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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的范畴

工商管理学的范畴

工商管理学的范畴范文第1篇

会发展、依法治国、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广告受众、形象大使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角度,论述了把“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范畴的客观要求。

关 键 词:工商管理 注册登记 形象大使 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是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和保障。当前,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及其他一些中外名人等,在市场经济中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做企业的代言人,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规范其行为,为其营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透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可以清楚看出,是“形象大使”将自己的形象或以往积累起来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象”,卖出去获取投入特殊资本的利润。这是一种抽象、独立、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是把“形象”作为商品的经营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形象大使”本人与一般人一样,都是人,没有什么本质或根本的区别,只有他们的“形象”与其他人不一样, 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人与人的“形象”不同,产生了不同广告效应,不同的广告效应产生了经济效益。“形象”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根本条件,“形象大使”只有把自已的特殊商品—“形象”推销出去,才能获得经济利益。

(二)“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制作者)、广告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关系是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平等互利的契约结成的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合伙人,不是雇用的工人。他们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从事的不是一般劳动,投入简单、极少,获得的经济利益丰厚。“形象大使”在网上公布的的合作报价,一则广告一年都要以数十万或以百万、千万为单位予以计算?。

(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起的是广告作用。“形象大使”的“形象”是商业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自己的“形象”附加在广告主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得到相对提高,产生的是潜在经济效益,只有将商品或服务销售出去,“形象大使—广告”才能使广告主得到经济利益。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上看,与其它商业广告的属性一样是“广而告知”,不能独立为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

(四)“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独立的交易行为。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看,“形象大使”获得的经济利益依赖于商业广告,而不从属于商业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经济利益。因为,广告主在利用“形象大使—广告”获得经济利益之前,“形象大使” 已从商业广告活动中获得了自己契约中约定应得的经济利益,即广告制作完毕就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形象大使—广告”未起实质性作用之前,“形象大使”的契约已履行完毕,从商业广告中脱离出来,交易活动结束。“形象大使—广告”无论将来能否给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无论为广告主创造的经济效益多、还是少,“形象大使”都要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数额都是一样的、约定的利益。

特别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国家已认定“形象大使”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是个独立的经济个体。

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客观要求

当前,“形象大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在经济生活中空前活跃,并且呈现快速发趋势。为使“形象大使”健康发展,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用,客观上要求国家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

第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秩序可言

,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挑战法律行为出现。依法治国理念是逐步使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们的各个方面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将“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让其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经济活动中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使在市场经济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章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推进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已步入信息时代,消费者和用户购买商品往往是靠广告、认品牌,是所谓印象交易。当前,有些“形象大使”唯利是图,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对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丧失良知和人格和尊严,“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及商品,诋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否能一以贯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看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用其信用记录来衡量,如果其没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建立经济户口、建立信用档案,客观上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第四,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广告受众的要求。广告主是通过“形象大使”的广告,刺激广告受众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得到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形象大使”的广告行为直接影响广告受众的思想意识和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在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②。广告受众需要广告内容真实,有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来正确引导自己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实用消费、理性消费、眼前消费和长远消费。因此,广告受众要求通过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来明确与其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工商管理学的范畴范文第2篇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定点帮扶长效工作机制

最高检始终坚持把工作创新作为提升定点帮扶工作水平的强大动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定点帮扶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2016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着力规范定点扶贫工作。一是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定点帮扶云南省西畴县富宁县脱贫攻坚工作规划》。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对帮扶两县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任务作出全面部署,确保了《规划》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契合两县实际。二是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扶贫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对扶贫挂职干部的职责任务、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定点帮扶云南省西畴县富宁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地区各级各部门的优势,切实把扶贫力量整合好。四是制定出台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定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加强对高检院扶贫资金的监管,明确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五是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厅级单位党组织与定点扶贫县贫困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机制(试行)》,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畅通高检院各厅级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帮助定点帮扶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渠道,促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提升共建双方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帮助解决脱贫攻坚重大事项

