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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安全事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
一、法律意识淡薄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近年来,高校频频发生大学生由于触犯法律引发安全事故。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10大类400多个罪名,而目前大学生犯罪已涉及5类共10个罪名。如杀人、伤害、抢劫、诈骗、绑架、、盗窃等[1]。下面就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行为类型进行分析。
1、对法律处罚的误解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部分大学生没有系统认真地学习法律,他们对一些常见到法律处罚内容的了解来自于生活,对其法律处罚的精神并不了解。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由于不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案件。如,2004年马加爵杀人案;2007年中国矿大常某对三名同学投毒案;2012年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砍杀案;2013年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杀黄某案。这类事故不仅影响了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影响了校园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实施犯罪有着多重因素,其中有一点就是对法律认识不够清楚准确,明知杀人是犯法的,但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学生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时会特殊对待。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没有规定某种职业或身份触犯法律可以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因此,大学生应该对我国法律处罚精神有深入的了解认识,避免凭感觉认为法律会对学生犯罪宽大处理走上犯罪道路。
2、对部分法律知识的盲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易触犯的是《刑法》第15条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大学校宿舍里违规适用违章电器的行为,如果未发生事故,学校发现了给个小处分或批评教育;但如果因此引起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的损失,就涉及到了法律处罚的问题,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疏忽大意或是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属于哪种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这只是一个具体的案件,没有一一例举穷尽概括。包庇罪也是大学生易触犯的法律,部分大学生随意留宿校外人员,包括亲戚、朋友、同学,这些人员中如若有违法乱纪的人员,很多大学生迫于亲情友情要么留宿要么给与经济资助。但是《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很多国外的一些机构借助资助贫困生或其他一些方式渗透到校园,学生很容易被他们的"善行"、谎言所蒙蔽欺骗,被利用来从事非法传教活动、向境外提供国内的情报等。
3、对某些行为的误解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这类行为如大学生校园盗窃、学术剽窃、侵犯隐私权、醉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目前,由于现在我国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所以学术剽窃案在我国很少将此类纠纷提讼的。随着我国法制的越来越健全,该类案件将是我国大学生安全事故的一大隐患。校园盗窃事件应该是我国高校发生最多的案件,这其中不免有的案件是学生的盗窃行为。但很多大学生认为校园盗窃行为只是一种不道德、不良好的行为,没有认识到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元只1000元)或者多次盗窃(1年内3次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醉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部分大学生认为中学阶段打架闹事就没见同学受到过法律处罚。殊不知可能是由于当时年纪还没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大学生基本都已满十八周岁,法律规定应该负法律责任了。还有的认为酒后意识不清醒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但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学生会有上述认识与大多数学校将此类案件当成违反校纪校规处理不无关系,学生更确信此类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高智能化"手段犯罪也是其中一类。主要类型有: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制作、传播音像物品,利用生化知识研制。[2]但是很多大学生没有把这类行为和犯罪联系在一块儿,他们把此类行为当成是对自己学习成果检验或是炫耀自己能力的方式。此外,当下流行的微博、微信,如果主人备注不得转载图片、文字,未经他人同意随意转载会涉嫌侵犯隐私权问题,或是转发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这是一类新型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意识淡薄易使自身利益受损
1、不懂合同法使自己利益被侵害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很多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违约成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话题。此类行为不仅让学生付出了高额的违约赔偿金,也影响今后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进而影响学校的就业。此外,很多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找兼职,在此过程中有的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扣发工资,更有甚者在找兼职过程中被骗钱骗色,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眼看着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却无能为力。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不签订合同权益受损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所以,大学生外出兼职打工要注意。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招工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到招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其次,即使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可以"不签,但没有规定"不可以"签),将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障等在合同上写清楚,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
2、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被骗
大多数大学生不懂得保护个人信息,随意暴露自己和家人的信息,给不法分创造了实施骗局的机会。如邀请大一新生被选中代表某地区某专业新生参加某协会后骗财或以老师、同学名义骗取家长钱财等。如在教实践中能力某机构获得某同学的信息后,以该机构能提高该生综合素质能力骗取钱财,而且该生是在该机构工作人员的怂恿下向机构工作人员借卡刷钱交费,并让学生写下欠条,随后还款时间到了以后以各种方式威胁学生还款。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该生若不轻易暴露自己的信息,并稍微有一点法律意识就不会轻易向别人写欠条借钱。诸如此类事件还很多,学生在网上兼职替客户垫钱被骗、学生家长子女出事急需用钱为由被骗子等。上述被骗事件有缺乏生活警惕的原因,但和缺乏法律意识不无关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正式社会支持
