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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

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

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药营销;执业制度;注册

药品是人们用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它既是 商品又不同于一般商品。目前,人们将从事医药销售人员称之 为医药代表。在西方国家,医药代表这一职业至少已有上百年 历史,国内的医药代表最初也是来自改革开放后进人中国市场 的外国医药企业及其合资企业,由于外资、合资企业中的医药 代表非常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业绩的增长,随 后,国内医药企业开始纷纷效仿。我国各地也陆续出现了这一 新职业―――医药代表,而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范却严重缺乏和 滞后.

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对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 实施了认证管理,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简称 RDPAC)、38家跨国制药会员公司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 “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并于2006年制定新的“药 品推广行为准则”,旨在建立行业自律和防控医药商业贿赂的 长效机制。2003年,RDPAC开始对英国、日本和香港的相关认 证项目进行研究。在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现有经验的基础上, 2004年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正式立项,确定了“医 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的初步框架。由于发达国家和我国在医 疗卫生保障体系以及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有较大差别,因此其管 理模式只起到借鉴和引导的作用。而我国外资企业建立的“医 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牵涉的企业同我国17 000家医疗企业相 比,所占比重非常小。加之企业内部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在现有 国情下很难发挥较大作用。因此,应建立以政府主导的行业自 律的医药注册认证模式.

目前,我国医药营销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文化程度偏 低、法律观念淡漠、职业道德观念不强。针对医药营销行业存在 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食药监局)应建立市场 准入制度,从认证入手,加强医药营销行业管理,提高我国医药 营销行业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医药营销行业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使我国医药营销行业逐步走上规范有序、 公开统一的健康发展轨道,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营销人 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保障体系等.

1建立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应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这一准入门槛,提高医药营销行 业从业人员素质.

1.1考试组织和内容 医药营销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 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内容包括:中国医药 卫生概述、医疗机构组成和现状、制药工业概述、基础医学、临 床医学药理学、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部、 局负责编制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等工 作,组织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同时负责审定医药营销人员执 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 对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 格标准。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食药监局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药营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1.2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相关部门可以借鉴执业药师考试设定报名条件,如相关学 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年限等,对从业人员进行条件和准入的 规范.

1.3医药营销行业执业人员注册制度 国家对医药营销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凡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药营销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事医 药营销活动。对执业资格注册规定年限,在注册有效届满需要 继续从事医药营销活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换发新证书。对违 反相关规定的采取收回、注销等手段规范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行 为.

2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体系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医药营销人员失信成本,是医药 营销人员诚信体系的重要一环。诚信档案,就是把医药营销人 员个人在履行职责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个人诚信信息汇集起 来,进行整理存储,从而形成个人的诚信资料。医药营销人员的 个人诚信信息将与履行诚信信息一起纳入档案记录和考评范 围。诚信档案主要由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履行职责诚 信信息和社会诚信信息3部分构成,总的思路是以履职诚信为 主、社会诚信为辅。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应由政府的专 门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其诚信信息,全面、准确、 及时记录医药营销人员的行为活动。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对 加强医药营销人员诚信建设有重要作用。在美国,某人一旦有 严重的诚信缺失行为,就被记录在案,他从事任何活动都会受 到影响,可谓终生损失巨大[2]。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 个人诚信档案是一项约束个人行为及个人进行自我约束的有 效制度。我国国内一些地方政府也先后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手段 在建设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2.1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构成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是医药营销行业信用的重要组成 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 记录、业绩汇总、继续教育情况、能力表现、投诉情况等.

2.2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随着网络的发展,可将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与有关部门 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过渡,实现信息 共享,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医药营销人员的诚信状况.

(1)管理原则。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按照“统一规划、分 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逐步实现医药营销 行业诚信档案系统覆盖全行业的目标。各级医药营销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

(2)组织实施。食药监局组织建立一级执业人员诚信档案 系统。各省食药监局负责一级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有关诚信信息的征集、登记、审核、更新及管理等工作, 提供网上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负责起草相关的诚信信息管理 制度,包括信息征集、使用和更新的规则与方法,信息公示的内 容、范围和保留时限,投诉信息的处理办法等.

