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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近5年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发数的10.6%。通过审理共变更稽查部门拟处理意见17件,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案件3件。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纳税人共补税款2,68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51万元),交罚款233万元。从实践情况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证了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重大案件审理,纠正了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和偏差,确保了国家统一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强化了执法监督。在重大案件审理中,法规部门(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环节介入,通过事中监督,进一步深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执法责任感,提升了执法水平。

(三)优化了纳税服务。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坚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和合理权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稽查部门以纳税人批量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价格低于销售给非关联散户的价格为由,依据征管法第36条予以调整征税,经审理认为,纳税人大批量售价低于小额零星售价符合营业常规,而稽查部门又没有纳税人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批量售价作比较参考,据此,市局审委会办公室认为该案证据不足,退回稽查部门补证。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就有关问题加强与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交换意见,对一些典型性问题,审委会办公室通过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税收执法建议书,切实解决了一些执法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五)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审委会办公室十分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对于一些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争议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规定的,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和决定,有效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六)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均实现了集体审理。即使是在初审环节,也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传递给各成员进行初审,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委会进行集体会审,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共同对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认真贯彻落实了集体审理的案审原则,既保证了审理意见和结论的合法、公正,又推进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功能定位

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该功能定位并不全面准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确有监督功能,但还应当有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服务和防范执法风险的功能。此外,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问题,通过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反馈上级机关,因此,还应当有为领导层决策服务的功能,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这些功能。

(二)关于制度出台形式

《办法》的内容涉及执法主体、案件审理程序、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衔接问题。如果仅以国税发的红头文件形式出台,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理由是,根据“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法院审案仅仅是“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因此,税务局以《办法》为依据介入稽查案件审理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可能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建议《办法》以部门规章(即以总局令)形式出台为妥。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办法》第4条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但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合理行政”原则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时加入“合理”原则。

(四)关于作出决定的主体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要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优点在于贯彻了“权责统一”原则,即税务局审理的案件要由税务局承担责任,应对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执法争议。但该规定涉嫌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如果税务局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抵触。因此,从控制执法风险角度,建议由上级税务局审理后,对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门作出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重大案件的确立标准

《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4个因素来确定。同时,《办法》规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在审理实践中,该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年度间重大案件审理任务不均衡。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多、而另一年度审案数量过少的情况。二是“上年案发数”难以准确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审理比例(10%)欠科学,而下调标准则会影响行政效率。在经济税源发达地区,由于稽查查办案件多,10%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任务会显得相当繁重,变相导致税务局有关部门成为下属稽查局的“第二审理部门”;而在经济税源欠发达地区,稽查办案少,按10%的标准,一年只审理2-3个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硬性达到10%而下调标准,将稽查局办理的简单案件交由市局审委会审理,使简单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化,影响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上年案发数”改为“上年案件调查终结数”,提高操作性。将10%的固定比例改为弹性幅度比例,例如,规定为5%-10%。

(六)关于组织架构和决策体制

第一,组织架构不明确。《办法》只规定审委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是“税务局领导”是指所有的局领导还是部分局领导、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均不明确。省局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规、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第二,审委会成员单位(指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淡化责任、把审委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当成“额外负担”等问题。第三,案件审理的决策体制不明确。《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这个审理结论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议制还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作出?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建议《办法》在修订时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关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合议制对于发挥集体智慧,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案件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来看,又应当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审委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借鉴法院审案模式,《办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采取合议制。

(七)关于案件审理的程序

1.关于补充调查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这一规定不明确之处有三:一是补充调查的次数问题,一个案件最多允许补充调查几次不明确;二是补充调查的时间问题,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补充调查完毕不明确,反复补充调查无疑会影响行政效率,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三是经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定案,是由稽查局处理还是由审委会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直接处理?建议《办法》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

2.关于执行监督问题。《办法》规定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但《办法》未规定稽查执行部门向市局审委会反馈案件执行情况,而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其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行政执行力、上级机关决策效果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定会大打折扣。故此,建议《办法》引入稽查部门对重大案件执行情况要向税务局进行反馈的机制。

