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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律意识

如何培养法律意识

如何培养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分析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delinquency, puts forward the ways of cultivating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legal consciousness from views of teaching in the new situation.

Key words: cultivation;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legal consciousness;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提高中职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仅依靠学校的法律教育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这样才能达到学习与行动相一致的目的,造就新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据中国法制网统计,当前中职生中有违法倾向(如强行索要、任意殴打他人)的约占28%,有厌学倾向的约占42%,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5%,问题学生中女生也占19%,此外还有部分学生与社会无业人员往来密切。许多中职生认为强行索要、殴打他人是司空见惯的事,丝毫不以为这是种触犯法律的行为。从这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对中职生加强法律教育。

1 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

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职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的真实生活还有很多不成熟的看法。中职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增强其法制意识,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1.2 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知识+技能+做人”的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3 中职学生需要具备法律意识

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身份很特殊的群体。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处于模糊阶段;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科学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得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中职生确实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1.4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中职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的失衡,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促进其全面成才。

2 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2.1中职生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虽然职业学校都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但大多数中职学校的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于作为公共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只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学生平时又没有接触过此类知识,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只是有一些模糊的概念,有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2.2 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都是他们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的原因

中职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和易冲动的特点,其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定,极易误入歧途。

3 对策

3.1正确认识职教领域法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许多人普遍认为法律教育相对于专业课程教育来说只是一门辅助课程,不像专业课那么重要,因此在整个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法律教学课程的设置都比较少,有的也只能是侧重对知识的讲授,而缺乏对知法守法意识的培养,因此不能使学生真正的懂法、守法。

3.2 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

在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模式上,应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注意知识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把案例教学贯穿教学的始终。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当选择有代表性、贴近学生实际生活或学生周围发生的一些案例,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让学生认识到,教师的教学不只是抽象的法律知识,而是在自己的身边悄然发生各种各样的现实的案件。这样才可以让学生明白如果自己对此类事件不防微杜渐的话,也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那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样,法律对公民的规范作用才会深入学生的心中。

在教学方法上,要致力于教学方法的创新,将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运用于法律基础教学,将教学内容和典型案例制成多媒体课件,增强其直观性,使学生能主动接受教育,增强教学的效果,从而达到对学生违法乱纪预防和教育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环境。

3.3 模拟法庭训练,寓教于乐

设立模拟法庭,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检察官”、“法官”,“证人”这些对学生来说就是很遥远很陌生的词语,如果让学生自己来扮演这些角色,就会使学生体会这些词语的含义,亲身体验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这样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就会焕发出无限的学习热情,对知识的体会有别于教师枯燥的讲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高了法律的觉悟,他们体会到的是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公正,这样定会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远离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4 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

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

学生。作为一名中职学校的教师,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并把所学的知识进行整合,将课堂教学作为主渠道,在教学计划、教材选购、师资配备、教师考核、学生考试、授课时数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执行,减少随意性。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开展学法用法的实践活动,让学生知道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从而在实践中探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5 重视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在人生初期,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可起到法律“潜意识”的导向作用。家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另一重要场所,对学生最终将如何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少数家长由疼爱发展到溺爱,再从溺爱发展到纵容,其实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同时也与学校的素质教育相抵触。因此,家长对学生的爱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多与教师沟通和交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双方共同努力,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其以积极的心态和极强的法律观念迎接人生的挑战。

4 结束语

中职生违法犯罪问题给职业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严峻的考验。如何管理和教育好这些学生,既关系到职业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是职业学校素质教育的主要目标,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那就是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

如何培养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法律信仰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核心,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不仅要求主体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其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变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①因而高校法制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法律实施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②尽管法律可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维护其实施,但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信仰作为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律信仰的核心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权威赢得了全世的普遍的心理认同,法律权威才会化作人们的内心自觉。就如耶林所说:“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根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被连根拔起。”对此,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③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无论制定多么完美的法律都显得多余,法律的公信力也无从产生,所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除了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更为重要的工作则是培育信仰法律的精神。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真正能阻止犯罪的并不是持枪荷弹的警察,而是内心守法的传统和习惯。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不是出于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并把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法治国家的建成才有可能,才有可能根本解决我国在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方面遇到的难题。

