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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增值税法

最新版增值税法

最新版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标准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三、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不是简单地纳税最晚、纳税最少,而是在遵守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企业税后收益是用利润衡量还是用净现金流量衡量是一致的,但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用净现金流量表述更为确切。因为企业的内在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本文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结合利润和净现金流量衡量。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结合图书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图书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免税优惠政策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图书出版企业利用其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等从事广告业务时,其购进的货物用于制作、印刷广告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计算。若出版单位不能提供这一比例,则按下列公式来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在图书出版企业各项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一定,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关键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越少,反之亦然。所以要使当期应纳增值税最少,就要使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多。假设A为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B为广告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当期税负较低的方案,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min(A,B)),即:

若A>B,则min(A,B)=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不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会比较少,净现金流量比较多;

若A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委托加工业务通常是指委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而受托方只是代垫部分辅料,为委托方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如果受托方提供主要的原材料并进行加工业务,那么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应当按照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已经编辑好的图书、杂志等,出版企业在需要印刷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另一种方式是由印刷厂购买纸张并印刷。

假设某出版社销售一批图书取得含税收入为X元,该批图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第一种方式下出版社支付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合计为Y元,第二种方式下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出版社需要支付给印刷厂Z元,则两种方式下的现金流分别为:

通过比较上面两种方式得到:

当×17%>×13%时,即Y>0.792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进而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对减少,企业的利润相对较多;

当×17%-Y>×13%-Z时,即Y

当0.792Z

当Y

当Y>1.035Z时,第一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较少,增值税的税负较轻,利润较大。但第二种方式的现金流较大,分析同上,此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现金流和利润对企业来说哪个更重要,如果现金流更重要,则此时选择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由印刷厂自己购买原材料并印刷。如果利润对企业来说更重要,则此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式,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0.792Z时,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的税负相同,但第一种方式下企业的现金流量较大,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当Y=1.035Z时,两种方式的现金流相同,但第一种方式增值税的税负较轻,由此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相对少些,企业的利润会比第二种方式多些,即由出版社提供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的方式委托印刷厂印刷。

最新版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有望扩展到北京的服务行业。

春节后。北京有关部门开始向会展、咨询、律师、会计,以及知识产权等服务行业征求意见,提出将服务业实施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参照目前最低档的6%税率。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预备申请将服务业领域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也正在紧张地制定中。一些建议已经下发给一些协会和企业进行测算,以便尽快完成申报工作。

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北京的确已经提出要尽快实施服务业增值税改革试点,最快将于下半年获得批准,因此实际执行的时间应该在第3季度。

目前北京的服务业增加值占到经济比重接近80%。比重位于全国最高。以知识产权服务业为例,目前北京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人员占到了全国的一半。北京市2011年的诉讼案件中,有1/3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该项资达到了40亿元。

北京如果率先在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实施增值税。相比过去的营业税。可能有较大减税意义。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北京相关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商务领域行业,一般的营业税税率在5%左右,如果改为增值税,按道理可能会降低税率。不过咨询、会计、律师、知识产权、会展等行业的情况还不一样,具体要看目前一些企业的测算,来看是否真的降低了税负。

“目前暂时还没有结果,但是都在紧张测算中,很快会拿出数据。”一位行业人士说。

这位人士指出,北京商务服务业可能申请试点的增值税税率是在6%。与上海的情况一样。同期,北京的文化产业,也有望申请类似的增值税改革,实施新的6%税率。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6月30日前可补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公告》强调,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还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中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中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改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设动如下: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元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3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3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份社会融资大减8000亿元

