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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础常识

法律法规基础常识

法律法规基础常识范文第1篇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1.0018

关于宪法权威的认识一般都认为包括三个层面上的权威:法律上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和政治上的权威[1]。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宪法权威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也是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从传统的法理观念看来,宪法权威的形成是基于宪法自身的至上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属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基础来源于其强制性,然而宪法权威的形成不必然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或宪法自身赋予的至上性,公民内心对于宪法的认知和认同状态对于宪法权威的形成应当同样重要,并且是宪法权威形成的关键因素。

一、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默示的认同

在传统的法治理念和规范视野内,在法律规则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规范有着明确的认识,并确定应当遵守法律,法律规范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根本依据和人们的行为准则,其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的规范强制性,而由法律规则所构建的规范秩序则是立足于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和强制心理效果,在分析法学的视野中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制裁或者强权,法律的本质是靠强制制裁执行的主权者的命令[2]。法律的强制性是其成为社会基本规范的原因,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社会的其他事务和制度的建构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参考并在法律的轨道内有序运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被确认为最为优化的社会治理方案,支撑法治社会秩序存在和发展的是法律的形式和规范,并以国家对法律的保障和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为基础。

法律规范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的形成更具稳定性,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由美国所确立的宪政政体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模式,宪法自此被认为是构建现代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法律,美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也使得宪政秩序成为理想的社会秩序蓝图。然而在宪政秩序的图式中必然有着对基本法律即宪法的形式强化,形式上的宪法规范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形成,法治意义上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就是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因其得到国家的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内容得以实现,而具备了成为维护和建立社会秩序的根本因素。在现代国家,由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因而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对于宪法的认知基础上的,基本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则是来源于人们对宪法的认可。麦考密克在其Institutions of Law一书中所例举的“排队”例子说明了规范性秩序的产生基础,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在于一种非正式的规范性实践,而这种非规范性实践进一步构成了正式的法律秩序的基础,麦考密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自觉地排队,正是因为这些行动者具有了共同的信念,知道自己应当怎么做,并“相信”别人知道应该怎么做,于是一种依赖于共同信念的规范秩序得以形成[3]。

在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看来,社会秩序的基础和规范性来源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不成文的?T例,一种对规范相互期待的信念,以此共同信念的实践就形成了一种默示的规范。与传统的社会秩序形成理念不同的是,制度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秩序的基础不在于主权者的命令或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而是来自于社会成员对于规范相互期待的认同意识,支撑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的是一种默示的规范和对此的默示的认同[4]32,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其所欲形成的宪政秩序的基础应当是公民对于宪法规范的一种默示的认同。

二、立足于默示认同基础上的宪法权威

一般认为宪法权威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还有人认为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6]。从此种观念看来,宪法权威应当通过其在实践中的切实运行予以体现,同时在具体的宪法实施中体现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从而彰显其权威性。然而宪法权威之所以能获得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最重要的因素应当是公民对于宪法规范的默示的认同,这种默示的共同观念构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得以成立的基础,此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有些许类似,但不同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假设前提的自然状态的描述和公民让渡权利组成政府实现个体的联合[7]。立足于默示认同基础上的宪法权威是一种观念即公民共同接受“政府有权进行管理,公民应该服从政府和政府制定的法律”的共同观念,公民与政府共同的认同意识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默示的惯例,建立在默示认同基础上的惯例取得了对宪法和政府管理的承认,由此宪法才获得了其构建社会秩序、在社会的实践运行中取得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公民的默认认同意识,基于此,宪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其所确立的宪政秩序必然也是以公民对于宪法规范所具有的默示认同的心理,建立在默示的认同之上的惯例对宪法予以承认,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依赖于此种简单的认同观念:足够多的公民相信其他公民也会像自己一样认同宪法的观念。从这个方面来看,宪法权威应当是以公民对于宪法自觉形成的依附感,并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根本准则,由此也成为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

