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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依据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关系,在简要回顾历史的基础上,指出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具有“承上启下”、“填平补齐”的特性。全文简要剖析了2006年版的基本准则中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取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成因,着重分析了新版基本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中将“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剔除的原因,并剖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发挥作用的具体机制和表现形式。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回顾我国会计改革的历程人们不难发现,1992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老准则》)后,我国于2000年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开始陆续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条例》的突出特征是重新界定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而上述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中部分准则所规范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逾越了《老准则》的约束,这样就使得在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位于承上启下环节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老准则》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为了从根本上理顺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关系,在我国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老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形成了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现行准则》的行文当中不再存在《老准则》中“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是否仅仅是称谓上的简单变化呢?认真研读《现行准则》后人们会发现,《现行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仅仅有8项,而《老准则》中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12项(不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那么两者之间的4项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呢?由此可见,准确理解《现行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老准则》中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之间的衔接关系,对于更加充分地发挥《现行准则》对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的指导作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对如何准确理解《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加以具体辨析。
一、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指出:“在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经过修订后,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较强。”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解释可供读者参考、研读外,似乎还有如下的原因。在《老准则》中“权责发生制”被作为牢不可破的“一般原则”加以不折不扣地贯彻。在此原则的统驭之下,《老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通常规定了两条标准,其一是“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其二是“已经收到了货款或者取得了收到货款的权利。简言之,只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并签署了协议,企业就有权确认收入,此时根本不用考虑货款回收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显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量身定做”的收入确认标准着实极富“冒进”之嫌,我国资本市场上曾出现个别上市公司一次性计提超过30亿元坏账准备的惊人之举,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老准则》中“过于冒进”的收入确认标准实在难辞其咎。而纵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规定的确认条件,其实质上“崇尚”的是“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同等重要,甚至是“实质重于形式”更趋主导作用。由此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如果继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那么收入的确认条件仍需维持原来的两条标准,否则就会引起概念框架上的混乱,或者被个别上市公司加以恶意滥用。
二、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历史成本”
在《现行准则》中,“历史成本”是在“会计计量属性”中加以阐述的,而不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范畴,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再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追根溯源则在于资产要素的重新定义,新资产定义的要义在于资产要素的计量是面向未来看问题,既不强调回顾历史也不强调着眼现在。事实上,在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变革进程中,伴随资产减值计提范围的逐步扩大,历史成本原则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也在不断地遭到否定。反言之,如果在《现行准则》中继续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那么在与资产要素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中就不应(不能)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仍然要按照“历史成本”来加以确定。换句话来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历史成本”的理念仍需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加以应用。
三、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配比原则”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再有“配比原则”的踪影,人们难免要问“配比原则”真的过时了吗?实务中人们是否可以不再按照“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的关系了?企业如果在会计实务中违背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关系,受托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发表“干净意见”?
笔者认为,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之下,会计实务中,首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其次按照直接配比原则来确认“营业成本”的金额,再次是按照期间配比原则来确认三项期间费用的金额。换句话来说,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下,利润是收入和费用配比后“水到渠成”的最终结果。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公允价值”纳入了“会计计量属性”之中,与之相关联,新的利润表中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的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持有利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的并非是“配比原则”。由此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营业利润”并非全部源于“配比原则”,如果继续将“配比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中,就不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换言之,为了避免发生概念框架层面的混乱现象,就不宜继续将“配比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只是为了避免发生概念框架层面的混乱现象,而将“配比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外,但这绝对不意味着“配比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不再适用,“配比原则”灵魂依旧在,而是体现在了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确认与计量过程中。企业在具体运用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不按“配比原则”的要求来确认“营业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的做法,显然是不被准许的。实际上,不按期间配比原则来处理各项期间费用,在技术层面也是行不通的,受托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出现的违背“配比原则”的行为仍然要“说不”。
四、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与“配比原则”相类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也“难寻踪迹”,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资本性支出”的要义在于:资本性支出被资产化后,在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应以“系统而合理”的方式加以费用化。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和资产要素的新定义,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许后续计量过程中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就使得被资本化的各项长期资产在其费用化过程中难以维系其系统性及合理性。换言之,准许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就打破了资本性支出在费用化过程中的系统化、合理化。因此,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实际上就顺应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同时在客观上也实现了有效规避概念框架层面发生混乱的效果。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并非意味着在企业初始确认过程中可以不再遵循该原则。实际上,对各项长期资产的初始确认就是在贯彻“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也就是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老准则》中的“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资产要素的初始计量中被实质性加以贯彻与应用。
五、如何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与“实质重于形式”
在《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可比性”和“一致性”是平行存在的两项原则,其中前者强调的是不同企业发生相同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横向可比性;后者强调的是同一企业所发生的相同交易或事项在不同时期所采用会计政策的纵向可比性。而在《现行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中既包括横向可比性也包括纵向可比性,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准则》中的“可比性”实质上是将《老准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进行了有机合并,此举更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理解与把握,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有用的决策信息。
【关键词】浅议《政府会计准则》的核算基础
