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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范化管理 人事档案 事业单位
人事档案记载了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工作表现等大量重要信息,是全面系统了解和评价一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人事档案作用的日益明显化和人事档案管理的变革,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越来越受到关注,人事管理的规范化也日益显得重要和迫切。事业单位作为我国行政行业划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步骤。
一、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档案管理不够重视。在部分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领导不重视人事档案管理的现象。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观念认为,人事档案管理的内涵就是信息的有效可查。并且,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也认为人事档案只是简单的收集材料、整理、装订、保管,没有更多的用途,因此使得很多档案管理人员养成了散漫、安于现状的思想,普遍缺乏改革、创新意识。
2.缺少稳定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社会的发展和档案管理的革新对档案工作者素质和文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现阶段的档案管理人员普遍学历低,档案专业的工作人员更是少之又少。由于档案管理比较清闲,常常由即将退休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兼职。因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并不稳定,缺乏对档案管理的深刻认识,使得人事档案管理难以得到更大的革新和突破。
3.档案管理基础设施落后。现阶段大部分的事业单位所采用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都很陈旧,距离现代化管理的水平还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没有规范的档案室和先进的信息技术。面积、温湿度等指标也远远达不到档案室标准化的要求,直接使得档案管理现代化难以正常实现,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事档案的长期保存带来了隐患。部分单位则是缺乏计算机技术方面的人才,使得一些现代化的管理设施处于瘫痪状态,浪费了资源。
4.缺乏健全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由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一些单位无法制定适合自身实际、合理有效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且不能及时系统地收集相应的档案管理材料。长此以往,直接导致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信息失真的情况。
二、事业单位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策略
1.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提高认识,更新相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理念,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放到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和思考,坚持和履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原则并进行督导、检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全面系统地更新大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定位,切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工作。
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现阶段的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中,绝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学历并不高,专业职称和档案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档案管理的综合质量,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得不到更大的革新和提升。因此,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技能,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迫切要求。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变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这就要求具备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设施。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标准,档案室需要具备通风、采光、防潮、防虫、防火等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化的基础管理设施,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利用信息化达到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4.规范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首先要明确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得人事档案管理做到有理可依,有理必依。《档案法》的公布和实施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证和依据,根据《档案法》对规范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制订更为详细、完善、灵活、科学、合理的“规章”和“制度”等细则。
总而言之,档案管理工作想要得到不断的发展,必须要在保证和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之上,坚持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的探索和改革精神。另外,还要不断丰富和培养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完善制度,使档案管理改革的成果成为推动档案管理规范化的不竭动力,为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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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便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细化定期30年以下的保管期限。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照片、实物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新晨
第十二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成立的领导小组和全市重大活动(事件)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领导小组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机关和重大活动登记机关,按照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各机关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变化的,应适时修订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执行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履行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其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驻宁部队、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例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一、要对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准确定位
现有事业单位主要组建于计划经济时期,主要特点是政府职责范围缺乏明确的界限,使事业单位承担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本应由多种组织形式承担的社会事业职责,其服务既有公益性,又有私益性,这种职能上的多元化是事业单位许多弊端的深层次根源,使事业单位陷入体制的重重包围之中,左冲右突,还是在沉郁低唱“敢问路在何方?”。这种职能定位的模糊也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改革始终停留在微观领域的浅层次施行业务性改革,较之行政体制改革、企业改革慢了一拍、乃至二拍。近些年来,围绕究竟该如何定位事业单位职能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由于职能定位的混沌,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也一改再改,最新、最权威的定义是,中央编办在今年4月15日出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表述。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公用设施管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不管对事业单位如何定义,但有一点还是形成了基本共识,那就是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要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首要的就是要对照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这一事业单位基本的职能定位,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和界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对完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认定为行政机构的要认定为行政机构;对完全履行竞争性经营开发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转为企业的要转为企业。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经批准设立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应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法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其执法范围应当以证书记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准。
二、要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
现在我们仍然习惯把事业单位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事无巨细,都由主管部门说了算。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一直套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事业单位中官本位、铁饭碗、大锅饭等消极现象日益凸现出来。事业单位拿着国家的钱养了不少的闲人,培训了不少的懒人,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日趋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使得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弱化,束缚了事业单位中人的进步,阻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要建立现代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事业单位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政策引导,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权,使其能够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独立开展活动,并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其次,要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人事管理权。要使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自主选人用人;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工资分配自,逐步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三,要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职能单一、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使合并后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要精简乡镇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尤其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使其具备法人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成立新的事业单位时,应当把该单位能否具备法人条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得再批准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要建立独立法人财产制度
