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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法

新的增值税法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尹音频.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陈玉青,陈经中,赵洪进.小企业纳税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王亚卓.新税法下纳税申报与纳税筹划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4]徐信艳.税收实务与税收筹划[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5]马海涛.中国税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现时税制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2008年11月11日,在国务院总理的主持下,召开了关于增值税改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多元。

改革内容浅析

针对企业来说,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其中受益最普遍的几点也是增值税税制新旧变化最明显的部分:

(一)允许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额

这就是此次增值税转型地关键所在:我国增值税税收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即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这一点的实现可以说是我国增值税税负史上的一个突破。允许抵扣政策的出台,解决了问题,把企业从税收负担中解放出来,为企业减少了经营成本,也从另一方面打消了企业不敢新购设备或自建新设备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疑虑。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企业新购、自建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合并计人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方式已经越发的不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要求,原因如下:

1 和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不符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通过企业间不断的抵扣,最终这部分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部分费用。此体现了税法中流转税的本质。

但是企业购买、自制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不予抵扣。而且由于固定资产一旦形成,必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由企业使用并预期为其带来效益,因此这些规定资产不被计划出售,因此企业在购买时所承担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通过增长方法抵扣,即这些应该继续转化下去的增值税额被企业承担下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与我国税法中对增值税的定义相矛盾的。

2 沉淀企业资金,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企业新购或自建的固定资产价值很大,往往占据着非常大的企业资金。且根据增值税税率要求,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此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在整笔新购或自建经费中,有近1/5的资金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因此,企业在资金上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例1]增值税计算方法是用企业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以A企业117万元(含税)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即该设备的实际价款为100万元,该台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17%(税率)=17(万元),由于不能抵扣,所以该企业应该向税务部门多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如果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当固定资产形成时,企业在购买时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额将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去。如果允许抵扣,则企业支付的1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它其他的增值税税款。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旧的制度下,企业不能够抵扣税款,导致应该循环下去的增值税税款停留在企业里,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增值税税赋,对企业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i7%的比例造成的大额的资金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往往是非常严重的。

3 企业增值税赋税过重

我国在设立增值税之初,考虑到财政原因,选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保证了财政收入,但是,这加大了企业的税负负担。由于不能抵扣税款,当企业出售资产时,不能购抵扣收到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多缴纳税负。

4 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

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

[例2]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同时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二)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

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的税率为――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新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

对于本身基础就弱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旧增值税税收体制规定的分类型纳税的方法不仅容易造成混淆不利于理解,同时税率的定位显得偏高,使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难以维持。借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契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赋税压力大幅下调,其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重拾信心对抗经济危机。

(三)取消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

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结合企业案例分析影响

为了验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到底有什么程度上的帮助,现选择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例作如下分析:

(一)软件类企业

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作为软件类科技企业,对日常的办公类固定资产如电脑、笔记本、配件、打印机等资产折旧较大,特别在成立不久,对新购固定资产的需要时非常大的,因此我们认为,选取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能够取得很好的试验效果。

1 根据北京宏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2007年,宏达公司共支出人民币247147.73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宏达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宏达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宏达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247147.73÷(1+17%)×17%=35910.35(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宏达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14208元。同时其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994.56元和426.24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14208―35910.35=21702.35(元)。最终应少缴纳21702.35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0,所以不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 由于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不涉及减少本年度所得税和增加收入问题。

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帮助明显。在本例中,宏达公司本年度亏损没有盈利,因此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同时业务量也较少,但是按旧的规定仍然需要缴纳14208元。但是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宏达公司不仅不需要缴纳税款,而且还可以凭借本年购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来年的增值税额,为以后年度扭亏为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家电类企业

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核心产品是直流永磁微电机,中方是北京山峰电器有限公司,日方是岳太工业株式会社。

1 根据北京山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岳电器公司)固定资产2007年明细表(表2),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山岳电器有限公司共支出人民币77386.47元用来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抽查凭证之后我们认为:

(1)山岳电器公司的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均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减税免税的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3)经确认,山岳电器公司购买的产品作为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符合会计法对固定资产的认定。

所以计算得出山岳电器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中含有所得税进项税额一77386.47÷(1+17%)×17%=11244.19(元)。

2 应用旧的增值税税收体制,查询山岳电器公司2007年科目余额表(见表2),我们看到其应交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88267.36元。

3 假若应用新的增值税税收体制,公司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抵扣。因此,应当调减宏达公司本年应缴增值税税额=88267.36-11244.19=77023.17(元)。最终应缴纳77023.17元

4 假若应用新的所得税税收体制,山岳电器公司本年盈利,且由新购或自建固定资产得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于税前抵扣,因此抵减应缴所得税。