3.关于案件材料的送发问题。《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3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这里的“有关材料”过于笼统,如果有关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则在目前征管软件未全面推进电子档案前提下,案卷复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将“有关材料”进一步明确,在目前条件下,可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税务稽查报告、审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审委会记录、主要证据清单和证明对象即可。

4.关于审理时限。《办法》规定,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对于重大税务案件,40天的审理时间规定过短,建议延长为3个月。对于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建议规定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可再继续延长制度。

5.关于回避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有关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此,建议对重大税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时,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

(八)关于案件审理方式

《办法》将案件审理形式局限于书面审理,这种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审理大多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书面审理一般是就案审案,就材料审材料,审理人员对案情缺乏深入调查了解,可能造成审理工作偏差,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建议《办法》在修订时引入实地调查和听证审理机制,以提高案审质量。

(九)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实际上也应当归属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范畴。第二,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第3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由此,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规程下的子规程,而是对稽查工作规程的作出的特殊规定。综上,建议重大案件审理的政策依据还应当至少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十)关于超期作出决定滞纳金的加收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实践中,重大案件审理存在普遍超过40天的审理期限的情况,因重大案件涉及税款金额通常较大,如果税务机关予以加收滞纳金,那么滞纳金金额将会很大,对此纳税人反响强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细则解释为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对此,建议予以解释或者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一)关于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限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审委会办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就不需要报审委会进行集体审理。审委会办公室的这项初审权限过大,如不正确行使,会存在较大的制度真空。建议修订《办法》时,将审委会办公室的初审权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合理分担,强制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十二)关于重大案件审理案例库的建立

重大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其审理的某一个案件,同时也往往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同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建议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机制,使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以保证处理、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

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因属于同一体制,在内部机构和审判员配置方面大同小异。法院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审判员如何配置,关乎审判效率。法院基于体制共同、内部机构设置类似,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也类同。

论文关键词 审判效率 设置 管理

一、 问题的引出:象山法院内设机构及法官配置现状

浙江省不仅是个经济大省,而且作为一个人口大省,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法院的收案呈井喷之势。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诉讼形势,法院采取了许多措施,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地增设内部机构,促进案件的分流;在增设内部机构的同时也不断地扩充人员编制,试图增补办案人手促进案件高效地解决。一线办案法官仍未从巨大的压力中解脱出来,加班加点成为常态。相反的是,法院增加内部机构和人员却带来了机构设置过多、过细(特别是非审判业务部门,也称综合部门)、庭室的法官配置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法院整体的审判效率差强人意。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作为浙江省的东部基层法院,又是一个城乡结合的法院,与全省基层法院的现实情况基本一致。该法院为应对诉讼高速增长的问题,在2008年开始逐渐增设内部机构。但内部机构的大幅度膨胀,仍未缓解法官资源依然紧缺的情况,甚至个别庭还出现组不成合议庭,需要向其他庭借用审判员的情况。

目前,象山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为13个(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四个派出法庭、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的裁决科、实施科、监督科),这其中包含了隶属于执行局的三个科室、四个派出法庭及以宣传、教育未成年人法律知识为主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而非审判业务部门为11个(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司法行政科、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判保障中心、信息技术科),占内部机构的45.8%,如不含法庭的话,则占内部机构的55%。非审判业务部门已占据了法院内设机构的半边江山。

象山法院在编干警有148名(不包括速录员名、协警),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有83名,占总人数的56.08%。办案法官 为63人(包括立案庭3名、执行局8名),占法院总人数的42.57%,占具有审判资格人数的75.90%,其余24.1%由非审判业务部门占据。

案件数量日益增长,办案法官人数越来越少,一线办案法官案子积压,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效率甚至公平性产生质疑,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浙江省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在2011年为127.91件、2012年149.93件、2013年163.86件,呈逐渐上升趋势,而象山法院在2011年结案172.31件、2012年为163.04件、2013年为160.04件,不仅呈下降趋势,而且在2013年已低于全省基层法院的平均值。象山法院的人均结案数为该院法官结案数的50%左右。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解读

基层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法官配置和审判效率上存在以上的问题和原因既有宏观的方面,如国家权力结构形式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中国现有的法治状况等,也有微观方面的因素,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

