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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务机构;征税成本;税收征管效率

政府征税成本,也称税收执行成本,是指政府的征税部门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地计征税款所花费的费用,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这类成本具体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征税成本主要由四个项目构成:(1)人员费,即各类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各级税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等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支出。(3)办公费,即各级税收征管机构所必须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培训费、协税护税费用、代扣费用及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其他费用。征税成本是税收成本中最直接、最容易量化的一类。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检验,即政府的征税成本越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政府的征税成本低表明当前的税法体系是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

税务机构是指拥有税收征收管理权,依法实施税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总称。税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际上是税务资源要素的配置问题,无论是实物资源(设备、人员、经费等)的配比构成,还是无形资源(体制、法规、政策、信息等)的组织管理,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因此,税务机构集约化程度越高,政府的征税成本就越低。税务机构设置越复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然导致征税成本上升。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使得我国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的数量出现了跳跃式增长,直接导致了政府征税成本的大幅度上升。一方面,税务人员的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使得基本建设经费、税收征管设备等的投入加大。再者,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国税和地税分别设置各自的征收、管理和稽查部门,造成多部门、多人、多次进企业,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在加大政府征税成本的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纳税成本。

在税务机构的布局方面,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有按经济区域布局和按行政区域布局两种情况。我国目前税务机构的布局基本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这种布局带来的就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务机构。这样,政府的级次越多,税务机构也就越多,税务人员也越多,当然征税成本就越高。如果政府级次较少,税务机构的设置也会较少,相应就会减少征税成本。而我国政府级次恰恰是比较多的,导致我国税务机构庞大,税务人员较多,这也正是我国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大大高于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按经济区域布局,税务机构的设置完全可以根据经济税源的具体情况,在税源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置税务机构,这既可以达到合理配置税务资源的效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所以,相对而言,在税务机构布局方面,通常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比按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更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税务系统内设机构的合理与否对税收成本也是有影响的。如果税务系统内各部门的设置能真正按照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科学分工,各部门之间能真正做到协调配合、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相互制衡,一方面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务腐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效率。如果税务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有效配合、相互监督,一方面,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容易产生税务腐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自然上升。

2我国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构的设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与一国政府对税收的重视程度有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面临的经济形势极其严峻,中央对税收工作十分重视,使得我国的税务机构迅速建立并不断加强。“大跃进”时期,受“左”倾思想及“非税论”思想的影响,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导致税务机构大量撤并。“文革”时期,税收工作更是受到严重破坏,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机构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大撤并,使得税务机构变得极其“精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体现在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就是税务机构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即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之后又将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与此同时,税务系统的内设机构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迅速膨胀。二是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财税体制有关。也就是说,税务机构会随着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不同的财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税务机构设置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1994年,为配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我国税务机构在省及省以下分别设置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下表是我国2006年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一致。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管模式;税收法制;税收环境

17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提出了着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斯密对于税收成本概念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完整地提出了“最小征收费用”的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并突破了税收成本仅限于有形费用如税务费用、纳税费用等的范围,涉及到课税经济效应的领域,这体现在他分析人民付出与国家收入不等的第二条原因中,即“它(指税收)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于消灭。”斯密的这一重要思想对现代税收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税收工作中不仅要税收收入列为首位,同时还要考虑税收成本。

所谓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集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税收成本按其影响范围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一般指征税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外还包括税收经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开展税务检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费用;税收经济成本是指在实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效用损失。

