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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四)协调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反馈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资格审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侮辱、殴打、围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的特点(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2017年12月28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2号,2021年1月27日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资料报送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及社会等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每年组织2次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等培训工作,培训情况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九条 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和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不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超过2次或行业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超过3次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通过行政执法证审验。

未通过审验的行政执法证不得用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考核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人员;

(三)合同工、临时工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六)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

(七)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凭证。

丽江市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实行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同级编制机构出具的申领人员编制证明。

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按批次报省司法厅审核制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需及时审验换证或者重新办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自制作行政执法证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证审验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报省司法厅审核制证后其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依法使用,但持证机关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法律依据、执法种类、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岗位、行政执法区域范围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不得以统一着装代替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标注其有效行政执法证号。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持过期无效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机关、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在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内因本执法行业内部执法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执法区域变更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交回原行政执法证后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证变更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变更。

执法类别发生变更的,必须参加新从事的行业领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换发新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和单位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告声明作废;同时,将公告抄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号,并按照新办行政执法证的程序重新申领新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交回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证交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送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跨行业调动工作的,由原执法部门收回行政执法证,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调动工作后仍在执法岗位的,由新入职行政执法部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按照审验续证的程序换领新证。

调动工作后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原行政执法部门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时,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出租、抵押、伪造行政执法证。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除公务活动外,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严禁饮酒、嬉闹、玩手机游戏、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适时制作调查笔录,固定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诱导、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前,具体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申请听证加重处罚,扣押物品的应当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态度粗暴,野蛮执法;

(三)执法不公,随意执法;

(四)推诿拖延,效率低下;

(五)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对依法进行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发证机关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的;

(四)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的;

(五)非公务活动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间,应当离岗参加培训,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要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局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为全市国民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具体措施和步骤

1.建立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必要法律知识,是新时期依法行政水平的客观要求。我局将根据人员的不同对象,建立起相应的学法制度。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自学、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法等形式,促使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宪法、其他基本法律以及与自己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律学习考试制度,每年举行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二是加强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每年都要分期分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脱产时间不少于一周。除学习基本法律之外,还要学习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练掌握运用。将法制观念的强弱、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2.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根据我市法制宣传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局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氛围。加强对社会法制宣传力度,及时、主动、耐心地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政策;以召开座谈会、街头宣传、到户辅导等形式加强文化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联系,宣传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宣传窗口,提供免费咨询;设立宣传栏,及时公布最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3.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备案等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定,出台前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出台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并按规定报备,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做好修订、废止工作,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4.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结合我局行政管理的特点,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将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将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将责任分解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责任分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要在正式施行之前一个月完成责任分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得以贯彻实施。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目标和执法规范化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依法给予奖惩,同时将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制追究制度,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和不当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5.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认真有效地开展行政内部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并始终不渝地将自身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我局将定期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加强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把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设定或扩大自身职权,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的,要坚决纠正或撤销。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凡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办案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认真办理应诉案件,确定相对稳定的既熟悉行政业务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实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应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和政府

的要求,对指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督导、行政执法问题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高效。进一步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渠道。

坚持不懈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年都要有计划地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切实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有效执行。

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大力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把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加强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并执行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

三、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督导,对立法、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不定期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的成效列入部门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二)发挥媒体宣传优势,上路执法打响头炮成立之初,我们与市委宣传部、区政府和***电台、电视台共同举办了以“共同维护美好家园——***城管与市民心连心”为主题的“城管论坛”活动;9月25日,我局又联合三水区委政法委、区广播电视局和区执法局等部门,在三水森林公园宣言广场举办了以机动车停放管理为主题的“城市论坛”。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集思广益,把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愿望与要求融合到城管执法之中,让市民参与决策,拉近了执法机关与市民的距离。10月30日,我局与市普法办、华法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华法杯”创建美好家园•城管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抽奖活动,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城管知识,为依法行政树立形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坚持全方位多形式宣传,营造良好的教育宣传氛围一是开展执法宣传月活动。我们把上路执法头一个月作为“宣传教育月”,在主要街道、路口设置宣传咨询站,向广大市民派发《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和城管执法宣传手册,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接受市民咨询近万人次。使执法宣传工作达到了一定的细化和广度二是制作电视广告宣传片。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我局投入5万多元制作了四套城管法规公益宣传广告片,每天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得到了媒体和群众的好评。三是开辟报刊宣传专栏。与***日报社联合在《***日报》民生版每周一期推出图文并茂的《共建美好家园》栏目,以案例说法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和普及城管法律知识。四是创办《简报》。用简报形式向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宣传城管知识。五是组织各类互动宣传。在电台、网站与市民直接对话,在街头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市、区执法局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办理市民投诉、倾听市民意见和建议,均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沟通和互动效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的综合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坚持依法行政,铸造新型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首要前提。

一是把好进入关。对公务员招录,我局严格按照公务员招考录用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部经过报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体检等程序后进行择优录用。市局招录人员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区局招录的执法人员大部分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同时,新组建的执法机构以原城管部门骨干为基础,选调了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的部分优秀人才,使新组建的执法局人员形成了新老相结合、年龄成梯次、文化学历高、业务骨干强的科学组合,为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把好培训关。新招公务员上路执法前,我们均在军营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培训。内容主要有:强化军事队列训练,养成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作风;学习上级文件、规章制度和执法手册,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和原则;进行“五法”学习,考取“行政执法证”,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与执法七大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执法技能和技巧;学习国家公务员常识,考取公务员资格。10月30、31日我局执法人员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甘文法官主讲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讲座。三是把好制度管理关。市和各区执法局先后建立和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规定》、《各科室人员岗位职责》、《行政执法值勤考核办法》、《执法人员十不准》等规章制度50多项,并落实用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依法行政。通过严把三关,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城管执法队伍。三、重视建章立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的配套制度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认真学习贯彻《宪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我们重视了建章立制工作。一是拟制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保证上路执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了《***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市政府第9号令向社会公布,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该文件分为总则、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协助、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118条。它的施行使执法局的工作得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编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该汇编收集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5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日常执法过程中最为常用的法律依据,为执法人员平时学习和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方便。

三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赋予的职能和市政府制定的《暂行规定》,我们组织专人拟制了七大职能涉及的执法文书共五类32份。拟制过程中,在先行上路执法的南海、顺德区执法局经验基础上,本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简化程序的原则,拟制了一套执法文书,在向法制部门和法院征询意见得到进一步规范完善后,印发各区执行,使一市五区执法局基本达到执法文书的统一。四是编印了《规章制度汇编》。从岗位职责、政治工作、执法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到文书档案六个方面制定了共50多项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收到良好的效果。该制度汇编正随着执法工作的深入展开和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正在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五是制定了相关工作标准和规则。法制方面,制定了《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案件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用以规范案审和复议工作;工作标准方面,确立了“头年打基础,二年出成效,三年上水平”的初期目标和“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的工作标准,让执法机关明确奋斗目标和工作标准,并以此作为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工作动力;在职能管理监控方面,制定了《***市市容环境执法管理控制标准》,该标准旨在通过行政执法,减少市容环境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目的,下一步将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其它方面的监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