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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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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论文

增值税转型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相关行业;税负分析

作为国务院扩大内需十项措施之一,备受关注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新增值税制度将按税制中性原则全面转型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税制方面最显著的变化即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这一重大变化将为生产型企业节约大量资金,解决自1994年以来一直存在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税制改革的难点。在实行了长达五年大范围改革试点之后,中国政府已具备足够的改革经验安全稳定地推广此项改革在全国进行。

一、全面的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30年来,财政体制改革支持了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增长,并且一直以高于GDP的增速增长。从1978年到2007年底,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4.5%。2007年中国财政收入达51321.78亿元,比上年增长32.4%。尽管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高财政收入也的确为政府的经济调控能力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从征收范围还是征收方法上都存在诸多问题。自1979年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如固定资产进项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按期计入折旧费用,在缴纳销项税额时不可抵扣。企业重复缴纳增值税,阻碍了企业硬件更新、技术进步和国内企业产业提升。

从2004年7月起,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增值税转型,2007年7月起试点范围延伸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从时间上讲,试点推行过久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很明显。长时间的区域试点会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破坏环环相扣的征税机制。这必然使市场出现割裂,使得区域经济发展条件不平衡,产业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这在东北地区试点得到印证。各地企业纷纷到东北注册分公司,转移业务,从东北地区购买机器设备以求获得政策之利。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投资转移,会扰乱国内统一的市场。如果政府将一项普惠型的税制改革当作地区经济扶持政策来使用,利弊得失要权衡考虑。至少在目前来看,为区域经济的平衡而在国内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必然会带来投资秩序的混乱。所以惠及全局的改革不应该长期处于区域试点状态。

相比2007年所得税二税合一的改革受到外资企业极大的反对,增值税改革则是各界一片期待。政府的一再谨慎,使改革进度缓慢,其中不排除政府的种种顾虑,也不乏相关利益部门的干扰。税制改革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增值税在我国整体税收的比重过大,改革必然伤筋动骨;二是我国的征税手段较为落后,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三种类型增值税中最为简便的征税方式。另外,前一阶段投资膨胀和增值税改革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政府犹豫的原因。

这些问题在东北三省一市与中部五省的改革方案中都已经得到了解决。

第一,财政减收的问题。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十多年来一直占税收总额30%以上比例。对这项税制的改革有牵动经济全局的作用。中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定为17%,折合消费型增值税税率约23%。这一实际税率高于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印度4%和12.5%,我国台湾地区7.5%,韩国10%,俄罗斯13%,德国16%,葡萄牙17%,英国17.5%。长期高财政收入使政府长期从社会取得大量财富。增值税转型将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相当于2008年财政收入的2.9%,财政可以接受。国家在经济危机中普遍的降税政策为增值税全面转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有关方面不能以财政收入下降为借口,拖延改革大局。

第二,若为了迁就落后的征税手段就维持落后的税收体制,向企业重复征税是显然说不通的道理。在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全球90%以上的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难道我国的征税手段与税收人员素质落后于90%以上的国家?生产型增值税使企业长期背负更新设备的纳税负担,降低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动力,阻碍了企业更新硬件与实施发展战略。企业在国内尚难以发展壮大,就更难走出国门,成为跨国性大公司。关键是有关部门是否有改革的动力,有没有让利于企业、让利于民的决心和勇气。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将完全改变宏观调控方向,政府适时作出减税政策的调整,增值税改革就有足够依据。

二、相关行业税负变化分析

本次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取消增量限制,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从大类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八位大类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塑胶、塑料;金属、非金属;造纸、印刷;木材、家具;纺织、服装、皮毛;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采掘业。(见表1)

显然,增值税转型使大量采购设备、固定资产投入很高的行业受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较低、折旧年数较短的行业受益尤其大。

1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骤减

固定资产项和累计折旧减少与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节约,将增加企业利润。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因折旧成本降低而导致的企业利润增量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利润增长后相应增加企业所得税费用。若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则企业增加的净利润就会达到现行会计期内公司设备折旧额的10.90%。考虑企业所得税费用部分,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利好收入影响净利润部分为75%,上缴所得税增加部分为25%。总体而言,企业的纳税结构发生变化,调整了企业净现金流,增加净利润。