默示的认同是一种内化于心的信念,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国家以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推行的法律规范,基于默示的认同而渐进式养成的惯例或规则在压迫式的服从方面的阻力是较小的,公民个体对于规则或是事物的认知与赞同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公民个体会自觉在规则的指引下进行行为,并不会逾越规则的限度,个体的自由意志是行为的前提,默示的认同将个体的自由意志统一在一个合理的范畴内,进而使得一个区域内的共同体有了较为合理的依靠和支撑。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律规则,基于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规则对于一定区域内共同体的公民都是普遍适用的,而宪法的有效性适用则依赖于共同体内的公民对于该规范的认同,其权威性的基础应当是共同体内公民对其内化于心的默示的认同。

三、宪法权威得以形成的因素

制度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性的来源或是法律秩序得以确立的基础是不同于凯尔森的实证分析法学抽象假设――“规范性基础”,也不同于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而是一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默示的认同,基于相互期待和如何行为的“规范”,默示的规范成为了法律秩序的最终来源[4]4749。宪法同样如此,立足于默示的认同的宪法权威是在公民对于其他公民默认同样会和自己一样行为的前提之下形成的,宪法权威的形成也意味着宪法所欲构建的法治社会的秩序的确立,然而以默示的认同为基础的宪法权威是不同于主流法学理论所设想的那样,而是通过把庞杂的法律规则内化来理解他人的行为,并在此之上构建法治秩序。因此宪法权威的形成必然是另外一种路径,宪法权威的形成应当是其内生因素的使然,包括时间上的累积和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性“遗忘”。

(一)时间的累积――内生因素

以规范为核心的法律理论看来,法治的形成和实现必须依靠民众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认知,并应当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被信仰,国家的法律的核心地位是个体经过“理性的反思”而建立的,建立于法律之上的秩序因而具有个体理性建构的色彩[8]。宪法权威同样应当是以公民对宪法规范的认知和了解为前提,通过个体理性认知到规范秩序乃至法治秩序的形成,宪法权威在此过程中也自然得以形成。与此理性化的秩序假设不同的制度法学理论认为,秩序的形成包括宪法权威的形成以非理性为基础,但是同样要经过一个转化的过程,公民对于规范的认可并进而转化为个人行动,遵守宪法规范所确立的秩序,但是这一认识是非理性的,是公民自觉的过程。

无论是主流法学理论还是制度法学理论,其都认为法治秩序的形成包括宪法权威的形成且都需要经过一个过程,无论是主流法律理论认为的从对规范的认知到做出相应的行为的过程,还是制度法学理论认为的从规范到默示认同的惯例的转变,法治秩序的形成都依赖于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于法律和秩序的形成马克思也指出:“只要作为现状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发生。”[9]所以法律的形成或是秩序的构建无疑都是一个长时间的社会交往的产物,时间是法律的内生变量之一,同时也是宪法权威的内生因素。

因此宪法权威的形成必然需要时间的积累,时间的内生因素决定着宪法权威和宪法所欲确立的法治秩序的稳定性,法律在社会中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被知晓的可能性就越大,个体的认知也就成为可能,无论是从社会风俗到法律规范或是直接的习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权威性都会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

(二)社会性的实践――外生因素

制度法学理论认为规则并不是始终以规则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公民个体所意识到,规则会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被不断使用,在此过程中有些会逐渐转化为个体的习惯,而规则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与社会性的实践相结合,与宪法权威形成的实践内生因素不同的是,这一社会性的实践是宪法权威形成的外生因素,其通过将规则外化为个体的习惯并形成稳定的内心认同感。

法律必须处于社会生活之中才会展现其规范性的一面,并使其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因素更为明显,相对于时间的内生变量,社会性的实践是与现实密切联系的,通过社会生活将宪法规则在社会中的生命力彰显,以实现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的目的,法律规则融入公民生活之中,融入公民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中,会使得社会个体对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更容易承认和接受,而离开了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行为实践和态度的支撑,宪法权威将会是被架空和边缘化的概念而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4]7275。因此,作为宪法权威形成的外生因素,社会性的实践会使规则更加成为自然,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的习惯,将宪法规则乃至法律规则嵌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习惯之中形成对于宪法的认同,宪法权威也就自然得以形成。

