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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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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艺的问题

关于茶艺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差旅费; 报销;建议

一般说来,差旅费是指职工出差外出旅途中发生的费用,外出活动包括外出出差办事、外出参加会议、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职工回家探亲等等。差旅费在各项费用开支中占的比重不是很大,但存在很多职工利益与财务报销制度之间的矛盾。以下分析了该厂在差旅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问题一:出租车票和公交车票的报销

职工因公出差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但并不是所有发生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在该厂差旅费报销业务中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带车出差还可报销路桥费和外地加油费;住宿费按级别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外出中乘坐汽车、轮船普通舱、火车硬座所发生的交通费都能据实报销,但对于乘坐出租车、火车软卧、飞机等发生的交通费,各单位均控制的较严格,但存在如下问题,如该厂的差旅费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只报销从出发地到车站和从车站到目的地的出租车票,在实际操作中则存在:一是目的地不止一个,需多次乘坐出租车;二是办事的地方较偏僻,每天需乘坐公交车或巴士才能到达,且出差的时间较长,如此将会产生大量五颜六色,形色各异的公交车票,且公交车票均为定额车票,无法考证其真实性等等此类问题。

问题二:伙食补助的计发

职工出差是不予报销餐费的,而是按照级别、出差天数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该厂规定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为50元。而职工出差期间的餐费也会因目的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除此之外,还会因公务需要发生通讯费、传真费、邮费等杂费,有时每天50元根本不够开销。经常听到职工抱怨出差很辛苦,还要自己往里贴钱之类的怨言。有的职工甚至通过多开住宿费、虚增出差天数的方式达到平衡,极大的损害了企业的外部形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问题三:职工出差借款─备用金的管理

职工出差一般是先向企业借款,然后完成出差任务归来后报销冲账。2009年1―8月份职工借款164万元,还款冲账114万元,余额55万元,还款非常不及时。不及时的原因如下:一是相关领导出差造成有些发票签不上字,而不能及时冲账;二是培训费需要上报到管理局,一般是三个月上报一次,待局里将费用下拨后才能报销培训费,从而造成培训费发票报销冲账的不及时;三是有的职工因出差频繁,来不及还款冲账,又执行下一次出差任务;四是确实有特殊原因不能还款。

问题四:预算内差旅费的管理

2009年该厂差旅费预算为180万元,预算内差旅费为40万元,其中车间32万元,科室8万元。根据规定,预算内差旅费要进各单位考核订单,由于职工出差前填写的出差申请单只需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厂领导的审核批准,当职工出差归来报销时,财务人员只能通过询问,才能得知是进车间的考核订单,还是进预算外费用,无法从单据本身区分是预算内考核费用,还是预算外费用。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建议在伙食补助的基础上,增加市内交通补助费和通讯费补助,带车出差的,不计发交通补助费;参加会议,有会议费的,只计发通讯费补助,对这两项补助,可均定为每人每天10元。如此一来,可取消出租车票和市内交通车票的报销,杜绝职工在报销时出现五颜六色,各式各样的发票,使差旅费报销从暗补变为明报销,严肃了财务报销制度,使财务管理制度真正有章可循。

通过增加这两项补助,普通职工出差每人每天的补助可达到70元,天数越长补助越多,所以天数的控制至关重要,为了节省开支,提高出差效率,建议采取分段包干补助,如10天以内出差的,按规定的补助标准,10天以上到20天以内以及20天以上等等,可相应递减补助金额。

为了区分职工出差是否为带车出差,建议将司机和出差职工的费用同时报销,而不是像现在司机的费用由车队统一报销。同时根据目前差旅费报销中的实际情况改革差旅费报销单的格式,增加是否为带车出差这一项,将费用明细里的汽车费、火车费、船费合为一体,统称为交通费,同时增加会议费、路桥费、油料费等三项费用。

二是由于目前差旅费的报销均需要分管厂领导的签字审批,且大多数车间、科室的差旅费预算只有三四千,四五千左右,年终一般都花不完,而差旅费、办公费、印刷费等费用是合在一起进行考核的,很多车间都将花不完的差旅费买成办公用品进行报销,不利于内部考核制度的执行,建议取消车间、科室预算内差旅费的考核,即差旅费进相应车间,但不进考核订单,使财务人员在报销时更加容易操作。

关于茶艺的问题范文第2篇

一、调查时间:20xx年x月。

二、调查地点:网络调查

三、调查对象:社会公众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日前通过调查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6.0%的人感觉新医改以来看病难、看病贵有所改善,8.6%的人持相反态度,x8.0%的人感觉和原来差不多,7.4%的人表示不好说。全国x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90人参与调查,18~45岁的青年占89.5%。