一、目前我国税收成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成本随之增加亦属正常,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设,无论从人员机构、办公场所,到交易工具、业务经费等都必须增加投入,不论其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总体上税收成本都是要增加的。由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比较落后,税务人员具体业务能力及执法水平也较欠缺,跟不上征管改革的发展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中的效用不广,现代化程度不高。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机制设计上,出发点往往是最大限度地组织税收收入,而不是力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业换取最大的收益,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监控、避免税收流失制定了许多严密甚至苛刻的征管制度,这些都会给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带来很多不便,增加了税收成本。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在1%至2%,低的如意大利为0.5%,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大拿大为1.6%,法国为1.9%.我国由于长期对成本和效率问题缺少系统的认识,自然也就谈不上广泛运用,因此,税务部门一直没有进行专门的成本计算,税收总成本的高低,分税种成本的高低始终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可供考核和参考,据散见于各类报刊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地区税收成本有说5%至6%的,有说7%至8%的,各案调查有说达20%的,无一定论,而且差距悬殊,我国各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大致与经济布局相吻合,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为4%至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及欠发达地区较高,为10%左右,如内蒙古为9.6%,贵州为11%;中部地区大致为7%至8%,但北京较低为4.6%。

二、我国税收成本偏高的形成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现代税收事业的基础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治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在税收上表现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加上税制不健全,法规漏洞多,偷逃税或越权减免税现象严重。1994年我国实行的新税制,多数以条例形式出现,法律地位不高,有许多问题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税目、税率过于复杂,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很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税收成本加大。从现行税制的税种设置来看,现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较为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简单明了的缴纳税款,提升税收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执行税务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和复杂的税收制度,都无疑加大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二)税收环境方面的原因

从经济环境看,在走向市场经济之初的现实经济运行中,滋生了大量的“地下经济”,由于信息不灵、政策的贯彻难度大,给税源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税务机关要把潜在的税源变成收入就必然要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增大了征税成本。从社会环境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逐渐明确,相应地由财政利益分配引发的政令不通现象日益严重,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强行收费,弱化收税,甚至越权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追求所谓政绩而不顾税法的严肃性,严重妨碍税收执法。从文化环境看,由于尚有很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很差,税收法规的执行不仅得不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反而有人千方百计地逃避纳税义务,有的甚至抗拒、敌视税务执法行为,这必然会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带来难度,为了维护税法尊严,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要素的投入,结果导致征税成本的增加。虽然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同其他政府管理机关实行信息共享。但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 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税收成本支出(文秘站:)。

(三)税务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

税收征管和正常纳税秩序的维护,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专业人员少,据有关资料显示: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学历以上仅占0.08%,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的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尽管各级税务机关均已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但由于目前缺乏既精通税收业务又掌握现代化科技的税务人才,计算机的应用仅限于征管方面业务的操作,但是在此基础上的稽查选案的计算机处理仍缺乏充分、完整和有效的数据依据,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人工来完成。随着国家有关法律的完善,一些规范税务机关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行,税收工作中不但要求重实体,更要加强程序的规范,因此税收工作需要一批高素质,懂税收、会计、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培训力度、并且引进高素质的人才。而这都会加大税收成本支出。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方面的原因

虽然经过多年税收宣传,全社会整体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在市场化进程中,许多新办企业、新兴业户对税收的本质功能仍缺乏应有认识。农村地区、零星税源分散隐蔽很多私营业主、个体业户账证不全,迟迟不办理登记。使税务机关无法实行税务监控。还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税务系统采用的IC卡、数据采集器等电子申报手段不能适应。落后的办税能力与高科技电子申报的反差很大、制约了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整体纳税质量,干扰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秩序,是制约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

因征税而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会发生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损失;如果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即发生了税收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损失。

三、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及措施

(一)树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成本观念并非是企业的专利,税务机关也要强化成本观念,那种不计投入,不问产出,只求完成任务的观念是与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背道而驰的。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被视为纯粹政府行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计划,保证应收尽收,不惜一切代价增加人员、增设机构,造成税收成本过高。因此,必须在思想上彻底摒弃过去的“无本治税”的旧观念,增强税收成本意识,把税收成本观念贯彻到税制改革、征管机构改革和税收日常管理之中,科学地进行税收成本的预测、决策、计划和考核,变税收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型管理,变人海战术为现代化管理,变进一步明确税务经费的支出去向和结构,促进税收机关采用更科学、更有效的手段,充分挖掘税务部门人、财、物的潜力,使税收工作达到最优化。作为税收事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税收成本观念,既注重税收事业发展,又考虑税收成本的优化和节约。