四、超越规则之治――从规则到习惯

(一)规则之上的习惯

从法的起源观念看来,法律最初的状态为习惯,其次则是社会风俗和惯例,主权者下达的一般性命令即俗称为法律[10],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以习惯为基础的规则演变为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实现规则之治成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规则源自习惯,在法律取得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之后,遵守法律则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则的权威性也因社会成员的认同而愈加巩固。

法律规则从习惯中衍生而来,此种习惯是社会成员个体或大多数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并被固定化而成为特定群体共同认可的行为模式,这时的习惯是规则之前的习惯,而在规则之后的习惯则是在规则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是公民对于规则熟悉的基础上,在面对现实实践时无意识或下意识而作出反应的行为,这是公民对规则经过内化之后形成的一种默示的认同习惯。所以在制度法?W理论看来,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就是对规则内化之后的习惯,公民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了解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公民已经将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习惯,出于个人的习惯性思维和意识而做出相应的行为。法律规则只是公民学会守法的工具,一旦公民学会了如何正常行为,就不会去思考是法律规则让他们如此行为,当他们遇到类似的情形时,他们就会进行无意识的处理,而不会再去考虑法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规则在此时甚至被“遗忘”,最终依靠习惯形成了社会秩序,此时的习惯超越了法律规则,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规则之上的习惯比规则之前的习惯更具有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宪法秩序或法治秩序因而更加稳固,而宪法权威也自然形成并获得公民对于宪法的尊重。

(二)个人习惯与宪法权威

人们对并非出于设计的规则和惯例的遵守,亦即对传统规则和习俗的遵循,乃是自由社会得以有效运行所不可或缺的条件[11]。惯例或习惯的确立使得社会成员的相互交往更为自由,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命令的结果,在规则之上的习惯为社会个体所习得并成为公民无意识的思维方式,个人习惯的确立和增长对于宪法的合法性的确立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主流法学理论对于个体对规则理性认知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公民不可能认知全部的法律规则,也不会每时每刻都在思考法律规则。所以个人习惯的获得是公民对于宪法乃至法律规则体系的非理性认知过程,这一从规则到习惯的转变的前提就是公民已经认同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合法性,由此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和对社会秩序的构建超越了“规则――行为――秩序”的简单模式,从规则到习惯的内化过程使得个人习惯成为公民行动的影响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而规则又具有了习惯的特征,习惯化了的规则构建的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公民对于习惯化了的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则,不加思索地按照规则去行为,毫无疑问,这样的宪法秩序是非常坚固的。

法律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影响公民个体的行为并由此而形成法治秩序,而习惯则是对法律规则的补充,但是规则之上的习惯却不仅仅是规范社会秩序的补充,经过了从规则到习惯的转变,个人习惯成为了公民无意识的行为思维方式,规则已经内化为公民的思维意识之中,宪法的至上性和最高性已成为一种信念,基于默示的认同而形成的宪法权威使得公民更加遵守宪法,宪法秩序的形成也水到渠成。个体习惯“取代”规则的同时也赋予了规则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在公民无意识的思维并行为的过程中“规则”被遗忘,以个人习惯为特征的宪法秩序是稳定的法治秩序,而宪法权威也在此基础上更加稳固。

