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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代表的构成

党的十七大代表不仅要具有先进性,而且要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有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党员。要有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的代表。要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名额。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要占一定比例。

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70%,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一般不少于30%,其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的比例相应有所提高;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的比例,一般应分别高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的比例;要有适当数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

十七大代表名额为2220名。这个名额比十六大增加100名,主要考虑:一是十六大以来全国党员人数增加了600万人;二是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

另外,按惯例,中央将确定一部分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党员作为特邀代表出会。

1、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要从基层开始,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加。

2、组织考察。按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实行考察预告。所有考察对象都应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公示。根据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含差额数)和代表条件、结构要求以及考察情况,由党委常委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由选举单位在选举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确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

4、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委会议、党组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央组织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委会召开前,要向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并听取意见。

5、代表选举。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工委扩大会议),差额选举出席十七大的代表。选举结果按规定时间报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