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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价格折让临界点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本文将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第一,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往往比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所获得的抵扣进项税额多;第二,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第三,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度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度高。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第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简单,无需过多投入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较低。

二、从生产经营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和接受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等。其中,最基本的部分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由于向购货方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购入货物的含税价格相同时,能够索取17%基本税率的专用发票、索取3%征收率专用发票与不能索取发票比较应纳税额会不同。所以,从一般纳税人客户处购货,就成为纳人首选的购货渠道。从现金流量分析原理,我们知道,在增值税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情形下,当采购企业索取3%的专用发票购货时,供货方给予购货方含税价13.21%的价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企业在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4.0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生产过程中购货时动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从中选择购货方,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寻找纳税筹划的空间

企业的销售过程是企业价值实现的过程,可以通过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别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减轻税收负担。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它是一种时间上的优惠,即付款时间越早,价格越低,购货方享受的优惠越多。通常的表示方法为:2/10,1/20,N/30。销售折扣额是一种融资性质的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在纳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少用这种方法,即使客观上需要使用,也应尽可能将其转换为折扣销售。销售折让是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需要销货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对销售折让计增值税。

总之,在筹划企业增值税中,应当认真研读相关税法,筹划人员要非常精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流程及当前的举措,对经营业务应如何纳税进行非常准确的分析,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既不能因筹划而偷逃国家税款,也不应因对税法研读不足而带来不必要的现金流出。

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则采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国际上,根据抵扣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具体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

收入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税额-机器设备购进税额-房屋建筑物购造税额

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2008年11月11日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的有关内容,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上述范围,即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即便如此,转型后当期应纳增值税仍会减少。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更新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企业的设备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由于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本文仅根据增值税转型的原理与上两次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提出筹划思路。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文件)(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便给纳税人提供了利用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来减轻税收负担的机会。两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相等的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加以判断。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计算,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3%(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即当增值率为35.3%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降低为3%,相应的,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也就改变为17.64%(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即当增值率为17.64%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17.6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改变,年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的企业要关注增值税转型对其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1.只要是增值率大于17.64%,新设企业都应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如果新设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则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分立等方式分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如果已设立企业的增值率大于17.64%而小于35.3%,转型前选择以一般纳税人纳税比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增值税转型后,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有利,应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过程中还应考虑:纳税人身份的可选择性,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就不能再次恢复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身份后销售收入的变化,转变身份后有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从而影响销售收入以及利润。这些都应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予以考虑,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筹划。

根据《细则》,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商业为4%,其他为6%。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统一调低至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因此企业在2008年剩下的这一个多月应尽可能减少销售量,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纳税义务推迟到2009年实现,以充分享受税率变化的优惠。

《细则》中就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企业可以根据此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义务实现。如现在企业销售货物时就应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定在2009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可以与对方约定推迟收款并推迟发货;采取代销方式的,也可与代销单位协商推迟发送代销清单;已经销售的,可与对方协商作销货退回,推迟到明年再销售。

(二)机器设备购进时间的筹划。

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机器设备购进税额可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2008年年底计划购进的机器设备可以推迟到2009年,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实现。根据《细则》,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定为: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因此,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可以采取暂不验收入库或暂不付款的方式,以推迟到2009年再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固定资产销售时间的筹划。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利用2008年剩下的时间抓紧销售固定资产,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赊销将2009年的纳税义务提前到2008年实现,2009年还要注意应尽量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三、兼营行为是否分开核算的筹划

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摘要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法中的第一大税种,在企业的全部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对企业而言,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对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计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策略。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所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是指一般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交纳增值税最少或最晚的纳税方案。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计税销售额的税收筹划

(一)商业折扣销售和赠送销售方式

在实际生活,企业销售商品经常采用商业折扣销售。税法规定,商业折扣销售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考虑的,没有考虑从实物折扣的情况。因为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然而税法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以减少应纳增值税,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赊账销售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为尽早减少商品积压和吸引更多的客户,采取赊账销售,但是他们经常在货物发出时就开具销货发票并作销售记账,这样无疑就得提前缴纳大量的增值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应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就延期了税款缴纳时间,同时还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为了使企业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化,建议企业应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结算。这种销售方式是企业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给买方,以后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商品,可以节约当期的应纳增值税。因为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委托代销方式