法律法规基础常识范文第2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法规基础常识范文第3篇

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一切能够增进人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以及塑造人们法律思想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法学教育,则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的活动。通常意义上,法学教育是指狭义的法学教育。而对于其他传授法律知识、增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活动,则往往称之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同样如此。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高校法制教育和高校法学教育都是在高等院校开展的,以课程教学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方式。从课程教学内容来看,高校法制教育中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源于法学专业知识,是其中的最基础性部分。从教育效果来看,两者都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意识的塑造,有助于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公民,促进法治化社会进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是其共同之处。尽管如此,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之间仍有显著区别。由于两者都以课程教学为主,因此,通过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比较,可以得出彼此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第一,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在教学内容上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虽源于法学专业知识,但只是其最基础性部分,在法学专业知识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具体的教学内容方面,法律基础教学涉及法理学、宪法及一些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的知识,但偏向于对法学基本原理、概念和宪法等基本知识的掌握,对于各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只在很短的篇幅内作了浅显、粗略的介绍,文字表述也十分简洁、凝练。而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则覆盖了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商法等高校法学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各核心课程均以相关的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独立设置、自成体系,对于具体的法学概念、法学原则和法学专业术语等也都有详尽的阐述和介绍。因此,在法律知识方面,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要求明显不同,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重大区别。

第二,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对象、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对象是大一学生,其学历层次单一,专业背景各异,既包括法学专业,也包括非法学专业,而且后者在数量上居于绝大多数。在教学时间上,法律基础课程仅在一学期内开设,新课程方案启动后,法律基础教学时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被压缩为8—10课时,仅占一学期该课程的三分之一甚至不足,因此教学时间十分有限。而法学专业课的教育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且涵盖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不同学历层次。在教学时间上,法学专业课程需要花费三至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地讲授。在教学方法上,法学专业课基于其专业特性,具有一些独特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教学法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很高,因此对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就不宜适用。

第三,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上述区别根源于两者在学科属性和教学目标定位上的不同。在学科属性上,法律基础课属于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而法学专业课属于法学学科。在教学目标上,法律基础课主要是通过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而法学专业课则旨在传授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技能,为国家培养、造就专门的法律专业人才。

可见,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特点在于思想教育性,而法学专业课的特点则在于职业技能性。对于前者而言,并不要求培养大学生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而是重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实现培养大学生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总体目标。而后者尽管也担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但毕竟以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为主,重在法学专业人才培育。

二、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比较

开展普法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普法教育旨在在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因此,从广义上看,无论是高校法制教育,还是高校法学教育,都可以涵盖在普法教育的范围之内。从狭义上看,普法教育则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普法运动”。

自1985年至今,我国已先后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普法运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随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揭开了我国“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的序幕。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开始了“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199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此为“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此后又开展了“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和“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关联之处体现在:

从历史渊源上看,早在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就提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要求在青少年中具体落实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常识,高校法制教育也因此被纳入到普法规划之中。正是在“一五”普法期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成为面向大学生普法的重要方式。

从目标导向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普法目标导向的影响,呈现出方向一致的走向。如高校法制教育的初步奠基阶段以法律知识普及为主,就与“一五”普法以“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目标任务有关;其稳步发展阶段以观念引导为主,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核心,与“二五”普法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三五”普法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密切关联;而其全面调整阶段突出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也与“四五”普法“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及“五五”普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完全一致。

从教育对象上看,高校法制教育面向的是高等院校中全体在校大学生,而历次普法运动则将青少年,特别是将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这是因为大学生是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大学生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国家建设发展的合格人才,从而推动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因此,大学生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普法运动的共同教育对象。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尽管联系密切,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教育对象上,普法运动针对的是包括工人、农(牧、渔)民、学生、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是一项面向全民的教育活动。普法运动的重点对象除了大学生外,还包括中小学生等其它青少年群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因此,普法运动的教育对象范围比高校法制教育更为宽广。

第二,在教育内容上,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对稳定,而普法运动则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在不同的阶段普法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具有很强的现实目的性。如“一五”普法的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有启蒙、扫盲的性质;“二五”普法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三五”普法内容表现为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四五”普法重在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成为亮点;“五五”普法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及倡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紧密关联,其内容是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等,来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在教育途径和方式上,高校法制教育表现为在学校中以法律基础教学为主要途径和方式;而普法运动与之比较而言,途径则更为广泛,形式更为多样。普法运动没有校园围墙的限制,青少年宫、文化馆、俱乐部、影剧院、居民社区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均可成为普法教育的场所;法制讲座、报纸书籍、广播、电视中的法制宣传栏目、法制宣传教育网站、法制短信、法制摄影、法制动漫、法律咨询、电话热线等均是普法教育的形式。其中,特别是电视媒体由于其普遍性、形象性和生动性,已成为人们接受普法教育的主要载体,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途径;而新兴的网络媒体由于其互动性、即时性等优

