人员提供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外聘专家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他们可在医院管理方面、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医患沟通技巧方面及医疗纠纷如何进行防范方面进行专题讲座,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所以,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可卸下心中的包袱,将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在医学方面进行科学的创新。因此,在促进医院医疗行为的正常进行和医疗业务的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医疗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医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调整,并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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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的通知》(云卫医管发〔2015〕5号)、《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区制定印发了《经开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现将我区2016年上半年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统一部署,明确目标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领导组织,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建立健全推动行动计划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行动计划”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集中督导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做好宣传报道。各医疗机构利用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动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等,使全社会明白、了解、关注此项工作。
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我区将继续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大内涵建设,提升医院“软实力”,尽最大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改进服务流程,营造温馨就诊环境
要求各医疗机构合理分布各专科诊室和功能,经开人民医院在现有的业务用房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合理地设置导医台、挂号窗口、缴费窗口,有效的引导和分流患者。
我局认真开展辖区医院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求医院有专人进行监督、巡查并记录完整,确保医疗环境干净整洁,尤其做好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
加强卫生间环境管理,设专门保洁人员打扫,并有专人巡查,保持卫生间清洁、无味、防滑。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全区医疗机构均有禁烟标识,并设置吸烟区,公共区域有控烟员,从环境上改善患者就医感受。
四、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
加强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进行礼仪培训,检查服务用语使用,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医院建立了医患沟通制
度,主动与病人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要求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建立、完善病人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有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处理病人投诉。
五、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公开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流程,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权,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妥善解决纠纷。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认真落实医疗投诉、纠纷处理制度,认真做好医疗纠纷文档记录及保管工作,并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下一步,我区在加强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医院效能建设水平,在“进一步改善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中,继续推行“患者说了算”服务模式。
一、医疗纠纷中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管理政策相对落后1.国家法律代表的是权威,不应随意的篡改,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群众的想法意识也不尽相同,使其国家对于医疗纠纷管理政策、法医鉴定相关的管理规程与社会现状出现矛盾,虽然没有偏离管理的正轨,但是还是有很多不全面细节问题;导致法医鉴定技术、流程以及结果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法律进行规范。2.随着社会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没有结合法律的法医检定的结果,不容易得到认可;不仅没有快速的额解决医疗纠纷,还会导致纠纷的程度,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让群众不认可法医鉴定,恶性循环更不利于法医鉴定的发展;同时还有很多法医鉴定有关方面存在漏洞;向启动环节、证据采集参照的标准、以及鉴定结果审核的标准等,都应该有详细的规程,从而不断地提升信服力度。
(二)法医鉴定人员技术不达标我国一直是依法办事的国家,对于法律有关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非常重视;对此对于法医鉴定工作人员的学历、能力、证件以及经验等都应当全面的进行考察;但是随着国家人才的稀缺,对于鉴定工作人员除了相关的证件进行规范外,其他方面的情况专业知识、理论水平、法律规定以及工作资格等方面并没有太多的条件,这也是目前国家招聘法医鉴定从业者的现状;久而久之会导致法医鉴定的团队以及部门出现工作能力不统一的想象,实际的法医工作操作出现较大偏差,鉴定技术、专业素质不到位,出现鉴定漏洞,降低工作效率,没有正确的解决纠纷,浪费三方的精力和经济的同时,使其法医鉴定的权威逐渐的较低。
(三)鉴定细节程序不到位随着社会群众知识水平的提升,在医疗中会产生各种的疑惑,对于医疗的手段、技术、结果或是金钱方面等有不满意的情况时,与院方没有和谐时,可以利用的法律程序以及借鉴法医鉴定的结果进行维权,对此可以看出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当法医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签订各种的协议书,遇到其他的情况应与当事人及时的进行沟通并告知,但是目前很多的鉴定机构由于工作积压或是个人原因,并没有本着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进行及时的沟通,不仅没有就解决医疗纠纷,还会引起鉴定纠纷的现象。
二、改善法医鉴定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1.在鉴定医疗纠纷时出现问题,多数是人为的因素导致的,对此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鉴定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国家应对此进行重视,对于与法医鉴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鉴定机构应建立权威的考核制度和培训机制,使其鉴定人员在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技术水平、提升专业知识的同时快速的成为国家优秀的综合性人才。2.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法医鉴定人员应不断的学习先进的鉴定技术,补充鉴定的理论知识并积累经验;还要不断的坚持以人为本等原则,提升服务和工作的质量;同时在鉴定时要仔细认真,负责任,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加强监督的工作规范鉴定程序法医鉴定是一项繁琐的过程,鉴定的方法不仅多样,还要正确使用,同时还会受到各种的影响因素;对此不仅要建立完善鉴定的技术和理论,还要加强监督的工作;使其鉴定的程序更加的规范化,检定机构可以围绕国家现行的法律,对于各种鉴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还要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明确的告知当事人只当初级的鉴定结果有误使,才能进行二级鉴定的申请;对此只有加强监督的工作,同时明确鉴定流程,才会不断地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率。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