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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法律培训

举办法律培训

举办法律培训范文第1篇

第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责任。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参加区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

第四条培训方式分为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

专业法律培训是指以与城市建设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专业法律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办,由各部门分别组织。

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区法制办统一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

第五条法律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培训有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

举办法律培训范文第2篇

容,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理顺机制,不断夯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基础

一是明确目标。**市“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三大目标中,其中之一就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有新的提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法制理论水平,牢固树立法律权威的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二是形成机制。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等联合组成**市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形成了“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法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三是建立基地。2000年10月,**市干部法制培训基地正式在市委党校挂牌成立。四是落实培训。基本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管理和分层培训相结合、计划调训和自主择训相结合”的格局。明确干部进修班或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在一个月以上的,专修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2天;两个月以上的,法制培训要形成教学单元或系列,时间为3-5天;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和课时。仅2004年,市委党校就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20余期、近4000人(次)参加学习。五是保证师资。市及各区县普遍成立了由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制讲师团,全市计557人为领导干部讲授法制课、开展课题调研等。

二、完善制度,逐步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是建立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市委常委会学习会带头学习法律,到目前为止,先后举办了9次法律专题学习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法律学习制度。各区县和委办局在中心组学习中都专门安排学法的时间和内容。二是建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区县一般每年安排4次,委办局安排2次。全市局级干部法制讲座也做到了每年不少于2次。2001年至2004年,全市共举办处级干部法制讲座1523次,295805人(次)参加学习。三是建立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许多领导干部都能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工作之余,挤出一定的时间自学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便于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时把握国家和本市法制建设的进程,自2004年7月起,市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联席会议每月出一期领导干部学法资料——《法治参阅》,请有关专家重点讲解与领导干部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至今已编印14期。长宁、闸北、静安和宝山等区也编印了《一月一法》等内刊供领导干部参阅。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区县都建立了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团,律师不仅参加区县政府领导的接待,而且为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目前,全市各区县和大多数街道、镇乡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团或类似机构。同时成立了由150位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志愿团,帮助广大市民依法解决动拆迁中遇到的问题。

举办法律培训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

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

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

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

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举办法律培训范文第4篇

一、创新制度平台,深化公务员四类培训。

1、加强公务员培训学分管理。为全面掌握公务员培训学习情况,2011年要建立公务员学分登记制度,强化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把参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深化公务员各类培训。

(1)组织举办机关新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1期;抓好新过渡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1-2期;举办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培训班1期。

(2)开展以公务员能力建设为重点的更新知识培训。用三年时间,从着力提高公务员调查研究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政治鉴别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七方面能力为内容,对公务员进行轮训。同时继续开展公务员综合素质专题讲座,全年计划举办4期。

(3)促进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各部门要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并将培训计划报市人事局备案。市人事局将举办1期人力资源管理高级研修班;与市应急办联合举办应急管理培训班1期;与市残联联合举办公务员手语培训班1期。

(4)加强公务员学历学位教育,切实提高公务员的从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

(5)做好《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开展公务员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培训。

3、创新公务员培训平台。今年开始,通过与“干部党员学习网”融合,实现全市公务员网上学习平台全覆盖;增加网上学习课程,不断满足公务员个性化学习需要。同时加强网络学习管理,将网上学习情况纳入到学分考核内容。

二、坚持企业人才优先开发,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开展企业创新型人才(团队)培训。围绕提高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的要求,加快企业创新型人才(团队)的培养。与市科技局联合举办企业创新型人才(团队)培训班1期。

5、强化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考核工作。继续开展《科技与创新》、《合作与共赢》、《维权与侵权》三门公需科目培训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之一。

6、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和专业科目的培训。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引领作用,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现代制造、现代管理、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培训。联合市建设局举办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赴同济大学高级研修班1期。

7、继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培训考核工作,举办相应培训班3期。

三、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水平为目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8、以我市重点骨干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者为主体,以企业战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法律实务、企业营运策略及企业转型升级为主题,举办1期重点骨干企业经营管理者赴香港研修班;选送部分企业家参加大学EMBA班学习深造。

四、推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

9、继续做好中青年干部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工作。选送部分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攻读MBA、工程硕士、法律硕士等学位;做好第二期大学教育点MPA学位班教学管理工作。

五、着眼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

10、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万名镇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农技专家深入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训班、各类专业种养能手培训班若干期,联合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举办草莓种植等实用技术培训班2期。