1. 信访案件大量增加,迫使法院不得不从审判资源中抽调力量解决。涉诉涉法信访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的执行问题,主要反映执行不到位、执行措施不够有力,这类信访占当事人信访的90%以上;(2)审判作风的问题,主要反映法院工作人员态度欠佳、方法方式不够灵活或者违规违法等;(3)案件的质量与效率问题,这类信访多为无理访,主要表现为因判决结果与其意愿相距甚远,或者是其诉讼知识的浅薄,要求法院包揽其应承担的举证义务等。反复信访、多处信访、非正常上访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特别是一些当事人无理缠访,干扰了法院的正常的工作秩序。为减轻或消除这些信访对法院公信力的不利影响、维护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法院不得不抽调审判人员予以应对,例如象山法院为此设立了主管信访的立案二庭,同时还设置了由2-3名审判人员组成的信访接待日。

2.法院管理依然实行行政化管理。法院的行政化主要表现在层级多、机构多、审批多。因我国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现行的人员和机构基本是按行政化管理的需要设计编排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集审判及行政职责于一身,案件的裁判权由职位的高低决定,忽视了法官的独立性以及其只对法律负责的特性。法院内部的日常行政管理与其主业的审判管理相混淆,审判管理被行政管理取代,案件的实际裁判权并不在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而是幕后审批的庭长、审判委员会、院长。

3.非审判业务部门设置过多导致审判法官配置不足不合理。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定纷止争,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心”、“主业”。目前法院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人员过多,行政事务、司法辅助工作和审判工作混为一谈。而作为重中之重的审判工作,却处于分散、不被视为第一要务的状态。

象山法院内设机构近几年不断增加,这些机构的增加又需要人力资源来支撑,占用审判法官资源就成为现实的选择。档案、政工、后勤等综合部门占用了大量的具有审判法官资源,这些都是“不办案的法官”。同时,因业务庭编制有限,相当一部分优秀的审判法官在受到提拔后又被编入非审判内设机构,审判法官资源不断地从审判业务部门中流失,这些内设机构大量地占用审判资源。

三、从现实角度对提高审判效率的初步设想

(一) 法院内部机构的合理设置

1.根据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特点,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法院内部不仅存在审判权,而且存有行政权,这是法院组织本身运作的必然。但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规律应为:以审判业务部门为中心,非审判业务部门的设置服务于审判业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对司法管理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的管理模式 ,简称“三三一”模式:第一个“三”即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这三大管理是法院管理的组成部分;第二个“三”即三大管理下设定三个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机构的不同特性,制定三大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制定《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来监督、考核,具体分工如下:队伍管理机构由纪检、政工、监察部门共同参与;行政管理机构以办公室为主体;审判管理机构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两个中心”管理模式 :设立“案件审判中心”和“审判管理中心”,以建立科学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为重心,将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合并后成立一个“案件审判中心”,“审判中心”的职能是统一、集中地行使案件审判权;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合署成立“审判管理中心”,其职能是负责审判业务管理工作,如立案、送达、案件质量监督检查、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等。以上两个中心的设立,实现集中审理、集中监管,有效地配置整合审判资源。郑州市法院的“三加二”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法院管理分为五个组成部分 ,即(1)由党组领导、政工部门具体负责的队伍管理;(2)由审判委员会领导、立案庭具体负责实施的审判管理;(3)由院长领导,办公室作为主要负责部门的行政管理;(4)由院长领导、主管副院长负责、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改革管理;(5)外宣管理跟改革管理相同。前3种管理是法院管理的主体部分。该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将法院的队伍管理、审判管理及日常的司法行政管理合理地区分开来,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将审判法官从冗重的司法行政中解脱出来,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从以上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总结出法院提高审判效率、改善司法管理的经验:将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管理分开,由不同的组织承担不同的职能。以象山法院为例,(1)成立“案件审判中心”,集中的行使案件的审理裁判权力:将所有的审理案件纳入案件审判中心,在中心内部设置刑事庭、民商行政庭、简易速裁庭、执行庭等。因行政案件总数较少,可设置一合议庭承办,平时可承办民商类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归民商行政庭审理。审判权在于审判中心的承办法官,弱化甚至去除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2)设立司法审判管理中心,将审判管理事务如诉前分流、咨询、排期、送达等从审判业务庭分离出来,集中到司法审判管理中心。由审判管理中心负责立案、案件移送、当事人送达排期、记录、案卷归档等,实现案件从入口到出口都由其承担。同时设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中心,顾名思义,其主要职能就是对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限的变更、程序的转换、质量的评查等。(3)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比如法院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之执行、财务管理、交通工具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性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以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为目标科学合理配置审判法官