开展定点帮扶工作以来,高检院除慷慨解囊,从有限的经费中挤出扶贫资金外,还多方协调,争取资金支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高检院直接投入资金1712.12万元,协调引进各类扶贫资金30多亿元,充分发挥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近年来,高检院不断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次,增强协调实效,扩大协调效果,通过攻坚克难,帮助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和有力支撑。一是大力协调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在协调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百色水利枢纽过船设施、富宁港二期工程天文高速公路和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100万吨电解铝指标云南富宁木杠至田蓬至广西那坡百都边防公路改造工程等一批事关云南省文山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二是积极协调生态扶贫。协调国家林业局对西畴、富宁两县林业精准脱贫工作给予帮助支持。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在云南省林业厅积极配合下,2016年专门下发文件支持高检院定点帮扶的西畴、富宁两县林业精准脱贫工作,对两县综合施策,给予全方位支持,可直接计算的资金投入高达4.2亿多元,为贫困群众早日脱贫夯实生态基础,将青山绿水变为金山银山。三是认真落实教育扶贫。继续与中国教育扶贫基金会建立合作机制,由高检院机关工会为西畴、富宁两县每年分别出资5万元,基金会每年分别出资30万元,资助两县贫困大学生。四是推进农村电商扶贫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协调商务部,帮助富宁县成功申报2016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协调工信部,成功协助文山州申请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项目。五是争取金融扶贫支持。协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为富宁火车站物流园区融资10亿元分期融资贷款项目,第一期3亿元已经获批;协调云南省农业发展银行落实了8亿元的易地搬迁扶贫贷款资金;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在为西畴县4个贫困村下达贷款8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为西畴县23个贫困村增加贷款1.3亿元。六是帮助培养干部。2016年和2017年,先后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了两期高检院定点帮扶地区党政干部培训班,为文山州200名党政干部量身定制教学计划,进行专题培训。文山州机关选派2名,西畴、富宁两县各选派了1名干部到高检院挂职锻炼,每年轮换一次。

切实严管厚爱,不断砥砺和提升扶贫干部的综合素能

工商管理学的范畴范文第3篇

关键词:价值范畴;个人选择;历史性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13-05价值范畴是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所特有的社会形式,属于商品经济特有范畴。价值范畴的历史性由两个因素共同决定:一是劳动的一般发展,二是劳动发展的特定社会形式。只看到劳动发展的一般形式,会导致价值规律万岁论,将价值范畴永恒化;只看到劳动发展的特定社会形式,易于产生商品货币的拜物主义。前者以价值实体的永恒性取代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后者以价值实体特殊的社会形式充当劳动一般的永恒的社会形式而否定了价值范畴的历史性。

历史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因而从时间的不可逆性出发来研究价值范畴似乎很自然,但是,可逆过程也是发生在时间当中的。因此,如果脱离具体的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脱离劳动实体关系的这两个方面是不可能正确把握价值范畴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价值的实体把握为劳动。①这种实体较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马克思的实体具有什么样的本体论特征?19世纪初以来,在哲学中产生了一种将实体清除出世界观的趋势。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都是这么做的,卡西尔把实体概念与功能概念对立起来可以看作是一个纲要。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概念与历史性处于排他性对立之中。与此相反,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没有从哲学中清除实体,反而把实体转化为主体。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实体概念的合理成分,克服了旧实体概念的缺陷。卢卡奇精确地概括了这一批判成果:“实体作为变异中保持不变的本体论原则,尽管现在丧失了它作为变异的排他性对立面的古老意义,但由于常驻不变的东西被理解为在现实的实际复合体中连续地维持自身、更新自身和发展自身的东西,由于连续性作为复合体的内在运动形式,使抽象和静止的常驻不变获得了一种更新了的更加深刻的有效性。”②马克思的实体概念之所以规定为劳动,有着本体论的依据。劳动是社会存在最深刻的基础,也是自然存在向社会存在飞跃和人实现自我再生产的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既是一种不变的实体,又是一种变化的实体。“凝结在”、“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是确定的,在质上和量上都是确定的;然而,这种凝结的劳动又随着再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再生产同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变化。马克思的价值实体正是这种不变(此时此地)与变化(彼时彼地)的统一。在这种变化中,价值贬值所余留下来的价值,在质上保持了一种不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特定时刻是诸多商品生产者劳动时间的平均;在不同时刻则由变化着的商品生产者所耗费时间来调节。这里,劳动与关系,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设定在实体概念中。