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从委托双方的利益考虑,企业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因为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缴纳的税金要少,企业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混合销售方式和兼营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但是,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均不同,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简单的以全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来判断哪个税种的税负更低。在销售额相等时,增值率是影响两税负的主要因素。故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收筹划。当某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增长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税负相等;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增值税税负较高;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增值税税负较轻。

兼营销售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一样,这就为税收筹划操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有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此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要缴纳很多增值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购进比例,以达到减少应缴增值税的目的。

(二)选择合理的供应商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只取得普通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可以抵扣3%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即使这样,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仍要少抵扣14%的进项税额。单纯从这个角度考虑,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于是,在实际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往往提供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价格。这样,就需要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应商。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企业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反之,企业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从纳税时间、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筹划。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有多种具体方案,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其他税种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满意方案,以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莹.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探析.冶金财会.2007(7).

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改革;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的规划。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科学选择纳税人类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涵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谓增值税转型,即把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在于完善税制建设,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原增值税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在增值税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也作出了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退税适用0%税率),采用规范的“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在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与修订前的有两个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为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下同)。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以上计算分析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这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购进金额,可根据前述计算公式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为:X=79.95%Y

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下面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三、实例分析

某生产性企业, 2009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35%。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身份审核时涉及到该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一)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额×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6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采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同样,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由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为98×35%=34.3万元,销售额为98万元,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4.3万元÷98万元×100%=35%

由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知,该企业的抵扣率35%<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本例中,假设该厂年销售额98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购进价款34.3万元(98×35%)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用含税购货额34.3万元比同期含税销售额98万元,即34.3万元÷98万元×100%=35%<79.95%。

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分析说明,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一结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一是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该企业将总厂分设为两个分厂,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9万元和49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49×3%+49×3%=2.94(万元)。

二是采用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不设立分厂,总厂为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年应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35%,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98×17%-98×17%×35%=10.829(万元)

显然,该企业以小单位核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7.889(10.829-2.94)万元。经过如此筹划,可达到节税目的,因此,该企业决定下设两个分厂进行独立核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纳税人应该选择税负最轻,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当然,这种选择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假如企业产品多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会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纳税人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就不能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计算税款,而必须按17%或13%的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另外,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销售收入来实现经营目标,在此情况下,即使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算,也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尽管纳税人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认定或纳税方式时会受到上述诸因素的制约,但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企业在合并、分立、新建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财贸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杨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须谨慎[J]. 税收征纳, 2004,(6):2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9-35.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 财政部网站,2008.12.15.

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二、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他和“征税筹划”共同构成我们今天熟知的“税务筹划”。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正是这些约束条件,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三)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企业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四)系统性。企业的增值税并不是与其他的税收没有关系,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其他的税收。系统性还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考虑企业纳税的时间因素。

四、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企业作为企业增值税筹划的主体,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筹划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不足。不少企业对增值税认识有误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只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企业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规律和筹划方法也缺乏重视,没有一个科学的理论指导,往往是企业知道其目的但用错了手段,滑向了“偷税”与“漏税”的深渊。

(二)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必然会导致方法选择的失误。增值税筹划不仅是为了获得“节税收益”,但是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很多还是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而没有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去综合考虑。

(三)增值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我国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也较大。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筹划的风险也难以避免出现。

(四)欠缺全面筹划观念。很多时候企业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只是看到某一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节约多少税,忽视了实施该方案会对企业生产经管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全面考虑,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五)企业一般没有专门人员负责税收的分析与筹划。企业缺少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虽然企业有专职会计人员,但是这些会计人员往往专注财务方面的事情,不太关注税收方面的问题,也不善于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增值税筹划。

五、完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会计上称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时,而给与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他是在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的如果销售和折扣额在同天一张发票上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即征增值税。

2、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会计上称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给予购买方获得一种折扣优惠。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修改合同规定,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可产生节税效果。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质量、性能或规格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得一种价格优惠。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也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但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所以在双方签订购销售合同时,应注明:允许销售折让或退回的条件是“有购货方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装用发票申请单》。

(二)延迟交纳增值税的时间

是指在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交纳税款。税款抵扣的途径有很多。但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筹划上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法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具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六、结论

总的来说,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通过不同的消费方式、延迟纳税时间、兼营销售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因此,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中开展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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