1.审判业务部门应配置优秀的法官资源。象山法院法官的总体数量不少,但是由于级别及岗位设置的原因,很多具有审判资格的优秀法官不办理案件,而是从事宣传、审判管理等工作,这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变相地加重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所以,要想提高审判效率,首先要保障的是审判业务庭的审判法官的数量,要将优秀的审判法官留在审判庭。

2.结合法院受理案件实际,合理配置审判法官。审判法官的配置,应根据各个业务庭的受理数量、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分配。象山法院就存在以部门为单位简单的配置相同数量的法官,出现审判法官在各个审判业务部门之间配置不均衡,如象山法院的派出法庭中的定山法庭、大徐法庭、西周法庭,审判法官在数量上基本一致,但是该三个法庭的收案数差别较大。改变上述状况,需合并案件性质相类似的审判庭,避免不同部门都在承办类似的案件,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对象山法院来说,可以将民事、商事和派出法庭的部分审判业务合并,统一成立一个民商事审判庭,根据收案数量配置相应的审判法官。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职能,可合并入由刑事和民商行政审判机构。

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实行审判业务分块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我院编制62人,实有人员57人,其中审判干部44人。审判管理改革前,全院设有立案、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监、执行等七个业务庭和两个人民法庭。业务庭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很不合理,办案力量分散,各庭案件分布不均的现象十分突出,民庭案件办不完,行政庭和审监庭等案办,忙闲悬殊,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东挪西借,法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了解决业务庭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造成的长期困扰我院审判工作的难题,我们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进行了分块管理的大胆改革,把业务庭分成几大块,即立案庭、审判预备庭、审判庭和执行庭:

立案庭配备4名审判人员,并把全院10名书记员集中由立案庭管理使用,其工作范围和业务范围,除了负责各类案件含执行、重审和再审以及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外,还负责各类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安排开庭日期、申诉案件复查、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归档、办理上诉案件以及收结案件统计报送等工作。

审判预备庭由1名庭长和4名助理审判员预审法官组成,专门负责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和各项准备工作。

审判庭由原来的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审监庭合并组成。配备15名审判人员,其中庭长1名、副庭长4名;组成5个合议庭,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正副庭长除负责一块审判业务外,还分别担任5个合议庭的审判长,除了负责本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签发工作外,还对其负责的一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把关。此外,正副庭长根据分工负责的业务,对口参加上级法院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和培训学习。

执行庭配备执行人员10名,分成4个执行小组,设立2个合议庭。合议庭对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出评议决定,对执行中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听证、评议。

实行审判业务分块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解决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繁多与人员编制偏少的矛盾。减少机构,分块管理,方便集中调配审判人员,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既解决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的各庭案件多少和忙闲不均的问题,又能较好地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个人办案能力,特别是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

(三)有利于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四)有利于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和审判长的职责,提高办案质量。改革后的审判庭,集中了原来各审判庭的庭长和资深法官,能保证每个合议庭的审判长都由庭长、副庭长或业务能力较强的资深法官担任,主管院长、庭长、审判长按其职责,加强对案件审理的动态管理,使审判组织协商、高效地运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力保证。此外,还可以从体制上解决审判干部定期岗位交流的问题。

(五)有利于充实执行队伍,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力量不足和执行难的问题。

二、建立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审判工作枢纽,形成“辐射式”的审判管理格局。

(一)增加立案庭的人员配置,把立案庭由原来的2个审判人员配备到4个审判人员,将书记员从审判业务庭中分离出来,归口立案庭管理,使立案庭的人数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14人。