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大学生的总体的法治素质得到显著提高,他们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他们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却值得我们反思。一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和其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不成正比,事实证明,对我国法治进程影响深远的人和事件不是那些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或法律专业人才,而是那些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倔人”;二是部分大学生只是把法律当做工具,即他们学习法律的目的不是心甘情愿的遵守法律,而是寻找法律的漏洞,千方百计地回避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三是没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遇事易冲动,往往感情用事,很少考虑法律规定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四是部分大学生对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真心服从,而是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从,守法精神还未形成。这些都说明一个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信仰的精神还远未形成,还没有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原因如下:其一,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朕即法律,法律不是保护人民自己权利的,而是专制的代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那时,人们绝不会认为只要自己遵守法律就会一生平安,当人们面对权力和法律的时候,总是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只是统治手段,自己是不得已才遵守法律的,而不把法律看成是文明社会的必需品,是自己的保护神。甚至在中国普通百姓的心中,并没有把遵守法律(更不要说是信仰法律)看成是一件光荣和高尚的事情,反而很多人把会钻法律的空子看成是非常聪明的表现,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其二,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腐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使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他们认为即使有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中国也很难贯彻实施,法律只是限制守法人的行为,对更多的违法者来讲是无用的。其三,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法制教育课程往往只被看作是普法课,教师只是努力地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信仰教育,没有以法律知识为载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往往把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实际上,法律知识的多寡与其法律信仰的强弱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法律知识渊博的人并不一定会比法律知识贫乏的人更为守法。如果没有法律信仰,也许法律知识就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投机钻营破坏法治的工具。正如孙晓楼先生所言,“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概论课对于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作用

1从弥补基础课不足的角度来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基础课是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要课程。在这门课程中,由于内容繁多庞杂,多数教师通常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传授应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用于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上,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而对于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的传授的力度不够,以至于有些大学生法律条文很清楚,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却不强。虽然说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律知识的多寡与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强弱并没有必然的正比例关系,而领会法律精神,培养法律信仰,形成现代法制观念,才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如果没有正确法制观念的支撑,就会失去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即使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仍可能经受不住私欲的诱惑而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有别于基础课教学,概论课教学不再讲述有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而是重在传播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让大学生在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中感受法治的力量,给人以希望。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内容的讲述中,穿插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相关内容,让同学们了解法治的力量,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具体而言,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律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进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也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的;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必须以法律的完善和信仰为前提和基础,而这些都是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重要环节。

2从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进步的角度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培育信仰法律的精神和理念,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国家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只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制,这种法制表面上看起来有着巨大的威慑力,但实际上却是苍白无力,是没有强大生命力的。依法治国的要义便在于全社会均普遍具有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依法颁布的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我国恰恰是缺乏这种法律信仰精神,法律信仰精神的缺失已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与障碍。当前我国的法制教育主要还停留在守法教育阶段,重在传授学生一些部门法的基本规范和知识,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线仍然是传统的,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律义务主义观念的表现。虽说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若以守法教育代替了整个法治教育,以守法为法治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法治国家虽然要求每个公民守法,但仅有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况且法律规范能否被遵守,绝不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强制力,而是取决于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信仰。因此,只有彻底转变法的观念,以培植人们对于法律的终极信仰为出发点,才是提高大学生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前提基础,才是深层的对素质教育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回应。概论课则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

如何培养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一、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基本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及培养方案,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须以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实施方案为核心,因此定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即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职业教育抑或是精英教育?两种阵营的拥护者认为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两种教育目标向左。其实在笔者看来,就法律教育领域而言,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不但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辅、相互配合的关系。换言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不能简单定位为职业教育抑或精英教育,而应既是职业教育又是精英教育,因为只有同时兼顾二者,才能够培养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言之高素质法律人才,即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当然应该是精英人才, 但精英不是高高在上, 远离大众, 远离基层, 而应当有服务大众的意识, 具备服务基层的能力。一个当前热议的话题还在于, 法学教育是否要培养精英人才? 按照现在时髦的说法, 就是培养领袖人才。其实, 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学教育精英化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需要说明的是,王利明教授所说的法学教育大众化显然系指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路径,即通过专业技能训练和专业技能应用提高培养和学生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思辨能力、选择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

