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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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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二是一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见时,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说明,甚至仍在传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托业务 创新 监管

自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迅速回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规模迅速提升等,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的增加,特别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信政合作业务等方面拓展迅速。本文就当前监管政策下,我国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现状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一、信托业务创新现状

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增项目的信托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即银信对接产品。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信托项目金额占全部存续信托项目的64%。二是存续项目中以新股申购及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为主,两种投向分别占比22.82%和40.65%,合计占比63.47%。三是创新类产品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国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投资信托项目、黄金投资信托项目,以及准公益性投资信托项目均为国内信托产品市场首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产品创新意识及研发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信托产品创新优势分析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另外通过设置信托贷款比例等,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端金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三是针对信托财产规模占比最大的银信合作业务,相继颁布《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特别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实现“洁净交易”及“风险自担”,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强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市场定位更加清晰

新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压缩固有业务,积极拓展信托业务,希望通过快速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公司首先意识到大力开发合格投资人资源,切实提升信托产品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增加人才及智力储备,包括从其他专业机构引进专才,扩大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产品研发等,如当前较为流行的“阳光私募”型信托产品,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及QDII产品等。

(三)综合业务平台优势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具有“安全性、灵活性及广泛性”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运用范围广、财产独立性高等优势。此外,信托公司还可利用信托受益权制度优势,通过进行优先、劣后受益等分层设计,约束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保障受益人利益。当前,各信托公司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借鉴“基金模式”运作管理信托产品,实施组合化的投资组合及策略、实行信托净值管理、设置开放、半开放等信托资金赎回机制等,进一步凸显了信托产品的综合业务平台的优势。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信托业务创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公司自主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主要采取碰客户、赶市场(机会)、靠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的短期产品开发模式,尚未形成持续业务创新、产品研发机制。业务发展及创新战略不清、产品研发及储备政策不明确、正向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如银信合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创新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现行的激励机制更侧重于对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业务创新及产品储备尚无对应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二)粗放型的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创新乏力,自主管理能力极低,信托产品业务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台型”、信托报酬率极低的银信业务合作为主要方向,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却难以提供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但此类“以量取胜”的信托业务受外部政策环境(如信贷规模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等)的影响波动明显,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信托业务发展是缺乏可持续性。

(三)研发人员、营销服务及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不足

当前,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及岗位。各公司专业营销、服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一般由信托经理一人兼任,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托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团队急需加强,目前各公司涉及创新业务的操作及管理等技术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处于非核心地位,收益分配处于劣势,难以形成可持续性、较强盈利能力,这也能够说明就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当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无法独立进行管理,必须以来于外部投资管理人。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急待极加强

尽管当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其创新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如有的公司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还无法及时实现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及内部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高级管理层获取管理信息及时性存在一定障碍。此外,在客户需求分析及关系维护、

项目中后期管理、风险预警及报告、数据信息的集成以及风险管理模型的构造方面,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处理及管理系统。

(五)创新业务加大了风险管控压力

投资类信托产品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资管理职责外包风险等均对信托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带来较大挑战。如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内控制制度中,对创新业务隐含的特定风险尚未有明确体现,包括尚未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审慎选择标准、流程,内审部门及合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监控情况作为跟踪评价内容等;公司管控市场风险的手段,如进行交易止损、风险预警、市值重估、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等仍比较欠缺,应对市场逆转及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的若干对策

(一)引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业务创新机制

监管部门要引导信托公司落实银监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及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公司创新业务,特别是自主创新业务发展规划及政策,保证各项业务创新契合公司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引导公司确立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及研发模式,明确公司市场定位,突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储备及分类管理。引导公司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激励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公司加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的信托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及管理团队。

(二)公司应加强研发团队、营销团队及管理团队建设

信托公司应注重关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研发团队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智力支持。加大营销管理团队建设,认真履行客户KYC程序,通过识别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掌握客户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需求,完成对客户的细分及差异化管理,建立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关系资源,实现以产品研发创新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持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提升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三)注重及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应逐步建立与其信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能有效覆盖信托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实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可以持续地向管理层提供风险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积极研发适用的风险管理模型,不断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客户关系管理(CRM)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深度营销管理。