(二)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收效率

首先,税制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税制结构和程序的过分繁杂,会加大税收成本,使税收征管弱化,薄弱的税收征管反过来又损害了所期望的税制结构的有效性。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时应尽可能减少交叉,避免两套机构的摩擦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共用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另外税种、税目、税率的设计应尽量简洁。

其次,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模式。2003年,我国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较原有模式更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强调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最终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改革的过程中,税收成本提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完善,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税收成本必然不断下降。

最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就是要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征管模式,适应现实征管环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统一开发征管软件,统一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使办税程序公开、简化,大力推广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和方便、快捷的税款缴纳方式;建立联系密切的网络,与工商、银行、企业等单位联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进行现代化的严密税源监控、征管;加强税务稽查,加大惩罚力度,增加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风险成本,促进全民遵守税法。

(三)调整优化结构设置,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首先,税务机构设置必须打破 行政区划的框框,其机构和人员密度应视税源而定,撤并部分收入规模小的税务所,全面推广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人员增长过快等问题。其次,调整税务人员分布,职能分工应上粗下细,这样既能强化管理、堵漏增收,又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最后,合理设置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充分发挥稽查职能,防止稽查机构的重设和虚设。此外,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人力的节省是最大的节省,人力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要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针对一部分税务干部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情况,应该大力举措致力于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从培训现有人员和引进人才两方面入手,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干部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拓宽知识面,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政策水平,努力实现一支思想成熟、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文明高效的税务干部队伍,使税务行政管理人员更适应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条件。

(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改善税收环境加

强法制建设主要是解决税收法制和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不强,良好的治税环境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格执法。首先要制定科学进步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税法的级次,增强税法的刚性与震慑力,降低税收机会成本;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走税收工作社会化路子,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积极营造机关部门配合的环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意识;其三坚决治理地方领导对税务执法的干预;最后要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组建税务警察队和设立专门法庭,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的执法质量。

结论税收成本牵涉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降低税收成本必须综合考虑,除了树立成本意识、建立科学的征管模式、调整优化结构设置,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以及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改善税收环境方面对税收成本影响较大外,税务经费的管理、税务等中介机构的推行和信用体系的建设等问题也制约着税收成本的高低。只有全面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寻求出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提高整个税收经济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童大龙。关于税收成本的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00,(1)。

[2]贾志勇。税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

[3]赫占良。对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几点思考[EB/ol]南方网,2003-07-31。

[4]中国经济周刊。降低税收成本从何入手[EB/ol]中国税务网,2004-05-25。

[5]湖南日报。努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EB/ol]新浪网,2004-07-13。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价体系

一、税收征管效率理论基础

(一)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与分类

税收效率是指税务机关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在纳税遵从度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比率越低,说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从税收制度、征管模式、技术手段以及纳税遵从等诸方面寻求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税收征管效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主要有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指的是税收的行政效率,也就是国家征税而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组织税收部门所投入的总体费用之间的比率。

(二)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依据

1.管理学的效率理论

西方学者在效益分析模式中将效益函数描述为E曲线。在研究税收征管方面,该理论的也具有普遍现实的意义。任何一种理论体系或模型尽管表现各不相同,但是其研究的最终希望的结果都是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具体到税收征管工作中任然是要减少投入增加产出。

2.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简单地讲就是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就是每一个纳税义务人都在既定的框架内按照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尽管在税收遵从理论上涉及的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降低税收成本,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采取各种税收征管措施,有效地使用有限的管理资源,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这一工作目标。

3.税收博弈理论

在税收博弈理论中,政府、征税人、纳税人代表不完全相同的利益参与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经济动机和利益取向,围绕着税款的征纳三者之间存在着多种税收博弈的关系。这种博弈也是征纳双方在政策的制定、规则的运用、行为的选择、技术手段的运用等很多方面进行抉择,最终找到其平衡点,达到基本均衡。

二、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

1.经济税源因素。经济税源的的状况决定了税源的总量和结构,也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也指一个地区经济税源的总量。二是经济结构的复杂程度,经济结构越复杂,对税收征管提出的要求越高,要求税收征管模式和手段具有区别性和针对性。

