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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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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收获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筹资方式;筹资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86-02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任何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购置原料、支付各种费用、进行研发活动、扩大经营规模等。因此,筹资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内容。企业筹集资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企业最终所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取得的税后收益也有差别,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 债务资本筹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1)银行借款的税收筹划。向银行借款的成本主要是利息。银行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具有抵税作用,如果企业能够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由银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费用提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银行也可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润返还给企业或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在银行和企业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的前提下,双方是可以通过利润的平均分摊减轻税收负担的。由于大多数银行和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因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税收筹划操作空间并不大。但是,考虑到税收因素,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来减轻税负负担。方法是可以借助计算不同还本付息方案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作为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的方案应该优先考虑,同时要将不同还本付息方案下现金流出量的流出时间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如果现金流出量集中在还款期限后期,则可以因为现金流出时间滞后而享受到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的好处。如果现金流出量较低,则可以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自己支配。

(2)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可以为公司筹集大笔资金,而债券持有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息,而债券的利息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公司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公司债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方式,当公司选择定期付息时,公司则在债券有效期内享受债券所得税收益,还不必付息。因此,在还本付息的方式上公司可以考虑选择定期付息。至于债券发行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目前新会计准则规定一律采取实际利率法,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不大。

(3)企业间拆借资金,在利息计算及资金回收方面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便于企业间实现某种默契和税收上的互利。因此这种筹资方式为众多企业所青睐。此种方式,对于设有财务中心的集团企业来说,税收利益尤为明显,因为集团的财务中心能起到银行的作用,可以利用集团资源和信誉的优势以整体对外筹资,再利用集团内部各企业在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实行逐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既能解决财务难题,又为集团整体争取到了税收利益,如果有条件,应尽量将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发达的地区,这样可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

(4)借款费用的税收筹划。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凡是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之后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须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冲减以后各期应税收益,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一次性抵减当期应税收益,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由此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应在借款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加大计入费用化的份额,获得相对的节税收益,即企业应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购建期间。

(5)租赁活动中的税收筹划。租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资产,这样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分期付款的贷款。而且从税收的角度看,第一,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 从而减少利润,降低税负,资产也将比用加速成本法在更短的寿命期内折旧完。第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降低税负。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更为明显。如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还可以直接把资产在不同利润水平和税收待遇的企业间转移,并在规定范围内收取尽可能低或者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个集团享受最低的税收待遇,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虽然融资租赁的避税效果更好,但是至于具体的租赁方式是采用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企业还是要根据投资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结合税收利益及自身特点,从现金流量、贷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风险价值等方面着手,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2 权益资本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研究

企业自我积累是指企业在实现自己税后利润的前提下,将获得的利润逐年进行投资,在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方式中,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因此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难以进行纳税筹划。而且,将企业自我积累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之后,税负全部需要由企业自负。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即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因此,无论从避税效果还是企业承担的税负来看,此种筹资方式都不是最佳选择。

当公司决定采用发行普通股筹集资金时,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首先要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为注册资本的大小与税负有很大关系,如果确定的注册资本较小,而所需资金较多时,公司可通过筹集部分债务资本来解决所需资金。虽然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债务资本的筹集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公司可以通过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公司投资收益率来增加投资者信心,以便筹集到足够的债务资本,这样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就可享受所得税收益。

3 混合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通过负债筹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是在税前发生的,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冲抵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若通过发行普通股方式筹资,股利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象债务资金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此不具有抵税作用,这相对增加了税收负担。但是负债过高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因此企业不可避免要筹集一部分权益性资本,这时可以考虑选择可转换债券的筹资方式,可转换债券因使投资者有双向选择权而易于筹集到所需资金,又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减少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与普通债券相比除了同样具有利息抵税作用外,其较低的利率降低了筹资成本,在转换为普通股时,无需另外支付筹资费用。利用可转换债券筹资,既可享受税收利益又能使资本结构达到理想水平,这种间接的股权筹资方式,不失为一些企业的一种理想选择。