六、加强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培训教育质量和水平。

举办法律培训范文第5篇

一、领导重视、齐抓共管,落实保障机制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把“四五”普法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议事日程,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上半年,针对我县乡镇和县级机关人事变动的情况,为确保普法教育工作连续性,及时调整了县、乡镇、部门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完善了普法组织机构,明确调整后普法领导小组人员联系的乡镇。根据全国、省、市普治工作要点,结合本县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几易其稿,拟定了200*年我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及实施计划,并以县委办、县府办的名义下发。为使基层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普法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我们从组织制度建设着手、干部学法带头、公民普法有素、依法治理有效等四个方面对乡镇普治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了完善。3月18日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召开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明确了200*年普治工作目标和任务,20名普法领导小组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蔡旭昶作了重要讲话。在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下,我县普治工作有了新的发展。5月17日*县人大副主任王仲义就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进行了电视讲话,号召全县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在全县上下形成崇尚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为我县的政治、精神、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奠定良好的社会法治基础。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提升整体水平

1、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提高决策水平。

县委、县府把普法教育放上了创建《平安*》、促进经济发展工作的议事日程。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3月29日下午县委举办了理论中心组扩大会,特邀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郁建兴授《全球化竞争下的政府角色》的法制讲座。全县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学习;二是干部学法纳入县委党校培训必修课,5月26日—28日县党校举办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来自乡镇、部门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100多名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夏利阳等5位领导就《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和总则,行政许可清理实务与研究,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五方面内容予以讲解,并就目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政府的影响和对策辅以讨论。三是进行法制警示教育。2月24日武康镇政府举办“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法制教育大会。改变了以往对干部普法教育只看录像、听报告的做法,由长湖监狱四名服刑人员以他们自身的犯罪经历和内心忏悔现身说法,警示与会干部要学习法律,保持廉洁清正,做遵纪守法的好干部。参加这次法制教育的有全体镇机关干部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社区干部、职工共420人,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四是县人大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5月14日举办学习宪法修正案培训班,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参加培训。邀请了县讲师团成员、清溪律师事务所陈银华律师作专题辅导,陈律师就如何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作了详细讲解,并从“三个代表”、个体私营经济、征地补偿、人权入宪等十多个方面阐述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水平。

2、以公务员普法教育为重点,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一是抓好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提高了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准备学习资料编写《行政执法知识读本》征订全国统编教材《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读本》下发公务员人手一册的基础上,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县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县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电视讲座收看及考试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和机关部门都认真组织了收看。并专门聘请了专家教授来我县对县级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进行了讲课辅导。雷甸、武康等乡镇对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进行了《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在培训和利用周一晚学习制度坚持自学的基础上,4月15日,县人事局、县普法办组织人员将考试复习题参考答案公布在政府局域网站、“*人才网”和《*普法网》上。4月25日我县分10个考场30个场次对1747公务员进行《行政许可法》考试。

二是加强《宪法》修正案的宣传教育。县普法办下发了德普办200*(7)号文件关于组织征订《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的通知,已发放《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2500册。同时进行法律培训。5月28日*镇政府举办《宪法》修正案专题培训班,全体机关干部200多人参加了学习。5月17日下午武康镇政府人大副主任郎志洪等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140多名参加了《宪法》修正案专题讲座。6月份*乡政府全体机关干部、各行政村党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15人进行《宪法》修正案专题讲座。

3、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抓手,防范企业风险。

一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县质监局对我县列入新10类的71家食品生产企业,为确保通过生产许可证审查,取得合法生产资格,4月29日进行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培训。4月26日-30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我县举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班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主要是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综合知识、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共有317人接受培训,其中新矿长54人、矿山安全员127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91人、砖瓦企业45人。6月3日-24日以乡镇为单位就地分期开展,对矿山企业相对集中的*、洛舍、城关等乡镇的2500余名矿山从业人员采取授课和组织观看“重大事故透析”宣教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

二是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在武康镇县计经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供电局、县水利局、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县农业局、县交警大队等10个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咨询活动。共发放了《安全生产法规问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作业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1000多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活动主题,向广大群众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起到了提高安全意识的效果。

4、以青少年普法教育为突破口,提高守法意识。

针对青少年思想活跃、知识点浅薄、容易误入歧途的特点,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一是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数十期,12000多人次受训。*镇中学、*镇中学、*乡中学、*外国语学校、*学院、*小学等学校以现身说法和授课的形式进行法制培训。五月四日中国青年节,武康镇团委对各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150余名团员青年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开展法制论文评比活动。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中小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培养孩子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感、正义感和消费维权意识。县消协、县教育局开展“枫洋凯悦装饰”杯迎六一全县中小学“诚信维权”征文比赛活动。全县中小学生为寻找征文素材和体验消费环境,纷纷走出校园,进入到社区、家庭、农村,有的还采访了经营户,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和消费实践。学生们对照消法,倡导诚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维权蔚然成风。征文收到的来稿体裁有议论文、叙述文和调查报告等,共评出一等奖14篇、二等奖27篇、三等奖38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开展我和“护税树”共成长主题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把法制课堂设到小学校园,让每位小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接受一次税法知识教育。地税局每年派出业务骨干作为校外辅导员,定期授课;建立一支全县小学教师税法宣传师资队伍,并将所有29所小学的少先队辅导员正式聘请为“税收宣教员”;建立一支小小护税中队,具体落实到每所小学的五年级,来年由该护税中队通过“护税树”交接仪式移交下一届五年级。在学校组织开展税收知识的小报评比、黑板报评比、主题中队活动、班会活动、知识课程等一系例活动。四是调整了全县法制副校长队伍。并进行了专题培训。五是3月1日下午召开全县教育系统社会稳定暨打造“平安校园”工作会议。全县教育、公安、交通、文化卫生等部门与学校同协调共努力,齐抓共管,确保校园的平安、稳定。县教育局局长姬慧与各乡镇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签定了*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外国语学校等12所学校获得200*年*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完小等学校获得200*年*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合格单位,