现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大弊端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多元、多环节地对产权共同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在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处于混沌状态,于是在事业单位资产、资金管理过程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本最大化,只负盈不负亏,无节制的职务消费,过高而又盲目的投资饥渴等等非理司空见惯。建立健全现代事业法人制度,最基本的是建立独立事业法人财产制度。首先,要明确事业单位的产权。要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对没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的事业单位,财政或主管部门要划拨或授予相适应的资产,作为法人的开办资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其次,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权。要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事业单位非法人过渡为法人后,一般应配会计、出纳,独立建帐。如因单位规模小不能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可以实行财务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帐目,但财产、经费的使用权在事业单位,且帐目要单立。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业务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必须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各地要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查制度,把审查结论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自身发展存在各种问题。一是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场所小、人员少、设施差问题严重,大部分开办资金在3万元左右,不能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公益服务。二是发展方向不符合公益属性要求。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大部分以营利为目的,背离了主要提供公益服务的属性,在教育、卫生系统中尤为突出,卫生系统登记在册的民办医疗服务机构其执业资格许可证全部登记为营利性质。按照规定民办幼儿园每年提取收益的1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但在实际调研中,民办幼儿园均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这就导致在发展中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略公益服务质量。三是发展不平衡。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卫生系统,占到总数的46%,且其发展水平较其他行业水平要高。科技、文化系统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大多规模较小,有些甚至名存实亡。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教育、医疗公共服务需求迫切,发展动力大;教育、医疗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容易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此外,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除部分幼儿园外,大多数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集中在县城范围内,县城经济水平较乡镇高,对高质量的公益服务有更高的要求是导致这种情况存在的主要原因。
(二)对其监管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民政部门以民办非企业形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监管,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相关职责对在本系统进行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教育系统52个未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甚至由乡镇政府进行监管,这导致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主体,监管“缺位”和“越位”现象严重。二是监管力量薄弱。民政部门监管队伍人数较少,且《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等各部门联动监管的制度尚未出台,各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三是监管方式单一。民政部门只通过每年的年检进行监管,且监管多以材料审核形式进行,尚未有绩效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公开制度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监督及实地监督手段较少。在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大多按照本系统监管方式进行监管,且大多数为业务监督,没有建立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三)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健全。县政府没有出台明确详细的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土地、人才、社会保险等方面其不能和公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缺乏公平的市场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公益事业单位积极性。在卫生系统,民办医院不能够享受医保定点单位待遇,这就使其无法和公办医院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发展潜力受到很大制约;在教育系统,民办教育机构老师不能参与职称评定,在社会保险方面不能享受和事业单位人员相同的标准,造成民办教育机构人才流失严重。
二、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利弊
(一)有利的方面。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能有力地促进其发展。一方面,统一登记、统一监管可以避免对现存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监管“缺位”和“越位”情况出现,有利于加强对其监管,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运转;另一方面,有利于其与公办事业单位取得同样的市场主体地位,公平地享受国家对公益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不利的方面。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骤然增大。一方面,监管单位数量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在市场化条件下资本逐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有天然矛盾,要确保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按照主要提供公益服务的属性方向发展,在监管方式上需要进一步改进,监管要求上进一步严格。
三、制约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原因
(一)传统的管理观念制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依赖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工作开展都按照政府模式进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虽然承担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但其与主管部门不存在依赖关系,从建立、运行到管理,基本上按照市场化模式自主运行,其模式和企业管理模式类似。长期的观念认为这类单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不能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登记条件难把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在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方面较为规范。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这类单位的职责、规模等没有严格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条件和程序上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此外,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资金供给相对稳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资金来源保障不充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弱于政府举办事业单位。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虽然国家鼓励事业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发展,但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政策体系,其在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和职工社会保险方面还不能和政府举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这导致其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制约了其发展。
四、相关工作建议
(一)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在现行的机构管理模式中,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不同,公办事业单位管理以政府管理模式为主,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要求,阻碍了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下一步,我们应加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加快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步伐,建立起以董事会为核心,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处理好出资者、管理者、监督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和公办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下有同样的治理体系,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打牢基础。
(二)完善各类事业单位监管体系。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前提,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明确法人主体是构建公益服务市场的前提,在现行的登记管理体系下,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登记事业单位和大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不利于监管,而统一的监管机构可以规范监管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的“越位”和“缺位”情况。对于由民政部门登记还是编制部门登记问题,建议明确各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原因是现阶段社会公益服务主要还将由各类公办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主要作为公办事业单位的补充,由编制部门进行登记有助于工作的连续性,事业单位监管体系相比民政部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手段更加多样。二是严把市场准入。事业单位改革是事关民生的大事,现阶段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尚属起步阶段,许多问题有待在试运行中积累经验,不宜一哄而上,应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对与群众、社会关系密切的教育、卫生系统等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试点开展登记工作。举办主体应以有雄厚经济基础、良好社会声誉以及举办条件成熟、成名、有效益的公司或团体为主。限制个人或者经济基础较差的企业举办公益服务机构,避免公益服务机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益服务质量。三是完善各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现有监督制度,使其在内容、方式上适应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后的监管需求。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后,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不留空档,没有死角。
(三)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