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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后,内地与香港的联系日益紧密,涉及两地的遗产继承事项也不断增多,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规范涉港遗产公证业务,现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各所属公证处,以供办理涉港遗产继承公证时参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是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专门办理香港和内地遗产继承的机构和人员,公证部门办理有关涉港公证事宜可与其联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电话:(852)28279700)。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绍

一、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规定和程序

香港遗产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根据香港法例规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用纳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遗留给配偶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全部馈赠(除海外馈赠外)都计算在其遗产内,需要交税;

死者生前与他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动转移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财产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而决定交税数额;

死者已转移的财产,如果仍保留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范畴;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债务,都从财产中扣除,然后决定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可以分八年缴纳,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拖延理由,而决定是否予以双倍缴纳的处罚。

如果死者和遗产受益人在五年内相继死亡,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减少。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如果遗产超过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情况下,遗产税署都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死亡,则由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续执行其任务;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执行人拒绝执行,继承人可以申请承办,但需按遗嘱执行。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委派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力与责任:a.承办人有权代替死者起诉;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抵押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诚办事的情况下无需负责遗产的损失;d.承办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如果购买遗产,受益人有权推翻,但如果所付价钱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4)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a.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宣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继承人是谁,死者有无遗嘱,并保证依法执行;b.一位证人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宣誓,内地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死亡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5)死者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遗产税署签发的免税证后,直接和高等法院申请简易承办。

5.提取死者遗产。承办人经过向高等法院申请领取了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这些文件向有关银行领取死者名下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遗物,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利事宜,而后,可以办理房产、股票、黄金的出售。

6.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在清偿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支付了丧葬费和承办费用等项开支后,依照死者的遗嘱或无遗嘱法定继承的规定,将遗产剩余部分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

1.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2.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继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

4.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5.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

6.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遗产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

7.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四、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1.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公证书。近年来,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中,发生了几起一个继承事项由内地几个公证处同时出具不同内容公证书的问题,有的为此导致了诉讼。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继承人涉及两个以上公证处的,应由一个公证处为主办理,同时,公证处应加强与遗产承办人的联系,根据香港规定和承办人的要求,出具有关的公证书。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经过近半年的训练与学习,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学学习基础,包括法理学基本概念的理解与识记,法理学基本法律关系、原理的初步分析与应用。但由于年龄小,社会实践不足,理解力、实际运用能力尚有待提高。

教学内容分析:

本课讲授的是《婚姻家庭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的内容,是第一章法定继承概述内容的延续,也是法定继承中的具体规则的学习,是继承法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日常的法律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项法律知识。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定继承范围、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进行识记,并在此基础上学会应用:甄别法定继承人与非法定继承人;对不同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顺序进行排列;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

过程与方法:

本课包括课前学生自学,课堂案例讨论分析和课后学生巩固与实践三个部分。学生自学内容要求对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进行理解、识记;课上案例教学,通过角色扮演讨论、法庭辩论等方法掌握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步骤,针对社会真实案例掌握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情形,提高分析应用能力。课后学生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观看微课复习巩固本节课课上内容,上网查找新案例,并在平台上分析讨论深化实践应用。

情感态度价值观:

本课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讨论,小组之间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组内协作与组间竞争精神;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堂实践过程中,感受律师、法官的职业精神,逐步培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职业道德。

重点: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遗产分割原则

难点:遗产分割原则

教学策略:翻转课堂、案例教学、角色扮演

教学资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常识小讲堂》视频、学案、学习任务单等

教学过程(环节):

一、课前选择案例——预习

教学内容:

结合视频《于久琴状告姐夫及外甥》学习法定继承概念、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原则等相关知识的识记、理解。

学生活动:

在家观看案例视频,自学学案内容,完成学习任务单。

教师活动:

课余网上搜集下载制作案例,编写学案。

设计意图:

延伸课堂容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导入呈现案例(5分钟):

教学内容;

播放典型案例《于久琴状告姐夫及外甥》。

原告于久琴认为被告,姐夫和两个外甥侵犯了她的继承权,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其母亲的遗产。