5.以公民普法教育为基础,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努力,一是在原送法下乡、带法回家活动的基础上将6280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送到县人大、政协代表、军人、村民、劳教人员、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手中。二是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活动。会同宣传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德普办(200*)6号文件。5月21日召开了《宪法》宣传月部署会,对《宪法》宣传月进行了专题布置。广泛开展“八个一”宣传活动,认真组织一次宪法知识广播讲话、一次宪法专题讲座、一期宪法专题墙报、一次由法律工作者参与的法律咨询、选择一所学校进行学习宪法第二课堂、悬挂一次有关宪法宣传横幅、出好一期宪法知识宣传简报、完成一期宪法宣传墙报。三是积极抓好外来民工的普法宣传教育。6月22日下午3点—8点30分,以“让我们一起欢乐”民工广场端午游艺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共发放《公民法律知识读本》300余册,发放《劳动法》、《计生法》、卫生、文体、教育、工商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5000多份。有50多名外民工前来法律咨询,主要涉及人身伤害、工伤事故、有了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拖欠争议以及妇女怀孕后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等问题,通过咨询后民工知道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四是县消协联同县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办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实施消法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同时,还展示了收缴的假冒伪劣商品,其中包括烟、酒、保健品、营养品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五是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县妇联、县普法办、县司法局、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联合在*火车站广场举行“148”妇女维权法律周咨询活动。六是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活动。1月7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开展赠送《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书活动,将8万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赠与我县各乡镇、部门和武康镇6个社区。

三、依托网络,借助媒体,营造普法氛围

充分利用政府宽带信息网作用,将普法的内容、活动形式、取得的效果及群众关注的法律热点通过《*普法网》进行交流。一是完善《*普法网》建设,为网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制新闻和法律服务。从今年起《*普法网》增设了综合新闻栏目,实时更新上传发生在身边和全国的法制新闻。开辟了主页《举案说法》栏目,至6月25日举案说法案例103个,从200*年元月至6月25日共在普法网上上传文章992篇,平均每天上传5。6篇,网上点击率83127人次。回答网上法律咨询21人次。二是抓普法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下发了《关于加强普治通讯联络员队伍的通知》德普办(200*)2号文件,表彰了200*年度普治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召开了全县普治通讯联络员队伍会议。使《*普法网》成为了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好参谋,机关部门、政府依法行政的好帮手,法官、检察官、律师、各类争议仲裁员、司法鉴定员、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工具书,乡(镇)、部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验交流的平台,广大农(居)民、青少年的学法园地和依法维权的靠山。同时,我们还与《今日*》报、县电视台、电台、《*之窗》等媒介单位密切合作,通过刊登法制类新闻,播放法制系列剧等形式,借助媒体优势,进一步扩大了普法工作宣传面。《钱塘法治网》采稿3篇,《湖州在线》网采稿2篇,《东方法治网》采稿6篇,“运用信息网络新载体,拓展“四五”普法新平台”的典型经验材料在全国《普法依法治理通讯》采用。

四、以普促治,普治结合,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一是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在前几年开展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民主法治村”建设,组织力量赴余姚、慈溪、鄞州区《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进行参观学习和取经。同时对钟管镇沈家墩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进行调研,并深入沈家墩村进行实地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二是广泛开展创建“平安*”工作。“没有村和社区的平安,就没有全县的平安!”6月25日,全县创建“平安村”、“平安社区”经验交流会召开,会上武康镇宋村村、祥和社区、钟管镇沈家墩村、*镇东升社区、洛舍镇洛舍村负责人就各自创建“平安村”、“平安社区”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汇报。三是推进社区民主选举工作。5月21日上午,全县社区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会上武康镇和祥和社区进行了选举工作的经验介绍,明确了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县社区班子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乡镇分管社区工作的党群副书记、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武康镇、乾元镇、*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武康镇建成区的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参加了动员大会。四是大力开展执法检查。4月19日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执法检查动员会。在4—6月份对全县《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护法》、《森林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