2.税收法制因素。依法治税是当代税收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本,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赋予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制过于复杂,易导致税制管理费用过高、管理效率偏低等问题。只有在结合本国实际的情况下,设计制定出合理适度的税收法律规范标准,才能达到既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要求和又能促进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双赢局面。

3.税收征管因素。税收征管因素具体到税收政策执行的方面内容,如税收征管的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运用等都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一是征管模式选择。体现在具体税收工作中就是要求征、管、查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二是征管信息化建设。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征纳双方的人力,物力资源,降低征纳成本投入,又能拓宽税收管理的广度并加大了管理的深度。

4.人员素质因素。税收征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主体,其素质越高,就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进而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的提高。同时纳税人素质的高低也对税收成本和效率产生影响。

5.纳税服务因素。税收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税法宣传、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办理涉税事宜服务、税收教育服务等。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由管理型模式向纳税服务型模式转变,既要保障国家税收任务的序时进度,更要打造管理和服务两者并行新型纳税征管服务体系。

三、淮安地税征管效率分析

(一)淮安地税税收征管效率评价

1.经济税源不断壮大。淮安地区的经济税源不断壮大,为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全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改造工程不断增加,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税源。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在淮安地税收入增长的各项因素中,经济增长因素约占70%。

2.税制结构日趋完善。我国税收体制的发展标志是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之后逐渐形成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1994年,我国实施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我国的税制结构日趋完善。

3.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淮安地税的信息化管理已经覆盖了税收征管、发票稽核、以及税源监控等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税收机构效率、税收制度执行效率及税收收入大幅度的提高。

(二)制约淮安地税收征管效率因素分析

1.征管资源配置存在失衡。1994年,我国实施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分税制改革。税源按照税种的不同划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来具体负责征管。作为江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淮安,其地方税收面临形势是税基不够广泛,税源较为缺乏,税种较多且分布较广、漏征漏管现象较严重。

2.征管理念转变较为滞后。税务机关往往在行政管理及税收征管活动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加大了税收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一是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还难以满足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需要。二是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企业和税务机关只注重增加税收收入这一指标,易造成企业会计核算质量整体下降。三是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创新缺乏认识,还未真正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

3.征管考核机制尚不完善。当前在淮安地税的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视征收与稽查工作,轻视日常管理和监控,导致了对纳税人管理的缺位,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其集中表现在:(1)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其相应的考核指标也没有反映税源专业化改革的特点,指标体系尚待进一步优化。(2)考核指标设置不尽科学。用它来衡量一个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显得较为牵强。(3)征管考核机制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考核、轻反馈和重复考核的问题,征管质量考核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反映得较少和较粗,没有建立长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奖励机制。

4.征管业务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在日常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对专业化流程管理的认识仍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1)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不够完善,易出现流程脱节的现象。(2)面临管户和管理事项越来越多,而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相对不足。(3)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着由税收管理员直接面向纳税人实施评估,造成部分管理员难以胜任纳税评估工作要求。

四、提升淮安地税税收征管效率的建议

1.贯彻成本节约理念,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税收成本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在税收征管考核中,只有对税收收入的考核,却没有对征税成本的考核。地方政府为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到位,注重的是税收收入的最终结果,对税务部门征收过程并不关心。成本节约理念应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中。

2.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一是要统一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构建专业化的组织架构,提高征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三是要注重考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按照“德、能、勤、绩”的标准,将税收征管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税务人员评定能级的重要参考标准,强化其责任意识。