(四)切实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创新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控,以流程建设和改造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部门及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创新业务研发、项目推介及营销、中后期管理、清算环节的适度分离及相互制衡,重点加强部门及岗位间风险管控职责的执行力。信托公司应继续加强合规管理的事前控制与稽核审计的事后监督职能,注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管控。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外包风险控制,包括建立审慎的投资管理人选取标准、流程,完善相关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参考文献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海峡西岸,基础设施,信托年报分析,信托融资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随着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行为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加强,资产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信托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10年4月30日,51家信托公司按照规定时间披露了年度报告,其中50家实现盈利,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一举突破2万亿元,行业净利润达120亿元,信托业愈来愈呈现出在当前金融宏观形势复杂多变情况下灵活的适应能力。

通过对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分析,研究信托行业主流业务模式及业务结构,分析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结构及资产结构信托年报分析,进而从财务分析视角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可行的信托融资路径。

一、信托业及信托融资模式简介

(一)发展历程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揭开了信托业变革的序幕。新办法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范围、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信托资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正常经营的51家信托公司已大部分完成的新牌照的换证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明确,以及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

(二)主要信托业务模式简介

以信托公司在业务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划分,信托业务可分为以下三类[1]:

(1)直接融资类信托――包括直接贷款类及结构性融资类,公司担任受托人和贷款服务商,主要担任融资项目尽职调查、筛选推荐、交易结构设计、债权及担保管理职能。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房地产融资业务及结构化证券融资业务。

(2)资产管理类信托――公司将该类业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着力提高产品创新含量、设计水平和管理能力,将自身定位从融资工具转变为个性化产品及基金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公司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效果承担责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证券投资类信托(即“阳光私募”)业务。

(3)居间类业务――该类业务包括单纯受托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公司主要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执行或提出建议,包括财务顾问、信托融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债券承销等。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的银信合作业务。

二、2009年度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国际经济危机尚在延续以及国内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同时,2009年银信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相继出台新规,面对种种外部环境压力,信托公司经受住全面的考验,信托业整体大盘仍然基本稳定,增长幅度进入稳定期,核心指标实现平稳增长,就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而言,环比业绩仍然骄人。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在2009年成功突破2万亿大关,净利润120亿元,较上年增长13%。平均信托资产达到历史高点的386亿元,比上年增长57%,平均信托收入20亿元信托年报分析,经上年增长70%,平均信托利润17亿元,比上年增长99%。从信托资产投向看,基础产业资产占比达36%,一直居于信托资产首位。现将信托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及信托资产分布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指标行业平均水平变动情况

 

 

指标

2008

2009

变动率

一、盈利水平

1、净利润

2.2

2.4

9%

2、资本利润率

14.7%

13.5%

-8.2%

 

 

 

 

 

  二、资产规模

3、自有资产

17.2

21.7

26%

4、信托资产

242

386

59.5%

 

 

 

 

  三、收入构成

5、营业收入

3.3

3.8

18%

其中:自有业务收入

1.5

2.2

46.7%

信托业务收入

1.8

1.6

-11%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客户信赖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8-0003-02

一、关于信托行业定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信托法》只要涉及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有财产权利的属性,那么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信托。通过此定义可以发现我们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可以纳入信托的范畴,事实上信托的业务有着比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范畴,信托又被称为“金融百货超市”。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业的行业发展从资金运用的方式上来讲,信托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连接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相比之下信托的业务范围更具广泛性,通过信托方式而积累的资金在企业中的应用更具灵活性,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我们能够更多的从各个方面满足企业发展和经营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信托的行业定位应该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服务者。

二、信托业的优势

许多金融机构实质上就是一种中介机构,这种机构存在的目的是将获利的源头规划为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联系起来而从中收取的服务费用。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看待竞争,许多创新产品的形成和新的经营模式的变更实质就是为了争夺客户资源。谁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和理解、并和客户在操作层面上达成更多的协议,谁就能在金融中介行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就必须将获得更广泛的客户资源作为主要经营目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必须提供更加专业和灵活的金融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拓展业务领域和范围。但信托公司从事的各个业务领域,一般都会遇到专业机构竞争。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PE/VC等。在这种情况,信托公司如何让生存下来并脱颖而出,笔者认为必须有效整合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各个业务的相互协同效应。