劳动是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自然的、永恒的必然性,但是劳动过程的这种永恒性不足以规定价值这个历史性范畴的具体性。历史性范畴不仅包含一种一般的运动,而且总是还包含一种变化的方向。对于科学地理解价值范畴来说,单纯理解劳动过程性是远远不够的,劳动的社会关系才是价值范畴历史性的限定。

劳动的事实和它的结果在社会存在中造成了一个完全特殊的结构。劳动不仅在主体自身那里有一种选择特征,而且还涉及别人,在劳动的社会关系中也造成了选择。目的性活动不仅指向自然,也指向社会,这在原始人那里,在共同捕猎的原始劳动那里就已经存在了。劳动同时在人与自然、人与人双重关系中被规定。但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仅仅是在直接劳动中为目的性设定的实现而引起的,并不表现为一种价值关系。这里既有劳动,也有直接的活劳动交换,但并不表现为价值。

劳动的目的性设定一开始就包含着这样的倾向,就是这种设定的目的完全可以超出主体自身直接需要范围,也就是说一开始就包含着剩余产品的可能。一旦这种目的设定变

现实并且确实出现了剩余产品,劳动异化出私有财产,产生了私有制。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交换不再限于直接的活劳动交换,而是凝结的物化劳动交换,这种劳动才获得价值这种特定关系的历史形式。尽管这种历史形式是一种很古老的形式,但也不排除其历史性,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形式才获得了最典型的形态。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忽视价值形式分析时,马克思深刻指出:“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③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的社会形式获得价值范畴的历史性规定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社会化相并行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劳动作为目的设定性活动获得充分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工业生产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前工业生产方式下农业劳动中目的性设定的微弱作用,自然对生产的限制在工业劳动中大踏步退缩。建立在主要依靠直接的活劳动联系基础上的狭隘的分工体系被建立在主要依赖物化劳动联系基础上的发达的分工体系所取代,价值范畴获得了最一般的形式。“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④劳动社会性的增长和自然界限的退缩相平行,一方面创造出使用价值不断地以一种日益加快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创造价值所要求的社会必要劳动却不断下降。使用价值的增长与单位商品价值的不断下降并行不悖,前一个趋势标志着劳动的扩展和自然限制的退缩,后一个趋势则标志着人的社会性的日益增强。日益增长的产品量才能为更广范围的人们所消费,从而为建立日益增长的社会联系提供了物质上的可能;而不断下降的价值才有为更广范围人们的消费从而建立的社会联系提供现实条件。

这种社会联系达到这样的程度,从而使卷入这个联系中的个人在从事个人目的设定和选择时,已经不可能脱离这种联系,相反要在这种社会联系中才能找寻目的设定的选择空间。这种社会联系对个人活动构成了一种不依个人选择的客观性,一种独立性,一种规律,这就是价值规律。这种联系作为规律对个人形成社会限制。自然限制退缩和这种社会限制加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那种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人,恰恰以这种发达的社会联系、社会限制为历史前提,这可以从这种原子式的个人总是具有拜物主义特征、总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中看出来,因为他所追求的正是社会联系物化形式,价值范畴的最抽象形式即货币已经统治一切。

不过,必须辩证地看待个人与价值规律的关系。价值规律对于个人的独立性正是建立在无数个人选择综合的基础上,是一种辩证的独立性。具有社会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根植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即虽然所有这些客观的关系、过程等独立于实现它们的个体的人的行为意图而保持自身并发挥作用,然而,它们只能作为这些意图的实现而产生,并且只能通过对个体的人的行为的反作用方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要把握价值范畴的历史性,必须坚持这种两重性,即价值规律对个人行为的依赖性与不依赖性。大家只要想一想,超额价值是个别特殊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造成的,但它是价值革命的基础。超额价值的普遍化就是价值自身的变化,是价值量、价值作用条件和作用结果的改变。对价值规律的许多误解,大都源自把两种仅仅在相互作用中才是现实成分中的、一个夸大为独立无依的、绝对居于支配的成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⑤“自己创造”是个人的选择行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是社会条件限制,而社会条件恰恰是从事“自己创造”的个人集合而来的。个体、选择的主体和普遍的、社会的合规律性之间辩证的相

