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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管理规定

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1.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文件的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正确性,如文件编码有误,缺少公章,文件不清晰、装订不规范、缺页,竣工资料中人员签字不完善,资料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等等一系列问题;

2.时间问题:不能够按时提交,不能够随设备一起提交,影响工程现场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用;

3.整改问题:主要是竣工文件的整改流程过长,涉及工程建设各方审查,接口多,审查、验收环节冗长繁复且无统一验收标准、规范,致使竣工资料整改反复,整改遥遥无期,影响工程建设使用,浪费资源。

二、设备竣工文件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设备竣工文件失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设备竣工文件管理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工程设备竣工文件涉及的管理方有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供应商、分包商,每一管理方有各自的管理规范、程序,却不尽相同、一致;

2.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竣工文件档案意识淡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

3.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在与供应商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对竣工资料的整编责任、内容、深度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细化;

4.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归档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或没有执行落实,职责不清,管理上存在漏洞

5.各单位对竣工文件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控制竣工文件质量的具体措施和管理体制

6.制造厂/供应商竣工管理人员缺乏,人手不够,经常更换、抽调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交接人员交接不清,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质量意识不够,疏忽大意,不能够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同时竣工资料管理人员中多数未参加过正规培训,管理意思薄弱,把关不严。

7.竣工资料多方审查、验收,造成竣工资料整改频繁,遥遥无期。

三、设备竣工文件采购管理的几点措施

工程设备竣工文件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控制,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设备竣工资料管理制度,统一工程建设各方的竣工文件管理程序,达成一致,且符合工程竣工文件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同时在竣工文件的制作、检查、验收、归档环节进行规范、统一,为竣工文件管理创建统一的管理要求;

2.重视竣工文件知识宣传教育,在工程项目开工时,各管理单位就应高度重视和加强竣工资料档案法规及企业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有计划,有措施,分期分批对工程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工厂制造人员开展竣工档案资料业务知识培训,详细介绍竣工资料标准规定,将竣工文件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贯彻到基层人员,使得每一位管理人员清楚熟悉掌握竣工文件管理要求,做到每个管理者心中有规范,统一的规范,同时应形成一定的考核、奖惩机制来调动竣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得每位文件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执行标准要求,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原始资料和文件,确保工程文件准确、规范。

3.竣工文件管理程序是竣工文件管理的统一要求、标准规范,是竣工文件管理人员执行的竣工文件管理工作的依据,其编制应全面考虑工程建设特点并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做好程序的完整性、准确性、适用性,避免因程序编制不完善,适用性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等自身因素频繁升版,为竣工文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4.简化竣工文件验收环节,必要时统一验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视情形而定)避免多环节、多接口,无统一标准、要求验收,造成竣工文件无限制整改、无限期的整改。

5.各工程管理方在制定各自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应将竣工文件的编制提交作为重要节点来进行控制,同时应提前做好收集工作,尽量做到工程设备制造一部分,做好一部分竣工文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执行及时收集、整理制造竣工文件,避免因时间过长资料丢失等原因造成竣工文件整理困难,从而导致竣工文件随意性及不真实性。

6.推动竣工文件电子化,减少文件印刷、审查过程,提高文件传递效率,电子文件的快捷性与便携性有利于提高文件的使用率和及时性。

四、结束语

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竣工测量;工程;建筑

竣工测量是建筑物竣工后所进行的测量工作,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竣工测量的结果可以真实的反映出建筑物的位置、结构外形,是后续建筑设计、改造、维修、管理的依据。同时,绘制的相关竣工图,可以作为检验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正确性以及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最终技术资料,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和后续城市规划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决策依据。因此,竣工测量会直接影响到城市基础测绘信息的及时更新,做好竣工测量工作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竣工测量是建筑工程测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测量包括建筑的勘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阶段所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范围广泛。而竣工测量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竣工测量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一、建筑工程测量的主要内容

1.测绘大比例尺地形测量图

测量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的几何形状及其空间位置,绘制成测量图,并把建筑工程的相关数据在测量图中标示出来,为城市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提供图纸和资料。

2.施工放样和竣工测量

按照建筑设计的要求,把图纸上设计的建筑物,在施工区域标示出来,以此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相关规定的测量,以监督和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测量,为工程验收、日后扩建和维护提供资料。

3.建筑物变形观测

对需要测量的建筑,在设计、施工和管理阶段,定期进行变形观测,以观察和监测建筑的变形情况,确保施工和管理的安全。

建筑工程测量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测量质量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速度、质量和安全,因此意义十分重大。

二、竣工测量的内容、技术要点及成果

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有控制测量、竣工建筑测量、竣工道路工程测量、竣工地下管线工程测量等。

