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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工作标准

环境卫生工作标准

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范文第1篇

一、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内,围绕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策略,按照“十一五”规划精神,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镇村环境卫生质量,力争使大部分村的环境卫生达到卫生村的标准。

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工程,到20__年6月底,力争使大部分村的环境卫生达到卫生村的标准,全市环境卫生要得到显著改善,具体要达到三大目标:一是保洁范围全面覆盖,二是设施装备全面到位,三是日常管理全面加强。

三、整治内容

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重点整治镇村“脏、乱、差”和“六乱”状况,消除卫生死角,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卫设施装备全面到位;加强道路保洁,落实“门前三包”,保证水道畅通,做好除“四害”、防病工作,具体内容有:

(一)整治卫生死角,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

实现保洁全覆盖,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村(居)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落实环卫专项经费,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村(社区)政绩,作为各级领导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标准,并占一定的比例分值。二是坚持属地负责制,从村内到村外,从厂区到社区,从大街到小巷,从道路到农田,从陆地到水面,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三是签订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环卫主管部门与各村(社区),各村(社区)与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小组签订责任书,搞好考评,及时向社会通报。

(二)整治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设施装备全面到位。

整治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镇村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20__年8月底完成。二是镇(街道)生活垃圾填埋场,按标准进行评估、整改,采用粘土覆盖,配有消防设施,达到无蚊、无蝇、无鼠,无人员分拣垃圾及居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三是镇(街道)的中心区新建公厕要达到国家一类标准,改造公厕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牌、指示牌要统一设计制作,实行免费开放使用。四是残破、生锈等不符合标准的环卫运输车辆,禁止装运垃圾进入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无证、无牌、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运输;现有的垃圾运输车辆要全机更新改造,加装密闭装置,在20__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和更新工作。五是各单位、门店、住户必须配备统一密闭的垃圾容器,环卫部门落实上门收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散落污染。村(社区)建有一座达二类标准以上公厕和一座符合标准要求的垃圾转运站或固定垃圾收集站。六是按照《城市基础设施设置规划规范》设置果皮箱。

(三)整治日常管理制度,实现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整治日常管理制度,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道路保洁管理。道路(含街巷)无乱堆放、乱倒垃圾、乱拉线缆、乱张贴广告、乱挂衣物、乱摆乱卖;路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无渣土、无卫生死角,内街小巷有人清扫;垃圾随产随清。二是临街门店管理。签订临街商铺、单位“门前三包”责任书,监督和检查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临街商铺、单位门前无乱丢垃圾、乱张贴、乱堆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挂衣物,修理店门前无明显油污,绿化设施良好。三是“牛皮癣”整治。建立城监、工商、通讯等部门联动的城监制度,定期组织综合治理,设立专门部门跟踪追查和举报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乱张乱贴行为进行查证处罚,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曝光,使城市“牛皮癣”有较好整治。四是下水道管理。下水道密封,水道畅通,内街全部硬底化,环卫保洁良好。五是公园、广场、道路、景点的绿化养护,绿地内没有纸屑、胶袋等杂物,没有黄土地、垃圾乱丢现象,绿化植物无缺株、死株,无折损,无病虫害,生长茂盛,整齐美观。六是鱼塘、河涌要按照“谁承包,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未承包的鱼塘、河涌由村(居)民小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达到无臭味,无水面漂浮垃圾。七是工厂园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卫生检查制度,确保整治卫生。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插花地、交叉地、待建地、预留地、建筑工地等没有卫生死角,村内家禽、牲畜无散放消除“四害”;建筑工地封闭施工,进出口混凝土硬化处理,施

工现场和办公、住宅、休息场所有专人管理,定期清洁消毒;落实残墙断壁、残旧广告招牌、管线的治理工作,做好建筑物外墙、玻璃幕墙、门窗的清洗和楼顶卫生死角的清理。九是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达98。十是加强环卫宣传工作,落实环卫宣传专项经费到位,设市容环卫宣传公益广告牌,有电视、报纸等形式宣传环卫知识,曝光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六乱”现象,设置环境卫生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四、整治范围