学生活动:

再次观看视频,思考问题(详见学习任务单),模拟视频内容,按选定好的角色,分别组成合议庭组、原告组和被告组进行学习。

教师活动:

播放视频,提出问题,开展案例教学,同学们分别作为原被告律师和法官应该怎样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分别从原告与原告律师、被告与被告律师、合议庭成员角度探讨问题。

二、讲授新课——分析案例(25分钟)

教学内容:

分析一:(5分钟)法定继承视频案例讨论。学习巩固法定继承概念、适用的法定情形。

学生活动:

回答问题突破以下知识点:1、继承的种类;2、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3、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教师活动:

参与讨论:本案属于何种继承方式,为什么?法定继承适用的情形?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设计意图:

澄清法定继承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教学内容:

分析二:(7分钟)法定继承视频案例讨论。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复习、巩固与应用。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参见学案。

学生活动:

分组辩论发言与组内讨论:

原告律师组:

经过组内讨论,小组代表陈述案由和诉讼请求:原告于久琴在母亲死后没有分得遗产,认为姐夫及两个外甥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遗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律师组:

经过组内讨论,小组代表针对原告的诉求,作出以下答辩:第一,原告在魏淑芬(原告母亲)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第二,魏淑芬生前曾多次作出意思表示,将财产留给罗长利,且将宅基地使用权更名为罗长利。所以不应分得遗产。

合议庭组组内讨论后,小组代表归纳争议焦点:第一,查清本案遗产范围,第二,在甄别本案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画家族树后,确定本案继承人。于久琴、于久琴之姐、叶久伶(于久琴之同母异父兄长)。于久琴之姐的继承份额由她的继承人(于久琴姐夫和两个外甥)继承。魏淑敏遗产包括老房3间和存款若干。

教师活动:

参与讨论:

1、本案的继承人都包括谁,为什么?叶久伶的“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2、本案中魏淑敏的遗产有哪些?

设计意图:

在实践辩论中学习巩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知识,并会分析、应用。

教学内容:

分析三:(13分钟)法定继承视频案例讨论。复习、巩固、应用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包括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参见学案)

学生活动:

原告律师组先组内讨论,再提出遗产分割方案,并说明理由。

被告律师组先组内讨论再提出遗产分割方案,并说明理由。

合议庭庭讨论评议:

根据法定事实、法定理由,分割遗产。

教师活动:

教师引导提问:

在视频案例中,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能够支持她的所求,为什么?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点评案例,进一步巩固所学,体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性。

评论案例(5分钟)——结论:

教学内容:

结论:

1、本案的遗产包括魏淑敏遗留的存款和宅基地上的房产。

2、本案继承人范围:于久琴(原告)、叶久伶、原告的姐姐。

3、于久琴、叶久伶和原告姐姐各应分得1/3遗产。

学生活动:

原告律师组讨论并回答问题,代表作出最后发言。

被告律师组讨论并回答问题,代表作出最后发言。

合议庭组讨论并回答问题,审判长最后确认继承人并根据遗产分割原则作出本案判决。

教师活动:

教师引导提问:

在视频案例中,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主张,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能够支持她的所求,为什么?

设计意图:

引导学生点评案例,进一步巩固所学,体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性。

小结(3分钟);

教学内容:

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的巩固。

学生活动:

学生总结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

教师活动:

教师评价补充。

设计意图: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艺术 法律 艺术法 体系

“艺术法”(Art Law)一词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欧各国的艺术投资热,但艺术与法律的关联则更加久远。随着文化软实力在国家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凸显,迫切呼唤着法律对文化安全与文化资源的保护与艺术法体系的建设。