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传统分案模式 电脑随机分案模式 完善

案件分配环节是法院案件管理流程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中关乎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传统司法体制下,分配案件的任务被交给了庭长,并且逐渐成为庭长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由于传统分案模式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部分法院引入电脑随机分案制度,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是以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蓝本,针对电脑随机分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传统分案模式及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我国法院传统分案方式

依据传统分案方式,案件通常由立案庭根据案件是属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再审等类型,将案件分到各业务庭。然后,由庭长(或其指定的人)分配案件。每一个庭长的出发点不同,采取分案的原则也不同,分案权完全由庭长享有,构成庭长管理权的最重要部分。该种分案方式本可使庭长从本庭的大局出发,根据本庭法官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分案。但由于其带有强烈的人为主义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官内部的不公以及案件在外部审理上的不公。

(二)传统分案模式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该种分案分案模式带有极强的人为性,即使是再公正的领导,也避免不了其在分案上有所偏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及审理周期的差异,这样可能造成法官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不能不公平地对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考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二是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该分案模式在立案时只是将案件按类型分到各个业务庭,并不直接分给法官。案件只有移送业务庭后,才由业务庭庭长分配给法官办理。这样,仅分案过程可能就需数天。三是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由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的该种分案模式无可避免地会带来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枉法,易导致案件审理上的不公。

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解析

(一)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操作流程

电脑随机分案是指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实行电脑自动选定承办法官。由于每个庭室各位法官的资历和业务能力有所不同,在每个庭室的法官名上设置不同的办案系数输入电脑。立案庭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然后选择审理该案的庭室,由电脑审判系统根据承办法官的办案系数以及存案数量的多少进行自动按序排定,确定承办人。确定承办人后,业务庭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时,须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立案庭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排定承办人。

(二)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优势

电脑随机分案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分案模式,具有简便易行、客观公平、高效便民等优点,对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效、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效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由于电脑分案制度系审查受理后由立案人员在电脑中点击即可自动分流至相关庭室,并根据庭室内法官存案数量的多少,自动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各承办法官也能立马在自己的办案系统内看到分到其名下的案件,从而减少了案件的流转环节,使审判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二是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提高司法公信力。传统的分案方式,决定权掌握在庭长手中。但他几乎不可能一成不变地遵守约定,即使是最公正的庭长也也有自己的分案标准,且该标准具有人为性,并非一成不变。这种分案过程中的任意性缺陷为外界人为因素渗透到法院来,并通过分案环节影响公正审判留下了可乘之机 。而根据电脑分案制度的规定,除对一些特殊案件需要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不实行电脑分案外,绝大多数案件一律由电脑自动分案,这克服了原有的个别当事人或人主动想要将案件分给某法官承办的现象,在法官与当事人(人)间筑起了第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电脑随机确立案件承办法官的做法往往也比较满意,这不仅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且对保障司法廉洁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有效拓宽了法官的司法业务知识。电脑随机分案制度的实行,使得法官不能再拘泥于审理某一类型的案件,同时为保持与时俱进,承办法官需要积极学习各类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成为基层法院“全能型”的法官,才能承办各类案件。这在无形中既提升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又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能力。

四是有效满足了法官自身对公平的要求。因为案件总是有差别的,办案的数量多少往往对一个法官的考评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依据传统的分案方式,无论庭长采用何种分案标准分配案件,即使在分案数量上平衡了,但案件的难易繁简也意味着法官工作量的区别,所以传统分案模式分案不可能令所有人满意,法官即便不“妄自猜测”庭长的公正性,也可能因为分到复杂案件而抱怨。而电脑随机分案随不可能保证法官的办案数量绝对均等,但至少它使法官在受案机会上保持了公平,从而大大消除了法官对工作负担是否均衡的疑虑。

五是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传统的分案模式下,从向法院递交状起,当事人往往要来往法院很多趟。特别对一些经济困难、路途遥远的群体来说,往来的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在电脑分案、电脑排期的模式下,当事人即可一次性知道其案子的承办法官、开庭日期,大大减轻了诉累,同时在程序上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进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