在全市__个镇(区)__*个村(社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全面整治。整治工作分为五个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成立市、镇(街道)领导小组,为统筹开展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各项工作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市和各镇(街道)分别召开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整治工作;印发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和工作要求,为全面铺开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做好组织准备、政策准备、方案准备和舆论准备。各镇(街道)要根据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相应地召开村(社区)、村(居委)整治环境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明确整治内容和要求,提高整治环境卫生的认识,形成一个有声有色的整治环境卫生行动。

(二)综合整治阶段。8—12月,各镇(街道)要加强工作具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和人力,按照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环境卫生工作的全面整治,确保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查漏补缺阶段。20__年2月底之前,各镇(街道)、村(社区)对照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内容要求,进行自我检查,查漏补缺,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要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推进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深入。

(四)组织检查阶段。20__年4月中旬,各镇(街道)组成检查小组,按照相关标准,完成整治环境卫生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__年5月,市组织检查小组对各镇(街道)进行逐一检查。

(五)总结汇报。6月底前,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作全面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__*副市长任组长,__*、__*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各镇(街道)要成立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书记或副镇长任组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城建、城监、工商、环保、环卫等部门领导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成员,镇(街道)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镇(街道)的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有条件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整治环境卫生工作

六、责任分工

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部署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制订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道)整治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属地负责原则,领导、部署本区域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研究和解决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按时报送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进展情况。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制订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措施,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道等工作。市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的协助配合工作。

七、资金来源

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范文第2篇

发明清洁优美的乡村工作、生活环境,为了加强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乡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巩固市容环卫改革效果,充分发挥镇、各街道办事处在乡村公用事业上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容环卫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依照区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政文〔〕39号)有关精神。把环境卫生作业权完全下放到镇、中心路街道办事处、济源路街道办事处、新安路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街道办事处、矿山街道办事处。区市政管理局主要承担环卫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对政府列管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对全区环卫工作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府列管的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垃圾清运、果皮箱管理、垃圾中转站的管理;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居民楼院、门店、城乡结合部、村庄清扫、垃圾收集、清掏和街坊小道清扫保洁、有偿服务费收取等工作。各镇、办环卫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市政管理局的指导。

二、费用核定

(一)道路清扫:依照有关规定。将政府列管道路分为重点路段和非重点路段。重点路段约有73万平方米,均实行一班半制清扫保洁作业。依照第一班每人4000平方米、月工资500元,半班每人8000平方米、月工资330元标准核定;非重点路段约有121万平方米,均实行一班制作业。依照每人6000平方米、月工资500元标准核定。清扫员意外伤害险、工具、车辆维修、福利劳保、服装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核定。全年道路清扫保洁费用约302.8万元(见附件2

(二)公厕管理:全区25座公厕(见附件3实行免费开放。公厕管理工人工资、水电、消杀、日常维护、工具等费用。全年公厕管理费用约67.5万元。

(三)垃圾中转站管理:目前。按每座每年4.8万标准核定;垃圾压缩车按每辆每年3.8万标准核定。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垃圾中转站待建成后重新核定中转站及公厕费用,中转站启用后,垃圾压缩车收回国资局。此项全年管理费用约37.4万元。

(四)果皮箱管理:目前。按每个每天管护费0.20元标准核定,全年果皮箱管理费用约3.08万元。

三、时间要求

建立健全本辖区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和考核标准。7月31日前完成环卫新老体制的融合和交接,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年7月25日前建立完善机构。期间要坚持环境卫生工作的连续性,保证队伍思想稳定、工作质量稳定。年8月1日起,全区的环卫工作按新体制运行,区市政管理局依照新的区乡村环境卫生作业考核方法》区乡村环境卫生作业考评计分规范》见附件45对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评比。

四、工作保证

(一)为了加强市容环卫工作的领导。主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政管理局局长王兢为副组长的市容环卫体制改革及考评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杨永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

(二)区政府每年列专项经费用于“区环卫工人节”上级组织的各项竞赛、检查、评比活动和对各镇、办环境卫生工作的奖励。

(三)现有的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需要进行大修和改造的由各镇、办负责制定方案和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拨付。

(四)区财政局应从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度周期第一个月的环卫经费中留5%作为环境卫生年度保证金。对在工作中存在问题不及时落实、整改的市政管理局可委托他人进行补救。以保证原定保证金数额不变。环境卫生保证金一年一结算,年末返还各镇、办。

五、具体要求:

(一)区政府把环卫作业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列入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区创建办要将区市政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镇、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环卫作业情况纳入创建考核目标。