势,也在普法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上述区别是由高校法制教育的学科课程特性所决定的。“学科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托,教育是通过学科来进行的”;

同时,学科的进程和安排又体现为具体的课程。课程的概念特指“学校教育的经验组织方式”,它是学校教育的基本载体,本质上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提供给学生的、有助于学生发展的教育经验”。

法律法规基础常识范文第4篇

一、加强高职生法制教育的意义

1、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离不开法制教育。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生人数众多。作为教育主体,高职院校在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出具有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公民,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净化高校法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高职学生各种犯罪屡屡增多,有些学生年龄低、阅历浅、价值观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差、受到不良环境和因素的影响容易冲动或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可以提升对学生法治精神培养,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问题,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用法,减少和预防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维护校园安全乃至社会稳定。

3、提升高职生法律素养,增强社会竞争力的现实要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素质已经成为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的教育目标不仅仅是培养懂专业、会技术的专门人才,也要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可以提升高职生法律素养,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当代高学历、强竞争的社会为高职学生的职业发展保驾护航,促使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加快职业发展。

二、当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

1、高职院校普遍对法制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高职院校教育实践中,法制教育往往散见于各类德育教材中,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职业道德与法律》。法制教育所占内容较少,往往课时也较少,任课教师着力于完成教学任务,学生着眼于通过考试,没有培养应有的学习兴趣,更难以通过法律教学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2、法制教育形式单一,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课堂教学是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普遍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也就成为对高职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阵地。法制教育基础课程知识点多,内容庞杂,教师多采取单一灌输的教学方式,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生没有深入理解,在指导自己行为上很少得以体现。典型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3、法制教育内容与实际脱节。高职生不同于其他本科院校以学科式教学为主,注重理论的掌握,而应当侧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与普通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完全统一,并没有任何区分,这与高职院校的办学特点不符。[1]同时,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也是泛泛而谈,缺乏专业针对性,高职生难以从现有的法制教育中获取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4、师资队伍薄弱,难保法制教育的实效性。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缺乏法律专业教师,法律基础课程也大多由德育课程教师兼任。有些教师法律理论基础知识薄弱,甚至其本身缺乏法制观念,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这种现状既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更影响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导致高职生虽接受了法制教育,却不懂法,频频犯法,更不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三、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一)以学生为本,建立科学、实用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1、以专业为导向,增加与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各个专业都有专业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如卫生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等。法制教育要结合不同的专业方向,侧重于介绍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学生遵守职业法律规范,判断职业违法行为。如针对医学类专业的学生,在介绍基础法律常识的同时,要加强学生对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要多介绍一些与其专业相关的工程质量管理法律知识、建筑法律知识、经济法律知识等。同时,许多高职生就业时需要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教师在授课时应当参考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进行授课,促使高职生学习正确的行业活动行为规范,为保证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能恪尽职守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2、因材施教,分阶段分情况安排法制教育内容。高职生学制一般为三年,需要根据不同的学业阶段,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融入法律教育。大一刚入校,学生活动主要在校内,应加强校纪校规、基础法律知识引导。大二时期,有部分学生已经走上社会,如兼职、社会实践等,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人身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引导。大三阶段,学生面临实习、就业,应当加强合同法、劳动法以及与专业相关等法律法规引导。这样不仅使学生法制教育贯穿整个大学阶段,更能使法制教育融入日常学习生活,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