3.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结合淮安地税的征管实际,适应税源专业化改革的需要,要做到以下几点:(1)大力推行现代化的征管方式,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省级大集中信息系统。逐步搭建一个由信息交换平台、数据查询系统、预警分析系统构成的信息管理平台。健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机制,完善监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全面、适用的征管质量考评体系。(2)进行科学的职能分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强化税源分类管理,设置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一是分规模管理,将税源按其规模确定为大、中、小三类,合理确定各类税源管理重点。二是分行业管理,将纳税人按照行业、特点和风险类别等方面考虑,掌握各行业企业的征管特点和规律,实施针对性管理。(3)加强数据采集和应用。建立外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拓宽第三方信息的采集渠道。努力有序的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和分析结果,建立税收分析应用、税源风险监控、税收决策支持及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首先要税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还要文明、严格执法,树立地税形象,维护地方税收和谐的氛围。其次要实施全员分级分类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税收专业知识技能。最后要完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推行全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纳税意识。淮安地税应强化服务意识和手段,加大税收执法力度,通过征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从而建立起权利与义务对等、价值实现趋同的新型征纳关系。改变税收在人们心目中原有的形象,树立按章纳税的观念。

参考文献

[1]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杨杨.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4篇

(一)对评税机构设置的选择

在已实行税基评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评税主体为代表征税方的评估主体(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性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和代表纳税方的评估主体(往往是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人员)共同来承担。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税基评估机构主体是单一的。这种单一评估主体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非税务部门的政府或准政府性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来承担的,另一种是由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和人员来承担。这种单一税基评估主体往往会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由代表单方利益的评估机构作为税基评估主体时,其对税基的评估结果可能有失客观、公正和公平。

我国有不少专家建议由税务部门作为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但是,假如由税务部门来负责整个辖区内的房产价值评估,必然要新增大量人员,这与我国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目标不符,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并非是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专业机构,由它来评估不仅缺乏说服力,还将大大增加征税成本。

因此,在建立我国税基评估制度时,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按下列顺序进行:(1)选择分别代表征、纳税双方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评估主体,改变以往一直由征税部门单方面作为评估主体的状况。这一选择既能保证税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又能保证征、纳税双方的合法权益。(2)假如我国税基评估还不能实行分别由代表征、纳税双方的两个以上的评估主体来承担时,则可以选择民间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这样既可以发挥现有的社会中介评估行业的作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当然,需要先对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税法及税基评估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3)如果我国税基评估只能由政府或准政府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那么,为保证税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税基评估的行为主体应由税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来承担。在国外,由政府单方承担税基评估工作的,其评估主体也大多不是直接进行征税的部门。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

以市场价值作为基础,对房地产按评估值进行征税,必须要考虑到市场价值变动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计税依据的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周期的长短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通货膨胀或环境改善带来的房地产增值等);二是受制于重新进行评估的成本;三是房地产计税依据类型和是否具备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及合格的评估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估周期。从实行财产税的国家来看,法国最近一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发生在1970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对应税财产值作指数化调整;美国的一些地方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财产税税基的重新评估:在丹麦,1982~1998年之间每个不评估的年份实行指数调整,从1998年开始决定每年都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德国采用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由于其经济发展较为稳定,市场价值变化不明显,其课税评估周期为6年,而事实执行的评估周期在6年以上。

我国在房地产税立法时,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基评估的周期。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经济仍处于转型和上升期,经济波动在不同年份间表现得较为明显,房地产市场价值受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因素影响较大,评估周期不宜定得过长。同时,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社会及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评估周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建议可由国家确定一个浮动期间,如在3~5年之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这样,既可保证计税价格相对稳定,又能体现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等因素所带来的市场价值变化,保证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

(三)申诉安排

房地产计税依据的评估量大面广,且其中涉及的因素及技术问题较为复杂.纳税人对评估值产生异议在所难免.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出安排,以保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申诉的权利。首先,在组织上.各地应设立独立于评估部门的专门的复核委员会,并组成评估专家团,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复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纳税人的申诉,以确保税负的公平和一致性;其次,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计税依据进行评估后,应将初评的结果及房地产的有关资料在正式征收之前公布在有关的媒体或网站上,并给予一定的申诉期。在申诉期内,如果业主对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诉,若对申诉结果仍不满意的,业主可以向当地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应尽快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和相关评估机构,最终的计税价格应更加客观公正。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方法和技术