图1 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的金融需求

从图1中可以发现,在企业在各个阶段企业大致金融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来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金融行业可以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但信托行业可以做到,这是基于信托的业务宽泛性和灵活性,信托业可以涉足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也正是信托行业独特优势所在。正是由于可贯穿企业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信托公司能够更深入的理解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求,从来建立更加广泛的客户信任平台。

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并不能涉及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另外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发展业务的投资收益也有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必须从不同行业产业链以及业务链的角度来考察投资收益。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同熟悉的金融中介进行业务合作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自身风险和交易成本。

三、我国信托业务现状和评价

信托当前的业务主要还是贷款,贷款有多种形式比如股权投资、购买应收账款等,但本质终归是一种贷款;而且贷款企业大多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样的盈利模式在当前收益比较高,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风险:

1.政策性调险。信托业务开展受政策受银监会影响很大,其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比较准确的规划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则是在鼓励信托公司加信托产品的开发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和培育核心资产的能力,并通过净资本等控制指标的对信托公司进行动态监控、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以求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银监会颁布的《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稳步推动信托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许多业务就会受到来自银监会的直接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有着“靠天吃饭”或“靠政策吃饭”的性质。

(下转第9页)

(上接第3页)

2.收益波动。从刚刚第一点的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和冲击,从而造成我们整体收益波动。比如之前“银信合作”的叫停。不过笔者认为随着加息周期的到来,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不会产生太大的波动。

而针对这种由于政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收益波动是有办法克服的。笔者认为办法之一就是进一步开扩业务领域范围、做企业经营发展全方位顾问。从数据统计来看,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通常是占GDP一个较为稳定的比例,大约有60%-70%,不论是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是如此。不同之处在于发达国家会更多的是依靠发行证券或者创造更多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而发展中国家依靠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贷款。

鉴于企业的总体融资需求一般都是一定的,问题只是在于这个总体蛋糕如何进行细分的问题。信托同时具有灵活性和金融混业的特征,因此通过不断开拓与调整业务方向,不断地适应企业未来融资结构的变化。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我们就能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就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客户基础。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2010年度“985”项目“四川大学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研究基地”

[1]陈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问题探析[J].西南金融,2009(7).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见图1)。

对照国际同业披露的内部评级结果,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银行对企业暴露使用的平均违约概率值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基于测算,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假如我国银行的授信企业平均获得相当于标普BB+级的内部评级级别,按照抵押品覆盖比率,违约损失率最低为35%(除非是合格的金融类抵押品),由此决定的风险权重约为63%,高于2011年年报披露的五大行平均风险权重。

我们也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基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做一个简单测算,大致估计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可能的影响。2011年工商银行的净利润2084亿元,比2010年增长幅度约为26%。考虑到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有不断蔓延之势,美国经济也很难在短期内走出低谷,房地产行业资金链紧绷,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显现,沿海地区中小企业违约数量增加等市场信号反映出今年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难以乐观。在此大背景下,假设2012年净利润增幅仍可以达到20%,预计净利润约为2500亿元。将净利润中的65%,1600 亿元转为资本(不考虑新资本管理办法收紧了二级资本的标准,导致现有二级资本逐步剔除和可能会发行新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因素),2012年预计总资本约为12724亿元。按照前三年总风险加权资产平均增速20%推算,在2011年总风险加权资产84473 亿元的基础上,2012年预计风险加权资产大约增加到101368 亿元。这样,资本充足率会由2011年的13.17%,下降至 2012年的12.55%。

未来杠杆率对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力更强

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同类指标,目的都是确定出银行资产扩张的边界。从全球主要银行杠杆率的计算方式看,基本的计算公式相同:即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指季度资产价值平均数。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资产类别上的差异,实践中全球不同地区的银行计算杠杆率的做法有很大差别。

瑞士的银行一级资本构成项包括:上年余额、当年净收入进入资本部分、出于监管目的公平价值收益或损失的调整(扣税)、外汇对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一级资本中混合资本工具重新分类,以及其他,如一级资本的发行、赎回、产生的红利、股票补偿的影响(在股票计划下购买库存股票)、监管扣减项的变化。在计算杠杆率时资产项要扣除: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对保险实体的参与,对银行和融资实体的投资,某些证券化暴露;其他调整,对本银行债务累计的公平价值调整(扣除税收影响),预计但还未宣布的分红,列在交易账户上自己库存股票的净多头,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调整。