4 小结

在对企业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正收益。只有当筹划方案带来的当期收益大于当期费用支出时,或是虽然该筹划方案带来的当期收益小于当期支出,但是该方案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李大明.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销售活动;分析

自从出现了税收,人们就产生了规避税收、减少税负的欲望和动机。企业的销售活动是一项整体性的经营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我们有必要对销售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税务筹划,以谋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企业销售价格确定的税务筹划

企业销售价格的筹划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筹划,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或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其共同利益或最大限度的维护其收入进行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其关键是利用企业的自由定价权和区域的税率差异,在企业集团内转移利润,使得企业整体税负最低。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面临被税务机关审查和调整的风险,而是否被审查的核心因素在于转让价格。因此,企业内部定价策略是转让定价策略的关键内容,确定内部转让价格的核心在于:既满足集团整体的需要,又能抗辩税务机关的指控。我们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必须注意与企业基本业务的融合,转让定价的使用不能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否则就会“舍本逐末”,影响企业整体竞争策略;同时要密切关注所得税与流转税的联动反应,从集团整体的角度全面考量企业税负。

二是对某一项产品的价格根据企业适用的税率、销售规模进行适当的定价,把利润控制在某个临界点之下,使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或者具备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税务筹划

在我国,税制和财务制度两者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时间不一致。而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种税收的刚性约束不仅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的紧张,而且会使企业丧失延迟纳税的税收屏蔽作用。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税务筹划,尽量的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等。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巩固并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通常采用赊销的产品销售策略,并且在企业发出货物时即开出销货发票确认收入。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应收帐款,使企业负担了额外的管理费用和机会成本,而且提前缴纳了大量的税款。所以,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企业会尽量使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三、企业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通过销售方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可通过不同销售方式的比较加以选择。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形式也将越来越多。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例如,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务处理。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而现金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折让则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还本销售方式在本质上是筹集资金,因此,应以全额作为其计税依据。

销售方式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可以将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和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税务筹划相互结合。如果企业销售方式的划分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则销售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可能性。

四、企业销售地点的税务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地区的发展,一般都会在税法上体现出地区倾斜政策,而企业出于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会选择适当的销售地点来减轻税务负担,增加税后利润。除了一国之内存在低税区,全球范围内更存在许多避税地、避税港。这些地区一般只对少量物品征税,而且税率也很低,于是这就为跨国销售地点的筹划提供了机会。另外,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内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某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也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环节亦负担的增值税款在出口时退还给出口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相对而言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如果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只要其相差不超过17%,对经营者来说出口较内销更为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多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做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第3篇

(一)“早收晚付”内涵 “早收晚付”原则,本质上属于财务管理货币时间价值原则的具体运用。即对不附带利息的货币收支,与其晚收,不如早收;与其早付,不如晚付。持有货币,可以立即进行购进存货,避免通胀带来的资金贬值,可以用于投资获利而无损原来的价值,可以用于意外支出防范可能风险,因此及时收回债权或延迟支付债务对企业是有利的。而税收作为国家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货币或实物的无偿占有,从形式上讲,具有“债”的性质,因此延缓缴纳税收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会带来货币时间价值上的好处。当然,由于税收的固定性和强制性特征,纳税人不可能无限期延缓纳税,否则将会承担税收风险。但可以通过对涉税事项的时间安排,间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即税务筹划。

(二)“早收晚付”税务筹划原理 税务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筹资、投资、生产运营等各个领域。它要求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对企业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因此,“早收晚付”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实现纳税推迟,由此取得货币时间价值所产生的节税效应。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如果企业能找到投资报酬率更高的机会,则实际收益还要明显。

