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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
1.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孙丕洁表示,从管理主体上看,目前介入房屋租赁管理的政府部门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外,还有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及街道等,没有统一协调,造成管理主体的重叠;从管理方法上看,房屋租赁管理长期依靠管理人员逐户清查、督促,管理效率低,且主动性差。
2.缺少规范化的房屋租赁市场和中介机构。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孟萌表示,目前房屋租赁多以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90%以上的房屋租赁交易都是“私下授予”的方式进行,95%的个人住宅租赁是管理“盲区”。
3.房屋租赁中介诚信度较低。社区居委会主任韩志光表示,目前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多且没有形成规模,房屋租赁信息有限、陈旧、虚假、不可靠,有相当多的房屋中介机构属于“小散户”,缺乏政策引导。
4.租赁双方纠纷不断。社区党支部书记解本晨表示,由于人们对房屋租赁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导致房屋出租市场鱼龙混杂,纠纷不断,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二、建议:
1.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市场的协调机制,尽快理顺管理关系,确立以住建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管理新体制,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合作搭建多功能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部门应出台有关查处房屋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房屋租赁中介的经营标准、操作程序和行为规则等。
一、指导思想
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省建设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33号)文件精神为指针,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协作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房管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局长唐胜利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成立房屋租赁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房屋租赁清理整顿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房屋租赁清理整顿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一)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出租房屋备案率达95%以上;
(二)治安责任保证书、计划生育责任状,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的签订率达100%;
(三)出租房屋地址、出租用途和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管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登记率和录入率达100%;
(四)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和协作管理机制;
(五)提高对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管控能力,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消除出租房屋中的安全隐患,保证出租房屋中不发生重大治安和灾害事故。
四、部门职责
(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房屋租赁证》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建立建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委托乡镇(街道)与出租屋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工作。负责对偷税、抗税,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出台登记备案操作办法;负责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房屋租赁手续费的代收工作。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资料。
(四)乡镇(街道)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房屋租赁清查工作,摸清房屋租赁底子,做好房屋租赁费的代收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六)市地税局负责房屋租赁税收检查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税收政策宣传、户面清理、专项检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规范管理、收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等。
(七)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对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委托乡镇(街道)、村(居)与出租屋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
(八)市电视台负责开辟宣传专栏,对本次活动进行及时报道,营造专项清理氛围。
五、实施步骤
房屋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从年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具体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制定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方案;召开清理动员大会;组织专业清理队伍;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
(二)调查摸底阶段。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和各乡镇(街道)组织摸底小组,分地段、街道、市场开展房屋租赁调查摸底。
(三)自查申报阶段。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依法到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分别办理《房屋租赁证》、流动人口《居住证》,向市地税局申报和缴纳税款。市地税局及时公布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欠缴税款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及所在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四)清理整顿阶段。针对清理整顿中暴露出来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及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由各成员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五)整章建制阶段。乡镇(街道)在年月日前向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清理基本情况及税费入库情况整理归档,市政府对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兑现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减拨款,并作为年度考核扣分依据,执法部门支持配合不力的比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和省六厅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意见、推进“平安津市”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责,加大协调力度,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意义、目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成宣传提纲和《致出租户主和承租人的一封信》,分发给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提高其法律意识。
(四)充分发动村(居)民委员会和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摸清出租房屋底数、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计划生育责任状、流动人口管理合同的情况,核实登记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委托管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本安全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办理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2.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使用前,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交待出租房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甲方对出租的房屋有权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排除。并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5.甲方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对租赁环境和自身日常的安全负责,并提供必要的企业证明、身份证明、担保证明等。
2.乙方有义务加强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3.乙方使用前要对甲方提出的出租房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使用后视为使用时的安全环境为良性状态。
4. 乙方在出租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
5.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内从事黄、赌、毒和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不得超计划生育。若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6.乙方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7.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带来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约定内容,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事故,按法律有关规定划分责任,并依法协商处理。
四、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出租房现场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如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规定有抵触,执行有关国家或行业规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两份乙双方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出租房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的正常秩序,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的产权房、代管房、临时配套搭建的其它房屋的出租。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管局)是代表政府管理市级机关房屋租赁的主管单位,对所属房屋实行统一的租赁管理。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出租方、承租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房屋出租方应有下列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2、出租单位的合法性及其证明;
3、代管房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的委托证明。
第七条房屋承租方应提交下列证件:
1、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承租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3、承租方属越城区范围外的从业人员,应提交当地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
4、承租方应提交租房使用内容证明,对经营性生产加工的,不予租房。
第八条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出租方应持租凭合同、有关证明文件到机管局审批,批准后方能出租。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进行出租的);
3、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4、属于违法建筑的;
5、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6、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的。
第十条出租房主管单位应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出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违法经营或其它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凭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
第三章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1、出租、承租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及住所、承租方的身份证号码;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金额及交款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水、电费支付的约定;
8、违约责任;
9、其它。
第四章出租方承租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方具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1、按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出租方应负责合同规定外的房屋维修责任;
3、出租方租赁期间内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
4、租赁期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出租方应监督承租方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
第十六条承租方具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1、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2、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承租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维修以外的装璜、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5、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6、承租方因租赁房屋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7、租凭期满,承租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作出租房出租的,除恢复原状外,出租费全部由主管单位收回。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经发现,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停止租房。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有、行为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 路 街巷、里 号 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出租给乙方作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二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退回乙方、抵押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 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人: 委托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年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 条第 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条 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