3、创新教学手段,注重教学形式多样化。当前非法律专业学生所接触的法律知识课程一般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要增强教学效果,需要拓宽法律知识学习和传授的途径,使学生能从课堂中真正汲取知识。[2]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组织学法讲座、交流会、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学法演讲、辩论赛等活动来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同时注重法律实践的开展,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案例分析、法规宣传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

4、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用现实案例唤醒高职生对基本法律常识重要性的认知。由于学生接触社会渠道较多,学生能够接触到较多的负面信息和事物,在对这些负面信息和事物认知、判断、分析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一些错误的思想。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小郑在网络信贷无法偿还后,不知道如何挽救,最终选择了自杀。四川师范大学在与同学发生矛盾后,未采用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残忍地将同学杀害。因此,法制教育课堂上不仅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应当结合实际,与高职生学习生活相联系,使其树立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二)以师资为保障,加强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职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法制教育能力也是辅导员基本职业能力之一。辅导员是学生在校期间直接接触最多的老师,最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和成长需求,要加强辅导员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及时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运用案例分析、宣传警示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能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学生对日常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而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

2、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熟悉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更应当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引进高层次、高水平法律专业人才,适当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并重的高素质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三)优化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文化氛围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校园内通过公告栏、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介,同时依托网络资源,在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学院章程、教育法律法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实际,学生易于接受,能够有效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讲座。高职院校可以聘请当地司法机关、学院法律顾问等一线法律工作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学生分析各个真实的案例,使得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感受到法制文化的气息,明白法制的重要性,崇尚法制威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基础常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学高专;法律教育;问题思考

Thinking of Strengthening Legal Education of the Medical College Students

Yan Qing, Zhang Jiayong, Liu Yannan. Li Xiangjun Huaihua Medical College, Huaihua, Hunan 418000, china

[Abstract]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medical expertise to the students, higher medical school as a base to train grass-roots, community medical personnel, must assume the important task of training students to develop awareness of health law. By health law education of medical students,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their law, correcting the legal concept and a strong awareness of the law, they are familiar with the potential legal issues in their own work, which according to the law practice of medicine.

[Key words] Medical High Commissioner; legal education; Thinking

医学是研究人类生命过程及同疾病作斗争、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复杂性、风险性的学科。近几年,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意识不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能力有限,其中以年轻医务人员居多,此现状凸显现阶段高等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存在的弊端。医学高专学校作为培养基层、社区医学人才的基地,除了给学生提供医学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承担对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通过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在依法行医的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的为基层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1 法律教育的现状

1.1 法律教育理念滞后,内容凌乱不成体系

传统的医学教育是以提供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养为目的,以医学专业课为核心,对人文课程重视不够,尤其是对卫生法学不重视。大部分的学校未单独设置该卫生法学,而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含有此内容;没有专职教师而由其他德育教师或辅导员主讲;德育教育课时比重远大于法治教育等。在课程设置上面,以简单地宣讲法律条文为主要内容,在有限的课时里罗列一些常见的卫生行政法规;专业针对性不强,专业法教育不系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把它看成是一门课程,一种知识,而不是当做依法行医的教育之一和一种立身行事的基本准则。同时,授课形式内容也单调,理论与实际脱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1]。学生尽管学了法律基础课,背了法律法规的条条款款,考试也“及格”了,但过后却抛到九霄云外。

1.2 教学队伍匮乏,良莠不齐

目前,医学高专学校卫生法学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的教师不懂医学,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不懂法学的问题。贯通医法两门学科的能力极其有限,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教学目标的完成质量普遍不高,培养出来的学生依法行医的水平与能力就相当有限。

1.3 法律氛围营造不足,学生不重视

学校一般较注重新闻、娱乐及学校活动的宣传,对学生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遵法守法的舆论引导等宣传相对缺乏,这不利于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学生的学习精力基本锁定在医学知识的范围内, 导致学生无暇顾及卫生法学方面的知识,以致造成有的学生进入实习或走入工作岗位后, 常常由于缺乏卫生法制观念,不能正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医学高专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2.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需要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人们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需要法律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了解和把握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其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更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要善于遵循法律所反映的市场经济规律来服务于社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要求必须以自身良好的法律素养作保障。所以,引导大学生加强法律意识的建设,促进自我全面素质的发展,是当前高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工程。