进一步分析发现,不同地区的公众感受有所不同。认为看病难看病贵有所改善的,农村居民多于城市居民。调查中,28.x%的人感觉当前医患关系较好,59.6%的人持相反观点,12.1%的人表示不好说。

关于茶艺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210-01

引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期,做好岩土工程勘察,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防止增加工程施工成本,也可以有效地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最重要的是提供可靠参数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在第1.0.3条中明确要求,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同时,在第1.0.3A条款中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但实际上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一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以确保勘察工作质量。因此,笔者试就岩土工程勘察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1 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编制环节需要把握的关键性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方案通常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目标、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等内容。对于岩土工程勘察来说,方案是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重要载体。所以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时候,一定要统筹考量岩土工程勘察的总体要求,统筹考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科学地设定勘察方法和技术手段,在勘察孔的设计、原位的检测、样本的选取、设备的选用等方面,事先也要考虑好,并且做出详尽的叙述,以避免后期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类整理的时候,出现数据资料不详实的情况。

1.1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时候,要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掌握工程设计的本意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一般囊括了工程的建设规模、地理位置、地质环境、地基条件等很多内容,只有对这些内容了如指掌,方能科学地设定岩土工程勘察的级次。比如,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时候,也需要事先掌握岩土工程勘察现场的基本状况,看看交通是否顺畅,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是否堆放了很多杂物甚至有很多化学材料,是否出现了地表水渗漏地下出现很多不良气体的情况,如果对岩土工程勘察现场的地质环境不是十分了解,还可以通过钻探的技术手段,检测地层的基本结构,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不影响工期,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时候,还应当明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的主要意图,确保岩土工程勘察所得的数据参数满足工程施工设计需要。由于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承重性能、建筑结构、抗剪能力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岩土参数的需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比如,施工设计的水库项目地处于平原,岩土环境是土石成分居多,这样就需要岩土具备充分的承载能力,而且需要坝体必须安全、牢固,所以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时候,需要对岩土层的渗透参数、抗剪切性能、承重转变等相关指标进行详细勘察,确保岩土工程勘察参数能够符合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的主要意图,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和效果。

1.2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时候,要对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事先详细地进行勘察

对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进行详细勘察,是科学编制勘察方案的重要途径,也是准确落实勘察方法的有效措施。勘察工程现场,就是对勘察环境的地质条件和现场状况有所了解。

由于我国具有非常广阔的国土面积,并且每个地区的地理条件、地质环境各异,所以岩土层的基本构造、力学性能、岩土参数等也各不相同,具有典型的地域特性,所以在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有所区别。比如,对岩溶地貌的区域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在编制勘察方案的时候,事先就需要认真开展勘察,以明晰这种喀斯特地形的主要特征和对工程项目施工所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确保岩土工程勘察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如果岩土工程勘察的区域地处于滨海环境,在现场勘察的时候,还需要对岩土工程勘察现场附近工程的一些地质数据信息进行搜集,并且要仔细观察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是否存在盐渍成分的土层,或者土质是否过于软弱,是否会造成严重的沉降、湿陷现象,以避免影响后期的工程项目施工。

2 岩土工程勘察具体实施环节需要把握的关键性问题

2.1严格遵守技术交底规范

由于很多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并不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的甚至是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大学毕业生,没有岩土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经历,所以在对岩土工程勘察方案具体实施的时候,一定要引导技术人员严格遵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相关要求,加强技术交底工序管理。比如,在进行技术交底的时候,对于安全、技术等交底环节一定要注重质量,并且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项目的概况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避免走过场,使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影响后续的项目施工质量。

2.2科学完善方案细节内容

因为很多岩土成分都具有一定的变化特征,事先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方案在具体实施的时候,通常会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现场的实际状况,所以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勘察现场的实际,加以完善和细化。比如,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时候,事先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方案对于勘探孔的预留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实际实施中如果碰到了比较厚、比较硬的土层,就需要对勘探孔进行调整,将其深度做以相应的削减,可是如果遇到的土层比较松软,就需要相应地增加孔的深度,遇到区域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还应加密勘探孔的布置以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所得的数据参数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因此,遇到上述情况,就要对事先编制好的岩土工程勘察方案进行细化完善,以增强勘察方案的科学性,并留存珍贵的参照资料。