之所以说法律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乃是由法律教育的目的所决定的。法律科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科学,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无疑是为了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必然要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因而法律教育必然是以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素养,以使毕业生能够很好地胜任各种法律职业。卓越法律人才的衡量标准其实是确定卓越所指,即要求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因此除具备法学专业学生必备之理论基础,必然是能够具备优异素质的实践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这也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或许有人会说,法学教育除了要培养司法部门的职业法律人外,还承担着培养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等高级法学研究人才,因而不能都归结为职业教育,进而坚持绝对经院式理论教学模式。以这一理由否认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无法得以立足的:首先,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才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相比较,其所占的比例实在是微乎其微,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换言之,如果不熟悉法律实务,不掌握法律应用的技能,不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得以运作是根本无法胜任法学研究工作的,这乃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因为法学是入世学科,必须源自社会服务社会。也正是由于我国眼下诸多法学研究人员本身未经过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不熟悉我国现行法律,更不用说这些法律在我国运行后的实际效果,从而其研究成果往往不具备实际价值,而所教授的学生更是不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相对而言较为落后的真正原因所在。最后,从西方发达国家人才培养模式看,要求法律人才必须采取高端化、复合化培养模式,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即采取精英化、择优化教学,强调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以法国为例,笔者在法国学习多年,学生进入法学院门槛高,而进入法学院后面临标准严格层层淘汰,如果成为成功的法律职业人,必须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动学习能力,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实习和实践。而进入研究生阶段,又分为职业型硕士和研究型硕士,但二者都是在要求掌握深厚基础理论之后根据学生的选择方向进行培养。如果成为一名专业法务工作者,以律师职业为例,则必须在研究生阶段以后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进入专门的律师学校进行一年的理论学习,在理论学习过程中又会面临层层理论考试和选拔,结束后再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半年至一年的实践,理论和实践结束通过后获得律师资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在法律职业人培养过程中职业素质培养和理论知识教授并重。

法学教育必须是精英教育,乃是由高等教育的使命和法律职业的本质属性所共同决定的。但是,法律职业作为职业从而具有职业的特征,然而无可争执的是法律职业与许多其他职业有着显著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职业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应用法律解决纠纷从而以和平的手段将公平正义实现在人间。这一职能的设定以及因此而要求法律人的职业不仅仅是机械的操作法律条文,而是需要对人类社会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因为法律纠纷遍布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是涉及有关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纠纷(如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是涉及经济纠纷,还可能是涉及家庭伦理方面的纠纷,也可能是涉及重大政治纠纷(在法治国家政治纠纷的最后解决途径依然是法律途径,例如美国的戈尔诉布什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马布里诉麦迪孙案等),也可能是有关医患关系的纠纷等。

为此,王泽鉴教授在论及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养时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分别是:(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2)法律思维。依循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解决争议。以法律规定,做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制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上述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争议,担负起作为立法者(如立法委员、县市议员、乡镇代表)、行政者(如部会首长、公园管理员、税局科员)、司法者(如法官、检察官、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基于现代人类知识的无限扩张以及社会现象愈来愈复杂的事实,任何一个人均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的知识,法律人也无例外,不可能成为像十七、十八世纪的百科全书式的通才,但是处理这些领域的法律人至少要对法律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基于自身的知识判断在这一领域中的法律解释和使用问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下也可以借助专家的帮助做出相应的判断,否则将无法正确地解释、适用法律从而解决在相关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而且法律关系是否复杂往往与审判案件的法院级别没有必然的联系,很多时候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相应地以基层法院案件为主的律师所处理的案件)比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所审理的案件还要复杂。因此,不能像其他职业领域一样将法律人才按照级别予以区分为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须具备知识、能力、德性协调发展的综合素质, 形成爱智、求真、向善、至美融为一体的完善人格, 因此通识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价值与决定性作用。

二、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反思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是通识教育