(三)“早收晚付”税务筹划思路 当前,企业的应纳税款主要由流转税和所得税组成。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与流转额直接挂钩,由于流转额的确认受会计基本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的限制,且企业可通过提高定价进行税负转嫁,因此延期纳税的筹划空间不大。而所得税额取决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和收益、成本都有关联,因此可通过成本支出的时间安排,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实务中,主要的做法是利用通胀下物价持续上升趋势,提前堆积或加速确认成本,通过前期少缴税,后期延缴的方式,来减缓通胀对企业收益的侵蚀,并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延期纳税“节税”效应。比如企业采用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办法,便是通过提前确认成本,使得前期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款抵免收益,以此来减缓企业资金的贬值。

二、“早收晚付”税务筹划运用

(一)长期资产购置筹划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企业为避免资金贬值,必然会加大对存货等营运性资产的购置和囤积,以及相互延期偿还债务。同时,随着物价持续上涨,国家为抑制通胀必然会采取紧缩银根货币政策,如紧缩企业贷款、控制贷款流向,以及提高存贷款利率,上调准备金利率等措施,以回笼市场流动性。从而使得企业经营面临资金短缺的不利局面。

由于长期资产单位价值高,使用年限长,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企业一次性付款购置,显然困难较大,负担也较重。而比较好的一个替代方案,是通过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取得长期资产,既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又可以充分利用“早收晚付”原则,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收益。比如某项长期资产价值为M,预定使用年限为n,市场必要报酬率为R,年租金为F,则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应满足下述关系:M=■■。在物价持续上升的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率的存在,将使得名义市场报酬率R小于实际报酬率R’,因此将导致M

同时,从费用抵税的效果来看,如果一次性购置长期资产,则年费用化金额(折旧)为M/n(假设采用平均年限法)。而分期付款使用长期资产年费用化金额为租金,即F,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可知M/n

所以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分期付款引入长期资产,企业不需筹措大量资金就可引进设备、无形资产,并能迅速加以利用、投产、创利,对企业发展有好处。同时,由于租金分期支付并相对固定,既避免集中开支,又可节省资金用以扩大投资,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支出水平,获得税务筹划上的收益。

(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在部分企业,特别是制造型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有重要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当期应纳税款。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分期提取,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折旧时间越长,前期提取折旧比例越低,根据资产定价模型可知,企业收回资金的实际购买力贬值越大,抵税效应越小。

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策略,主要考虑利用“早收晚付“原则,合理选择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通过资金时间价值的杠杆作用,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最大收益和税负承担水平最低。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减缓资产贬值水平和带来最大税收抵减现值收益的折旧方法,进而取得“节税”效应。

由于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因此,企业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使前期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款抵免收益,取得延缓纳税的“节税”效应。

例如:某企业固定资产价值500万元,经济使用寿命6年,期末无残值,税法允许选择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假设资本市场年化收益率5%,通货膨胀率10%,所得税率25%。假设企业采用直线法折旧:每年折旧额的税款抵免收益=500÷6×25%=20.83,合计抵免收益现值=年折旧抵免收益额×[A/P,(5%+10%),6]=78.83万元;

假设采用年限总和法折旧:各年的税款抵免收益=(500×n)÷[n×(n+1)÷2]×25%,结果为:35.71万,29.76万,23.81万,17.86万,11.90万,5.95万,

合计抵免收益现值=∑各年抵免税收收益×(F/P,(5%+10%),n)=87.9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年限总和法比直线法多获得9.08万(87.91-78.83)税款抵免收益,相当于税负减轻了9.08万的现值金额,“节税”效应比较明显。

(三)存货计价方法税务筹划 存货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其计价方法的选择,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当期利润的形成都具有重要影响。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市场定价能力和竞争对手的制约,因此通过大幅提价减缓货币贬值筹划空间不大。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对影响销售成本的因素进行分析,寻求筹划策略。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成本的计算公式为:本期销售成本=期初商品成本+本期购货成本一期末商品成本。由于本期购货成本是限定的,因而存货计价方法直接关系到本期销售成本的高低,并进而决定当期的经营收益和所缴税款。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当存货的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会使得当期销售成本上升,从而利润降低。而采用先进先出法,会使得当期销售成本降低,从而增加当期的利润。所以,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可以对当期收益产生影响。实务中,常用的筹划技术,是通过加大前期成本的支出、费用的摊销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纳税收益最大。