2.3保证室内检测试验效果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是工程项目施工的重要前提,可以提供施工设计所需的重要参考数据,所以在进行室内检测试验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以保证岩土工程勘察室内检测试验的数据满足工程施工需求。比如,施工建设的水库工程项目如果位于平原地区,在对土石结构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室内检测试验的时候,事先要使检测的土体充分含水,这主要是由于水库在投入使用的时候,堤坝浸没之处的下端已经充分浸水了,使得这部分土体的很多指标性能与没有充分饱水的上端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对这些数据资料分析恰当,并且更接近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才能保证后期的工程施工质量,才能体现岩土工程勘察的真正作用。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撰写环节需要把握的关键性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对整个勘察活动的最终总结,报告撰写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了岩土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成果,所以在撰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勘察所得数据资料的科学分析,避免出现简单抄袭各种信息资源的问题。

4 结束语

由于岩土工程勘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报告撰写等一系列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从而确保勘察所得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效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

关于茶艺的问题范文第4篇

【Abstract】The internal quality assurance and audit supervision is the common verification activities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nuclear powe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of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work, analyzes the challenges of interal audit supervision work, and presents the ralated suggestions.

【关键词】监查; 监督 ;核电 ;质量管理

【Keywords】 monitoring ;supervise;nuclear power;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88-02

1 引言

内部质保监查监督是核电质量管理中常见的验证活动,对于监查,HAF003、HAD003-05以及IAEA的技术文件《监查手册》已有较为详细的要求,而对于监督活动,HAF003及导则中并没有具体描述,但目前的核电行业内普遍在开展质保监督活动,而各单位的质保(QA )监督的做法却不尽相同,有的是一种专项监查;有的是一种对生产制造的监视活动;有的则是一种问题调查,等等,但无论如何,都把这些活动作为对监查/内审及其他质保工作的一种补充。[3,4]

CNPE采购板块负责公司多个核电EPC项目的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为规范600余人的采购团队协同合作,采用了标准化的采购流程,制定了统一的程序对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同时,为保证各项目的顺利执行,采购板块的质保部门制定了监查监督计划,组织了系列的监查监督活动。2016年全年各项监查、监督针对采购板块开启问题单(包括CAR、OBN及其他问题单)共64份,通过对问题的分类统计发现,其中未按程序/细则执行、程序/细则执行有缺陷、未按其他文件执行、记录问题等占比达到64%,因此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对程序的执行不严格,程序执行的符合性不满足要求。[1,2]

2 监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通过与前一年的监督数据的对比发现,尽管检查的频次加大了,开出的问题单数量有所减少,但考虑到2016年的部分问题单中涉及的发现问题数量有所增加,因此实际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本质减少,仍然是对程序执行的问题占主导;同时,引起问题的主要原因也基本相同。

2.1 内部监查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监查监督人员受部门管理者授权、委托,开展监督的工作,监查监督人员代表管理者,根据监查监督程序开展独立的检查,而在实际工作中,开展监查监督工作时,被监查监督方在工作配合、问题整改、其他日常工作响应配合等方面都制约着监督人员,尤其是在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存在工作接口时。总之,内部监查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实际上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尤其是监查监督的对象是平级其他部门的领导时。

2.2 质保人员的能力

一般需要长时间的培训、实践才能将一个质量管理人员培养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质保监督监查人员,监查监督人员既需要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对被监查监督的对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如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包括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善于沟通、思路开阔、成熟,具有很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能够全面地理解复杂的管理流程及各部门在整个组织中的作用。

2.3 质量信息收集

质量信息是制定监查监督工作的依据,通常的来源包括:此前监督监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经验反馈、日常工作管理(如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的审查)、业主及项目部反馈等,但由于缺少先对固定的质量信息收集机制,工作中许多潜在的、已发生的许多问题并没有及时通报给质保部门,甚至有许多质量问题质保部门根本收不到反馈。这使得质保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质量信息,尤其是已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而无法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2.4 原因分析c改进措施

原因分析应由被检查方来分析,要透过现象找到问题本质,以便能够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但是通过对比历年数据及在问题跟踪阶段的管理经验,发现在原因分析和进行改进时存在如下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总是反复出现:①原因分析只停留在表面,或者笼统地归结为人因失误;②被检查方在分析原因时倾向于进行孤立的分析,喜欢“就事论事”,而不是举一反三,系统地、全面地分析;③被检查方往往更重视的是如何关闭问题单,而不是如何找到真正的原因,并通过纠正措施改进工作;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的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知识,例如把原因分析变成解释和澄清;改进计划文不对题等;⑤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计划的人员缺乏足够的管理授权或权限,无法代表被检查部门开展工作。