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色出发,许多学者、专家探讨了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不足、缺陷及应采取的措施,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诸多指导性意见。但是由法律职业的特点及法律人才的基本能力需求所决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是以通识教育(也被称之为博雅教育)作为基本前提。这一说法看似与法律职业教育相左,实则不然。因为任何职业人才的培养都不是以对其进行简单的职业训练所能够完成的,正如胡适先生在谈到读书与做人时指出专工一技艺的人,只知一样,除此之外,一无所知。这一类人,影响于社会很少。好有一比,比一根旗杆,只是一根孤拐,孤单可怜。又有些人广泛博览,而一无专长,虽可以到处受一班贱人的欢迎,其实也是一种废物。这类人,也好有一比,比一张很大的薄纸,禁不起风吹雨打。理想中的学者,既能博大,又能精深。精深的方面,是他的专门学问。博大的方面,是他的旁搜博览。博大要几乎无所不知,精深要几乎惟他独尊,无人能及。他用他的专门学问做中心,次及于直接相关的各种学问,次及于间接相关的各种学问,次及于不很相关的学问,以次及毫不相关的各种博览。这样的学者,也有一比,比埃及的金字三角塔。那金字塔高四百八十英尺,底边各边长七百六十四英尺。塔的高度代表精神的专门学问;从此点以次递减,代表那旁搜博览的各种相关或不相关的学问。踏地的面积代表博大的范围,精深的造诣,博大的同情心。这样的人,对社会是极有用的人才,对自己也能重复享受人生的趣味。因此,广博与精深是人才培养的两大要求,有人以熟能生巧或庖丁解牛的故事来说明人才所需之职业技能,但对于法学人才来说,如前文所示因其职业涉及领域的特殊性,并非机械的简单的技能培养足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香港法学家何美欢教授在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中正确地指出:在专业教育与博雅教育的争论中,博雅教育的概念往往没有加以界定。有人认为博雅教育要求对法律与文化、社会、国家、个人自由与福祉的关系进行社会科学和人文学方法的研究。本书不采纳这种定义,因为中国没有一所法学院有能力提供这种教育。本书采用的是博雅教育的狭义解释,即能教导学生怎样思考的教育。这样定义的博雅教育,如果与专业教育对分,那是错误的;如果博雅教育教导学生怎样思考,律师需要这种教育;如果专业教育教授技能,一个能思考的公民需要学习的技能。这个道理越来越得到认同了。

前文所指出的法律人所需要的基本素养是专业教育所无法胜任的,相反只能是通识教育的结果。哈佛委员会指出:正是通识教育的培养目标,它决定了通识教育应该如何实施,应该着重于培养人的哪些能力。依我们的意见,这些能力应为:有效的思考能力,交流思想的能力,做出恰当判断的能力,辨别价值的能力。在实践中,它们是不可分的,也不能独立地培养。每一种都是心智正常的人的头脑不可或缺的功能。季卫东教授指出: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特别不能忽视的。当我们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时候,显然不是要制造一批只懂得技术的工匠。我们的确需要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提高法科学生的动手能力。但是,仅有技术还不算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充分具备职业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高尚道德、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博雅素养。我们希望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希望他们富于远见卓识、对事物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我们还希望他们能有一种在各界扮演领袖人物,在未来的法治中国承担历史重任的自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弘毅先生在对顾问关于法学教育检讨的回应中,明确指出:我们同意顾问人员提出本科法律教育应同时加强通识教育与法律相关的技巧和能力的培训。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然以培养学生为卓越目标,自然要求其不同于普通教育方案所培养的人才,要求学生具备的素养并非指单纯的理论知识或者实践能力,而是通过通识教育予以施加的对于法律的信仰与情怀,广博的理论知识与熟练的实践技能,理性的思辨能力与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是法律教育中的通识教育

所谓法律中的通识教育乃是指卓越法律教育是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并非完全摒弃传统教育模式,而是应如哈佛通识教育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随着经济进步速度的加快,技术的更新也在加速。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训练,在他准备工作之时或者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就会变得不再有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教育的目的应该是使学生成为既掌握某种特定的职业或技艺。同时又掌握作为自由人和公民的普遍技艺的专家。这样,曾经是两个社会阶层分别接受的两种不同的教育,现如今应该为所有人共同接受了。这点对于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而言更是具有警示作用。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转型期,我国的法律创设在经历爆炸化发展滞后变化非常快,我们在大学所教授的具体法律制度,很可能在学生还没有毕业就已经被修改或者被废止了。如果法学教育仅仅以我国诸现行法律为核心,那么势必导致学生所学的具体法律知识在学生毕业时就变得毫无用处,毕业生将无所适从,从根本上无法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更不要奢谈什么卓越法律人才了。所以,法学教育对于人才的培养不是仅仅教授具体法律制度或者具体法律规定,学生也不是简单知道存在怎样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条文。