(3)信息采集。诚信档案信息依法从多种途径采集,充分利 用现有信息资源,从政府部门、医药营销行业等多种途径获得, 并与机构资质、年检制度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 合。不良行为记录,除要求医药营销行业自报外,各级食药监局 也应及时报送医药营销人员的违法处理情况,医药营销人员诚 信档案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医药营销人员获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也可作为良好行为 记录载入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医药营销行业 采集或执业人员直接报送.

医药营销人员出现违反医药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受到处罚的,即可将不良行为载入该执业人员的诚信档 案。不良行为记录以营销行业组织报送为主,记入档案视情节 收回或注销执业资格证书.

(4)信息维护和更新。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由系统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对涉及企 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实行授权查询;未经核实的信 息不得在网上公示;不良记录在公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批准程序.

(5)投诉处理。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系统专门设立了网 上投诉栏目,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对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进行投诉,社会公众可按统一格式提交有关医药营销方面的投 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 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转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处理,或 转给被投诉机构进行处理。医药营销行业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 的投诉在15天内反馈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反馈的,将在网 上公示投诉情况。此外,还要公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结 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或人员申请,经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分类在医药营销 人员诚信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6)信息查询。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 分级管理原则,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可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 查询信息两大类.

2.3诚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1)为了保证建立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要认真总结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

此项任务是一个标准化的体系,在具体操作中,绝非一个档案 部门所能承担的,应由医药营销人员管理部门来研究和牵头运 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并且要有现代技术的支持。具体内容 包括:个人诚信信息的收集、登记、评价、考核和诚信信息资源 的共享、诚信档案管理、诚信等级认证等.

(2)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信息的记录采用以“0”为基准的 正负分记录方式,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 级.

(3)保证医药营销人员个人诚信档案信息的公开、透明。信 息既向本人公开,也向广大群众公开,让医药营销人员的诚信 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有关授权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范 围内查询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医药营销人员对有异议的个 人诚信信息可以提出申请,诚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进 行更正.

(4)要有针对性的对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并将考察结果反馈给专门的诚信档案管理部门,使之能定期对 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5)在诚信档案中根据医药营销人员个人实际情况,追加 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可对出现非诚信行 为倾向的医药营销人员起到提示和警示的作用.

以上探讨建立我国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从 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制度的个人见解,主要是从政策层面规范 医药营销人员执业行为,包括制定医药营销人员的准入制度、 加强医药营销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等。要全面提高医药营销人 员的执业素质,还应加强其职业道德与职业修养.

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范文第2篇

诚信保障体系是学术期刊有效、真实和具有实质学术意义的保证。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学术造假恶性事件的曝光和抄袭、篡改等负面新闻的激增,期刊学术性图书资源库建设中的诚信保障体系已成为影响其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重大制约因素,文章在分析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期刊学术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期刊学术性 诚信保障体系 监督 数字化

进入21世纪,全球图书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与信息化迈入飞速发展期,基于数字和网络平台的图书期刊信息资源库得到快速发展,各类数据库资源容量迅速扩充,给国家的信息资源库和专业查询、参考等服务带来极大的便利。就我国而言,以CNKI、万方等数据库为代表的图书期刊数据库也有了长足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和专业化体系的发展。

在大量学术性图书资源信息库中,专业期刊是最为常见的、普及的一类,其信息量大、涵盖面广,同时学术专业和简繁程度也十分多样,逐步成为当下学术性专业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术期刊资源库的重要组成和保障体系,诚信保障体系是学术期刊有效、诚信、真实和具有实质学术意义的保证。