一、艺术与法律的关联

(一)艺术与法律的永恒拉锯。艺术与政治是一对彼此无法摆脱的对立统一。在艺术的眼光里,它应当是绝对自由的,政治是这种创作自由的圈限。而在政治的视角中,艺术这种传达思想走向和价值取向的形式,应在特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框架之内。艺术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是间接的,依靠心理感召和情感熏陶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将艺术视为政治的附庸,如同艺术脱离政治的纯粹一样是违背社会规律的。在人类社会每一次巨大变革中,思想文化总是担当前站的重要角色。新的社会亦会将符合于其发展需要的思想文化通过哲学、道德、艺术、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主流传输,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政治对艺术的关注并不仅出于对其内容的担心,更处于对其传播能量的忧虑,这种忧虑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能量加速而日渐更甚。印刷术出现以前,知识被上层精英垄断,传播被有效限制。印刷术的出现颠覆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动摇了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中外各国统治者历史上都不同程度实行过审查制度。①近代以来,艺术自由走向以法制确保的正当。②

(二)艺术作品与法律的关照。艺术与法律的关联最初落在对有形艺术物品的关注,随着文学艺术知识的财产化演进至知识产品之艺术作品。

艺术与法律的结合绝非近代之物,③那些能够被占有并以市场价值体现的有形艺术品首先进入法律的视野。有形形式的艺术作品以直观的卓越科学、艺术、历史价值成为偷盗掠夺,以及交易收藏的对象。有史以来,艺术品总是承担着战争无以取代的战利品,④战争的超国界性催生了1954 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面对时间磨蚀与环境侵蚀催生了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艺术品的盗掘掠夺造就的艺术品交易市场长久无以约束的繁荣,20世纪以来,各国通过国家立法对国际间艺术品出口进行控制,而对于跨国流失文物和非法买卖的追索和禁止,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与1995 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架构了一个多边保护机制。

有形艺术品卓越的文化蕴涵与优越的财富储藏能力使其成为天然的收藏与交易对象,文物级艺术品通常会受到文物法规定范围的限制,艺术品收藏交易主要依赖市场规则。

(三)艺术作品与知识产权。艺术作品的无形知识财产价值被关注和重视是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其结合场域是商品经济。艺术的最原始载体是语言,其重复与传播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文字作品出现后,直至造纸技术和印刷术的诞生才创造了艺术作品复制与传播的燎原之火,剽窃现象的出现牵引着人们去追索艺术作品的权利之源。

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英文plagiarism(剽窃、抄袭)一词是由公元一世纪左右的罗马著名诗人马歇尔创制的。古罗马的作者们意识到,某一作品的发表和使用牵涉到精神和道德利益。作者有权决定是否披露自己的作品,剽窃者应由舆论来监督。人们也意识到出版和使用作品可以产生经济方面的利益。⑤技术带来了图书业的繁荣,保护需要现实迫切并改变此前主要是道德舆论谴责的保护方式。图书商寻找特权保护的想法与统治者控制传播的需求发生耦合,对图书复制的保护推动对文字作品本质的检视。经由16-18世纪英国的论争源生出近代版权制度。

美术作品的伪造长期以来困扰着艺术界。音乐作品未经许可表演则推致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诞生。复制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了艺术作品表演者原先可以自己控制的利益瓦解,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进入知识产权范围。时至今日,艺术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基本客体构成,同时科学技术推进着艺术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传播方式革命性变革,知识产权日益承担起艺术发展的关键责任。

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消解,对传统文化的现实威胁,传统文化在现代艺术创作中的价值突显,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使命成为其关照的新话题。

二、艺术法渊源与现状

(一)艺术法的社会境遇

1、文化发展繁荣的需要。文化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战略性。文化实力与安全向面而临,文化资源价值维护直面而来;与此同时,国家正面临文化深层制约的挑战。在文化事业领域,艺术发挥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社会作用,对艺术社会活动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现;在文化产业领域,艺术则越来越承担着国民经济支柱的作用,对艺术经济活动的调整,依靠民事法律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创新之法”与“产业之法”的功用。

2、学科建设俱进与延伸。高等教育院校艺术专业的人才培养也已从传统的艺术创作者辐射发展为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出现了新兴的文化产业、文化传播等面向市场的专业方向,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成为专业知识结构组成;另一方面,艺术创作与传播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制,市场经济的深入扩展和文化产业的兴盛,艺术法基本素养成为艺术职业者的基本要求。