2.5 质保监督监查工作的局限性

质保监查监督都是一种验证活动,其最终目的是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但检查监督工作不能代替组织的日常管理、验证工作。就CNPE采购板块而言,板块共计有600余人,大小19个处室,重视各处室、科室的日常管理才是质量工作的应有之义,而不是将质量工作重点放到质保监督上来。只有板块、处室、科室及员工逐层逐级按照质量文件开展工作,按照“人人都是一个屏障”“一次把事情作对”的原则,全员参与,才能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氛围,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进一步做好质量工作。

同时,监督监查作为质量管理的一般手段,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需要被监督监查方予以支持及配合,因此难免会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也时常会引起检查双方的对立,这种对立可能是双方的立场不同、对质量的认识不同、沟通不畅或者其他原因,但无论如何,这类情形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而且过于频繁的监督检查会让检查双方都疲于应付、筋疲力尽。因此,在开展监查监督时,也应考虑到对被检查方的影响,不能为检查而检查,使监查监督工作得不偿失。

3 改进方向及建议

针对目前监督监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改进方向及建议如下:

①加强对监督人员,尤其是监督组长的专业培训。

②按照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以及公司“职能服务于板块、板块服务于项目、项目服务于业主”的要求,加强与项目部的交流,强化项目QA主管的职能,收集以下项目及业主关注的问题(不限于):开箱遗留问题、设备到现场后发生的不符合项、设备到货及时率、竣工文件按时提交率、现场服务质量等,通过对结果的监控,将质保工作与采购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③建议建立质量信息收集制度。

④绕“验证、增强程序体系实施有效性”的目的,可以变换工作方式,变“推”为“拉”,开展“程序评审”、“程序推演”、“程序可视化”等工作,提升程序的可操作性;开展其他质量活动,如QC小组活动、知识答题活动等,调动学习、使用质量管理知识员工的积极性。

⑤在各部门/处室设置质保工程师岗位,同时,质保部门应对各处室的质保工程师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⑥建立质量趋势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充分收集相关质量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使相关人员及时了解质量趋势,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4 小结

质量管理是关于质量的管理,其核心在管理,必须从始至终贯彻全员参与,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始终关注质量管理的目标,所谓“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在监查监督工作中也是如此,好的管理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管理者要发挥领导作用,既能够调动现有资源,又能够把握好监督、引导、服务的关系,使员工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组织建立良好的质量文化,使组织能够通过监查监督,持续地关注改进,对监查监督的发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严谨分析,找出原因,结合实际,提出合理、有效管理改进措施,能够有力地提高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组织的持续成功。

【参考文献】

【1】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S].

【2】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S].

关于茶艺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5-0096-03

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门话题。“佛山首例公益诉讼案”判赔百万拉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序幕。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处于一种“实践先行,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它的出现对检察院现有的司法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要求检察院发挥原有的司法监督职能,而且要求检察院发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原告的身份出现,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使破坏和污染环境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涵义及检察机关的现行职能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领域的一个现象,在国外有人做了一个实验来说明“公地悲剧”这一现象:取一块草地,草地周围被划分成几块给几个牧羊人分别专属使用,草地中间作为公共领域用地――每一个牧羊人均可自由使用,一年后发现,被划分给个人专用的草地能够有计划和有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该实验说明: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和保护时最易受到侵害,而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公益诉讼的实践先行反映了 “公地悲剧”的严重性以及对其保护的迫切性。对于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尚存争议,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多集中在环境领域,因而在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诉讼占据了很大的比重。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诉讼形态,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最早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引起社会各界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1]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还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经济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经济、刑事责任;[3]还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4]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仅为获得赔偿由环境污染而致的经济损害,而是为了预防、减少和消除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公共权益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发生,因此,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种观点对环境公益诉讼所做的界定。