通过实验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若实行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所面临的增值税赋税压力大幅下降,同时盈利也有所。在本例中,山岳电器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的经营业绩,使利润得到提高。但我们也可发现,山岳电器公司利润的提高并不明显这说明在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起到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原来按照经营收入额全额课征的流转税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传统的营业税制是按照商品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全额征税的,上一个环节已征税的经营收入额,在下一个环节按经营收入额全额课税时又重复征税一次。这样,导致了不同生产结构的企业生产和经营同一种产品、因生产流转环节多少不同,税负有轻有重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企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也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由于增值税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从它1954年在法国率先实行迄今,已有约60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实行了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互相协调配合的流转税制。国家常用的统计指标“两税”即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1997年占到43.6%,1998年占到40.25%。以成都市为例,在实行新税制的第一年(1994年),全市共组织入库工商税收42.43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18.32%,比上年增长28.5%,增收9.41亿元,这种成绩是与增值税的改革是分不开的。

二、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原理、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由法国财政部官员法里斯·劳拉首先提出并实行,后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新课税制度。在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或其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因从事生产和商品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增加的价值额”。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收入额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增值额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上看,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w)扣除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悼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的余额,即由企业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v+m)。这部分由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则称为增值额。在我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基本上相当于净产值。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及其它口于增值性的内容。

就商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如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金额之后的余额,也就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进销差。它大体上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上看,增值额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即包括劳动工资、经营利润、资本利息、奖金、租金及其他增值性质的项目之和。

综上所述,增值税不同于以商品销售收人全额为征税对象的传统流转税,它是一种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新型流转税。

(三)、增值税的一般特征及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的特征

增值税只就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征收的重叠性,这是增值税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增值税区别于其它流转税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这说明了增值税的征收,对任何交纳增值税的人来说,只就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征税,它在对本环节的征税中已扣除了上道环节生产经营者已纳过税的那部分转移的价值,只就本环节生产经营者没有纳过税的新增的价值征税。因此,增值税在征税的过程中避免了按流转额全值课税的重叠性。但在各国实际运用中,由于各国规定的扣除范围不同,增值税仍然带有一定的征税重叠因素。随着扣除范围的扩大,征税的重叠性就越来越小,或完全消除。

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和连续性。这一特征具有流转税类的基本特征,凡是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只要经营收入具有增值因素就要征税,实行了普遍征收的原则。并且,它的征收范围可以延伸到生产流通的各个领域,这已被实行增值税的某些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所以说,从征收面看,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从连续性来看,一件商品从生产到产成品实现消费经历了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连续过程,而该商品销售总值也是在这连续过程中逐步增值产生的。由于增值税具有征收的广泛性,它就能对这连续的过程实行道道征税,并且同每一环节的增值部分发生紧密地联系。因此,增值税也具有征收的连续性。

增值税具有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增值税的征收不因生产或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销售的价格相同,不受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的影响,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增值税的这种特征称之为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

增值税的税率能反映出一件商品的总体税负,就一件商品而言,它的总税负是由各个经营环节的税收负担积累相加而成,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的部分征税,并且有征收的连续性和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增值税对商品各环节征收税额之和同该商品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全值乘增值税税率所求出的税额相一致。这样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率就反映了该商品的总体税负。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各方面的修改,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制度,其主要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点:

实行价外税,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为明显。在国外,规范化的增值税均属于税款可以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的这一特点在原增值税的价内税模式下,未能明确体现出来。新增值税采用价外税办法后,即税金不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将税款和价款明确划开,其好处是更鲜明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明确企业只是税款的缴纳者,消费者才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增强了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透明度。另外,在零售环节出售商品和时消费者提供劳务时,新税法规定价格和税金不再分开标明,这符合我国群众的消费心理,但并未改变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间接税性质。

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的新办法后,销货企业在开出的专用发票上,不仅要注明价款,还要注明税款。这样,对进货企业来讲,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而非自己计算的,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金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税金更加准确。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款都准予抵扣,对固定资产的税金不予抵扣。

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设计增值税的计算征收方法。现行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特殊办法征收,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又有利于简化征收,强化征管,尤其是使基层税务机关能够集中较多的力量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的纳税人和管理,抓好收入重点。

大幅度减少了税收减免项目,并将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

三、我国现行税制下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的新条例,扩大了原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和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征增值税外,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征收增值税,并对工业性及非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这样,将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以及工业性及非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业务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应税货物和劳务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入境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两大类。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又把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按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对商业企业的认定是例外,目前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年),是否能够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新增值税实行以不含税价计税方式,俗称价外税,税率设计是以价外税为基础,遵循中性和简便原则,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确定的。目前增值税率有三档:基本税率定为17%;低税率为13%,列入低税率的产品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零税率:只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类: 一是报关出境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另外 对小规模纳税人设立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6%,从1999年7月起,小规模纳商业企业税人的征收率为4%。

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额的计算: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近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本期近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井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主要是指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业;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国际比较