艺术法这门学科在当下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生根开花。全美已有多达71所法律院校开设了这门课程。美国法律院校联合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还设有分会对艺术法进行专门研究。⑥国内最早开设的艺术法课程可以追溯到 1994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艺术法课程是中央美术学院和北京大学艺术学系研究生与本科生的必修课,成为各类文化与艺术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中央美术学院等院校开始招收“艺术法”“传媒政策与法规”等研究方向硕士。

(二)艺术法的现实状态

1、艺术法缺乏体系与学科支撑。在我国,艺术法还处于散落在关于艺术的多部法律规范之中的状态,至今并未形成有机独立的内容体系。我国艺术法的研究与教学是从艺术院校萌发推进,但处于边缘交叉地位,而在法律学科中并没有这一专业与方向划分,艺术法自身还面临着专业建设与归属定位的根本问题。

2、艺术院校课程教学设置缺乏科学。即使在艺术院校这个原生母体中,大部分艺术法教学研究还处于空白或刚刚起步阶段:教学内容体系有待研究建设,教学设置覆盖面较小,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极大制约了实效。

三、艺术法体系的构建

依据杜博夫的观点,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⑦其包括艺术创作中的知识产权,艺术作品传播中的艺术自由、信息传播管理,以及作品市场流通的展览、买卖、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收、收藏等,是一个涉及艺术作品生产、传播和使用流转整条线索的法律系统。其意义在于规范艺术活动,保证艺术家的权益,繁荣文化艺术,促进交流与合作。

(一)就艺术法内容体系而言,包括艺术创作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其中著作权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艺术传播法律,其中民事制度是指著作邻接权,以及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覆盖于每一个传播途径的管理办法,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艺术管理法律,主要是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体现在艺术创作与艺术传播环节中具体规定;艺术保护法律,其中行政法律包括《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事法律中的有形文化遗产涉及《物权法》,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立法难点有待突破。综上,艺术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体。其中民事法律制度关注文化活动版权目标,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版权后盾;行政法律制度则关照文化的政治诉求。

(二)就艺术法课程设置而言,在高等艺术院校现有的课程设置结构中,以公共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起点开展《艺术法》教学体系建设,推进《艺术法》选修与必修课程设置,实现与专业教学的衔接与融合,进而在师资建设、协同创新基础上申报特色专业方向与硕士教育方向,必将成为艺术专业发展的新兴亮点。 ( 责任编辑:杨建)

注释:

①(英)Unwin・G.,Unwin・P.S. 著,陈生铮译.外国出版史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

②李昌道.美国言论自由的法律尺度[J],政治与法律,2001,(2),第54页。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一、整合课程

校本课程是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补充,而在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中渗透法制教育是我们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之一。要跨学科梳理文化学科中可能与法制教育发生联系的内容和知识点进行专题教学,实现学科内、学科间的整合。我们坚持把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融合,打破学科界限,走综合化的路子,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更大的教育教学优势。目前已开发出学科整合课程:《名篇名作中的法律》、《数学思想在法学中的应用》、《危险化学品的依法使用》、《古代法家思想简析》、《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遗产继承法)》、《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六门法制教育校本课程,通过使用、修订,深受学生欢迎。

当然,法制校本课程的整合不仅是知识内容层面的整合,还应有教学方式、方法、手段乃至教学技术层面的整合,特别是与数字化网络的整合,要让整合成为课程创新的亮点和发展动力。整合课程的主体可以是教师,也可以是学生。在某些领域,学生比教师整合更具有优越性,要知道他们每天上不同内容的课,接受不同类别的知识,更何况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社会历练都是整合的重要资源。

二、社团课程

高中学生社团是高中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据相同的兴趣爱好,自愿发起、自主选择、自主管理并开展实践活动的团体,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培养高中生综合素质、拓展高中生素质的有效载体。我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坚持学生法制社团正常开展活动,培育了一批质量优、成果丰的优秀法制社团,同时积极推动社团活动课程化。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建立在广泛活动的基础上,师生共同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法制社团课程,突出课程的活动性、学生的主体性。