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概念、区别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运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在本期之中有同时发生的说法,这种说法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概念比较说明。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本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和交易事项有时候并不完全同步。例如,现金已经收到,但实际的销售并没有实现;或者现金已经付出,但这并不是当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现金流。为了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的会计基础,更加客观地反映特定时点财务状况和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核算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款项作为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较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事业单位对于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他业务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二、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政府会计今后要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这就要求政府会计核算运用权责发生制。而对于政府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仍然坚持过去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两个会计核算基础同时并存应用,而不是替代的关系。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坚持了政府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当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的双重会计核算基础。在实务中,政府的经济活动的发生期间和货币收付时间会不完全一样。为了进一步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规定可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是相对应的一种会计核算基础,它以收到或付出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而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经过修订后,《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明确规定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加以规定,主要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强。
此次政府会计准则在原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基础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核算,下面举例说明予以归纳:
2017年某市交警队2月1日开具违法处理通知单给张三,金额为200元,张三持交警部门开具的处罚通知单于2月8日到农业银行代收点缴纳罚款,请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
2月1日:开具罚款通知单时,
借:应收账款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2月8日:交警部门收到罚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收账款 200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应缴财政款 200
借:应缴财政款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若以后期间收不到该罚款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
贷:应收账款 200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200
同时在备查账上进行登记
若以后期间又收回该罚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缴财政款 200
收缴时:
借:应缴财政款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若按照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核算
2月8日:交警部门收到罚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缴财政款 200
借:应缴财政款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但是对于开具罚款单的业务显然不能进行清晰的反映。
比较上述两种会计核算,就不难发现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业务反映了业物的来龙去脉,从开具罚款单到收缴罚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核销,以后期间收回都能全面反映,也吻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全面性原则,而收付实现制核算比较简单,但不能反映业务的全貌。借鉴国际会计做法,目前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两种核算基互相补充,相互运用。
通过上述两种会计核算的比较,可以清晰的反映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与实行多年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相比较而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的核算,即政府会计由过去预算会计和现在财务会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后者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政府的决算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政府的财务报告,从而全面、清晰反映出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资产负债的财务信息。
可靠性原则。可靠性原则是指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做账时应该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保持可靠和真实。
会计人员做账时不能虚构业务和数据,不应受相关人员的主观意志影响,应与企业的经营保持密切的联系,有客观依据,不主观臆造,使数据正确精准,手续齐全,资料的来源真实可靠完整。
比如企业从银行借来二十点四五万元,那么企业就应该同时增加二十点四五万的银行存款和负债,而不能记成其他的数据或是不记录。再比如,固定资产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以后,应该计提折旧,发生减值的话,还应计提减值准备。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并不完全等同于它们的法律实质。为了使会计核算能做到真实准确,会计人员做账时应该以经济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最典型的就是融资租赁时。此时企业在实际上已经拥有了与该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该企业在经济实质上拥有实际控制权。所以应该将该资产视为企业所有,计提减值准备等等。但在法律上,该企业可能已经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也可能没有。坚持此原则可以使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记录与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保持一致。
相关性原则。是指是指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即财务会计提供的经济信息应该与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
如果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那么会计人员就不能提供其他企业的经济信息,或是不能提供该企业与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无关的信息。可见,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那么就不满足相关性原则。
可比性。是指会计信息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
一、纵向可比是指同一企业在不同时间段的经济信息具有可比性,横向可比是指同一时间段下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举例来说,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方法和手段如果经常变更的话,纵向可比就不能进行。只要交易或事项相同,就应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及时性。企业记录经济信息提前或是延后都不行,应当及时。
比如,企业的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在4月21日,那么会计人员既不能在4月10日就提前估计记录,也不能拖延到5月才记账,否则就违背了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如果过时,其价值也会大大降低。
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为使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能让使用者明白,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会计信息首要的要求就是可理解性。比如数据不能出错,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容易使信息使用者明白。但是信息使用者也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即是对谨慎性原则很好的解释。因此,谨慎的态度是会计人员必备的素质之一。
比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再如,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都是这一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体现。但是,会计准则却不会允许企业滥用这一原则。比如企业提前一年就大幅度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以后年度再转回。这是计提秘密准备的行为,应该避免。
重要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为了方便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信息,简化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会计人员应该着重反映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等有重要关联的信息。对于不是很重要的信息,可以简化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重要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一项经济业务的数量已经占很大比例或是对企业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则就会被认为是重要信息。可见,信息的重要性是从质和量的角度划分的。而且,一般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
二、会计信息的这些质量要求有重要意义
首先。会计信息的这些质量要求是会计人员记账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它们影响到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和对会计决策的判断,从而进一步可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当会计信息符合这些质量要求时,就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反之,则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其次,坚持会计信息的这些质量要求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使会计工作可以更加规范化,也可以健全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职业操守,坚持做账时使会计信息更加规范化。
最后,可以保持会计信息前后一致,客观上促进会计工作自身的发展。如果会计信息没有这些固定的质量要求,会计人员做账时就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会计信息就不能保持一致性,不利于会计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问题
随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颁布印发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很多新的亮点,与企业会计制度趋同度也越来越高。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前仍处于早期的实践阶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并解决。
1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创新与变化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出台,目的是为了达到财政部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着力于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行为。结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被加强,新准则和新制度改变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对固定资产“虚提”了折旧,并且选择了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替代其净值,完善了固定资产的计价。
(2)新制度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体系,实行优化原则,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预算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3)注意了相关法规政策的一贯性,会计核算的范围被扩大。新准则和新制度增加了关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收支分类这些方面的会计核算内容,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更为全面和规范。