在房产价值评估中,不同的评估方式、参数选择和评估人员评出的房地产价值往往千差万别。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不仅会导致估值的混乱,导致房地产税不稳定和评估效率的低下,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权力寻租。要避免这些弊端,就必须确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明确的能被广泛认可的评估标准,这一标准既包括评估方法的选择、各类参数指标的选择,也包括调整、修正的幅度等等,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评估标准的刚性而减少评估人员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

(一)基本评估方法

房地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计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但评估值的表现有多种形式。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不同结果。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从房地产评估实践来看,即使是同一房地产,采用这三种方法评估所得的结果有时也相差较大。一般而言(不考虑农用地),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间。这是因为:成本法是从供给角度出发,收益法是从需求角度出发,而市场比较法则是从供求均衡角度出发的,供求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是使房地产使用带来的收益要大于或至少等于房地产的成本,其超额部分将由供求双方分享。此外,三种评估方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存在不足之处。

采用市场比较法,需要有充足的房地产交易的完善交易资料,不适用于较少在市场上交易的应税房地产。如在一些房地产市场尚不成熟的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估价。收益还原法的基本思想虽简单明了,但是在计算中确定适当的利率和预测房地产未来纯收益并不容易。对于没有收益的房地产或者收益无法预测的房地产,无法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而且未来收益的估算也受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原利率的确定随意性大,往往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理论上讲.只要是可以估算其成本的房地产,都可以采用成本估价法。但是,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价格取决于其效用,而不是所花费的成本;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增加其价值,投入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明其价值不高。另外,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比较费时费力。难度最大的是折旧的计算,尤其是对陈旧的房地产,往往以估价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同样会影响估价的准确性。

国际上以市场价值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国家通常是区分不同情况,如数据资料情况、市场状况、待评估房地产特点等,同时采用多种方法。具体而言,对于交易经常发生且有完善交易资料的房地产类型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如商品房、商业铺面等:对于一些很少发生转让而用于营利目的的房地产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如经济落后的地区,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完全,缺少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可选择收益还原法;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房地产,既无法获得可比较的交易资料又无法通过使用者的角度确认其收益的,可采用成本重置法。

(二)税基评估技术--批量评估

同其他目的的评估不同,为得出房地产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评估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评估,个别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房地产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评估成本的目的通过运用批量评估实现。

在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税基的批量评估已被广泛应用。批量评估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1)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数据采集渠道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建立财产登记制度,通过要求纳税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税务机关申报,逐步掌握全市纳税人的房地产税源数据;建立与统计部门、房土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获取房地产交易数据、成本数据、收益数据等市场数据;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合作,获取房地产市场数据。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年代、材料、质量等,大量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经过整理,储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这样的数据库一般被称为财政房地产簿。(2)估价,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位置、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质量,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的结果是将上述各因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表现出来。估价模型可能是数学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产的单位面积价值的图表。一旦估价模型建立,就可以将待估不动产基本信息逐个输入,得出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批量评估得出的评估值,评估人员需要进行适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动产更需要仔细地复查。

当今各国的税基批量评估是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两者的结合产生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Computer-aidedmassassessment)。应用这一技术,需要将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由计算机利用回归技术进行市场分析,构造估价模型,在待估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输入后,计算机就可以输出其评估值了。在我国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循序渐进地开发CAMA。综合国外房地产税发达国家开发CAMA的经验做法,无论何种CAMA系统,其主要构成大致都是:数据管理子系统、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评估子系统、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税源数据采集、数据转换和数据存储;市场数据分析子系统实现市场数据采集、市场数据分析、市场数据报告;评估子系统实现评估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校准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管理子系统实现评估结果输出、评估结果上诉管理和评估结果统计报表。

构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范文第5篇

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其中,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也被称为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税收收入的实现,离不开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即征税成本;也离不开纳税者在计缴税款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即纳税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统称为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措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或损失。

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即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

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主要有征税成本率。

征税成本率=一定时期征税成本÷一定时期征税收入×100%

根据该指标,可以具体计算某地区或征收单位、某个税系或税种的征收成本率。可以横向比较同期不同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的征管效率高低、不同税系、税种和征管难度;纵向比较不同时期一个国家、地区、征税单位税务管理水平的演变情况,同一税系、税种的费用变化情况。

