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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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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方法

长期投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 转换

引 言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即通过投资而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份额,进而根据所占股份份额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和承担公司亏损责任的一种投资方式。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持有长期股权投资份额的目的并非通过短期买卖交易获益,而是在于长期持有,除股票投资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是不能参与买卖交易的。因此,相对其他金融资产而言,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相对较大,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会计核算也会有所区别,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动态地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对此进行研究对进一步推动相关会计实务工作的开展和运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顾名思义,权益法则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在实质上控制被投资单位;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较小,不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且这种投资报价也并非公共获得的,如没有市场报价,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公允价值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来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不是以持股比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因素。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果持股比例介于20%至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除此之外的情形则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其中很明确的规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也是如此。除了将持股比例作为判断指标外,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者实施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否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然而,会计核算方法确定以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会计核算方法也会由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反之亦是如此。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由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是由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实质上相互影响的变化,如从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随着股份增持的变化而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减持股份而从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等,这些都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需求,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动态的调整,以适应会计实务的需要。

三、成本法转向权益法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主要源自于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追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引起的,虽然都会导致由成本法核算向权益法核算方法的转变,但从整个会计分录的处理过程来看,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将对此做详细的讨论。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原持有的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日常交易的市场中不存在公共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通过方便快捷的手段进行确定时,采取成本法计价的会计核算方法。投资者如果追加投资比例,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将发生变化,进而能对被投资者施以重大的影响和控制,会计核算方法需要变更为权益法,会计核算上对于原来持股的部分和新增加的部分也需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1.对于原持有股份的账面余额部分,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按持股比例进行计算的金额,两者的计算结果并非完全一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无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直接按投资者所耗费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则需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对于差额部分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对于新增加的股权投资部分,需要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新增比例计算投资单位新增的投资份额,并与取得这部分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即所耗费的成本大于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对此不需要做会计核算调整,超出的投资作价部分体现为商誉,其会计核算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体现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原则,使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能够更好地进行纵向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商誉和留存收益部分的计量和核算也应保持前后一致,对于原持股比例对应的商誉与新增股权投资对应的商誉部分,应加以综合考虑,留存收益的核算与处理也应如此,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与整体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及留存收益,并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而动态地调整和整合。

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原来持股的部分,由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公允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原持股的部分对应的份额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需要进行调整。

(1)在对应的会计核算区间,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了净损益,则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属于初始投资到新增投资区间的净损益部分,则需按持股比例对应的净损益部分调整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若股份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部分,产生于新增加投资部分的投资期初至新增投资日之间,则应将对应损益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两种原因之外导致股权投资所占份额对应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变,除了追加投资外,处置股权投资也会导致核算方式的转变,当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时,按《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条例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针对减少投资引起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在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上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本文以个别报表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介绍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

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需将核算方法调整为权益法,同时计算剩余比例股权份额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

1.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核算的参考基准,如果原取得的剩余投资成本大于按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则无需进行会计调整处理。反之,则需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原取得投资后到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份额部分,对原来取得的股权投资后,到处置股权份额这段期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现金股利和利润)对应股权份额应享有的份额,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处置股权投资,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的份额,若该份额产生于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原因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其会计核算处理应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同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由权益法向成本法核算方法的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分别是增加股权投资和减少股权投资。为了同上文的讨论相一致,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对象也是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因企业合并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讨论不是本章的讨论重点。

(一)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更为控制时,其会计核算需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应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1.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由两部分组成:购买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处理。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和合并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部分,如果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置的,也需要在处置的时候将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到当期投资收益里,初始投资成本则是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计算。

(二)因收回部分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后,能对其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的市场报价或者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该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单位处置股权投资,导致上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不再成立时,则需要调整为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即会计追溯调整不合理和会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原则。首先,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对同样的会计业务采纳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原则,即符合法律的需要,同时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投资单位因追加或减少投资,而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进而影响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权益法的核算,视同一直以来就采纳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追溯调整也不符合权益法的核算原则。伴随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不断变化,采纳的是不同的核算思想和核算方法,在同一周期的前后逻辑也不一致,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采纳是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变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核算不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在此笔者的建议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简单便于操作,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当然,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需在以后进行不断的完善。

结 语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一直以来都在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理论的发展推动相关会计实务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而会计实务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了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一直以来都是相关会计知识理论学习的难点,本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变更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即在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时,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旨在推进相关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实践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谷小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J]. 财会通讯,2010(4).