由于直接采用“固定资产年末余额一固定资产年初余额”代替固定资产增加值,会低估固定资产更新的实际影响(低估幅度约为150%)。一般采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来估算。若从分期估算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企业净利润的影响比较均匀,第一年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2.55%,以后备期均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275%。若考虑每年都会新增固定资产产生的叠加效应(即增值税转型的真实效果),将造成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对净利润的影响逐年加大。假设固定资产折旧期为10年,若以当年的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来估算对现金流量和净利润的增长,累积影响相当于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14.53%[17%/(1+17%)]。叠加各年投资之后,净利润第一年将增加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额的2.55%,之后应逐年上升,正面影响逐步加大,至第10年为当期新增固定资产额的14.53%,之后保持恒定。如果按净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增速分别为10%或15%测算,10年中的净利润增幅逐渐增大,平均分别为6.62%和6.08%。如果以2007年所有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的平均增速为基础,按新增固定资产增速和净利润增速不变计算,10年中的净利润增幅逐渐增大,平均为8.21%。对有规划地更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转型带来的利好影响长期而深远。

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大幅降低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统一税率调整为3%。取消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尽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远小于一般纳税人,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的负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此次税改出于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的目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大幅下调。这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2008年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出现很大困难,原材料及劳务成本普遍上涨,银根紧缩导致融资难,下半年出口贸易额下滑等问题接连不断。全国中小企业的大批破产仍在持续,大幅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对缓解他们的困境有莫大帮助,为今后的发展前景创造了更多空间。

3矿产增值税上调对矿产类企业各有利弊

矿产品增值税由原来的13%调高到17%,更多地体现了政府保护资源、建设节约性社会的意图,但对不同矿产类企业各有利弊。例如对有色金属行业而言略有利好。其中对于采矿企业来说,增值税税率的调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加大了采矿企业所支付的社会成本,这样会进一步挤压采矿企业的利润。其次对于冶炼企业而言,无论其从国内或国外采购精矿,由于行业内精矿价格取决于金属价格,而金属价格是由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确定,精矿价格:金属价格×相关系数,购入精矿成本减少约3%(1,1.13-1/1.17)。最后,由于加工企业直接以金属为原料,因此它们不会受到此次矿产品增值税率调整的影响。对有色金属行业提高了以外购精矿为原料的冶炼型企业的盈利。

矿产品增值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对煤炭企业短期负面影响较大。在当前煤炭供需处于平衡状态的格局下,消除了征税对推高价格的忧虑,但走向了一个极端:供需紧张的行业格局使煤炭行业的承受力大打折扣。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表面看来并不影响利润表各项目,但煤炭企业却对增值税率的提高难以通过价格转嫁,会挤压自身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增值税率上调将影响吨煤收入15-20元左右,对纯煤炭业务企业利润的影响幅度为15%~20%,对非煤业务比重较大的企业影响幅度在10%左右。从2008年前三季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看,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对多数公司盈利影响很小。据从中部地区试点的26个工业城市的煤炭企业西山煤电、大同煤业、山西国阳新能、山西潞安环能、郑州煤电、平煤股份等试行情况来看,抵扣效应的边际贡献不大。因此,2009年煤炭企业面临煤价和业绩下滑,可谓雪上加霜。

三、企业财务调整的建议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普遍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因此,企业应作出相应调整。

(一)重新规划长期固定资产投资

首先,企业要正确认识自身的类型及所处的阶段,通过更新投资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长期投融资计划,为企业长期投资规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增值税转型的受益者主要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在“羊群效应”下,装备制造业作为上游产业链更是受益匪浅。另外,就国际贸易而言,由于增值税转型实际降低了产品成本,间接提高了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劳动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以及商业批发零售业受益增值税转型较小。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区分不同业务的界限,分清主次,统筹安排投资资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现金节余转嫁到消费者尚需一段时间。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承担了投资的增值税负担。增值税转型后,短期内国家少收的税款未能转嫁给消费者而由企业自身受惠。这样,短时期内企业在其他投资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润。企业只有结合自身行业背景做好长期投资规划工作,才能获得高质量的长期发展。