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活动属于商品销售以外的劳务供应行为,在流转税理论上,它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都包括在流转税的课税范围之内。但是,如何就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间接税制并在实践中得以成功地运作,却成为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正如学界所言,“应用销售税最棘手的领域之一就是涉及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和相关领域。”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很难将其完整纳入主流的发票抵扣法的增值税制度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将其通过免税的办法将其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然而,对税收中性的追求一直激励着学界去探索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至今还未有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较为圆满的方案,因为金融服务的间接课税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涉及到税收实践甚至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由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现有税制对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扭曲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因而金融流转税制的发展与改革受到了高度重视。

一、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课税的基本税种形式,但针对保险等金融行业仍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困难所在。在流转税制从传统周转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将保险营业税(大部分国家称之为保费税)保留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1)引入全面增值税制的国家,增值税课税范围包括货物和所有服务在内,同时又采用列举的方法将保险服务作为免税服务对待,因税制本身的历史因素对保险单独适用营业税,如欧盟等国家;(2)引入有限型增值税的国家,将保险等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保险等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如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课征方法的简要述评

发票抵扣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课税方法,从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上看,发票抵扣法依赖对销售品的明确收费来计算销项税额,以及用相应的商业购买来计算进项税额税。这种机制中内含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要具有明确的体现商品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二是增值额能够以单项交易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提供来说,这两个条件无疑是满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采取了隐含收费而不是明确收费的方式,其服务价值无法从索取的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即使有些服务采取了明确收费的形式,但其并不全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实际价值,如保费是保险服务提供的价格,从形式上看属于一种明确收费,但实质上只有一部分是对保险服务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未来保单风险赔付,或者还包含投资与储蓄因素,因此,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票抵扣法下计算增值额所必须的交易基础,故而绝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如在欧共体第六号增值税指令下,免除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课征。对隐含收费的金融服务提供免税,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与免税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同样的刺激,即进行垂直整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对自给的投入品(所谓的“自给规则”)征收 增值税的方法(如欧盟国家)或者给予免税金融服务提供者部分投入品税收抵扣(如新加坡)来抑制垂直整合。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病是明显的,当无法完全消除免税影响时,由于税负的不一致以及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不仅对金融与非金融活动造成了扭曲,而且也扭曲了金融活动本身的行为。如何设计和选择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课税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基点。

从当前的具体实践和理论探讨两个层面上考察,大体存在三种选择:一是在维持现有的免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办法尽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弊端,如零税率法。二是在现行的发票抵扣法内拓宽选择范围,引人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课税机制,如选择法、固定比例扣除法。以上两种选择主要从实施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是在没有解决金融服务增值额确定问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部分修正措施,因而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结果可能是用新的扭曲代替了原有扭曲。三是在遵循增值税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寻求金融服务增值额认定方法着手,通过不同于现行发票抵扣制度的特殊课税制度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课税,如加法、减法、现金流量法以及最新提出的由现金流量法演变而来的税收计算账户制(tax calculation account system,tca)。如何在制度科学与征管便利之间做出权衡这一基本思路贯穿于金融增值税方法的设计与选择的始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往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而获得制度上的合理性,从应用角度来审视,其中存在的困难远未得以解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部分国家保险增值税制度比较

基于流转税课税的目的,如何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目前通常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五类(即金融服务的类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类型、金融服务所履行的经济功能、金融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的性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isic)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将金融部门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①,这种分类将核心的金融活动和辅助金融活动相区别,但无法明确体现出各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的特征,无法满足我们进行具体税制分析的需要。oecd从税制比较的需要出发,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27项不同的活动②,尽管这一分类标准还没有得到每个国家的认可,但仍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以oecd的划分标准为基础,结合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进行归类与比较。根据oecd的分类方法,在所有金融服务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两类共四项内容:一是核心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人寿(再)保险、提供非人寿(再)保险以及所涉及的保险赔款处理;二是附属保险服务,主要指赔款理算服务。下面主要比较这些活动中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在增值税处理方法上,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征税(t),即对某项金融服务以正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其应用的税率可能是增值税标准税率,也可能是应用某个特别税率;二是免税(e),即对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同时提供应税和免税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按比例分配,分配于免税服务的部分则为不允许抵扣部分;三是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os),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增值税体系本身采用的是中间型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并没有把所有的服务纳入其体系中,它与免税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区别在于在进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配时,这部分服务价值不包括在分配公式的分母项中;四是零税率(z),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全部抵扣。根据这种划分方法,世界部分国家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如表3所示。定,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中是普遍免税的。在oecd国家中,除挪威采用第三种课税方式以外,其他国家均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即使是挪威的这种处理,其课税效果与其他国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免税不会导致保险服务购买方的税收重叠问题,因为人寿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最终消费者。但免税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一方面,寿险公司的投入品中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情况下,会使一些增值税的因素留在保险中;另一方面,寿险保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实行免税意味着政府对其提供的服务放弃了税收。为了减轻因人寿保险免税对再保险的影响,新加坡进一步实施免税加固定比例抵扣的制度,允许人寿再保险人可以抵扣40%的进项。对于出口保险,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希腊、新西兰等)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向非本国居民或欧盟国家以外居民所提供的人寿保险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平衡境内提供和境外提供的税负,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也得到了体现。