存货的计价方法对纳税的影响,受到一国税制的限制。由于我国对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比例税率,所以从理论上讲,采用后进先出法可获得最大节税效益。然而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号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换言之,该规定取消了旧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价方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即税法没有明确取消后进先出法,但增加了限制性条件,要求存货的实物流转同价值流转一致。因此从“早收晚付”的原则出发,企业应尽量在同实物流转一致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在当前世界物价上涨年份远远多于物价下降年份的情形下,后进先出法会导致较低的报告收益,能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带来一定的收益,这也是该方法西方比较流行的原因。但在我国,受会计准则及税法的制约,在不满足后进先出法的条件下,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同先进先出法相比,在存货价格上涨期,加权平均法会使得销售成本均衡上升,取得税款抵挡收益,对企业更为有利。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供给 需求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6-0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及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除了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成本。税收作为企业总成本中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它的存在制约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企业只有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

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很早就开始了税收筹划的研究,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美国就对该领域进行研究并在税收实践中加以广泛地运用。国际上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不尽一致,概括地讲,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西方经济学中有两个著名的规律“需求规律”和“供给规律”。“需求规律”的内容是:消费者的需求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反方向变动。“供给规律”的内容是: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需要注意的是,两个规律中,商品价格都是自变量,分别影响着供需情况)。分别画出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如下:

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是该市场上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供求力量达到一种平衡时,价格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此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就是均衡价格,供求相等的数量就是均衡数量。

政府征税会使商品价格上扬,但并非所有的税赋都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承担由税收造成的均衡价格上升的部分,而生产者则承担了另外的部分。分析如下:

根据需求规律,当商品价格上扬,消费者的需求量将会减少,以博弈的思维分析,若此时生产者仍维持甚至的生产规模,那么就会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造成存货积压的现象,于是生产者开始减少供给量,供给曲线向左移动,直到与需求曲线达到新的平衡。

由于生产者也需要承担税收,税收是其支出中的一部分,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产生了减轻税负的要求,税收筹划成为必要的手段。

三、税收筹划微观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来说明其经济效应。

(一)仅就企业分析企业进行与不进行税收筹划的区别

建立一个简化的市场模型,假设前提条件:(1)市场上只有两家生产企业A和B;(2)社会总需求始终保持不变。

由于市场上只有两家生产企业,所以社会总供给量Q等于A的供给量和B的供给量之和,即Q=QA+QB;

当两家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之前,在供需平衡的条件下总需求曲线D与总供给曲线S,交于E点,此时均衡价格为P,均衡产量为Q,且Q=QA+QB,同时,总供给曲线满足S=SA+SB

假设A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税负减轻,则其成本下降,则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供给量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由SA变成S'A。相应的,S'=S'A+SB。此时,新的总供给线S'与总需求线D交于新的平衡点E',此时新的均衡价格为P',新的均衡产量为Q',其中A企业的供给量为Q'A,B企业的供给量为Q'B,且Q'=Q'A+Q'B。

从图中可以看出,在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保持平衡的情况下,由于A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其税负减轻,进而成本下降,使得其自身均衡供给量得以增加(Q'A-QA)个单位,而社会均衡总供给量也得以增加(Q'-Q)个单位。由于市场上只有A、B两家企业,B企业的均衡供给量反而下降了,下降的量为(QB-Q'B)个单位(Q'B在图中位于QB的左边,表示下降)。为什么会下降呢?原因在于A企业供给量增加后,带来了社会总供给量的增加,当供大于求时,市场价格会下降,由P下降到P',而市场价格的下降,会使得B企业觉得这块市场利润空间变小,于是减少供给量。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在企业竞争中,某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减轻了自身的税负,使其少缴税,并且还显著地降低了企业的总成本,提高了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不仅自身销量得到扩大,而且还从对手手中夺得了部分市场份额(前段理论分析中B企业下降的(QB-Q'B)个单位得供给量实质是被A企业夺得)。所以虽然社会总供给量增加会带来市场价格下降的反应,但是A企业在市场中更具价格优势,收益没有下降反而是上升的。一旦对手承受不了市场的低价而倒闭,那A企业就可以独占市场。