二、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分析

(一)我国税收成本构成

我国的税收成本构成主要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1.征税成本。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过程包括制定税收制度、组织征税活动、开展纳税检查并处理违章案件3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征税成本也由立法成本、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3个部分构成。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为税收立法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国家管理费之中,一般无法单独成立预算,所以,,征税成本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征收活动、检查纳税情况以及处理违法案件而支付的征收管理费用,即征收成本和查处成本。每部分征税成本基本上由4个项目要素构成:(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迅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扣费用及税收征管有关的其它费用。

2.纳税成本。即纳税人在计缴税款过程中付出的费用。

纳税成本在西方税收学界又称为“奉行纳税费用”,在我国则称为“税收奉行成本”。一般来说,在下列4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纳税成本;(1)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建立账册,完整规范的账册让税务机关核查。(2)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就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或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此过程中,纳税人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申报表及申报缴税以及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花费一定的时间。(3)纳税人为正确执行税法,合理地缴纳税款,需要聘请税务顾问,同时在与征税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4)纳税人为了合法减轻其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收筹划,即节税。对于这一项,西方称之为“相机抉择成本”。

计算纳税成本比计算征税成本困难得多,因为除了可以在纳税人账簿上反映出来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另外还有无法用货币表现的时间耗费和心理费用。

虽然纳税成本难以量化,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经济现象,是不容忽视的,因为:(1)过高的纳税成本会激发纳税人千方百计寻找税法漏洞,甚至冒险违法,通过逃税或者黑市交易取得利益,以补偿其承担的纳税成本。(2)纳税成本具有累退性。生产经营规模越大,生产经营收入越高,其负担的纳税成本相对越小,使得纳税人极易滋行逆反情绪,从而导致征纳关系恶化,增加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我国税收行政效率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但另一方面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付出的各类费用上升也很快。“高成本、低效益”已成为我国税收工作潜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税收成本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比较少,只有少数省市曾进行过征税成本方面的统计调查,结果是征税成本占税收总额都在3%以上。仅以1993年为例,我国年征收费用总额的3.12%,目前已达5%–––6%。而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上公布的数据,当年费用占征收数的比例为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仅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在瑞典,即便是成本最高的所得税,其征税成本率也仅为1.5%。由此可见,我国的征税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

另外,从纳税成本方面来看,也不是没问题的,只是较为隐蔽。例如,“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税收制度结纳税人带来极大麻烦;各种各样的纳税申报表也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国、地税分设、征管查三分离造成的多人多次进企业检查给纳税人增加了时间及心理上的负担;税务人员素质低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耗费;一些地区税务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使纳税人不得不承担一些敢怒不敢言的开支;纳税人花心思千方百计逃税的现象严重………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成本虽然很难进行理论上的统计,但从偷逃税现象日益严重、纳税人呼吁减轻税收负担的情况来看,我国纳税成本也不低,而且呈上升趋势。

(三)影响征管效率的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很多,有制度上的,有征管上的,有方法上的,也有人员素质上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收征管体制.

目前我国设置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从某种程度上讲,确保了中央与地方的接收收入。但这种重复管理、征收、检查,加大了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

2.税收制度及课征方法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非常繁琐,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3.税法的严密程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是个粗线条的,还无法保证查处大型涉税案件整个执法过程的需要,即影响征管效率,同时又增加了征税成本。

4.征收管理手段。

税务系统近年来购置了不少计算机,由此造成税收成本在短时间内的较大增加。但是利用率不高,多数用于会统票证处理,电脑化管理对控制偷税末起到应用的作用。

5.人员素质。

目前税务系统间接征税人员比重较大,直接影响了税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在全国100万税务大军国,仅有18%至25%受过高等教育,这也直接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另外,纳税人员素质高低也必然影响税收成本,对于纳税意识差、办税水平低、财务管理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去培训、辅导、管理、检