要解决上述矛盾,其关键在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学习从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换言之,需要学生能够掌握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能力,无论其属于哪一个领域均需如此,更不要说需要满足和适应社会需要而快速发展的法律领域了。笔者认为方流芳教授在十数年前针对法学本科分专业进行教学所说的话,今天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依然适用:本科法学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学教育的正途。分专业法学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和未来的职业选择都是不利的。将学生过早地推入一个狭窄的知识领域,既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又妨碍学生对专业本身进行融会贯通的理解。另外,学生的就业选择范围必定随着专业的细分而不断缩小,他们终身从事的工作可能和在校学习的专业毫不相干,这对法学教育事业和学生个人都是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人为的划分专业或者科目而导致知识的模块或者知识的割裂并不是教育的初衷。必须看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在具有法律知识系统、全面的基础上对于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均有所涉猎。由此所谓法律教育中的通识教育,是指在本科教育阶段,法学专业应当围绕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以及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应用法学为其核心构建课程体系,使学生牢固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

(三)正确对待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有诸多见解,但在改革方向上却达成了一定共识:一致承认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之所以高度一致,一方面源于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法律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之基本定位的认识。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曾旗帜鲜明地提出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的教育理念,在知识的传授和实践的应用方面,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割裂。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出于对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的深刻反思,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现阶段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法律实务能力较差,不能满足相关法律职业的需求。有鉴于此,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中明确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甚至对实践教学环节所占的学时比例做出了硬性规定,即实践教学学时数不得低于全部学时数的15%。

在教育方式上,法学教育乃职业教育,在注重法学教育系统性的同时,要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法学专业毕业生必须要具备法律实务技能,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而法律技能的养成也必须要通过反复的训练才能够得以养成,这如同学习驾驶汽车、驾驶飞机、游泳等技术一样,教练仅仅告诉你如何收腿、如何压水、如何换气,无论你理解的多么透彻在下水之后你仍然不会游泳,而必须是在经过反复的训练实践才能够予以掌握的。但是如何将抽象的可适用于同一类大量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化的解释,从而得出正当之判决其技术难度,绝非像学习驾车、游泳那样仅需要短期的培训就可以完成的。每一个个案的解决都是从找到可能适合这一案例的法律规范开始,也即从被认真地认为适合当前案件的法律规范开始;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开始阶段也是一个确定该具体案件属于某一法律规范适用范围(尽管还需作进一步审查)的过程。这一归入能力,即正确地联想并准确无误地找到恰当的规范的禀赋,就是一种判断力。法律人的这种判断能力不是通过课堂教学和资料阅读等方式就可以培养出来的。在康德看来,此种判断力是无法通过教导获得,而只能通过练习得到发展。这一观点正是这样一个认识的哲学基础,如果人们愿意这么说的话,即一个好的法律人不是通过单纯的教导,而是只能通过另外的实践,也即通过判断力的训练才能造就的。也正是有鉴于此,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才说出了被法学界反复引用的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毫无疑问,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绝非简单的课堂教学就能够完成的,相反乃是大量的、长期的司法实务淬炼和法学理论相互作用的结果。

然而,承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要经过实践的路径是一回事,而认为高校法学院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多地从理论教学转向实践教学又是另一回事,两者并非必然同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让我们把目光转向国外法治发达、法学教育先进之国家的法学教育来看一看。在德国学生完成大学学习课程,就可以参加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成为准法律工作者,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执行机关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资格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工作。在日本,在大学系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毕业生,毕业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只是获得了接受法律教育的资格,还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前四个月由司法研修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案例,其后安排18 个月的实习。英美法系的法官不能由本科毕业生直接担任,而是从资深律师中选任。在英国通常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应有7 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应有15 年以上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可见,担任法官的早已是律师行业中的精英了,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当无疑问。而律师也非法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胜任的,无论你是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亦或是如牛津、剑桥等世界一流大学的高材生,均须进入四大律师学院,由这些律师学院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实务训练。这些法律教育先进与发达之国家尽管都特别重视法律人的实践教育环节,但是在没有将法律人才进行实践教学的任务交给高等法学院校,而是在学校完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交给独立的部门进行专门的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一方面却惊人的相似。何也?笔者认为理由恐怕在于职业分工和大学在分工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其基本定位所决定的。