互作用,产生了更为丰富多彩的现象系列,这恰恰是因为劳动的社会性本质的显现只能以原则上个体化了的人为中介才能实现。这种对价值规律的认识,与完全受规律支配的机械论和宿命论毫无共同之处。

价值规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规律是社会经济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性增强的结果。但是,在原始人那里,将一个人流放无异于宣判了他的死刑,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原始人的社会联系强呢,还是价值规律支配下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更紧密?尤其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孤立的个人出发,通过个人行为叠加来解释宏观经济变量的方法,大大加强了这一困惑,似乎个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自由个体的行为倒是本体的,背离了古典经济学的健康的本体论本能。亚当·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把握到了个人受规律支配的必然性,马克思的在生产者背后支配着生产者命运的命题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继承。实际上,原始人离不开他生活的共同体,是建立在直接的活劳动交换关系基础上,个人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目的论设定的生产活动。随着人类能力的增强,交换关系开始设定在物化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价值中介,形成了独立的社会范畴,即价值范畴。价值范畴是纯粹的社会范畴。马克思在研究比较价值和使用价值时指出:“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⑥在这一点上,价值和语言相同,语言也是纯粹的社会范畴,语言是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而价值是人们物质变换的工具。

价值作为纯粹的社会存在物而独立,在其对立面才可能形成个人作为某种孤立的原子存在的幻觉。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仅仅是总联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能力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是这样展开这种双重关系的:“在所有这一切形式中,财富都以物的形式出现,不管它是物也好,还是以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偶然地同他并存的物为媒介的关系也好。……事实上,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岂不正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统治充分发展了吗?财富岂不正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异的绝对运动之中。”⑦人的能力和需要的展开构成了所有价值和它的客观性的基础,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能存在价值。

因此,价值范畴仅仅是人类能力一般发展的特殊历史形式。但是,这种历史形式、这种特定社会关系却是以十分悖理和充满矛盾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期中,人的内在的本质充分发展,表现为完全的空虚,这种普遍的物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⑧价值与财富、价值与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相互关系,正是在这种本质和现象的具体历史统一中才能得到正确理解。

价值范畴的一般发展是个人选择和社会整体、本质和现象矛盾的辩证展开。这个过程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范畴尽管是作为一种纯粹的社会规定,但并不排除个体将价值作为自己做出选择决定的直接目的,这是价值范畴发展的微观基础,也就是说,作为人类能力的发展是以价值为中介实现的。只有在直接追求价值的个体行为中,才能一方面造成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也就是获得单位产品人类所需要支出的劳动量下降,或者反过来说就是人类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造成财富的极大丰裕,造成工作日缩短从而闲暇增加的现实条件。个体抉择对价值(剩余价值)的目的设定,在其背后才作为结果将人类能力发展起来。价值成为个体的人的选择和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是个人的,却又纯粹是社会的,这种统一才能现实构成价值范畴的中介地位。

这个过程的必然趋势就是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和商品生产者直接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激化。缓和这种矛盾的方式很多,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在力图缓和这种矛盾中开辟道路,全球化、跨国公司的发展、不兑现的纸币霸

权、按照利润需要对商品的过度创新与按照人类需要的发展推动产品创新携手并进、金融化、军备生产地位的提高等,无一不是这种努力的表现。全球化遏制了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速度,又开拓出新的市场;跨国公司在利用当地廉价原料和劳动力方面在全球化中扮演了主角;纸币霸权直接可以参与全球价值分配,而无需顾及单位产品价值下降的压力;产品过度创新可以延缓既有商品价值下跌的速度,而正常创新是在发展人类能力的同时成为增加价值的重要途径,这种创新虽然在逻辑上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命力仍有巨大潜力,但在现实中却很难一以贯之;金融化所造成的虚拟经济,只是通过既有价值的再分配来实现个别资本价值的增值,却置实体经济于不顾,表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腐朽性。所有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仅丝毫没有摆脱价值规律以及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相反,更加突出了这种支配作用。这些眼花缭乱的社会现象再一次证明,尽管价值范畴作为纯粹社会存在对每个个体选择具有决定作用,但是,个体选择的空间是巨大的。对于一个现代资本家来说,当商品卖不出去时,可以选择到国外销售,可以选择创新产品,可以选择生产武器和毒品,可以通过信贷和债务将未来价值在当下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可以人为对产品进行根本没有必要的过度的所谓个性化设计,也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甚至将产业资本转变成赌资,如此等等