一、我国期刊诚信保障体系存在的缺陷

在欧美国家,专业性期刊从编辑到发表,有一套十分完善且科学的诚信保障体系,一方面对学术造假等严重破坏学术秩序的行为进行预防、监控和处理,同时也对各类专业期刊的质量和学术贡献度进行专业的评估与审核。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学术期刊在诚信保障体系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依靠各类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期刊内容进行检测和分析,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抄袭等行为进行预防控制,但程度与涉及范围却十分有限,对于学术不端的上下游环节缺乏有效的控制。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期刊学术诚信保障体系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 缺乏社会监督体系。期刊最终面向的是读者,受其影响和获益的人群主要也是读者,而读者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分析,可以对期刊学术内容作出应有的判断,这实际上是期刊学术诚信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基本没有设置专业的部门与体系,一方面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没有举报和投诉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举报,也缺乏明确的流程性和制度性规定。

2.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专业法律规范方面,许多国家都推行了强制性行业规范和法律制度,如日本的《反学术不端法》,英国的《学术诚信保障法》等,而目前我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和期刊诚信保障系统还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一些部门和行业的规章制度或处理办法,这使得期刊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缺乏法律层面的认定和处罚措施,对于各类违规和违反诚信的行为也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成为制约我国期刊学术诚信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3. 缺乏数字化监督管理体系。数字化技术已在包括期刊在内的数字化图书馆技术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目前期刊中学术文献的编辑、传输、检测、排版和发表基本是数字化流程,因而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需要更多地与数字化技术进行结合。目前西方国家和我国沿海地区在馆际互借、数字文档版权保护机制中采用了大量数字监管技术,涵盖了加密、防盗拷、隐藏式logo等多个方面,这对于期刊文献的诚信保障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1]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对期刊文献中的数字保护措施还显得十分不足,文档很容易被下载、抄袭,各类大型学术数据库的专业资源在防止外部入侵以及用户越权使用等方面也显得能力不足。

4. 缺乏联动体系。对于学术期刊诚信保障体系而言,作者期刊读者管理部门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需要各方因素的联动,同时当出现诚信违规行为时,也需要进行快速的追责与定责,并制订相关处罚措施,这都需要一个高效的联动体系,而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却还未形成一个有机的联动体系,这使得诚信保障体系的涉及面十分有限,且不能对上下游进行追索。

二、国内外应用和经验借鉴

在期刊学术诚信保障系统建设方面,国内外有许多比较成熟的体系可以提供大量借鉴和经验性参考。

1. 国际学术版权保障体系(IFLA)。国际学术版权保障体系是最早形成的一个针对学术期刊诚信系统的保障体系,它对于学术不端、抄袭、篡改等诚信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同时对如何保护期刊学术文献版权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形成了以《数字环境下IFLA之版权管理》和《学术文献查阅利用许可原则》为代表的诚信保障体系,在IFLA中,关于期刊文献诚信保障体系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对于期刊文献的查询需要进行申请,普通查询结果只能看到文献的部分非核心内容。(2)将期刊文献按照数学贡献值以及刊物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层次,不同级别的文献其申请难度和使用范围各不相同。需要指出的是,IFLA并不是限制读者对期刊文献的查询和利用,相反是十分开放的,只是需要在查询申请中注明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3)采用实名认证制度,要求进入专业期刊查询文献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认证。(4)电子文献统一采用不可编辑格式或处理技术,也就是说常见的word、wps等纯文字可编辑格式在IFLA体系中是被禁止的,用户可以查询利用的仅仅是锁定PDF等不可编辑格式。