近日,央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初步统计,2012年1月社会融资规模为9559亿元,比2011年同期大幅减少8001亿元。分析人士普遍认为,除假期因素外,监管指引、贷存比限制造成的贷款少增及表外融资额受限等是1月融资规模减少的主要原因。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社会融资规模总量由于涵盖了商业银行表内意外操作,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因而更能反映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支持状况。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4月1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修订。2012年2月7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公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条,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条。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时,为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在附则中规定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对于本规则的适用问题。二是强化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并明确事业单位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事业收入的范围,增加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四是规范事业单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类和事业支出的定义,并根据财政改革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支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分别界定了结转和结余概念,在此基础上,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六是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七是加强事业单位负债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八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制度,增设“财务监督”一章,具体规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此外,《规则》还根据需要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分析指标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新闻出版总署:鼓励出版企业兼并重组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的《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对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和地方出版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跨地区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新闻出版领域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实现跨行业发展。此外,意见还首次明确提出了“鼓励和支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

新闻出版总暑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分为8部分32条,明确了今后一段耐期出版传媒集团发展的战略方向、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并细化了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责任任务和保障措施。

最新版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至今,多数国家电子图书的销售还没有形成一套区别于纸质图书的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征税模式。因此,关于电子图书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事实上,电子图书的税收问题事关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的市场正常发展。

那么,国外电子图书的税收情况究竟如何呢?本文从电子图书出版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入手,对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

一、欧美国家电子图书的征税情况

在电子图书发展较早、较成熟的欧美各国,对于税收问题自然也比较有经验。下面,我们就电子图书征税的税率、征收方式、适用征税类目和征税趋势等方面逐一展开论述。

1. 税率

作为联邦税制国家,美国没有增值税的概念,销售税为现行税种,各州的销售税由州税和地方税两部分组成。在美国,拥有实体运营场所的电子图书零售商必须按各州政府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销售税,州与州之间的税率从不到1%至10%不等。例如,阿拉巴马州政府征收的销售税为4%,而地方税最高达到10%;加利福尼亚州的州税为8.25%,地方税最高达到10.25%;阿拉斯加州政府征收的消费税虽然为零,但地方税最高的却达到了7%。也有一些州,比如纽约,以及截至2011年9月之前的加利福尼亚,对电子图书都是免税的。

而在发行体制、定价和税收政策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欧洲,按照欧盟法律的规定,多数国家的电子图书在销售时要被征收全额增值税。在瑞典、丹麦、匈牙利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这一税率高达25%。

在德国,消费者购买电子图书要缴纳19%的增值税,而购买纸质图书则只要缴纳7%的增值税;在法国,这两项税率分别为19.6%和5.5%;在意大利,这两项税率分别为20%和4%;在西班牙,这两项税率分别为18%和4%;在英国和爱尔兰,这两项税率之间的差距最大,电子图书为20%,而纸质图书则免税。

2. 征收方式

至于电子图书销售的征税方式,欧盟国家采用的是传统的在线书籍增值税征收体系。欧盟规定,电子图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所在国的销售商,而不是购买者。但实际上,高额增值税的承担者往往是消费者;同时,增值税的收取由消费者所在的国家决定,而不是由销售内容的来源(即使与消费者不在同一国家)决定。

在美国,经销商的实体存在于哪个州,其销售的电子图书就按哪个州的税率征税。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地方税。比如,一位顾客来到德克萨斯州的普莱诺,那么,购买一本电子图书将承担得克萨斯州政府6.25%的州税和普莱诺市政府征收的2%的地方销售税。与电子图书不同的是,纸质图书则是在哪个州卖就按哪个州的税率征收销售税。

3. 适用征税类目

实质上,电子图书不是软件作品,也不是纸质图书。只有在阅读器上使用软件才能阅读,而读者在购买阅读电子图书的软件时,不论是专用阅读器,电脑应用程序,还是平板电脑,都已经缴了税。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图书征税非常乱,电子图书当然不能像德国那样按软件作品征税,毕竟软件作品与电子图书是大大不同的,充其量电子图书仅仅是软件系统使用的文档,而不能作为软件的主体。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已经意识到电子图书性质的特殊性,认为对其征税标准也应该重新确定。例如,纽约州的税收和财政部门认为,电子图书属于下载的信息,而不是实体购买的物品,不在销售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因此,如何确定电子图书的适用征税类目,确实需要好好研究。