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在性别、身份及能力的重压下,已成为不折不扣的“边缘中的边缘群体”。据2007年“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显示,近一半以上的女性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她们多从事技术含量低、对体力和年龄依赖性较大的工作。本文采取个案访谈的方式,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从社会支持的视角,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议。
1.基本概念
1.1 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指为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非正规就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较于稳定的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的弊端明显:劳动关系松散、工作条件差、工资待遇低、缺少统一管理部门等。但因非正规就业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较低,也成为一些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场所。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女性农民工群体,她们多从事餐饮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业。
1.2 正式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是指一定社会网络采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行为的总和。因结构的不同,可将社会支持分为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
正式社会支持,顾名思义,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通过正式的规则和标准的程序,对个体进行服务,且对获取服务的个体资格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支持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地域性组织以及社工机构等。
非正式社会支持,是指个体或群体自愿像个体提供的社会支持,提供程序并不规范,也无正式的规则,存在一定风险。
2.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现状
在《乡土中国》中提出“差序格局”的概念,用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他用“把石头投入水中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来比喻传统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由此可见,以“波纹所及的范围”为界,个体所依赖的关系也是有限的。
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体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于血缘,家庭成为重要的纽带。在我国存在已久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圈”和“农村圈”的流动困难,更加固了这种传统的人际关系,血缘和地缘成为乡土中国支持力量的主体。通过访谈,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支持同样大都来源于她们的私人关系,家人、亲戚、老乡等是她们主要的社会支持提供者,是明显的非正式社会支持。
2.1 就业支持
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流动动机近年来发生变化,已不单是经济性原因,还包括情感需求和维护家庭稳定的意愿。但该群体的就业支持来源却仍具有较强的同质性。众多研究表明,农民工初次外出务工所依赖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乡土社会支持网络,而非市场信息。非正规女性农民工更是如此,她们的就业渠道对血缘、地缘的依赖度更高,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进入城市的非正规就业市场。
个案A(20岁,高中,河北唐山人,餐馆服务员):我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附近村子里我们这么大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我也想去,但家里说我一个女孩不放心,不让我去。这家餐馆是我表姐开的,她回家的时候说想找人帮忙打个下手,家里这才让出来。在她这挺好的,包吃包住每月1500,自己家人也比较好说话,我俩也能做个伴。
访谈中发现,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前几乎一直生活在乡村,对外界心思的获得渠道相对狭窄,这使得她们的社会交际能力较弱,加上自身能力的有限,除非有可靠的熟人介绍工作,否则家人不会放心让她们出去,她们自身也会有顾虑。
个案B(18岁,初中,河北人,餐馆后厨帮工):我是舅舅介绍来这做事的,他和饭店老板是远亲,一句话的事,我就来这上班了。这餐馆里的人大多都是熟人介绍来的,出门在外,老乡帮老乡很正常啊。(问老板是否有为其购买保险)没有吧,那保险必须买么?老板平常对我们挺好的,况且我们又不可能一辈子在这,平常工资高点就行了。
访谈发现,尽管女性农民工已步入城市就业、生活,但其在农村所构建的关系网络仍是她们主要的关系网络,并在她们的就业过程中得以延伸。在这种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中,就业信息和工作机会可以传递。相较于正规就业渠道,这种“熟人模式”的就业支持成本和门槛较低,并且简便直接,上岗容易,而且这种就业支持广泛存在于家人、亲戚、老乡和朋友之间,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和生活上的保障。
2.2 生活支持
女性农民工在完成由农村到城市的流动后,进入非正规就业市场中的她们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城市的高度发达可以为她们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另一方面,身在异乡的这群女性,生活环境已发生极大的变化,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之后,她们从何获得相应的社会支持。访谈中,作者就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在生活上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支持与受访者进行沟通,得出在出现经济困难或是心情低落时,她们寻求帮助、支持的主体仍是以亲戚、老乡、朋友为主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
个案C(46岁,初中,四川人,某超市保洁员):我们一家人都在外面打工,可以相互照应,遇到事情的话就一家人一起商量,一起想办法解决。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和住的近的(农民工)聊聊天,打发时间。(问来城里后是否向别人借过钱)没有,我们一家人都做事,经济上还可以,真需要借钱的话,可能还是得找亲戚借。(问为什么不向老乡或同事借钱)老乡、同事毕竟不是一家人,平常来往下还可以,涉及到钱的事还是算了。
由此可见,对于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来说,亲属关系是重要的经济支持来源,非亲属关系是精神支持来源。亲属间的经济支持以双方的亲属关系和无条件信任为基础,无需按照市场规则操作。虽然老乡、朋友、同事也可以在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遇到实际困难或需要经济帮助时给予一定的援助,但他们更大的作用的是在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心情低落不畅时,扮演倾听和开导的角色。并且,尽管老乡可能在提供就业信息阶段作用重大,但因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平时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她们很少有时间与老乡来往。反倒是同事或邻居,因为工作内容相同、社会地位相近,成了她们生活中重要的交谈对象和精神支持的依靠。