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范文第3篇

浅谈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要求。其核心就是“以诚实守信为重”,建设诚信社会。价格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领域,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价格、诚信方面存在许多发人深省的现象,市场上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失信的方法、手段层出不穷,某些产业出现整体性的诚信危机。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体系,既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一、价格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市场的运行需要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而有序是保证。有序就是要有一定的规则来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种规则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正式、非正式的行业规范、国际惯例和商业诚信等。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在现实中,商家不讲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尤以缺失价格信用为最。缺失价格信用,就是在经营活动中搞价格欺诈。时下在市场运行中,价格缺失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主要表现有: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看,存在商品质量、计量失信;从追求市场经济和广告效应来看,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程度上看,存在商品销售与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失信;从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过程中看,存在经济合同承诺失信;从一些行业职业道德上看,存在经营者见钱眼开,不讲信誉、不守信用、职业道德失信。等等。二、价格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在目前,不讲诚信,像“病毒”一样侵蚀着社会健康的肌体,像“沙尘暴”一样吞噬着信用的“绿洲”,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使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道德水准有所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1、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对诚信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三种误区:其一“赚钱论”,认为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奉行“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的信条。殊不知,“业无诚信不兴,市无诚信则乱”,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其二“吃亏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老老实实做生意的“诚信者”吃亏,靠坑蒙拐骗做买卖的“耍滑者”得利。其三“环境论”,认为我想讲诚信,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把不讲诚信的行为,归结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2、企业内部价格信用缺乏管理制度,价格信用信息不透明。拥有定价自主权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违背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缺乏自主定价、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信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价格诚信评价标准、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市场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价格信用信息还未完全开放。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价格信用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价格失信提供可能。3、政府的价格诚信倡导和培育者作用发挥不够。从建设诚信社会的主体看,主要有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重点、而政府信用是关键。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物价部门担负营造诚信环境的重大使命。培育市场信誉,履行价格承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主要举措。当前我国的价格诚信还处在市场诚信经营的起步阶段,强化政府监管更显重要。但政府用于价格诚信监督的资源是有限的。目前政府的主要集中力在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介于当前的人力和物力,物价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如人手少、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对价格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不够科学,对价格缺失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与查处。4、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价格失信惩罚措施不力。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价格失信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治理。《价格法》颁布实施,基本上确立了价格管理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其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还不够细,针对性不强,所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处理难以及时、到位。这是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一个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地方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造成价格缺失惩罚不力。总之,法制的不健全、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又使得价格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或即便受到惩罚,失信者的代价远低于价格失信带来的收益。这就使得价格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三、开展建设价格诚信体系的对策为有效遏制价格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必须加快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一手抓教育引导,一手抓法制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作为政府经济管理 的主要部门物价局,就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建诚信南京城,做诚实建邺人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应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价格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价格信用意识。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价格诚信意识,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价格法制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开办专栏、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宣传橱窗、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规范明码标价月”活动、“价格法宣传月”活动、送法律政策进企业社区以及发表文章等生动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广造价格诚信声势,提高全民价格诚信意识。其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价格守法意识。通过大力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管理”活动,进一步扩大“三信三优”评选的行业和范围,引导经营者加强自我价格约束,使企业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2、建立企业价格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职能。当前重要的是:一要建立一整套企业价格信用制度和法规,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如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物价员制度、价格定调价制度、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与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生产经营监督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员工权益保障制度、行业形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等等,强化企业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二要建立企业“价格诚信信誉证”制度。对价格诚信的企业颁发“价格诚信信誉证”,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以扩大企业在百姓和社会中的影响。对“价格诚信信誉证”的颁发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企业的价格制定、价格标示、价格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同企业签订“价格诚信承诺书”,建立“承诺卡”。“信誉证”制度不搞终身制,若企业出现缺失诚信的不良行为,那么就吊销“信誉证”,将“吊证”企业给予公示,同时,建立价格失信企业档案,以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3、切实规范政府行为,维护价格信用秩序。政府既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惩罚失信的执行者。将“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学习’型政府”作为新的政府理念,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和过错追究制,逐步实施公务员信用承诺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解决失信于企业、失信于民的问题。以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真正把诚信原则贯穿到履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中,讲信誉、重效率,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做出表率。4、健全价格诚信法律体系,惩罚价格失信行为。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制经济,市场的一切行为要法制来规范。建立价格诚信体系同样要靠法制。失信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与我国目前信用法制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建立一部规范统一、综合的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信用法律体系。在现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价格守信者不断发展壮大,失信者受到惩处,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当前,一是要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人为本,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房地产、物业管理、教育、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同监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改变过去“条块分割”的现象,建立联动机制,完善价格信用监管执法体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治价,让失信者破产出局,保护广大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严厉查处价格失信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整个社会的价格诚信水平,无论从道德层还是从制度层面上,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通过正确的教育导向、舆论导向、制度导向、利益导向的推动,形成共铸诚信人人有责、人人有利、个个出力、个个受惠氛围,使全社会的诚信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达到新高度,取得新成效。