4. 征税趋势

如果电子图书征收增值税是行业标准,或者是行业趋势,那么,读者购买电子图书的意愿会降低,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电子图书的出版和销售是不利的。

在美国,部分州政府意识到电子图书应该区别于软件和传统图书,自成一类。因此,政府免除了对电子图书征税。而纸质图书则一直按照各州规定的税率缴税。

在欧洲大多数地方,电子图书定价和纸质图书定价之间的差距很小,而纸质图书的增值税实际上比电子图书少。2012年初,卢森堡的官员已经决定降低电子图书增值税,税率将从原来的15%下调至3%。同时,法国也将把本国电子图书的增值税率下调至5.5%,成为率先公然打破这一定律的欧盟成员国。这一税率与该国纸质图书的税率持平。法国原计划在2012年1月1日就推出这一新举措,但糟糕的财政状况使法国推迟了这一举动。然而,法国及其追随者可能要遇到来自欧盟监管机构的阻力。欧盟法律不会批准单个成员国提出下调电子图书增值税率的申请,而出版商也一直未能说服欧盟立法机构,因此减税的可能性很小。

二、欧美国家电子图书征税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电子图书征税是行业标准,是大势所趋,那么怎么征,征多少,向谁征收,由谁来征收,如何监管,都是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图书的高速发展。

1. 税收征管困难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打破了疆界的障碍,电子图书跨境交易频繁。进入不同的疆界领域,就进入了不同的领域,面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要统一各国的税收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在征税时,目前各国大多采取目的地原则,即在商品和劳务的最终消费发生地进行征税。对于有形商品来说,税收的征管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对无形的、数字化商品或劳务征税就遇到了困难,因为商品的提供地与接受地通常是不一致的,如果按照商品接受地来确定征税管辖权,那么,零售商所在的国家将流失很多的税收。如果按商品销售地来确定征税管辖权,那么,消费者所在国将流失很多的税收。

因此,如果电子图书的来源地和接受地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两国尚未达成有关的协议,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双重征税或是逃税的问题。若是双重征税,对于零售商来说,承受的就是不合理的负担;而若是两国都认定对方有征税管辖权,那么零售商很容易进行逃税。

这里还要考虑的是,欧洲是按消费者所在地征税,而美国大部分州是按销售商所在地征税。这就有一个问题,美国人购买欧洲电子图书销售商的电子图书,当如何征税?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美国的一些电子图书零售商也可能会因此移至欧洲或是本国的免税州,然后向美国读者或是其他州的读者提供美国作者撰写的各种电子图书。

2. 税收合理性问题

目前,对于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在增值税率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有人坚持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也有人指出,我们需要尊重科技的发展成果,并为电子图书市场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事实上,电子图书节省下的库存、印刷和发行的成本,在不同程度上被技术、新服务和增值税的新成本抵消了。比如,在意大利,对于以前4%的纸质图书增值税,现在过高的电子书增值税(20%)让消费者的价格期望成为泡影。因此,很多人开始思考对电子图书征税的合理性。

3. 电子图书征税的版权问题

欧美国家的电子图书出版商多是通过与出版机构签约的方式获得图书和有关作品的电子版权,这是因为多数出版社、期刊社都会和作者签署细致规范的版权协议,即规定出版机构享有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的转授权。这样,从出版机构手中获得权利的真实有效性就得到了极大的保障。清晰的版权权利归属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成就了亚马逊这样世界瞩目的数字出版企业。

最新版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高方露著/出版时间:2006年9月/定价:22.00元/ISBN 7-5058-5750-9

