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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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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及协调

一、引言

长期以来,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决定着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税法的实践效果。重视协调企业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问题,对促进企业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税法的落实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

1.二者发展速度不同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之间发展速度明显不相同,并且有着较大的差异。2014年新的会计准则紧随飞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并且在逐渐与国际准则进行接轨。但我国的税法制定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宏观发展需要来进行的,是以保证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为前提的。综合这些因素,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一个重视中国特色,一个看重高速发展。

2.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会计准则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的相关人员、政府部门以及投资人、债权人等人。而对于税法来说,它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性、为纳税人提供计税依据的,是为纳税人和国家而服务的。

3.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在遵循的规则以及使用的对象上,会计准则和税法也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我国,会计准则的主要作用是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制定一个标准,使企业能够根据这个标准对自身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税法的适用对象则是国家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相关行为,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平衡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它能使分配更加合理,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例如,在会计中,售后回租是被确认为融资行为的,但是在税法当中却不是这样,税法认为售后回租属于销售和租入两项经济行为。因为企业已经满足了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定条件,所以就需要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无论会计上如何规定,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税费。例如:

溢价出售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准备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当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计分录则写成,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而在折价出售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准备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当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计分录则成,

借: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产生的影响

1.增加了征税、纳税的成本

依据相关规定,凡是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于要确认的收入或费用二者规定不同的,在申报纳税时都需要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调整的项目太多,那么企业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就会非常复杂、繁琐。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征税和纳税的成本。除此之外,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通常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尽力避免交税,更有企业可能会产生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避免这些行为的出现,保证国家税收征收顺利进行,相关税务部门也不得不增加征税成本。

2.造成税源的流失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极有可能引起税源的流失。例如,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在我国税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可不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二者的差异使得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直接确认为成本费用,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3.征纳税双方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公平仲裁困难

部分在会计准则中明文规定的事项,在税法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明确规定,二者的沟通不良常常会导致征纳税双方产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并引发争执。但是由于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行,公平的仲裁也就难以实现了。

四、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路

第一,在信息上。企业的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的畅通,多进行沟通与交流,税收工作还要依据会计信息进行。所以,企业要加强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第二,在业务操作上。企业在使用会计准则操作经济业务时,要注意对于税法的处理。既要坚持税法的立场,又要注意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尽量降低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才能更加的合理有效。

五、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措施

1.重视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

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并不重视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信息不畅很可能会导致如下的结果:第一,会计没能为税收部门提供需要的详细会计信息,使得税收部门不能及时的把信息需求反馈给会计信息系统,二者沟通的不畅大大增加了信息获取的成本;第二,存在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问题处理时,将差异部分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这样的处理方法得到的会计信息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除此之外,非公开的税务信息也给协调二者关系带来了数据层面的障碍,使二者的协调工作更加困难。想要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不仅会计上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必要、充分的披露,税法也应该对必要的税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2.调整相关税法及会计制度,使二者相协调

现阶段,我国的税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例如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等情况仍然存在。因此,我国的税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和调整空间。相比较而言,会计准则由于紧跟经济发展的脚步,通常较为先进。对于其中所包含的理论比较科学完善、符合税法原则和目标的部分,可以进行借鉴。而对于那些存在差异的部分,则尽量选取差异较小的来使用。在这次会计准则修改中,为与税法相适应,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首先是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计提折旧方面做出调整,减小了二者之间的差异。调整的主要部分在于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划出计提折旧的范围。其次是在计提折旧的年限上与税法相协调,将房屋和建筑的最低年限调整为二十年,而机器、机械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等的最低年限调整为十年。这都是会计准则为了与税法相适应而做出的努力。

3.科学设置企业各个岗位

要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还应该在企业中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中都还未设置税务会计这一岗位。有的企业即使设置税务会计,也只是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存在。财务会计并不能完整、详实的对税收信息进行反映,它不可能取代税收会计行使其职能。在这样的现状下,企业纳税若依然仅仅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定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出现混淆。在企业中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既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税收与会计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

4.在制度上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交流

首先,要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制定者的交流。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很可能会产生立法取向上的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两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进而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性。两部门领导者应该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加强本部门对于对方部门的了解。这样,才能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尽量缩小二者间的差异。其次,还应该多与基层员工交流,听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基层人员是制度的执行者,相比于领导者,他们对于制度的好坏优劣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认识。基层的会计税收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来找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之处,并且可能提出更为切实有效的协调方案。

六、结束语

由上文我们能够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为适应新的形势对会计准则进行了及时的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也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异。但是依照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我们能够看出,二者的协调还是十分具有可行性的。笔者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为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要记住,协调二者关系仍旧任重而道远,切不可过分心急。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差异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职工新酬 新会计准则 新税法实施条例 差异分析

一、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新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内涵较之旧准则有所扩大,不仅包括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一般意义上的薪金,而且也明确包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在新准则中,对职工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2.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为企业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等。