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范文第4篇

构建企业诚信体系意义重大

建立企业诚信体系,一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思想等整体综合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社会环境,提高企业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二是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制度,减少经营成本,提高品牌质量,增加无形资产值,增强核心竞争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对企业的监管水平,确保企业依法行政和规范经营,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内外发展环境。

造成企业诚信缺失现状浅析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信守诺言,诚信经营的,但是诚信缺失现象在某些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笔者认为造成企业诚信缺失现状:一是缺少诚信思想的支撑。企业诚信思想要素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崇高的职业荣誉、精湛的专业技能、完善的品牌质量、优质的服务水平、先进的企业文化和超前的发展目标,其中员工至关重要。目前,企业员工仍缺乏诚信素质所必备的责任危机、市场竞争和平稳发展意识。因此,诚信企业必须依靠诚信员工来支撑。二是缺少规范管理的支撑。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管理素质,不依法治企,企业在烟草专卖品的计划、价格、结构和质量上管理不规范,容易引发经济道德问题。目前,烟草行业正在加大力度,整治“两烟”体外循环的问题,就是从讲诚信的高度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整治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三是缺少监管机制的支撑。在企业内部还没有完全构建起诚信思想、制度和保障体系的监管机制时,违规经营却能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在利益与诚信的天平失衡的时候,想要保证公平竞争,公正获利,企业诚信必须由监管机制来支撑。

加快构建企业诚信体系步伐

“成也诚信,败也诚信”。诚信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加快构建企业诚信体系步伐已刻不容缓。我们可以从企业诚信的思想、制度和保障体系三部分入手来构建企业的诚信体系。

狠抓教育,构建企业诚信的思想体系是基础

一是树立人才为本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快建立员工人才的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使企业拥有管理、服务和创新人才群,再强化对其管理,使其自觉履行职责、担负责任和发挥潜能。二是注重培植先进的企业文化,增强自律意识,追求团队精神,营造和谐的凝聚力和共同奋斗的向心力。三是员工必须养就守诺守信,抛弃过去超产瞒产,或采取不诚信竞争手段,或用“土政策”侵害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做法,必须做到公正执法、100%履约和真诚服务,牢固树立“客户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确实树立企业外部的良好形象;客户和消费者必须诚实守信,坚决杜绝售假,或制假,或贩私的违法失信行为。企业对违约失信者给予停止供货、停业整顿、清退出市场等惩诫,使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昂贵的成本;对诚信度好的履约守信者给予登报表彰、信得过奖牌、奖金、满意货源等精神和物质奖励,使守信者为自己守信行为得到一定的实惠。

规范管理,建立企业诚信的制度体系是关键

一是建立以烟叶生产经营,复烤环节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为契机,在生产、收购、复烤、调拨销售环节上强化烟叶信用机制。比如,郴州烟草商业系统在生产环节中推行“三带三同”的项目负责制,实现人员、责任、措施、效果的四个到位;烟叶收购推行入户预检制度;完善收购封闭式微机公平公正管理制度,不打白条,取信于烟民;复烤环节上推行合作机制,让厂家满意;消除调拨销售环节上的拖欠款项、合同履约率低、质量信誉不好等方面存在的不诚信行为的措施。二是建立卷烟营销诚信体系。服务应对系统要反应快速,实现以客户满意为理念的售前、售中、售后全方位诚信优质服务;结合当前卷烟流通秩序的整顿,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在计划调节上予以相应处罚;对卷烟营销中心的下属机构实行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规范卷烟销售部门和零售户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全省卷烟统一价格,提高价格诚信声誉。三是建立专卖管理诚信体系。要以诚信执法、办案、管理与服务为指针,公开、公平和公正地提高办案办事效率,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此外,一要建立会计信用标准,按照《会计法》规范财务动作,依法核算、统计、纳税,不做假帐、帐外帐,不设“小金库”,不虚报瞒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二要全面推行诚信首问(首办)责任制,明确人员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提升企业诚信的社会形象;三要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网络,提高信息真实快速性,为诚信经验交流、诚信监督提供一个平台。

