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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法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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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法规的特点

安检法规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警犬安检;搜爆;法律性质

一、警犬安检的法律内涵

警犬安检行为虽然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内涵却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警犬具有灵敏的嗅觉特性,因此在现阶段警犬安检行为主要被应用在警卫活动、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爆炸案件中。警犬在上述活动中被应用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警犬本身具有灵敏嗅觉的特性,其对于发现具有刺激性气味的、爆炸物等具有快速的反应。警犬安检行为的存在,有力的保障了上述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对警犬安检应用领域的分析,警犬安检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所特有的行为和权力。公安机关运用警犬安检行为,是为了在特定的环境中发现具有特定危险性的物品,从而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警犬安检行为主要被应用于两大领域。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领域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治安案件领域。

警犬安检活动与公安机关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措施和手段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差异。警犬安检活动与其他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相比,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他们的最大区别之处就在于警犬安检活动针对的对象和案件是特定的。警犬安检活动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行政案件中,必须针对具有特定气味的环境和物品。这也是由于警犬自身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警犬安检行为,往往指警犬在警犬训导员的指挥下,利用警犬灵敏的嗅觉,在警卫活动、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爆炸案件中快速发现具有刺激性并能够被警犬所鉴别出的危害物的活动。

二、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惩处打击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因此,警犬安检行为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也被广泛应用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特定案件指犯罪嫌疑人利用具有特殊刺激性气味并能够为警犬所鉴别出的犯罪工具所实施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警犬安检被运用最多的往往是爆炸类的案件。在这类特定案件中,公安机关运用警犬搜索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爆炸物。警犬搜索出的上述爆炸物往往成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可以看出,警犬搜爆的过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其他侦查手段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他们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找出刑事证据从而破获案件的重要手段。因此,笔者认为,警犬安检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应该是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警犬安检行为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也应该遵守法律对于所有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搜索出来的证据,就有可能由于程序的瑕疵从而被排除应用。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的法律性质

警犬安检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主要应用在机场、地铁、大型活动、警卫活动等场合。由于上述场合的特点决定,进入该场合的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警犬安检主要在上述场合查处具有特定性气味的、能够被警犬所鉴别出的特定行政案件中。因此,笔者认为,警犬安检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应该属于行政检查的一种。由于理论界对于行政检查的法律内涵及法律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也就导致了警犬安检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重要内容,对于其性质也有争议。笔者认为,要想明确警犬安检的法律性质,必须明确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的界定警犬安检行为的性质。

目前,学术界关于行政检查行为性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行政检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它属于独立行为还是辅助行为的焦点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赞同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直接了解并作出法律结论的行政行为”。再如:“行政检查,也有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行为。”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独立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在其最终行政意思表示做出之前的准备行为,它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个最终的意思表示的做出和实现而进行的,是一种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说有“行政检查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一方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是一种权力性事实行为。”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或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所作的事实行为。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分析出持该种学说的学者认为,行政检查不具有独立性,它只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前的一个准备性的辅的行为。

通过上述对行政检查行为性质的分析,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检查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警犬安检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也应该属于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得出这样结论,笔者认为警犬安检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一,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的主体。警犬安检行为的主体是在依法享有行政检查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的。警犬安检行为是在依法享有行政检查权的警犬训导员的训导下作出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作出该种行为。

第二,关于警犬安检职权的行使。警犬安检行为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检查权行为,该种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同时,该种行为也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第三,关于警犬安检的目的性。警犬安检行为是为了督促参与到大型活动中或者在机场、地铁等特定场所里的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如果该行政相对人不遵守相关的规定,通过警犬安检行为确定其携带有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性的物品,将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第四,关于警犬安检行为的对象。警犬安检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在上述特定场合携带具有特定刺激性气味的爆炸物等物品的人员。而且警犬安检行为针对的人员是与公安机关相对的不特定的人员。

通过上述分析,警犬安检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作为行政检查的一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警犬安检行为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重视该种手段的运用。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警犬安检行为,是指警犬在警犬训导员的指挥下,利用警犬灵敏的嗅觉,在警卫活动、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爆炸案件中快速发现具有刺激性并能够被警犬所鉴别出的危害物的活动。警犬安检行为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应该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行政治安案件中,警犬安检行为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2] 杨建明.论行政检查[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4月.

[3]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4页.

[4] 胡建森,王银江.现代行政视野中的事实行为[J].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l期.