[2] 曹文芳.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1(4).

[3] 陈祖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5).

[4] 陶淑贞.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0(9).

长期投资方法范文第2篇

成本法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权益法又包括简单权益法、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三种类型。

准则虽然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使用范围,但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种方法、以及三种权益法中做出择抉,以提供更准确、真实的财务信息,需要解决好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界定问题;二是不同类型的权益法的选择问题。

一、核算方法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界定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按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资本比例或其他影响因素可分为三个层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正确界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是能否合理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关键。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只有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是母子公司关系,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最高。共同控制指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被投资单位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直同意时存在,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是合营企业关系;重大影响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存在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是联营企业关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都较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最弱的是投资企业既不具有共同控制又不具有重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可直接按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比例进行界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界定为控制;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界定为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这个划分不是硬性的界定标准,企业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投资企业持有的表决权资本在20%、50%界线以下时,应根据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或能否通过其他途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来正确界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

[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40%的表决权,丙公司拥有乙公司20%的表决权,丁公司拥有乙公司40%的表决权,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丙公司在乙公司的权益由甲公司代表。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实质上拥有乙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即甲公司虽然只持有乙公司40%的表决权小于50%的比例,但甲公司通过协议实质上能够控制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影响程度就应该界定为控制。

又如,A企业已持有B企业15%的股份,另有现行可实施的潜在表决权为10%。在此情况下,A企业在界定对B企业的影响程度时,应该将10%的潜在表决权考虑在持股比例中,按照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进行判断。即A企业实质上拥有B公司2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应界定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影响程度,相应选择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界定投资企业具有的影响程度时,特别是对临界点以下的持股比例的判断时,关键在于界定其实质的影响程度,这是正确界定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关键,是合理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关键中的关键。

二、不同类型的权益法的选择

权益法根据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核算依据不同,分为简单权益法、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三种类型。简单权益法的核算依据直接采用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用该利润乘以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计算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的核算依据则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为核算依据,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力度不同。购买权益法只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额计算调整后净利润;完全权益法的调整力度更强,在购买权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的影响计算调整后的净利润。

当投资企业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不同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合理选择权益法成为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又一关键。

[例2]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取得对联营企业N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N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10月,M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120万元的商品销售给N公司,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则

当M公司采用简单权益法核算对N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直接以N公司账面净利润300万元为核算依据,2009年度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0(300×30%)万元;当M公司采用购买权益法核算对N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则需要在N公司账面净利润300万元的基础上,调整2009年1月1日N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和账面价值300万元的差额对净利润的影响,该差额的影响额是通过折旧费用的摊销,固定资产账面摊销额是30万元,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费应为50万元,相差20万元,则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80(300-20)万元,2009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4(280×30%)万元;当M公司采用完全权益法核算对N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除了要考虑上述20万元差异外,还需要考虑2009年10月形成的未实现内部收益60(180-120)万元对N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因此,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20(280-60)万元,2009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6(220×30%)万元。简单权益法与购买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差6万元,购买权益法与完全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差18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选择何种权益法不仅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对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合理选择权益法至关重要。企业在选择具体类型的权益法时,应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发生频率的高低两个标准进行合理选择。