实践往往是推动立法的先行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既有公民个人作为原告,也有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以及检察院作为原告的情形,其中,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比较常见。在我国,检察院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理论界尚存争议。至于检察院是否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从检察院的现有职能这一角度进行分析。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范围无疑应该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其监督形式不应局限于事后监督,而应该拓展到事前和事中监督,提讼的方式属于事中监督的形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实施“法律监督”和“支持”,但是这些规定仅局限于审判监督和支持,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与行政案件享有诉权。[5]迄今为止,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停留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层面,检查院突破现行法律关于其职能定位的限制而大胆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可解环境污染受害者燃眉之急,但从“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原则来看,这种义举不能不说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在师出无名的阴影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掩盖其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能动表象下逾越法律的尴尬处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自己得恪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参与司法实践的前提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循规蹈矩”是法律对公权力的基本要求。[6]解决检察机关这一尴尬处境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二、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应然性分析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全体社会成员均对之享有环境权益。当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时,就意味着整个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既然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那么,所有社会成员都应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寻求司法救济。传统的以个人救济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很难对公共利益起到保护和救济作用。而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诉讼的国家机关中,最称职的非检察机关莫属。通过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担当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可以弥补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不力,使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司法救济和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将复杂的环境社会问题转化成环境法律问题来加以解决,可防止矛盾升级,推进了法治的完善。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被认为是各种利益的代表,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是许多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选择,如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检察官在行政诉讼中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并规定为维护公益,检察官可以提起任何行政公益诉讼,而此处的公益包含环境公益。[7]检察机关由“法律监督”和“支持”职能转变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即以原告身份可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从而避免滥诉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同时,检察机关职能转变也是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法治功能的要求与体现。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加强相关部门对环境法等相关法律的遵守,这要求检察院职能发生转变。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法治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其他国家迅速发展,关键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能够推动环境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程序法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通过被动监督和支持职能转变为主动职能,可以强化对实施环境公害、环境污染及环境破坏者的法律制裁和抑制功能,为环境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提供了有效的实现平台,同时也可以促使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管理、监督之职,恪守环境法所课以的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义务。由于重视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的实施,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对美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美国环境法的良好实施。[8]而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呈现出“重管理,轻公众参与;重行政包揽,轻司法监督”的特点。环境管理部门由于受到僵化的环境管理权的制约,面对诸多环境纠纷显得束手无策。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证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是遵守和执行环境法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承载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再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也只是空中楼阁。因此,检察机关的职能转变对完善和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也促使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转变。

2.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促使新的权利的生成,该新型权利需通过检察机关职能转变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常常把没有得到相关实体法加以规范以及传统法理承认的利益作为法律上的概括性权利加以主张。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的诉讼主张具有公共利益的内容,该诉讼主张背后的环境公共利益得以承认,即迈向了生成权利的第一步,新的实体权利或法的内容有可能在其后的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中得以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既是一场法律运动,也是一场权利运动。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涌现时,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必须与时俱进地提供相应的救济,及时创设权利、设定义务,以便对未来纠纷的再生和扩大形成约束。[9]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资源匮乏危及到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时,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就会应运而生。许多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环境权,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国家有义务监督、保护这些权利,保护自然。”我国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已初步形成体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存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我国的环境权正在从应有权利向实体权利过渡,然而,环境权从应然权利转为实然权利须借助于司法实践即环境公益诉讼活动来推动,而能够有效承载此功能的最有资格的机关乃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已有多起环境污染案例进行印证,司法实践的践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改,以期对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作出明确界定。

三、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化路径:职能的重新定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该条是检察院支持权的法律依据。基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许多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是支持。如果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支持,那么检察机关就仅仅扮演了为环境公益诉讼呐喊助威的啦啦队的角色,实质上并未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本身。毋庸置疑,检察机关不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过程有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但是检察机关不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个审判过程,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将难以发挥,也就难以最终履行我国《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倘若将检察机关的这种支持权作为一种权利配置的基本路径和运作模式去推广,检察机关必将面临说话乏力而难以为众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伸张正义的尴尬。故检察机关支持者身份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化进程。有的学者坚持“诉讼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原告的诉讼人,笔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检察官与一般民事诉讼人之间的职责区别和法律地位的差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权力配置来自于《宪法》的规定而非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其法定身份与民事行为的直接冲突导致其法定职责弱化和权限范围受限,所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豪言壮语,必将束之高阁,成为检察机关不能承受之重。[9]因此,“诉讼权说”将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流于形式。

检察机关应该以何种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检察机关介入的公益诉讼案件共有200余件,其中近一半是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直接提讼。[10]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公益诉讼中定位于公益诉权备受青睐。“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权能,诉权能够使法律监督权欲达到的目的最终付诸司法程序,并使违法行为通过审判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如果没有诉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一种被架空的抽象权力,而法律监督本身将必然是疲软的、无助的。”[11]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我国虽有实践但没有制度层面上的设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我国澳门地区等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6]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借鉴和参考。我国立法机关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而对原告资格进行扩张,为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不冲突,而且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启动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无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还是作为监督者,其目的均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与自己的私利无关,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比其他主体更具有优势。

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已走在了现行立法前面。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国家立法部门应该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以更好地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化进程,解决实践与理论的脱节问题。

参考文献:

[1]廖焕国.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兴起与走势――基于环境正义与环境诉讼价值进路的分析[J].太平洋学报,2010,(5).

[2]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3]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3.

[4]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10.

[5]张式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和体系探讨[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6]梁玉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J].法学,2007,(6).

[7]李传轩.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及其合理边界[J].法学论坛,2010,(7).

[8]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J].法商研究,2009,(1).

[9]吕金芳,郭林将.科学发展语境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的构建路径[J].河北法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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