大学自来就不是一个职业训练场,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在于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术训练从而为学生进一步的发展和从事各种职业奠定方法论的基础,而不在于对学生进行某种具体职业能力的训练,该种具体职业能力的训练应当属于相关职场的任务。换言之,要求大学对相关专业的学生就相关行业的职业技能进行行之有效的训练,乃是大学不能承受之重。大学里的法学教师,由于专业分工的原因,注定就不可能是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者法官,如果由这些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关律师或者审判实务方面的训练无异于隔鞋搔痒,不但不能达到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预期效果,更是对学术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目前高校教学中难以存在研究性学者与实务性律师的原因之所在。法学院系不能胜任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大学无法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景。大学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新兴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等实践场所充其量只能为学生提供模拟的场景,然而模拟的场景无论怎样设计都很难与真实情景相提并论,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无论怎样训练其实都不过是简单的表面运用而已,离职场的要求尚有不少的距离。再次,大学课堂学时数的限制也是不能把学生实务技能之培养完全委任给大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本科教学而言,四年本科学生大约为160 学时左右,除去必须完成的通识教育课程之外,所剩下的学时只有100 左右,即便是将留下的学时的一半,即50 学时分配给实践教学,这对于培养一个合格的律师或者法官而言也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若真的将50学时分配给实践教学,那么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时间就只有50 学时,这50 学时的时间不要说是熟练掌握理论知识了,就连了解一个国家现行法律体系都无法做到,其结果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既没有学到法律理论也没有获得实务技能,更不要说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标准。

三、对作为法学教育指挥棒之国家司法考试的反思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即以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的定位。但这引发了一个教育目的究竟为何的讨论:是以功利为目的进行应试性教育?还是以实现法治社会进行人才培养?归究一点其实是在于回答法律人才培养是否是为了满足应用型考试而进行的职业培养。很多学生存在这样一个思维定式:有用的才是合理的。大学教育是为了给学生一技之长,法学专业学生将来能够在实践中应用的才是王道,至此,从入学开始即贯穿了一种为考证而学习的思维。学校在实施自身培养方案时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学生的需求和教育的初衷不一致;另一方面社会又以考证通过率为多少这样功利的指标来衡量学校的教学质量,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 我们的教育是为了什么?我们怎样来培养人才?

由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司法执业资格是从事法律执业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法学毕业生都必然要参加该资格考试,而相应的大学教育也必须面对该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教学的真正指挥棒,就连作为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之一中国政法大学都专门成立了司法考试学院以专门应对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基本功能有三:其一是为现阶段法治建设选拔相对合格的法律人才;其二是引导未来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其三是为法律共同体确立共同的信仰、价值观、思维模式、法律技术等显而易见,通过司法考试无疑为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提供砝码,但是如果将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卓越法律人才的标准,则出现认识的误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是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培养学生具备 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衡量学生是否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工具,且能否达到科学衡量尚存疑问。如果以司法考试来引导法学教学的基本方向,容易出现人才培养仅仅是为了适应考试而进行的应试培训,学生缺乏系统的理论功底,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即成为普遍现象,法律人中存在文化沙漠也就成为必然。

从上述对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和培养模式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功能出发,来观察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笔者的观点是:不能否认从短期来观察国家统一考试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知识水准,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对国家司法考试不进行改革,将最终扼杀中国的法学教育,更不用说是将法学教育导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一法学教育目标了。理由主要是基于下述四方面:首先,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所强调或者说是侧重点是对法律条文的记忆。这样的结果势必使学生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法律条文如何在司法实务中予以应用,势必诱导大学在教学过程中将精力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记忆上,而罔顾法律方法之训练,也就是所谓难以从具体到抽象。其次,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基本上封闭了法律思维的过程。如果按照法律思维模式进行推敲,很少有能够经得起推敲的试题。再次,目前司法考试根本不关心司法实践,命题所选择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法院在面向案件事实时是如何解释法律的,法院是如何发展法律的等等一概不予关注。因而通过题海战术做司法考试题而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后再分析案例时也往往仅仅依据其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加以处理,其处理结果远离基础理论,甚者远离司法惯例无法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第四,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质量参差不齐,很多试题的答案值得进一步推敲,有些是因为对于同一法律规范有不同理解所造成,而有一些则纯属欠缺反复推演而轻率得出不正确之结论所导致的。最后但也是最为严重问题的是近年来司法考试出现了混淆法律与政治诉求的趋势,如任其蔓延则后果更加不堪设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当然需要权衡判决结果所带来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但是这些效果的考量与权衡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而不是置法律于不顾另行依据政治诉求而为判决,这无异于否认法律的权威性。为了发挥好其对法学教育的引导作用,未来必须改变所存在的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进而影响到整个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的实施。

如何培养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 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1.014

Research on the Purpose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XIE Lina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w school, 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economic phenomena put forward to new request for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What role does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play as the basic educati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value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and the way to realize these values.

Key words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 school;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1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 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

如何培养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信息素质教育 基本途径 研究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