(1)金额标准。当需要调整的影响金额较大时,选择调整力度较强的完全权益法核算;反之,选择调整力度较弱的购买权益法或简单权益法。此处的需要调整的影响金额大小不是影响额本身数额的大小,而是相对被投资单位当期净利润的相对数的大小。如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的金额相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金额很小,仅为0.1‰,依据重要性原则,该影响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可忽略不计,财务人员可选择简单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避免繁琐的调整工作。

(2)频率标准。该标准是针对是否选择完全成本法而言的,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发生的频率较高,即使对于单独的一笔内部交易其影响金额较小,但由于频繁发生的内部交易导致其累计影响额相对较高,则根据重要性原则,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是重要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选择完全权益法核算;反之,可选择简单权益法或购买权益法核算。

[本文系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项目编号:BJ09-1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长期投资方法范文第3篇

长期股权核算规定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核算,不再对投资形成的差额进行摊销,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第二,对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从持有的股份比例看,当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股份时,旧会计准则下用权益法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用成本法核算。第三,成本法下,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新旧会计准则的财务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需要判断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本企业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形成的净利润,如果净利润归属期在投资之前,投资单位不确认投资收益,实际上是自己垫付的资金,按照应得的份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新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净利润的归属期,直接按照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相比之下,新会计准则财务处理更简单明了,考生容易掌握。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相同之处

(一)取得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级职称考试中,不考虑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内容在中级职称考试中将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银行存款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新准则对企业购入的股票根据投资人持有的目的、时间、形式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打算长期持有的较大比例的股票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购买价款中包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单位应作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相同 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时,仅仅是资产内部发生增减变化,此时不应确认投资收益。两种核算方法都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在这一点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错,认为收到的现金股利就是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

(三)对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两种核算方法处理相同 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账务处理,权益法下,由于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做账务处理。另外,被投资单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积金,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不做会计分录。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不同之处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区别 成本法核算的实质,通常在整个持有期间账面金额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只要没有追加投资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一般保持不变。权益法核算的实质,在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即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权益法下,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 “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不同业务核算。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不同。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直观,通常按照取得时支付的价税费合计金额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下,财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为应享有的份额)。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按照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当初始投资成本

(3)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同。成本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实际发放,按照应该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的盈利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投资方做投资损失处理,即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单位承担的投资损失以该长期股权投资总账余额为零为限,超出的部分进行备查登记。值得注意: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是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分配,会引起自身所有者权益减少,投资方一方面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核算),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股利。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管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应获得的股利,增加“应收股利”账面金额,但是两种方法涉及到的对应账户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为一项投资收益的增加,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权益法下由于利润分配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

(4)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财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单位需要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二者账务处理不同。权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个会计分录,权益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处置取得的价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处置所得大于账面价值,确认为投资收益,反之,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一点与成本法账务处理相同),还要考虑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 “投资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应用分析

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应用,特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万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并打算长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单位: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2000+20=2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2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购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万股并准备长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买入价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6万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10.2-0.2)×200+16=2016(万元)

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200×40%=2080(万元)

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80-2016=64(万元)

应收股利=0.2×200=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恒生公司――成本2080(调整后的成本)

应收股利 4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56

营业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500 ×10%=50(万元),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50

贷:投资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润。

分析:该业务涉及资产内部的增减变化,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

贷:应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分析:该业务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5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增加500 ×40%=2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200×0.2=40(万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甲公司应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万元,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来自恒生公司的现金股利。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净额2200万元。

分析:处置所得2200元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20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20

投资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300万元,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300万元,甲公司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40%=120 (万元),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万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将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费用后2560万元存入银行。

分析:出售股票时,“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8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0-40=16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借方余额=1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080+200-40+120=2360(万元),处置时应确认投资收益=2560-2360+120=3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20

投资收益 2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参考文献:

长期投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核算 纳税筹划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合并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我国对于投资企业通过合并或转让方式得到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使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财务状况等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在市场竞争之下各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的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加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而达到控制原材料供应,控制销售渠道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

2、关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解读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当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值无法实现可靠计量的时候;第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响,同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权益法