现以数学的方式进行验证说明:

由于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而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正方向变动,故知道供给曲线系斜率为正数的斜线,需求曲线系斜率为负数的斜线。现假设供给曲线的函数式为S=70P+26,需求曲线的函数式为D=-50P+122,当供需平衡时,S=D.。而S=SA+SB,进而设SA=40P+10,SB=30P+16。

假设A、B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

由S=D,即70P+26=-50P+122,解得P=0.8

S=D=70*0.8+26=-50*0.8+122=82

SA=40P+10=40*0.8+10=42

SB=30P+16=30*0.8+16=40

假设A开展税收筹划,B企业未开展税收筹划:

A开展税收筹划,其成本降低,供给量增加,

假设S'A=45P+20,则S'=S'A+SB=(45P+20)+(30P+16)=75P+36

由S'=D(假设社会总需求保持不变,现仅考虑社会总供给变化带来的反应),则75P+36=-50P+122,解得P=0.688

S'A=45P+20=45*0.688+20=50.96

SB=30P+16=30*0.688+16=36.64

由以上数学计算,我们可以验证刚才的结论,A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确实可以产生三个反应:(1)市场价格下降(由0.8下降为0.688);(2)A企业的市场份额扩大(由42扩大到50.96);(3)B企业的市场份额下降(由40下降为36.64)。

以上的分析以及数学验证都是建立在市场上只有两家企业,当一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利而对手企业却没有反应的假设前提。事实上,这是不可能。正是由于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带来收益,未开展税收筹划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无论是A还是B,均不会对对手的行为无动于衷,均会进行税收筹划,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综合分析税收筹划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政府征税使得商品价格上扬,消费者的需求量减少,需求曲线向左移(如图7)。由图中可以看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此时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是下降的。也就是说,税收的征收,使得消费者面临上升为P的消费市场价格,而生产者面临下降为PS的生产市场价格。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因税收而发生了损失,即消费者和生产者一起负担了税收。这时消费者要损失的消费者剩余面积为PP0E0A,生产者要损失的生产者剩余面积为PP0E0A,社会总体(供求双方)的损失面积为PPSDA。

如果生产者进行税收筹划,转嫁给消费者的税负也会有所减轻,也即此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P'会低于生产者没有进行税收筹划时的价格P,当然,不可避免地会高于政府没有征税时的价格P0,也即存在以下关系式P0

现以数学的方式进行验证说明:

仍以前面假设的供给曲线函数式为S=70P+26,需求曲线函数式为D=-50P+122为例,当供需平衡时,S=D。而S=SA+SB,进而设SA=40P+10,SB=30P+16。当社会总供给发生变动时,社会总需求也会变化(此处是综合考虑,供给量的变化一定会带来需求量的变化)。

(1)假设A、B企业均未开展税收筹划:

由S=D,即70P+26=-50P+122,解得P=0.8

S=D=70*0.8+26=-50*0.8+122=82

SA=40P+10=40*0.8+10=42

SB=30P+16=30*0.8+16=40

假设A开展税收筹划,B企业未开展税收筹划:

此时A企业成本降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个别的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假设变为S'A=40P+24,则S'=70P+40

假定价格下降为P'=0.5,

则S'A=40P+24=40*0.5+24=44

SB=30P+16=30*0.5+16=31

S'=S'A+SB=44+31=75

(注意:价格的单位为金额单位,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单位均为数量单位)