本书作者借鉴、引用了标准化学科学科及会计学科中的基础理论、方法、最新研究成果,并依据企业会计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创造性地对企业会计标准化问题进行了研讨与探讨。通过研究成果有助于指导企业建立会计标准系统,实施会计标准化管理,使企业会计活动能够沿着科学的轨道向前发展。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适用法律速查手册》

邱广昌编著/出版时间:2006年10月/定价:58.00元/ISBN 7-5058-5733-9

本书对劳动关系及其法律适用、劳动合同管理要点、劳动纪律及岗位管理要点及喜爱你过关的劳动关系管理范本的各个环节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知识介绍,并精选典型案例,从案情与审判、法律问题、问题解决的角度进行了有力的评析。为企业提供务实的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应对方案,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全方位、多角度帮助企业从容应对并有效解决劳动关系纠纷中的各种疑难杂症。

《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与稽查实务》

陈斯雯、侯立新编著/出版时间:2006年11月/定价:98.00元/ISBN 7-5058-5725-8

本书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出发,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详细介绍了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以及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这些内容可以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值税纳税操作的环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另外,本书从税务稽查的概念入手,分别阐述了增值税各项内容的稽查方法,并精选了20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再现了偷税、逃税、骗税等增值税涉税违法犯罪的手段,旨在帮助纳税人员认清法律的禁地,纠正其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同时帮助税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化学工业出版社

《蛋白质与蛋白质组学实验指南》

[澳]理查德・J・辛普森主编/何大澄主译/出版日期:2006年10月/定价:149.00元/ISBN 7-5025-8923-6

本书的原著Proteins and Proteomics:A Laboratory Manual由国际权威专家Richard J. Simpson联合全球知名的专业实验室共同撰稿,著名的美国冷泉港实验室出版社(Cold Spring Harbor Laboratory Press)推出,是本领域第一部囊括各种蛋白质组学技术方法的权威之作。针对蛋白质不同的研究目的(如样品制备、结构测序或功能研究),每一章尽可能完全地罗列了各种实验方案,可供不同规模实验室的研究者选择应用。在介绍每一个实验方案时,以“step-by-step”操作指南的形式逐步展开,详细列出实验仪器、试剂及操作步骤,并针对常见问题给出经验性的提示或解决方案。

《中药现代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严永清执行主编/出版日期:2006年7月/定价:188.00元/ISBN 7-5025-8922-8

本书立足于中药现代研究的最前沿,以国家重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成果为主,全部采用“原创性”研究资料,在深入的科研实践基础上,结合研究者的创新思维,系统全面地介绍了中药现代研究各领域的最新思路与方法,代表了国内最高研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当今国际最高水平。

书中将中药现代研究这个大课题划分为三个大版块,分别是概论、中药与中药复方基础研究、中药产业化。其下再划分出几个小版块,比较全面的覆盖了中药现代研究的各个方面。

书中每一专题涉及的研究成果均是国内领先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全部是国家重大项目(包括973、863、及各级各类重点中药研究项目),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所述内容都是原创性成果或发现,都有创新性思路或方法,资料可靠、可信。每位编者在介绍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时以本人实际研究成果或经历为基础,“以事实说话”,绝非简单的论文综述;该书又有很强的“兼容性”,每一专题都请专家撰写概述,将本版块所涉及内容串联综合,使它们有机地组织在一起,彼此补充,充分体现了“百家争鸣”的方针。

《小型异步电动机维修技术》

郎永强编/定价:39.00元

本书作者是一名基层电工,他从多年的工作实践出发,总结了小功率电动机的维修经验,为广大电动机维修人员提供了第一手维修资料,以期使读者三能更大限度地解决实际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小功率异步电动机的维护及常见故障检修;电动机修理常用工器具;小功率异步电动机的修理试验;大量数据和图例的附录。

电子工业的出版社

《Photoshop新数码照片WOW BOOK》

张彦红、张子建主编/出版时间:2006年10月/定价:52.00元/ISBN 7-121-03097-7

最新版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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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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