(二)镇、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对环卫作业和环卫设施实行路长、段长、片长、站长等专人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范围、工作规范。没有按要求配足人员的扣除相关缺额人员经费。

(三)区市政管理局依照新体制重新制定《区乡村环境卫生作业考核方法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附件4采取综合查、突击查、日常查、明查、暗查、互查、市民参与评议等多种形式。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恶臭污染物 标准 建议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当污染物兼有化学毒性时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生态,已成为扰民的公共污染。本文对我国恶臭污染的现状,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发展滞后以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 我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不能满足恶臭污染管理工作的需要

1993年,我国首次颁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这一标准的实施使我国的恶臭污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各地陆续开展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和治理工作。但时隔近20年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化工厂、制药厂、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容易产生臭味的单位迅速增加,由污水、污泥、垃圾、尾气、油烟等产生的“恶臭污染”,逐渐成为突出环境污染,并且危害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城市用地日益紧张,防护距离难以保证,使得恶臭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特别是对恶臭带来的污染也更加敏感,恶臭污染造成居住环境恶化,极易引发居民对排污单位的不满情绪,在恶臭污染严重时,频繁的投诉和上访事件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严峻,恶臭环境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控制和消除恶臭污染势在必行。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核心,但我国目前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仅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GB14554-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行业标准中有关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已难以满足恶臭污染评价工作要求,已不适应环境恶臭管理工作,因此应尽快完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

2 我国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的存在问题

完整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应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以及恶臭污染物样品标准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已实施近20年,是否应及时修订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目前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卫生防护距离难以保证,是否可以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场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缩小恶臭污染物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差异,以及现阶段随着新恶臭物质的不断出现是否要增加恶臭污染受控物质[3],而不仅仅控制现有标准中的8种恶臭污染物和复合恶臭污染物的臭气浓度,都应尽快经过论证后加以修订。其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GB 3095-1996)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没有环境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氨气、硫化氢只能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数值作为参考标准,因此对于氨气和硫化氢的环境质量评价,2010年8月1日以前是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为参考标准的,但是2010年8月1日实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GBZ1-2010)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标准 101-56,GBJ 1-62,TJ36-79,GBZ 1-2002”, 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有许多内容在2010版中找不到,尤其是GBZ1-2010标准取消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34项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由此可能导致现阶段氨气和硫化氢的环境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目前在居民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中环境质量标准运用时,一般认为可以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数值,前提是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确认,而臭气浓度至今尚未制订环境质量标准,也无从参考,这就给每一次环境恶臭污染物监测和评价工作带来麻烦。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缺失直接导致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评价困难,造成被动监督的局面,因此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尽快承担起完善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的责任,以适应日益增多的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工作。

3 建立科学完善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

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是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但没有可用来正确评价的标准就没有了管理的依据,就使环境监管成为空话。随着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恶臭污染物标准体系,让恶臭污染监测和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方面,根据国际和国内有关制定恶臭污染物标准的最新研究成果,充分考虑国内的生产治理现状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等因素,通过广泛论证后决定是否可以根据所划定的功能区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等因素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场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污染物的合理浓度限值。同时尽快调查我国现阶段重点恶臭污染源,筛选出带有强烈异味或有毒并且目前已有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的恶臭污染物质,纳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控范围,不仅仅依靠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定的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来评价。另一方面,加快制订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标准的制订原则应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考虑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最主要目标。目前恶臭污染物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又面临恶臭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臭气浓度环境质量标准缺失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加强对制订恶臭污染物环境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继续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恶臭这一特殊的大气污染物制订出合理的环境标准限值,这对改善我国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标准的修订从前期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项目立项开题、初稿、征集意见,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再经过专家论证,最后环境保护部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但目前在评价和管理恶臭污染的工作中又急需恶臭污染物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因此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恶臭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的参考限值,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由于其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城市规划布局、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均可导致恶臭污染状况的不同,因此恶臭标准区域适用性较强[7],所以有条件的地方省级政府可结合地方环境质量的特征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制定恶臭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发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相互补充的作用,以满足环境恶臭评价和管理工作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张燕华,石磊.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与方法[J]. 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1993,6(4):31-35.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3] 杭维琦,薛光璞,伊卫萍.浅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5):74-75.

[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5]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79.

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范文第4篇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