(二)注重个别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价

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增加可支配资金,提高投资报酬率,降低项目的投资门槛。当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消费型增值税的企业比生产型增值税的企业纳税额少很多。纳税额之多少虽不一定就表明企业的税负水平,但却直接导致企业现金流出,对企业经营影响甚大。企业投资项目的取舍取决于事先估算的现金流,若企业净现值为正,则激励投资;反之亦然。可以将投资效益评价作为应对的重点,企业的投资效益评价工作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要注重投资方向,避免重复盲目投资。二要注重投资效益,尽快实现投资回报。三要注重投资质量,实现效益持续增长。四要注重投资平衡,做到投资计划符合企业自身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增值税转型论文范文第2篇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企业面临着重大的机遇与挑战,而传统的增值税存在一定的弊病,这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的成长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因此,为了促使企业平稳而可持续的发展,我国开始对增值税加以改革并促成其转型。增值税的转型是指将其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指以金额性的方式对我国境内进行加工、修理装配相关劳务或者货物销售,以及国际贸易中货物的税款等进行计算,同时进行税款抵扣制的执行而实现的一种流转税,分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等类型。这是一种流转方式的税,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推动下,以生产型的增值税自身所固有的诸多缺陷而实现的一种新的税制形式,促使我国的经济实现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基于传统增值税日益暴露出来的显性缺陷,我国对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新进行变革,其本质上是扩大抵扣的范围,并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涵盖的进项税等内容进行抵扣的重大调整,开启了增值税划时代的改革步骤。增值税的转型是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增值税,也称作为增值税改革或者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其主要表现为,不断对增值税税基进行缩减,核心为下放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权力,运用销税金中对税金进行抵扣的方式,以消费型增值税的手段,短期上刺激为企业积极有效的增加投资,长期对投资与消费进行拉动,扩大内需,从而积极的适应和配合我国快速的经济转型进程。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还可以更好地调整产业经营结构,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性增长。当前增值税转型进展顺利,在增值税转型的推动下,我国企业得到了长足性的发展,我国进出口业务得到了有效健康的发展,极大的增强了我国产品国家的购买和竞争力。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本质是将退税范围扩展到了未生产出口产品,而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范围中,通过由生产向消费增值税的转变,以抵扣固定资产部分的计算方式,实现彻底的退税;内在的价值降低,对产品的价格有效的反应,对竞争力极大的提升,该税种的转型使我国的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了有效调整。而且,增值税使我国避免了传统重复征税的弊端,使我国的税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延长了企业的生命周期。增值税的转型是我国国家调控得以充分发挥的重大体现,是我国税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我国税收体制的发展与重塑提供了经验与启示性建议。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一)刺激投资,提升财务信息的真实度与可靠性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与财务制度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税收制度日益呈现出与我国企业内部的会计财务制度相剥离的状态,从而分化出税务会计这一会计系统分支,以此给税务部门提供一定的信息,同时,有效地协调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促使增值税在企业财务中发挥直接性的积极的良性影响。以增值税的转型为基础,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过程中,促使企业在注重产品价格优势的同时,考虑其他的竞争因素,使企业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增值税的改革,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机遇,给企业产业结构的转化提供了动力,指引企业从集约型向投资消费型产业结构转变,成本及产品不再是企业竞争的唯一优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思想被打破,换来的是对竞争优势的动态性认识,使企业不断变革其竞争力,认识到持续竞争优势的存在,不断创新发展,提高自己能力之上的动态能力,获得长足性发展的动力源,从而促进企业财务方面的变革,保证了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联动效应的过程,企业是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相互联系下,得到进一步壮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是企业诚信经营,取得长足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增值税的转型刺激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企业规模发展得到了有效的推进消费型增值。但是会使企业的损益波动很大,这是因为企业资产的偿债能力及运营能力受到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使得企业投资成本制约固定资产决策,增值税对投资收益本身没有整体性的决定作用,只是决定企业投资成本的因素之一。然而,这种对投资成本的决定性作用,将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市场的活力,加快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步伐。而且,企业为了获得有效的投资,就会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促进了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增值税的转型不会对企业净资产产生任何影响,但却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使得净利润得到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增加了企业回报率,从而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了提升,另外,企业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这就使其变成了企业的流动负债,这就降低了企业的流动比率。固定资产周转率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固定资产的周转率与企业资产的运营效果成正相关,这就在税收转型之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大地减少,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加大。

(三)激发企业分配活动的活力

企业的投资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将会大大地增加,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和收入,而且通过这个运作,企业将不断减少自身的积累,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分配活动。尽管企业纳税将会在增值税的转型减少,但相应的会提高企业的投资的效率,这样一来,企业资金的开源与节流就会相互抵消。虽然,企业分配不会受到增值税的转型而增加,但是将会促进企业分配活动的动态性发展。

(四)促进企业的筹资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筹资活动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表现在企业的投资规模将会得到扩大,常常会对企业活动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刺激性作用,因为,在传统模式下,企业设备投资只能通过内部融资和企业进本积累来进行,或者是运用一定的资本市场,如利用债券、股票以及贷款等方式,利用外部筹资来进行筹集,之后在进行相关设备的投资,并且提供一定满足性条件。因此,增值税的转型对企业筹资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基于增值税转型后优化企业财务的对策