我校历来注重在学校管理中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既锻炼学生能力又提高学校管理效益,同时能形成真实且有生命张力的法制社团课程。例如,“学生纪律检查委员会”社团:通过参与或主持部分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思想交流;论证学校校纪校规、班纪班规的合理性合法性。通过“我心目中的好教师”推选等活动,形成《校园法典》法制课程。共分三个板块:“案例分析”,有学生违纪事件回放,有好教师的言谈举止等;“校纪班规”,明确学校的校纪校规,推介优秀的班纪班规等;“法律溯源”,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等。以社团的形式产生课程,规范社团活动的同时丰富法制校本课程资源,将社团产生的课程列入课表,来自学生用之学生,增强校本课程对学生的吸引力,确保校本课程的时代感、适当性。

三、生活课程

杜威说“生活即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基本理念之一是“面向学生生活”,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基本要求。我校的法制教育活动注重灵活运用综合实践活动的三种形式: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社区活动,使法制教育生活课程的产生水到渠成。

广泛开展研究性学习,突出法制生活课程的自主性、体验性。例如高二年级《身边的法规》课题组:学完《人大制度》这一节后,正逢我县网民热议养犬话题,小组成员商讨后,决定起草一个《海安县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负责实施机关、养犬范围、个人养犬条件、品种限制、养犬许可证办理和年检制度”等方面着手研究。花了两周的时间,小组成员有的找资料,有的到小区邻居中间咨询,有的到县人大寻求专业支持;花了两周的时间把各成员关于立案所需的资料、意见整理成文,形成了像模像样的议案草案。同时,一门优质的法制校本课程《我们自己的议案》形成。“2013年南通市法制教育现场会”在我校召开,该课程得到与会专家、代表的一致好评。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床下一封神秘的信件,揭开了一个惊天的秘密,身患绝症的丈夫,留下最后的心愿,由谁来完成?难堪的寻找,让女人痛苦绝望,怎样的决定让众人为之动容?看《拍案说法》,听咏秋讲述:替夫寻妻。(拍案说法 2010-05-21)

该节目的内容提要充满了悬念和煽情,自然是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也很正常,讲述一个寓“法”于乐的跌宕起伏的故事,也本是法制节目吸引观众眼球的艺术。然而,《替夫寻妻》节目的报道视角和价值选择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这期节目本应该做成具有深刻的法理性、针对性及警示意义的电视法制节目。然而由于采编人员追求一个“好看故事”的传播理念和价值取向,避重就轻,有失偏颇地选择了伦理道德视角,即宣传、赞扬“后妻”的贤德行为――替身患绝症的丈夫寻找曾经被拐而失踪多年的前妻及儿子,而不是从法制视角,侧重挖掘不幸被拐“前妻”的遭际、命运及其中折射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及人情冷暖,可谓买椟还珠,以至于将一期原本很有针对性和典型性的法制节目混同于“好看”却很普通的伦理道德故事。固然“后妻”替身患绝症的丈夫寻找失踪“前妻”行为能够彰显传统女性的美德、大义,的确可歌可颂,好看好听,而被拐“前妻”的不幸遭遇与之相比则“不好看”或看了听了不如美德故事让人感到“皆大欢喜”。从法制节目的“法理性”角度看,其不幸遭际所折射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以及农民问题等恰恰应成为节目的主线和重心。无庸赘述,围绕农村被拐妇女儿童问题进行的个案探讨和深度报道,更符合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更具有法制传播价值和深刻的现实意义。诚如鲁迅先生所言,悲剧就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喜剧就是把无价值的东西撕破给人看。在《替夫寻妻》节目的“好看”但无多大法制传播价值的故事背后,遮掩着、漠视着多少本不该被漠视或本应该批评谴责的问题啊。如被拐“前妻”的公公、叔公对被拐人寄来的信件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隐瞒,被拐者母亲和丈夫对女儿、妻子被拐后人生遭际的不加深究,任由其继续遭遇不幸,竟至多年以后让一个似乎不相干的女人去一路追寻他们失踪亲人的下落。更为重要的是,在有关“前妻”被拐案件中隐含着太多的疑点和法律问题,需要采编人员秉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去挖掘、关注和体现。如被拐“前妻”曾经寄来的唯一的一封信究竟写些什么?残忍自私地隐瞒这封“救命”信件的公公、叔公,是否应该受到谴责或承担一定的道德乃至法律责任?做丈夫的报案了吗?他尽到保护、寻找和关怀的责任了吗?是否为了另一段婚姻和幸福放弃了应有的对前妻命运的关注和寻找?