二、职工薪酬在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上的差异分析

本文将从职工薪酬包含的八个方面来分别进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在这一点上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上的口径基本相同。新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统一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合理的据实扣除。关键是对“合理”的判断,应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往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新税法条例虽然也改变了以前计提列支的办法,按规定据实列支,但仍有14%这一扣除标准,即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在这一点上会计和税法仍有可能产生差异。但从税法的前后变化上来看,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3.保险费用。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上的口径基本相同。商业保险费用会计上确认为职工薪酬,而在税法上除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一律不得扣除。对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会计上并没有提及,而税法上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基准和比例会计上和税法上有所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即单位和职工均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的缴存比例计算。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参考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06)10号文件来看,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计上要求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量,税法上也是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点二者基本一致。职工教育经费则有不同,会计上要求按工资总额的1.5%计量(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而税法上则明确规定其扣除标准为2.5%,并且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接转扣除。这一点上税法要求的扣除范围大于会计上的要求。

6.非货币利。税法上对非货币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可自由支配所得,因此不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本文认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税法处理。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这一点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与会计的差异最大。本文认为可以参考以前有关规定进行分析。(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权利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的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账户;而税法则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2)对于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权利的。新会计准则将其确认为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而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应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新会计上核算的该类支出较广,比如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税法上则应仔细鉴别,有部分并非是税法意义上的工资总额内容。本文认为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会计与税法差异范文第3篇

关键词:计税差异 当期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是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为费用,导致了会计上所确认的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一定等于税法确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一是对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或口径上不一致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二是对部分资产、负债确认标准不一样,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一)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主要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如分期收款销售中,会计准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会计准则在商品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确认收入,但已办妥托收手续,而税法应计入纳税所得额纳税。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准则于交房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在收到预收账款即确认为应税收入。

2.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1)有扣除标准的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工资薪金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而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公益性捐赠等都规定有扣除标准和条件,符合条件和在标准内的准予扣除。(2)加计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符合“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费用化的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3)税法不准扣除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对违法的罚款支出、赞助支出、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据实计入当期损失,在税前列支,但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资产计量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初始计量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反映资产金额的确定基础。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属性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等四种,但采用这些计量属性时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规定以历史成本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可看出,资产在取得时入账的价值会计和税法没有差异。

关于资产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后续计量上。一是资产计提减值。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款项,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而税法对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损失时据实扣除。二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规定不一致。税法认可直线法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有自己的规定,而会计可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直线法外,还有加速折旧法。三是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而会计对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据实扣除;只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四是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认为那是一种未实现的损益,待到出售或转让实现损益时再确认,而会计对个别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到利润的计算和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

2.负债确认、计量上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负债的确认一是形成企业的资产,形成资产的负债不影响损益;二是形成企业费用,形成费用的负债因为产生了费用而对所得税的计算有影响。形成费用的负债发生时全部计入会计费用,但不是全部计入税法费用,因此造成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利润的差异,差异主要是因费用中提取的负债。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方法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这两种差异会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额的计算。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既相互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会计利润的核算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当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调整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我国,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建立在会计利润核算的基础上,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来的。

(一)纳税调减额

当期利润总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说明有纳税调减项目。一种情况是有些收益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利润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应税收益。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把它列入不征税收入。属于这种情况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另一种情况是有些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利润表上列示,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自主研发项目。

(二)纳税调增额

当期利润总额小于应纳税所得额,说明有纳税调增项目。一种情况是有些费用税法有扣除标准和条件,超过标准或不满足条件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全部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对超过扣除标准的应就超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费用、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另一种情况是税法不准扣除项目,会计准则已在税前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务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因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等于当期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加上纳税调增额减去纳税调减额。

三、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是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认、计量的,反映的是某一时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税法的要求确认资产、负债项目的期末数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叫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方法进行核算后的金额。资产在使用时能带来收益的增加,但同时也发生了损耗,资产耗用了会转化为成本费用。资产账面价值通常等于原价减去备抵账户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资产在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同时,该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税法的账面价值。由于会计和税法对资产的后续计量的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如会计对可能发生坏账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税法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它们之间的产生了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会影响某个会计期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会消除,也叫做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后的确认金额,反映的是企业未来偿还负债时的金额。负债偿还会涉及经济利益的流出,有些没有支付的负债会影响费用的增加。这种影响负债的费用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会计准则规定可预先确认当期费用增加,而税法遵循据实扣除原则,在费用实际发生再在税前扣除,这样会计与税法之间产生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就是税法规定就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确认为费用的负债未来期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产生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说明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比会计抵扣的多,应留给未来抵扣,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负债的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现在抵扣了,按照税法规定应放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抵扣,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交税对企业来说就是一种经济利益流入,从其产生的时点看符合资产的概念,应确认为企业资产增加。

(四)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现在比税法规定的多抵扣了,应留给未来多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某项固定资产2013年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5 000万元,而按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为4 800万元,那么意味着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使用转为成本、费用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为4 8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20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负债计税基础,说明会计现在比税法多抵扣了,未来期间该项负债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也就意味着未来期间多交税,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确认为企业负债增加。