[5] 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安检法规的特点范文第2篇

__集团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庄煤矿是一家年产90万吨的地方企业,从建矿时起,就以高起点、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着力构建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制度严密。几年来,新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形成了以矿安委会为领导、安检科具体负责的网络化管理体制。建立了以剿“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为主要职能的监督管理体系。除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许多安全管理内容,形成了一套科学、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领导重视。新庄煤矿安全工作成绩的取得与矿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为给全矿的安全工作作一个准确的定位,新庄煤矿不仅确立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的“四个任何”安全工作准则。而且还专门下文,明确规定了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都要下井抓“三违”数量。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奖惩,完不成抓“三违”指标者取消当月安全抵押奖励;半年累计完不成“三违”指标的取消年终各种奖励;全年累计完不成指标90%者自动离岗。

三是监督到位。新庄煤矿的安全监督网络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安检人员执法情况监督;其次是工会等群众组织“四点突击”、“零点行动”以及基层区队的“技术员上岗”等活动,全面监督检查;第三是全面落实“狠、严、细、实、快、新、质、岗、讯、责、自、预”的十二字安全方针,从而形成了一张横到边、竖到底、时时有人问、处处有人管、无盲区、无漏洞的缜密安全网,确保广大矿工的人身安全。

四是落实有力。为了保证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该矿对上岗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违章或无视重大隐患的责任人,无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一律到安检科过“五关”(交学费关、培训关、照相曝光关、巡回演讲关、写保证书关),严重“三违”者必须请其家属来矿帮教。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身边无三违”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检法规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船舶检验;安全管理;促进;概念

0 前言

在今年的6月1日,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翻沉,该事件直接导致442名乘客罹难。这次事故的发生给我国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工作敲醒了一个警钟。在此背景下,本文出于提高船舶航运安全等层面出发,对我国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进行探讨,希望能够通过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乘客与船舶拥有者的认识意识,总的来说具有一定的意义。

1 船舶检验的相关概念

1.1 定义

船舶检验,主要地指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自身的技术、法规以及经验等对船舶及附属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试验、审核以及鉴定等。其主要目的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促使船舶企业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自身船舶处于最佳运营水平,从而确保船舶运营安全与降低环境污染与损害问题的出现。

1.2 船舶检验类型与特点

(1)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其主要指的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技术规范以及船旗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出发,由主管部门下属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具有主管部门委托授权或指定的检验单位对船舶、海上相关设施以及船运货物集装箱等进行实施检验。

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特点:一是,其属于一个国家管理权的表现;二是,其虽然通过检验和评定实现,但是在实质却属于船舶检验机构所履行了一种的行政确认与许可行为;三是,具有强制性原则;四是,具有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一定要符合我国所承认的相关国际公约。

(2)船舶入级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其主要是指船舶拥有者为了实现投保与保持市场竞争,一般会自愿申请获取某船级社的船级,而在获取船级的过程中需要该船级社的入级检验工作。例如,世界成立最早的英国劳氏船级设等。

入级检验的相关特点:一是,船舶拥有者可以自身需要自由申请相关船级社的船级。其目的主要希望通过某船级社的权威,提高自身在航运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在投保时降低条件阻碍。二是,在进行入级检验时,一般需要与法定检验进行结合。三是,进行入级检验的船舶主要集中在从事国际航行市场的船舶。四是,其条件要较高,必须属于海上航行船舶且乘客满载在一百人以上。而对于油船,其载重量可以承受一千吨以上。五是,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六是,首要是船舶拥有者或经营者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3)船舶公证检验

船舶公证检验,其主要是指船检机构在接受相关委托后,必须站在自身中立、权威以及公正的立场上,对存在的某一情况进行判断与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给出证明。

船舶公证检验的相关特点:在进行公证检验后,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可直接作为交接、计费、索赔以及海事仲裁等工作的凭证。

2 促进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2.1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在我国航运管理体系中,各地方船检部门与海事部门等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自身的数据库框架已经基本完善,但是部分区域之间的数据共享还严重缺乏,容易导致部分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存在监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在现有阶段,实现区域性甚至全国性航运检验与管理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例如,在我国部分区域的海事部门中,其对船舶管理系统信息进行登记时,往往只包括船长姓名、总吨等较为基础的数据,真正体现船舶技术状况的数据则较为缺乏。而船舶安检人员进行选船工作时,一般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筛选,在时间、人力安排以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下,其安检效果往往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其能够及时获取船检部门的详细检验报告,那么船舶安检人员进行选船与检查程序将更为便利,其检查效果也更为容易显现。同样,船舶检验部门在及时获取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后,其在检验前对近期相关船舶的维护与保养情况更为把握,进行船舶检验工作时也更具有针对性。