2.2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现代医学法治的需要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法治意识和观念正逐渐渗透到医疗卫生行业的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 全国人大就颁布了《执业医师法》等9个卫生法律, 国务院或批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25个行政法规, 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达400多个。这些都说明, 利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和管理卫生事业已成大势所趋, 法律将渗透到医疗机构的设置、医务人员行医、病人的就诊行为等各个方面[2],标志着我国对医药卫生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已逐渐形成。在医学“生物- 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渗透于各级医疗机构,这就要求各级医务工作者从更高层次上认识医学的本质,保护人体健康。近几年由于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则相对贫匮,致使医疗纠纷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医学高专学生作为基层、社区医学人才,也应该在参与医疗实践前就有的放矢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奠定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模式,依法行医,从而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保驾护航。

2.3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是医学生自身的需要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贯穿着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在法制社会里,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医学生要想在这样一个不断健全的法治环境中成为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既要掌握医学知识和技能,又要懂得以法律己、依法行医,同时也要懂得在法律的指导和保护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将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

3 医学高专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几点思考

3.1 树立法制观念,强调法律意识教育

医学高专学校法制教育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时54,课时相对偏少,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医学生都达到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的程度,几乎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如果我们注重观念的培育,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及如何依法行医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育是可行的。因此,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重点是观念而不是知识[3]。

3.2 加强专业法律知识教育,掌握系统卫生法律知识

当前,应抓好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法律基础知识,二是卫生法律知识。医学高专学校应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基础,简要介绍 我国的法律学基础,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专业,进行专业法的学习和教育,分别系统介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使医学高专生明确自己肩负的责任,在各自的职业岗位上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为他们走上正确的从医之路奠定重要的法律思想和道德基础。

3.3 综合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优化教学方法

除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有的学校还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等课程。在处理与这些课程的关系上,特别是与医学道德教育的关系,更应注重医学法律教育。增强道德教育的理念固然重要,但这些教育远不能使医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从容面对和处理复杂的医患关系[1]。适当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社会调查、医疗纠纷案例、现场观摩法、问题讨论法以及专家讲座等形式。在专业课教学中,也要注意培养学生规范的医学文书书写能力和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要有针对性地结合医患纠纷典型案例,培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的法律防范意识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的大舞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此外,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环保宣传、卫生监督、新法宣传等活动,通过这些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深化对法学理论的认识,使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3.4 培养一支既懂医学又熟悉法学的复合型师资队伍

卫生法是一门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要求教师有驾驭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知识的能力, 使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有机融合。目前大多数卫生法的教学是由非法律工作者或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承担。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来讲授卫生法对涉及的医学问题难以科学理解, 而非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理论功底不深,难以释环医疗纠纷,由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因此,急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学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一是法学教师要转变研究方向,加强培训,互补知识,向卫生法学课程做出努力[4]。二是应鼓励专业教师攻读第二学位或选派业务骨干进修学习,以尽快适应专业教学的需要。三是聘请法律专家到学校讲授医学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暂时的应急手段。四是积极引进既懂医学与又懂法学的复合型教师。

3.5 丰富校园文化,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医学专科生学制短,承担的学习任务繁重,要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法律法规和法律热点,就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积极效应,利用宣传栏、广播站、校报等舆论工具宣传法律知识,营造良好法制氛围。经常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和司法界人士举办知识讲座,同时也要广泛开展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辩论等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同时,广大的专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都负有育人职责,每门课程、许多教学环节中都能起到不可忽视的法律素质教育功能。

参考资料

[1] 任元鹏.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08,7(11):1224-1226.

[2] 钱亚芳.关于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思考[J].西北医学教育,2003,11(4):290-291.

[3] 王莉.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探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223.

[4] 穆中杰.依托行业特色发展法学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11,(20):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