此外,因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常常是临时的、无保障的工作,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加深了她们的弱势群体地位。在面对老板拖欠工资时,大部分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仍会求助于亲属、老乡,或是干脆忍气吞声,她们通常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或是求助于政府机构,一方面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认知有限、对此类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缺乏信心。
3.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构建正式社会支持系统
3.1 建立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必要性
通过前文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当前社会支持情况的描述,不难看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获得的社会支持主要是非正式的社会支持。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的产生源于先赋性的身份,相似的社会地位、生活经历等,使得他们相互信任和扶持。通过非正规的就业途径,在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下,她们可以顺利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但因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内的个体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只能提供有限的资源,不利于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个体的发展。
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职业和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她们在就业、生活、权益维护方面的需求同样具有特殊性。而她们目前所依赖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无法满足她们的实际需要,构建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群体的正式社会支持显得尤为必要。由于我国现阶段尚缺乏针对这一群体的正式社会支持,下文中将提出构建的相关建议。
3.2 建立正式社会支持的建议
3.2.1 以政府支持为主
在正式的社会支持系统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个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时也使得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行为政策可循、有法可依。政府可以从宏观上保护非正规就业女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
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不仅让户籍制度成为城乡流动的一大障碍,也使得劳动力市场处于城乡二元分割的状态。面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需要政府继续改革现存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劳动力市场就业制度,规范就业渠道,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就业、生活环境。同时,针对性的构建社会保障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政府除了监督、规范劳动力市场,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维护稳定的就业环境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危害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的行为严惩不贷。
3.2.2 发挥妇联作用
我国妇联具有“单位性”,依托单位存在,而非正规就业市场中的女性农民工是游离在“单位”外的群体。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大,原有依托“单位”的妇联组织无法满足“社会化”的女性农民工需求,所以政府应建立社区式的妇联组织。社区式的妇联组织扫除了单位式妇联的对女性农民工的隔离,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妇联的相关活动,如开展职业培训、普法教育和心理咨询等,将切实起到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3.2.3 基层社区的功效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既是正式社会组织,也是城市中地缘特点最明显的地方,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单位,它简省办事程序,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功能,将有效推荐正式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社区可以为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上的烦恼、为这群“孤独异乡人”提供生活和精神上的关怀。
4.总结
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是城市中“边缘的边缘”群体,社会性别的划分之下,她们的工作环境差、同工不同酬、权益更易受到损害等问题日益突出。而受传统社会地缘、血缘甚至是业缘观念的影响,当生活、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她们的求助对象也多是非正式支持网络。而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现有的非正式支持系统的资源有限性,使得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加深了她们的弱势地位。这时构建针对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的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显得尤为必要,作者从政府、妇联组织和基层社区组织角度提出相关构建建议,希望能对保护非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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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乡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大面积实施退耕还林、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占用了农民群众的大部分土地,农村涌现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合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非农劳动力的比重,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增加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增长点。近日,笔者对XX特区XX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进行了调研,务工经济的确为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注入了生机活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减少,企业对技术工种的要求越来越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形成农民工相对过剩,失地后进入城镇就业又失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前景令人堪忧。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务工现状