强化监管,构建企业诚信的保障体系是保证

诚信管理体系的认证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守信;运行原则;完善措施

在实际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只有积极建构诚实信用的管理原则,才能进一步实现管理模型和管理渠道的全面化的完善,确保民商法中诚实信用这一原则能够得到有效应用。

一、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在民商法中,针对相关概念要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处理原则,以保证应用渠道符合实际标准[1]。

第一,要积极践行和落实扩张合同义务层面的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要对合同义务以及基本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性升级,积极建立扩张结构,并且保证处理策略和管理体系的完整度。

第二,要积极践行事情变更原则,在实际贸易交易过程中,由于合同会出现变问题,在变更操作和解除后,贸易行为会出现不良因素,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正是基于此,情事变更原则应运而生。并且,情事变更原则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效将合同中不确定和不公平的因素解决掉,确保管理体系和管控措施的有效性,提高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公平性。

第三,要积极践行三元并立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过错归责原则,需要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形成平衡模型和管理结构,并且对公共秩序进行系统化分析,以推动整体公平分配过程的有序性开展,提高相关工作的管理效果和运行秩序性,真正实现高效率、高程度的管理目标。

第四,要积极践行承诺要约原则,确保相关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和综合性管理,主要是在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后,若是出现无缘由的合同更改以及解除,就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一方面,一方更改合同完全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对本应该履行的责任缺乏实际表现,则需要对其给予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法律效应产生后,双方出现违约现象也要对其进行追责。

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困境

在我国,人们对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都有所了解,但是,人们却在实际的贸易行为中忽视其实际价值,对其应用缺乏重视程度。第一,相关理念较为模糊化和抽象化,没有具体的界定和管理,整体运行机制还较为传统和落后,准确程度和发展运行程度存在缺失。第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地位得不到重视,诚实信用原则长期处于序位极不利的程度范围,行为主责的关系和角色定位存在严重的落差。第三,国内信用系统的管理效果和制度较为落后,整体管理模型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和有效性,经济发展和项目运行结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体系也出现了不健全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不到优化应用和落实的主要原因。

三、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完善方案

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对其进行综合审定和认真分析,并且积极建立更加系统化的处理机制,确保管控模型符合实际需求,为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升级系统符合标准,提高运行管理体系的完整度。正是基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商务贸易交往中,人们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逐渐加深,对于实际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明晰诚实信用原则内容

在法律法规中,其主要的构建要素需要结合实际管理要求,借助管控体系的实际效率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性治理,确保管理体系运行的完整度。而法律概念则是占据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因素,在实行相关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法规过程时,要结合实际管理渠道,对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性分析。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以及内涵等进行充分解读和处理,结合实际管理模型和控制要求,确保学术领域口径统一[2]。在其运行结构建立过程中,只有满足实际管理维度,才能达到具体性要求,使得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在法律法规中诚得到准确利用,_保其积极意义得以全面发挥和落实,并且建构更加系统化的管理渠道,真正实现公平性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巩固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

要从根本上巩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建立健全稳定的管理体系,确保控制机制和管理结构的有效性,也为管理模型的升级奠定坚实基础。民众要深刻认知民事相关活动的实际价值和管理要求,并且保证管理体系符合实际标准,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同时,提高其实际序位,确保管理结构的有效性。

(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结合处理机制和管控措施,对社会方面的信用体系的关注程度进行提升,确保民众能积极践行相关原则和管控尺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的实效性,并且保证管理结构和管控措施的实际应用价值,提高整体处理结构的稳定性,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最大程度的改善。特别是在新制度中,义务性管理维度十分关键,要真正认知到合同义务的重要性,并且保证民商法中城市守信得以有效落实,真正契合公平性社会需求以及权益均衡的管理实际需求。另外,要充分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提高社会大众对其关注程度。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和优化的过程中,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确保管理模型得以有效落实,进一步贯彻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管理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航.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博览,2016,25(18):29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