2.2 构建人才交流机制

在我国航运管理体系中,各地方船检部门与海事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都较为看重,均构建有经验较为丰富的检查队伍。但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船舶数量在呈现梯级增加,而相比之下验船师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数量上逐渐无法匹配。因此在相有阶段,对验船师与船舶检查队伍进行建设,通过人才引进与培训机制,不断充实检查队伍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我国各地方港航管理局要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通过构建人才交流机制,结合各部门与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协同组织培训,通过实践帮带与授业解惑逐渐提高各队伍的人才质量,使每一名检查人员即可以总体把握船舶检测与安全管理知识体系,又能在自身的领域内做到顶尖,从而全面提高船舶检测与安全管理质量。

2.3 加强技术运用,提高监管水平

近年来,随着科技与航海事业的发展,GPS、电子海图等新技术开始在船舶航运中全面运用,而这也给船舶检测与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例如,在《国内沿海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其明确规定500总吨以下的国内沿海航行要求配备带DSC功能的甚高频。但是,在定位设备上则没有明确的配套要求,如此一来,大部分船舶出于经济层面考量一般不自动配备定位设备,从而导致甚高频的DSC 无法真正体现出其功能,成为一种应付检查的摆设物品。因此,我国各地方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人员一定要强化沟通渠道,对于新出现的技术与问题,一定要做好及时的沟通、讨论以及研究工作,加强技术运用的认知,从而全面提高检验技术,并做好规则的制定,促进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水平。

2.4 构建全面的监督机制

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技术工作,其监督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验水平的体现。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存在质量问题的船舶,只要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在船舶检查中表现出来,找出问题所在,而安检可以说是船舶检验的审查和复核。这样安检对船舶检验中未发现的问题船舶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同样船检也对安检有着监督的作用,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现在叫《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缺陷进行监督,两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于船运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3 结论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和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技术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乘客、货物以及水域等层面的安全,属于对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上,各职能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重视力度,不断在实践的提高检验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正常发展做出基础性支持。

【参考文献】

[1]俞磊.浅议我国船舶安全检查目标船选船机制及其差异化检查制度的建立[C]//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2012.

安检法规的特点范文第4篇

第一分公司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用法规统领头脑。

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2006年为实现安全生产少事故、无事故这一目标,要继续深入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用政策统领全体职工的头脑,用法规规范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行为,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从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安检员、财务、站务、机修、驾乘、门卫等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同时要制定出保证措施跟踪问效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合同管理。

2006年安全生产仍坚持总公司有关规定,“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责任连带利益风险互挂”的原则。分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实行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抓,分管领导向正职负责积极配合侧重抓,其余管理成员积极围绕中心协同抓。年初要与全体员工签安全生产责任状,为保证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如期完成提供了可靠保障。

四、制定事故、抢险、抗台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预防措施要得力科学。

2006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的要求制定出事故、抢险、抗台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制定出科学的应急体系,组织机构,职责,责任追究及要求到位到人,目标任务细化、量化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的要求的标准。

五、坚持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制度,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每月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重点岗位的员工重点教育,反复教育,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经理主抓,要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安全防范自我防护能力和素质,杜绝事故这一根本目的。要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一是对分公司内部实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建立事故隐患档案,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排除,责任措施到人。二是对交通事故隐患实行定领导、定管理、定车组,落实考核目标奖罚措施,工资与风险紧密挂勾,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实现分公司交通事故少发生、不发生的交通安全目标。

六、加强消防检查监督工作,维护人身、设备安全。

消防工作历来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过去经过大量的工作,未发生过大的火险隐患,我们将在06年的工作中,切实加强消防检查和宣传工作,其中将集中开展一到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要搞好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测,对不符合条件的设备及时予以整改,以保证足够的灭火器材,应付突发事件。

七、搞好防汛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在06年的工作中,分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加强防汛工作,进行一次防汛演习,充分做到人员关键时刻拉上去,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

八、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

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春运生产安全学习”、“安全月生产竞赛”、“安康杯”、“11.9消防防火演练”等。让全体员工在学习活动中使“安全”二字紧入心中,以此在日常的营运生产中确保安全,保证正常的营运生产工作。

九、准时、按时、顺利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严格按照总公司对运输任务工作要求、特点,以制定具体安全生产方案,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保证运输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春运”、“两会”期间及“五一”、“十一”黄金周的运输任务。