作为涉及拐卖农村妇女儿童问题的电视法制节目,《替夫寻妻》本应关注受害妇女儿童即“前妻”及其儿子的命运及遭际,如他们如何被拐?又如何被卖?被拐以后前妻的命运究竟如何?又因何故而死?等等。令人遗憾的是,那名不幸的农村妇女被拐以后“一嫁”“二嫁”的两个男人皆在电视中露过面,而记者也是全程跟踪,竟然没有深入探寻一下,这两个男人是如何买到又如何对待那名被拐妇女的?被拐妇女之死是否与他们有干系?他们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及道德的追究和谴责?等等。可以看出,节目编导和记者全程策划并推动了“后妻”之“替夫寻妻”之旅,但他们在见到那些涉嫌买卖妇女儿童者以及作为见证的邻人而不进行深入采访调查,实在令人费解。其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前妻”被拐后“嫁”过的一个男人在被问及那名妇女去向时很淡漠地说了句“死了”,而旁边的记者竟任由他一句“死了”,竟连一句“怎么死的”都没问,就让镜头一晃而过。这一细节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编导记者或栏目组成员人文关怀的缺失及自身法律素养的不足。此外,对于被拐“前妻”这样的农村妇女作为受害者自身的“不自助”“不争”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节目也未加提及。据了解,在农村遭遇与被拐“前妻”一样命运的妇女还有不少。该案的普适意义或警示、教育价值很强,但节目因“法理性”这一灵魂的缺失而失去了其应有的“普法”功能与作用。总之,像《替夫寻妻》这样的法制节目无论从传播角度、价值选择、新闻敏感、新闻策划,还是法理性、法治精神、普法宗旨、人文关怀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失与不足。

令人担忧的是,像《替夫寻妻》这样的节目绝不仅仅是个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不仅在法制类专版专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在其他新闻综合性栏目有关法制题材的节目中更是大量存在。如《牛群冒号》《王刚讲故事》《说事拉理》等栏目的涉案节目,大多采取的是一种社会新闻报道视角,或存在故事化、道德教化倾向,而不是从法制传播视角,以法理性为灵魂,着重于普及法律知识、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电视法制节目的法理性不足问题,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如重法律故事的阐述而轻评论,在案情事实方面介绍较多或渲染过多,对案件涉及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分析较少;往往用某些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肤浅的分析和宣传;就事论事,“以案说案”,对法律事件,特别是热点问题,人云亦云的较多,以独特视角、对事实深入挖掘、有独特观点和理性分析的节目较少;从功能角度看,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刑事、轻民事、避行政、重犯罪、轻违法的倾向,影响了节目的法理性开掘及功能发挥。不少节目停留在宣传法律知识层面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没有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背景下揭示案件或法制题材的深层次原因,缺乏在大的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法律与道德、情理法等关系。

2006年11月17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还存在刑事案件报道数量过多,一味追求猎奇刺激和轰动效应,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拍摄制作等问题。①历届全国电视法制节目评奖中的学者、专家评委也都反复指出,一些法制节目单纯地拍摄警察破案经过,法的含量太低,没有考虑到“以法治国”和“普法教育”的艰巨任务和现实需要。②媒体法制报道及节目存在的法理性不足、引导不力等问题日渐引发有关部门及业界、学界的关注。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等任务和责任。这就需要电视法制传播者应把握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和法理性等特点、属性及传播规律,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以及自身的综合素养,尤其是法律素养,努力提升法制节目的法治文化品位及社会效果。(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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