(五)当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的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上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因此当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当期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期末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25%-期初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25%)-(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期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

四、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计算的思路如下:一是确定当期会计利润总额;二是寻找差异,主要是寻找影响当期损益的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三是以税法为基准调整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四是计算递延所得税,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最后确定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加递延所得负债发生额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总之,会计的目标是为会计信息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提供的会计信息满足相关者的需要。税法的目标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会计平时都按会计准则来做账,但缴税的时候要以税法为中心。一是从利润表角度分析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时间或口径与税法不一致,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要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分析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体现资产负债观,关注的是企业的未来,潜在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清楚地反映出企业预付将来税款的资产或应付将来税款的义务,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J

参考文献:

[1]石天唯.从理论到实务推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J].财会月刊,2014,(5).

[2]赵建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问题剖析[J].财会研究,2012,(7).

会计与税法差异范文第4篇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正面临着重大的变革。2007年1月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此后该准则逐步在所有金融企业与国有企业中实施推广;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明确规定至2013年1月1日所有小企业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使我国会计工作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就所得税税前差异而言,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前差异进一步扩大,这是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差异改变了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操作流程与方法,将直接影响其日常工作,也对我国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更好的将会计与税法结合起来。

二、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产生差异的原因

1、使用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企业,其主要遵循国家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和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不同使用者从各自的角度来使用、消化会计信息。如对企业的股东、管理当局来说,他们需要企业未来本文由收集整理经营决策的信息,以达到股东权益最大化;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而税收会计核算的主体是国家征税机关,他们使用会计信息来依法征税,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上交,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达到调节经济、社会分配的目的。

2、核算依据不同

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虽都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核算基础,但财务会计还要遵循修订性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等。而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合理性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其更多地依赖于合法性与确定性。因此,税法中的支出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收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

3、目标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所得税法的目标是规范社会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利用税收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

由于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相分离,因此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方面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涵盖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各个方面。应明确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不同,否则容易混淆两者关系,导致不能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也不利于实现税收目标,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4、对业务判断标准不同

在目前会计处理中,有很多业务要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方法,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等。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必须是真实的,不含估计的,取得的收入与扣除的费用必须是确定的,有合法依据或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此来确定应缴纳或允许抵扣税额。

会计在信息质量上还遵循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进行反映,其他可以不予披露。税法则事无巨细,只要企业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事项,则必须依法纳税。

(二)会计与税收差异的类型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可划分为二类:一是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发生,以后还可能继续发生,但不能转回,该种差异只影响当期,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如国债利息、各种罚金、赞助支出等项目在纳税调整时所产生的差异,只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二是暂时性差异,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内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不断扩大,使纳税

人的财务成本日益增加,加之纳税调整的要求复杂而具体,容易造成财务人员在不能准确理解纳税调整的要求和方法下无意识违反税法的现象,因此协调企业准则与税法差异十分必要。

(一)从制度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协作

会计准则的制订和日常管理隶属于国家财政部,而所得税法的制订与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由于两部门具体工作目标的差异,容易导致准则和法规的制订过程中出现立法取向不同的状况。因此要加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宣传,提高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协作的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弥补某些滞后的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扩大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以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法也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税源不流失。征税机关在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同时,可要求会计准则规范涉税信息披露,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信息减少征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从内容上加强会计准则应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

在日常会计处理中尽可能减少会计方法选择的种类,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处理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并减少由于准则与税法差异而形成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除统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外,应尽量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如在收入的确认原则中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会计职业判断;在资产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方面,如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方法及减值等应与税法规定尝试统一。

(三)从会计处理方法上完善和改进差异的调整

目前,企业对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主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调整,不做账务处理,无会计记录。为了如实反映差异的形成及完整地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增设纳税调整备查账,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对于企业来说应尽量选取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的方法,以减少纳税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范文第5篇

企业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的那部分应收款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企业坏账损失是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故坏账损失亦称坏账费用。在我国,坏账通常是针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言的。企业对坏账的核算,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直接转销法是指发生坏账时,将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从应收款项中转销,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体现会计核算配比原则的要求。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备抵法下,估计坏账损失金额主要有三种方法: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依法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因为企业坏账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基,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对企业坏账加以规范。

二、坏账损失实行备抵法的审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但该办法的产生是基于原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而现行企业实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其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由此,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相应地就不应当再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行政审批。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可见,在计提坏账准备金范围上,原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并且原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现已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除了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一般不包括应收票据,但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只是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并且“(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仅是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应收账款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并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比财务的规定要宽泛,并且税收上对计提的方法也很单一,即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算扣除。由于税收与财务在计算坏账准备的口径不一致,必然会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企业不论是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是销货百分比法或是账龄分析法,其当期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高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年末应收款项5‰的比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是应当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五、坏账损失的确认

因为税收已规定“其他应收账款”亦可提取坏账准备,相应地对其发生的坏账损失也应当予以确认。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应收票据),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