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源自劳动固有的规定,因为它通过劳动时间与作为人类能力发展的劳动本身相连结。但是,早在人类仅仅从事有用劳动的时候,早在劳动产品尚未转化成商品的时候,这种规律就已经内在地包含在其中了,并且在商品的买和卖停止以后,也依然内在地有效。但是,只有当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反思关系出现,交换价值由此获得它的特殊的和纯粹社会的、摆脱了人和自然规定的形式时,价值规律才获得了它的发展和明确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纯粹的和一般的价值存在要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单个的产品对生产者本身来说已经不是产品,对单个劳动者来讲更是如此,而且,如果不通过流通来实现,就等于什么也没有。对于生产一码布的极微小部分的人来说,一码布是价值,是交换价值,这一点绝不是形式规定。如果他没有创造交换价值,没有创造货币,他就什么也没有创造。因此,价值规定本身要以社会生产方式的一定历史阶段为前提,而它本身就是和这种历史阶段一起产生的关系,从而是一种历史的关系。”⑨在《资本论》里,马克思针对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政治经济学曾经分析了价值和价值量(虽然不充分),揭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要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一些公式本来在额上写着,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但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象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化而看不到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是必然的,但这种非历史观也影响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卓炯就是将价值范畴单纯视作社会分工的产物{11},而孙冶方也认为在商品经济消失后,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价值规律仍然有效,喊出了“价值规律万岁论”。孙冶方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12}的那个“价值规律”不是商品价值规律,而是产品价值规律。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不能超越商品经济和价值范畴是一回事,价值范畴存在的历史性是另一回事。卓炯和孙冶方为了论证前一事而否定后一事,才导致和古典经济学同样的非历史的价值理论。

这里不是探讨社会主义国家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源,但是,作为价值范畴的历史界限的把握,有必要研究社会主义与价值范畴的关系。卢卡奇指出:“马克思把他的社会主义概念,首先是作为科学的概念与乌托邦的概念划清了界限。如果我们从马克思的本体论的立场出发,来考察这个区分,那么,出现的第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社会存在的内在辩证法的正常的和必然的产物,是经济同它的前提和结果的自我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样也是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反之,对乌托邦思想家来说,一种本质上经常性的错误发展,应该通过决

定、试验、示范等等来纠正。”{1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反对傅立叶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看成一种游戏的观点,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中,经济领域在人的生活范围内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正是劳动的发展产生的经济世界,并且通过其作为动力的内在辩证法,社会存在实现其特性,产生出作为某种自觉的、不仅仅是自然无声的人类特性。劳动的发展导致价值范畴的越来越高的社会性,但在阶级社会中,只是以经济相对于人被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方式实现的。完全不以个人选择行为为转移的客观性的这种基本特征仍然是某种不能取消的东西。马克思用“必然王国”把握到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所完成的质的飞跃在于这种“第二自然”同样由人类支配,这是任何阶级社会所不能提供的。例如,当代资本主义必然把整个消费领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变成一种统治着人类的“第二自然”。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在于它自发地创造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产。社会主义把这种自发性转变成自觉的调节,马克思谈到社会主义经济时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4}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必然王国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用价值量的增长和单位商品价值的下降,是自由王国繁盛的基础。

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以其社会性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商品交换价值时,之所以不能从交换关系中找到共同的价值实体,源于古希腊奴隶制的不平等劳动。在考察价值形式的发展时,马克思所分析的四种价值形式正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四个历史性标志。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化,在扩大的价值形式那里比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充分得多,因而价值范畴的历史性也进入一个新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虽然是个别的、偶然的,但毕竟是产品与产品之间的交换,是产品已经变成商品,因而包含着“一切价值形式的秘密”。一般的价值形式是交换关系普遍化的结果,以致产生了确定的一般等价物,使价值作为个人和社会的中介获得了一个独立的存在形式。商品拜物教转变成对一般等价物的拜物教。“金银非天然货币,但货币天然为金银”,货币形式之所以固定在贵金属上,仍然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的结果,这种增长体现在对等价物在携带、切割、质地均匀、不易腐烂等等方面,从而使得货币“天然”为金银。不过,现代货币已经发展到不兑现纸币和电子货币,这是价值范畴社会性增长出现全球规模的产物。可见,价值范畴社会性的加强在历史上划出了不同的阶段。