比较后知道,A企业收益增加(S'A-SA=44-42=2),B企业发生损失(S'B-SB=31-40=-9),消费者获益(0.8*82-0.5*75=65.6-37.5)

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在理性决策的支配下,企业有能力就自然会选择税收筹划的行为,不仅企业本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且整个系统都会因此而增加效用。

四、税收筹划微观经济效应的现实体现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税务能力和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等有严格的区别,前者是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而后者却是违法行为。税收筹划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变成偷漏税。税收筹划的成功开展,建立在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的正确把握、熟悉、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的基础之上。由此,筹划过程可以促使纳税人主动学习、研究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在汇算清缴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消除隐患,避免税务风险;另一方面掌握纳税技巧,提高税收筹划的设计能力。相应地,在学习、研究与实践的过程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法制观念必然得到提升。

(二)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企业的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财务会计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依据,税收筹划化的资料均来自于财务会计,然后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令进行调整、计算或用税务会计的方法重新计算。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税务信息“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进而求出应纳所得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配备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核算过程、出具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创造这一系列条件的过程,有利于企业会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市场经济下,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涉及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贯穿于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始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因此,企业在作决策时毫无疑问会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创立、筹资、投资、经营、分配等事项进行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净流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加预测、决策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企业收获税收利益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通常首先会去考虑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因素来设计筹划方案选择低税负方案。通过对企业各项活动的统筹安排,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来设计筹划方案,然后在多种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直接减少了企业现金支出这就是税收直接利益;其次,企业还可以利用纳税期限以及延期纳税的政策进行筹划,在税法允许期限内,尽量延迟税款缴纳的时间。这样操作,既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同时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无偿地占用了财务部门一笔资金,并且没有财务风险,这就是税收相对利益。可见税收筹划无论是直接降低实际税负还是延缓纳税时间,都会形成对应付税额现金流出量的有效控制,使企业当期可支配总资金增加,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税收利益并不等于其少缴的税款,而是还要扣除筹划成本。即税收利益=少缴税款-税收筹划成本。所谓的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首先会发生一系列的相关费用;其次可能要对某些经济事项进行调整,这样就可能会放弃一些潜在的经济利益或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因此,税务筹划也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尤其更应关注机会成本。

五、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无论怎样公平、正当、合理,都是他的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都是政府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占有。税收筹划是税法战争中征纳双方的博弈,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进步。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税收筹划将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税收筹划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济艺术,税收筹划并非允许企业做不诚信的纳税人,而是要求企业做智慧的诚信纳税人。

参考文献:

1.西方经济学.广西大学校本教材

2.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

4.葛家澍等.企业有效避税定式.企业管理出版社.

5.陈国辉.会计理论研究(教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2007

税收筹划的收获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酬 劳务报酬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取得的应税所得额,人们关注比较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各个税种适用比例税率的通用计税公式可以简化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利用通用公式对工资薪金类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和二者同时降低三种思路。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式税率,可以直接分段计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扣除免征额3 500元(外籍人员为4 800元,以下扣除标准统一用3 500元简化表示)。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我国采用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本文对薪酬类个人所得税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相对均衡地发放工资、薪金更节税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平时给员工发较低的基本工资,季度、年终或不定期再发奖金的模式。平时发放的工资很低,有的还低于免征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一)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免征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额的,先扣除两者之差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A公司给员工制定工资(扣除社保后金额)发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资2 500元,每季末时发放季度奖7 500元;乙方案,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资3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试分析哪个方案交个人所得税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资2 500元达不到免征额3 500元,不征税。而在1―3季度末时月份工资加季度奖金合计10 000元超过免征额,应交个人所得税额=(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终奖金计税方式,每月的奖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税额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时达不到免征额不征税,年终奖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奖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代入上述②式,应交个人所税税额=(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税额为2 795元。