权益法就是指投资以初始的投资成本计量之后,在投资持有的期间内,根据投资企业在实际中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来说,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通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将初始投资成本视作被合并单位净资产账面报价的份额来计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合并报价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要记入资本公积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资成本看做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来进行计算,若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同其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或者营业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一是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的成本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二是接受投资企业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3.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股权的时候要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仅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进而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当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应有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回收,以此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权益法下,企业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小,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差额调增,且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当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首先应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值为基础,对其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依据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定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由于股息与资本利得各自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是依据投资双方所得税的税率差异来补缴所得税,若投资的双方税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则要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为了实现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避免把股息转化成资本利得。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由被投资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进行分配;第二,若投资方所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这时要将投资比例提高之后再转让。

4.2、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法下,在投资收益已经实现但是未分之前,“投资收益”这一账户并不能反映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计算补缴所得税。而在权益法下,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投资企业都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当期,依据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补缴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方式,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通常投资企业利用成本法比权益法更能实现延迟纳税与降低税负的目的。

5、总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长期投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218-02

与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我国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新准则更加规范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趋同,从而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为旧投资准则)。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就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1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上与1998年6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其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规范范围的变化

旧投资准则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是否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其差额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3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木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另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初始确认和减值的处理差别很大。

2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

旧投资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2001年l月,财政部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一些基本概念,对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使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更加严谨、规范。但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会计核算方法与新准则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2.1 投资的入账价值存在问题

旧投资准则的投资计价以投资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这种方法处理减少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操纵的空间,但又使得企业投资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背离。因为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账面价值,很难准确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尤其那些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的资产,其经济价值与账面价值可能相去甚远,导致投资账面价值无法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另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出售、联营和股份经营应当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确认母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可以看出,不同的制度规定造成同样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中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这不仅给会计和审计实务带来了困难,而且使得企业投资价值偏离其实际价值。

2.2 成本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按照旧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除追加、减少、收回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发放清算性股利以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也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换句话说,即使被投资企业获得了高额利润,只要未对利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就不可以记录投资收益。显然,企业可能因未收到股利而低估投资报酬率,对企业进行投资分析不利。

2.3 权益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表现在:①投资企业投资时,所能取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数据只可能是以前期末的数据,即历史数据,而不是投资时的数据。若按这一历史数据进行会计处理,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实际。②假定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能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日的相关数据,其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能够确定,则此时投资企业需要区分其所享有的份额,即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这个“区分”的过程较为烦琐,甚至无法真正“区分”清楚,因为净利润是一个动态数据,其实现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在投资损益确认方面,权益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投资企业都要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控制范围下,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要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销,对损益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如果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即投资比例在20%一50%之间时,被投资企业并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会计报表直接列报账面记录的投资收益额,就无法真正反映投资企业实际的投资效益。另外,股权报资差额的确认违背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会计处理不也符合实际。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旧投资准则规定计算并摊销,必然导致未来有关各期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而这仅仅是以前交易会计处理结果的抵销处理,并不是当期发生的损益。因此,不能直接用投资收益的数据进行投资效果判断。

2.4 期末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准则规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主观性明显,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等等。例如,近年来,南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与南方证券关系紧密的股东却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上海汽车和首创股份同为南方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各持10.41%的股份,但是从2003年年报看,上海汽车对此项长期投资计提了100%的准备,而首创股份却仅计提了15%的投资减值准备,差距之大,其可靠性令人怀疑。

而针对上述问题,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作了补充与修订,规范初始成本计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减值准备确认后不允许转回等等,进一步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使得更加能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3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建议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上变化都较大,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从单个报表来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在旧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旧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在财务系统中对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以满足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的需要。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旧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肢解计入当期收益,反映在报表上,增加当期利润。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

参考文献

[1]夏鹏.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四)[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6,(7).

[2]邵天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改进[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11).

[3]王学锋;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 [J].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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