1、控制测量

(1)、竣工测量平面控制

①竣工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点应依据当地的等级平面控制进行设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密度。

②竣工测量时的平面控制测量点与起算点的相对误差须在±5cm范围内,并应在城市三级导线精度以上。

③可采用节点导线网、附合导线或GPS测量方法设置平面测量控制点。

(2)、竣工测量高程控制

①竣工测量高程控制应依据当地等级高程控制测量进行设置,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加密。

②竣工测量高程控制测量点与起算点的相对高程误差须在±5cm范围内。

③可使用水准测量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或GPS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竣工测量高程控制。

2、竣工建筑物的测量

(1)、建筑物及其有关要素的测量

①对建筑物的外形轮廓线进行测量。

②对在施工范围内与建筑规划许可中对应的建筑物外形、周围地形、地貌等等进行测量,同时对地下管网及排污设施等也要测量。

(2)、建筑物高度测量

竣工建筑的高度测量主要是指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层数、层高、地下室高度等进行测量,并要绘制建筑高度测绘的图示,详细标明测量的各个高度的数据。

(3)、测量、计算规划中的要素

①根据建筑物外形的轮廓线,计算出建筑物的实际占地面积。

②根据竣工现场实际情况,测量建筑物地上、地下的停车位数量及其占地面积。

③根据竣工现场实际情况,测量建筑物周围绿化用地及空地的实际面积。

④根据竣工现场实际情况,测量其他规划要素内容。

3、竣工道路工程测量

道路工程竣工测量的道路是城市规划中的交通道路,如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人行路、支线道路等。测量时除应规定进行相关施工区域的地形图测绘外,还要进行道路的纵断面、横断面测量以及其它规划中要求的竣工验收数据的测量。

(1)、竣工道路的纵断面测量

①采用极坐标法对道路中心线进行测量,测量点间距离一般应在30cm以内,点位的选择要能够反映出竣工道路的走向及坡度情况,测量后要在测量图中对数据进行标注。

②对测量数据进行分析计算,根据道路的中心线及道路竖向曲线部分的开始、中间、结束、交叉等点位的坐标及坡度变化情况等绘制竣工道路的纵断面图。

(2)、竣工道路的横断面测量

可使用极坐标法对竣工道路横向坡度选有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绘制横断面图,并将相关的测量数据在道路竣工测量图上进行标注。

(3)、根据竣工现场实际情况,测量其它规划要求的要素内容。

4、竣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主要是测量地下铺设的管线工程,如水管、煤气管道、输油管道、排污管道、以及供电线路、电信电视线缆、人防工程等等。一般对于新开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在盖土前进行测量。如来不及测量的,也应该在盖土前实地标出相应点位略图,待后续在原地再进行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主要包括:平面测量、高程测量和竣工图测绘。

(1)、平面位置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平面位置测量点通常选在管线的特征点对应地面的位置上,特征点是指管理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等与普通直线管道不同的地方。如管线段没有特征点,要根据以下不同的竣工测量任务来设定。

①道路及专用地下管线点,一般按相应比例尺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在±15cm以内。

②厂区或住宅小区的管线,一般按相应比例尺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在±10cm以内。

③管线弯曲时,管线点应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

一般采用解析法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2)、高程测量

高程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GPS等方法。

(3)、地下管线竣工图

规划道路地下管线的测绘范围一般为测量道路两侧建筑物或红线外20cm以内,非规划道路可根据需要确定。竣工图须标明与规划中要求有关的要素的实测尺寸及各管线间的相关数据,注明规划中有要求的管线高程。新埋管线与原有管线,需从交接处测量两端各50米。精度方面,管线与建筑物、不同管线以及道路中线的图中误差应在±0.5mm范围内。图中文字、数字等不能与管线的符号互相压盖,应与管线走向平行标注。

5、竣工测量成果

竣工测量的成果主要包括测量后编写的相关技术报告、成果表、竣工测量图及建筑高度测绘图等。这些测量成果要对建筑工程的测量内容进行准确、清晰、合理的描述和体现。各项测量数据的测量点、计算方法、使用标准等要与施工前申请的规划保持一致,以使规划的数据与竣工时测量的实际数据可以进行对比和分析。

三、总结

建筑工程的竣工测量是一种具有特殊要求和重要意义的建筑工程测量,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审核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着整个城市统一规划管理的重要任务。现今,随着城市的发展,对城市规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和测绘单位紧密配合,提高相关竣工测量技术和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六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竣工验收及备案法定责任。