但是,劳动实体本身不会因为价值形式的获得和丧失而发生变化,这里显现出一切历史存在物变化的一般性,显现出马克思新实体观的变异中的“常驻不变”的东西。劳动实体即使在失去价值范畴这个特定历史形式的条件下仍然存在,并且同时获得新的历史形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15}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劳动作为基础的“价值决定仍会……起支配作用。”{16}“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17}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出现在价值范畴社会性扩展达到这样的水平,以至于人开始统治“第二自然”,而是出现在人尚未被充分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阶段。大量自给自足经济的存在造成社会内部物质变换的狭窄范围,劳动的社会性没有得到扩展,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尚未建立;另一方面,人对人的统治普遍没有被物对人的统治所取代,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统制经济体制不是一种人自由发展的计划经济形式,而是靠权力集中形成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大锅饭”和“共产风”不是产品丰裕社会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而是个体劳动权利被剥夺和集中运用。在这种条件下,价值范畴还是一种有待历

史扩展的社会存在,而不是要被超越的社会存在。价值范畴不是脱离特定历史阶段的永恒的非历史的范畴,而是人的能力发展不可逾越的因而为落后国家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后必经历史阶段的范畴。

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史可以说是在否定价值范畴上不断后退的历史,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困难不在于社会主义存在价值范畴的必要,因为实践推动下开辟出这条线路;困难在于如此一来,社会主义本身的变化方向。这种变化将现实社会主义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划分开来。社会主义是人统治物的历史阶段,而价值范畴是人受物的统治,是人对象化为“第二自然”的社会存在。这是历史给首先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民族提出的难题,这个难题至今并未获得解决。我国这个难题表现为,20世纪的经济学主题是要不要价值范畴,21世纪的经济学主题是要不要社会主义。

效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万岁论一样,否定价值范畴的历史性。效用价值论主张价值源自物品的效用,是物的属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因而准确地说是将价值范畴视作人与物的关系范畴,而不是视为纯粹的社会范畴。至于效用价值论的批判者说效用价值论是唯心主义,是完全根据人的主观愿望决定价值,这种批判是强加的。物的效用既不是单纯的物的属性,也不是单纯的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物的属性对人的愿望的满足程度,相当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范畴。正如我们不能把使用价值归结为人的主观愿望一样,对效用价值论同样不能这样对待。但是,人与物的效用关系是非历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18}

效用价值论的非历史的价值范畴割裂了个人选择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如果是效用决定价值,那么个人只要追求商品的效用,尽量生产出满足自己最大欲望的商品即可,可以脱离人的社会性谈论价值,这显然与市场上价值标准完全不一致。效用价值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于是通过所谓“社会使用价值”在人与物的价值关系中又偷偷塞进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在本体论上一旦排斥了劳动的中心地位,本来在劳动中统一存在的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就出现了分裂。因而,效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既不包括自然限制退缩的历史规定,也不包括人的社会性日益增长的历史规定,更不可能将这两种历史规定在本体论上统一起来。这样一来,资本主义经济学在基础理论上失掉了历史性,对于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把握,显然不可能建立在这样一种价值范畴基础上。

注释:

①马克思:“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又“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52页。

②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699页。

③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98页,第55页。

⑤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21页。

⑥⑩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1页,第97-98页。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5页。

{11}卓炯:《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12}孙冶方:《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页。

{13}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上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777-778页。

{14}{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927页,第96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41页。

工商管理学的范畴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剩余劳动 剩余产品 剩余价值

基金项目: 2011年第三批陕西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整体性视角下的“原理”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研究(陕教工宣〔2011〕8号);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学中的整体性问题研究(编号:200802027)阶段性成果。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课程教学中,必须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找准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的现实基础;坚持经典与现代相结合的原则,找准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关节点;坚持“精”与“管用”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基本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现实针对性。只有做到“四个坚持”,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以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认识,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才能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原理”课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在“原理”课程第四、五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的讲授中,学生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剩余价值提出质疑,对此问题我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现实加以分析,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更加贴近实际,更具鲜明的时代感,这样才不失理论的生机与活力。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否认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这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实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普遍范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都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就必然发生作用。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冲破传统经济理论的束缚,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客观现实对剩余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剩余价值及规律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意义,自觉地运用剩余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原理”课程教学角度来讲,也有利于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认识,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论述