2006年,XX乡总人口12510人,农村劳动力694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55.5,劳动力供给总量5528人,从事农业生产人数533人,全乡农村富余劳动力4995人,占劳动力总人口的72,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2036人,占全乡富余劳动力人口的40.8。外出劳动力中16—35岁的有1546人,36—45岁的有407人,46岁及以上的83人;外出务工人口中有男性1058人,女性978人;小学及以下文化1380人,初中文化的有612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的有44人。
外出务工主要的原因一是可以直接增加收入;二是可以学习有关专业技术;三是因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铁路建设征地、学校、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占地、大面积实施退耕还林后农村出现大量闲散剩余劳动力。按就业流向分:外出务工人员流向大部分是省外,小部分流向本省其它地州市、本市其它县、区,本县其它乡镇,其中省外1689人,本省其它地州市219人,本市其它县、区94人,本县其它乡镇34人;按就业分:外出务工时间在5年及以上的有231人,3—5年的有915人,1—3年的有510人,1年以下的有380人;按收入水平分(平均月收入):1001元及以上的有347人,801—1000元的有610人,501—800元的有774人,500元及以下的有305人;按就业行业分:从事采矿业的有101人,从事制造业的有1018人,从事建筑业的有427人,从事交通运输业、仓储及邮政业的有143人,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有40人,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有102人,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有80人,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25人。返乡农民工有37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规模看,增长较快。1996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50人,到2004年达1866人(其中:常年打工的约800人,季节性打工1066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乡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8.4,占全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65。
(二)从效益看,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2003年,全乡外出务工人员寄带回务工收入93万元,年人均纯收入6000元,比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166元高出4834元。打工收入占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5,已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三)从分布看,沿海及大中城市居多。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主要分布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地。在沿海地区打工人员1352人,多为年龄在35岁以下且有一定文化和技能的青年,年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上。在省内打工人员347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缺乏技能的重体力劳动者,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左右。
(四)从组织形式看,自发外出比重大。全乡农民工外出务工渠道主要有劳动部门组织输出、能人带动和自发外出三种类型。有组织输出每年在100人左右,占打工人数的5左右;能人带动占外务工人数的20;约有75的属自发外出务工,他们靠“亲带亲,友带友,邻带邻”的形式结伴外出务工,这种形式,组织松散,随意性大,且风险高,维权难。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务工经济在乡镇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但是,无论是组织程度还是输出规模以及经济形式,都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输出无序,呈“松散”型。目前,全乡劳务输出仍处在初始阶段,对输出工作调控、引导不力,很难找到适合的岗位长期固定下来,这部分队伍难以发挥劳务输出的规模效应。
(二)信息不准,呈“盲流”型。县劳动力市场硬件虽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启用,加之县就业机构未建立,无相应人员上岗,缺乏对招工企业的实际考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辐射功能不强,未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市场信息联网,县、乡、村信息传递更是周期长、效率低,造成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因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信赖于道听途说和小道消息盲目外出,往往外出一、二个月返回,不仅给输入地造成了社会压力,也给家庭和个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人在用完路费后靠乞讨回家。
(三)素质低下,呈“苦力”型。全乡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只有44人,占外出务工人总数的2.2;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612人,占整个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30.1;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80人,占整个外出务工人员总数的67.7;拥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人员比重较小,大多从事“苦、脏、累、险”且工作时间长、体能消耗大的重体力工作,劳务报酬每月只在500元—800元之间。
(四)维权意识淡,呈“法盲”型。外出务工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知识欠缺是影响外出务工经济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而引发的劳务纠纷逐年上升。为数不少的自发性外出务工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遇到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等问题时,因不懂法和缺乏中介机构支持而无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资金、人才回归少,呈“外流”型。调查发现,部分人员通过打工积累资本后,在异地经商或办经济实体,部分外出务工人员(以女性居多)在外地嫁人。随着各地经济环境和资金的争夺将不可避免,也为今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如何实施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参与家乡建设的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
三、对策及建设
务工型经济,强烈呼唤政府因势利导地推进劳动力的双向合理转移,实现输出组织化、基地化,流转有序化、合理化,产业主导化,把外出务工经济培育成农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大氛围,形成气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特别是宣传开发劳务产业,培育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重点宣传和表彰回乡创业和先进典型,着力解决县域就业机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问题,高频率、多批次地劳务信息,关注外出务工人员的生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