三、电脑随机分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是电脑分案软件无法识别案件繁简。电脑随机分案的原理主要是案件的类型对应的庭室和法官的存案数量,但不能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电脑随机分案运行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案件的难易程度一致,承办人的业务能力相同,故根据数量和庭室能实现每位法官收结案的均衡。而事实上,各种案件难易程度不一,审判人员的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电脑分案对于这些差异无法识别。

二是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不能随机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是要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并是随机抽取的。但在审判实践中,电脑分案却无法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而是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人民陪审员汇总、排列,业务庭将需要陪审的案子报给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再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每个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数量多少进行安排。

三是出现某些法官为少办案而不及时报结案的现象。电脑随机分案是根据每个法官存案工作量的多少来分案的,即在同一办案系数下,谁名下的未结案数量少,案子就会分到谁那里去,这样就会出现某些法官为了少办案而在结案的情况不报结案子的现象。

四是同一个案子,当事人撤诉后再重新的,电脑分案不一定会分到原来的法官名下。依据电脑分案,当事人撤诉后再重新的案子有可能会分到其他法官那里,这样本来使原本已熟悉该案案情的法官不能办理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效率。

五是电脑分案将理应回避的人员身份模糊起来。电脑分案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没有特别鉴别的功能。当某一法官对某一案件应当回避时,由于其随机性,该案有可能会分到该法官的名下。

四、电脑随机分案模式的完善

一是有限的指定分案。当出现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承办法官需回避以及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可以通过庭长以指定分案的方式进行调整,前提是该承办法官须向庭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且申请书要归入卷宗,同时在案件数量上要设定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提出重新分案的申请。

二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制度,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各环节,都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案件信息。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予以纠正,确保电脑分案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加大对审判、执行报结流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提高审判效率、进行和维护司法公正。

三是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严格推行法官审判绩效考评,定时对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一次量化考评,包括收结案件、调撤率、执结率、上诉改判率等,并予以通报。对法官考评结果应当记入个人审判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授奖等的主要依据。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避免出现消极办案,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现象。

重大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2013年漳浦法院审判质效指标运行情况

2013年漳浦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749件,比去年同期5332件增加417件,同比上升7.82%;办结各类案件5472件,比去年同期5250件增加222件,同比上升4.23%;未结各类案件277件,比去年同期82件增加195件。结案率95.18%,比去年同期的98.46%下降3.28个百分点,收结存均呈上升态势。

(一)指标值

2013年漳浦法院审判质效指标与2012年相比,在24个可比指标中,除3个持平外,其他均呈向好态势。其中提升幅度较大的为:当庭裁判率94.73%,同比上升42.54%;调解率61.36%,同比上升13.92%;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88.01%,同比上升12.8%。

(二)在全市的排名情况

1、排列全市第一名9项:为一审案件陪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延长审限未结比、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2、排列全市第二名2项:为平均执行时间指数、结案均衡度。

3、排列全市第四名2项:为撤诉率、裁判自动履行率。

4、排列全市第五名2项:为调解率、再审审查率。

5、排列全市第六名2项:为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

6、排列全市第七名1项:为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

7、排列全市第八名1项:为法官年人均结案数。

8、排列全市第九名2项:为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投诉率。

9、排列全市第十名2项:为立案变更率、一审服判息诉率。

(三)得分情况

从2013年全市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得分情况表看,漳浦法院公正指标得分88.77分,效率指标得分95.46分,效果指标得分96.45分,总得分为93.05分,排名全市第7位,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得分得到提升。

二、漳浦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严格审判流程管理

流程管理是借助科技手段把现代先进的管理方法引入审判工作,对审判活动实施管理的一种手段。2013年漳浦法院更加注重完善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活动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规范。立案庭跟踪整个审理流程,直至案件审理终结。通过对开庭时间、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有效避免了超审限、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现象的发生,解决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疑难案件往往不能按时结案,存案积案多等问题。我们通过网上审判管理平台,整合立案庭、审管办的管理职责,实现了审判流程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优化案件运行机制