英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留存资本工具(reserve capital instruments)和一级票据,扣减项包括预期损失超过准备金部分的税项、对金融公司的重大持股的50%。分母资产项是调整后总的有形资产,即总资产扣减与交易对手叙作的衍生交易中净扣部分和有抵押品部分、投资合约下连接客户负债而持有的资产、净结算余额、现金抵押品、商誉和无形资产。

美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一级普通股、优先股、合格的混合证券和非控股权益。而分母调整项包括证券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商誉(disallowed goodwill)和其他无形资产、对某些附属公司的投资、一级资本中扣减的非金融实体投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

根据“新资本协议III” ,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最低4.5%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以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22倍。杠杆率必须满足3%的最低监管要求,即以杠杆率计算的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33倍。换句话说,银行一级资本放大的杠杆倍数必须小于22倍,扣减了一些投资、未实现损益和无形资产以后杠杆倍数必须小于33倍。

根据银监会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而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是资产扩张的最大边界。为了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我们根据五大银行2011年年报披露的数据,将年报披露的核心资本都归入核心一级资本,大致测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约束下的资产扩张边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规定,汇率、利率和其他衍生品按现期暴露法计算表内资产余额,其他表内资产扣减准备金后计算表内余额,而表外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按1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其他的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这样,虽然计算杠杆率的分子与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保持一致,但计算杠杆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比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更大。由于无法公开获得计算五大银行杠杆率需要的详细信息,采取以下替代的方法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1年末总资产的数据并非按照杠杆率计算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上述杠杆率约束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扩张边界有一定程度的高估(见表2)。

商业银行转型发展正当其时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继续扩张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张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应该重视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而资产业务则以“轻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很难笼统地定义表外业务比表内业务节约资本。对同一债务人,同样抵押品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是监管给定值),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风险权重完全相同。能够节约资本的表外业务是由金融机构承担实质性风险的贸易融资、保函或保理业务,此类业务特点是直接交易对手就是银行,或者虽然直接交易对手不是银行,但最终承担风险的主体是国际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保理商。典型的业务类别包括保兑信用证、转开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由国际组织担保下的贸易金融等。

零售业务中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从国际同业情况看,零售业务中最节约资本的是按揭业务,合格的循环零售、其他零售、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未必比非零售业务节约资本。从近年来国际同业披露的数据分析,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违约概率约在5%左右,在违约损失率50%的情况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适用的风险权重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客户适用的风险权重。而国际同业公司客户预测的平均违约概率水平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由此可见,选择零售中小企业略优于选择公司客户,以英国三大银行为例(见图2)。

即使是作为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也比大型企业有一定的资本优惠。对于相当于标普B级的客户,违约损失率45%,有效期限2.5年的情况下,大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65%,而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27%。但由于中小企业更容易违约,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寻求建立对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的整体能力,保证信贷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倾斜。否则可能由于中小企业客户选择不当,导致中小企业整体的平均风险权重过高,造成资本耗费。有数据显示,劳埃德银行集团2010年列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风险权重也达到74%,高于大型企业平均风险权重5个百分点。

短期业务比中长期业务有着更明显的资本节约优势。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对于原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自我清偿性质的贸易融资和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他短期风险暴露,都可以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以7天回购类型交易为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最低的风险权重为4%左右,高级法下最低风险权重仅为2%左右。对于贷款,有效期限长短对资本有显著影响。假设对企业发放一笔5年期贷款,可以有三种还款方式,第一种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收回的现金流是全部现金流的20%;第二种是第一年偿还全部现金流的10%,第二、三、四年每年偿还25%,第5年偿还15%;第三种前4年只还息不还本,每年收回的现金流占全部现金流的12.5%,第5年利息和本金一次付清,收回剩下的50%。

第一种情况:

有效期限=1×0.2+2×0.2+3×0.2+4×0.2+5×0.2=3年

第二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0.25+3×0.25+4×0.25+5×0.15=3.1年

第三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5+2×0.125+3×0.125+4×0.125+5×0.5=3.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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