安检法规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重大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价 控制措施

1.引 言

随着我国的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其生产劳动密集型特点形成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成为高危行业;建筑业每年发生大量的工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行业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辩识

针对建筑工程的类型、特点、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及以前一些事故案例,充分辩识出本工程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列出清单,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价已辩识的全部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对施工现场场界内外的影响,将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事故发生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2.1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辩识的依据

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及以前一些事故案例,可作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辩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第4.1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第2.0.10条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附录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表A.0.3)安全技术管理分项评分表第1款规定,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扣10分;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扣10分。国家建设部的历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对建筑施工事故的类别、发生部位进行了全面的统计,也是辩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依据之一。

2.2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常用的辩识方法

2.2.1 经验分析法

经验分析法包括对照分析法和类比分析法。对照分析法是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缺点是容易受到分析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对此,可采用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加以弥补。类比分析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工程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总结以往的生产经验,对以往发生过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不难找出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主要是通过经验分析方法来辩识。

2.2.2 材料性质和生产条件分析法

了解生产或使用的材料性质是危害辩识的基性质、燃烧和爆炸特性等。生产条件也会产生危险或使生产过程中的材料的危险性质加剧。

2.2.3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认为影响危险性的三个主要因素是: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用符号L表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用符号E表示;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用符C表示。作业条件危险性分值用符号D表示,D=L×E×C,D值愈大,说明危险性愈大,当D值超过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就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3.风险评价

1)风险评价考虑的因素 事故、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危险性;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2)风险评价的方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方法,定量计算每一种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

D =LEC

式中:D为风险值;L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为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L、E、C各值的取法,D值相应的危险源程度划分,如表1~4所示。

4. 常见的重大危险源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每个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就可以一目了然,进行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对施工现场现阶段的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价、分级。搞清楚哪些危险源具有高风险性,哪些具有一般风险,哪些危险源的风险可忽略,哪些危险源的风险要重点控制,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针对性、侧重点,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

1)物体打击 高空作业时的坠落物;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合格;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安全网不符合标准或无准用证;“四口”防护不符合要求(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2)高处坠落 临近与洞口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作业人员未进行体检。

3)坍塌事故 土方工程中边坡不具备放坡条件,地支撑或坡度不符合规定;掏挖或超挖;坑边1m范围内堆土;坑边堆土高度超过 1.5m;坑边休息,雨季施工无排除坑内积水措施;挖土工人操作间距小于 1.5m。

5.危险源辨识实例

下面以落地式外脚手架工程为例进行危险源辨识,如表5所示。

6. 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控制

重大危险源控制是建立在重大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编制科学的危险源管理方案,预控施工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投入到高风险的地方,达到实施风险控制的目的。低成本、高效率地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障施工安全。

6.1 重大危险源控制基本原则

6.1.1 消除优先原则

首先考虑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源,实现本质安全。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遥控技术等。

6.1.2 降低风险原则

若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源,其次考虑降低风险。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努力降低伤害或损坏发生的概率或潜在的严重程度。

6.1.3 个体防护原则

在采取消除或降低风险措施的同时,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还要考虑个体防护设备,作为补充对策。如穿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6.2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6.2.1 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危险源确定后, 在对危险源进行系统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源重点控制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检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异常情况应急措施和考核奖惩制度等。

6.2.2 明确安全责任、定期检查

各危险源的等级,分别确定各级负责人,并明确其应负的具体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各级危险源的定期检查责任,除了作业人员必须每天自查外还要规定各级领导定期参加检查。对危险源的检查要制定检查表,对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如发现隐患则应及时反馈,及时进行消除。

6.2.3 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要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贯彻执行有关危险源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按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按安全检查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经过审批等。所有活动均应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领导和安检部门定期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教育,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6.2.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要建立、健全危险源信息反馈系统,制定信息反馈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对信息反馈和隐患整改的情况,各级领导和安检部门要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安检部门要定期收集、处理信息,及时提供给各级领导研究决策,改进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工作。

6.2.5 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

全危险源的安全档案和设置安全标志牌。应按安全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要求建立危险源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整理。在危险源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注明负责人员,表明主要危险,并扼要注明防范措施。

6.2.6 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源控制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并力求量化,划分等级。定期严格考核评价,促使危险源控制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

7.结语

总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只要我们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风险评价,正确认识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并对其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控制,施工事故还是能够避免的,我们的安全管理目标也是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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