案件的处理涉及若干个标准流程,通过对每个标准流程的网上管理,规范了整个案件流程运作,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做到办案人员按标准办案,提升了案件周转速度。我们针对过去审判管理侧重审限管理,对案件质量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的问题,从工作启动、数据录入、信息采集,到流转衔接、审查审批等环节均设计了标准流程,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率、调解率、结案均衡度等指标均可自动生成,实现了对案件、对办案法官的公正、科学评价。同时,不断完善案件审理程序的动态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技术,抓住审判管理这一主线,通过搭建同步监管平台,将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了对办案过程的全程跟踪监管。通过细分考核内容和标准,形成覆盖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考核岗位责任指标体系,而且系统即可自动进行同步考核,大大提升了审判、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三)细化质效指标管理

采取“日审查、周督办、月通报、季分析”方式对审判质效各项指标进行精细化、常态化管理。一是每日对结案案件信息录入进行检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退回修改,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和完整,避免信息资源浪费,全年共发现问题268个,及时退回修改243个;二是每周对审判质效指标情况进行提醒督促;三是每月初下发结案目标和审判质效指标完成值,每月进行通报和预考评;四是每季度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和审判质效指标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四)开展专项检查评查

一是开展驳回案件专项评查。对本院2010年-2012年审结的45件一审驳回民事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对驳回事由及原因进行分析,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要求;二是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三是开展“百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四是开展发改案件质量评查,通过评查分析发改原因并进行反馈,以利于今后提升案件质量;五是定期开展信息管理系统运用检查。

(五)规范相关制度建设

一是制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共7章39条,确保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制定《2013年评查规划》,确保庭审、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评查有序推进;三是制定简易程序适用率、调解率、撤诉率、结案均衡度、审判质效预考评等计算公式,有利于各业务庭对上述审判质效指标进行自我把握和平衡;四是制定《上诉约谈工作规定》,提升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五是制定《提升案件裁判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提升案件裁判质量的若干具体路径建议。

三、漳浦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良好。从上述各项审判质效指标看,2013年漳浦法院审判态势运行良好,呈向好趋势,与2012年同比,除3个指标持平外,其他21个指标均呈增益效果。

(二)审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以制度管案、管事、管人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实现了对审判质效各项指标的精细化、常态化管理;一线办案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和程序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调解技能、裁判说理等司法能力得到提升,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更加科学有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得以大力贯彻推行,案件研究质量不断提高。

四、数据指标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业务庭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

人均结案数部门性差异依然较大,少数业务庭结案数还不高。尽管各部门审判工作都在稳步向前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部门之间的差异性并未缩小,不平衡性仍然存在。

(二)办案法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

从总体上看,一线办案法官的审限意识、办案速度、调解技能、释法能力及法律适用能力参差不齐,存在很大的差异。全年共上诉227件,上诉案件改判21件,发回重审4件,有2件投诉案件。

(三)案件裁判质量有待提高

2013年漳浦法院公正指标得分为88.77分,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0.33%,位列全市第7名,一审服判息诉率94.89%,立案变更率0.27‰,均位列全市倒数第2名。上述指标说明我院的案件裁判质量还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全面提升质效指标

应继续巩固优势指标,提升弱势指标。在均衡结案的基础下,提高办案效率,巩固立案变更率、一审案件陪审率等优势指标,继续优化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等指标。同时,应注意各项指标的平衡协调。

(二)继续重视服判息诉工作

效果指标中,一审服判息诉率、撤诉率、再审审查率、投诉率排名靠后,与其他法院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应继续贯彻执行我院《上诉案件约谈工作规定》,加强判后释法说理力度,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切实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有效降低再审审查率和投诉率。

(三)注重提升案件裁判质量

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我院《关于提升案件裁判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案件质量把关,切实从源头抓起,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案件的裁判质量。

(四)关注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业务庭应加强与审管办的沟通,出现异常数据或可能影响审判质效的案件信息应及时与审管办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注意核对并及时录入案件生效时间等相关信息,庭室负责人要加强检查监管。

(五)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2014年裁判文书将全面上网公布。应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强化裁判说理和文书校核,坚决杜绝错、漏、别字及复制粘贴错误等低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