(4)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为财政资金的监管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5)加强了对基建账的管理,新制度对原基建账管理做出了改进,除它要独立核算,单独建账外,定期还要将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核算,这一规定有助于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完整性,对降低和防范财务风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6)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的计量原则,通过账实核对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
(7)新制度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的支出分配进行了合理的控制。
(8)新制度对原来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全面完善了各科目的核算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提供了更为系统和科学的理论依据。
2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2.1会计基本假设的问题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没有对会计基本假设的问题进行专门的阐述。事业单位一直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而新制度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导致了会计持续经营假设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大多是为实现社会目标而服务的,并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但是持续经营假设也是必要的,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忽视了这一点。此外,由于会计假设定义的缺失使得部分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对制度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对会计分期假设理解不到位,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积极性不高。
2.2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核算的难题
在新制度下,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引入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科目,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而言,是一种重大进步。但是,在进行固定资产和无形摊销的实际核算时,新制度中只是规定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和摊销,并没有对年限总额法和加速折旧等折旧方法的运用进行具体的说明,也没有对这方面的详细规定。新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其成本为应折旧金额,并且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此处明显与事实不符。如此模糊的解析,对于从没有对资产进行折旧的事业单位多少会造成会计处理上的困难。
2.3会计核算基础问题
会计核算基础主要可以划分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然采取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会计核算方式,针对部分经济业务采取权责发生制。但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可以采取权责发生制,这就给事业单位变更会计基础和会计估计制造了制度接口。不论是生产经营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随意变更会计基础和会计政策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导致会计核算单位的财务信息难以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2.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问题
会计核算之中会计信息的质量是灵魂。决策者唯有使用真实可靠和相关的会计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质和存在宗旨不同于商业企业和制造企业,但是高质量、高水平的会计信息依然是必然要求。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并没有严格和具体的要求。会计核算一方面要求对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另一方面则要提供对决策者有用的信息。如果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缺乏质量要求,那么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会计信息难以对决策有用,这最终会导致会计核算成为一种机械式行为。
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优化策略
3.1减少会计信息操作空间
为了有效提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从会计准则方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会计准则,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行为。对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进行规范,建立健全稽核制度、会计人员轮岗制度,为会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打下良好的基础,从源头预防和控制会计信息的失真。只有制定了科学的会计信息准则,对会计信息操作的空间进行严格的规范和控制,才能提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2提升财务内控工作水平
在财务内控制度的制定工作上,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业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法可依,能合理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财务内控制度制定之前,广泛听取广大员工尤其是事业单位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意见,形成一个科学的方案,在企业职工代表的监督之下,按照方案流程进行制定。在制定的内容上,一定要明确重点细节。
3.3树立会计核算的新理念
我国事业单位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有限的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形式获得资金,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这给我国事业单位的持久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和弊端。事业单位采取多渠道筹资模式是其当前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事业单位实现持久发展的前提。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该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开核算,使得预算资金能够在事业单位之中得到合理的应用,将财政资金的效能发挥到最大。事业单位要认真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提出若干问题,树立新的会计核算理念,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修改、反馈,使得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融入新的制度之中。
3.4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增强财会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制度的了解与熟悉,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财会管理队伍建设事业单位应定期制订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财务会计人员就新会计制度变化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此外,事业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人员队伍的建设,还可以有目的性地引进一些高素质的人才来提高财务管理力量,更好地适应新会计制度环境下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
3.5提高新会计制度的执行力
对于事业单位施行新会计制度中遇到的科目核算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结合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然后力争和有关部门一道进行修改完善,使新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得到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杨成云.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累计折旧计提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9):11-12.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071—02
一、会计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是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手段,借助于专门的方法和程序,为各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一系列财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会计作为一项帮助企业实现核算和监督职能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必然对其获得的会计信息有严格的要求。会计质量信息要求就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使会计信息对其决策使用者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文章主要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会计处理中的运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性规定与重要性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性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可以体现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上,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条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费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职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企业仅以交易或事项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关于收入的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两个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同时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二)关于融资租赁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三)关于金融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四)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五)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资产租赁业务中的应用举例
(一)租赁的概念。租赁是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为了获取租金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行为。租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形成,通常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存在,约定了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时间、支付对价以及期满后的资产处理等内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给出的定义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资产租赁的界定。根据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可以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承租人租赁资产是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它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来说,判定为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主要有如下四点:
1.购买权
即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其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2.租赁期
即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命寿命的绝大部分。
3.租金数额
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