丙方案:平时工资3 500元等于免征额,应纳税额为0,年终奖为18 000元,每月的奖金=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代入上述①式,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丁方案:平时月工资5 000元大于免征额,每月应纳税额=(5 000-3 500)×3%=45(元),全年税额为540元。

通过对比分析,平时低工资,年终发一次相对大额奖金的税负最高。不考虑资金在一年以内的时间价值因素,工资相对平均的方案税负最低。丙、丁方案与乙方案相比,可以节税2 255元。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丙方案最优。当然年终奖金的发放要规避开纳税临界点这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有时多发一元钱,实际到手的工资反而还少了。

二、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实现节税目的

对工资进行分解,把名义工资降低或进行转化。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利用虚列工资减少个税支出;还有些国有企业用“代工资”和“报票子”等形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甚至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这实质是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财政“小金库”检查的重点项目,违法成本很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为了减少非会计主体的税收负担,不惜成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业务事项进行策划安排。而逃税是违法行为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逃避。避税与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背。为此,应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树立正确的税法观念。

提高非应税工资收入的标准,可以降低应税工资数额,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了补贴、津贴计税和不计税的范围和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和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也有同样的效果。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有上下限范围,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当然在实务中,还需要与职工进行必要的沟通,要以职工本人是否有意愿为前提。

三、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

上述降低税基或税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筹划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筹划空间和程度有限,再继续降低难有效果。笔者在注册税务师执业服务中,经常与企业管理层交流,认为可以采取同时降低计税依据和税率以达到节税目标,这就需要根据消费情况,结合企业增值税抵扣和具体购买合同灵活运用,详细筹划。

例:某企业部门员工需要购买一部汽车,车价款20万元,可送价值1万元装具;该经理年薪约6万元。如何结合此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分析:汽车价款20万元送装具,车辆购置税税率10%(约2.1万元),挂牌、保险、车船税等费用支出约1万元,总计支出约23万元。总价款23万元的小汽车约需该员工4年左右的工资。

第一种方案:和汽车销售商谈价,假如谈好的最低交易价即增值税价税合计是20万元,汽车装饰是1万元,按规定交车辆购置税是2.1万元。直接支付该款项。

第二种方案:与汽车4S店协商,签订两次合同进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购车合同;第二次是挂牌以后,再签一次装修装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含税价)付第一次款,开具1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合同在办完车辆登记手续后来办理装具手续,把4万元余款结清,开具装饰品销售发票一张(车主是个人的话开普通发票)。汽车挂牌交易前交车辆购置税时是按最低计税价格17万元计算交税,车辆购置税是1.7万元。这样比第一方案仅车购税就可以节税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两次交易事项,可以合理地规避增值税价外费用,对汽车销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种方案:汽车价款全部由该员工所在公司来付,21万元款项分成20万元车款和1万元装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万元的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第二次1万元的装具,开具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含税价为21/(1+17%)=17.95(万元),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5万元。再交2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加上挂牌扣险等1万元费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为20.95万元,后续可以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车的所有权归企业,实际使用权归员工个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的折旧年限为4年。4年以后企业折旧提足可以再转让给职工个人,当然也可以不转让。

汽车价款由企业提前来付,后期员工工资可以少计发的形式,即名义工资备查类账登记,实发工资按扣除“车款”后的价格确定发放。这样员工平时工资可以减至免征额。个人所得税负为0。对企业来讲,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税,减少了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因为“汽车”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税收筹划以外的额外收获。这样既降低了计税依据,又降低了税率,可以节税。当然实际执行中还需要企业和个人充分协商,签订适当的合同,事先约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权益归属问题。以合同控税也是税收筹划重要的思维,有时会起到很大的筹划效果。这种思维比前面所述常规方式,会不会更有筹划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结合企业和个人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为好。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知,以业务实质为前提,完全可以在税收事项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变换一下纳税人身份,签订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达到节税的目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多种,我们需要结合实际交易和事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合理的方案进行节税处理。Z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