(一)企业加快投资运营并建立财务会计诚信机制

企业应抓住增值税转型的机会,加快投资运营,通过投资行为扩大企业的发展规模,引入财务会计诚信机制,提高企业的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使企业形成口碑效应,提高企业的诚信度,从而进行有效投资,扩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

(二)从企业盈利能力提高的层面,转变财务管理模式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这不仅使企业财务方面得到了改善,也促使企业的营销渠道得到了拓展,同时增强了企业相关产品的竞争能力。基于此,应转变财务管理模式,引入“诚信机制”,实现企业财务的正常健康运营。

(三)合理进行企业的分配活动,全面激发企业活力

针对增值税影响企业分配活动,导致缺乏活力的现象,企业可以针对这种现象做出均衡的分配活动,促进企业资源结构的合理化配置,细化产业分工,不断提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在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下,重复征税的现象被屏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债务负担,对技术的改造及新技术的应用具有一定的推动型作用,给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以增值税转型为契机促进企业的筹资活动

在我国,目前重复征税的现象比较容易出现,这是因为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还不包括营业税。因此,企业应通过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等方式减轻增值税,同时通过企业对各种资源的优化整合,以增值税的改革转型为契机,合理资源配置,以此企业进行各方面的融资渠道进行投资,真正得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相关的政策优惠。

四、结语

增值税转型论文范文第3篇

1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前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转型前纳税人销售旧货分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论文范文第4篇

一、增值税的特性及分类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首先,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转移价值部分不再征税。其次,增值税不分产品、行业和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采取统一的,无差别的税率征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新旧增值税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9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中期,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主要以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需求为主,所以当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近二十年的税收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方便税收行政、治理投资膨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宏观经济基本层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宏观层面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从流转额中抵扣劳动对象的消耗部分,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但投资因不可抵扣,其所含税负最终完全由企业负担,不利于启动投资,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与扩大再生产。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虽然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产业都实行17%的名义税率,且对所有产业的投资品都不予抵扣。但因各产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单位产品成本中物耗和折旧的构成比例不同,抵扣不同,因而带来了实际税负的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其单位成本中消耗比重高而折旧成本低,实际税负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物耗成本低折旧成本高,实际税负重。这显然与当前的大力发展基础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相悖的。

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地区间经济结构的优化。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加工业影响程度低,对有机构成高的基础工业和采掘业影响程度高。

第四,由于中国当前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不利于传统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对农副产品征收农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这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显然对农业和新经济的发展不利。

第五,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悖。如对重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件、配套件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外商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还增值税政策等。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造成重点与非重点、内资与外资的税负失平,不利于内资企业和国产机器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与世贸组织强调的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相违背。

四、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第一,新增值税改革将造成增值税的纳税额和企业的投资额正相关,投资多的企业其享受的纳税抵扣额也越多,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及制定战略决策时注重提高资本投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注重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固定资产投入少的那些劳动和生产资料密集型企业将难以获得此项税收的优惠。

第二,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第三,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

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设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区分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

五、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中国企业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

第一,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二,企业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财务工作,完善增值税纳税发票的收发、归档和审核制度,加强对增值税相关财务资料、凭证的保存和审核力度,就条例规定享有不同税收优惠的业务应分类、分人员进行统计入账和核算管理。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后,由于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可能出现裁员或精减人员的情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安排,以免发生严重劳资合同纠纷。企业应对可能辞退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有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员工,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帮助其重新就业;对于与技术水平和学历无法达到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应充分做好职工心理工作,安置好其下岗后的生活。

增值税转型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寻租;对策

当制度从有序的市场转向直接的政治分配时,寻租活动就会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出现。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由于政府干预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寻租。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此次转型改革在制度上还不完善,这就为经济人寻租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本文试图用寻租理论解释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寻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

一、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按其销售额根据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文将分别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角度分析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寻租行为。

(一)一般纳税人的寻租行为

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扣税法,即以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我国此次的增值税转型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转型前,只有购入的原材料可进行税前抵扣;转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增加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的固定资产的金额,以减少企业纳税额。

1. 通过“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行寻租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可能通过混淆购进固定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将上述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申报抵扣。如:(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或别人购入生活用的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和购货方名称,用于本企业抵扣进项税额。(2)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时,对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材产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 通过购入其他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寻租

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另外一些企业如免税企业、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等,大都不能进行税前抵扣,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些企业毫无意义。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极有可能低价购入上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换企业名称,使其成为可供自己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通过存量固定资产进行寻租