工程竣工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竣工测绘; 规划验收; 技术控制; 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9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建设工程的竣工测绘是指对建筑物和附属结构设施竣工后的形状、位置、属性和大小等进行测定、采集、获取数据并进行信息化处理和图形化的测绘技术活动。国家和市级规划法或规划条例均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六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而竣工验收资料主要是建设工程竣工测绘的测量成果,是规划竣工验收审核的最重要依据。

2竣工测绘的技术控制

2.1技术依据

竣工测绘的技术依据主要是国家规划局和城市规划局设计的规范和条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全球定位系统测量规范》(CJJ73-97)、《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以及《杭州市竣工区域地形图测量技术补充规定》、《余杭区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实施细则》等相关的规范和条例,并遵循杭州市余杭我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

2.2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

竣工测绘的主要工作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准备工作,主要是提前搜集需要测绘的建筑工程参数和需要测绘的数据,一般指业主方的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布置图,并准备需要的测绘仪器,分配相关的技术人员,安排测绘进度等;二是外业采集,是竣工测绘的主要工作,也是最关键的操作流程,直接影响测绘结果的准确性;三是内业处理,主要是针对外业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得到数字化、简单化的测绘结果,形成规定的图纸格式,具体为:

①为配合绿化部门的验收,在绿地测绘成果图上反映出实地绿化布置情况,并统计出实际的绿化面积,计算出相应的绿化率,直接提供给绿化验收部门进行指标审核、验收,是否达到原设计的绿化率要求。

②为配合规划部门的验收,在项目竣工图上标注规划部门所需要的技术数据,如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各建筑物间的实际距离,建筑物后退边界线、道路、河道、围墙等的距离,建筑物的±00标高及北侧外房檐高程,所有标注的数据直接提供给规划部门,与原审批的规划总平图进行核对,是否满足原技术要求。采集的特征点(线)测绘成果与原规划坐标相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值及是否在误差范围内在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技术报告中加以说明,可以直接反映出新建建筑物是否有移位、扩建、多建等情况,可以让测绘结果一目了然;四是成果检核,是针对内业处理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确定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各阶段工作是紧密衔接、逐步推进的。

2.3精度要求

地物可以根据重要性分为主要地物和次要地位,具体的精度指标要参考相应的规范和条例规定,例如规定次要地物的测量精度介于主要地物和《1:500、1:1000、1:1200数字地形测量规范》中对1:5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精度的规定之间。

2.4作业手段

竣工测绘的作业手段主要是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图根导线的布设采用GPS-RTK等技术,按照RTK测量技术规范进行测量,碎部点数据采集采用的是TOPCON全站仪等仪器;坐标系统采用杭州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复测)国家基准。采集完数据后保存在内存卡中,并通过数据通讯传输到计算机中并采用南方CASS7.0或清华山维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3竣工测绘在规划验收上的作用

3.1提高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

竣工测绘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工程界对工程前半段的测绘工作很重视,放松了对后半阶段测绘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对竣工测绘的工作更是不重视,各级的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资料缺乏相关的竣工资料。通过近些年的改革,这种情况已经得到改善,相应产生的竣工验收资料大大提高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质量。

3.2实现了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

竣工测绘工作真实地记录了每一个新建工程的详细情况,可以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高系统、完整和科学的竣工测量资料,这样周而复始、良性循环,将每一项工程的资料归纳到数据库中,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其竣工测量资料对原地形图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改,进而解决地形图不反映现状的问题,提高了地形图的实时性,是保证地形图的作用的关键所在。

3.3为城建档案信息系统奠定了基础

城建建设档案信息系统依赖于城市地理空间地理位置,涉及到社会、经济、技术、图文档案等信息,依靠GIS技术作为主要的支持工具,是一个人机结合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的综合系统。另外,竣工测绘的方法采用的是精度较高的解析法,为城建档案信息系统的提供是信息源精度高,可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并实现自身的不断完善。综上可知,竣工测绘的主要贡献在提供了详细、真实的数据,为城建档案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也是保证建设信息系统的前提条件,该作用必将在建设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出来。

3.4确保了工程建设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

竣工测绘在规划验收上最主要的作用是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确保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测绘作为一种有特殊性质要求的城市工程测量,肩负着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任,更关乎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格外重视竣工测绘在竣工验收中的运用。

结语

竣工测绘是实施城市规划审批后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对规划法和规划条例的贯彻落实,测绘报告更是规划验收审核的重要依据,大大提高了规划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目前,竣工测绘技术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也有了突破性地发展,采用了更加先进的测绘仪器,不仅提高了测量精度,而且大大加快了尽量的速度,另一方面,测绘的数据处理也实现了利用计算机处理,减少了人力工作同时也提高了数据处理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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