查,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也加大了税收成本。

6.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

事实上,税务成本与企业成本一样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两部分构成的,而且,其补偿的最终来源仍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可见,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中,只关心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重视税收经济调节作用,不考虑税收成本、忽视税收成本核算是极其有害听。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从决策人的角度讲,主要是进行税制改革,简化税制,优化税制结构,提高整体税收效应。从征税人的角度讲,主要是要严格依法治税,严格税收征管,简化规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征管效率。从纳税人的角度讲,应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和税收业务水平,自觉申报纳税。从用税人的角度讲,应明确厉行节约的观念,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使纳税人感觉到纳税是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支出,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净化税收环境。

(一)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

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要简化税制;二要设计便于征管的税收制度。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列举了4项税收原则,除平等原则外,其余三项皆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这就是:最小征收费原则,要求征收成本与入库税收收入之比最小;确实原则,要求税制不得随意变更,尽力使纳税人清楚明白;便利原则,要求征收时间、方式、地点应尽量方便纳税人。

(二)优化征管模式

从税务机关来看,应该尽快摆脱“保姆”角色,向为纳税人服务的功能转化。将多数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完成或由纳税人委托税务机构完成,表面上是将征税成本转化为纳税成本,但从整体上看,税务机关为此腾出人力、物力加强征收管理、信息管理,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管模式上,应改变以“人海战术”为主的征管模式,强调专业化分工,按登记、征收、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税务机构。

在征纳方法上,应更多依靠税务人办理纳税事项。

(三)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

我国税收征管电脑化工作已进行了近10年,取得了一定成绩,计算机基本普及到一级税务机关,并建立了一支计算机专业技术队伍。但是与其他广泛运用计算机于税收征管领域的国家相比,应用面小,应用深度也很晃够。因此首先要进一步普及计算机,在没有运用计算机的地区应尽快实现征管电脑化,并建立起计算机网络。其次,尽快开发和运用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业务管理软件,争取在税务工作多个环节上发挥计算机的作用,特别是推行电子报税及税款征收无纸化。第三,扩大计算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联网范围,不断从各种渠道获取交易信息,便于税务检查选案。

税收征管电脑化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但其他投入的回报却是长期的、高额的。它是提高我国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四)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我国建国50年来,税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对税收进行成本核算,全国总成本、分税种成本都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可供考核。即便是当前公布出来的少数区域性成本,其统计口径差别也很大,缺乏可比性,准确程度也值得怀疑。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系统、科学的税务成本核算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统一的税务成本目标管理制度,包括:税务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本监督、降低成本核算方法和违章处理等内容。其中重要的是税务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方法的确定。

1.税务成本开支范围。

(1)人员经费,如工资、补助、福利基金、养老保险等;

(2)办公经费,如差旅会议费用、印刷费、保管运输费、科研经费、代扣代缴手续费等;

(3)纳税人消耗费用,如培训、宣传咨询、各种报表印刷费等;

(4)设备设施费,如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凭赁维修费等。

2.税务成本核算基本方法。

将税款征收过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归集后,必然选择适当的方法,分配到各税收核算对象中去。基本方法有按实际耗用直接摊入、按耗用工时进行分摊、按收入额比例分摊等。

税务成本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向政府报告,并向公民公开。对非资金性耗费和纳税人耗费也应进行调查并加以估算。

(五)合理配置税务人员

应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面向征管、面向基层”的精神,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间接收税人员,加强税收征管第一线的力量。

首先,征管力量应倾向于能带来高税收收入的纳税人身上。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应加以调整,将征收精力主要放在大型私营(个体)业主、歌星、厨师等娱乐业、饮食业、文化体育业高薪人员、包工头及其他承包人等的身上,委托合适的机构征收;对个体户应抓住大户,促进小户,带动中户,以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其次,运用抽样审计技术进行稽查人员的配置。每年对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普遍性检查的办法并不可取,既增加征税成本,又影响检查深度。应改为运用科学的抽样技巧,即把检查密度、实际执行次数与造成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一些因素联系起来,目的在于尽量使收入与成本的边际效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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