企业要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政策需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笔者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点,将这之前纳税人已经购置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称为存量固定资产。对于企业而言,存量固定资产能否抵扣,意义重大。因此,企业可能将存量固定资产通过种种途径同样享受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如:(1)将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但尚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2)将转型前已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后重新取得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3)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4)以假货退货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5)通过关联方交易先售出再购回的方式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向企业利益转移。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寻租行为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按其销售额根据征收率简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这种计税原理下,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寻租。

1. 通过少计销售收入进行寻租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增值税税率为3%,即增值税税额=收入×3%,。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若收入减少,应交增值税税额也减少。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极可能通过少计销售收入,使国家利益向企业转移。如:(1)实行账外经营,即销售产品不入账;或者虽设账但隐瞒销售收入,以减少应交税额。(2)按税法规定应视作销售的行为发生时,不计收入。(3)故意延迟、后移销售收入。

2. 通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寻租

有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增加了其税收负担,而且制约了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市场。为了减少税负、扩大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通过种种手段以达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如:(1)采取不正当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填开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寻租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如此。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统一降为3%,而一般纳税人仍为17%,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小,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低于一般纳税人。而且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他可能更喜欢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基于这两点,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能比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因此就会存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寻租的行为。如:(1)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能通过隐瞒销售收入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2)通过贿赂有关工作人员以维持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通过与税务人员拉关系,运用请客吃饭、出资旅游、代购物品或现金贿赂等手段来达到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治理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寻租行为的策略

寻租经济学认为,治理寻租活动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使经济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和不能为。在此原则上,笔者提出以下治理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寻租行为的策略。

(一)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使经济人不愿为

与西方国家“死亡和纳税是人生必经的两件事”的观点深入人心的情况相比,中国人有很强的非税及轻税观念。如“轻徭薄赋”反映出了人们的税收理想就是轻税,纳税人并不会因多纳税而得到相对的利益或尊敬。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从文化入手,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从经济学角度讲,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没有什么差异,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而人们行为的差异则在于其收益较之成本的差异,此差异来源于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同一事件中,不同的人对收益和成本的主观评价是不同的,在此,意识形态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使经济人的偏好体系发生升华,追求高层次(精神)需要,自觉放弃乃至抵制寻租行为。

(二)不断增加经济人的寻利收益,使经济人不必为

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经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寻利活动和寻租活动。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寻租理论的出发点是经济人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无论是寻租还是寻利,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或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是在追求其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寻利到寻租,并不是因为经济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社会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使寻租的收益大于寻利的收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当然会选择从事收益更多的寻租活动。如果可以增加寻利的收益,使天平向寻利活动倾斜,则经济人将毫不犹豫地选择能带来更大利益的寻利活动,符合博弈的寻租活动也自然得到遏制。

(三)坚持“严管重罚”的思想,使经济人不敢为

按照寻租经济家的解释,寻租行为起源于人的“理性经济人”本质。在纳税理性中,纳税人是否寻租,并不是取决于所谓的“税收的道德”,而是取决于寻租的成本和收益。有效的监管既可减少寻租的预期收益,又可增加寻租的预期成本;且事后的处罚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心理成本。所以,应坚持“严管重罚”的思想,使经济人的成本大于收益,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严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抵扣凭证进行严格审核。首先,强调并规范抵扣凭证的审核工作,从源头过滤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抵扣凭证。其次,建立长期的审核制度,对当月所有固定资产抵扣信息,办税服务厅要及时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逐条核实。最后,税收管理员要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二是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这就要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重罚”首先体现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款的处罚金额,加重对违法人员的刑罚,使寻租收益降低,成本和风险加大,使偷逃税者在经济利益、政治前景、社会声誉等方面都得不偿失,从而使偷逃税行为的动机得到有效控制。

(四)加快制度创新,使经济人不能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寻租是一种制度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健全。因此,在税收领域,遏制寻租活动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完善现有税法可以减少和防止寻租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建立配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细则

在完善增值税税制的同时,应建立配套增值税征收管理细则,以便能更好地指导实际增值税征管工作。通过具体的制度规定,可以减少被人钻空子的空间;同时制定详细而富于操作性的法律责任章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寻租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寻租行为的目的。

2. 逐步推进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

增值税转型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的是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因此,我国应加快步伐,推进增值税征税改革范围,即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建立合理评估存量固定资产价值的机制

一般纳税人可以利用存量固定资产进行寻租的根源在于没有一种合理评估存量固定资产价值的机制。笔者认为,存量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存量固定资产销售时进行资产评估的,若评估值大于净值时,销售税额按评估值计征,进项税额按净值计征;若评估值不大于净值且销售额大于评估值,销售税额按销售额计征,进项税额按评估值计征,若评估值不大于净值且销售额不大于评估值,销项和进项税额都按评估值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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