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任何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和全部劳动产品,都只能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那就没有积累,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实现,就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甚至萎缩性再生产,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尽管剩余劳动的归属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却始终存在。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恩格斯也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靠这种剩余而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发展的基础。”[2]可见,如果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就没有人类创造的文明。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本质上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从量上看,剩余价值是商品生产所要追求的“余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剩余价值时,有多次是在商品生产的“余额”和“果实”意义上来讲的。在分析资本总公式时,马克思指出:资本运动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资本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3]在分析资本形态变化及循环时,他说道:剩余价值是“劳动力的剩余劳动使产品价值超过产品形成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也是资本的果实。”[4]追求生产的“余额”和资本的“果实”,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这个“余额”和“果实”的价值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没有“余额”和“果实”,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质上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逻辑关系是:剩余产品是剩余劳动的物质成果和物质表现,而剩余价值则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实物形式的货币表现。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就没有价值范畴,因而剩余产品也就不可能表现为剩余价值形态。这种关系只有在商品经济社会才能实现。

建立剩余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承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普遍性,但并未由此引申出剩余价值的普遍性,这并不足为奇。这是由于马克思当初设想,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依次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之一是没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然而现实并非如经典作家所料。

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必须承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如果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却否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显然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的必然存在及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也就顺理成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转化为剩余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剩余劳动始终存在,那么剩余劳动必然要物化为剩余产品,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必然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劳动者直接的个人收入,剩余劳动时间形成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坚实基础。没有剩余价值,就不可能有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非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如果我们把这些概念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丢掉,那么它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

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企业是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的生产目的仍然是不断追求剩余价值,因为,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是社会财富增长和积累的表现形式,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自然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如果否认这一生产目的,单纯强调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就会出现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和积累、不顾扩大再生产和资产增殖、分光吃净的现象。

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主流经济学只准讲净产值,而不讲利润。现在虽然承认了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发展目标,但却不赞成以剩余价值为目标,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经济思想的。马克思曾明确提出:“剩余价值和利润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且在数量上也相等,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5]马克思的论述为确立公有制企业追求剩余价值目标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剩余价值范畴的重大意义

作为价值增值的剩余价值范畴,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而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范畴。剩余价值理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这种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必然会推动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决定了国家加强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增强国家财力是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发展基金、集体的福利基金、国家的税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国家的财政储备等,都来源于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就会失去财力来源,没有剩余价值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无法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没有剩余价值国家就很难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得到健康发展。

这里有必要指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为了揭示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特别强调了剩余价值归属上的阶级对立,即“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由此,剩余价值就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存在剩余价值也就成为必然。今天我们理解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时,应更侧重于剩余价值的来源。在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工人的劳动显然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构成,其创造的价值形态也必然包括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两部分。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剩余价值部分由劳动者共同所有,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剩余价值归属上的变化并不影响它本身的存在,因此,对剩余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也应反映社会实践的变化,把握它的一般性。

开展对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一是要深化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坚持马克思剩余价值的基本原理,这是研究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原则。二是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认识和总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本原则,实现理论的开拓和创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在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时,要充分肯定这一理论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但又不可因此就给它贴上永恒的资本主义标签,而要运用唯物史观,把这一范畴放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分析。理论总是以实践为依托,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我们应正视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把这一范畴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之中,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进程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

工商管理学的范畴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  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 LunWenDataCom]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 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 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 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 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 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 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 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 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 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 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 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 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 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 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 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 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在法学领域中, 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 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 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 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 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 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 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 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 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 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 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 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 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 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 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 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 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 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 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 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 所以, 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 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 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 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 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 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 放弃豁免条款”及“ 遵从管辖条款” , 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 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 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那么这种权利, 尽管是国家行使的, 却是私法上的权利, 因为它是“ 代”私人之“ 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 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 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 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 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 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 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 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 因为第一, 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 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 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 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 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 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 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