2 提供财产(再)保险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比较。与人寿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增值税处理却显得没有那么高度一致。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国家,财产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在增值税中的地位相同,作免税加以处理。由于财产保险可能成为其他实体的投入品之一,财产保险免税的经济影响远大于人寿保险,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考虑,也有部分国家(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南非、以色列、阿根廷、智利等国家)试图努力对其进行课税,但在具体课税方法上存在差异。财产保险在以色列是必须纳税的,他们采用加总法来进行计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也是应税的,其税率分别为10%、12.5%和3%。如果非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全额征税的(即保费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保险公司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免的),保险服务就会被过度征税,因为保费的一部分是针对预期亏损的,并不是一种增值。为了解决此问题,新西兰(率先在增值税制度中对非寿险进行征税的国家)准予保险公司基于赔偿加总额并按“预缴的”增值税对支付的赔款进行抵减。首先其对保费征收增值税,如果被保人是经登记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那么对保费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按正常的增值税抵免机制作为投入税的抵免得到补偿;如果被保人是非经登记的个人(即最终消费人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对保费所缴的增值税就得不到补偿。如果经登记的增值税企业拿到了赔付,就必需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产出税进行申报,如果得到赔偿的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在被保险人使用赔偿收入(包括预交的增值税)购买应税替代商品时,政府仍可以挽回由于允许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额所引起的财政收入损失。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了降低重复征税的因素,在免税的体系下,允许抵扣进项,即采用的是免税加抵扣的方法。其中,新加坡允许有“特殊方法”和“固定比例抵扣法”两种形式,在“特殊方法”下,提供给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服务按零税率对待,但必需将这部分金融活动从提供给所有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固定比例抵扣法下”,在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如财产再保险人的抵扣比例为75%o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体系中,尽管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宽广的免税基础,但财产保险是要纳税的,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允许获得75%的抵扣来对严格的免税制度进行了修正,以此解决可能产生的“自我提 供”问题。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在财产保险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新西兰的做法。

3 提供附属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核心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需要特殊的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采取了隐含收费方式,而对于明确收费的附属保险服务,可以如同其他服务一样课以增值税,因此,不管对核心保险的处理是免税还是应税,除加拿大、芬兰、挪威等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损失理算服务等附属保险服务是应税的,也有少数国家将附属保险服务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来进一步决定其是免税还是应税,如比利时(赔款事务处理与管理免税,理赔与评估服务应税)、匈牙利(专业机构服务应税,非专业机构服务免税)、新西兰(与非人寿保险相关的服务应税,与人寿保险相关的免税)等国家。在税率适用上,附属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与本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保持了一致。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土地自然增值或涨价利得为课征对象,为资本利得税之一种,更靠近直接税。在我国税法中,资本利得税并非独立税种,完全置于所得税名下。将土地增值税从所得税中独立、并立乃至重复征收,当时有其立法目的,即“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故可谓是一种政策性工具。

土地增值税课征长期不顺畅,直接伤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造成了纳税人舆论上的分裂。在土地增值税的课征上,出现了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与税收行政管理三者的不和谐:在税收政策上是作为政策性工具运用;在税收法规上欠缺细化与操作性;在税收行政管理上难免低效率。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也招致各地执法不统一。

土地增值税课征的低效率,也受制于课征对象的法律与技术复杂性。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法律关系的物权法目前也不成熟,更涉及确权、估值等程序与技术难题。土地增值税操作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这些加剧了税收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执法风险,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却步。

我国税制正处于统筹改革之中,房地产税制、资本利得税制与流转税制采取何种组合模式,正处于研究之中。房地产企业抱怨土地增值税税负过重,地方政府担忧土地增值税的强力推行影响地方经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过高,人民指责低效的土地增值税影响公平负担。我们惟有期望,重新回到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

法定原则要求税法的确定性。税收法律规范应当明确纳税的时间、纳税的方式以及税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在立法上缺乏确定性,如如何判断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增值税成立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何,预征与清算的关系等均存在疑惑,这些疑惑无疑留下税收规划空间来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满足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

对土地增值税的质问与愤怨还将长期持续。我们应该回到税收法定主义的起点,完善土地增值税立法上的确定性。笔者建议,中央政府应该启动对土地增值税的立法检讨,对于土地增值税是继续保留更新、予以完全废止还是寻求新税种替代,应将土地增值税置放于我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化上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